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导读读书笔记(刑诉)

诉讼法导读读书笔记(刑诉)
诉讼法导读读书笔记(刑诉)

刑诉导读总结

读《论犯罪与刑罚》之笔记

2008181079 彭月云《论犯罪与刑罚》作者:贝卡里亚(1738—1794),意大利刑法学家,出身于米兰没落贵族家庭,青年时受到启蒙思想运动的激励,参加了一个激进讨论小组——“猛击”,自认为是北意大利百科全书派。1764年写成《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猛烈抨击当时欧洲大陆的封建司法制度,提出了近代刑罚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罪行等价主义、罪行人道主义,并且首次对死刑的正当性提出质疑,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鲜明的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被誉为近代刑罚的奠基之作,为现代刑事程序的主体性、平等性和人道性奠定了思想基础。他从社会契约论出发,主张:

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而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即立法者。

2、法官不得解释法律。

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罪刑法定原则)。

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尺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

5、刑罚与犯罪应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

6、犯罪人不论社会地位如何,同样的罪应受到同样的惩罚(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7、刑罚的目的是预防而不是报复。

8、为达到预防的目的,应采用温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罚。

9、法律应当规定得清晰明了,使大家都能理解,才能是预防性的。

贝卡里亚把他的论点归结成总结性的一般定理:刑罚不应是对付社会某一成员的暴力行为,刑罚应是公开的、及时的和必须的,在特定案件中应是尽可能地与其罪行成最小比例,并按照法律来决定。

这些主张对欧洲的一些主要国家走上刑法改革的道路起了促进作用。

伏尔泰曾经这样评价:《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

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存在的野蛮内容。

——法国18世纪启蒙派思想家伏尔泰

出自《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一:刑罚的起源:在很久很久以前,人类并没有法律,人们各自过着独立自由的生活,随着战争的日益平凡,自由得不到保障,人们便联合起来组成了最初的人类社会,将一部分权利交给社会管理,建立了最初的管理机构,并推选出管理人,以便享有剩余的权利和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然而,仅仅建立这种自由的托管机构还是不够的,必须有一种制度来保障托管机构的运行,以致那些破坏管理机制和回到原始的混乱状态的专横意图中止下来。这时刑罚便产生了。作者认为任何试图用公共福利把对社会所产生的欲望中和,以致使这种欲望不再爆发董事不切实际的,所以制定刑罚来规定一种固定的行为规则,来维护社会公共福利。

二:每个人都希望有刑罚权,作者认为这项权力是人们根据社会契约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出,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众保留的那部分权利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部分让出来的自由就形成刑罚权。

综上所述,从刑罚的起源和刑罚权的产生,贝卡里亚得出四个结论:第一,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因为立法权只能由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享有,任何一个司法官都不能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第二,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于是就出现了一个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来对事实作出一个是否侵犯社会契约的判定。第三,刑罚不应是残酷的,残酷的刑罚违背了社会的理性、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第四,刑事法官无权解释刑事法律,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是从一切人的意志受托人君主那里接受法律。如果法官能够解释法律,那么,公民的命运就掌握在了法官手中,法官补充自己头脑中的一系列混杂概念得出的谬误结论奉为合法的解释,而使法律飘忽不定。所以,法官的唯一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违反成文法律。

法律的一个最基本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为少数人的统治利益而利用,而要达到预防的目的,在成文法的国家必须是法律清晰明了,而不是含糊不清,

应给是游人们都能理解的语言写成,而不是成为少数人任意解释的私家书。了解和掌握成文法律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对刑罚的无知和琢磨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这就是他所提出的法律应当规定得清晰明了,使大家都能理解,才能是预防性的。从这一点出发,贝卡里亚对欧洲封建司法提出了猛烈的抨击。他认为:难以容忍的迷信压迫着人道;少数人的吝啬和野心用人类的鲜血涂饰着王位和宫殿;隐蔽的背叛和公开的残杀;每一个贵族都成了平民的暴君;布道福音真理的牧师每天都用沾满鲜血的双手抚摸慈善的上帝。而这一切并不是目前文明世纪的产物,尽管有人称它为堕落的世纪。

