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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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疾病多发,意外事故也时有发生,导致部分人失去了自理能力。

这时,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就能够派上用场,保障失去自理能力的人的权益。

然而,目前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认真探讨和建议。

因此,以下是我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一些建议:第一,加强立法,明确监护人的选定程序和监护范围。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虽然已经规定了监护人的选定程序,但是监护范围却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监护范围的具体界定。

此外,立法还应加强行政监管和司法审查力度,打击非法监护行为,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第二,完善意定书的备案和管理制度,提高其可靠性。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意定书的备案和管理制度,但是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漏洞。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制定标准化操作流程,加强备案审核和管理力度,提高意定书的可靠性。

此外,还应当开设意定书咨询服务,帮助公众了解意定书的相关知识,提高意识和认知度。

第三,创新监护模式,积极推广家庭式监护和专业化监护。

传统意义上,监护一般是亲属履行的义务,但实际上亲属监护存在缺陷,因为双方往往关系密切,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导致监护人无法客观有效地履行职责。

因此,我们需要倡导采用专业化监护、家庭式监护等多种监护模式,通过与社会力量合作,为失去自理能力的人提供更加全面、科学的服务。

第四,推进数据共享和协同,提高监护效率。

目前,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状况信息获取渠道往往较为有限,信息交流不畅,导致监护效率低下。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为监护人提供更加全面、高效的信息服务。

同时,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也应积极与社会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共同提高监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仍需不断完善,需要法律、政策、制度等多方面的支持和推动。

我们应当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认知度,不断加强法律法规修订和实施,把失去自理能力的人的权益真正纳入监护的范畴,促进社会公正和人类文明发展。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第 二,扩大 了适用对象 范围。各 国及地 区之前 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一般 只适 用于精 神障碍 者 ,而革 新后 的监护制 度越 来越具有社会化特性 ,成为了老 龄化 国家不可 或缺 的法律制 度。其 除了适用 于精神 病 患者之外 ,还适用 于老年人 以及 身体障碍 的成年
人。 例 如大陆法 系和 英美法 系关于意定监 护的内容,
2 0 1 4年 7月
湖北 警 官学 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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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 7 S e r . No. 1 5 4
第 7期 总 第 1 5 4 期
本人的意思 自由以及法官的 自由裁量来确定监护人 的监护 内容 。例如 《 日本 民法 典》 第 9 条和 《 德 国民 法典》 第1 0 9 3条第 3款① 都是 以部分监护为特征的 ,
各国及地区相继开展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改 革, 新增 了成年人意定监护 的方式 , 如 日本 的任意监 护制度 、法国的意定监护制度 以及英 国和美 国的持 续性代理授权制度 。这些规定都赋予 了被监护人选
新, 建 立 了任 意监 护 、 法律 帮 助等 制度 来防 止被 监 护人 的权 利 受到侵 害。这 对 我 国建 立适 合本 国 国情 的现 代 成年 人 监 护 制度 具 有重要 的 借 鉴意 义 。 【 关键 词 】 成 年人 监 护 ; 任 意 监护 ; 无 民 事行 为 能力 ; 限 制 民事行 为 能 力
【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3 . 8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1 1 6 7 3 —2 3 9 1 ( 2 O 1 4 ) 0 7 —0 0 8 9 一O 5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进步,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建构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成年意定监护的概念和重要性。

成年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健康和意识正常的情况下,依法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健康状况、医疗护理、生活安排等方面的意愿,并指定相应的监护人。

这一制度的建构对于保障成年人的自主权和人格尊严,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和伦理意义。

我国在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

其次是社会意识和文化观念的滞后。

我国传统观念中存在对于成年人自主意愿的不尊重和保护,容易陷入家庭和社会的干预和控制之中。

再者是监护人的选择和培训问题。

当前我国的监护人选择理念较为模糊,培训和认证机制不完善,容易导致监护人素质和能力的不足。

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我建议在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健全法律法规,明确监护程序和监护权力。

制定统一的监护法律法规,明确监护人的选定程序、权力范围、监护意愿的书面形式和法律效力等相关规定,为成年人的意定监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二、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推动社会意识和文化观念的转变。

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对于成年人自主意愿的尊重和保障意识,推动社会文化观念的转变,为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建构和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监护人的选择和培训机制,提高监护人的素质和能力。

