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部门法律——案例分析
唐代涉外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的时期,同时也是对外交往频繁的时期。
唐代涉外法律案例主要涉及外国人在唐朝境内的犯罪、贸易纠纷、婚姻家庭等方面。
本案例分析的是唐代著名涉外法律案例——高仙芝案。
二、案例概述高仙芝案发生在唐代天宝年间,主要涉及高仙芝与一位波斯女子阿兰的婚姻纠纷。
阿兰是波斯商人阿布的养女,因家境贫寒,被阿布送给高仙芝为妾。
然而,阿兰并不满意这种生活,她向往自由,试图逃离高仙芝的控制。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阿兰结识了唐朝官员王翰,两人坠入爱河。
为了追求自由,阿兰与王翰合谋,企图杀害高仙芝。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阿兰被高仙芝发现,并被捉拿归案。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婚姻法律问题唐代婚姻法规定,婚姻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高仙芝与阿兰的婚姻属于纳妾,其合法性在法律上存在争议。
根据唐代《唐律疏议》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谓妻亡故,或有罪者,不得以妻为妾。
”可见,高仙芝与阿兰的婚姻在法律上存在瑕疵。
(2)杀人罪法律问题阿兰与王翰合谋杀害高仙芝,涉嫌杀人罪。
根据《唐律疏议》规定:“诸谋杀已伤者,各减一等。
”可见,阿兰的行为已构成杀人罪。
2. 案例判决分析(1)关于婚姻纠纷的判决唐代法律对婚姻纠纷的判决较为宽松,一般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
在本案中,高仙芝与阿兰的婚姻纠纷可能通过调解解决,但由于阿兰涉嫌杀人罪,判决结果可能受到影响。
(2)关于杀人罪的判决根据《唐律疏议》规定,杀人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
在本案中,阿兰与王翰合谋杀害高仙芝,构成杀人罪,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3. 案例启示(1)唐代涉外法律具有开放性唐代涉外法律案例分析表明,唐代涉外法律具有开放性,对外国人在唐朝境内的犯罪、贸易纠纷等案件给予了一定的关注和保护。
(2)唐代法律注重调解与惩罚相结合唐代法律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既注重调解,又注重惩罚。
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高仙芝案是唐代涉外法律案例的典型代表,反映了唐代法律的特点和对外交往的态度。
隋唐时期的著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隋唐时期,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文化灿烂的时期。
这一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在众多的法律案例中,白居易案堪称是隋唐时期最具代表性的著名法律案例之一。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公元815年,唐朝著名诗人白居易因弹劾宰相李训而得罪了皇帝唐宪宗。
唐宪宗为了报复白居易,下令将他贬为江州司马。
然而,白居易并未屈服,他利用自己的文学才华,写下了《琵琶行》等著名诗作,揭露了朝廷的腐败和黑暗。
2. 案件发展在白居易被贬江州期间,他结识了当地的豪族李敏行。
李敏行因私仇杀害了白居易的友人,白居易得知此事后,毅然挺身而出,为友人伸张正义。
然而,这一举动却让他陷入了更大的麻烦。
李敏行的父亲李承宪得知此事后,心生怨恨,认为白居易有意与他为敌。
于是,李承宪联合朝中势力,诬陷白居易贪污受贿,意图谋反。
唐宪宗听信谗言,下令将白居易逮捕归案。
3. 案件审理白居易被捕后,被关押在长安监狱。
在狱中,他多次上书皇帝,为自己辩解。
然而,唐宪宗始终不听,甚至下令严刑逼供。
在严刑逼供下,白居易被迫承认了谋反的罪行。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正直的官员和百姓纷纷为白居易鸣不平。
他们认为,白居易只是为民请命,并无谋反之心。
在舆论的压力下,唐宪宗不得不重新审理此案。
4. 案件结局在重新审理过程中,白居易终于洗清了冤屈。
原来,李承宪为了陷害白居易,竟然伪造了证据。
在证据面前,李承宪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罪行。
最终,唐宪宗下令释放白居易,并对他进行了表彰。
三、案件影响白居易案在隋唐时期具有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揭露了朝廷的腐败和黑暗。
白居易案使人们看到了唐朝朝廷的腐败现象,引起了人们对政治改革的关注。
2. 强调了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在白居易案中,正义最终战胜了邪恶,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3. 促进了文学的发展。
白居易在狱中创作了《琵琶行》等著名诗作,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
4. 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古代法律案例选讲(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
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源远流长,许多著名的法律案例流传至今,为我们研究古代法律制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古代法律案例,进行详细讲解,以期对古代法律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古代法律案例选讲1. 秦始皇焚书坑儒案背景: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实行焚书坑儒政策,对儒家经典进行焚毁,对儒家学者进行迫害。