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尺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贝卡里亚认为,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真理任何中等智商的人都能够认识到,但由于各地情况的复杂性,认识这一真理的人只限于各国少数思想家。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不是衡量犯罪的标尺。因为,这种标尺所依据的只是对客观对象的一时映像和头脑中的一时意念,而这些东西随着思想、欲望、和环境的发展,在每个人的生上都是不同的。如果是那样,就不仅需要为每个公民制定一部特殊的法典,而且需要为每一次犯罪制定一条新的法律。有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最好的意图却对社会造成了最坏的恶果,最坏的意图却给社会造成了最好的好处。在一部稳定的法律处理这一问题时难免会造成一些不公正。被害者的地位同样也不是衡量犯罪的标尺。如果这样,那么,同谋杀帝王的行为相比,对大自然的失敬行为,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因为自然地至高无上性完全足以弥补罪行间的差别。罪孽的轻重程度更不是衡量犯罪度标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人与上帝的关系是依赖于上天和造物主的,只有造物主才有立法者和审判者的权利,因为唯独他这样做不会造成任何麻烦。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叵测的内心堕落的程度,除了借助神明之外,凡夫俗人是不可能了解她的,因此,我们不能用罪孽的轻重程度来衡量犯罪度。

罪责刑相适应作为现代刑法的一大基本原则,有其特定的社会根源和历史根源,是在资产阶级反封建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给封建社会统治者滥用刑罚的通知以致命的一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判处刑罚要必须判处的刑罚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同时这一原则也反映了社会危害程度作为衡量刑罚轻重的唯一标准这一思想。正如贝卡里亚所说,公

众所关心的是发生最少的犯罪,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小。因此,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欲望就越强,制止犯罪的手段就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如果刑罚不当,那么刑罚的对象应该正是她自己造成的犯罪,而且,造成的这种矛盾会越来越普遍。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的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制止实施能够带来交大利益的较大犯罪。试想,如果故意杀人和盗窃所适用的刑罚一样,都适用死刑。那么为了占有他人财物,谁都会想到先杀人再拿东西,不仅效率高,而且够保险。相比之下偷盗就是很傻的做法。因为,这样的刑罚和社会危害程度无关,人们便不会想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多大的影响,子要用最少的手段得到最大的利益,怎么干都行。如果刑罚就是这样,那他自身就是在犯罪,这样的惩罚与犯罪的矛盾无论如何都是不可消灭的。所以说,罪责刑相适应不仅能够减少重大犯罪,而且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让人们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时考虑到犯罪成本,而不是盲目的去危害社会。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一切合理社会的首要遵旨,正如法国谚语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的茅草屋。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在这种犯罪中不仅包括平民犯下的谋杀和盗窃,而且也包括某些伟人所犯下的类似罪行。因为,如果贵族侵犯公民安全和财产的犯罪不受到法律的惩戒,那么这是一个不合理的社会,导致的结果是:社会上的公平和正义荡然无存,统治阶级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专制和强权,人民的财产和安全被任意践踏,社会契约被严重违背,法律处于虚无状态,甚至回到原始混乱状态。正如贝卡利亚在书中所说:犯罪人不论社会地位如何,同样的罪应受到同样的惩罚。伟人和富翁都不应有权用金钱赎买对弱者和穷人的侵犯。否则,受到法律保护的、作为劳动报酬的财富就变成了保证的滋补品,一旦法律容忍在某些情况下,人不再是人,而变成了物,那么自由就不存在了。那时候你会看到,豪强们将完全致力于从大量的民事关系中挖掘法律为他们提供的便利。

贵族特权在某些封建国家的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那么,贵族犯罪之后应当受到怎样的惩罚呢?贝卡里亚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城民都平等的依存于他任何名誉和财产上的差别要想成为合理的,就得把这些基于

