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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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浅析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浅析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作者:王崴来源:《中国经贸》2009年第18期摘要: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不依附于行政主体,具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在依法行政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依法行政;地位;作用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也是行政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行政相对人是指直接参与行政过程且其实质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

在整个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并不是一个消极被动的角色,整个行政过程中都充斥着行政相对人积极主动的法律行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影响着行政过程的启动、运行及结果,行政相对人不依附于行政主体而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人格,是行政过程的积极参与者和协作者,而不是行政行为的客体。

由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一方,深入研究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推进行政过程的民主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认识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传统的依法行政观念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

当代行政法,行政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是督促、帮助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重要群众性力量。

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正确认识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行政主体在行政立法活动过程中注重发挥行政相对人的参与作用,根据需要妥当处理行政相对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使行政立法的内容科学化、合理化,并以此激励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规范的自觉性;其次,有利于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转变行政管理观念,增强行政服务意识,更新、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加强与行政相对人的合作,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而顺利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再次,也有利于增强行政相对人自身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他们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群众性制约、督促作用,从而健全、完善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控体系。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法律意义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法律意义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法律意义金逸凡3090102170关键词:行政相对人受领人权利义务关系相关人对象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内容概述本文主要介绍不同学说对行政相对人这一法律名词的概念的不同解释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义,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扮演的角色,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正文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系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这是课本1对行政相对人这一概念的解释,而通过阅读文献,学生发现人们对行政相对人的认识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看法,即从行政行为所指向或者说所针对的人就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行政法学者所称的“行政行为的受领人”。

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承受者,相当于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即对谁发生效力。

这里的受领人并不一定指的是个人,按照我国行政立法中的一般说法,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一范畴。

举例说明,在各国的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行为的受领人”这一概念,如《德国行政程序法》中使用了“官署欲为或所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官署欲与其或己与其缔结公法契约之人”这两个概念。

解析其中的用词词“欲为”、“所谓”、“处分”这三个动词和“与其”这一介词,我们不难发现这里的相对人就是官署行政行为的对象。

相似的,在《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中有规定:“得请求官署执行职务,或官署之行为与其有关者,为利害关系人”2,这里用了“利害关系人”一词,大同小异。

在我国的行政立法中也有“纳税义务人”、“被处罚人”等体现上述观点的词语,同样的,这里的“人”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种看法,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解行政相对人,可以发现行政相对人就是与行政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应的的一方。

但是相对人不一定是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有学者直接从管理与被管理角度出发,认为相对人是被管理者,也就是教材所支持的观点。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于是他们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主体,谁是权利人谁是义务人要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体现出来,也就是一般认为的行政管理行为。

提高我国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思考

提高我国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思考

长期 以来 , 在行政 法 中 , 行政权 具有 的命 令性和 强制性 使人们更 多地看到 了行 政机关 与相对人 之间的对 立性与对 抗性。实际上 , 权利 与权 力的对立使行政法的产生和存在成 为必要 , 而 权利 与权 力的统一又使行政法产生和存在成 为可 能。 但在不 同的历史条件下 , 行政法 治的要求不 同, 对权利与 权力的对立和统一两个方 面强调 的重点也有所不同。 实 际上 随着福利国家的到来 , 行政职能转变 , 行 政权 虽然扩张 , 但却 为公众提供 了大量的服务与福祉 , 相对人 的权利也随之不断 的扩充 , 权利 与权 力之 间具有 了更 多的同一性 , 并不是此消 彼长 , 双方 的紧张对立关系正趋弱化。 “ 公共权力并不总是作 为社会成员权利 的敌对者而存 在 的。 凡是在公法权 力发达 的地方 , 公共权 力通 常是作为 ‘ 友善 的合作者 ’ 而存 在。 更重要的是 , 一切公法权利 皆需要借助公 共权力来创设推行 和实现 。” ( 0 在我 国, 行政权 的存 在和运行
关键词 : 行政权 ; 行 政 相 对人 法律 地 位 ; 行政 行 为 ; 行政程序 ;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9 1 X ( 2 0 1 4 ) 0 8 — 0 2 8 3 — 0 2