案例:李斯、韩非等人因反对焚书坑儒而被秦始皇处死。
分析:此案反映了秦始皇时期对儒家思想的压制,以及法律对思想自由的限制。
虽然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集权,但也导致了文化、学术的严重倒退。
2.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背景: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逐渐成为国家官方意识形态,其他学派被排斥。
案例:儒家学者董仲舒因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被汉武帝采纳,成为国家官方意识形态。
分析:此案反映了汉武帝时期对儒家思想的重视,以及法律对其他学派的不公平对待。
虽然儒家思想在汉代得到了广泛传播,但也限制了学术思想的多元化。
3. 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背景:隋文帝时期,九品中正制已经弊端百出,不利于选拔人才。
案例: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制。
分析:此案反映了隋文帝对选拔人才的重视,以及法律对人才选拔制度的改革。
科举制的实行,使得人才选拔更加公平、公正,为后世所沿用。
4. 唐太宗李世民杀太子李建成、李元吉背景:唐太宗李世民为了争夺皇位,杀害了自己的兄弟李建成、李元吉。
案例:李世民发动玄武门之变,杀死李建成、李元吉,最终登基为帝。
分析:此案反映了古代皇位继承的残酷现实,以及法律对皇位继承的干预。
虽然李世民通过暴力手段夺取了皇位,但也为唐朝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5. 宋太祖赵匡胤杯酒释兵权背景:宋太祖赵匡胤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解除地方割据势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案例:赵匡胤通过“杯酒释兵权”,迫使地方将领交出兵权,加强了中央集权。
法制史 唐朝案例

唐代形成了组织完备、职责明确的御史台和谏官制度。唐代的御史台独立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之外,是对中央和地方百官进行监察的专门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履行推按狱讼、劾奏犯罪、巡察内外、监督决囚的职责。
唐代形成了正式的谏官制度,职掌谏议、封驳、智起居事、知匦事等职责。
4.监狱管理的制度化
2.唐代行政法规及其特点
唐代行政法规比较完善。唐代令与式的许多方面,《唐律疏议》的《职制律》以及《唐六典》等构成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整系统。
唐代的行政法规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唐代行政法律规范包罗范围很广,反映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备性;其次,从现存的唐代行政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当时的行政规范部类相当齐全,法律结构也相当严整,而且确定程度很高;再次,唐代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制裁,一般是行政处罚,而且行政处罚一般只是以刑罚处罚的方式进行,反映了封建行政法规的残酷性。
2.案情今译
根据旧时法律,兄弟分家后,不再适用有关“荫”的规定,但适用连坐俱死,祖孙适用连坐配没。当时(唐太宗贞观年间)有同州人房强,弟弟在岷州任统军,因为谋反伏诛;按照当时的法律,房强应当因为缘坐处死。太宗录囚的时候得知此案,怜悯其将死,因此动容,于是对大臣们说:“因为风俗教化未能博施,所以如今仍然需要刑典。这不是庶人的过错,怎么能因此滥施重刑呢?这更显得君主不德。用刑之道,应当视情节之轻重,再加以刑罚。怎么能不察其原本而一概加以诛罚呢,这违反了恤刑而重人命的原则。而且反逆表现为二种:一是兴师动众;二是出恶言而犯法。这两者轻重有别,但是按照法律都要连坐处死,这使我心中不安。”于是让百官详议。房玄龄等人重新议论后上书:“如今应当规定,祖孙与兄弟缘坐,应当处以配流。其中,以恶言犯法但是没有造成危害的,犯罪情节较轻,兄弟免死,止于配流。”皇帝准许。自此,古代传承下来的死刑,除去大半。
第三节唐朝的部门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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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 《唐律·贼盗律》规定:“诸部曲、 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谋杀主之期亲 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
• 主人杀害奴婢而事先禀告官府的 不治罪;不告而杀者,杖一百;奴婢 全无罪过而主人故意将其杀死的,处 一年徒刑。
唐朝的部门法律
• 学习内容: • 唐朝刑事法律基本内容 • 唐朝行政法律基本内容 • 唐朝民商经济法律内容 • 学习重点: • 掌握唐朝刑事法律主要内容 • 学习难点: • 唐朝刑罚适用原则的起源与创新
1
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
• 1、此案件涉及唐朝刑法中什么罪名? • 2、此案件涉及的罪行有何特殊性,唐
• 2、窃盗:以隐秘手段非法取人财物。 处罚一般不至于死。
• 3、监临主守盗:掌管财物的官员自盗 管属财物,处罚“加凡盗二等,三十 匹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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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徒刑:较笞刑、杖刑更重的刑种,是 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人身自由并强 制其劳役的一种刑罚。徒刑分为五等: 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 流刑:重于徒刑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是将犯人遣送到一定距离之外的边远 地区,并在一定期间内强迫其劳役, 期满后非经特赦、大赦不得擅自迁回 原籍的一种刑罚。分为三等:流两千 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俱役一年。
