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与特殊规则研究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4、过错原则。
5、公平原则。
在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通常需要对举证的责任进行分配。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大家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搜集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资料,希望可以帮上大家。
一、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1)一般规则:该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说。
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成文法规来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4条第1款规定: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规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层面上,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对哪些具体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5条、第6条又分别对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负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一)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一)内容提要:举证责任的分配历来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内容,而我国对于举证责任双重内涵的认识也经历了相对较长的时间。
从立法上体现对于举证责任的全面认识,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与实施。
《证据规则》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既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也明确了相对于该分配原则的例外规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同时作为上述两类规定的补充,赋予了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法无明文规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分配举证责任的权利。
关键词:举证责任,结果责任,行为责任,规范说,举证责任倒置在进行本文正文论述以前,有必要对举证责任的概念加以明确,说明在何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以避免不必要的歧义及误解。
民事举证责任发展至今,已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既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包含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所谓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主观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行为责任、提供证据责任。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大陆法系中被称为客观的举证责任,是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益诉讼后果,又称结果责任、证明责任。
行为责任与民事诉讼的实际过程相契合,从当事人举证活动的角度来观察、分析举证责任,动态反映举证责任的诉讼内容。
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当事人提出一定的主张,且主张的事实不属于免证事实,就要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
因此,行为责任是外在的、表象的,且是人们可以感知的。
而结果责任则静态地反映举证责任的内容,原、被告在诉讼中所应主张的要件均由法律预先做出规定,在诉讼开始前即已安排完毕,不受诉讼实际进程的影响。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概念虽然产生于辩论主义诉讼模式主导的大陆法系国家,但由于在职权探知主义诉讼模式下进行的诉讼中也会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因此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诉讼模式并无必然联系。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在咱们聊举证责任之前,先来个小故事。
有一天,小明跟小红打赌,看谁能吃完一碗超级辣的面。
结果,小红痛痛快快地赢了,吃得那叫一个利索。
可小明不服,心里嘀咕:你一定是作弊了!于是,他开始满世界地找证据,想证明小红有暗藏的“秘密武器”。
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开始,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意思?举证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得谁来证明谁的观点。
小明想证明小红吃面是用“特制技巧”,那他就得负责把证据拿出来,像拍电影似的,把所有证据摆上桌。
要是小明一直说小红不行,但又拿不出实质的证据,哎呀,那小红可就赢得心服口服了。
这就像打牌,谁出了牌,谁就得有底气。
小明如果只会“空口无凭”,那他就得老老实实地认栽。
我们再说说这责任的分配,真是个耐人寻味的话题。
有些事情,责任自然就落到某个人头上,比如打官司的时候,通常是原告得先把证据拿出来。
要不然,法官可就像看电影时不看预告片,直接让你去看结果。
原告要是没有把证据呈现出来,法官可就不会主动帮你打点子。
这就像在班里发言,老师想听你说的,不会主动问你的意见,你得自己举手。
举证责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根据不同的情况,责任可能会有所调整。
比如,如果你要证明某个事情是对的,但对方一上来就反驳,那这时候可能责任就会倒过去。
就像一场拔河比赛,绳子拉来拉去,谁有力气谁就能占上风。
这个时候,反驳方得有些“真凭实据”,要不然就很容易被对方打回原形。
再说说举证的要求。
这就像做菜,要有好材料才能做出美味的佳肴。
证据要真实有效,不能来个“胡萝卜加大葱”的神奇组合。
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得符合一定的标准,不能随随便便。
就像你去商场买衣服,看到一件看起来不错,但摸上去却像是在逗你玩,那你肯定不会买。
举证也是这个道理,证据要有说服力,才能让人信服。
咱们再看看举证责任的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推定”。
这就像你家里的猫,总是能在你回家前准时出现在门口,搞得你总觉得它有预知未来的能力。
法律上也有这样的情况,如果某些事情很明显,反方反而得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辜的。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责任分配是指在事故或纠纷发生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将责任划分给相关当事人的过程。
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明:
1. 过失原则:根据过失原则,责任应分配给过失方。
过失可以是指故意或疏忽行为,导致损失或伤害的发生。
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情况,可以证明某一方存在过失行为,并因此应负有相应责任。
2. 因果关系:责任分配还要考虑因果关系,即判断某一方的行为是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如果某方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失或伤害的发生,那么该方应负有相应责任。
3. 侵权行为: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分配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来确定。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侵权方应负有相应责任。
4. 合同约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各自的责任范围和分配规则。
合同约定的责任分配原则可以作为一般规则的依据。
5. 公平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以上规则不能完全适用,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进行责任分配。
公平原则是指根据社会伦理和公共道德原则,合理划分责任。
总之,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需要综合考虑过失原则、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等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可以综合应用这些规则来确定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将民事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之间进⾏合理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当事⼈展开证明活动的前提,诉讼中⼀旦待证事实得以确定,就必须⾸先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从《民事诉讼法》和最⾼⼈民法院《民事证据的若⼲规定》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民事领域证明责任分配是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原理,即:当事⼈主张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权利消灭时,就应当对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法者预先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
在实践中理解举证责任分配,应注意:
1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范,不但在民事程序规则中加以规定,同时,在相关的实体规则中也隐含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
所以,审判⼈员在确定某⼀事实举证责任分配时,应当以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依据加以分配。
2 举证责任的⼀般分配规则,是以当事⼈提出事实主张为前提。
这⾥需要讨论的⼀个问题是,⼀⽅当事⼈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单纯地加以否认,是否构成举证责任分配的事基础问题。