法律的先天平等作为前提。有人会说,由于贵族的良好教育和高贵地位,贵族受到刑罚的惩罚对于刑罚给其家庭带来的耻辱是不公平的。但是,贵族不应由于受过良好教育而免受惩罚和耻辱。因为,良性的标尺并不是犯罪的感觉,而是他对社会的危害,一个人受到的优待越多,如果他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就越大。刑罚的平等只能是表面上的,实际上则是因人而异的。犯人的家庭所蒙受的耻辱,可以由君主对无辜家庭公开表示的恩惠所洗刷。

刑罚的目的是:阻止犯罪再从新侵害公民,同时警示其他人要引以为鉴,不要重蹈犯罪人的覆辙。为使刑罚实现这一预防的目的,他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第一,刑罚要有确定性。自由立法者将某种犯罪行为明确的记载于刑法当中,加上司法官的恪尽职守,天面无私,刑罚才能够发挥出令人恐惧的作用,展示出应有的威慑力,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残酷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只要犯罪就会受到刑罚的惩治。

第二,罪责刑相适应,要发挥刑罚的预防作用,必须使人看到犯罪的成本,当一个人想到犯罪后要受到刑罚的惩治,也许他会放弃去犯罪。她指出,刑罚要必须符合犯罪的本性。应当使犯罪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这样进一步加强了犯罪与刑罚的联系,使人们无异议的认为刑罚是公平的,有一定的罪必有相应的罚,人们才愿意去遵守。

第三,从犯罪的时效性看,刑罚实施的越快,说明法律实施的约有效率,法在人们心目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就会越快的树立起来。试想某人犯罪后长期得不到惩罚,那么在他本人来看,法律就不起作用,只是摆设,他会再次以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而不是及时的去改过自新。对于他人来说,不仅起不到警示作用,甚至会使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成为一张废纸,法律的威严逐步丧失。正如贝卡里亚所说:“犯罪与刑法之间的时间隔的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的把犯罪看做起因,把刑罚看做是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

罪刑法定原则是贝卡里亚的思想的一大亮点,他谴责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的精神统治以可怕愚昧编造的莫须有罪名,将人任意惩罚,甚至当做牺牲

品奉祀与贪得无厌的暴政偶像。他认为:“每个公民都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遇到其他麻烦。……这是一种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这是对人的一种正当补偿,因为他已牺牲了每个感知物所共有的、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自由。这一信条培养着生机勃勃的自由心灵和开朗的头脑。他为了使人们变得善良,赋予他们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而特有的委曲求全的美德。”

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一,法律主义。即犯罪行为和刑罚只能有成文的法律规范来规定,不容许有习惯法来定罪和处罚;其二,禁止类推。类推即法外定罪,与罪刑法定有天然的矛盾;其三,明确性,要求刑事立法对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和具体,起到预防犯罪的后果,同时防止司法人员任意解释法律,滥用法律。

从这一原则出发,法律必须对某一种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禁止含糊不清。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人们就可以去做,而不必考虑处罚,使法律不再为某一些人所利用并成为其专权和暴政的工具。从社会发展角度讲,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利于能够充分发挥人的创造性能力,而不必受某种无形的压力的制约。缺乏这一原则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律被任意解释,法律类推主义泛滥,法外定罪普遍,人们的财产和安全被任意侵蚀,法律不再是保障根据社会契约而结成的社会的一种手段,而是成为专权者的统治工具,这样的法律除非由上帝去执行,否则难以让人觉得公平。

最后,我认为《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虽然文字简练,但其内含丰富,用语犀利,直指封建专制的法律,从社会契约的角度出发,向人们揭示了犯罪和刑罚的来源,刑罚是什么,刑罚的目的是什么,刑罚应该怎样执行,以及对这一领域的多种制度提出了独特的见解。这些虽说都是两百多年前的想法,而且也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社会各种状况的平凡出现,这些想法都不一定都符合现实。但是他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确实为后世所承用,而且成为现代刑法的普遍原则,这不能不说

