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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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存在的界定以及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不法侵害”存在的界定以及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度 , 对 其死 亡 则 持 过失 的态 度 。所 以 , 对其 以故 意 而 应
伤 害 ( 人死 亡 ) 致 罪定 罪 。 第 五种 意 见认 为 , A 行为 属 于 防卫 过 当 . 定 过 张 应
失致 人 死 亡罪 。张 A 在实 施 防卫 某 左 上腹 部 , 并 趁机 逃跑 。 某 、 某追 逐 王 吴
“ , 客 。存 在 的 界 定 不 去侵 。 以及防卫遗当l罪遗形式 ; 『 皇

文 李 凡 章 赵 ◎


基 本 案情
面 对不 法 侵 害 的任 何一 个 人 , 可 作为 防卫 对象 。只不 都 过 其 防卫 明显 超 过 了必 要 的 限度 , 造成 防卫 过 当 。 过 对 当行 为 ,张 A 主观 上 持有 间 接故 意 ,所 以造 成刘 某 死 亡。 在其 主 观故 意 之 内 , 定故 意 杀人 罪 。 应
共 同寻衅 滋 事 行 为 , 于 违 法行 为 , 有 不法 侵 害性 和 属 具 社会 危 害性 。 某追 上 来 对 张 A进 行拦 截 , 寻衅 滋事 刘 是
的惯 常手 段 , 是共 同侵 权 的组 成 部 分 , 而也 具 有不 法 因
侵害 性 和社 会 危 害性 。
) A 为 免 受 共 同 的 不 法 侵 害 , 刀刺 向 刘 某 属 张 用
于防卫 行 为
某死 亡应在其 故意之 内 , 行为应 定故 意杀人罪 。 对其
第 三种 意 见认 为 , A行 为 属 于 防卫 过 当 , 定故 张 应 意 杀人 罪 。 由 : 理 五人 共 同形 成 了对 他人 实 施 寻衅 滋 事 的不 法 侵 害 故 意 . 以 五人 行 为 具 有 整 体 性 , 同性 , 所 共 任 何 一人 的行 为都 可 作 为共 同侵 害行 为 来 对 待 。 张 A

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防卫过当有免责情形吗0403

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防卫过当有免责情形吗0403

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防卫过当有免责情形吗?防卫过当在法律上的表现是要求其在实施正当防卫的情况下,行为超过明显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而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防卫过当的客观要求就是要超过必要的限度和造成重大的损害才能构成防卫过当。

按刑法规定当事人在实施了防卫过当后受处罚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的存在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它是正当防卫的基础条件也是构成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特征。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构成防卫过当的基础条件的不法侵害不能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只能是那种不法侵害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并还要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这样的特征犯罪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才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有两种情况:1,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

2,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三)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进行制止,但不能对没有实施的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之所以有的防卫构成正当防卫,有的防卫构成防卫过当,就是看防卫行为强度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

(四)防卫出于防卫的认识与防卫的目的防卫须出于防卫认识与目的是防卫过当成立的条件之一。

防卫作为人类有意识有意志的一种活动,其合法成立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

如何理解刑法第二十条防卫过当

如何理解刑法第二十条防卫过当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理解刑法第二十条防卫过当核心内容:什么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是什么?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防卫过当?以下由赢了网编辑为您介绍相关知识,帮助您更好的把握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和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概念、特征及罪过形式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

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

害罪 , 条文虽然未 明确规 定其罪过形式 , 而从 其立法精 神分析 、 应为过失罪过 。如苏联刑法第 15条 、 条 的规定和朝鲜刑法 0 1 1 1
第 16 、2 1 条 12条 的规 定 。 第 四种 情况是 以分则 规范单 独将 防卫 过 当规定 为故 意犯
二、 防卫过 当中存在直接故 意的罪过 形式
CANGS ANG

