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投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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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文档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

法规向导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试行)

审计署法规司

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

2013年3月

编纂及使用说明

固定资产投资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调整产业结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

的物质文化需求的主要实现途径,随着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越来越大。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对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宏观经济管理,揭露和查处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节约投资和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由此,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查出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尤为重要,在适用法律法规时需要严

谨细致,以确保审计质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建设行业和专业的不同,在项目前期、建设期、竣工期的审计重点及发现的问题有所不同,但基本都是围绕产业政策和规划落实、基本建设程序、财务收支、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质量与建设管理、征地拆迁、环境保护、运营效益等方面展开。因此,我们总结了以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的常见问题,依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有关分类,进行了分析和归纳汇总,确定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法规进行了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本《法规向导》由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和设备物资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等8个类别组成,每个类别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说明:

一、本《法规向导》所列内容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

–1–

并对应列举了通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法律法规。但因固定资产投资涉及的面较广,实际审计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又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审计人员应当以发现的审计事实以及具体情节和具体后果作为适用法律、法规的根据,本《法规向导》只是作为参考,在具体使用时,对定性、处理处罚要认真进行核实,确保准确无误,而不能机械地照搬本《法规向导》。

二、除本《法规向导》已列举的8个类别问题外,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还可能涉及宏观政策、行业专项规划、预算执行、财政金融等方面的问题。对于宏观政策、行业专项规划等方面的问题,应以当时适用的政策、规划、及有关行业法规规章等作为定性处理依据;涉及预算执行、财政金融等方面的问题,可参考中央部门预算执行、财政、金融、企业、资源环境、社会保障审计等方面的法规向导。

三、本《法规向导》主要是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列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条文均为截至2012年12月31日以前的有效规定,凡在此后遇有失效、修改或重新颁布的规定,应以当时的有效规定为准。

四、本《法规向导》针对各类问题或各种问题的表现形式,有的列有若干个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其他政策条文,具体运用时应结合审计事实的具体情况,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法律效力溯及力等基本原则,选择引用最恰当的规定条文,而不是全部引用。

五、审计机关应严格依据自身的执法权限进行处理处罚。凡带“*”号的处理处罚依据,明文规定的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不能据此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应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但为保持本《法规向导》的整体结构完整,我们还是将这些规定条文列举出来,可作为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的参考。审计机关可依据有关的定性法规,提出应予改正的意见。

此外,遇到没有其他更适用的法规可作为处理依据时,其定性法规依据也可作为提出纠正意见或措施的依据。

–2–

由于编者的水平有限,本《法规向导》中难免存在疏漏甚至错误,衷心希望广大审计人员在使用《法规向导》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适时修正完善。让我们通过对本《法规向导》的不断完善,共同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进程。

编者

2013年3月25日

目录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

◆1.1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 (1)

1.1.1 项目建设未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征地、环评、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 (1)

1.1.2 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等文件 (1)

1.1.3 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关规定 (1)

1.1.4 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报批手续 (1)

1.1.5 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1)

◆1.2有关部门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7)

1.2.1 有关部门超越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 (7)

1.2.2 有关部门降低标准批准建设项目 (7)

◆1.3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审批、未批先建 (8)

1.3.1 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审批、未批先建 (8)

◆1.4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市场准入条件 (9)

–3–

1.4.1 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市场准入条件 (9)

1.4.2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 (9)

◆1.5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 (11)

1.5.1 未取得开工报告擅自开工 (11)

1.5.2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11)

1.5.3 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12)

1.5.4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12)

◆1.6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10%及以上未重新审批 (15)

1.6.1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控制不严,投资超过10%及以上未重新审批 (15)

◆1.7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交付使用 (16)

1.7.1 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16)

1.7.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16)

二、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

◆2.1项目资本金不符合要求 (17)

2.1.1 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符合规定 (17)

2.1.2 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 (18)

2.1.3 项目未落实资本金就进行建设 (18)

