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实体会计——合并原则的争议与变革
审计 特别目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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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与特别目的实体
PART ONE
01
PART T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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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TH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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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F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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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进行信贷资产证券 化的目是获得大量的现金资 产,从而改善企业的现金流 状况。因此,改善现金流和 实现 资产的真实出售是发起 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现 实动机。另外,如果发起人 通过一定的手段掩盖了自己 与特殊目的实体的关联方关 系或者控制关系,那么特殊 目的实体便成为发起人转移 资产或者隐瞒负债的工具。 平安银行曾多次进行资产证 券化业务,2014年的小额消 费贷款证券化,以及2016年2 月新发行的持证抵押贷款证 券化,都显示其在资产证券 化业务方面的领先 地位。
表外融资
SPE的广泛运用是为公司的表外融资服务,可以避免举债和增发股票两种方式的缺点。以安然 公司为例,20世纪90年代后期安然以惊人的速度扩展业务范围,融资和投资巨大,但在短期内 难以产生充分的收益或现金,这给公司财管指标带来很大压力。通过增发新股也不是最优选择。 因为这会稀释股东权益,在募集资金项目尚未产生效益的前几年还会降低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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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公司与特别目的实体
特殊目的实体 SPE 是 一把双刃剑,既可以获 得有效的融资,又可能 被企业利用操纵财务报 表。安然公司破产的根 本原因就是利用“特别 目的实体”高估利润、 低估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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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公司与特别目的实体
从法律角度看,安然设立 SPE 及 SPE 从事的交易是 合法的。特殊目的实体的出现, 增加了沟通筹资者和投资者之 间关系的渠道,加快了社会资金的流通和周转。但站在 会计的 角度,SPE 很有可能成为企业粉饰财务报表的工具。实现发起 人的利益是 SPE 的最终目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 起人必须对 SPE 的信息进行报告。 报告的形式可以采取两种 途径:一是编制合并 SPE 的会计报表,在表内确认 SPE 的 资 产和负债;二是作为表外项目在注释中披露。同时会计处理还 要考虑发起人能否 把与 SPE 交易的利得和损失作为独立的 公允交易的结果进行处理。安然事件前,由 于会计准则没有对 SPE 做出一致的规范,仅有的准则也存在许多漏洞,于是 SPE 就 成为了企业隐瞒债务、提前确认收入和盈余管理的一种便 捷手段。依照美国会计准则 140 号规 定,合格的特殊目的实体(SPE)的资产 负债若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不并 入发 起公司的财务报表:1.SPE 与发起公 司严格划清界限;2.SPE 所从事的活 动不 超越设立时约定的范围;3.SPE 只持有金融资产;4.SPE 对非现金金 融资产的出售 或处分受到限制。但是 发起公司和 SPE 之间的交易产生的收 益和损失却可以确认为 现金流。因此, 熟悉金融技巧的安然利用了对 SPE 不 需要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漏洞, 运用 SPE 进 行 大 量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表 外 融 资,漏报、少报或 隐匿 负 债,通 过 关 联 交易和激进大胆的会计处理夸大收入 和利润。
[国研专稿]有关特殊目的实体(SPE)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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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研专稿]有关特殊目的实体(SPE)的思考2013-11-29摘要:在资产证券化日渐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的背景下,特殊目的实体(SPE)将迎来较大的发展空间,但随着SPE复杂度的明显提高,风险管理问题也更加突出。
特别是,次贷危机在某种程度上暴露了SPE风险管理的重大缺陷。
为此,本文从SPE 的发展溯源、动机分析、风险管理等角度入手,浅析了探讨了SPE的发展问题。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SPE)一、特殊目的实体(SPE)的溯源(一)定义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简称SPE),又称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是指为了特殊目的而建立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组织,其形式可以是公司、信托机构、合伙企业、法人团体等。
特殊目的实体的业务一般限于特定资产或负债的融资和收购。