笔者认为,当事⼈单纯地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予以否认的,并不具有权利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不构成举证分配的事实基础,因此不承担举证责任(客观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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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原则决定了各方当事人需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和程序进程。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发展及其实际应用,为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内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传统诉讼理论中,通常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需提出相反证据或进行反驳。
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逐渐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实践应用(一)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原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此外,还考虑案件的性质、类型、诉讼阶段等因素进行分配。
对于涉及法律事实认定的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法律推定、事实自认等情形,举证责任可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二)特殊原则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由于涉及到较高的技术要求和复杂性,往往采用特殊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被告则需要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等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五、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与挑战(一)证据难以获取和保全在民事诉讼中,部分案件涉及的证据可能难以获取或保全,如证人证言、物证等。
这给当事人提供了较大的举证难度,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公正和合理。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司法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其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当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存在争议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一)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该主张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公平、公正原则在分配举证责任时,法院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如举证能力、举证难易程度等因素。
(三)有利于查清事实原则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以有利于查清事实为原则。
当某一事实的查清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大意义时,应由能够更好查明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实际运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如买方主张卖方违约,需提供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同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和有利于查清事实原则,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应进行合理调整。
(二)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
这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劳务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

一、引言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约定,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等多个方面。
在劳务合同案件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劳务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
二、劳务合同案件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1. 谁主张,谁举证在劳务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即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工资支付等事实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 举证责任倒置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对某些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如:(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
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工资支付情况,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
三、劳务合同案件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1. 劳动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材料可以是社保缴存记录、入职通知、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
2. 劳务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与原单位存在劳务关系并诉请劳务费的,应对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3. 假期及待遇类争议的举证责任(1)关于年休假纠纷的,由员工举证证明工作年限;由企业举证证明员工已休部分或全部年休假或者企业通知休年休假,员工不同意休假的书面材料。
(2)关于婚假、丧假、事假、病假纠纷的,原则上由员工一方举证证明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或相关事实发生。
四、结论在劳务合同案件中,举证责任对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整理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劳务合同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地分配举证责任,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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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运用
在罗马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经过无数实践的基础上,德国著名法学家罗森伯格创立了法律要件分类学说。
它被证明是在现代文明社会的合理适用,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
我国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类型的国家,采纳了其基本观点,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一、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法官据此分清: 1 案件的哪些事实需要证明即证明对象; 2 需要证明的事实由哪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3)明确在哪一点上进行举证责任的转换,保障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的基本平衡。
2.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源于古罗马的“诚信诉讼”,它赋予法官以诚信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
因为成文法国家都会面临同样一个尴尬的境况:法律的相对滞后不能对日新月异的社会情况予以全面涵括。
这种局限性不仅体现在实体法上,在程序法上亦大量存在,尤其在证据制度上:由于法官无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完全采用法定主义,因此,法官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其分配行为的原则。
这无疑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对克服成文法局限性有重大的意义。
而公平原则顾名思义是公正、平等的准则,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不但要注意分配结果的公平性,还要兼顾分配过程的公平性。
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体现贯穿于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全过程,无论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或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还是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负担都应予以适用。
司法实践中,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就是举证妨碍,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相对方因故意或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惟一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出,以至于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导致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这一特殊的诉讼现象。
如原告徐某的儿子张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车祸受伤,于2002年4月7日被送至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
