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空运危险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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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运输中的危险品分类与运输规定

空运运输中的危险品分类与运输规定

空运运输中的危险品分类与运输规定危险品运输是指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险性质的物质进行运输的过程。

在空运运输中,危险品的分类与规定是至关重要的,以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空运运输中危险品的分类以及相关的运输规定。

一、危险品分类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危险品运输规则》(ICAO TI)的定义,危险品主要分为以下九类:1. 炸药和爆炸物品(Class 1)包括火药、炸药、雷管等易爆物品。

2. 压缩气体(Class 2)包括液化石油气、液化气体、压缩气体等易燃气体。

3. 易燃液体(Class 3)包括汽油、柴油、酒精等易燃液体。

4. 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遇水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Class 4)包括火柴、硝化纤维、过氧化物等易燃固体。

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Class 5)包括过硫酸铵、高锰酸钾等氧化性物质。

6. 毒害品和传染性物质(Class 6)包括病原体、毒药、催泪剂等。

7. 放射性物质(Class 7)包括铀、钚、放射性同位素等。

8. 腐蚀品(Class 8)包括硫酸、盐酸等具有腐蚀性的物质。

9. 危险性杂类(Class 9)包括氰化物、氯酸盐等其他具有危险性的物质。

以上九大类危险品都需要在空运中经过严格的分类、包装和标识等处理,以确保运输的安全。

二、运输规定针对不同的危险品类别,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运输规定,以保障运输的安全性。

以下为常见危险品类别的运输规定:1. 炸药和爆炸物品运输规定炸药和爆炸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进行合适的封装、隔离和限制。

运输容器必须具备抗冲击、防火和防爆等特性,以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此外,运输过程中需要遵守严格的安全检查和监管要求。

2. 压缩气体运输规定压缩气体的运输必须符合严格的气体容器性能要求,并采取防止泄漏和爆炸的措施。

运输途中需要禁止与氧化剂、易燃物、易爆物等有害物质同时运输,以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性。

3. 易燃液体运输规定易燃液体的运输需要采取密封、防泄漏、防漏等措施,避免引起火灾和爆炸。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层级:部委规章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颁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颁布日期:2016年04月13日施行日期:2016年05月14日时效性:有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第三章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第三节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第四节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期第四章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第五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准备第六章托运人的责任第七章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第一节经营人的责任第二节经营人的代理人的责任第八章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第九章培训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危险品培训大纲第三节培训课程第四节培训要求第五节危险品培训机构第十章其他要求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2016年4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

航空危险货物规章制度范本

航空危险货物规章制度范本

航空危险货物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航空安全,防止危险货物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一切进出境航空运输的危险货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感染性、腐蚀性等性质的危险货物。

第三条进出境航空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申报、包装、标识、运输等程序。

第四条进出境航空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保证飞行安全和危险货物的顺利运输。

第五条进出境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工作,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六条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不得泄露、破损或超过规定的容量。

第二章危险货物分类第七条危险货物根据其危害程度和性质分为不同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等。

第八条危险货物的分类标准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相关规定,对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进行统一分类。

第九条进出境航空运输企业须根据危险货物的分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必须明确清晰,不得混淆或错误,避免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必须在包装上明确标示,便于航空运输企业及工作人员辨识和处理。

第三章危险货物包装第十二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破损。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具有防护能力,能够抵御外界环境的影响和保护货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根据其性质和分类,选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标有明确的标志和标签,对包装进行预警和警示。

第十六条进出境航空运输企业必须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危险货物标识第十七条危险货物的标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清晰识别。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标志、标签、标牌等,必须在包装上明显标注。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稿草案)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稿草案)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稿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用航空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与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运营或不定期飞行得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其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得单位与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所辖地区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就是指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在技术细则得危险品品名表中列明或根据技术细则进行分类得物品或物质。

(二)“技术细则”就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得程序而定期批准与发布得《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托运人”就是指与经营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上得人。

(四)“货物运送代理人”就是指代表托运人安排货物航空运输服务得企业或个人。

(五)“经营人”就是指从事或拟从事民用航空器经营得企业。

(六)“销售代理人”就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销售客货航空运输得企业。

(七)“地面服务代理人”就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为其提供各项地面服务得企业。

(八)“托运物”就是指经营人从托运人一次一个地址接收得,以一批与运往一个目得地地址得一个收货人而出具凭据得一个或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九)“机长”就是指由经营人指派作为指挥与负责飞行安全操作得驾驶员。