建立统一的监护人选择和培训机制,明确监护人的资格条件和选拔程序,规范监护人的培训内容和方式,提高监护人的素质和能力,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强化对制度的执行和效果的监督和评估。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建构十分重要,它关乎到个人自主权和成年人自主意识的保护。

以下是我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1. 法律制度建设: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成年意定监护,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些法律法规应明确成年人在意定监护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自主选择权和人身自由权。

2. 意定监护协议:成年人应被鼓励制定个人意定监护协议,明确自己在意外情况下的意愿和意向。

这样做有助于确保个人意愿的被尊重和执行。

意定监护协议可以包括对财产、医疗和生命治疗等方面的规定。

3. 意定监护人的选拔:建立公正、透明和科学的选拔机制,确保意定监护人的素质和能力。

选拔机制可以包括面试、考试和背景调查等环节,以确保意定监护人能够真正履行自己的义务。

4.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意定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意定监护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5. 教育和宣传:加强对成年意定监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意定监护的认知和理解。

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接受意定监护制度,可以开展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活动,让大家认识到意定监护的重要性。

6. 法律援助机制:建立法律援助机制,为无法自行制定意定监护协议的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制可以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服务,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平和合法的意定监护权益。

7. 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防止意定监护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建立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和技术安全措施,保护被监护人的个人隐私和权益。

8.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和案例,不断完善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通过国际交流,我们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建构和发展。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我国目前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以下是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一些建议:一、加强立法保障需要在法律层面加强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保障。

目前我国《民法总则》中确立了成年意定监护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但是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明确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具体范围、程序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以确保监护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还应明确监护人的资格条件和责任义务,以及成年意定监护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等细节问题,为实施成年意定监护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

二、建立健全的监护人资格认定机制当前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中,监护人的资格认定机制尚不够健全。

建议建立一个全面的监护人资格认定机制,包括资格条件、申请程序、审查标准和审批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监护人的合法性和专业性。

还需要建立监护人的执业准入制度和培训考核机制,提高监护人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监护协议制度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中,监护协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但目前我国监护协议制度还不够完善。

建议完善监护协议的内容和格式,明确监护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监护事项的约定和执行程序,以及监护过程中的异议解决机制等内容。

需要加强对监护协议的审核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护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为监护人和受益人提供法律保障和便利。

四、建立有效的监护监督机制为了确保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建议建立一个有效的监护监督机制。

这包括监护人行为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监护过程中的纠纷解决机制、监护人资产管理的审计和检查机制等内容。

还需要明确监护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监护监督中的角色和责任,建立公开透明的监护监督信息公示制度,提高监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中,社会宣传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建议加强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监护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成年意定监护工作。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重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重构

监 护制 度 滥 觞 于 罗马 法 , 早在 《 十 二表 法 》 中就 有 关 于
监护的规定。 … 众所周知 , 罗马的市民法主要是用来调整 以 “ 家父” 为代表的家庭 之间的经济关系和“ 家父” 与“ 非 自权
人” 之 间 的身 份 关 系 的 。 在早期罗马法上 , 监 护 的设 立 是 为 了保 护 家 族 的 财 产利 益 。 随着 私 有 制 的 发 展 , 罗 马 社 会 的 家 族 财 产 逐 渐 由家 族 共有 过渡 为个 人 私 有 , 财 产 所 有 人 可 以全 权 处 置 自 己的 财 产 但是 , 从家 族 的利 益 出发 , 如 果 个 人无能 , 不 会 或 不善 于 管 理财 产 , 就 会 影 响法 定 继 承 人 的利
2 0 1 3年 4月
湖 北警 官学 院 学报
J o ur na l o f Hub e i Uni v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Apr . 2 01 3 NO . 4 S e r . NO . 1 39
第4 期 总第 1 3 9期
设置 监 护 人 , 其 身体 上 的照 顾 仍 由亲 权 人 担 任 。
( 二) 监 护 的设 立
依法 国 民法 , 设立 监 护 的方 式 主 要包 括 法 定 监 护 、 委托 监护 、 遗 嘱 监 护 和 亲 属会 议 选 任 。德 国 民法 规 定 的 监 护 设 立方 式 有 监护 法 院依职 权 下 令 任命 和 有 提 名 权 的父 母 提 名
各国都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规定 了较为完备的 监护制度。为了了解关于监护 的观念变迁的制度 体现 , 完 善我国的相 关民事立法 , 我们需要从 五个方面对近现代几 个主要国家的监护立法作一个 比较考察 。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意外事故频发,我国对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建构越来越显得迫切。

