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导读读书笔记(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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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念(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必须适用我国法】其他规定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二)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特殊情况第二节、审判管辖(三)专门管辖第四节、特殊情况的管辖第五章、回避第二节、回避的理由与种类(一)回避的理由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辩护人(一)辩护人的人数、范围(三)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二)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第七章、刑事证据第一节、证据第三节、证据的分类【证据的理论分类】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明(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二章、侦查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侦查行为(二)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被害人和询问证人的程序相同】(五)扣押物证、书证(六)鉴定第三节、侦查终结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第十三章、起诉起诉是审判的发动机。

我国的起诉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广义上的公诉,包括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不起诉。

第一节、提起公诉的程序(一)审查起诉的受理(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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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终极目的(中心问题)是裁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而民事诉讼则裁决平等民事法地位当事人的权益之争,确立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法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有无侵犯相对人权益的行为的问题,它出现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

(2)刑事诉讼是专门的国家活动,是法律赋予特定的司法机关行使特定权利的活动,它必须用公力救济,而不能用私力救济,但现实中确实存在的。

(3)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它不仅仅是国家的专门的活动,还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参加。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它是一种重要的部门法,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制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的行为规范。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一,程序公正可以化解矛盾,减少免除对实体不公的不满情绪。

二,程序公正,能够防止司法人员司法不公,程序的不公是司法腐败的温床。

三,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本保障(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

四,程序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根基: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对国家权力的规制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1,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目的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刑事诉讼职能论(审、控、辩三角关系:控辩双方地位相等,审方地位中立,构成一个三角关系)刑事诉讼构造论(三角关系,中方则控方实力强,辩方实力弱小);刑事诉讼主体论;刑事诉讼文化论(传统的诉讼文化重实体、重惩罚、轻保护,应树立明示科学的刑事诉讼文化)等。

2,刑事诉讼法律规范3,刑事诉讼案件务实(法官要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条规定类似于西方的司法独立原则。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有相关规定。

必要性:1,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2,要公正执法3都需要独立办案,只有实现司法独立,才能排除司法腐败,排除外界干扰,保持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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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一、引言本文旨在总结和梳理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一些重要笔记和要素。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取得证据和裁判的过程,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原则: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维护案件的公正性。

公正原则: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维护案件的公正性。

3. 公开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开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速决原则:尽快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速决原则:尽快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5. 主体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进行辩护和申辩的权利。

主体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进行辩护和申辩的权利。

6. 调查取证相对原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根据舆情导向和有关线索相对地展开调查。

调查取证相对原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根据舆情导向和有关线索相对地展开调查。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环节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立案:指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

立案:指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

2. 侦查: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收集并固定犯罪证据的活动。

侦查: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收集并固定犯罪证据的活动。

3. 审查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审查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4. 开庭审理:指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开庭审理:指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 笔记

刑事诉讼法 笔记
二者不可分割
五、刑事诉讼法与其他诉讼法的区别
(一)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者的共同点
二审终审/回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审判公开……
(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行使起诉权主体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多由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国家干预原则)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则由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当事人处分原则)
受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
(三)其他专门机关
1、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
2、军队保卫部门
3、监狱
4、海关走私部门侦查机构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P73
一、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概念:P73
1、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
2、对诉讼进程和诉讼结局有较大影响作用
(二)范围
(4)实行起诉否认程序(类似民诉中的承认)
(5)实行陪审团制度
(6)在案卷材料移送上,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3、混合式(日本、意大利)
(1)司法独立
(2)控审分离
(3)不告不理
(4)扩大和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5)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6)广泛采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82条:“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为什么没有将公诉机关列入当事人范围?
①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基于私人利益参与,而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
②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司法,执行法律监督职能。
③公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当事人的另一方被告人是不对等的,其诉讼地位应高于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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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1定义: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

2、诉讼的分类与各自定义:按案件的性质不同、内容和形式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依法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活动,依法解决主管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所做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和应否予以维护的活动。

3、三种诉讼的共同点:(1)诉讼发生、引起是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

(2)诉讼有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

诉讼成立是有原告和被告。

原告不一定是受害者本人或代表受害者利益的其他人。

刑事案件开始可能无明确被告人。

但都有追诉者、被追诉者,控告人和被控告人。

(3)诉讼必须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

是任何诉讼成立的一个基本条件。

(4)诉讼要有其他参与人参加。

证人、鉴定人不是诉讼成立不可缺少的条件,但司法机关、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是三种诉讼共同点。