◆2.2抽逃项目资本金 (20)

2.2.1 抽逃项目资本金 (20)

◆2.3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 (21)

2.3.1 配套资金不落实 (21)

2.3.2 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 (21)

◆2.4滞留、截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 (22)

2.4.1 滞留、截留建设资金 (22)

2.4.2 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 (22)

◆2.5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24)

2.5.1 编制虚假材料、虚列项目、虚列支出等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24)

2.5.2 夸大建设规模、标准等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24)

2.5.3 将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国家建设项目申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24)

2.5.4 将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24)

2.5.5 利用关联交易虚构支出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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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未按规定支付工程价款 (26)

2.6.1 未按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26)

2.6.2 未按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26)

2.6.3 未按规定扣回预付款 (26)

◆2.7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8)

2.7.1 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8)

◆2.8超过规定比例预留尾工工程 (29)

2.8.1 超过规定比例预留尾工工程 (29)

◆2.9虚列投资完成额 (30)

2.9.1 虚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30)

2.9.2 虚列设备投资 (30)

2.9.3 虚列转出投资 (30)

2.9.4 虚列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30)

◆2.10未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未专款专用 (31)

2.10.1 未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31)

2.10.2 未专款专用 (31)

◆2.11未按规定处理结余资金 (33)

2.11.1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未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33)

2.11.2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未按规定比例分配 (33)

2.11.3 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未及时上交财政 (33)

2.11.4 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等未公开变价处理 (33)

2.11.5 应收、应付款项未及时清理 (33)

◆2.12基建收入核算不准确 (34)

2.12.1 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转为营业收入 (34)

2.12.2 负荷试车或试运行期所实现的收入转为经营收入 (34)

2.12.3 将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冲减经营期管理费用 (34)

2.12.4 基建收入未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4)

2.12.5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未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34)

2.12.6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未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34)

◆2.13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6)

2.13.1 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36)

◆2.14未按规定核算存款利息收入 (37)

–5–

2.14.1 存款利息收入未计入待摊投资和冲减工程成本 (37)

◆2.15未按规定核算财政贴息资金 (38)

2.15.1 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未冲减工程成本 (8)

2.15.2 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未冲减工程成本 (38)

◆2.16将概算外支出或超概算部分计入成本 (39)

2.16.1 将项目概算外支出计入项目成本 (39)

2.16.2 将用建设资金购买的车辆等交通工具和设备等无偿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使用 (39)

2.16.3 将生产经营等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39)

2.16.4 在试运行期计提折旧 (39)

◆2.17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 (41)

2.17.1 建设单位管理费超过批准的总额控制数 (41)

2.17.2 业务招待费支出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41)

◆2.18未按规定核算和管理资产 (43)

2.18.1 将待核销支出计入资产价值 (43)

2.18.2 未正确核算固定资产 (43)

2.18.3 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43)

2.18.4 未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 (43)

2.18.5 未及时移交生产或使用 (43)

◆2.19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46)

2.19.1 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46)

◆2.20多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设计费 (48)

2.20.1 多支付工程勘察费 (48)

2.20.2 多支付工程设计费 (48)

◆2.21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收取监理服务费 (50)

2.21.1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收取监理服务费 (50)

◆2.22建设资金损失浪费 (51)

2.22.1 建设资金损失浪费 (51)

三、违反工程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3.1未按规定招标 (52)

3.1.1 项目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未按规定招标 (53)

3.1.2 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53)

3.1.3 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53)

–6–

◆3.2违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57)

3.2.1 未经批准邀请招标 (57)

3.2.2 提供虚假资料获批邀请招标 (57)

3.2.3 不符合标准获批邀请招标 (57)

◆3.3招标代理机构无资格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 (59)

3.3.1 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59)

3.3.2 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 (59)

3.3.3 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59)

◆3.4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60)

3.4.1 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 (60)

3.4.2 招标公告未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60)