2 0 1 4年第 8 期 总第 2 2 6期
经济研究导刊
E CON OMI C R ES EARC H GU I D E
No . 8, 2 0 1 4 S e i f a l No . 2 2 6
提 高我 国行政相 对 人法律地 位 的思 考

行政相对人 名词解释

行政相对人 名词解释

行政相对人名词解释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主要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接受行政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行政相对人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受到行政主体的限制和影响。

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主体的管理规定,履行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行政法所规定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知情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主体的管理政策、法规和决定等信息。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主体的决策和管理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3)表达权: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包括申诉、控告和检举等。

(4)救济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有异议时,有权申请救济,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1.义务(1)遵守行政法规和决定: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主体发布的法规和决定,服从管理。

(2)提供信息:行政相对人有义务向行政主体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行政主体进行管理。

(3)接受监督:行政相对人必须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包括接受检查、审查等。

三、行政相对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常见的分类包括: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

2.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

3.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群众性组织等。

4.内部相对人:指在行政机关内部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人员,如公务员等。

5.外部相对人:指在行政机关外部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人员,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四、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在违反行政法规和决定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1.民事责任: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或决定,依法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或处分责任。

论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

的重大转变和提升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 的有效途径以及促进行政相对人发挥作 用的方法。
关键 词 : 政 相 对 人 行 依 法行 政 行政 权 力
随着现代公共行政 的发展 , 行政主体 与行政相对人
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 的变化 , 行政相对人 已不再是单纯 的被管理者 , 行政 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平衡 的实现越来越 具备现实基础 。依法 行政的 目的不仅 在于对政府行 政 机关 的行政行 为依法 进行规范 , 防止权 力的滥用 , 使 并 受到不 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权 利及 时得到补偿 , 而且
的, 没有 广大行政相对人 的守法 、 法行为 , 用 行政法的实 施在很 大程度上都是空话。行政 主体 固然可以用处罚 、
也在于保证 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 和效率 , 使其能够最大 限度地发挥作用 。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过程 , 行政相
对人应 当具有什么样的地位 和作用是值得研究 的问题 。 本文将 对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 中的作用和 地位进行
阐述 , 并就如何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展 开讨论 。

强制方 法来迫使行政相对人 守法 , 以此方式实施法律 但
是极为低效 、 消极的。最有效最积极 的方式应 当是广大

行政 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地 位
所谓的行政相对人是指 基于一定 的法律事件 或行
行政相对人能 以其主动性 、 自觉性全面遵守法律 、 , 法规
人一直处 于消极性 的地位 , 行政相对人难 以具有对行政 主体的积极意义 。在当代行 政法 中, 行政相对人已不是
只能对行政主体 消极服从 或至多实施 消极防卫 。事实 上, 当代行政法 由于扩展了行政相对人 的权利并增强 了
其地位 , 因而也导致他们具有对行政主体 的积极 干预作 用—— 即个体权利对行政权力直接 、 的影 响。大量 有效 的行政法 规范都需要行政机关来 推行 实施 , 但是 , 实体 法规范 的实施并 不是 由行政机关单 方行为就可 以实现

