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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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京地税地[2008]202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20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略)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汇总表(略)3.分经济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略)4.分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略)二○○八年八月七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以下两税合并简称“房土税”)征管工作,摸清我市房土税税源底数,市局决定开展房土税税源清查工作。

为保证清查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工作的目标(一)摸清全市房土税税源底数,为税收征管打牢基础;(二)完善房土税税源登记,清理各种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不实等问题;(三)及时查补房土税税收征管漏洞,并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二、清查工作的范围本次清查工作的范围是全市所有房土税纳税人占用的房屋、土地,主要包括房土税入库信息、税源登记信息和土地交易信息(包括企业契税完税信息和国土局的土地出、转让信息)。

企业申请困难性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条件及资料

企业申请困难性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条件及资料

企业申请困难性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条件及资料一、困难性减免房产税的条件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规定,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的,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困难性减免房产税:(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臵,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困难性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条件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的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的,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困难性减免土地使用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下同),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因破产、停产(业)等原因而导致土地闲臵(如土地已用于出租、抵押等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土地闲臵情形),纳税确有困难的。

(四)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且当期(是指申请减免年度的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纳税确有困难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10.13•【字号】京财税[2000]1718号•【施行日期】200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在最近税收征管过程中,反映出许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政策和征管问题。

为保证三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无原值房产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对于企业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且属1995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仍按(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规定房屋估价标准执行;1995年(含1995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企业自建房暂按下列房屋估价标准执行:钢结构、钢混结构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砖混结构按每平米1100元计算;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按每平米500元计算。

对于企业外购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以上房价是按余值计算的,均不再减除30%。

城市房地产税比照此规定办理。

二、关于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确定问题。

纳税人出租房屋,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租金收入,是指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所有收入,不包括能够单独计算,并上交有关部门的水、电费用等。

三、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确定问题根据(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的规定精神,对于制冷供暖系统、消防系统、监视系统、电子防盗系统、闭路电视和有线电视系统等设施,应一并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房产税(从租)困难减免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

房产税(从租)困难减免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

房产税(从租)困难减免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
一、电子税务局申请困难减免
1.登录电子税务局
2.进入申请模块
路径: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税收减免申请
3.减免事项信息中:征收项目选择“房产税”,受理税务事项选择“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然后点击右上角按钮“下一步”。

4.税收减免核准中:征收项目选择“房产税”,有效期起、止选择“2020-02-01”、“2020-03-31”,征收品目选择“从租计征”,减免征类型选择“免征”,然后点击右上角按钮“附送资料”。

5.附送资料上传,序号1、2的资料必报。

点击右上角按钮“下一步”。

6.完成申请,等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电子税务局税源维护
1.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页面,可查看文书办理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地使⽤税具体征税
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号:国税发〔1999〕44号
颁布⽇期:1999-03-12
执⾏⽇期:1999-03-12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地使⽤
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44号 1999年3⽉12⽇)
近接⼀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19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地使⽤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变很⼤变化,在实际执⾏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房产税、⼟地使⽤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

⼆、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提出⽅案,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农林牧渔业⽤地和农民居住⽤房屋及⼟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地使⽤税。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99.03.12,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4.15。

北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流程

北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流程

北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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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房产税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分)局根据本公告和相关文件要求,自行发布本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9月1日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15日制定颁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将《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65号文件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修正)废止,于2016年6月28日颁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对我市房产税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节企业所得税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第(三)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第二节营业税一、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六)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三)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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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标 签】减免房产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
【业务主题】房产税
【来 源】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下放我市城镇土地使用 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我局发布该公告。

二、纳税人应向哪级税务机关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 根据公告第一条,纳税人符合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全部停产、遭受自然灾害情形,造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困难,可以向主管税务所提 出申请,并由区县(分)局审批;除上述困难情形以外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区县(分)局审核,由市局审批。

三、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规 定,提交以下资料: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2.《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4.《北京市地 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二)》;5.资产负债表、利润表;6.银行对账单;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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