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在成年人尚能表达自己意愿之前,为其设立代理人并确定代理人应取代方案的一种制度。

下面是我对于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现行的《监护法》虽然规定了监护人的制度,并且规定了成年人的自治权原则,但对于成年人意定监护的制度没有作出规定,监护人制度和意定监护制度应该一体化考虑。

制定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合法认定的方式和程序,规范代理人代为处理事项的方式和程序。

二、开展宣传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普及意定监护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意定监护的定义、目的、方式和程序等重要信息。

同时,加强社会组织的宣传工作。

提高社会的认识度,引导人们形成晚节不保、早作规划的正确意识。

三、建立意定监护登记平台政府应建立意定监护登记平台,让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互联网上进行意定监护登记。

国家可以通过设立在线问答、网上宣传教育等方式,让群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方法,提高意定监护登记意识。

四、合理规划代理人选择制度的规定重在保障成年人的权利,因此选择与本人关系较密切的亲属作为代理人,但也需要规定法律责任的界定,制定代理人应承担义务的相关规定。

应注重代理权的逐层确定,首先依法享有代理权的应是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等最为亲密的人,如果没有亲属,应该考虑其他有关人员。

在确定代理人时,需要先征得被代理人同意并确定合适的权利界定,避免权利的滥用。

五、加强监管政府应当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管,对代理人滥用权利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进行惩罚,并赔偿被代理人因其行为受到的损失。

同时,也要将代理人行使权利的记录建档保存,定期公示相关情况,让社会公众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设立社区服务站在中国的城市、乡村等公共场所设立社区服务站,为老年人、重病人、残疾人及重病人等提供相关服务。

社区服务站应该配备专业的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为有需要的百姓提供专业的帮助,同时还可以通过开展多项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关心温暖,提高人民群众的意定监护意识,加强社会的共同责任感。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结构的变化以及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在成年人不能有效地表达或者保障自己的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意愿代理和保障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着许多问题和需求。

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进行建构,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个体权益的保障。

在此,我们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建构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建立综合的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制度当前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系统性和综合性。

我们建议建立综合的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制度,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监护程序和监护机构,以及完善相关的司法保障措施。

这样能够确保成年人在意愿不能表达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代理,同时也能够保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设立成年意定监护服务机构为了更好地落实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我们建议设立专门的成年意定监护服务机构,为有需要的成年人提供专业的意愿代理和保障服务。

这样不仅可以规范成年意定监护的实施程序,还可以提高专业监护人员的素养,从而更好地保障受监护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成年意定监护信息系统成年意定监护信息系统是保障成年人意愿的一种重要手段。

我们建议完善成年意定监护信息系统,建立成年人意愿的登记、查询和管理系统,以便于监护事务的追溯和管理。

这样可以提高监护事务的透明度和效率,同时也可以保障受监护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四、加强成年意定监护的专业培训和研究目前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的专业人才和研究力量还比较薄弱。

我们建议加强成年意定监护的专业培训和研究,提高专业监护人员的素养和业务水平,同时也加强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其建构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五、加强社会宣传和意识教育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建构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

我们建议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社会公众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和接受,同时也加强与相关职业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促进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建构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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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 人 , 丝毫没有涉及其他人群 。 其实, 这种情况也是很好
理解 的 ,这是 由我 国当时特定的 国情所决定的 , 《 民法通则》 是在我国改革初期制定 的, 距今 已经接近 3 0个年头 , 当时我
国的人 口飞速 增长 ,老年人 占我国全部人 口的 比例还 比较 低, 老年人的问题还没有像 今天这般 突出。但是 随着社 会的
中图 分 类 号 : D F 5 2 9 文 献标 志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7 9 6 6 ( 2 0 1 4 ) 0 5 — 0 0 6 8 — 0 4