• 奴婢过失伤害主人处流刑;过失伤 主人致死处绞刑;故意杀之者处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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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曲元衡杖杀柏公成母案 • (唐)穆宗即位,征潾为兵部员
外郎,迁刑部郎中。有前率府仓曹 曲元衡者,杖杀百姓柏公成母。法 官以公成母死在辜外,元衡父任军 使,使以父廕征铜。柏公成私受元 衡资货,母死不闻公府,法寺以经 恩免罪。
大唐法律唐律疏议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法律制度高度发展的时期,唐律疏议作为唐代最重要的法律文献,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唐律疏议中的一个案例——张仁裕诬告案,来探讨唐代法律的特点和司法实践。
张仁裕诬告案发生在唐太宗贞观年间,是当时一起典型的诬告案。
案件的起因、发展、审理过程以及最终的判决,都充分体现了唐律疏议的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
二、案件起因张仁裕,唐太宗时期的一名普通百姓,因家境贫寒,生活困苦。
一日,张仁裕听说邻居李氏家有一块价值连城的玉佩,心生贪念。
为了得到这块玉佩,张仁裕遂心生一计,企图诬告李氏盗窃。
三、案件发展张仁裕在暗中收集了李氏的隐私,编造了李氏盗窃玉佩的谎言。
随后,张仁裕向官府告发,称李氏家中有盗窃玉佩的嫌疑。
官府接到告发后,立即派员前往李氏家中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李氏坚称自己并未盗窃玉佩,并表示愿意接受官府的审判。
而张仁裕则一口咬定李氏就是盗窃犯,并提供了所谓的证据。
四、审理过程此案由当时的刑部尚书李世民审理。
李世民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唐律疏议的规定,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
1. 证据审查李世民首先对张仁裕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他发现,张仁裕所谓的证据都是捏造的,没有任何可信度。
于是,李世民决定将张仁裕作为嫌疑人进行审讯。
2. 审讯张仁裕在审讯过程中,李世民发现张仁裕的供词漏洞百出,与事实不符。
为了进一步查清真相,李世民决定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
在刑讯逼供下,张仁裕最终承认了自己的诬告行为。
3. 审讯李氏李世民对李氏进行了审讯,李氏坚称自己并未盗窃玉佩。
为了证实李氏的清白,李世民派员前往李氏家中搜查,并未发现任何与玉佩有关的线索。
五、判决结果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诬告他人者,按所诬告的罪名处罚。
张仁裕诬告李氏盗窃,其行为构成诬告罪。
李世民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判处张仁裕死刑,并赔偿李氏的损失。
六、案例分析1. 唐律疏议的特点唐律疏议作为唐代最重要的法律文献,具有以下特点:(1)体系完备:唐律疏议涵盖了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制史:第三节唐朝的部门法律——案例分析

•
——《旧唐书·裴潾传》
7
• 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 • 1、本案涉及唐代何种刑事法律制
度? • 2、根据这一制度最后判决曲元衡
罪刑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8
• 要点提示: 《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保辜
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 殴伤人者,限二十日;以刃及汤殴 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 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 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它 故死者,各依本欧伤法”。
•
10
• 要点提示 唐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
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 以法律论”。
11
• 一、刑事法律内容
• 1、主要刑名
• 唐前期封建制五刑的确立
• 笞刑: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带有 耻辱刑和教育刑的含义。腿、臀分受。 笞刑分为五等:笞十、笞二十、笞三 十、笞四十、笞五十。
• 杖刑:仅重于笞刑的次轻刑种。背、 腿、臀分受。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 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6
• 潾议曰:“典刑者,公柄也。在官者 得施于部属之内;若非在官,又非部 属,虽有私罪,必告于官。官为之理, 以明不得擅行鞭捶于齐人也。且元衡 身非在官,公成母非部属,而擅凭威 力,横此残虐,岂合拘于常典?柏公 成取货于雠,利母之死,悖逆天性, 犯则必诛。”奏下,元衡杖六十配流, 公成以法论至死,公议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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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权: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 债权:大宗买卖订立契约由本司“公 验”
