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投资司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资源环境审计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2014年5月编纂及使用说明开展资源环境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
国内外的资源环境审计实践都表明,在资源环境领域,最高审计机关凭借其在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透明性等方面的优势,在应对地区和全球资源环境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级审计机关要通过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资源环境审计监督,维护资源环境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由于资源环境领域多,覆盖面广,专业性强,政策法规多,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并且不断出现新兴的工作领域或工作内容,很多的相关政策、制度尚处于推进和完善过程中,因此,资源环境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适用,呈现出一些有别于其他专业审计的特点,要求审计人员严谨、专业地对查出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进行研究,实现规范化,以确保资源环境审计工作质量。
为此,我们在以往资源环境审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基础上,归纳确定资源环境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资源环境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资源环境审计实践中,有些领域的审计已发展得比较成熟,有的审计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本《法规向导》采取“分步发展、不断完善”的思路,即根据审计机关资源环境审计实践的现实情况,选择审计技术方法比较成熟、审计经验积累较多的领域,先进行归纳总结,今后根据审计实践的发展,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完善。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一、本《法规向导》包括土地资源审计、矿产资源审计、水资源和海洋环境审计、节能减排审计、退耕还林审计五个部分,每部分按照相关的专业特点和审计工作的重点进行分类,包括不同类别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doc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资源环境审计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2014年5月编纂及使用说明开展资源环境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
国内外的资源环境审计实践都表明,在资源环境领域,最高审计机关凭借其在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透明性等方面的优势,在应对地区和全球资源环境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级审计机关要通过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资源环境审计监督,维护资源环境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由于资源环境领域多,覆盖面广,专业性强,政策法规多,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并且不断出现新兴的工作领域或工作内容,很多的相关政策、制度尚处于推进和完善过程中,因此,资源环境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适用,呈现出一些有别于其他专业审计的特点,要求审计人员严谨、专业地对查出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进行研究,实现规范化,以确保资源环境审计工作质量。
为此,我们在以往资源环境审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基础上,归纳确定资源环境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资源环境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资源环境审计实践中,有些领域的审计已发展得比较成熟,有的审计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本《法规向导》采取“分步发展、不断完善”的思路,即根据审计机关资源环境审计实践的现实情况,选择审计技术方法比较成熟、审计经验积累较多的领域,先进行归纳总结,今后根据审计实践的发展,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完善。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一、本《法规向导》包括土地资源审计、矿产资源审计、水资源和海洋环境审计、节能减排审计、退耕还林审计五个部分,每部分按照相关的专业特点和审计工作的重点进行分类,包括不同类别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超概算 审计定性依据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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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理处分依据】:*〔1〕国务院?批转开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局部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开展假设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1〕38号〕“三、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对策措施??〔八〕实行问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强制企业投资低水平产能过剩行业。
??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开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发〔2006〕44号〕“二、严格审查各类拟建工程??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执行产业政策、开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工程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1.5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常见表现形式】:1.5.1 未取得开工报告擅自开工1.5.2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1.5.3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1.5.4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定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标准新开工工程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一、严格标准投资工程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工程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工程工程质量平安的具体措施。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2020年完全版)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2020年完全版)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2020年完全版)审计是一种评估组织财务状况、运作情况和内部控制的方法,旨在提供独立、客观的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师通过收集、分析和解释相关证据,然后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其进行评估和判断。
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定性表述和适用的法规。
1. 预算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执行应当合法、合规,支出应当真实、准确。
中央部门在预算使用过程中应当依法、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2. 违反预算规定若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违反了相关预算规定,审计报告中可以使用“违反预算规定”的表述。
违反预算规定可以包括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用预算资金,或未按照预算编制报告的要求进行执行等。
3. 财务管理不规范审计中还常常出现财务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财务管理不规范表明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会计核算错误、账务处理混乱、财务数据失实等问题,不能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影响财务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4. 过度开支如果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超出了预算范围或超出了预算额度,审计报告中可以使用“过度开支”的表述。
过度开支可能导致预算资金的不合理分配和使用,进而影响预算执行的效果和效率。
5. 内部控制不完善中央部门的内部控制是预算执行审计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如果中央部门的内部控制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审计报告中可以使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定性表述。
内部控制不完善可能导致财务管理风险的增加,资金的浪费和滥用等问题。
总而言之,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是一个综合评估中央部门预算使用情况的重要工具。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师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中央部门的预算执行进行评估和判断。
以上是一些常用的定性表述和适用的法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是对中央部门在预算使用方面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估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三:违反工程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三(违反工程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未按规定招标【常见表现形式】:1.1项目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未按规定招标1.2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1.3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3、原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试行)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2013年3月编纂及使用说明固定资产投资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调整产业结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主要实现途径,随着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越来越大。
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对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宏观经济管理,揭露和查处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节约投资和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由此,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查出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尤为重要,在适用法律法规时需要严谨细致,以确保审计质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建设行业和专业的不同,在项目前期、建设期、竣工期的审计重点及发现的问题有所不同,但基本都是围绕产业政策和规划落实、基本建设程序、财务收支、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质量与建设管理、征地拆迁、环境保护、运营效益等方面展开。
