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构建思路
工作心得:环境公益诉讼有赖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最新)

工作心得:环境公益诉讼有赖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最新)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建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机制的研究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相关环境侵权特殊性、惩罚性赔偿机制的比较等研究亦相对成熟,但实践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机制并未纳入法律规定,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滞后性,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但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刑事犯罪侦查程序衔接不畅。
再加上司法鉴定中,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前提是确定环境损害数额,其后在此基础上要求污染者承担加倍的赔偿责任,但我国环境侵权司法鉴定普遍存在鉴定机构少、鉴定难度大、鉴定费用高等问题,导致鉴定存在难点。
对此,笔者建议,当前应完善司法鉴定以及专家辅助人制度,规范惩罚性赔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以具体实践推动惩罚性赔偿机制的立法完善。
一是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可通过赋予检察机关同步介入权、明确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取证标准、建立环境侵权“黑名单”和案件移送机制等予以保障,并以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或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责任为刚性手段,有力促进依法行政和提升衔接的质效。
二是推进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培育和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
科学培育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并建立常态化、动态化的监管机制,其鉴定能力要与知识水平和实际经验、质量相挂钩。
对于一些不需要专业鉴定设备、难度不大的案件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具咨询意见,必要时专家辅助人可以出庭提供技术支持。
三是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账户的管理和使用。
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成立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账户以收支公益诉讼赔偿款项,因此还需联合多家单位(环保、财政、审计、司法)制定出惩罚性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详细规范该账户的管理、监督等,合理分配环境的修复与治理,以及日常维护和预防等工作。
四是以实践积极探索和总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机制,为理论研究和立法获取现实支持。
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一般由相关部门合理确定,但对于如何进行“合理确定”,法律并没有专门的程序性规定,有一定的随意性。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以下价值和作用:
1.促进环境保护。通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使违法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有效地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从而保护了生态环境。
2.推动社会进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仅保护了环境公共利益,还促进了社会 公平正义。通过诉讼,使广大公众更加环境问题,提高环保意识,推动社会进 步。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目录
01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 度的概念和内涵
02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 度的价值和作用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
03 度的现状和面临的挑 战
04
四、环境公益诉讼制 度的构建与完善
05 参考内容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引起人们的。本次演示将探 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内涵,分析其价值和作用,并针对现状和面临的 挑战,提出构建与完善的建议。
参考内容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逐渐受到广泛。本次演 示将对该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现状。
一、概述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是指原告在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时,与被告在法 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环境纠纷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具有 高效、灵活、低成本等特点,有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因 此具有重要意义。
2、监督机制的不足:目前,和解协议的监督主要依靠法院和原告方,但实践 中存在监督不力的情况,导致协议执行不力。
针对以上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明确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通过立法明确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其具有 强制执行力,确保协议的有效履行。
2、加强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解决环境纠纷、保 护环境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相关规定,提高和解 协议的执行力,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目录一、内容简述 (2)(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2)(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4)(三)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5)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6)(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与特征 (8)(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9)(三)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 (10)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11)(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沿革 (12)(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案例分析 (14)(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5)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 (16)(一)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规定 (18)(二)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20)(三)提升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21)(四)构建多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保障机制 (23)五、国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启示 (23)(一)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与特点 (25)(二)欧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与特点 (27)(三)其他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与特点 (28)(四)国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30)六、结论与展望 (31)(一)研究成果总结 (33)(二)未来研究方向与展望 (34)一、内容简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近年来国内环境保护领域发展的重要成果,旨在加强公众参与环境资源治理,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权益。
本文旨在对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发展现状、存在的不足以及未来完善方向。
梳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历史沿革,阐明其立法目的和社会意义。
分析现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并结合典型案例,解读其实践应用情况。
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实践难点和systemic 挑战,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分析。
例如:诉讼主体多元化程度不够、证据收集和鉴定存在困难、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
首次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措施,从立法、司法实践、社会参与等方面进行多角度探究,提供具体的改进建议。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逐渐增强,环境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我国逐渐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然而,随着实践中的诸多困难,该制度仍有待完善。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手段不够丰富。
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但该范围仍较为狭窄,且缺乏针对性。
此外,仅有的几种诉讼手段难以满足复杂的环境争端处理需求。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参与主体和权利保障存在问题。