从实践来看,它往往资产证券化中起到重要作用,建立SPE是证券化的中心环节,基本操作流程是从资产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处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自身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再将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偿还购买发起人基础资产的价款(图1)。
图1: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图SPE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主要目的和功能是主要是隔离金融风险(通常是破产风险,有时是具体的税收或管理风险)。
SPE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运作,能将高风险资产合法分离出来,并允许其他投资者分摊风险。
首先,尽管SPE的建立是代表发起人的利益,但SPE并不归发起人所有。
SPE主要依靠大规模举债,发起人只有很少的权益投资甚至没有投资。
其次,设立SPE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界定清楚的某个具体目标,随着目标的完成SPE也将随之解散,在其存续期间是否盈利并不重要。
再次,SPE必须在管理和所有权方面与发起人分离。
例如,在一项贷款证券化中,很多SPE作为单独的公司建立,其股份交给公益信托,SPE一般没有全职雇员和独立管理层。
SPE的经营活动在设立的协议和章程中就预先规定了,但在法律和财务上仍是一个独立个体。
资产证券化合并会计问题研究

资产证券化合并会计问题研究摘要:资产证券化结构化安排中,发起人与特殊目的实体往往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关系,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始终是会计理论界研究的重点和会计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根据fasb和iasc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发起人的合并问题进行了探讨,目的是为资产证券化会计合并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关键词:会计准则;特殊目的实体;可变利益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4-0106-01一、资产证券化合并会计问题的提出在资产证券化中,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的目的是剥离发起人的资产,使其满足法律和财务意义上“真实销售”的条件,以期实现发起人特定的财务目标。
为了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发起人通常会保留基础资产的一部分利益,因而发起人与spv往往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利益关系。
如果spv被纳入发起人的合并财务报表,那么无论是销售还是担保融资,随着内部交易的抵消,表外融资的愿望难以实现;而如果spv不被合并,又可能会误导发起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毕竟spv合并与否对发起人负债和收益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因此,spv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始终是资产资产化会计问题的研究重点。
二、国外资产证券化合并会计准则及评价spv的发起人通常只有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权益投资,独立的第三方虽然可能会拥有全部或大部分的权益投资,但是其出资人却不能享有一般出资人的权利,不拥有有实质性的决策权,其经营决策权通常都是依合同和协议约定的。
因而,spv的设立目的比较特殊,具有特殊的合并问题,不能套用一般实体的合并会计准则。
(一)美国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1、企业合并的一般原则——表决权原则1959年,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发布第5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51),构建了企业合并的一般会计框架。
arb51规定:某一会计主体的财务利益受它方控制(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股份),则应将其纳入控制方的合并财务报表,即所谓的“表决权法”。
合并会计报表:特殊目的实体

精心整理合并会计报表:特殊目的实体一、特殊目的实体的涵义要讨论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proposeentity,SPE)在何种条件下才能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就有必要先明确何谓特殊目的实体。
但是,当遍寻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告第12的描SIC12应依(!无独有偶,美国FASB于2003年发布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解释第46号(FIN46)本应对SPE有个界定,但它却只是特别地说明了“entity”(本文将其对应到中文的“实体”)指什么,因而巧妙地避开这个难点。
应该意识到,虽然目前还难以对SPE给出一个清楚的界定,但仍然可以大致地总结出SPE至少有以下几个特点:(一)SPE的设立与一般实体的设立有所不同,前者是专门为实现明确目的而设立的,而且有明确的协约;(二)一旦既定目的完成,SPE就有可能终止;(三)SPE通常不像一般实体那样有明确的股权设置(因为其不需要资本投入;即使需要也相对极小,更像一个壳)。
是一个二、SPE第27号的子公司。
考虑到取得的某子公司可能是为了出售,故而又指出,如果某子公司在取得时符合划分为持有以备出售的标准,那么就不应纳入合并范围。
很明显,这些规定中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界定子公司。
IAS27指出,子公司是被另一个实体控制的实体(合伙形式等实体也包括在内)。