因此,我们总结了以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的常见问题,依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有关分类,进行了分析和归纳汇总,确定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法规进行了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本《法规向导》由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和设备物资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等8个类别组成,每个类别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说明:一、本《法规向导》所列内容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应列举了通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法律法规。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企业审计(试行)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企业审计司2013年12月编纂及使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及支柱产业中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对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深远影响。
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由于国有企业涉及行业众多、规模较大、重大决策事项影响范围广、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覆盖期间长,审计定性的表述、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适用,呈现出一些有别于其他审计门类的特点,需要特别严谨、审慎和专业。
为此,我们归纳了近几年国有企业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筛选出适用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企业审计(试行)》(以下简称《企业审计法规向导》)。
为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企业审计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一、《企业审计法规向导》包括国有企业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违反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和社会审计机构违反执业规定的行为等6个类别。
其中,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企业贯彻落实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决策和内部管理等多个问题类型。
每个类别行文分为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个方面。
二、《企业审计法规向导》所列内容是近年来企业审计发现的比较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应列举了最基本最常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
但国有企业经营业务类型发展迅速,从全社会管理需要出发约束企业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也处于不断完善中,《企业审计法规向导》还难以覆盖国有企业当前及将来所有业务领域。
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参考但不要拘泥于《企业审计法规向导》。
对涉及的金融业务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可参阅《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金融企业审计(试行)》;涉及工程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工程管理等工程建设领域的问题,可参阅《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试行)》;涉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问题,可参阅《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资源环境审计(试行)》;涉及财政资金运用的问题,可参阅《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涉及职工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可参阅《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试行)》。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企业审计(试行)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企业审计司2013年12月编纂及使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及支柱产业中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对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深远影响。
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由于国有企业涉及行业众多、规模较大、重大决策事项影响范围广、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覆盖期间长,审计定性的表述、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适用,呈现出一些有别于其他审计门类的特点,需要特别严谨、审慎和专业。
为此,我们归纳了近几年国有企业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筛选出适用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企业审计(试行)》(以下简称《企业审计法规向导》)。
为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企业审计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一、《企业审计法规向导》包括国有企业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违反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和社会审计机构违反执业规定的行为等6个类别。
其中,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企业贯彻落实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决策和内部管理等多个问题类型。
每个类别行文分为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个方面。
二、《企业审计法规向导》所列内容是近年来企业审计发现的比较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应列举了最基本最常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
但国有企业经营业务类型发展迅速,从全社会管理需要出发约束企业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也处于不断完善中,《企业审计法规向导》还难以覆盖国有企业当前及将来所有业务领域。
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参考但不要拘泥于《企业审计法规向导》。
对涉及的金融业务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可参阅《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金融企业审计(试行)》;涉及工程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工程管理等工程建设领域的问题,可参阅《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试行)》;涉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问题,可参阅《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资源环境审计(试行)》;涉及财政资金运用的问题,可参阅《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涉及职工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可参阅《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试行)》。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试行)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2013年3月编纂及使用说明固定资产投资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调整产业结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主要实现途径,随着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越来越大。
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对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宏观经济管理,揭露和查处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节约投资和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由此,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查出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尤为重要,在适用法律法规时需要严谨细致,以确保审计质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建设行业和专业的不同,在项目前期、建设期、竣工期的审计重点及发现的问题有所不同,但基本都是围绕产业政策和规划落实、基本建设程序、财务收支、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质量与建设管理、征地拆迁、环境保护、运营效益等方面展开。
因此,我们总结了以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的常见问题,依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有关分类,进行了分析和归纳汇总,确定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法规进行了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本《法规向导》由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和设备物资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等8个类别组成,每个类别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说明:一、本《法规向导》所列内容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应列举了通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法律法规。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doc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资源环境审计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2014年5月编纂及使用说明开展资源环境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
国内外的资源环境审计实践都表明,在资源环境领域,最高审计机关凭借其在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透明性等方面的优势,在应对地区和全球资源环境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级审计机关要通过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资源环境审计监督,维护资源环境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由于资源环境领域多,覆盖面广,专业性强,政策法规多,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并且不断出现新兴的工作领域或工作内容,很多的相关政策、制度尚处于推进和完善过程中,因此,资源环境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适用,呈现出一些有别于其他专业审计的特点,要求审计人员严谨、专业地对查出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进行研究,实现规范化,以确保资源环境审计工作质量。