4、三种诉讼的区别:解决实体问题和依据实体法、程序不同。

实体问题刑事诉讼犯罪、刑罚被告人刑事责任实体法刑事诉讼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财产、人身关系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调整行政关系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有自诉和公诉之分,民事和行政诉讼无。

总结刑事诉讼:指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广义),也可单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狭义)当事人双方、裁判者等条件成立,这些条件具备是在法院审判阶段。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原告、被告、法院三个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是国家的专门活动,不同性质的国家,诉讼性质不同。

第二节刑事诉讼历史类型1、刑事诉讼历史类型概念表面特征、阶级实质两种分法阶级实质;奴隶、封建、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表面特征;弹劾式、纠问式、混合式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

刑诉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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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诉的基本原则:刑诉原则指反映刑诉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诉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诉法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公安机关负责侦察权,检察院负责检察,法院负责审判权。

其他机关和个人不能行使这些权利,且在三个专门机关行使权力时不能拒绝。

专门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权力同时也是义务。

2、司法独立原则。

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权力,不受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预。

这种独立是一种整体的独立,一个法院或一个检察院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法官和检察官个人的独立。

司法独立仍然需要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

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权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包括在立案、审查批捕过程、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的监督。

4、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是一种权利,包括对聋哑人提供使用哑语的环境,对不通晓相关语言的人提供翻译义务5、审判公开原则。

在法庭审理前的一段时间之内,法院有义务将所审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公布于众。

开庭审理的过程中,除了休庭评议阶段以外,必须向公众和媒体公开,法院判决的理由也要公开。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的案件要视情况而定。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7、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

公安司法机关由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行使诉诉中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行为,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完整版)刑事诉讼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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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刑事诉讼法在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包括: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4、有关司法解释:即《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是否有相通之处)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工具价值;刑诉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即程序正义;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

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规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刑诉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普遍人权主体观---人权为最广泛的所有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并重,矛盾时保障人权(保障论)新观点:动态平衡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并重,但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纠正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刑事诉讼价值:秩序、公正、效益秩序价值: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

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审判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检察院自侦案件为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剧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2023年刑事诉讼法笔记

2023年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总论第一章概论一、概念1刑事诉讼: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 .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法律。

3 .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和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

4 .控诉: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规定法院通过审判拟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二、其他1我国刑事诉讼的阶段:备案一一侦查一一起诉一一第一审一一第二审一一执行(特殊: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2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3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处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4)追求诉讼效率4 .制定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的确施、处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笫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②自诉人。

②诉讼代理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③辩护人 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④证人。

⑤鉴定人、翻译人二、基本概念1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一、概述当事人: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①被害人其他诉讼参与人:①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人2 .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3 .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相称于原告,执行控诉职能)4 .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队的代表。

5 .诉讼代理人:指公诉案件的被重△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目近A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与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与诉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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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导读总结读《论犯罪与刑罚》之笔记2008181079 彭月云《论犯罪与刑罚》作者:贝卡里亚(1738—1794),意大利刑法学家,出身于米兰没落贵族家庭,青年时受到启蒙思想运动的激励,参加了一个激进讨论小组——“猛击”,自认为是北意大利百科全书派。

1764年写成《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猛烈抨击当时欧洲大陆的封建司法制度,提出了近代刑罚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罪行等价主义、罪行人道主义,并且首次对死刑的正当性提出质疑,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鲜明的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被誉为近代刑罚的奠基之作,为现代刑事程序的主体性、平等性和人道性奠定了思想基础。

他从社会契约论出发,主张: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而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即立法者。

2、法官不得解释法律。

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罪刑法定原则)。

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尺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

5、刑罚与犯罪应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

6、犯罪人不论社会地位如何,同样的罪应受到同样的惩罚(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7、刑罚的目的是预防而不是报复。

8、为达到预防的目的,应采用温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罚。

9、法律应当规定得清晰明了,使大家都能理解,才能是预防性的。

贝卡里亚把他的论点归结成总结性的一般定理:刑罚不应是对付社会某一成员的暴力行为,刑罚应是公开的、及时的和必须的,在特定案件中应是尽可能地与其罪行成最小比例,并按照法律来决定。