变革与重构 的必要性
点矫枉过正 , 众所周 知的是 , 大多数精神病人没有 自控 能力 , 容易生 出事端 , 立法者 的本意是要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进行约 束甚 至完全控制 , 维护社会安定 , 但是 他们却忽略 了一个重 要 的事 实就是 : 除 自然性 的精 神病人外 , 各种类 型的精神障 碍 者如间歇性 、 慢性精神病 人仍 有部分判断认 知力 , 尤其 间 歇性精 神障碍者 , 在其精神 为常态时 , 能够胜任基本 的设权 行 为… 。另外 , 在监护人的选任上 , 我 国《 民法通则》 的相关 规定也没有兼顾到被监护人的意愿 , 其在第 1 7 条规定 : 无 民 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 担任监 护人 : ( 一) 配偶 ; ( 二) 父母 ; ( 三) 成 年子女 ; ( 四) 其他 近亲属 ; ( 五) 关 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 朋友愿意 承担监护 责任 , 经精神病人 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 的居 民委员会 、 村 民委员 会 同意 的。 上述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五) 项在担任监护人 的顺 序上是有位 次之分的 , 只有没有前一项 的监护人 , 后一 项 才可 以成 为监 护人 , 监 护人的选定完全是 法定的 , 被监护
发 展 ,我 国成 年 监 护 制 度 监 护 对 象 范 围过 小 的 弊 端 逐 渐 暴 露, 使 包 括 高 龄 者 在 内的 需 要 成 年监 护 的 人群 的利 益 得 不 到
事 实上 , 在我国 , 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精 神病人 , 都 只有 监 护这一种类型 。 这种立法设计没有考虑到精神病人 与精神 病 人之 间辨认 能力的不 同, 而是全部采用 监护 , 不利于部分 仍 有残存判 断力 的被监护人主动性的发挥 , 同时也显示 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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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u m N【 l 1 1 0 )
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的重构
朱 伟
( 山东 大学 法学 院 , 2 5 0 1 0 0 )
摘要: 我 国现行成年监护主要是成年精神病人 监护 , 主要规 定在 我 国《 民法通 则》 , 然而其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 变化 而 日
就医 、 人身保障 、 精神抚慰和财 产管理等就成 了一个不可 忽
视 的 问题 。
( 二) 我 国 目前成年监护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1 . 监护对象仅包括成年精神病人 , 把各种能力在逐 渐衰
退 的老年人排 除在外 。 纵观我 国《 民法通则》 现有的成年监护
的制度规定 , 可 以发 现 : 我 国成 年 监 护 的监 护 对 象 仅 指 成 年
人 没 有 自主 选 择 权 。 3 . 现 行 成 年 监 护 制 度 只有 监 护 这 一 种 类 型 , 比较 单 一 。
( 一) 我 国 已进 入 老 龄 化 社 会
最新 资料① 显示 : 我国早 已经进入 老龄化社会② , 并且老 龄化 的程度在不断地加深 。在这种社会形 态之 中 , 老年人 的
时 我 国 立法 技 术 的粗 糙 。在 日本 , 他 们 的新 成 年 监 护 法 就 考
有效的保障。后来 , 虽然我国对《 民法通则》 进行 了修改③ , 但
没有涉及 成年监护制度这一块 , 这不得不说是 一个遗憾 。
2 . 监 护理 念 落 后 ,没有 充 分 尊 重 被 监 护 人 的 自由意 志 。
虑到 了这一 问题 , 他们依 据辨认能力 的不 同 , 将 监护人分 为 监护一 无法 判断已成为常态 ,保佐一 无法判 断已非常明显 , 辅 助一 判 断 能力 不 足 三 种 类 型 _ 2 ] 。 4 . 我国 的成 年监护制度设 计 中缺 少对监护人 的制约 和
作者简介 : 朱伟( 1 9 8 9 一) , 男, 山东济宁人 , 2 0 1 3级法律硕 士研 究生, 从 事民商法学1 3条 的规 定 , 如 果一个精神病 人被 确定不具有民事行 为能力或不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 那么 他的监护人要 代他 为民事活动 , 而如果精神病 人要 自己为 民 事活动 , 应该事先 征得监护人 的同意 , 精 神病人 自己对 个人 事务完全无 自主权 。 这不得不说我 国的立法者在立法之时有 收稿 日期 : 2 0 1 4 — 0 6 — 0 2
2 0 1 4年 第 5 期 ( 总第 1 1 0期 )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He i l o n g j i a n g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C a d r e C o l l e g e o f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益显现 , 在监护理念 、 监 护对象和监护 类型上等都有不 少需要 完善 的地 方。西方 国家 由于很 早 以前就步入老龄化社会 。 因此 , 他们在成年监护制度 方面拥有十分丰 富的 经验 , 在监护理念 、 具体的监 护制度和相 关程序 方面都值得我 国去借 鉴。 关键词 : 成年监护 ; 持 续性代理权 ; 保 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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