论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基础

论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D 2 . 9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1 0— 1 5( 0 )0~ 01 0 9 8 2 1 0 3 0 6 09 — 5
随着现代行政法 的不断发展,越 来越 多的学 者关注 行政相对 人的法律地位 并进行 了一 定程度 的研究 , 呼吁提 高行政相对人 的法律地位 。因为 从理论上看 ,第一 ,行政法理论从 “ 管理论 ”到 “ 控权 论”再到 “ 平 衡论”的发展过程体 现 了越 来越重视行政 相对人 的价值 取向。传统行政法注重 管理 ,强调行政权力行使的 畅通无 阻,从而导致 漠视行政相对人权利 。但 随着社会 的不 断发展 ,建立 “ 服务型政府 ”已是形势所趋。
多情形 。而对平 等的要求则激发人类 同那些因法律 或 管理措施所导致 的不平等待遇而根据合理的、公 认 的标准必须被认为是平等的待遇进行斗争。它还
张 ,认为人都有与生俱来 的 自然权利 ,人们缔结契 约 ,组成国家就是为了维护 自然权利 。所 以国家一 经组成 , 人人都应该服从国家 的意志 , 即公共意志; 国家最高权 力乃是人 民公共意志的表现形式,国家
人类通 过从事 旨在发展 自身能力和促进其个人幸福
代行 政法 的人文精神。
二 、 宪法 学 基 础
卢梭从社会契约论 出发 ,提出了 自然权利的主
的有 目的的许多活动来体现其对 自由的欲求 。人类 痛恨并力 图摒弃那 些毫无正当理 由就破坏上述活动 进而对 自由加 以限制的行为 。人类 寻求公共保护, 以抵制对一个人 的生命 、肢体、名誉和财产等各方 面所 做的非法 侵犯实 则是人 类对 安全 的渴 望和追 求。在现代社会 中,它还要求得到公众帮助 ,使个 人能够对付生活中的老龄 、疾病 、事故和失业等诸
2 0年 第 6期 01

浅析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浅析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受 到 行政 行 为 影 响 的与 行 政 主体 相 对 应 的 另 一 方 主体 。在 整个 行 对方主体。这种由受管理相对人到权 力义务相对人的变化 ,从根 政 过程 中 ,行政 相 对 人并 不 是 一 个 消极 被 动 的角 色 ,整 个 行政 过 本上改变了 “ 相对”的原有含意,也深刻表明了行政法的重大变 程 中都 充 斥 着 行政 相 对 人 积 极主 动 的 法 律 行 为 ,行 政 相对 人 的行 化 。行 政相 对 人 这 种 地 位 的转 变 可 以 从 行政 法 律 关 系 的新 类 型 上 为 影 响着 行 政 过程 的启 动 、运 行 及 结 果 ,行政 相 对 人 不依 附于 行 得 到 具 体 体 现 。
四 、行政相对人在依 法行政 中的作 用
由于 当 代行 政 法 扩 展 了行 政 相对 人 的 权 利 ,从 而 增 强 了行 政
动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积 极 性 而 顺 利 实 现 行 政 管 理 目标 ;再 次 ,也 有 相 对 人 的法 律 地 位 ,导 致 他 们 对 行 政 主 体 具 有积 极 的干 预 作 用 , 利 于 增 强 行 政 相 对 人 自身 的法 律 意 识 , 充 分 发 挥 他 们 对 行 政 主 即 个 体 权利 对行 政 公 权 力 的 直接 有 效 的 影 响 。行 政 相 对 人在 依 法 体 依 法 行 政 的 群众 性 制 约 、督促 作 用 ,从 而健 全 、完 善对 违 法 行 行 政 中的 作 用 主 要 表 现 在 :
此激励行政相对人遵 守法 律规范的 自觉性 ;其次 ,有利于行政 签 订 行 政 合 同等 形 式 。
主 体 在 执 法 过 程 中转 变 行 政 管理 观 念 , 增 强 行 政 服 务 意 识 , 更 新 、改 进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和 手段 ,加 强 与 行政 相 对 人 的 合 作 , 调