为此,我们在以往资源环境审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基础上,归纳确定资源环境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资源环境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资源环境审计实践中,有些领域的审计已发展得比较成熟,有的审计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本《法规向导》采取“分步发展、不断完善”的思路,即根据审计机关资源环境审计实践的现实情况,选择审计技术方法比较成熟、审计经验积累较多的领域,先进行归纳总结,今后根据审计实践的发展,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完善。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一、本《法规向导》包括土地资源审计、矿产资源审计、水资源和海洋环境审计、节能减排审计、退耕还林审计五个部分,每部分按照相关的专业特点和审计工作的重点进行分类,包括不同类别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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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对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宏观经济管理,揭露和查处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节约投资和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由此,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查出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尤为重要,在适用法律法规时需要严谨细致,以确保审计质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建设行业和专业的不同,在项目前期、建设期、竣工期的审计重点及发现的问题有所不同,但基本都是围绕产业政策和规划落实、基本建设程序、财务收支、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质量与建设管理、征地拆迁、环境保护、运营效益等方面展开。
因此,我们总结了以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的常见问题,依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有关分类,进行了分析和归纳汇总,确定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法规进行了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本《法规向导》由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和设备物资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等8个类别组成,每个类别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说明:一、本《法规向导》所列内容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1–并对应列举了通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法律法规。
但因固定资产投资涉及的面较广,实际审计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又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审计人员应当以发现的审计事实以及具体情节和具体后果作为适用法律、法规的根据,本《法规向导》只是作为参考,在具体使用时,对定性、处理处罚要认真进行核实,确保准确无误,而不能机械地照搬本《法规向导》。
二、除本《法规向导》已列举的8个类别问题外,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还可能涉及宏观政策、行业专项规划、预算执行、财政金融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宏观政策、行业专项规划等方面的问题,应以当时适用的政策、规划、及有关行业法规规章等作为定性处理依据;涉及预算执行、财政金融等方面的问题,可参考中央部门预算执行、财政、金融、企业、资源环境、社会保障审计等方面的法规向导。
三、本《法规向导》主要是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列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条文均为截至2012年12月31日以前的有效规定,凡在此后遇有失效、修改或重新颁布的规定,应以当时的有效规定为准。
四、本《法规向导》针对各类问题或各种问题的表现形式,有的列有若干个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其他政策条文,具体运用时应结合审计事实的具体情况,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法律效力溯及力等基本原则,选择引用最恰当的规定条文,而不是全部引用。
五、审计机关应严格依据自身的执法权限进行处理处罚。
凡带“*”号的处理处罚依据,明文规定的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不能据此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应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但为保持本《法规向导》的整体结构完整,我们还是将这些规定条文列举出来,可作为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的参考。
审计机关可依据有关的定性法规,提出应予改正的意见。
此外,遇到没有其他更适用的法规可作为处理依据时,其定性法规依据也可作为提出纠正意见或措施的依据。
–2–由于编者的水平有限,本《法规向导》中难免存在疏漏甚至错误,衷心希望广大审计人员在使用《法规向导》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适时修正完善。
让我们通过对本《法规向导》的不断完善,共同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进程。
编者2013年3月25日目录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1.1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 (1)1.1.1 项目建设未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征地、环评、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 (1)1.1.2 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等文件 (1)1.1.3 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关规定 (1)1.1.4 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报批手续 (1)1.1.5 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1)◆1.2有关部门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7)1.2.1 有关部门超越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 (7)1.2.2 有关部门降低标准批准建设项目 (7)◆1.3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审批、未批先建 (8)1.3.1 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审批、未批先建 (8)◆1.4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市场准入条件 (9)–3–1.4.1 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市场准入条件 (9)1.4.2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 (9)◆1.5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 (11)1.5.1 未取得开工报告擅自开工 (11)1.5.2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11)1.5.3 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12)1.5.4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12)◆1.6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10%及以上未重新审批 (15)1.6.1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控制不严,投资超过10%及以上未重新审批 (15)◆1.7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交付使用 (16)1.7.1 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16)1.7.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16)二、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2.1项目资本金不符合要求 (17)2.1.1 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符合规定 (17)2.1.2 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 (18)2.1.3 项目未落实资本金就进行建设 (18)◆2.2抽逃项目资本金 (20)2.2.1 抽逃项目资本金 (20)◆2.3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 (21)2.3.1 配套资金不落实 (21)2.3.2 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 (21)◆2.4滞留、截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 (22)2.4.1 滞留、截留建设资金 (22)2.4.2 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 (22)◆2.5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24)2.5.1 编制虚假材料、虚列项目、虚列支出等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24)2.5.2 夸大建设规模、标准等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24)2.5.3 将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国家建设项目申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24)2.5.4 将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24)2.5.5 利用关联交易虚构支出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24)–4–◆2.6未按规定支付工程价款 (26)2.6.1 未按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26)2.6.2 未按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26)2.6.3 未按规定扣回预付款 (26)◆2.7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8)2.7.1 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8)◆2.8超过规定比例预留尾工工程 (29)2.8.1 超过规定比例预留尾工工程 (29)◆2.9虚列投资完成额 (30)2.9.1 虚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30)2.9.2 虚列设备投资 (30)2.9.3 虚列转出投资 (30)2.9.4 虚列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30)◆2.10未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未专款专用 (31)2.10.1 未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31)2.10.2 未专款专用 (31)◆2.11未按规定处理结余资金 (33)2.11.1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未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33)2.11.2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未按规定比例分配 (33)2.11.3 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未及时上交财政 (33)2.11.4 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等未公开变价处理 (33)2.11.5 应收、应付款项未及时清理 (33)◆2.12基建收入核算不准确 (34)2.12.1 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转为营业收入 (34)2.12.2 负荷试车或试运行期所实现的收入转为经营收入 (34)2.12.3 将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冲减经营期管理费用 (34)2.12.4 基建收入未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4)2.12.5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未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34)2.12.6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未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34)◆2.13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6)2.13.1 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36)◆2.14未按规定核算存款利息收入 (37)–5–2.14.1 存款利息收入未计入待摊投资和冲减工程成本 (37)◆2.15未按规定核算财政贴息资金 (38)2.15.1 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未冲减工程成本 (8)2.15.2 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未冲减工程成本 (38)◆2.16将概算外支出或超概算部分计入成本 (39)2.16.1 将项目概算外支出计入项目成本 (39)2.16.2 将用建设资金购买的车辆等交通工具和设备等无偿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使用 (39)2.16.3 将生产经营等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39)2.16.4 在试运行期计提折旧 (39)◆2.17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 (41)2.17.1 建设单位管理费超过批准的总额控制数 (41)2.17.2 业务招待费支出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41)◆2.18未按规定核算和管理资产 (43)2.18.1 将待核销支出计入资产价值 (43)2.18.2 未正确核算固定资产 (43)2.18.3 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43)2.18.4 未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 (43)2.18.5 未及时移交生产或使用 (43)◆2.19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46)2.19.1 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46)◆2.20多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设计费 (48)2.20.1 多支付工程勘察费 (48)2.20.2 多支付工程设计费 (48)◆2.21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收取监理服务费 (50)2.21.1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收取监理服务费 (50)◆2.22建设资金损失浪费 (51)2.22.1 建设资金损失浪费 (51)三、违反工程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3.1未按规定招标 (52)3.1.1 项目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未按规定招标 (53)3.1.2 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53)3.1.3 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53)–6–◆3.2违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57)3.2.1 未经批准邀请招标 (57)3.2.2 提供虚假资料获批邀请招标 (57)3.2.3 不符合标准获批邀请招标 (57)◆3.3招标代理机构无资格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 (59)3.3.1 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59)3.3.2 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 (59)3.3.3 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59)◆3.4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60)3.4.1 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 (60)3.4.2 招标公告未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60)3.4.3 招标公告内容不明确 (60)◆3.5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规定 (61)3.5.1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61)3.5.2 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62)◆3.6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64)3.6.1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64)◆3.7投标人数量不符合规定 (65)3.7.1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规定 (65)◆3.8招标投标期限不符合规定 (66)3.8.1 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少于十五日 (66)3.8.2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少于二十日 (66)◆3.9违规串通投标 (67)3.9.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67)3.9.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67)3.9.3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67)◆3.10投标人违规中标 (70)3.10.1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70)3.10.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 (70)◆3.11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规定 (71)3.11.1 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规定 (71)◆3.12评标过程违规 (72)–7–3.12.1 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72)3.12.2 招标人违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72)3.12.3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72)◆3.13违规签订合同 (74)3.13.1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74)3.13.2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74)3.13.3 不按规定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 (74)◆3.14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76)3.14.1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77)◆3.15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转让、出借资质 (77)3.15.1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77)3.15.2 招标代理机构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77)◆3.16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78)3.16.1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78)◆3.17与招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79)3.17.1 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79)◆3.18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03.18.1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违规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80)3.18.2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违规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80)◆3.19投标人之间或招标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81)3.19.1 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81)3.19.2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81)四、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82)◆4.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82)4.1.1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82)4.1.2 建设单位将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82)◆4.2建设单位违规要求设计或者施工单位降低强制性建设标准 (84)4.2.1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84)4.2.2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84)4.2.3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84)◆4.3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5)–8–4.3.1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5)◆4.4建设项目中使用的设备物资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6)4.4.1 建设项目中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6)4.4.2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86)◆4.5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87)4.5.1 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87)◆4.6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88)4.6.1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88)4.6.2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88)◆4.7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 (89)4.7.1 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 (89)◆4.8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 (90)4.8.1 勘察、设计单位无勘察、设计资质承揽工程 (91)4.8.2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证范围承揽工程 (91)4.8.3 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91)4.8.4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91)◆4.9勘察、设计人员无执业资格 (93)4.9.1 勘察、设计人员无执业资格 (93)4.9.2 勘察、设计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93)◆4.10 