当前,仅有环保部门、人民团体和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且权利保障较薄弱,不能完全保障公众权益。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程序不够规范。
当前程序规范性不足,诉讼标准不够明确,程序透明度和公正性亟待提高。
同时,诉讼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也影响着公众的环境维权积极性。
第四,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尚待检验。
从实践中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有着一定的效果,但在促进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等方面,其效果尚待进一步检验与提高。
综上所述,我认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必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性的改革。
同时,对于公众环境维权需要更多的教育与关注,提高公众环境维权的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创新探索——兼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以制度建设为中心》

中图分类 号 : 926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5— 25 2 1 )2— 17— 5 D 1. A 29 37 (0 2 0 0 1 0
严重 的环境 危机 迫切需 要 司法 手段 的救济 。 目前 , 国法学 理 论 与实 践部 门对 于推 进 环 境公 益 诉 我 讼 制 度 的现 实迫 切性 已经 达成共 识 , 在 环境公 益诉讼 制 度 的建 构 方面百 花齐 放 、 家争 鸣 , 仁见智 , 并 百 见
2 1 第 2期 02年
利 益 , 为作 为某 个集 体的共 同利益 的公 益才是 真正 的公 益 。《 认 环境 公 益诉 讼 研究 》 书所 论 证 的这 种 一
集体 的共 同利益 , 际上强调 的是人 类共 同拥有 的环境利 益 。该 公益 并不 在于 重大 , 实 不在 于涉及 空 间的
才是 真正 的公 益 。
在论及 环境 公益 性质差 异对起 诉 主体选择 的影 响 时 , 书主张 , 以维护集 体共 同利 益为 目标 的诉 该 在
讼中可以适用“ 尽可能多的” 起诉主体这一原则。“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 围不应排斥公 民个体, 而应尽 可能 扩大 其范 围 。 【 当然 , 书对 环境公 益诉讼 的起诉 主体 也不 是无 限扩大 , 是 主张 “ 限制 的多 元 ”】 该 而 有
度构建 。 环 境公 益诉 讼的 内涵发 展
一
、
继承 与发展 是科 学研究 的重要 特征 , 如果 没 有 继 承 和发 展 , 天 的科 学 研究 可 能 还 停 留在 原 始 时 今
代。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界定也经历了一个继承与发展 的过程。徐祥 民先生等所著的《 环境公益诉讼 研 究 》 书在环境 公益 的内涵界 定方 面 充 分继 承 前人 成 果 , 且 这种 继 承 不 是 对 已有 理 论 的简 单 重 复 一 而
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究及对策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究及对策建议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物质财富极大增加,综合国力快速提升,但是,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让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造成环境污染案件频发,这不仅对公众的身体健康产生威胁,同时也制约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我国主要采取行政执法,鲜有环境公益诉讼,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缺失,造成我国大量环境违法案件不能得到很好解决。
因此,对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不仅能够促进我国现存的环境污染案件的解决,而且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
本文主要从环境公益诉讼类型的角度来进行研究,探讨适合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有着理论和现实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建制背景。
我国在经济发展初期实行的是发展经济优先于环境保护,采取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我国环境问题日益恶化。
而现在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形成绿色发展模式,摒弃粗放的发展方式,环境保护呼之欲出;同时,我国的环境立法仍不完善,不能满足我国的发展现状,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存在空白和漏洞;我国学者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研究,但是缺少系统深入的研究。
因此,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能够满足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迫切需求,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体系。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及功能。
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研究,首先要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于环境违法案件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环境公益诉讼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预防环境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四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环境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躲避监管部门的查处,往往选择较为隐蔽的方式进行生产,这使得监管部门难以查处,若选择行政处罚的方式,这无疑增加了执法部门的成本。
但是,环境公益诉讼能够使承受环境污染后果的公众能够发挥主体的作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政府树立服务的理念。
2021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范文1
2021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范文 我国理论界对公益诉讼理论的探讨已有十余年的历史,但官方首次明文提出环境公益诉讼是在2005 年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决定》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肯定和支持。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5 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从框架上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如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实践操作性差,原告主体不明确,缺乏相应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实践中存在立案难等情况,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
针对以上问题,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 年 4 月24 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完善。
然而,新《环境保护法》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分析新《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一、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 新《环境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细化规定。
该法第58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此规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细化。
(一)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在《环境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备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其间也经历几次调整修改(如表1 所示)。
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随着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政府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愈发重要。
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但该法对地方政府怠于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情形没有设计相应的外部监督制度,客观上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发展不平衡。
借鉴欧美国家主要由公民或环保团体针对政府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例和司法实践,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是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规制环境保护领域的“政府失灵”现象,并理顺公共环境事务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标签: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环保团体;政府失灵;监督从制度创新的角度看,我国2014年4月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的一大特色是,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这为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的环境行政行为提供了基本依据。
但遗憾的是,对于地方政府疏于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新《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有力的外部监督制度。
该法第58条被人们誉为“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并被寄予应对环境危机时代诸多环境问题的热切期望,但就这一法条的实质内容而言,应当对这个美誉打个问号。
