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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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文件、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文件、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文件、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公布日期】2001.10.24•【字号】云计电[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云南省计委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文件、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云计电[2001]29号二00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各地、州、市物价局,云南石油公司: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针对现行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存在的调价滞后期长,方法过于直接透明,与国际市场供求不一致,以及价格变动频繁等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的石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办法作了进一步改进,同时对成品油价格作了调整。

现将国家计委改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的精神,以及根据国家计委规定,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的原则:一是要在坚持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前提下,国内石油价格既要反映国内市场消费结构和供求变化,又要能够促使炼化企业不断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并保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市场供应;二是要体现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微观搞活的要求;三是减少价格波动,为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创造条件;四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要适应加入WTO后市场逐步放开的要求。

二、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的具体措施1、将国内汽、柴油价格与新加坡市场单一挂钩改为与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三地市场价格挂钩。

以三地市场的离岸价为基础计算到岸完税成本作为国内汽、柴油出厂环节的接轨价格。

2、新加坡等三地市场月加权平均价格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3、根据国内市场消费结构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接轨原则确定的调价总额的前提下,参照国际市场比价关系,相应调整国内汽、柴油价格。

4、汽、柴油零售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计委制定并公布零售中准价;具体零售价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确定,浮动幅度由上下5%扩大为上下8%。

云南省计委、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308号

云南省计委、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308号

云南省计委、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计委、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308号二00一年四月九日)各地、州、市物价局、司法局:近年来,一些公证机构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追求个体利益,争抢业务,把低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及给付公证联络费和协办费,作为招揽业务的手段。

公证服务收费越收越低,公证联络费、协办费越给越高,进行恶性竞争。

一方面导致公证质量明显下降,严重影响了公证信誉,损害了公证行业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也使国家利益和公证行业的整体利益受到损害,使公证机构的自身建设和发展受到影响。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511号)和原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印发〈云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9]184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做好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现就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服务收费属于实行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收费。

各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收取公证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原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印发〈云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9]184号)规定,按照自愿、服务、委托者付费的原则,依法开展公证业务并收费。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9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转发给你们,自2月15日起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实施《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二、在省未统一制定涉税鉴证业务政府指导价前,各地涉税鉴证业务政府指导价暂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271号)自2月15日起废止。

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二○○九年二月十一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目起废止。

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15日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玉溪市市级行政许可审批收费项目目录拟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玉溪市市级行政许可审批收费项目目录拟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3
市财政局
1
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
会计从业资格证工本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会计证资格、会计电算化考务费和有关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1998〕177号)
4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1
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办证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6]180号)
37
8
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中心城区)
计量检定费
国家技监局、物价局、财政部《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
38
市建设局
市建设局
1
都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
1、都市道路占用费;
2、都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都市道路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云南省都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玉地价(1996)133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省进展委、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云计价格[2000]967号)
36
7
在公路用地范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或广告牌的审批
占用公路路产费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治理条例》第十五条、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下发公路路产缺失赔偿费、清理费、占用公路路产费收取标准的通知》(云交财[1994]352号)
9
6
城镇建筑拆除爆破许可证核发
《城镇建筑拆除爆破许可证》办证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审定全省公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云价非发(1992)7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果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6.22【实施日期】2011.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果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0年度我省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在各级国、地税机关和各税务师事务所的支持配合下圆满完成。

现将年检情况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10年度全省应参加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共84家,分支机构6家,执业注册税务师648人;年检合格的事务所80家,分支机构6家,年检未通过需要整改的4家;年检合格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人648人(含2011年批准成立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年检合格的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一)年检合格的事务所1. 云南玉溪方正合伙税务师事务所2. 云南云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 云南天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 云南瑞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 昆明鸿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 玉溪仁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7. 昆明佳达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8. 云南汇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9. 云南瑞鑫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0. 昆明尚贤税务师所有限公司11. 昆明中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2. 文山安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3. 昆明至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4. 云南中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5. 昆明群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6. 云南国瑞税务师事务所17. 昆明庆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8. 昆明坦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9. 昆明云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 昆明迅达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1. 昆明天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2. 昆明华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3. 昆明瑞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4. 云南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5. 云南曲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6. 曲靖名导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7. 昆明中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8. 红河大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29. 曲靖嘉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0. 云南红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31. 云南双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2. 云南曲靖中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33. 云南通力安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4. 昆明精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5. 昆明励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6. 昆明云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7. 昆明誉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8. 昆明易亨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9. 昆明博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0. 云南禄丰龙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1. 云南华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2. 云南曲靖英来莱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3. 云南大理汇丰税务师有限公司44. 昆明东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5. 曲靖瑞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6. 昆明弘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7. 楚雄祺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8. 昆明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9. 云南云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0. 昆明询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1. 云南华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2. 云南大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3. 云南云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4. 昆明仁智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5. 昆明穗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6. 曲靖汇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7. 云南永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8. 云南云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9. 临沧同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0. 昆明丰裕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1. 昆明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62. 云南正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3. 云南平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4. 昆明永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5. 昆明亚欣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6. 云南同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7. 云南同聚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68. 曲靖靖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69. 昆明晋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0. 昆明皓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1. 昆明致中和税务师事务所责任公司72. 云南合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3. 丽江方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4. 云南志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5. 云南智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6. 昆明恒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云政办发[2006]55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政办发[2006]55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各大中型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财综[2006]2号)规定以及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新情况和问题,为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企业实际入库数全额退库。

二、我省烟草企业,在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3%的教育费附加政策后,即从2005年10月1日起,继续按实际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93号)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和时限具体明确为:“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资料,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5年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下岗失业人员的范围,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2003]13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四、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的票据仍按《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云发改收费[2009]1116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111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要求,现就我省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发改价格[2009]234号文件规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管理,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省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制定。

今后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应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二、根据发改价格[2009]234号文件规定,经对原《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1564号)规定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进行对比审核,重新制定了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降低了13项高于国家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1项比价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根据我省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制定了8项新增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其余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仍维持不变。

对云计收费[2003]1564号文件执行以来,我省先后调整和制定的13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也分类纳入附件。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项目收费标准制定。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收费检查【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物价局【文 号】冀价检﹝1998﹞195号【发文日期】1998-09-01【实施时间】1998-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省辖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计委、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1998]15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这次对税务部门的收费检查,由省统一组织,各市按行政隶属分工会同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省物价局将会同省税务部门组织督导小组于10月中旬对各市进行督导检查。

届时对情节复杂、问题严重、不配合检查、不接受处理的单位,督导组将直接查处,罚没款收缴省财政。

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采取联查、互查、下查一级等方法进行检查。

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检查时间修改为:自查阶段9月10日至9月25日;重点检查阶段为9月26日至10月30日;总结整改阶段为11月1日至11月10日。

11月15日前各市要按照国家通知要求,将书面总结、《全国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统计表》和两份典型案例报省物价检查所。

三、国家组织对税务部门收费进行检查这是首次,为把这次检查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为此要求: (一)各市物价局接通知后要立即向政府汇报,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并会同税务部门研究具体贯彻实施方案。

(二)各市要指定一名局长主抓此项工作,精心谋划好检查方案。

要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省通知精神,提高对这次检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要做好查前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

做到合理调配检查力量,科学安排检查时间。

(三)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家通知要求,做到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检查面要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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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标 签】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价费发﹝1998﹞13号
【发文日期】1998-01-20
【实施时间】1997-12-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地、州、市、县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物价、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配合,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关联知识:
1.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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