• 限制高利贷规定“诸公私以财务出举 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 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 倍”。
• 婚姻制度 结婚:
• 男十五、女十三
• 六礼程序 • 亲戚不婚,良贱不婚,长官不得与下 36
分析唐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其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极高的地位。
唐代法律体系完备,法律观念深入人心,尤其是《永徽律疏》的颁布,标志着唐代法律制度的成熟。
本文将以武周时期《永徽律疏》中的张公案为例,分析唐代法律案例的特点及处理方式。
二、案件背景张公案发生在唐高宗永徽年间,当时唐朝正处于政治、经济、文化繁荣的时期。
案件的主要内容是:张公因涉嫌谋反被逮捕,经过审理,最终被判处死刑。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审理机构根据《永徽律疏》的规定,张公案由地方州县官府审理。
由于案件涉及谋反,所以由当时的刑部尚书李义府亲自审理。
2. 审理程序(1)立案侦查:地方州县官府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张公进行立案侦查。
(2)提审被告:地方州县官府将张公逮捕后,上报刑部尚书李义府,由其提审。
(3)审理过程:李义府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照《永徽律疏》的规定,对张公进行审讯。
在审讯过程中,张公多次翻供,但最终在证据面前承认了谋反的罪行。
(4)判决:根据《永徽律疏》的规定,谋反者判处死刑。
李义府根据张公的罪行,最终判决其死刑。
四、案件特点分析1. 重视证据:在审理过程中,李义府严格依照《永徽律疏》的规定,对张公进行审讯,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在证据面前,张公最终承认了谋反的罪行。
2. 依法判决:根据《永徽律疏》的规定,谋反者判处死刑。
李义府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判决张公死刑,体现了唐代法律的严肃性。
3. 注重人伦道德:在审理过程中,李义府充分考虑了张公的家庭情况。
张公的妻子和子女均表示愿意承担罪责,希望政府从轻发落。
李义府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这一情况,最终决定执行死刑。
五、案件启示1. 唐代法律制度完备,法律观念深入人心。
在审理过程中,官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了案件的公正性。
2. 重视证据,依法判决,是保证案件审理公正的关键。
3. 注重人伦道德,体现法律的温情。
六、结论张公案是唐代法律案例的典型代表,反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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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长兄宗偃先贬官岭下而卒,及丧柩到扬 州,孺复未尝吊。初娶郑氏,恶贱其妻, 多畜婢仆,妻之保母累言之,孺复乃先具 棺榇而集家人,生敛保母,远近惊异。及 妻在产蓐三四日,遽令上船即路,数日, 妻遇风而卒。孺复以宰相子,年少有浮名, 而奸恶未甚露,累拜杭州刺史。又娶台州 刺史崔昭女,崔妒悍甚,一夕杖杀孺复侍 儿二人,埋之雪中。观察使闻之,诏发使 鞫案有实,孺复坐贬连州司马,仍令与崔 氏离异。——《旧唐书》卷111
• 五曰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 解人,以巫术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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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曰大不敬,包括盗窃御用物品、 因失误而致皇帝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等三类犯罪 行为。
• 七曰不孝,即控告、咒骂祖父母父 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门户、分 割财产、供养有缺;为父母服丧期 间,谈婚论嫁、寻欢作乐、不穿孝 服;知祖父母、父母丧,隐瞒不办 丧事;以及谎称祖父母父母丧。
• 主人杀害奴婢而事先禀告官府的 不治罪;不告而杀者,杖一百;奴婢 全无罪过而主人故意将其杀死的,处 一年徒刑。
• 奴婢过失伤害主人处流刑;过失伤 主人致死处绞刑;故意杀之者处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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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曲元衡杖杀柏公成母案 • (唐)穆宗即位,征潾为兵部
员外郎,迁刑部郎中。有前率府仓 曹曲元衡者,杖杀百姓柏公成母。 法官以公成母死在辜外,元衡父任 军使,使以父廕征铜。柏公成私受 元衡资货,母死不闻公府,法寺以 经恩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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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裴潾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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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
• 1、本案涉及唐代何种刑事法律制 度?