论 2 当的
董 朋春 摘 要 刑法的 防卫过 当将 防卫行 为规定为 :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 主客观相 一致 的原则 , “ ” 防卫过 当只有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 负刑事责任。 才 法律用 简洁 的语 言或直接或 间接地规定 了防卫过 当成 立的客观方面 , 主体要件 以及处 罚原则 , 却唯独对 防卫过 当成立 的犯罪主观方面只字不提 。 对于 防卫过 当的罪过形式, 目前在理论 界存在着诸 多的 争议。我们认为 防卫过 当的主观 罪过形 式主要包括 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 当不法侵害人对 防卫人实施连续 但 侵害 的场合应 当包括直接 故意这 一罪过形式。 关键词 防卫过 当 间接 故意 直接故意 过失
1 . 从理论 角度论述防卫过 当中存在 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 有些学者认为 :直接故意排 除于防卫 过当主观罪过形式之 “ 罪。例如 阿尔 巴尼亚刑法典第 13条规定 : 因超过 正当防卫的 外 ,其主要理 由是防卫的动机 和 目的与犯罪的动机和 目的不能 1 “ 范围, 而故意重伤他人身体 的, 处三年以下监禁 。”J 判 【 l 同时存在于一个人的头脑 中。 这是一种误解。 虽然直接故意的防 2我 国刑法学界 的理论分歧 。 . 卫过 当行为人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 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重 大损 我国刑法对防卫过 当的罪过形式并未作 出规定 ,刑 法学界 害 , 希望 这种结果 发生 , 仍 但这种行 为的犯罪性不 能否定其 防卫 众说纷纭 , 莫衷一是 。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 性, 殊不知进攻也是一种防御 。 实际上防卫过 当本身就有行 为的 ( ) 忽大意 的过失说 。 1疏 认为防卫过 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 疏 防卫性和犯罪性 , 二者并非互 相矛盾 , 防卫性体现在制止不法侵 忽大意 的过失 。例如 ,防卫过当 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 大意的 害上 , “ 犯罪性则体 现在 明知行 为过当而希望其 发生 。”1 [ 6 显而易 过失 ” 具体表现 在: 。 防卫者在对不法侵 害行为实行正 当防卫时 , 当预见 自己的行为可能会 超过正 当防卫 的必要 限度 ,造成不 式不排除直接故 意的可能性 ,并且防卫过 当主观上表现为直接 应有 的危害 , 防卫者 由于疏忽大 意却没 预见到 , 而 以致超 出了必 故意的情况仅存 在于不法侵害人对防卫人实施 了连续侵害 的案 要 限度 , 造成 了不应有 的危害[ 2 1 。 例 中。 之所 以造成这种误解 , 由于对“ 是 直接故 意” 防卫 目的” 和“ () 2故意说 。 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在任f, g 隋况下都是故 意的行 的理解 有偏差造成 的。 为。正 当防卫人为了合 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所采取 从 理论 角度分析考察行 为人在 实施 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是否 的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 为也是故意 的。 防卫过 当, 是防卫 出于直接故 意 , 关键要 看 : 1行 为人 是否认识 到了危害社会 的 ()

我国刑法防卫过当概述

我国刑法防卫过当概述

我国刑法防卫过当概述防卫过当在正当防卫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1997年刑法进一步加强了防卫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的防卫权。

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司法人员在界定防卫过当的案件时,存在着一些偏差甚至错误认识,本文从防卫过当的基本理论出发,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防卫过当进行了研究分析,指出了关于防卫过当的具体含义以及认识,使这一概念得到深入理解。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特征(一)防卫过当的概念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所谓防卫过当,指对急迫不正的侵害,以防卫的意思实施反击行为,但其反击行为超过防卫限度的场合”;山中敬一认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

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防卫过当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二是防卫过当是指违反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三是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并且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从中国刑法对防卫过当的立法演变可以看出,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规定越来越严密,也越来越科学。

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规定还是比较科学的,但是第20 条第 2 款不宜作为防卫过当的定义。

该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该款的规定我们似乎可以认为防卫过当也是一种正当防卫,这种表述是不科学的。

防卫过当应该如此定义:“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基于此,可以把我国现行刑法第20 条第 2 款修改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防卫过当的特征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防卫过当具有防卫的前提,属于防卫行为的范畴。

二是防卫过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对过当结果上的主观罪过,这也是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

二、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一)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我们探讨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

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刑法》第20条在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的同时,也同时规定了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刑法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重大损害”作出界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偏差,也引起了罪与非罪的争议。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判定的一个界限。

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

但,它同样是一把双刃剑,认定不当时,将会起到极大的反效果,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一方面鼓励和指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不法行为做斗争,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另一方面也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特征(一)概念正当防卫(legitimate defence),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三)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防卫过当罪过形式新论