3.4.3 招标公告内容不明确 (60)

◆3.5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规定 (61)

3.5.1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61)

3.5.2 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62)

◆3.6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64)

3.6.1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64)

◆3.7投标人数量不符合规定 (65)

3.7.1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规定 (65)

◆3.8招标投标期限不符合规定 (66)

3.8.1 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少于十五日 (66)

3.8.2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少于二十日 (66)

◆3.9违规串通投标 (67)

3.9.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67)

3.9.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67)

3.9.3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67)

◆3.10投标人违规中标 (70)

3.10.1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70)

3.10.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 (70)

◆3.11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规定 (71)

3.11.1 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规定 (71)

◆3.12评标过程违规 (72)

–7–

3.12.1 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72)

3.12.2 招标人违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72)

3.12.3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72)

◆3.13违规签订合同 (74)

3.13.1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74)

3.13.2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74)

3.13.3 不按规定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 (74)

◆3.14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76)

3.14.1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77)

◆3.15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转让、出借资质 (77)

3.15.1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77)

3.15.2 招标代理机构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77)

◆3.16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78)

3.16.1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78)

◆3.17与招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79)

3.17.1 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79)

◆3.18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0

3.18.1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违规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80)

3.18.2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违规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80)

◆3.19投标人之间或招标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81)

3.19.1 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81)

3.19.2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81)

四、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82)

◆4.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82)

4.1.1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82)

4.1.2 建设单位将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82)

◆4.2建设单位违规要求设计或者施工单位降低强制性建设标准 (84)

4.2.1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84)

4.2.2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84)

4.2.3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84)

◆4.3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5)

–8–

4.3.1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5)

◆4.4建设项目中使用的设备物资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6)

4.4.1 建设项目中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6)

4.4.2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86)

◆4.5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87)

4.5.1 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87)

◆4.6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88)

4.6.1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88)

4.6.2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88)

◆4.7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 (89)

4.7.1 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 (89)

◆4.8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 (90)

4.8.1 勘察、设计单位无勘察、设计资质承揽工程 (91)

4.8.2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证范围承揽工程 (91)

4.8.3 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91)

4.8.4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91)

◆4.9勘察、设计人员无执业资格 (93)

4.9.1 勘察、设计人员无执业资格 (93)

4.9.2 勘察、设计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93)

◆4.10 勘察、设计单位违规转包、分包 (94)

4.10.1 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规分包 (94)

4.10.2 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94)

◆4.11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相关标准 (96)

4.11.1 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96)

4.11.2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96)

◆4.12设计单位违规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98)

4.12.1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98)

◆4.13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资质管理规定 (99)

4.13.1 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99)

4.13.2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99)

4.13.3 施工单位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99)

4.13.4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99)

–9–

◆4.14施工单位转包、分包工程 (102)

4.14.1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 (102)

4.14.2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02)

4.14.3 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102)

4.14.4 施工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102)

4.14.5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02)

4.14.6 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02)

◆4.15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105)

4.15.1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105)

◆4.16有关单位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106)

4.16.1 有关单位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106)

◆4.17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 (108)

4.17.1 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108)

4.17.2 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108)

4.17.3 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108)

4.17.4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 (108)

◆4.18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109)

4.18.1 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未按规定执行 (110)

◆4.19与施工、供货等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监理业务 (111)

4.19.1 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监理业务 (111)

4.19.2 与供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监理业务 (111)

◆4.20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义务 (112)

4.20.1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工程质量监理 (112)

4.20.2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112)

4.20.3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112)

◆4.21工程监理单位违规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115)

4.21.1 工程监理单位违规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115)

◆4.22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 (116)

4.22.1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担工程监理 (116)

4.22.2 工程监理单位违规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理 (16)

4.22.3 违反规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 (116)

4.22.4 违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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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工期 (118)

4.23.1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118)

◆4.24检测机构违规从事检测业务 (119)