2002年4月16日晨,张某被发现倒在被告病区内的花园旁,经被告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对于张某的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1)张某因车祸入院后,经治疗,病情好转,行动也恢复了正常。
后来张某的死亡在于其腹腔脏器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这与入院时的病状明显不同,因此可认定被告在4月15日前对张某的医疗措施是正确有效的,与张某的死没有因果关系。
(2)4月16日意外发生后,被告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原告也没有异议,也排除了抢救行为与被告死亡间存在因果关系。
(3)医院走廊围栏很高,若非故意爬上,是不可能摔出围栏的。
现有证据表明张某系从高处坠落,这排除医院设施产生安全事故的可能。
(4)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在病区内行动的自由,原告仅以其离开病房发生意外事件来认定被告护理上负有责任,过分夸大了被告的责任,依据明显不足。
(5)对于张某死亡的原因是否为坠楼或其他意外的原因,由于原告在事发后反对报警尸检,导致不能查明死因的责任在于原告。
原告事后要求被告承担该方面的举证义务(证明张某死亡的真正原因),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被告要获取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死者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又得不到原告的配合协助,如果仍然以《证据规定》第四条为依据要求被告继续举证,这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而对原告来说,他们不同意报警进行必要的尸检,现在又认为是被告的损害,显然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以说,对原告没有正
当理由拒不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予以配合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举证妨碍,让其承担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实施了举证妨碍行为的当事人要为自己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承担一定的惩罚后果,法律要求其多承担些诉讼中的败诉风险是程序正当性原则的本质要求。
同时,建立举证妨碍的配套证据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对以下两种举证妨碍实行举证责任转换:其一,故意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其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造成诉讼的惟一证据灭失。
在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适用过程中,我们必须特别注意:
(1)综合、客观地考量当事人举证能力
《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也是法官在确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时的一个考虑因素。
举证能力是指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时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能力。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即使当事人使用了一切救济手段也无法平衡彼此之间的举证能力。
由于出现这种举证能力强弱的情况,可能导致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法官对此要进行综合的考量。
举证能力往往与证据距离有密切联系。
证据距离即是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
接近证据的一方本来就具有举证方面的优势,举证能力相对而言要强些,让其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节省举证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大大减少举证不能的情况的出现。
所以《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数种侵权纠纷的类型,如环境污染案件、专利侵权诉讼、建筑物责任诉讼、产品缺陷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医疗诉讼等,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特殊事实等,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方式,就是对证据距离加以考量的结果。
当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这几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类型,不能囊括社会生活中不断发生的侵权类型。
特别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资源、信息获取能力的强弱和社会地位的高低不一,必然形成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分化,如何在程序法上给予弱者合理妥当的保护,是法官必须深思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有关消费者的格式合同纠纷诉讼频频见诸报端。
法官对此类举证责任的分配应该注意双方当事人与证据距离的远近,接近证据的难易;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原则出发,综合、客观地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做到公正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
如果对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过分苛求,则很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公。
(2)盖然性证明标准-当事人举证责任免除的边际
盖然性证明标准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证据上的一种证明标准,曾一度为我国法学界关注和热烈讨论。
盖然性标准主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向法官承担说服责任,只要当事人通过庭审活动中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使得法官在心证上形成对该方当事人事实主张更趋采信方面的较大倾斜,那么,该方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即告卸除-举证责任免除的边际。
该学说将人类生活经验与统计学上的概率,适用于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之情形,提高诉讼效率。
例如,某天傍晚在某地段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只知道是公共汽车而不知道是哪个汽车公司的汽车。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有统计数据表明,傍晚该路段有80%的公共汽车都是某某汽车公司的,基于此,受害人可以状告该汽车公司,并由该汽车公司证明肇事汽车不属于本公司所有。
如果举证不能或不够充分,即推定该汽车是肇事汽车,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盖然性就成为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与原因。
我们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该进行法的观念转变与制度的变迁,在“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转变的基础上,对《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免除的边际,可以考虑适用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即普通类型的民事案件在法官心证中可信度达
到51%至85%的盖然性,对于与人身关系有关的民事案件诸如婚姻、亲子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可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特邀点评
肖建国(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法中最耐人寻味的领域之一,历来学说纷纭、歧见迭出、争论不断。
早期的学说从当事人举证活动的角度来观察、分析举证责任分配,19世纪以来,德国学者创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则另辟蹊径,将审理终结时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与法院在此情况下如何适用民事实体法联系起来,并以此作为分析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点。
这种学说逐步被成文法国家的立法或判例所承认和接受,成为通说。
在我国,法律要件分类说直到1980年才在理论上得到承认,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逐步获得实践的认同,而2001年的《证据规定》的颁布则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全面承认和推行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一个标志。
本文以现行民诉法和高法司法解释为据,阐释了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写作的思路凸显了法官的角色意识和务实态度,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不区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或行为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或结果责任),将行为责任的分配与结果责任分配作整体性的考虑;二是在将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等同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基础上,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采用法定主义,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采用裁量主义。
当然,以3000余字的篇幅来探讨“举证责任分配”这一宏大的题目,的确是非常困难的,但有不少问题在本文中确实明显存在,并且作为读者的我非常愿意了解作者的观点。
比如:如何看待行为责任分配与结果责任分配之间的关系;举证责任倒置是否属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形式;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究竟奉行法定主义还是裁量主义,或者说,是立法者预先配置的规则还是法官酌情处理的规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