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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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鲁商字〔2018〕222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18〕222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现将《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12月11日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主体在山东省内已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

青岛市可参照出台相关奖励政策,自行奖励。

第三条奖励内容(一)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二)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三)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对全省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新设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四)同时符合上述多个奖项条件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商发〔2018〕2号)条件的项目,可就高选择奖励金额,但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鲁财教〔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资金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六章绩效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编制、下达拨付和绩效监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评审立项、资金分配和组织验收,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含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以及中央驻鲁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政策效益,精准支持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大“双招双引”产业项目,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省财政厅《关于促进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设立加快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鲁财基金〔2019〕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报送的拟设立项目基金,省新动能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公司)根据市县实际拟设立的项目基金,以及其他围绕省委、省政府关注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拟设立的项目基金。

第三条项目基金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体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申请设立项目基金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省、市确定的重大“双招双引”产业项目。

2.被投企业股权结构清晰,且有股权融资需求;或项目企业资产结构良好,有债权融资需求,且具备引导基金退出的相关措施。

对于前期工作已全部落实,立项、土地、环评等各项审批手续齐备,能在近期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的新建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将优先给予支持。

3.被投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4.被投企业能够为基金投资提供安全规范的退出方式。

第五条项目基金既可由各市推荐并拟订基金设立方案,也可由新动能基金公司根据市县实际自主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

第六条项目基金设立流程:(一)各市推荐项目基金:1.各市财政局根据产业特点和重点项目情况,研究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项目所属省“十强”产业牵头部门。

2.新动能基金公司对各市报送的项目基金设立方案,择优开展尽职调查,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二)新动能基金公司自主设立项目基金:经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由新动能基金公司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鲁民〔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54号各省管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现将《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2023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l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省管社会组织发展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山东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省民政厅负责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鲁财资环〔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能源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能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2021年9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资金管理监督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开展国土勘探和治理相关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地质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利用和使用,基础测绘,土地综合整治和国土资源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04•【字号】鲁财办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规范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运作,加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3月4日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制度,进一步发挥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投入、持有、退出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可实施股权投资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是财政资金通过投资入股、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

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授权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受托管理机构实施投资管理。

第五条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实施范围第六条根据省政府授权,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由省财政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以及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近年来,山东省不断加大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的投入,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方面的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推动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切实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山东省将出台《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了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经费安排、开展管理等,为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一、招标程序《实施细则》规定,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的招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山东省财政厅结合当地实际招标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形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经费安排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的资金将由省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支持项目的重点技术研发、重大设备购置、示范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等内容,具体项目经费安排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查制定。

三、开展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省财政厅将负责统筹管理。

各投资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依据实施方案督促、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对发生的问题积极及时进行研究和解决。

四、财政补助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的完成情况符合要求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绩效补贴,按照项目计划预算实施情况进行补助,具体以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本《实施细则》将为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的招标采购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导,为山东省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支撑。

山东省将落实国家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的政策指导,坚持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最终实现经济结构优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鲁财农〔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4〕17号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现将《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财政厅2024年5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章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政策,编制省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资金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分配和管理上级下达和本级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要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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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 根 据 《 山 东 省 新 旧 动 能转 换 基金 管理
办 政 法 鲁 办 字 号 东 》

〔 201 8〕 4
)、
《山
省 人 民 政府 办 公厅关 于 进一 步 推 动 山 东 省
新 旧 动 能 转 换基 金 加 快 投 资 的 意 见 》 ( 鲁
关 政办 字 号 省 财政 厅 〔 2 0 1 9 〕 1 1 9
山 东 省 财政厅
年 2 0 1Βιβλιοθήκη 97 月 3 1 日 山 东省 新 旧 动 能 转换项 目 基金 管 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条 一 为充分 发挥 山 东省 新 旧 动 能
转换引 导 基 金 政 策 效 益 , 精 准 支 持 省 委 、
省 政府 关 注 的 重 大 “ 双 招 双 引 ” 产 业 项
4 1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公 报 2 0 1 9 年第 22 期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洋 产业 、 医 养 健康 产 业 等 新 兴 产 业 项 目 ,
突 出 支 持 绿 色 化工 产 业 、 现代 高 效 农 业 、
二 (

新 动 能基 金 公 司 自 主 设 立 项 目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基金 :
经项 目 所在地市 、

市 (
区)
政府 同
意后 ,
由 新动 能 基金公 司 提 出 项 目 基金 设
立 方案 。 公 司 根 据尽 职 调 查情况 , 自 主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
第三 章 运作模式
产业项 引 ”
目 。
2 . 被投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清 晰 , 且 有 股
权融资需 求 ;
或项