这些主张对欧洲的一些主要国家走上刑法改革的道路起了促进作用。

伏尔泰曾经这样评价:《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存在的野蛮内容。

——法国18世纪启蒙派思想家伏尔泰出自《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一:刑罚的起源:在很久很久以前,人类并没有法律,人们各自过着独立自由的生活,随着战争的日益平凡,自由得不到保障,人们便联合起来组成了最初的人类社会,将一部分权利交给社会管理,建立了最初的管理机构,并推选出管理人,以便享有剩余的权利和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

然而,仅仅建立这种自由的托管机构还是不够的,必须有一种制度来保障托管机构的运行,以致那些破坏管理机制和回到原始的混乱状态的专横意图中止下来。

这时刑罚便产生了。

作者认为任何试图用公共福利把对社会所产生的欲望中和,以致使这种欲望不再爆发董事不切实际的,所以制定刑罚来规定一种固定的行为规则,来维护社会公共福利。

二:每个人都希望有刑罚权,作者认为这项权力是人们根据社会契约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出,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众保留的那部分权利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部分让出来的自由就形成刑罚权。

综上所述,从刑罚的起源和刑罚权的产生,贝卡里亚得出四个结论:第一,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因为立法权只能由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享有,任何一个司法官都不能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第二,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于是就出现了一个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来对事实作出一个是否侵犯社会契约的判定。

第三,刑罚不应是残酷的,残酷的刑罚违背了社会的理性、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刑事法官无权解释刑事法律,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法官是从一切人的意志受托人君主那里接受法律。

如果法官能够解释法律,那么,公民的命运就掌握在了法官手中,法官补充自己头脑中的一系列混杂概念得出的谬误结论奉为合法的解释,而使法律飘忽不定。

所以,法官的唯一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违反成文法律。

法律的一个最基本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为少数人的统治利益而利用,而要达到预防的目的,在成文法的国家必须是法律清晰明了,而不是含糊不清,应给是游人们都能理解的语言写成,而不是成为少数人任意解释的私家书。

了解和掌握成文法律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对刑罚的无知和琢磨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这就是他所提出的法律应当规定得清晰明了,使大家都能理解,才能是预防性的。

从这一点出发,贝卡里亚对欧洲封建司法提出了猛烈的抨击。

他认为:难以容忍的迷信压迫着人道;少数人的吝啬和野心用人类的鲜血涂饰着王位和宫殿;隐蔽的背叛和公开的残杀;每一个贵族都成了平民的暴君;布道福音真理的牧师每天都用沾满鲜血的双手抚摸慈善的上帝。

而这一切并不是目前文明世纪的产物,尽管有人称它为堕落的世纪。

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尺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

贝卡里亚认为,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真理任何中等智商的人都能够认识到,但由于各地情况的复杂性,认识这一真理的人只限于各国少数思想家。

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不是衡量犯罪的标尺。

因为,这种标尺所依据的只是对客观对象的一时映像和头脑中的一时意念,而这些东西随着思想、欲望、和环境的发展,在每个人的生上都是不同的。

如果是那样,就不仅需要为每个公民制定一部特殊的法典,而且需要为每一次犯罪制定一条新的法律。

有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最好的意图却对社会造成了最坏的恶果,最坏的意图却给社会造成了最好的好处。

在一部稳定的法律处理这一问题时难免会造成一些不公正。

被害者的地位同样也不是衡量犯罪的标尺。

如果这样,那么,同谋杀帝王的行为相比,对大自然的失敬行为,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因为自然地至高无上性完全足以弥补罪行间的差别。

罪孽的轻重程度更不是衡量犯罪度标尺。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人与上帝的关系是依赖于上天和造物主的,只有造物主才有立法者和审判者的权利,因为唯独他这样做不会造成任何麻烦。

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叵测的内心堕落的程度,除了借助神明之外,凡夫俗人是不可能了解她的,因此,我们不能用罪孽的轻重程度来衡量犯罪度。

罪责刑相适应作为现代刑法的一大基本原则,有其特定的社会根源和历史根源,是在资产阶级反封建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给封建社会统治者滥用刑罚的通知以致命的一击。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判处刑罚要必须判处的刑罚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同时这一原则也反映了社会危害程度作为衡量刑罚轻重的唯一标准这一思想。

正如贝卡里亚所说,公众所关心的是发生最少的犯罪,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小。

因此,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欲望就越强,制止犯罪的手段就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适应。

