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目的论指导下的法律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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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论及其在英汉互译中的应用

目的论及其在英汉互译中的应用

目的论及其在英汉互译中的应用在英汉互译中,目的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概述目的论的基本概念、优缺点,并探讨目的论在英汉互译中的应用。

目的论是一种翻译理论,它强调翻译的目的决定翻译的行为。

目的论有三大原则:目的原则、连贯原则和忠实原则。

目的原则指的是翻译的目的决定翻译策略;连贯原则是指翻译后的文本应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忠实原则指原文和译文之间应存在连贯性。

目的论的优点在于它突出了翻译的目的性,缺点在于它可能忽视原文作者意图。

在英汉互译中,首先需要理解原文作者的意图和目的。

这可以通过分析原文的语境、文体和语义来实现。

例如,在翻译一篇新闻报道时,译者需要了解新闻报道的写作目的是传达信息,因此翻译时应力求准确、客观。

确立自己的翻译目的,从而更好地传达原文意思理解原文的目的是为了确立自己的翻译目的。

在英汉互译中,译者应根据自己的翻译目的,选择适当的翻译策略。

例如,如果翻译的目的是为学术研究提供资料,那么译者需要尽可能保留原文的信息和语言特征;如果翻译的目的是为娱乐读者,那么译者可能需要注重译文的流畅性和生动性。

在确立翻译目的后,译者需要根据不同的翻译目的选择合适的翻译方法。

例如,如果翻译的目的是为了传达原文的形式和内容,那么译者可以选择直译的方法;如果翻译的目的是为了使译文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那么译者可以选择意译的方法。

在翻译实践中,目的论可以帮助译者提高翻译精度。

译者可以根据目的原则,判断哪些翻译策略是必要的,哪些是不必要的。

例如,在翻译科技文献时,译者需要注重术语的准确性和语言的规范性;在翻译广告时,译者需要注重语言的生动性和感染力。

通过运用目的论指导翻译实践,译者可以更好地实现翻译的目的,提高翻译精度。

目的论在英汉互译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通过理解原文的目的和意图,确立自己的翻译目的,选择合适的翻译方法和运用目的论指导翻译实践,译者可以更好地实现翻译的目的,提高翻译精度。

因此,目的论是英汉互译中不可或缺的理论指导。

目的论指导下的《立法者》英汉翻译策略探讨

目的论指导下的《立法者》英汉翻译策略探讨

目的论指导下的《立法者》英汉翻译策略探讨本文基于目的论(Skopos theory)的理论框架,探讨如何有效地翻译《立法者》(The Lawmaker)一书。

《立法者》是由美国哈佛法学院教授、著名法律史学家约翰·兰格顿·比尔编写的一本介绍古希腊和罗马法律起源及其对西方法律传统影响的书籍。

本文将根据目的论理论,通过制定翻译策略来提高翻译质量。

一、目的论理论介绍目的论理论认为,翻译的最终目的应该是满足接受者的需求和目的,而非仅仅是将源语言的内容直译成目标语言。

因此,翻译必须由文化、历史和社会背景等诸多因素影响,以满足接受者的期望需求。

目的论理论提出了三条重要的原则:文化接近原则、功能等效原则和专业接近原则。

其中,文化接近原则强调了在翻译的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在文化传统和价值等方面对接受者造成困惑;功能等效原则则强调翻译必须达到接受者的期望目的;专业接近原则则强调在翻译专业术语时,应该尽可能准确地反映源语的专业性质。

目的论理论的实践效果已经在学术和商业翻译中得到了证实和应用。

二、《立法者》翻译策略1. 语言风格和用语选择《立法者》一书涉及到古希腊和罗马法律,这些法律术语并不常见且不容易理解,因此在翻译该书时需要在使用的词汇和语言风格方面注意到读者的文化背景。

在接近翻译时,应当尽量保留原文中与文化相关的信息。

在功能等效原则的指导下,应该使用目标语读者最熟悉的词汇和术语,以便读者良好的阅读体验。

2. 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在其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方面,古希腊和罗马法律已成为世界各地普遍实行的法律基础。