(十)“机组成员”就是指由经营人指派在飞行值勤期间在航空器上执勤得人员。

(十一)“飞行机组成员”就是指在飞行值勤期间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要职责得持有执照得机组成员。

(十二)“危险品事故”就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人员严重伤害或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得事故。

《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0修订)》

《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0修订)》

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发展,保障公共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的与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有关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在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地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间开展地区运输或者国际运输时,与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一般规定】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其他从事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八及《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的限制第五条【绝对禁止的危险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或者通过货物、邮件托运、收运、运输《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公共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第六条【一般禁止的危险品】除按照本规定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允许可以偏离的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或者通过货物、邮件托运、收运、运输下列危险品:(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公共航空运输的危险品;(二)受到感染的活动物。

第七条【豁免的条件及颁发】在极端紧急或者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者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技术细则》的规定可以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应当使公共航空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安全水平。

民航危险品运输培训第三章-限制

民航危险品运输培训第三章-限制
单)伴随例外数量危险品,它必须包括“例外 数量危险品”字样并标明件 数。
限制
例外数量危险品
• DGR 对于数量特别少的危险品作了特殊规定。 • 这些特殊规定在文件、危险性标签和装载隔离方面与
一般危险品都有不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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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限制
• ①不要求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 • ②不需要检查单。 • ③不需要机长通知单。 • ④如果有一个文件(诸如装运单或航空货运
无需经营人批准可接收物品。(化妆品、酒精饮料等)
具体分类情况及规定详见DGR中2.3.2——2.3.5章节
限制
表2.3.A的使用
限制
DGR表2.3.A
限制
电动轮椅
电动轮椅/代步工具
装有非密封型电池的 Spillable Batteries
装有密封型电池的 Non-spillable Batteries
无需经营人批准的可接收物品
限制
禁止携带的危险品
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 使人丧失能力的装置 液氧装置 电击武器
限制
其他情况
由经营人批准,仅作为交运行李。(如:弹药、电动轮椅等)
由经营人批准,仅可作为手提行李接收。(水银气压计或温度计、备用锂电池等)
限制
由经营人批准,可作为行李接收。(医用氧气、干冰等)
• ……
Ref. DGR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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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隐含危险品实例:
停场飞机部件及紧急航材(AOG)部件:可以含爆炸品(照明弹或 其他烟火信号弹)、化学氧气发生器、不能使用的轮胎组件、压缩气 体(氧气、二氧化碳、氮气或灭火器)钢瓶、油漆、粘合剂、气溶胶 、救生用品、急救包、设备中的燃料、湿电池或锂电池、火柴等。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危险品运输的限制一、任何情况都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物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易爆炸、易发生危险性反应、易起火或易产生导致危险的热量、易散发导致危险的毒性、腐蚀性或易燃性气体或蒸汽的任何物质。

在DGR 4.2 品名表列出的没有UN编号的并在I.J.K.L四栏里写有Forbidden 字样的危险品。

二、经豁免可以运输的禁运危险物品:在极端紧急情况下,或当其他运输方式不适宜时,或完全遵守规定的要求违背公众利益时,在有关国( 指货物运输的始发国、中转国、飞越领空国、到达国和运营人注册国)主管当局预先批准且尽力达到全面的安全技术标准的前提下,下列危险品可以空运:•符合特定要求的放射性物质;•除非另有规定,DGR 4.2 表中标明禁运的物质和制品(包括被注明“泛指名称”的物品);•具有感染性的活体动物;•需要Ⅰ级包装,具有蒸汽吸入毒性的液体物质;•温度大于等于100℃(212℉)处于液体状态运输的物质,或温度大于等于240 ℃(464℉)处于固体状态运输的物质;•国家主管当局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品。