明他的伟大之处。因此,这本书中的法律思想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相信她会让我们受益匪浅。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诉的主体是否适格。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事实与理由。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者某种民事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区分不同情况:1、对特定物和特定行为的给付之诉,仅以诉的声明来判断;2、对于金钱、种类物和内容可重复的行为之给付之诉。要用诉的声明和事实共同来确定诉讼标的。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以诉的声明作为确认标准。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否认被告的请求。 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表明的所欲达到的形成效果。 事实与理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根据在于其所享有的诉权。 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诉讼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内涵有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两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诉讼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起于诉讼止于诉讼终结,不依赖于诉是否合

法或者是否有理由。 审判权应转化到诉讼法律关系中以实现对权力的制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一般包括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的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同诉讼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指挥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诉讼契约的法律分析 原告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从事参加之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理论上存在争议。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只能是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因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仍有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当事人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的两极对立构造是民事诉讼的基点。 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当事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确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为程序当事人,即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法律权利或者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纠纷的人和相对方。 诉不合法裁定驳回,诉无理由或者诉不合理判决驳回。 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到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当事人适格问题诉的利益问题

《公正》读后感

《公正》读后感 对于“公正”也许并不像“一千个人心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那么千差万别,但对于“公正”的理解的差别或许比“一千个人心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来得更加的对立、矛盾和深刻。所以当看完这本书时,也许还找不到“公正”的答案,因为激热碰撞的正是那些历史上的大家。当我看完后,甚至有些迷糊,或许是没有看懂,或许是自己无法选一人而站其后而跟随。所以当看到作者桑德尔的说“我的目标不是试图用什么理论去说服学生,而是把他们训练成有头脑的公民”,自己才有些释然,觉得阅读完这本书的最大收获,就是锻炼对自己的固定思维深入反思的能力,在内心的解放之路上大步前行。 当今社会生活中充斥着关于对与错、公正与不公正的争论。有些人认为灾害后的高物价是企图利用别人的困难和痛苦发财;有些人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应该由供求关系决定,高物价有利于推动市场的供应,解决物资的短缺。有人认为向富人征税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有些人认为财产权利是个人的基本权利,政府无权随意剥夺。有人认为对恐怖分子严刑逼供是保护公众安全的必要手段,有些人认为这违背了现代社会的伦理,是道德上的恶。该书告诉我们,这些貌似互不相关的争议,都可归结为对公正持有不同的观念。作者将这些观念归纳成三种:追求福利最大化的功利主义,尊重个体权利的自由至上主

义,以及提倡公民德性和共同善的政治观。 亚里士多德教导我们,公正意味给予人们所应得的。为了决定谁应得什么,我们不得不决定哪些德性值得尊敬和奖赏,如果不首先反思哪种是人们最想要的生活方式,我们就不能弄明白什么是公正的宪法。与此相对,现代政治哲学家们—从18世纪的伊曼纽尔·康德到20世纪的约翰·罗尔斯,认为界定我们各种权利的公正原则,应当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德性观念或者最佳生活方式的观念。相反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尊重每个人选择他自己的关于良善生活观念的自由。不难看出,古代的公正理论始于德性,而现代的理论则始于自由。这两者的优缺点,这也是本书重点探讨的。 杰里米·边沁(英国道德哲学家和法律改革者)的功利主义学说认为,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使幸福最大化,使快乐总体上超过痛苦。然而因为集体的福利的最大化就可以不尊重个体权利,因为仅仅考虑幸福的总和,就可以恣意践踏个体公民,就可以纵容许多无视人类基本尊严的行为吗?实践证明,很多政府、企业基于这样的决策引起来巨大的危机,试图把所有价值都转化为货币的思维,特别是给人类生命定价的行为,都会引起道德上的愤怒。 密尔的《论自由》为个体自由所作的经典辩护,其中心原则是: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X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 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②

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己的独特的定义,特指用于调整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执行力读后感800字(精选3篇)