• 2、根据这一制度最后判决曲元衡 罪刑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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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提示:
《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保辜 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 殴伤人者,限二十日;以刃及汤殴 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 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 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它 故死者,各依本欧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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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潾议曰:“典刑者,公柄也。在官者 得施于部属之内;若非在官,又非部 属,虽有私罪,必告于官。官为之理, 以明不得擅行鞭捶于齐人也。且元衡 身非在官,公成母非部属,而擅凭威 力,横此残虐,岂合拘于常典?柏公 成取货于雠,利母之死,悖逆天性, 犯则必诛。”奏下,元衡杖六十配流, 公成以法论至死,公议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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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徒刑:较笞刑、杖刑更重的刑种,是 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人身自由并强
制其劳役的一种刑罚。徒刑分为五等: 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 流刑:重于徒刑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是将犯人遣送到一定距离之外的边远 地区,并在一定期间内强迫其劳役, 期满后非经特赦、大赦不得擅自迁回 原籍的一种刑罚。分为三等:流两千 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俱役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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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
• 1、此案件涉及唐朝刑法中什么罪名? • 2、此案件涉及的罪行有何特殊性,唐
律对此定罪量刑有何具体法律裁量? 这种法律规定说明了什么?
• 3、此案件中法官对房孺复的判决依据 什么刑罚原则?
• 4、此案件中司法官员强制当事人叛离 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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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 《唐律·贼盗律》规定:“诸部曲、 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谋杀主之期亲 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
唐朝的部门法律
• 学习内容:
• 唐朝刑事法律基本内容
• 唐朝行政法律基本内容
• 唐朝民商经济法律内容
• 学习重点:
• 掌握唐朝刑事法律主要内容
• 学习难点:
• 唐朝刑罚适用原则的起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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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与分析
案例一
房孺复妻杀婢案
房孺复,房琯之孽子也。少黠慧,年七 八岁,即粗解缀文,亲党奇之。稍长,狂 疏傲慢,任情纵欲。年二十,淮南节度使 陈少游辟为从事,多招阴阳巫觋,令扬言 已过三十必为宰相。德宗幸奉天,包佶掌 赋于扬州,少游将抑夺之。佶闻而奔出, 少游方遣人劫佶令回,孺复请行,会佶已 过江南,乃还。及少游卒,浙西节度使韩 滉又辟入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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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提示:
• 死刑:分为绞和斩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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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唐后期刑罚制度的变化 • 在处决重大政治犯频繁使用酷刑:
腰斩、车裂、枭首、族诛等。 • 破坏五刑各自独立刑种,广泛将笞
杖刑作为徒流刑的附加刑加重惩罚。 • 随意采取重杖决杀办法处死罪犯。 • 唐前期宽仁简约的五刑制度在唐后
期完全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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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要罪名
• 十恶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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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提示
唐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 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 以法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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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法律内容 • 1、主要刑名 • 唐前期封建制五刑的确立
• 笞刑: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带有 耻辱刑和教育刑的含义。腿、臀分受。 笞刑分为五等:笞十、笞二十、笞三 十、笞四十、笞五十。
• 杖刑:仅重于笞刑的次轻刑种。背、 腿、臀分受。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 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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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 在唐朝开元年间,闻名于世的国 际大都会长安居住着日本人、波斯人、 高丽人、大食人等多国人种。某日波 斯人甲和长安人乙发生斗殴,请问定 罪量刑适用哪国法律?又一日,日本 人丙偷了波斯人丁100两银子,请问 定罪量刑适用哪国法律?又有一天两 个高丽人在长安闹市区相互斗殴,并 且都有受伤,请问定罪量刑适用哪国 法律?适用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 , 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曰“十 恶”。
• 一曰谋反,指企图以各种手段推翻 现行君主政权。
hHale Waihona Puke 15• 二曰谋大逆,指企图毁坏皇帝的宗庙、 皇陵和皇宫及宫门。
• 三曰谋叛,指企图判国,投降伪政权。
• 四曰恶逆,指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 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 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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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以上亲, 殴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 属”。
• 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 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 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 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
祖妾及与和者”。“和”,指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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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
• 请归纳“十恶大罪”主要 可分为几大类犯罪行为?其处 罚原则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