有关国家还可以应用特殊规定A1、A2及A109 所述,就适当的危险品实施批准程序。

三、隐含的危险品:在托运人按照一般情况申报的货物中,可能隐含有某些危险物品,此类物品也可能在旅客行李中发现。

经过培训,货运收运人员、客运值机人员及安检人员应注意识别。

隐含危险物品的泛指名称:紧急航材、运营人物质:照明、信号弹,氧气发生器,气体钢瓶,电池等;汽车、船舶及备件、部件:燃油,电池,压缩气瓶,磁性物质等;集运货物(拼箱组装):可能含有任何类别的危险品;化学品、药品:可能含有任何类别的危险品及毒、麻、限剧药品;低温(液体)、冷冻物品:可能有低温液化气体、干冰等;医疗、牙科器械:可能有易燃树脂、溶剂、易燃气体,电池、放射性物质等;诊断标本:可能含有感染性物质、干冰;潜水设备、呼吸器:压缩气体、潜水灯;探险设备、野营用具:爆炸品、照明弹、压缩气瓶、燃料罐等;钻探及采掘设备:炸药、放射性物质,燃料等;电器、电动器械:电瓶等摄影、演出及传媒设备:焰火装置、爆炸物、燃料、电池等;燃料控制器:燃料、热气球:内燃机、燃料、气瓶等;实验设备:可能含有各种危险物品及化学品;机械部件:磁铁或类似物;工具箱:可能含易燃物质、气溶胶、腐蚀性、爆炸品、电池等;家庭用品、旅客行李:可能含有气溶胶、易燃品、烟花等等各类危险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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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空运危险品的限制第一节航空禁止运输和允许运输的危险物品一、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航空器运输的危险品由于航空运输对安全的要求很高,因此,对于危险性很大的危险品及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不能保证安全的危险品都禁止航空运输。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危险品,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航空器运输,通常称之为绝对禁运的危险品。

(a) 在温度75℃、48小时内能够自燃或分解的爆炸品;(b) 即含氯酸盐又含铵盐的爆炸品;(c) 含有氯酸盐与磷的混合物的爆炸品;(d) 对机械振动极为敏感的固体爆炸品;(e) 对机械振动比较敏感的液体爆炸品;(f) 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易产生危险的热量或气体的任何物品或物质;(g) 经测试证明,具有爆炸性的易燃固体和有机过氧化物,即按危险物品分类程序要求其包装件使用爆炸品标签,以作为次要危险性标签的易燃固体和有机过氧化物。

在《危规》(IATA-DGR)中,将已经明确属于绝对禁运危险品的品名列出。

这些危险品的危险特性不适合航空运输,因此,它们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在航空器上运输。

二、经豁免可以航空运输的危险物品1、经豁免可以运输的危险物品下列危险品在一般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但如果有关国家予以豁免,则可以进行航空运输,通常称之为相对禁运的危险品。

(a) 下列放射性物质:带通气设施的B(M)型包装件;要辅助冷却系统进行外部冷却的包装件;在运输过程中需要操作控制的包装件;具有爆炸性;可自燃的液体。

(b) 在危险物品表“客机”和“货机”栏中均标明禁止运输的物质和制品。

(c) 具有传染性的活动物。

(d) 属于I级包装,吸入其雾气可引起中毒的液体。

(e) 在液体状态下,交运的物质的温度相当于或超过100℃,或在固体状态下温度相当于或超过240℃。

(f) 经始发地、目的地国家有关当局和经营人的批准,为在运输过程中向水生动物提供生命保障,可以载运一个可向水中注氧气的压缩泵。

2、豁免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或当其他运输方式不合适,或完全按照所规定的要求而违背公众利益时,有关国家可以豁免有关禁运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应确保整体运输的安全标准。

有关国家是指货物始发、过境、飞越和货物抵达目的地国家以及经营人所属国家。

豁免批准文件中应包括:UN/ID编号、运输专用名称、分类、包装及适用的数量,任何特别操作要求,任何特别应急措施,收货人及发货人的姓名和地址,始发及目的地机场,飞行航路,运输日期,以及豁免的有效期限等内容。

三、允许航空运输的危险物品除航空禁止运输的危险品外,一般危险品均可以作为货物在航空器中运输。

作为货物运输的危险品,必须完全遵守国家和经营人的危险品运输规则,才可以收运。

四、航空邮件内的危险物品万国邮政联盟禁止航空运输内含危险物品的邮件。

下列危险物品可以做为航空邮件收运,但应按照有关国家邮政当局的规定办理。

(a)传染性物质,但“托运人申报单”应随附货物;并用固体二氧化碳冷冻;(b)固体二氧化碳(干冰),用作传染性物质的致冷剂,但‘托运人申报单’应随附货物;(c)放射性物质,其活度不超过允许值的十分之一。