执行力读后感800字(精选3篇) 执行力读后感800字1 读完《执行力》以后,感受颇深,企业文化机构分为几个版块,而执行力就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种企业文化,而有效的执行是需要领导者亲历亲为,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对一项工作的完成?要求,执行者在工作初期,就必须有计划、有组织、指挥控制协调,实施监控来为完成工作达到预期的目标。 大多著名的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他们都有一套核心的价值观,优秀管理的理念,必胜的求存法则,不断丰富与发展,逐渐形成自己的企业文化,而我们只有将执行力融入到企业文化当中,它才能不断创新,保持其先进性。企业文化是一种力量,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它将对企业的兴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关键性的作用。21世纪企业之间的竞争,最根本的是企业文化的竞争,谁拥有文化优势谁就拥有竞争优势,效益优势和发展优势,企业文化的作用非同一般,要想使你的公司,部门富于执行力,就必须将其融入你的企业文化当中。执行力作为一种企业文化,将成为21世纪的主流文化,也是企业得以保持,持久不衰的力量保证,只有将其融入企业文化中,甚至成为企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才能是大家得意理解。 作为一个部门和企业,只有大家都在理解执行力的基础上才能够实践执行,只有这样执行力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

用,因为不管在一个部门,车间或者企业,仅有领导者一个人具有执行力是远远不够的,并且会越执行越偏离实际,部门的成长,工作的业绩或企业的兴衰,需要大批有执行力的管理者,需要全员参与的执行管理理念,只有这样执行力才能真正发挥它强有力的文化内涵。 领导者的任务不仅仅是制定计划,而需要更多的跟踪检查,在开始实施后检查,确认结果,针对同一周期一次合格率、入产出比、机物料消耗、电耗,当出现问题时,要找出原因,并寻求解决的方法,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完全按PDCA 循环方式予以解决。没有目标或没有跟踪的计划,即使在明确,具体的计划都没有多大现实意义,有执行力的领导在制定目标之后,都会建立一份详细的执行计划并把它捆绑在目标上,将目标转化成为具体的行动及时间表上,即哪些事,哪些人去做,什么时间,如何完成,让这些计划统统制在跟踪计划表上,以此来验证。跟踪是计划完成的重要手段,许多失败的计划都是因为领导者没有对计划跟踪验证而造成,这就需要领导在制定计划时,就对自己制定一份跟踪计划来验证结果,达到预期的目的。 执行力读后感800字 2 执行力是什么?所谓执行力――把目标转化为结果的’能力。指的是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随着企业不断的发展,企业对执行力重视越来越高。 这次读到公司群内分享关于《执行力》这篇文章的时候那位退伍军人让我对执行力有了些细致上的认识。故事大体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学习《刑法》的读书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读书心得体会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

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

证据法书评

评《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标准研究》 方姚学号:2013004072 王圣扬教授著的《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研究》分上下两篇:上篇主讲诉讼证明责任,对我国三大诉讼的证明责任进行深入比较和剖析;下篇主讲诉讼的证明标准,探析影响证明标准的因素,比较西文和苏联的证明标准来剖析我国证明标准的优缺点,并对我国证明标准的改革提出建议。在此,先概述本书的内容后评断本书的优缺点。 一、全书内容概览 诉讼证明责任。(一)王圣扬教授分析了奴隶制、封建制、资产阶级国家以及苏联、东欧等国家刑诉中原被告哪个主体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二)提出举证责任是“一个具有多种含义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认为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是翻译上的不同所导致的概念模糊而无需辨析,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可以通用。(三)在此引出证明责任这个主题后阐明证明责任的意义和作用。(四)王圣扬教授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性质和任务认为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查明案件事实的义务,法院在案件真伪不明的情况还要主动搜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因而承担证明责任。同理,王圣扬教授认为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是由自诉人和法院共同承担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应承担证明责任的学理分析,并对几个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进行驳斥。另外,还就例外情况下证明责任倒置的问题进行说理解释。(六)解析证明责任的内涵,对我国三大诉讼中证明责任异同点进行比较,认为“查明案件事实”是三大诉讼的相同点。不同点是在刑诉中法院要承担一部分证明犯罪事实的义务,在民诉中法院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应当调查收集的职责,因而在刑诉、民诉中法院都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而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七)民诉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但驳斥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承担责任的观点,认为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并进行了说理,并阐述法官在事实认定时的自由心证的判断标准问题。(八)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证明责任承担主体,驳斥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有关观点,并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相关规定——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可以收集、调查证据,论述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承担一定证明责任。 诉讼证明标准论。(一)对证明标准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归纳总结证明标准内涵,论述其性质,并对我国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其性质进行分析。(二)介绍历史上各种证据制度下