自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各地环保组织依据该法第58条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热情普遍高涨,但将政府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制范畴尚存在法解释学上的障碍。
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试点中将环保组织排除在了原告范围之外,这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长远发展。
对照国外比较成功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例和司法实践,可以认为,如何将新《环境保护法》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环境行政行为的理念付诸实践,是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缺失1.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局限性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
该法条的具体内容是: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保护和维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机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一些关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我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也对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我国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以强化环境保护的法制基础。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旨在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护环境权益,促使污染者承担责任并改善违法行为,保护和回应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程序和权益保障。
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是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环境组织、公民和检察机关。
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自然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公益诉讼的起诉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受理、调查和判决等环节,法庭对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采取简易程序或集中审理的方式,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和效率。
再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工作机制与实效性。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强调公众参与和保护环境权益,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一制度的实施需要构建相关的工作机制,包括环境监测、证据收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查处等环节。
同时,公益诉讼的实行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和环境组织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形成强有力的合力。
这样才能保证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效性,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最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与展望。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立案门槛、证据收集难、赔偿方式不明确等方面。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相应的立法和加强实践来解决。
展望未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和推广。
政府应该加强对公益诉讼机制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深入发展,更好地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社会公众环境意识的逐步提高,环境公益诉讼逐渐成为政府和公众保障环境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违反,或者其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2014年修订的《民诉法》亦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其中,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更多的起诉途径。
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环保部门缺乏投入和技术支持、环保指标难以衡量、案件审理周期长等。
因此,探究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对于有效保障环境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将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基础、构建体系、案件实践等方面展开,旨在探究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期望在以下几个方面达到目的:1. 分析现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和问题,明确制度在实践中的限制因素;2. 探究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基础,阐述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演变和影响;3. 构建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框架,包括准入机制、案件受理程序、证据保全、结果认定等;4. 提出可行的解决问题方案,包括加强环保部门的支持力度、制定更为严格的环境法规、建立系统化的环保指标衡量体系等;5. 为社会公众和环保行业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环境保护思想的普及和社会意识的提高。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1. 现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分析与研究通过对现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梳理,分析其特点和问题,明确制度在实践中的限制因素。
2. 国内外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基础的探究聚焦于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基础的演变史,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优点和经验,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和参考。
3.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方案的探索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本研究将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方案,包括完善立法法规、加强环保部门支持、制定环境指标衡量体系等多个方面,以期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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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构建思路
随着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环境公益诉讼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没有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反而有所减少。
究其原因有很多,例如“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没有得到明确、地方干扰问题难以回避,但笔者认为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制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经济因素,那就是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
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普遍公益活动经费少且来源不稳定,面对诉讼费、鉴定费都很高昂的现实情况,他们提起诉讼的积极性不高是可以预见的。
因此,缓解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费用压力势在必行。
除了从法院的角度出发,减免或者缓交诉讼费,还可以从诉讼费用转嫁的方式入手。
本文要讨论的就是其中一种转嫁的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基金。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相关概念,及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法理依据、必要性和积极意义,为论文的展开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结合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探索和域外的有关经验,总结出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三种思路,即法人模式、公益信托模式和政府性模式。
第三部分,为了考察哪种模式更适合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笔者选取了三个实例进行实证分析,分别是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环境公益维权专项基金,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
笔者认为,通过比较,法人模式比较成熟,特别是在基金会下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
第四部分,选定特殊的法人模式,对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设立、资金的筹集和保值增值,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和
监督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构想。
希望本文对于缓解诉讼费用压力,提高公益诉讼人积极性能有所裨益,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环境这一制度目的上发挥其应该具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