第二节隐含的危险品在一般情况申报的货物中,可能不明显地含有危险性物品。

这样的物品也可能在行李中发现。

在怀疑货物或行李中可能含有危险物品时,货运和客运的接收人员应从托运人和旅客那里证实每件货物或行李中所装运的物品。

经验证明,托运人在交运含有下列物品的包装件时,应按照危险物品的分类定义检验他们的托运物品,并要求他们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其包装件内物品不具危险性。

“停场飞机(AOG)部件”——可能含爆炸物品(照明弹或其它烟雾弹)、化学氧气发生器、不能使用的轮胎装置、压缩空气(氧气、二氧化碳或灭火器)泵、设备中的油料、湿或锂电池、火柴。

“汽车、汽车零部件”——(轿车、机动车、摩托车)可能含虽不符合对磁化物质的规定,但可能符合特殊装载要求而可能影响航空器仪器的铁磁性物质;也可含发动机、化油器或含有过油料箱、湿电池、轮胎充气装置、灭火器轮胎、振荡/撑杆含氮,气袋冲压泵/气袋舱,等。

“呼吸器”——可能有压缩气瓶或氧气瓶、化学氧气发生器或制冷液化氧。

“野营用具”——可能有易燃气体(丁烷、丙烷等)、易燃液体(煤油、汽油等)、易燃固体(六胺、火柴等),或其它危险物品。

“化学品”——可能含符合危险品所有标准的项目,尤其是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或腐蚀物质。

“公司材料”——可能含有不可或缺的危险物品,如旅客服务设备中的化学氧气发生器、压缩气体、易燃气体、腐蚀性材料、磁化材料。

“混装货物”——可能含有任何限制种类的危险物品。

“低温物品”——指制冷液化气体,如氩、氦、氖、氮等。

“钢瓶”——可能有压缩或液体气体。

“诊断标本”——可能含有传染性物质。

“牙科器械”——可能包含易燃树脂或溶剂、压缩或液化气体、汞或放射性物质。

“潜水设备”——可能含有压缩气体(空气、氧气,等)的汽缸、具有高照明度的潜水灯具,当在空气中运转时可能产生极高的热量。

为载运安全,灯泡或电池必须拆卸。

“钻探机采矿设备”——可能含有炸药/或其它危险物品。

“电气设备”——在开关和电子管或是电池内可能有带磁性的物质或汞。

“电动器械”——(轮椅,割草机,高尔夫拖车,等)可能装有湿电池。

“探险设备”——含炸药(照明弹)、易燃液体(汽油)、易燃气体(丙烷、野营用气体)或其他危险物品。

“影片摄制组或媒体器具”——含爆炸烟雾装置、内燃机发生器、湿电池、燃料、热能发生器具,等。

“冷冻胚胎”——可能含制冷液化气体或固态二氧化碳(干冰)。

“冷冻水果、蔬菜、等”——可能包装固态二氧碳(干冰)中。

“燃料”——可能含有易燃气体的泵、灭火器、内燃机、电池、等。

“家用物品”——可能含符合各危险物品标准的物品,包括诸如溶剂型漆、粘合剂、上光剂、气溶胶、漂白剂等易燃液体、生锈炉具或排水沟清洁剂、火器、火柴,等。

“仪器”——可能包括压力计、气压计、水银转换器、整流器、温度计等含有汞的物品。

“实验/试验设备”——可能含符合各危险物品标准的物品,特别是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毒性或腐蚀性物质。

“机械备件”——可能含胶粘剂、油漆、封漆、胶溶剂、湿和锂电池、汞、含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瓶,等。

“磁铁或类似物”——可能单个地或整体性地符合磁化物质的规定。

“医疗器材”——可能含符合各危险物品标准的物品,特别是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或腐蚀性物质。

“金属建筑材料”——可能含由于可能影响航空器仪器需符合特殊装载要求的铁磁性物质。

“金属栅栏”——可能含由于可能影响航空器仪器而需符合特殊装载要求的铁磁性物质。

“金属管材”——可能含由于可能影响航空器仪器而需符合特殊装载要求的铁磁性物质。

“旅客行李”——可能含符合各危险物品标准的物品,包括烟火具、易燃家用液体、生锈炉具或排水沟清洁剂,易燃气体或液态打火机填加剂,或野营灶瓶、火柴、火器、漂白粉等。

“药品”——可能含符合各危险物品标准的物件,特别是放射性、特别是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毒性或腐蚀性物质。

