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增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工作意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5.23•【字号】苏国税函[2003]169号•【施行日期】200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工作意见(苏国税函[2003]169号)为了加强我省粮食行业的税收征管,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精神,规范我省粮食收购凭证的使用和管理,现就我省粮食行业收购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等有关问题明确管理意见如下,请认真执行:一、粮食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粮食收购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具体承印企业在发票定点印制企业中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粮食收购发票的式样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设计确定。
粮食收购发票联次分两种。
第一种共六联:第一联存根联,印黑色,由开票人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印棕色,由售粮人收执;第三联抵扣联,印绿色,由收购人(开票人)抵扣税款;第四联记帐联,印蓝色,由开票人作为记帐凭证;第五联核对联,印黄色,由农业发展银行留存;第六联结算联,印红色,由计算员留存。
第二种共五联:第一联存根联,印黑色,由开票人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印棕色,由售粮人收执;第三联记帐联,印蓝色,由开票人作为记帐凭证;第四联核对联,印黄色,由农业发展银行留存;第五联结算联,印红色,由计算员留存。
粮食收购发票手工版的印制用纸使用由海门市复写纸厂生产的干式复写纸印制。
粮食收购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票头中央应当套印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二、粮食收购发票的领购粮食收购发票由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使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凭证使用。
六联式粮食收购发票由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非国有粮食经营商贸企业和个体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五联式粮食收购发票由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国有粮食经营商贸企业和其他纳税人领购使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7.22•【字号】苏国税发[1998]第383号•【施行日期】199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第383号1998年7月22日)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税收征管,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农贸市场、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其他市场。
(一)农贸市场:以蔬菜、农副产品交易为主的市场。
(二)生活资料市场:以日常生活物品交易为主的市场。
(三)生产资料市场:以工业性生产资料交易为主的市场。
(四)其他市场:由群众自发组织形成的定期不定期市场以及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有型市场。
第三条凡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其税收征收管理一律由市场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一)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本县(市)企事业单位;(三)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外县(市)企事业单位;(四)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本县(市)企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五)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外县(市)企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具体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四条市场税收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的办法,可根据不同类型市场、不同下管对象确定相应的征管形式:(一)农贸市场一般由1-2名税务干部和若干名代征员设点征收或巡回征收;税源较小的农贸市场也可委托街道、乡镇或者主办单位代征税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品征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废品收购企业经营废旧物品过程中产生的“加工挑选差异”如何征收营业税。对这个问题,总局曾批复天津市财政局,即“对经营废旧物品企业征收的批发环节营业税,其进销差价应包括加工挑选差异”。请依照执行。
——结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品征税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Biblioteka 公布日期1986.12.17
施行日期
1986.12.17
文号
主题类别
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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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购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购发票,是指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和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
第三条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含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废旧物资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四条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第五条鉴于粮食(油料)、棉花、鲜茧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特殊需要,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式样另设“粮食统一收购发票”、“棉花统一收购发票”、“鲜茧统一收购发票”三种,只限于收购粮食(油料)、棉花、鲜茧专用,除此之外的其它农产品收购使用“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以上四种式样的收购发票,统称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下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第七条收购发票的规格、版面金额、票样。
收购发票规格统一为190mm x105mm=40开。
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百元(票样见附件一)。
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含棉花、鲜茧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千元、万元两种(票样见附件二、三、四、五、六、七、八)。
粮食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和票样仍按苏国税发[2003]169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收购发票的票面设计。
在原普通发票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增加出售人签名、联系电话等栏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和劳务税政策服务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和劳务税政策服务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苏国税函[2011]207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和劳务税政策服务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苏国税函〔2011〕207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现就加强货物和劳务税政策服务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学习、感知新兴产业,增强服务新兴产业发展的责任感。
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对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提出在2010-2012三年间,要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六大新兴产业,进一步加快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实现“两个率先”打下坚实基础。
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服务发展新兴产业作为税务部门今后一段时期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使命和重要职责。
货劳税、出口退税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走访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大专院校、研发机构、行业协会,实地调研相关企业,通过专题知识讲座、培训等形式,学习、汲取新兴产业的相关知识,感知新兴产业的发展脉搏;全面了解本地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进程,掌握重点产业基地、主要企业的发展现状,建立新兴产业企业的(税收)资料档案;了解本地新兴产业的主导产品及其市场前景、上下游产业(企业、产品)配套等情况,为全方位服务新兴产业发展奠定基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9.27
•【字号】苏国税发[1996]第435号
•【施行日期】1996.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6]第435号1996年9月27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5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销售酒类货物(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也视同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包括随同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货物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都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3、对民政福利企业和小学校办企业均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先按期足额入库,后办理税款返还。
在此之前凡尚未入库的本年度增值税,应在10月底之前征收入库;之后凡未按期足额入库及未按规定进行申报,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
额,一律不得享受税收返还。
4、工业企业的购进货物所发生的管道运输费用,只有当货物验收入库后,方可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商业企业只有当费用支付后,方可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8.31
•【字号】苏地税规[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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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屠宰税征收管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1998﹞99号
【发文日期】1998-09-10
【实施时间】1998-09-10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农业税
2006010119,200611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8)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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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
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标 签】废旧物资购销,农产品收购,收购发票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明电﹝2004﹞18号
【发文日期】2004-04-15
【实施时间】2004-04-1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2011102520113
2009112008187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虚开的废旧物资购销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的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管理,经研究,现就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的认定管理。
对营业执照上无废旧物资收购经营而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其从事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各级政府举办的废旧物资经营市场内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得免税(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除外)。
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帐簿并进行财务核算。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还应将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和其他货物(包括旧货经营)的经营业务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准确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不论是否免税)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在购进(收购)废旧物资或农产品时,均应按下列规定索取或开具合法的发票:
1、出售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向出售方索取增值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出售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向出售方索取普通发票;
3、出售方属于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个体经营者的,应向出售方索取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临时经营普通发票;
4、出售方为城乡居民个人或农业生产者个人的,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或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自行开具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或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不得使用自制收购凭证。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开具)相关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发现其有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行为的,还应取消其免征增值税的资格;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开具)的相关发票,不得作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
四、对符合使用收购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核定其每月发票供票量,并严格执行发票验旧购新制度,重点审核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向城乡居民或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开具的情况。
对纳税人因经营需要确需提高月供票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按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同意重新核定月供票量。
五、严格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收购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仅限于向城乡居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或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时使用;
2、只能在本县(市)范围开具;
3、按出售人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出售人的名称必须真实,不得以他人名称开具;
4、按顺号且各联次一次性开具,并保证各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5、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代开、买卖、转让收购发票;不得虚拟购销单位、购销业务开具收购发票;不得将收购发票用于非废旧物资或非农业产品的收购。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之间以及与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得使用收购发票。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进项税额计算涉及废旧物资发票和收购发票纳税人的管理,督促其加强对购进废旧物资和农业产品的核算,建立台账,记录每笔购进货物的入库、使用、结存以及付款情况和财务处理。
对该类纳税人申报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超过当月申报的全部进项税额50%以上或在同类企业中税负明显偏低的,应作为每期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必评对象。
七、从2004年5月份的征收期开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每月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农业产品收购统计表》和《废旧物资销售明细表》。
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每月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农业产品收购统计表》,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两表的审核。
八、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和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宣传,并加大对从事上述业务纳税人的监管力度。
附件:1、《废旧物资/农业产品收购统计表》(略)
2、《废旧物资销售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