那么,到底又如何来理解“控制”?IAS27认为,控制是一种统驭某个实体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借此从该实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
具体如何体现这种权利,IAS27采用了描述的方式来加以说明。
最为明显的例子是,拥有对方一半以上的投票权被假定为能够“控制”对方。
而这又很容易让人理解为母子公司之间应存在股权关系。
毫无疑问,在一般情况下作这种理解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出在“非一般情的合1998年GAAPIAS27(一)SPE就是说,报告实体按其特定经营需要,直接或间接地设立某个SPE。
比如,设立一个SPE主要为报告实体筹措长期资金以支撑其持续的、核心的经营活动;又比如,设立一个SPE来对外提供商品或劳务,而这些商品或劳务如SPE不提供,那么报告实体就得自己提供。
企业合并会计问题研究

企业合并会计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企业合并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
企业合并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迅速扩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也带来了复杂的会计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企业合并过程中的会计问题,探讨合并会计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以期为企业合并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本文将首先介绍企业合并的定义、类型和动因,明确研究范围和目标。
接着,分析企业合并会计的基本理论,包括合并会计的基本原则、合并方法和合并报表的编制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合并过程中的会计问题,如合并价格的确定、合并商誉的处理、合并后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等。
本文还将对企业合并会计的国际准则和我国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差异和原因。
结合具体案例,对企业合并会计的实践应用进行深入剖析,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为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促进企业合并的健康发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透明。
也为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二、企业合并概述企业合并,又称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法定方式和程序,组合成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的结果是,原有的企业法人资格可能消失,也可能继续存在,而新设的企业则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合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合并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照合并后法律主体的存续状态,企业合并可以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另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和负债,使其成为自己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而被合并的企业则失去法人资格。
新设合并则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新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均失去法人资格。
按照合并的方式,企业合并还可以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控股合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另一个企业的大部分股权,从而实现对被合并企业的控制。
合并会计报表:特殊目的实体--国际会计准则的视角

合并会计报表:特殊目的实体--国际会计准则的视角
朱海林
【期刊名称】《金融会计》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 一、特殊目的实体的涵义rn要讨论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ropose entity,SPE)在何种条件下才能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就有必要先明确何谓特殊目的实体.
【总页数】3页(P4-6)
【作者】朱海林
【作者单位】财政部会计司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合并会计报表的国际会计准则分析 [J], 唐亮;王朝晖
2.中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比较 [J], 谷雨薇
3.浅析特殊目的实体合并会计报表 [J], 张超
4.浅析特殊目的实体合并会计报表 [J], 张超
5.对合并会计报表若干问题的思考——我国《暂行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J], 祝焰;张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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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研究

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研究作者:廖萍来源:《财会学习》2015年第08期摘要:2014年我国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改变了对“控制”的定义并提出了“结构化主体”的新概念,其指出母公司所控制的主体应当包含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使得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得到延伸。