防卫过当罪过形式新论

至今 都没 有解 决 的难题 。 到底 哪 种观 点更 科学 。 符 更
收 稿 日期 :0 9 0 — 5 2 0 — 3 0
作 者 简 介 : 炜 (9 5 , , 西 莲 花 人 。 西 公 安 专 科 学校 法律 系教 授 , 究 方 向 : 法 学 ; 洁 (99 , , 朱 16 -) 男 江 江 研 刑 王 16 -)女 江西 安 福 人 , 江 西公 安 专 科 学 校 法 律 系副教 授 . 究方 向 : 法 学 。 研 刑
各种 观 点也都 能 自圆其 说 , 最终 谁 也 没有 说 服谁 , 防 卫 过 当 的罪 过 形 式 成 了刑 法学 中 的 哥德 巴赫 猜 想 ,
害社 会 的结 果 ,并 且 希望 或者 放 任 这一 结 果 发 生 的 心理 态度 。 刑法 第 1 5条规 定 :应 当预 见 自己 的行为 “
20 0 9年 5月
江 西公 安 专科 学校 学报
J OUR NAL OF J ANGXI UBU C EC I P S URI Y T C L GE 0L E
Ma 2 0 y 09No 3 S rNo.3Fra bibliotek . e . 1
第 3期 总 第 1 1 3 期
防卫过 当罪过 形式 新论
社 会 危 害性 , 犯罪 构 成理 论 上构 成 犯 罪 , 它 同时 在 但 又 是一 种 有利 于 社会 的行 为 ,所 以法 律 规定 不 负 责
刑 事责 任 ? 明确这 一 问题 , 要 我们 只有 根据 我 国刑法
防卫 的 限度条 件 修改 为 “ 明显超 过 必 要 限度 造 成 重
的 角度 去 解 析 , 卫过 当 的 罪过 形 式 只能 是 故 意 , 防 包括 直接 故 意 和 间接 故 意 。

防卫过当怎么判防卫过当如何处罚

防卫过当怎么判防卫过当如何处罚

导读:本文详细解读了防卫过当的判刑与处罚准则,包括判刑依据、判刑准则和认定标准。

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时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

一、防卫过当怎么判防卫过当如何处罚1.防卫过当,是指在进行正当防卫时,所采取的措施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3.具体判刑与处罚的轻重,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防卫行为的起因、所保护利益的性质、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如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1)将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第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2)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3)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5.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1)将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2)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3)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二、防卫过当的判刑准则在判断防卫过当的刑罚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防卫行为的起因:是否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所保护的利益是否合法、正当,且紧迫性如何。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程度。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以及当时的处境是否紧迫。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是否是由于不法侵害者突然袭击、防卫工具的选择受限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防卫过当。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于防卫过当的判刑,将依法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认定防卫过当的标准1.认定防卫过当,需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以及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等因素。

2.如果防卫强度和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当,则属于正当防卫。

3.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且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则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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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作者:陈红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7期
【摘要】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和重视。

而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防卫过当的必要构成要件,是研究防卫过当行为不可或缺的课题,但学术界对防卫过当行为主观罪过的表现形式存有较大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

【关键词】防卫过当;罪过形式;故意;过失
一、从“胡某平案”和“邓某国案”中引发对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探讨
(一)“胡某平案”情况概述[1]
2002年3月19日,被告人胡某平与同事张某因工作问题发生矛盾。

当天下午5时左右,张某朋友邱某拦住刚刚下班的胡某平并打了胡某平两个耳光。

胡某平即掏出一根钢筋条朝邱某的左胸部刺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邱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邱某在殴打被告人时并未使用凶器,其行为侵害程度较低,不会对被告人产生生命威胁,而被告人却使用凶器进行还击,致使被害人重伤,虽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却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二)“邓某国案”情况概述[2]
2011年1月26日,被告人邓某国与前来其家中讨债的龙某发生争执,龙某遭威吓后即打电话叫来其丈夫刘某帮忙。

后被害人刘某手持一根钢管击打被告人邓某国,双方扭打在一起。

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邓某国掏出牛角刀将被害人刘某捅伤。

被害人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邓某国受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国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纠纷,先持菜刀对前来索债的龙某实施威吓行为,在对方邀人前来帮忙时,便将牛角刀携带于身,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时就为与对方斗殴作了准备,具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