《赢在执行》读书笔记

《赢在执行》读书笔记 导读:《赢在执行》读书笔记1 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把大事做好,把小事做精,做一个有执行力、有品质的风电人!——题记 战略相同,绩效为何不同?为什么目标和结果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是什么东西起了决定性的因素?参加质量月演讲比赛,获得了(赢在执行)这本书,才明白它不是简单的战术,而是一套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采取行动的方式来实现目标的系统流程,它就是执行力。 执行力是企业贯彻落实领导决策、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企业管理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原则性和灵活性先结合的重要体现。一个企业有无执行力关键看有没有选对合适的人,联想集团董事长柳传志先生说过这样一句话,所谓执行就是选择合适的人(会执行的人) 放在合适的岗位上去任用他,柳传志找到了自己的“得力大将”总经理杨元庆。1996年杨元庆领导的联想pc(个人电脑)一举打破了国内个人电脑市场多年来被外国品牌霸居第一的局面,树立了中国品牌pc主导中国市场的信心和决心。 执行力缺乏是一种“企业病”,执行力的缺乏会导致企业内的各种“病毒”迅速蔓延,很多管理者都会把缺乏执行力的原因归咎于各个方面,往往忽略了从自己身上找根源。古人云:其身正,无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归根结底执行力是管理者意志的体现,如果领

导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最后的结果只能是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多了,敢于承担责任的人少了,制度变成了雷声大雨点小,企业的规章制度,文种方案变成了一纸空文。1997年面对着亚洲金融危机的洗礼,三 星董事长李健熙以个人资产填补三星汽车亏损,并将自己的最爱卖给了法国雷诺汽车,并在企业大力宣传“有功从下面开始,有过从上面开始”的企业文化,XX年后三星电子跻身于世界前三甲,有人问李 健熙,你搞这个企业很辛苦吧,竞争对手一定不少,李健熙说:“我哪有那么多的对手,我前面就只有美国的ce与日本的索尼,只要超 过他们两个我就是世界第一。 韩国三星的崛起并不是偶然,而是必然,很多时候里面的道理我们都懂,他的经营理念我们都用过,只是我们在执行的时候大打折扣,总经理要求的事情,高层领导执行80%,中层领导执行80%,员工执 行80%,那么它的`执行情况只有80%*80%*80=51.2%,看看我们的工厂,似乎也不缺乏这样的情况,天天抓精益生产、抓现尝抓成本,却没有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槟榔渣还是堵死了下水道,办公桌没人整理,垃圾车有各种丢弃的材料······不是我们的方法错误,也不是我们的执行力度不够,更不是领导没有一如既往的坚持,而是我们在执行一件事情的时候忘记了咬牙,忘记了做到力求完美,忘记了精益求精。 如今企业想做大事的人太多,而愿意把小事做完美的人太少,在市场经济狼吞虎咽的今天,一个做事不力求完美的人是不可能成功的,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刑法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法硕14级2班 1401212502 邱仪 《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于1764年出版的一部闻名于世的刑法著作,此书作为近代刑法学的开山之作。在阅读之前,我认为应该就是那种比较冗长、纯理论、抽象性的著作,但读完这本书之后则完全颠覆我对它先前的看法,此书言简意赅却又逻辑缜密,文笔犀利却又形象生动。他用浅显却意味深刻的语言阐述了自己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独特见解,不愧为一本经典著作。 在西欧封建社会的末期,蒙昧的封建制度不断激化社会矛盾,整个欧洲社会笼罩黑暗之中,人们饱受着残酷野蛮的封建专制刑罚的折磨。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日益强烈地要求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以及他们所创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国家的保护。这就要求刑法彻底摆脱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并以资产阶级的政治学、哲学、伦理学思想为基础,来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所以,刑法改革已成为越来越紧迫的社会需要。而本书的作者,贝卡利亚承担了扯下旧形式制度最后遮羞布这一历史使命的勇士。贝卡利亚在本书中以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盾指向当时旧的残酷的刑事制度,深刻揭露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形势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法的认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贝卡里亚是启蒙时代的产儿,他以卢梭和孟德斯鸠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了对犯罪、刑罚、刑事程序等方面的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学说,这本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系统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的著作,阐述了由后世所确认的刑法三大原则,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谴责,鼓吹刑罚改革,对于欧洲以致全世界的刑法改革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以下是本书的几个重要和影响深远的观点。 一、关于罪行法定 贝卡利亚在本书的第一部分就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其对刑罚起源的看法。在他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法律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而为了切身的利益而牺牲的一份份自由的总合,就形成了君权。由于人们很容易在私欲的引导下去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至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因此为了保护私人的自由不受其他人侵犯,君主需要采用一种能够直接触及感官,且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的力量来抵抗私欲,这就是刑罚权的起源。