翻译者需要在文化接近原则的指导下,尽量降低翻译过程中对读者文化传统和价值观造成的困惑。

如果在翻译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概念并非接受者所熟悉的,则需要做适当的解释和解读。

3. 适当的加注《立法者》一书涉及的一些法律术语及其解释可能并不容易理解,因此需要在目标语版本中增加一些注释或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准确地理解翻译内容。

目的论视角下的直译法

目的论视角下的直译法

目的论视角下的直译法
在目的论视角下,直译法的优势在于能够保持原文的风格和特色,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原文所传达的信息和情感。

同时,直
译法也有助于保持跨文化交流中的语言特色和习惯用法,促进不同
语言和文化之间的沟通和理解。

然而,直译法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比如在翻译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语法结构不通顺或者表达不够自然的
情况,这就需要译者在保持忠实性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

总的来说,目的论视角下的直译法是翻译过程中常用的一种策略,它注重对原文意思的准确传达,同时也要考虑到目标语言读者
的阅读体验和习惯,以达到最佳的翻译效果。

在实际翻译中,译者
需要根据具体的语境和要求,灵活运用直译法,并结合其他翻译策略,以实现翻译的最佳效果。

浅谈目的论指导下的法律翻译

浅谈目的论指导下的法律翻译

浅谈目的论指导下的法律翻译【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在目的论指导下的下法律翻译问题【关键词】目的论法律翻译随着各国间政治、经济、科技、贸易、商业、教育、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日益频繁,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中国不仅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国,同时也是世界上的立法大国。

现在已经有包括宪法在内的重要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性法规等3 000多部,近几年更是以每周制定一部新法的速度递增(潘庆云,1997)。

因此,法律翻译的迫切性更加显著。

长久以来翻译界一直就翻译标准进行了长期的争论,是采用"直译"与"意译"、"归化"与"异化"、"可译"与"不可译"。

以往的研究大多从微观的角度进行,忽视了法律文本翻译应该重视的法律文本的功能及翻译的目的(李克兴、张新红,2006)。

然而任何交际行为都有意图或目的,书面文本的意向性尤其突出(张新红,1998)。

1971年,赖斯在《翻译批评的潜力与制约》一书中,虽然坚持以原作为中心的等值理论,但是在实践中发现有些等值是不可能实现的并且也不需要刻意追求实现的。

因此,赖斯认为译者应该优先考虑译文的功能特征而不是对等原则。

1978年赖斯的学生弗米尔(Hans Vermeer)在《普通翻译理论的框架》中,率先提出重社会文化及交际功能的翻译目的理论,摆脱了以原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束缚,提出了目的论(Skopos Theory),奠定了德国功能主义的理论基石。

目的论突破了对等理论的局限,打破了以原文为中心的等值翻译理论,更加注重译文的功效及译者的主功能动性,为翻译工作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及方法策略。

Skopos Theory在希腊语中表示"目的""目标"。

奈达认为决定翻译的首要因素是"目的"(Nord, 1997:27)。

目的论认为,"译者的任务是为了一个既定的目的在不同的语言和文化群体之间搭起一座理解的桥梁",这个理论的中心是任何行动都是有其目的,行动执行者要根据实际环境等因素选择一种最恰当的方式方法来达到其预定的目标。

目的论在法学著述翻译中的运用

目的论在法学著述翻译中的运用

第26卷第2期2007年4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Zhengzhou I nstitute of Aer onautical I ndustry Manage ment (Social Science Editi on )Vol .26No .22007.4收稿日期:2007-01-31基金项目:浙江林学院科研发展基金资助项目(2005FK41)作者简介:尹延安(1977-),男,湖北荆州人,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英汉对比法律语言学与法律翻译。

目的论在法学著述翻译中的运用尹延安(浙江林学院,浙江 临安 311300)摘 要:翻译目的论作为功能翻译理论的核心,是一种从翻译行为的目的性出发来决定翻译策略的理论。