中西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现状之比较

中西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现状之比较
二 、 比较分 析
中西方 行政 相 对人 的法 律地 位存 在很 大差 异 的原 因主要有 以下 几方 面[ 2 1 。
【 收稿 日期】 0 2 0 - 6 2 1 — 2 0
【 作者简介】 邱
林( 9 5 ,女 ,重庆万州人 ,四川幼儿师 范高等专科 学校讲师 ,硕 士研 究生,从事思想政 治教育与法律研究。 17 -)
公 民愿望和社会要求的最终 目的。在处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的关 系中,必然强调并尊重行政相对人 的 权利 ,确保行政相对人 的法律地位 。中国传统行政法由于强调政府对社会进行治理和控制 ,主张管理和控 制社会的各个方面,必然导致对行政相对人义务 的重视和对其权利的漠视 ,因而法律地位低下。
但就如贺卫方教授所言 , “ 我们 的表层制度都是西方化的 , 但是我们骨子里的运作过程 ,我们所遵循 的一 些准则 ,我们 自 觉不 自觉所采取的一些方法 ,还都是我们两千年来所一直采取的方法”[ 3 1 。因此 ,行政相对
人 的法律 地位 仍处 于较 压抑 的状 态 。 第二 ,西 方行 政法 理论 自 1 9世纪 以来 特别 强调政 府 为社会 服务 的功 能 ,以实 现适 应或 满足不 断 变化 的
中西 方行 政 相对 人法 律地 位 之现 状


西方行政法律关系在不断 “ 寻求权力与权利最佳关系”【 1 J 的历史 中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演变过程 ,行
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逐渐趋于平等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更加独立 、积极 、主动。表现为 :第


行 政 机 关 与行政 相 对人 的权 利 内容在 立 法 中得 到 比较公 平 的分配 ,行 政相 对 人在 行 政法 律关 系 中被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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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摘要:伴随着行政理论法学的不断发展,虽然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受到的关注也越来越多,但是仍然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由于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现代行政法中的共同价值取向都是应该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放在第一位,无论何时都不能有超过行政权力相对人的权利这样的存在,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本质属性。

提高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对于完善我国行政法的理论体系,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有着巨大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国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行政权;权利;法律地位Abstrac 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e legal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ople has gradually aroused people's attention, but it needs further research. The cor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xecutive power and the executive power. The right of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is the sourc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it comes from various ideas. The common value orientation of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is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rights should be put in the first, no time can more than the right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relative to the existence of the right, this is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Improve the legal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to improve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aw, to promot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o build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has a huge role, also in line with the people-oriented,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ety value orientation.Keywords: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administrative powers; Right ; legal status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不重视法律地位问题已然愈演愈烈。

在中外行政法众多的著作和文章中,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但针对它系统的研究却十分少见。

传统观点认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中是从属地位,在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只能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只能被动地服从行政机关。

这种从属地位论恰恰说明:传统的认识已经不能符合现代社会所提倡的民主和法治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满足的要求。

一、行政相对人概念界定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进步,重视并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研究势在必行。

从大陆法系角度看,“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学和法律制定中的一个广泛使用的概念。

然而,行政相对人的界定却不尽相同,一般有以下三种观点:(一)从行政行为对象的角度界定行政相对人这种观点使行政相对人更加明确、更加具体,行政相对人的确认变得更加的简单和方便。

在行政法典里对于法律概念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的相对人,他的行政处罚是相对的。

在该种角度下界定的行政相对人概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在行政行为的范围上作为相对人的客体本来就是非常有限的。

然后,如果以行为对象作为依据来判断,发现行政相对人会太过于表象化,但是这样只对其直观的现象进行了描述,并没有深入到这种现象的最本质的现象,可以说是用了双重标准来评价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可见,此种观点出发点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对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积极主导地位没有予以确认,从而导致不能准确且全面的保护行政相对人。

(二)从行政关系方面来界定行政相对人此观点认为,行政相对人才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其范围非常的广泛其中主要有行政主体和公民以及法人还有组织,这是从行政法律关系的方面来看这个定义直接把公民和法人还有其他组织都收纳了进来作为了行政相对人的延伸,导致概念法学的混乱,不利于行政法的建设研究。

该界定下的行政相对人概念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仅凭外部形式对行政法概念进行简单描述,并不能完整描述行政相对人的本质,所以必然经受不起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检验和淘汰。

然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关系却不能说是互不相关的,它对第三方的行政行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而这种观点却排除了在行政法关系中存在关于第三方利害关系的可能性。

由此,可以判断这个观点并不是界定行政相对人的正确观点,不适合确保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所以导致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该观点对行政执法人员如何确定行政相对人没有起到任何指导作用。