结构化主体作为金融工具创新在企业融资等方面发挥正面作用,但是也因为长期免于纳入合并而隐藏着较大的风险,其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鉴于我国缺乏对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的系统研究,许多企业对其认识也不够深入,本文详细介绍了结构化主体相关合并准则的演变过程,并进一步探讨了如何规范结构化主体的合并处理。
关键词:结构化主体;特殊目的实体;可变利益实体;合并财务报表“结构化主体”的概念最早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而与“结构化主体”含义相同的另一个名词叫“可变利益实体(简称VIE)”,是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使用的术语。
而两者的前身则是特殊目的实体(简称SPE)。
SPE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以及承祖人对融资租赁非资本化处理的浪潮,旨在实现特定目标,而并不关注存续期间是否盈利,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创新工具。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创新,SPE将应用到更加广泛或深入的领域,各国需要做的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制度来规范结构化主体的运作和披露,以达到兴利除弊的效果。
一、结构化主体相关合并准则演变过程导致结构化主体一度沦为某些企业进行表外融资、财务舞弊工具的主要原因是结构化主体是否或者何时应被纳入发起人的合并财务报表存在争议,因为结构化主体的设立目的比较特殊,合并结构化主体可能会妨碍其目的的实现。
例如,发起人为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隔离破产风险而设立SPE,若合并发起人和SPE的报表,将不能达到期望的财务目标,而且合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发起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却因为破坏“破产财产隔离”的效力而损害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
然而安然事件以及后来的雷曼兄弟公司破产和金融危机的爆发都为SPE敲响了警钟。
合并会计报表中合并范围的规定

合并会计报表中合并范围的规定2001年12月美国“安然事件”掀起的轩然大波,实质上是对合并范围提出了挑战。
安然公司不恰当地利用“特别目的实体”(SPE)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不纳入合并报表的会计惯例,将本应纳入合并报表的三个“特别目的实体”排除在合并报表编制范围之外,导致1997至2000年期间高估了4.99亿美元的利润,低估了数亿美元的负债。
鉴于合并范围对会计信息的重大影响,各国都应该吸取这个教训,合理确定合并范围,做好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第一步。
本文拟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做以下探讨。
一、我国目前有关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规定我国财政部于1995年2月发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要求“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其中包含了基于“多数股权”即“实质控制”的合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指出了不必进行合并的六种情况。
1995年7月财政部印发了具体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的征求意见稿。
1996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规定:(1)当子公司资产总额、当其销售收入和净利润额按照给定的标准公式计算得出的比率均在10%以下时,根据重要性原则,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2)对于特殊行业(指银行和保险业)的子公司,可以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但其会计报表必须作为企业集团财务报告的附件予以披露。
二、对于我国相关规定的粗浅建议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转轨时期,会计所处的经济环境不甚发达,会计准则制定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和创新。
笔者认为,为了规范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加强合并会计报表的规范性和可比性,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对于上述规定尚有以下几点有待完善:1、特殊行业的子公司不应排除于合并范围之外。
理由是:(1)随着现代企业集团的发展,跨行业合并已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实,正如早已司空见惯的多行业经营的单一企业的报表信息有用一样,合并了与母公司经营业务性质不同的子公司的信息也应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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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事件揭示了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许多企业利用表外业务进行融资、租赁、转移金融资产、套期或其他商业活动,这些活动通常涉及不被合并的、经营目的有限的实体,即特殊目的实体(以下简称spe)。
正如《财富》杂志所称,“想要在财富500强中找到未使用spe 的公司恐怕是困难的。
”spe之特殊,一是其资本结构特殊,即筹建它的公司通常只在其中拥有很少甚至没有投资,资金来源除了少数外部投资,主要依靠大规模举债;二是其组织形式特殊,只有少数采取公司制,而大量的采用合伙制和信托形式;三是其存在目的特殊,局限于章程(合伙协议、契约)限定的某项业务,通常是从事与筹建它的公司相关联的交易。