而法律翻译也应该是建立在特定目的之上的行为。

文章以目的论的三个法则为基础,探讨翻译主体的意图性、译文的可接受性和文化的特殊性在法学著述的翻译策略选择和译文质量控制上的作用,并具体讨论法学著述翻译中的几种翻译失误。

关键词:翻译目的论;翻译策略;法律翻译;翻译失误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750(2007)02-0103-03 在法律翻译繁荣发展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法律翻译在质量上存在的问题。

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法律翻译有着不可逾越的文化间隙。

另外,目前的法学界与语言学界在法律翻译的问题上缺少一种沟通,更谈不上理论上的争鸣。

由此,本文从语言学的角度阐述法律翻译中的理论支撑,并以实例来分析法学著述翻译中的问题,以期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

一、翻译目的论翻译目的论(skopostheorie )和翻译行为论是德国功能派翻译学家Reiss,Ver meer 和Nord 等提出的功能翻译理论的核心内容。

该理论的核心原则是“目的准则”:“任何翻译行为都是由翻译的目的决定的,简而言之,就是‘翻译的目的决定翻译的手段’。

”[1]该理论超越了传统的“等值”或“等效”的翻译观,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译学界的“直译”和“意译”、“动态对等”和“形式对等”、“异化”与“归化”的二元对立。

浅析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的发展

浅析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的发展

功能主义目的论在翻译中的发展分析1、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分析功能翻译目的论的发展历程,探讨其在翻译理论和实践中的影响和应用。

功能主义作为一种重要的翻译理论,强调翻译目的和功能在翻译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突破了传统对等翻译理论的束缚,为翻译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

本文将探讨功能翻译理论的起源、发展、主要观点和实际应用,旨在为翻译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提供启示和贡献。

本文将回顾功能翻译目的理论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梳理其理论背景和演变过程。

本文将阐述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的主要观点,包括翻译目的的决定性作用、翻译策略和方法的选择以及翻译功能的实现。

接下来,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和实际应用,分析功能主义翻译目的理论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并探讨其在不同领域和语境中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总结功能翻译目的论的理论贡献和现实意义,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2、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的理论基础功能翻译目的论是翻译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观点,其核心思想是翻译活动应以目的为基础,即翻译的目的和功能决定翻译策略和方法的选择。

这一理论的基础可以追溯到几位著名翻译学者的研究成果。

奈达的“动态对等”理论为功能翻译目的论奠定了基础。

奈达认为,翻译不仅仅是语言的转换,更是文化和信息的传递。

他强调,翻译应努力在译语中产生与源语相同的效果,即动态对等。

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信息的准确传递,还包括情感、风格和文化背景的传递。

福尔摩斯的“翻译学派”理论也为功能翻译目的论提供了理论支持。

福尔摩斯将翻译视为一种创造性行为,强调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主体性。

他认为,翻译策略应该根据目标受众的需求和期望来确定,而不是机械地照搬原文。

Reiss和Vermeer的“功能增值翻译”理论进一步发展了功能翻译目的论。

他们提出了翻译行为的三个基本要素:目标、任务和操作,强调翻译应根据具体的翻译目的选择合适的翻译方法和技巧。

功能翻译理论的理论基础是多元的,它融合了多位翻译学者的理论成果,形成了一个以目的为导向的翻译理论体系。

浅析翻译目的论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

浅析翻译目的论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

浅析翻译目的论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翻译在促进跨文化交流、推动知识传播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翻译目的论作为一种重要的翻译理论,为翻译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和启示。

本文将对翻译目的论进行简要介绍,并深入探讨其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包括在商务翻译、文学翻译和科技翻译等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分析其优势和局限性,以期为翻译工作者提供更有效的翻译策略和方法。

一、翻译目的论概述翻译目的论(Skopos Theory)由德国功能学派学者弗米尔(Hans J Vermeer)于 20 世纪 70 年代提出。

该理论认为,翻译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翻译目的决定了翻译的策略和方法。

翻译目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传递信息、引起情感共鸣、促进商业交易等。

在翻译目的论中,“目的法则”(Skopos Rule)处于核心地位,即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