国际法读书笔记-(法硕作业)

国际法读书笔记-(法硕作业)

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 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执行力》读后感_读书笔记

《执行力》读后感_读书笔记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实际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以下是 小编整理的《执行力》书籍读后感,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近读了《执行力》一书,感触很多。作为普通一员,我对以下几点体会最深。 一、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执行力》一书反复强调了“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其实,不管我们处于哪 个部门哪个股室,只要每个人都能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就没有做不好的事,也 就没有实现不了的目标,那么我们全局全年的工作计划就能圆满完成。但事实上很多人没 能做到这一点,还有较多的人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甚至个别人连钟都没有撞响,没有 尽到自己的岗位职责。 二、没有任何借口。 没有任何借口就是执行力的体现。曾经看过《西点军校》的人都知道:正因为西点军 校的学员们执行力如此惊人,才能使这所学校长盛不衰。他们的学员无条件地服从军官的 任何一个指令,视服从为一种美德,这才提高了他们的执行力,才使每一项任务得以完美 地完成。而这种服从就是执行力的体现,也正是我们在工作中最最缺少的东西。 在工作中没有完成任务是没有借口可言的,即使你有再充分的理由也无法改变执行力 差的事实。我想一个成功的人是不会随随便便寻找任何借口的,他们会执意坚持地完成每 一项简单或复杂的任务。因此,要做一个成功的人,就必须要确立目标,且不顾一切地去 追求目标。期间,还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智慧和潜力,最终完成目标,取得成功。具体到日 常工作来说,就是要下定决心,以热情、尽责的态度去认真对待和努力完成每一项工作。 三、注重每一个细节。 任何一个细节的疏忽都有可能导致你的失败。每项工作的成败不仅仅取决于计划,更 在于执行。如果执行的不好,那么再好的计划也只能是纸上的蓝图;只有执行得好,才能完美地体现设计的精妙。而在执行过程中最重要的是细节。执行一个任务,光抓住重点是不够的,必须从整个任务的组成元素——即每一个细节抓起。所谓要让时针走的准,关键先要秒针走得准。对于领导布置的任务,不能只把重点完成,而忽视小的细节。而要把整个 任务完整、完美的做好,就应该从每一个细节做起,从被动心态转变为主动心态,把遵纪、敬业、爱岗当成自己的使命。 针对办公室的实际工作,就如何提高执行力,我个人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 __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 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 __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