随着安然公司轰然崩塌,投资者对spe的态度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一旦哪个公司被媒体揭露涉足spe,其股价便会下跌。
本文试图揭开spe的神秘面纱,探讨其核心会计问题——企业合并原则的争议与改革历程,并试图发掘对我国上市公司合并政策的启示意义。
一、spe的功能
(一)表外融资。
spe的广泛运用是为公司的表外融资服务,可以避免举债和增发股票两种方式的缺点。
以安然公司为例,20世纪90年代后期安然以惊人的速度扩展业务范围,融资和投资巨大,但在短期内难以产生充分的收益或现金,这给公司财务指标带来很大压力。
举债融资对于安然并非上策,因为大型项目的投资回收期较长,几年内难以产生足够付息的现金流来偿还利息。
巨额举债还会降低安然的债信评级,而安然作为能源交易商,维持自身的投资级地位至关重要。
通过增发新股也不是最优选择。
因为这会稀释股东权益,在募集资金项目尚未产生效益的前几年还会降低每股收益。
很可能基于上述考虑,安然选择了筹建spe 从事销售资产和套期交易等活动。
spe仅吸收少量的外部权益性投资者的资金,同时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或发行公司债券,这些债务往往得到安然的担保。
(二)风险隔离。
在竞争和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创新和拓展业务的要求十分旺盛,但这种要求与原有股东利益有时存在矛盾。
例如某从事石油精炼的上市公司处于市场成熟期,经营和收入比较稳定,其股东大多数是风险偏好程度较低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为了未来发展,炼油公司有进行石油勘探的需要,但是勘探具有较高的风险,可能违背现有股东的意愿。
为了隔离开发新业务的风险,spe应运而生,向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发行证券融资。
炼油公司将采矿权转让给该企业,同时保留购买权,如果勘探企业破产,炼油公司损失的仅仅是其所投入的有限资本。
如果炼油公司破产,只要勘探企业在法律上和实质上都是独立的,炼油公司的债权人无权追偿勘探企业的资产。
(三)经营租赁。
自20世纪60年代出现以融资为目的的租赁以来,租赁业迅速发展,业务种类也日益繁多。
承租人往往反对将租赁资本化,以提高表面的投资报酬率和筹资能力。
公司通过发起设立的spe举债购买生产设备,再租赁给公司使用,很容易回避融资租赁的条款,实现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鉴于此,对spe的会计规范起源于租赁业务。
(四)资产证券化。
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开始从美国出现并迅速发展。
所谓资产证券化就是把能够产生稳定收人流的资产出售给一个独立实体spe,由spe以这些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所筹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格。
spe发挥上述作用的一个前提是:spe不被纳入发起公司的合并报表的范围。
否则,与发起公司的交易将因合并而抵消,就丧失了表外融资、隔离风险等功能。
因此,spe会计的核心是合并问题。
二、合并的一般原则及其变革
企业合并历来被称为财务会计难题,难点之一是如何确定合并条件的经济实质,而非任何法律形式。
长期以来,195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布的第5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51)《合并财务报表》成为指导企业合并的一般公认会计原则。
按照arb51,合并的通常情况是拥有多数表决权,即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在外流通的表决权股份。
但就spe
而言,通常不存在多数表决权,或即使存在多数表决权也无法藉此实施控制。
为了突破这种局限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两次试图改革,于1995年和1999年发布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建议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试图准确地定义“控制”,并将控制取代法律形式上的多数表决权作为判断合并的标准。
将控制作为判断依据可以将spe纳入合并的一般原则,但新准则阻力重重,至今尚未出台。
三、spe合并的特殊惯例和问题
尽管spe由来已久,应用广泛,长期以来其合并问题的会计文献却支离零散,实践中形成的惯例比较笼统,主要的问题包括:
(一)效力层次低。
除了第125号和第140号财务会计准则规定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spe不被合并的合格标准外,其他规定都是以fasb下属的紧急问题工作组的系列公告和证券委员会(sec),职员观点文稿的形式发布的,尽管指导spe合并实务起了一定指导作用,但属于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较低层次,权威性不强。
(二)涉及范围有限。
现有的会计指南仅涉及租赁和资产证券化中的spe.其他业务涉及的spe合并问题长时间无法可依,实践中的做法是效仿涉及租赁的spe的规定。
(三)容易被误用或滥用。
按照涉及租赁的spe的合并要求,如果spe独立于筹建公司的外部权益性投资额超过spe资本总额的3%,就可以不将该实体纳入筹建公司的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
这实际上包含了质量(第三方投资的独立性和权益性)和数量(投资至少不低于资本总额的3%)的双重要求。
数量化的要求在实践中成为除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外的所有涉及spe的合并惯例,质量化的要求却常常被忽略了。
四、3%与50%之比较:特殊惯例和一般原则的区别
安然事件之后,会计职业界和媒体对指导spe合并的3%惯例颇多微词。
3%惯例与企业合并的一般原则(通常笼统的称之为50%原则)相比真地大大降低了合并条件吗?笔者认为,3%惯例有其多年未曾动摇的合理性,不宜一味批评、矫枉过正。
由于3%和50%的计算口径不同,两个数字不具有可比性。
3%是权益性投资占资产总额的比例,50%则是权益投资占权益投资总额的比例。
例如,公司a发起设立spe,该spe的资产负债率为95%,普通股本占资产总额的5%,公司a持有其中的45%,剩余55%向独立第三方(公司b)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