勘察、设计单位违规转包、分包 (94)4.10.1 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规分包 (94)4.10.2 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94)◆4.11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相关标准 (96)4.11.1 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96)4.11.2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96)◆4.12设计单位违规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98)4.12.1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98)◆4.13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资质管理规定 (99)4.13.1 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99)4.13.2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99)4.13.3 施工单位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99)4.13.4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99)–9–◆4.14施工单位转包、分包工程 (102)4.14.1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 (102)4.14.2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02)4.14.3 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102)4.14.4 施工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102)4.14.5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02)4.14.6 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02)◆4.15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105)4.15.1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105)◆4.16有关单位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106)4.16.1 有关单位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106)◆4.17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 (108)4.17.1 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108)4.17.2 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108)4.17.3 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108)4.17.4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 (108)◆4.18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109)4.18.1 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未按规定执行 (110)◆4.19与施工、供货等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监理业务 (111)4.19.1 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监理业务 (111)4.19.2 与供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监理业务 (111)◆4.20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义务 (112)4.20.1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工程质量监理 (112)4.20.2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112)4.20.3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112)◆4.21工程监理单位违规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115)4.21.1 工程监理单位违规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115)◆4.22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 (116)4.22.1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担工程监理 (116)4.22.2 工程监理单位违规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理 (16)4.22.3 违反规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 (116)4.22.4 违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16)–10–◆4.23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工期 (118)4.23.1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118)◆4.24检测机构违规从事检测业务 (119)4.24.1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119)4.24.2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119)4.24.3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119)4.24.4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19)◆4.25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 (121)4.25.1 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 (121)◆4.26检测机构违反相关资质管理规定 (122)4.26.1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 (122)4.26.2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122)4.26.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122)◆4.27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单位的违规行为 (123)4.27.1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24)4.27.2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124)4.27.3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124)◆4.2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违反相关资质管理规定 (125)4.28.1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25)4.28.2 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125)4.28.3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125)4.28.4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125)◆4.29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127)4.29.1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127)◆4.30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28)4.30.1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28)◆4.31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129)4.31.1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129)五、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5.1未取得工程咨询资质的企业违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 (130)5.1.1 未取得工程咨询资质的企业违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 (130)–11–◆5.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131)5.2.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131)5.2.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131)◆5.3违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132)5.3.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违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132)5.3.2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32)5.3.3 违规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32)5.3.4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32)◆5.4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履职范围不符合要求 (134)5.4.1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不符合规定,由不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134)5.4.2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超过监理工程师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134)5.4.3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134)◆5.5工程监理单位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135)5.5.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135)5.5.2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135)5.5.3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135)◆5.6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履职 (137)5.6.1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137)5.6.2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137)5.6.3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37)◆5.7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违反规定 (138)5.7.1 建设单位违规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138)5.7.2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38)5.7.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138)5.7.4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导致消防施工质量降低 (138)5.7.5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导致消防施工质量降低 (138)5.7.6 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38◆5.8建筑材料、装修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40)5.8.1 建筑材料、装修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 (140)5.8.2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40)◆5.9施工现场安全、消防措施不符合规定 (1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