(三)从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界定行政相对人此观点认为,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方面来界定相对人的行政主体,主要是指从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更深层次的内在关系作为切入点去观察。

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中具有权利义务相对性。

将行政相对人正确定义。

1这正是本文最支持最肯定的观点。

因为在这个界定标准的基础是有深度的内涵。

该界定下的行政相对人概念具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彻底抛弃了“管理论”的理念,引入了现代行政法的“平衡论”,行政相对人评价标准构建法理念,行政相对人权利正大力推进,符合现代社会中行政法学理论发展的需求。

然后从上期的司法实践来看,在我国过往的行政法理论体系中,行政相对人的评判依据更多的展现出的是“管理论”这样的思想,其理论更多的体现出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低下,不尊重相对人的权益,从而将相对人视为被管理者。

总的来说,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二、我国行政相对人在当前背景下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形成了在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的基础上行政主体的利益关系,并取得了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资格。

但是在当今依法治国的大方略形成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了巨大的转变,行政相对人再不仅仅是被管理者,行政主体与客体之间平衡的实现越来越现实。

(一)我国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现状在以往的时间里,我国在设置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时是存在着一定问题的。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在行政法中被设置了过多,却在他们权力的设置上选择了忽视。

随着民主社会的发展,因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所调整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他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得到了拓展,法律地位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此种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相对人从附属状态升级为主体地位在我国传统行政法规定中,行政相对人地位仅仅是服从行政管理,但我国现行行政法则明确指出了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

该种转变是因为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政治、经济体制上所产生的变革。

2.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间不平等的局势被打破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随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革,相对人的权利和地位也随之表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

由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类型迅速拓展,行政主体完成义务已经成为实现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前提。

这就使得以前权力为主的行政主体转变为当今义务为主的行政主体,公民义务在国家权力面前的弱势地位得以改观,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愈来愈之间趋向平等。

(二)行政相对人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为了依法引导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活动室正确开展行政行为,约束公权力的使用,也是为了防止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损害,更是为了提高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效果和效率,使得整个社会能够有条不紊的运行。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是进行行政活动的两个主体。

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行政机关所起到的根本性作用自不赘言,行政习惯中的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责任和规划其中权力使用的模式等是他的根源,也是保证依法治国的有效实施的有力后盾。

可只依赖行政机关自身的努力也只是稳定依法治国的一个方面,在当今行政法中,因为我国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扩大,改变了以前那种只消极服从行政主体或者实行消极防卫的情况。

作为行政活动的参与人的行政相对人在依法治国中占有重要地位。

这一重要地位在两个方面有了显著的体现:一是行政相对人可以制约行政主体。

例如行政相对人拥有监督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行为的权利,针对不法的行政行为可以以必要的法律手段来自我保护,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正确积极地行使监督权能够有效的约束行政主体,使行政主体能够更加正确、高效地开展行政行为。

二是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行政主体需要和行政相对人进行合作。

虽然行政主体开展的行政活动是保证依法治国政策正确推行所必须的一部分,但是行政相对人对该项行政活动的支持与配合才是重中之重。

由于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行政相对人的地位逐步提升,离建设中国特色法制社会的目标也愈来愈近。

但眼前,仍有一个巨大的问题横亘在我们面前:怎样加快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完善进度,怎样加快我国行政相对人地位提升的速度,怎样促进中国的稳步推进行政法治的进程。

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

三、影响我国行政相对人地位进一步提升的原因分析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虽然使得我国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然存在更进一步的提升空间。

而影响我国行政相对人地位进一步提升主要问题,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2:(一)传统行政法观念的根深蒂固现代行政法理论使得“平衡论”在世界范围内风行起来,我国行政法研究界也同样信奉这个理论并希望使该理论成为我国行政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核心理念。

但由于传统行政法理念的根深蒂固,“平衡论”这一理论并不能很好地在我国大范围的应用起来。

1.行政法被认为是“控权法”即法律控制行政法的实施。

大陆法系注重行政活动的效力,防止行政主体非法滥用行政权,英美法系则重视行政法律对行政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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