如果刑罚不当,那么刑罚的对象应该正是她自己造成的犯罪,而且,造成的这种矛盾会越来越普遍。

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的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制止实施能够带来交大利益的较大犯罪。

试想,如果故意杀人和盗窃所适用的刑罚一样,都适用死刑。

那么为了占有他人财物,谁都会想到先杀人再拿东西,不仅效率高,而且够保险。

相比之下偷盗就是很傻的做法。

因为,这样的刑罚和社会危害程度无关,人们便不会想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多大的影响,子要用最少的手段得到最大的利益,怎么干都行。

如果刑罚就是这样,那他自身就是在犯罪,这样的惩罚与犯罪的矛盾无论如何都是不可消灭的。

所以说,罪责刑相适应不仅能够减少重大犯罪,而且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让人们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时考虑到犯罪成本,而不是盲目的去危害社会。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一切合理社会的首要遵旨,正如法国谚语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的茅草屋。

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

在这种犯罪中不仅包括平民犯下的谋杀和盗窃,而且也包括某些伟人所犯下的类似罪行。

因为,如果贵族侵犯公民安全和财产的犯罪不受到法律的惩戒,那么这是一个不合理的社会,导致的结果是:社会上的公平和正义荡然无存,统治阶级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专制和强权,人民的财产和安全被任意践踏,社会契约被严重违背,法律处于虚无状态,甚至回到原始混乱状态。

正如贝卡利亚在书中所说:犯罪人不论社会地位如何,同样的罪应受到同样的惩罚。

伟人和富翁都不应有权用金钱赎买对弱者和穷人的侵犯。

否则,受到法律保护的、作为劳动报酬的财富就变成了保证的滋补品,一旦法律容忍在某些情况下,人不再是人,而变成了物,那么自由就不存在了。

那时候你会看到,豪强们将完全致力于从大量的民事关系中挖掘法律为他们提供的便利。

贵族特权在某些封建国家的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那么,贵族犯罪之后应当受到怎样的惩罚呢?贝卡里亚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城民都平等的依存于他任何名誉和财产上的差别要想成为合理的,就得把这些基于法律的先天平等作为前提。

有人会说,由于贵族的良好教育和高贵地位,贵族受到刑罚的惩罚对于刑罚给其家庭带来的耻辱是不公平的。

但是,贵族不应由于受过良好教育而免受惩罚和耻辱。

因为,良性的标尺并不是犯罪的感觉,而是他对社会的危害,一个人受到的优待越多,如果他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就越大。

刑罚的平等只能是表面上的,实际上则是因人而异的。

犯人的家庭所蒙受的耻辱,可以由君主对无辜家庭公开表示的恩惠所洗刷。

刑罚的目的是:阻止犯罪再从新侵害公民,同时警示其他人要引以为鉴,不要重蹈犯罪人的覆辙。

为使刑罚实现这一预防的目的,他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第一,刑罚要有确定性。

自由立法者将某种犯罪行为明确的记载于刑法当中,加上司法官的恪尽职守,天面无私,刑罚才能够发挥出令人恐惧的作用,展示出应有的威慑力,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残酷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只要犯罪就会受到刑罚的惩治。

第二,罪责刑相适应,要发挥刑罚的预防作用,必须使人看到犯罪的成本,当一个人想到犯罪后要受到刑罚的惩治,也许他会放弃去犯罪。

她指出,刑罚要必须符合犯罪的本性。

应当使犯罪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

这样进一步加强了犯罪与刑罚的联系,使人们无异议的认为刑罚是公平的,有一定的罪必有相应的罚,人们才愿意去遵守。

第三,从犯罪的时效性看,刑罚实施的越快,说明法律实施的约有效率,法在人们心目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就会越快的树立起来。

试想某人犯罪后长期得不到惩罚,那么在他本人来看,法律就不起作用,只是摆设,他会再次以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而不是及时的去改过自新。

对于他人来说,不仅起不到警示作用,甚至会使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成为一张废纸,法律的威严逐步丧失。

正如贝卡里亚所说:“犯罪与刑法之间的时间隔的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的把犯罪看做起因,把刑罚看做是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

”罪刑法定原则是贝卡里亚的思想的一大亮点,他谴责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的精神统治以可怕愚昧编造的莫须有罪名,将人任意惩罚,甚至当做牺牲品奉祀与贪得无厌的暴政偶像。

他认为:“每个公民都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遇到其他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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