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__,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 __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

民事诉讼律师实务读后感

民事诉讼律师实务读后 感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民事诉讼律师实务》读后感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本书以案件受理为起点,以诉讼进程为顺序来编写,对案件受理、诉前准备、证据收集和运用、一审及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程序进行了逐一分解和详述,就各个阶段可能遇到的问题给予了建议,并将各个阶段的办案流程及经验予以梳理。谭芳老师以及众多律师编写的这本《民事诉讼律师实务》将他们多年在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过程中积累的技能、经验、以及办案心得在书中予以了分享,让我们年轻律师在从法学院步入社会的转型中,能够更好地适应法学作为实用之学的需要,能够学习借鉴前人的经验,更好更快地成长为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律师。读完本书主要有如下收获: 一、思维和方法重于知识 思维和方法重于知识本身。诚然法律的学习和案件的处理依赖于厚实的法律知识底蕴,但是所有的法律知识都会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改和调整,但是拥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思维、学习方法和办案技巧可以让我们能够以不变应万变,更好地适应法律以及具体案件的变化。本书让我收获最多的是第二章,紧紧围绕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建立进行阐述,探讨在案件前期接触到委托代理的整个过程中,如何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当事人维持恰当且良好的关系,并最大限度地从当事人处获得对推进案件处理有利信息和协助。原本相对主观,较为依赖律师沟通技巧的案件受理阶段,也被谭芳律师提炼出了基本的要点和流程。在本书的其他章节也同样将办案的要点和流程予以了梳理。书中的办案要点和流程即法律的思维和方法,可以指引我们尽快地把握案情,梳理思路,提出解决方案。 二、讲策略,提高文字的有效性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点评! “看得见的正义”这一说法来自一著名的格言:“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also seen to be done!)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可看得见的正义就是指程序正义。英美法中有“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 soflaw)之说,dueprocess在普通法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它往往是保障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重要屏障!美国中很多脍炙人口的答案都涉及dueprocess,就连我们蔡老师推荐的《法庭风暴》也有涉及的——难民在遣返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还有比如“米兰达案”的沉默权,“布朗诉拖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一案的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西尔维斯特?蓝博公司诉合众国”的毒树之果理论,“本顿诉马里兰州”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吉迪恩诉温赖特”的辩护权;最后是法学院人人皆知的O.J辛普森案……等等。 正当程序的概念普遍被认为起源于英国《大宪章》:“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国王不得征税、剥夺人民自由、生命、财产等权利。”后来,在美国宪法第四、十四修正案(权利法案)得到了发展:“除非各州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否则不能剥夺任何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正义为什么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呢?首先正义的概念是模糊的。正义毋庸说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什么是正义?自古以来,人类对于正义的理解和认识向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理解,从来就没有一个恒定的解释,谁也没有想对它下一个经年流传的标准、或者精确的定义。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读书笔记.具有不同面貌。”如:杀人偿命历来被看作普世正义,但在现代社会废除死刑则正成为法治潮流。在中国,这种历史根基甚深的正义观也正在动摇。再如安乐死,则更是当代社会人们无法简单断定为正义还是非正义的焦点法律问题。 再之,实体法的规定在不同的案件中,不同的环境下,不同法官的解释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法律总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而追求正义的人们要求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那怎样才能公平呢?毋庸说,仅靠实体正义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实体正义往往本身就不确定。所以,人们就要求有一套确定的程序规则来约束权力的滥用,保护正当权利!法官的回避重要的不是该法官会偏私,枉法裁判,而是为了不给当事人怀疑结果的公正性的可能。 中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中国的问题真的就在“轻程序”吗?不见得。“轻程序”只是表面的东西而已。看看我们的行政机关,审批、注册、登记等一大堆繁琐复杂的程序搞得老百姓是喊爹哭娘的。行政机关的“重程序”同样是表面的东西。其实两者的本质是“重权力,轻权利!”司法机关无视当事人的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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