企业资产 结构
良好 ,
有 债权融 资 需求 , 且 具备 引 导基 金 退 出 的
相 关措施 。 对 于前期 工 作 已 全部 落 实 , 立
项 、 土地 、 环评等 各项 审 批手续 齐 备 , 能
% 20

市、

市 (

区)
引 导 基金 出 资 比
例 , 由 各市 根据 实 际情况 自 主确 定 , 但 不
低 于 省 级引 导 基金 出 资 比 例 。
第 四 章 基金投 资
第 十 条 项 目 基金重 点 投 资 省 委 、 省 政府 确 定 的 “ 双招 双 引 ” 重大 产业 项 目 、 各类创新型 企业 和省 级重点 人 才创新 创业 项 目 , 着 力 支持新一 代信息 技术 产业 、 高 端装 备产 业 、 新 能源 新材 料 产业 、 智 慧 海
能 基金管 理公司 ( 以 下 简 称新动 能 基金 公
司 ) 根据 市 县 实 际 拟设 立 的 项 目 基金 , 以
及其他 围 绕 省 委 、 省 政府 关注 的 “ 双招 双
引 ” 重 大 产 业项 目 拟设 立 的 项 目 基金 。
第 三 条 项 目 基 金纳 入新 旧 动 能 转 换
)、

于 促进省 新 旧 动 能 转换 基金 加 快设 立加 快
投 资 的 若干 政 策 措施 》 ( 鲁 财基金 〔2 0 1 9 〕
号 3

等有关政策规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办 法 适用 于 各市 财政局 向
省 财政厅报送 的 拟 设立 项 目 基金 , 省 新动
第 五条 项 目 基金既 可 由 各市 推荐并
拟 订基金设 立 方案 , 也可 由 新动 能 基金 公 司 根据 市 县 实 际 自 主 提 出 项 目 基金设立 方
案 。 第六条
项 目 基金 设 立 流 程 :
各 市 推 荐项 基金 一




1 . 各市 财政 局 根 据 产 业 特 点 和 重 点
会资 本合作 量 身 订制 , 基 金规模根据项 目
定 实 际确

第 九 条 项 目 基金政府 出 资部分 , 须
由省 、
市、

市 (

区 )
三 级引 导基金共
同 承担 , 出 资 比 例 一般不 超过项 目 基 金规
模 的 % 5 0

其中省级 引 导基金
( 不 含 各
市 出 资 ) 占 比 一般不 超过项 目 基金规模 的
项 目 情 况 , 研 究 提 出 项 目 基金 设立 方 案 ,
经 市 政府 同 意后 , 报送省 财政厅 , 同 时 抄
送项 目 所属 省 “ 十 强 ” 产业 牵 头部 门 。
2. 新 动 能 基金 公 司 对 各 市 报 送 的 项
目 基金设立 方案 , 择优开展尽 职 调 查 , 按 照市 场化 的 方式 , 自 主 进行 投 资 决策 。
在近 期 启 动 , 并在 规划 期 内 建成 的 新建项
目 , 省级 引 导基金 将优 先给 予 支 持 。
3. 被 投企业 依法 经 营 、
管 规 范 理

具有 健全 的 财务 管 理体系 。
4 . 被 投 企 业 能 够 为 基 金 投 资 提 供 安
全规范 的 退 出 方 式 。
省 政府 部 门 文 件 —
D R S P — 201 9 — 01 3003 5
山 东 省财政 厅 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 新 旧 动 能 转 换 项 目
基 金 管 理办 法 》 的 通 知
鲁 财 基 金 〔 2 0 1 9 〕 9 号
各市 政 财
局 :
现 将 《 山 东 省 新 旧 动 能转 换项 目 基 金 管 理办 法 》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认真 贯 彻 执 行 。
基金 管 理体系 , 执行有 关政策 规定 , 享 受
相 关优 惠 政 策 。
山 东省 人 民 政府 公报 2 0 1 9 年 第 2 2 期
4 0
第 二章 基 金设立
第 四 条 申 请 设立 项 目 基金 的 项 目 须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 属 于 省 、 市 确 定 的 重 大 “ 双 招 双
第七条
项 目 基金按照
政府 导 “


市 场 运 作 , 省 市 联 动 、 社 会 参 与 ” 的 原 则 , 采取政府 领 投 、 市 场 跟投 等方式 , 吸
引 社会资 本 , 积极支持重 点 项 目 落 地与 投
资 。 第 八条 项 目 基金采取认 缴制 , 由 省
级 引 导 基金 联合市 、 县 级引 导 基金 , 与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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