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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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山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意识,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六条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鼓励对再生资源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企业和个人开展有关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回收管理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必要的预防扩散和渗漏的设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2013-01-07现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是指按国家规定,纳税人生产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受的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以下简称减免退税)。

第二章减免退税资格认定第三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一);(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资料(附件三);(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查:(一)审核申请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齐备,印章、附报资料是否齐全;(二)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三)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已于2001年4月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4月6日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综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保护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及相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一)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三)对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四)对城市垃圾、河(渠)道泥沙、农林水产废弃物等其他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第四条资源综合利用应当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发展经济相结合,做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的协调、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科技、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农业、税务、环保、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科研开发工作。

重大资源综合利用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优先列入科技计划,省财政应当从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当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山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绿色发展,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第26号公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各市、县(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管理本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享受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

列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登记或在省内有分支机构并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二)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三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近三年内从事目录内相关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业绩不低于3项。

(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专业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评价机构与所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四)建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五)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程序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程序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程序第一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程序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程序认定依据国务院国发[1996]36号,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等。

认定内容及条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符合国家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标准(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等文件要求;能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有关标准;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企业提出申请,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填写《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表样见附表一。

(以下简称申报表)2.填写《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年报表》,表样见附表二。

(以下简称年报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财务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产品工艺流程方框图、产品标准(国标、行标、地标或企标)。

6.产品原料配比。

7.产品鉴定证书或权威单位质检报告,8.产品准用证等。

9.必要时须出示相关证明(如环保、环卫、安全等)。

二、申报表和其他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如市属局(总公司)或所在区、县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经委(市节能办)。

三、市经委(市节能办)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商委、华北电管局等有关部门现场勘察后,分批在联席会议上根据上报材料和现场勘察结果核准认定。

四、凡认定合格者颁发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证书,并由市经委发文公布。

凡认定合格者颁发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其他相关说明一、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二、认定全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认定全过程实行全方位监督,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认定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检举揭发。

六、办公地点:正义路2号;邮编:100744;联系人:黎一林;电话:65193352 附表一:《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附表二:《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年报表》国家及本市有关文件:一、国务院国发[1996]36号二、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99]京经节字第028号)三、国家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第二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实施办法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更好地推进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的开展,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及省经贸委有关文件精神,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落实优惠政策,规范办理程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实施细则-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实施细则-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6月1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一条根据《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县属以下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和产生、排放工业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向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和产品的登记认定按照《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凡产生工业废弃物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当有包括以下内容的资源综合利用章节:(一)工业废弃物的种类、名称、产生量、污染及危害情况;(二)国内外对该废弃物的利用情况综述、利用途径优化分析和效益分析。

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论证的资源综合利用配套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对于分期建设的主体工程,可以先部分投产,但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必须与全部工程同时投产。

第六条产生、排放工业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根据全市的总体规划和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编制包括废弃物的年度利用量、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及支持其他单位开展综合利用措施等为主要内容的资源综合利用计划,并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市废弃物的排放、污染和利用情况,确定我市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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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录
附录一:
代码 1010 1020 1021 1022 1023 1030 1040 1041 1042 1050 1051 1052 1053 1054 1055 1056 1060 1061 1062 1070 1080 1090 1100 1110 1120 1130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二)本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是政府统计调查的补充,是对各市经贸委(资源综合 利用和环保产业管理部门)统计调查的综合要求,各市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 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由各市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上报山东省经贸委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
噪音与振动控制设备
台(套) 10
固体废物处理设备
台(套) 11
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设备 台(套) 12
环保药剂与材料

13
环境监测仪器仪表
台(套) 14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由附录三目录内企业填报。 2、此表保留两位小数。 3、企业类型见附录四指标解释。 4、核对关系:07=08+09+10+11+12+14
二、青岛 1、环保设备(产品)生产(19) 青岛荏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崂山电子仪器总厂有限公司 青岛钰泉环保有限公司 青岛清泉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青岛华欧海水淡化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海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 青岛新奥兰环保净化设备厂 青岛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化工废渣 其中:硫酸渣 磷石膏
炉渣 尾矿 废水 废气 废钢铁 废玻璃 废纸 废塑料 废橡胶 废棉 林业次小薪材及三剩物 河(渠)道泥沙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04]19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04]19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04]192号2004年12月31日)各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方便纳税人,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按照下放权限,明确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的要求,现对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提出如下改进意见:一、下放审批权限,规范申请审批程序(一)当年预计及上年实际增值税减免退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由省局审批管理,500万元以下的由市或县级国税机关审批,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市、县级的审批权限。

每年一季度前,应完成当年度减免退税审批工作。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办企业申请减免退税应即时审批。

(二)资源综合利用减免退税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要申请审批减免退税的,应填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表》(附表1,一式四份)报基层国税机关,并附报以下资料: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②省(市)经贸委、省(市)国税局联合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批准文件及认定证书复印件;③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含产品抽样单的《检验报告》(原件);④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按照现行规定,非利废新型墙体材料等不参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产品,可不报送第②项资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不必报送第③项资料;未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可不报送第④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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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有关要求:
1、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的认定和有发电机组的热力生产企业的认定要严格按照申报国家审核的电厂(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要求组织申报材料,无发电机组的热力生产企业按普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2、同一企业申报不同种类产品,要分别组织和装订申报材料,如:电力和建材类产品等。

3、同一个企业同时申报复审和初审产品的,材料要分开装订。

4、对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商品混凝土的,目前暂只认定C25等级及以下强度的产品。

5、申报材料复印纸张要清洁,字迹要清晰,否则视为无效材料。

6、申报材料要采用A4纸双面打印,不接受单面打印材料。

材料要编写目录和页码,按顺序胶印装订成册,一式6份,报省级5份、市级1份。

7、申报材料上报省级时间为:上半年批次截止4月30日,下半年批次截止10月31日,过期不受理。

申报国家审核的发电机组只在上半年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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