“摄影器材”——可能含符合各危险物品标准的物件,特别是热发生装置、特别是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毒性或腐蚀性物质。

“赛车或摩托车队设备”——可能装有发动机、汽化器或含油料或残油的油料箱、易燃气溶胶、压缩气缸、硝基甲烷,其他附加燃料或湿电池,等。

“电冰箱”——可能含液化气体或氨溶液。

“维修工具箱”——可能含有机过氧化物和易燃胶粘剂、溶剂、溶剂型油漆、树脂,等。

“试验用样品”——可能含符合各危险物品标准的物品,特别是传染性物质、特别是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毒性或腐蚀性物质。

“精液”——可能用固态二氧化碳(干冰)或制冷夜化气包装。

“演出、电影、舞台与特殊效果设备”——可能含易燃物质、爆炸品或其它危险品。

“泳池化学剂”——可能含氧化或腐蚀性物质。

“电子设备或仪器开关”——可能含汞。

“工作箱”——可能含爆炸品(射钉枪)、压缩气体或气溶液,易燃气体(丁烷筒)、易燃胶粘剂或油漆、腐蚀性液体,等。

“旅游非随身携带行李/手提行李”——可能装有符合各危险物品标准的物品,如烟火、易燃家用液体、生锈炉具或下水道清洁剂,易燃气体或液态打火机填加剂,或野营灶瓶、火柴、火器、漂白粉、气溶胶,等。

“疫苗”——可能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包装。

第三节旅客或机组携带的危险物品一、禁运物品下列危险物品,不得让旅客和机组人员以任何形式带上航空器。

1、公文箱内装锂电池和/或烟火装置等危险物品的保险公文箱绝对禁止携带。

2、致残器具禁止随身、在交运的行李中或在手提行李中携带的诸如重头棍棒、胡椒喷雾器等带刺激性或使人致残的器具。

二、仅作为交运行李,经经营人允许的收运物品下列危险物品,经经营人允许时,仅可作为交运行李用航空器装运。

1、固态二氧化碳(干冰)在允许交运行李(或包裹)释放二氧化碳气体时,每人携带的用于易腐败变质物品制冷剂的干冰的量不得超过2kg。

2、体育运动用弹药按1.4S分类安全装箱的供旅客个人使用的体育运动用弹药(用于武器,小型枪支),其毛重限量不得超过5kg,不含炸弹和燃烧弹。

两名旅客允许携带的枪弹不得合成一个或数个包装件。

3、装有非易漏电池的轮椅/辅助行动器材装有非易漏电池的轮椅或电池驱动的辅助行动器材,电池处于非联接状态,电池终端须绝缘以防止意外短路,并且电池须牢固附于轮椅或辅助行动器材上。

4、装有易漏电池的轮椅/辅助行动器材装有易漏电池的轮椅或电池驱动的辅助行动器材,轮椅或辅助行动器材保持直立装运、存放、固定与卸下,并且电池须处于非联接状态,电池终端须绝缘以防止意外短路,并且电池须牢固附于轮椅或辅助行动器材上,如果轮椅或辅助行动器材下能直立装运、存放、固定与卸下,这样轮椅或辅助行动器材可作为非限制的交运行李携带。

卸下的电池须按下列方式用牢固的硬式包装携带:(a)包装须紧密坚固,电池液不得渗漏,并用适当的固定方式,如使用紧固带、托架或固定装置,将其固定在集装板上或将固定在货舱内(非固定于货物或行李上)(b)电池须防其短路,直立固定于包装内,周围填满吸附材料,使之能吸收电池所泄露的全部溶液的全部溶液;和(c)这些包装须标有“BATTERY,WET,WITHWHEELCHAAIR(轮椅用电池,湿的)”或“BATTERY,WET,WITH MOBILITY AID(辅助行动器材用电池,湿的)”字样,并加贴“腐蚀剂”标签和“包装件方向”标签。

必须通知机长轮椅的位置或装有电池的辅助移动装置或安装好电池的位置。

建议旅客事先同每一个经营人做好安排;而且在方便时,易溢漏电池应装有防溢漏盖。

三、仅作为随身携带行李,经经济营人允许的收运物品下列危险物品,经经营人允许,仅可作为随身携带行李,用航空器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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