虽是被害人先实施侵害行为,但双方行为实质上是互殴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双方都应当就自己的非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人邓某国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属于防卫过当。

(三)案件探讨
上述两个案件案情极为相似,可为何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呢?笔者认为,这两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而在判断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时,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形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前述案例中,前者审理法院认为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并不排除故意,所以被告人即使在侵害行为发生前就已经预料到危害后果并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也不影响对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认定。

而后者审理法院则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理应排除故意,若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便认定为直接犯罪。

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案情相似,判决结果却不同的尴尬局面。

可见,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这一课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有着很大的探讨价值。

众多相似案件就是因为在主观罪过形式上认定不同,才最终导致定罪量刑上的轻重不一。

笔者下面将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

二、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争议
总体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间接故意与过失并存说[3]
此种学说主张,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

因为行为人在过失和间接故意的状态下,主观上没有犯罪目的,这并不违背正当防卫的目的合法性。

而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存在犯罪目的和动机的,犯罪目的和动机与防卫目的和动机相互排斥,无法并存,故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理应排除直接故意。

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二)故意与过失并存说[4]
该说的观点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能是故意,又能是过失。

其认为不应把直接故意排除于防卫过当罪过形式,因为防卫过当是行为的防卫性与结果的过当性的统一,兼顾着防卫性与犯罪性两重属性。

正是由于防卫过当行为本身就具有犯罪性,刑法才规定将其作为犯罪予以处罚。

所以,在直接故意罪过形式支配下的防卫行为依然符合防卫过当行为的特征。

(三)过失说[5]
该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

理由是:一方面,防卫过当与过失犯罪的法律性质一致,都属于结果犯。

另一方面,只有防卫行为造成实际的严重危害后果,才符合防卫过当结果犯的法律性质,这显然与故意犯罪的理论水火不容。

再者,合法且正当的防卫目的是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之一,这一点恰恰与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相悖。

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

(四)疏忽大意过失说[6]
该学说主张,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为防卫过当行为最主要的性质是防卫性,应该具有防卫的目的和动机,而其合法性和正当性与故意犯罪具有的非法性和犯罪性相互排斥。

并且,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应当只能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的合法性。

防卫者防卫过当的原因是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这种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

由上可知,刑法理论界学者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异见杂陈,有的观点甚至还决然相左,但谁也不能说服谁,使得这一课题成为刑法学理论中至今都没有解决的难题。

三、防卫过当罪过形式之我见
所谓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7]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罪过形式主要有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四种。

从防卫过当的主观心理来看,笔者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既不能是故意,也不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能是故意
故意即防卫人在防卫时明知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会发生重大损害,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由于合法且正当的防卫目的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此防卫过当也首先必须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和动机。

“在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进行正当防卫时,如果行为人以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或其他结果作为自己的行为目的,那他的防卫意图就是不正当的”。

[8]因此,如果防卫人利用防卫这一合法前提,明知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却仍然予以实施,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其行为实质已不是防卫,而是故意犯罪。

(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即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时,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会造成重大损害,因轻信能够避免而仍然实施。

不可否认,正当防卫是一个行为的运动过程,在防卫过程中,就认定防卫人已经预见自己的防卫行为有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显然束缚了防卫人的有效防卫,那让防卫人还能如何进行正当防卫。

因为不法侵害行为在终止之前,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加强侵害强度,对此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也必须随时随地发生变化。

在防卫行为终止之前,就认定防卫人已经预见到防卫行为的过当性,不符合防卫行为处于运动过程的特点。

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即防卫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此种罪过形式符合防卫过当成立的条
件,防卫过当的主观构成也只能是此种罪过形式。

因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防卫过当具体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紧迫状态下,出于慌乱、恐惧等心理,实施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

第二种基于是防卫人的认识错误造成的防卫过当。

防卫人由于对防卫工具、防卫手段等认识错误,导致其不能正确认识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在限度以内,殊不知该行为在事实上已经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而防卫人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的原因正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参考文献:
[1]http:///fulltext_form.aspx?
Db=pfnl&Gid=117463730&keyword=%e8%83%a1%e5%92%8f%e5%b9%b3&EncodingName=&Se arch_Mode=accurate,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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