此外,还有“连贯性法则”(Coherence Rule)和“忠实性法则”(Fidelity Rule)。

连贯性法则要求译文在目标语文化和交际环境中具有可读性和可接受性,能够使接受者理解;忠实性法则则指译文要与原文保持一定的联系,但这种联系的程度和形式取决于翻译的目的。

二、翻译目的论在商务翻译中的应用商务翻译涉及合同、商务信函、产品说明书等多种文本类型,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促进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达成交易。

在商务翻译中,翻译目的论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术语的准确翻译商务领域有大量的专业术语,准确翻译这些术语对于传达准确的商务信息至关重要。

翻译目的决定了术语翻译的方法。

例如,如果翻译的目的是为了让目标读者快速理解文本的主要内容,对于一些复杂的术语可以采用意译的方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如果是为了保持法律文件的严谨性和权威性,则可能需要采用直译或音译加注释的方法,以确保术语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2、文化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商务文化方面存在差异。

浅谈翻译目的论

浅谈翻译目的论

浅谈翻译目的论一、本文概述翻译目的论是一种重要的翻译理论,它强调翻译活动应基于翻译的目的和目标受众的需求进行。

本文将对翻译目的论进行深入探讨,首先概述其基本概念和核心思想,接着分析其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影响,并探讨其优缺点。

本文还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翻译目的论在文学、商务、法律等领域翻译实践中的实际运用,以期对翻译工作者和翻译学习者提供有益的启示和指导。

翻译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一种有目的的交际行为,翻译的目的决定翻译的策略和方法。

翻译过程不仅仅是语言之间的转换,更是文化、语境和交际意图的传递。

因此,翻译者需要根据翻译的目的和目标受众的需求,选择适当的翻译方法和策略,确保译文能够准确传达原文的意义和意图。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阐述翻译目的论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旨在为翻译工作者和翻译学习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翻译目的论的平台。

本文也将对翻译目的论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对翻译领域的未来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翻译目的论概述翻译目的论(Skopos Theory)是一种重要的翻译理论,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德国,由汉斯·弗米尔(Hans Vermeer)提出,并由其后的学者如诺德(Nord)等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这一理论的核心观点是:翻译的目的决定了翻译的策略和方法。

换句话说,翻译并非简单地从一种语言到另一种语言的文字转换,而是一种有目的、有意图的跨文化交流活动。

翻译目的论强调,翻译的首要原则是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这包括译文的交际目的、使用目的以及翻译过程中译者的目的。

因此,翻译的目的决定了翻译策略的选择,也影响了翻译过程中的具体操作。

例如,如果翻译的目的是为了传递原文的信息,那么译者可能会采用直译的策略;如果翻译的目的是为了让目标读者更好地理解原文的文化背景,那么译者可能会采用意译或解释性翻译的策略。

翻译目的论还提出了“功能对等”的概念,即译文在目标语言文化环境中应该具有与原文在原语言文化环境中相同或相似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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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目的论指导下的法律翻译
【摘要】本才子毕业论文主要探讨在目的论指导下的下法律翻译问题
【关键词】目的论法律翻译
随着各国间政治、经济、科技、贸易、商业、教育、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日益频繁,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中国不仅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国,同时也是世界上的立法大国。

现在已经有包括宪法在内的重要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性法规等3 000多部,近几年更是以每周制定一部新法的速度递增(潘庆云,1997)。

因此,法律翻译的迫切性更加显著。

一、目的论的提出
长久以来翻译界一直就翻译标准进行了长期的争论,是采用"直译"与"意译"、"归化"与"异化"、"可译"与"不可译"。

以往的研究大多从微观的角度进行,忽视了法律文本翻译应该重视的法律文本的功能及翻译的目的(李克兴、张新红,2006)。

然而任何交际行为都有意图或目的,书面文本的意向性尤其突出(张新红,1998)。

1971年,赖斯在《翻译批评的潜力与制约》一书中,虽然坚持以原作为中心的等值理论,但是在实践中发现有些等值是不可能实现的并且也不需要刻意追求实现的。

因此,赖斯认为译者应该优先考虑译文的功能特征而不是对等原则。

1978年赖斯的学生弗米尔(Hans Vermeer)在《普通翻译理论的框架》中,率先提出重社会文化及交际功能的翻译目的理论,摆脱了以原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束缚,提出了目的论(Skopos Theory),奠定了德国功能主义的理论基石。

