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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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加班工资支付第三节假期工资支付第四节特殊情况工资支付第三章工资支付监察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年度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监察管辖权限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察。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反映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支付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括工资支付的事项。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也可以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六号〕《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已于2004年6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6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年度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监察管辖权限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察。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反映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支付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括工资支付的事项。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也可以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省属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酬与经营业绩相挂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实施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二)与省国资委签订《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第六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省属企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采用经审计并通过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

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建设领域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会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陕西省最新工资标准

陕西省最新工资标准

陕西省最新工资标准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地的工资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提升。

作为西部地区的重要省份,陕西省的工资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陕西省最新的工资标准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陕西省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陕西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200元。

这一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机构的在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这一调整,与上一年相比有所提高,也更好地满足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陕西省的工资调整情况。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自2020年以来,陕西省各地各部门对工资进行了全面调整。

在这次调整中,不仅提高了基本工资标准,还对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等进行了适当调整,以更好地激励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这一举措受到了广大职工的欢迎,也为陕西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陕西省工资标准调整的影响。

随着工资标准的提高,陕西省的居民收入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这不仅有利于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为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持。

同时,这也有助于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激发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为陕西省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综上所述,陕西省最新的工资标准得到了全面调整和提升,这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增强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期待着,随着陕西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工资标准能够继续得到提高,让更多的劳动者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共同创造美好的明天。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05•【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5日)《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4年12月27日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为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定》尽快确定所辖县(市、区)拟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填写《陕西省申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审批表》(样式见附表一),于1995年1月20日前报省劳动厅平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规定》第二条所称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下列企业:(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联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租赁企业;(6)外商、港、澳、台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7)中央在陕企业及部队在陕企业;(8)乡镇企业;(9)私营企业;(10)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1)依法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三、《规定》第二条所称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指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并在其中领取报酬的从业人员。

不包括下列人员:(1)按国家规定在实习见习期内的大学、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毕业生;(2)熟练期内的熟练工、普通工;(3)学徒期内的学徒工;(4)试用期内的人员;(5)享受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金的人员;(6)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四、《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指:(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人员;(3)除上述两项外,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工勤人员。

陕西省工资标准

陕西省工资标准

陕西省工资标准陕西省工资标准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和地方实际情况确定的各类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基本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陕西省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陕西省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一、陕西省工资标准的确定。

陕西省工资标准的确定主要依据包括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指导线、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等因素。

根据国家规定,陕西省各地区和各部门应当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同时,各行业和企业也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合理确定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陕西省工资标准的调整。

陕西省工资标准的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相适应,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与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相挂钩,激励劳动者提高生产力和劳动质量;三是与国家和地方政策相衔接,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进行工资标准的调整时,应当充分听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见,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调整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陕西省工资标准的执行。

陕西省各地区和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同时,各行业和企业也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资标准,合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劳动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陕西省工资标准的保障。

陕西省工资标准的保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一是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资标准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三是劳动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权。

西安工资规定

西安工资规定

西安⼯资规定
对于西安⼯资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1、平⽇安排劳动者延长⼯作时间的,⽀付不低于平⽇正常⼯作⼯资的150%的⼯资报酬
2、休息⽇(即公休假⽇)安排劳动者⼯作⼜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平⽇正常⼯作⼯资的200%的⼯资报酬
3、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付不低于平⽇正常⼯作⼯资的300%的⼯资报酬。

举例计算
如,某⼈正常⼯作⽉⼯资为2000元,即⽇⼯资为91.95元,时⼯资为11.49元。

1、平⽇安排劳动者延长⼯作时间,加班⼀个⼩时的⼯资为17.23元,假如每⽉平⽇加班共6⼩时,那么该⽉总⼯资为2103.38元。

2、休息⽇(即公休假⽇)安排劳动者⼯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个⼩时22.99元,休息⽇上班算作全天加班,所以休息⽇⼯作⼀天(按8⼩时算)⼯资为183.91元。

3、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加班⼀⼩时的⼯资为34.48元,法定休假⽇上班算作全天加班,所以法定休假⽇上班⼀天(按8⼩时算)⼯资为275.86元。

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应当按照《陕西省企业⼯资⽀付条例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资标准的70%⽀付病假⼯资,但病假⼯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职⼯在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资、福利待遇。

职⼯在婚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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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节假期工资支付
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加班工资支付
第三节假期工资支付
第四节特殊情况工资支付
第三章工资支付监察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反映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支付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括工资支付的事项。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也可以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第二节加班工资支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四节特殊情况工资支付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其工资支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年度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临时用工约定一次性工作事项的,应当在劳动者完成该事项后即时支付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劳动者的约定按月支付基本薪金。
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提倡用人单位通过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被用人单位降低或者扣除工资的;
(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四)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未作约定,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三年备查。工资支付表主要包括劳动者工资的支付项目、数额、时间、领取工资者的签名等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或者查询个人工资收入清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
(一)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被依法拘留、逮捕或者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
劳动者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妇女节、青年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或者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一)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监察管辖权限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察。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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