目的论突破了对等理论的局限,打破了以原文为中心的等值翻译理论,更加注重译文的功效及译者的主功能动性,为翻译工作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及方法策略。

二、目的论
Skopos Theory在希腊语中表示"目的""目标"。

奈达认为决定翻译的首要因素是"目的"(Nord, 1997:27)。

目的论认为,"译者的任务是为了一个既定的目的在不同的语言和文化群体之间搭起一座理解的桥梁",这个理论的中心是任何行动都是有其目的,行动执行者要根据实际环境等因素选择一种最恰当的方式方法来达到其预定的目标。

因此,翻译作为一种行动,译者也会根据其翻译目的,参考所有的有关因
素进而决定最合适的翻译策略。

就如目的论者所认为的"任何翻译行为都是由翻译的目的决定的,所有翻译活动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目的原则,即目的决定翻译策略"(Nord.2001)。

这样看来,翻译策略方法的选择关键在于翻译的目的。

这个目的决定了译者需要采用何种翻译方法和策略来产生功能上可满足的结果。

因此,在目的论中,译者必须要清楚明白为什么要翻译原文以及译文所要产生的功能是什么。

目的论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目的原则、连贯原则、忠实原则。

其中,目的规则高于其他规则,在如何评判翻译行为和信息传递成功与否时,需要考虑到"连贯规则"与"忠实规则"。

三、法律英语的特点
法律作为一国司法、法制体系的文字表现形式,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尊严与地位同时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具有严谨性、准确性、权威性及专业性的特征。

从词汇角度分析,法律英语中使用了大量的专业术语,主要有两类:只有在法律英语中使用的特殊词汇(plaintiff 原告,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另一种为特殊法律意义的普通词汇(commission佣金);当代法律英语的基础是普通法,普通法的基础是中世纪时罗马教会实行的罗马法,而罗马法是用拉丁文写成和实施的,因此当今的法律英语中留下了许多拉丁词(facto fort事实上的侵权行为,proviso限制性条款)。

自诺曼征服以后,英国长期处于法国政府的统治下,法语成为英国上层社会及法律用语(statute法令,assize巡回审判)。

当今普通英语的词汇主要来自古代及中世纪的英语,大部分的英语词汇的意义与中古世纪不同,用法也不尽相同,但是法律英语中这类词汇的意义和用法依然按保持不变(therein before在此文以上部分,whereto 对于那个)。

从法律英语的句法角度分析,法律英语多用长句、复杂句,通过各种修饰语成分涵盖所有的条件,使得法律条文更加完善。

从法律文本角度考虑,法律英语是所有文体中最正式的。

(刘晓丹,2007)
四、目的论原则在法律中的应用
法律翻译主要两大功能,一是为政府、组织及个人提供一国的法律信息,二是为在异国投资、交流的外国人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此基上,译者自行根据翻译的目的采取一些列具体的翻译策略与方法。

(汪金凤, 周俊飞,2009)
1.目的原则的应用
例如在进行中文法律的英译时,译文的接受者或为英国人、美国人、加拿大人
或其他的英语使用者或非英语使用者,译者要根据具体的接受者的国籍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译文。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CLA译为"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and Capacity for Civil Activity." 事实上这个译文必不是一个地道的英语表达方式,在英国法律中"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应译为"passive capaity"和"active capacity";而在德国民事法中,应译为"capacity for rights"与"disposing capacity"。

在此情况下,译文接受者的国籍决定了要采用何种译文。

2.连贯原则的应用
连贯原则又名"篇内一致,",即译文应与接受者的处境是相关的,译文需要与接受者的交际场景、文化与知识水平相适应。

佛米尔认为,任何文本都具有提供信息的功能,接受者从中接收其感兴趣或重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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