4.24.1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119)

4.24.2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119)

4.24.3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119)

4.24.4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19)

◆4.25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 (121)

4.25.1 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 (121)

◆4.26检测机构违反相关资质管理规定 (122)

4.26.1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 (122)

4.26.2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122)

4.26.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122)

◆4.27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单位的违规行为 (123)

4.27.1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24)

4.27.2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124)

4.27.3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124)

◆4.2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违反相关资质管理规定 (125)

4.28.1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25)

4.28.2 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125)

4.28.3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125)

4.28.4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125)

◆4.29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127)

4.29.1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127)

◆4.30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28)

4.30.1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28)

◆4.31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129)

4.31.1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129)

五、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5.1未取得工程咨询资质的企业违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 (130)

5.1.1 未取得工程咨询资质的企业违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 (130)

–11–

◆5.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131)

5.2.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131)

5.2.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131)

◆5.3违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132)

5.3.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违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132)

5.3.2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32)

5.3.3 违规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32)

5.3.4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32)

◆5.4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履职范围不符合要求 (134)

5.4.1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不符合规定,由不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134)

5.4.2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超过监理工程师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134)

5.4.3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134)

◆5.5工程监理单位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135)

5.5.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135)

5.5.2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135)

5.5.3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135)

◆5.6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履职 (137)

5.6.1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137)

5.6.2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137)

5.6.3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37)

◆5.7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违反规定 (138)

5.7.1 建设单位违规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138)

5.7.2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38)

5.7.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138)

5.7.4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导致消防施工质量降低 (138)

5.7.5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导致消防施工质量降低 (138)

5.7.6 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38

◆5.8建筑材料、装修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40)

5.8.1 建筑材料、装修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 (140)

5.8.2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40)

◆5.9施工现场安全、消防措施不符合规定 (141)

–12–

5.9.1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1)

5.9.2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42)

◆5.10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和备案 (143)

5.10.1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143)

5.10.2 验收后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143)

◆5.11竣工验收未及时备案 (144)

5.11.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44)

◆5.12未按规定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145)

5.12.1 未按规定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145)

◆5.13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时间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146)

5.13.1 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时间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146)

◆5.14政府投资项目中施工单位带(垫)资承包工程 (147)

5.14.1 发包单位强行要求承包企业带资承包 (147)

5.14.2 施工单位以带(垫)资为条件承揽工程 (147)

5.14.3 商业银行违规向施工单位提供贷款作为垫资资金 (147)

六、违反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6.1概算执行不严,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 (149)

6.1.1 违规扩大建设规模,或违规建设概算外项目 (149)

6.1.2 违规增加建设内容,或以变更设计的形式改变建设内容 (149)

6.1.3 违规提高设计标准 (149)

◆6.2施工单位违规多计工程价款 (150)

6.2.1 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工程量 (150)

6.2.2超出合同规定范围、设计图纸范围计算工程量 (150)

6.2.3 违规增加设计变更的工程量 (150)

6.2.4 违规提高材料价格、高套定额和提高取费标准,多计工程价款 (150)

6.2.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150)

6.2.6 未按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结算 (150)

6.2.7 违反合同约定调增综合单价,或依据约定应调减而未调减综合单价 (150)

6.2.8 总包管理费、包干的措施费等费用计取不合理 (150)

◆6.3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办公楼 (152)

6.3.1 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办公楼 (152)

七、违反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有关规定的行为

–13–

◆7.1用地手续不合规 (155)

7.1.1 违规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155)

7.1.2 征收土地未按规定进行公告和登记 (155)

7.1.3 经营性用地未办理土地招拍挂出让手续,由相关单位无偿使用 (155)

7.1.4 有偿使用或划拨用地改变建设用途未办理相关手续 (155)

◆7.2非法占用土地 (158)

7.2.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158)

7.2.2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158)

◆7.3征地拆迁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160)

7.3.1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160)

7.3.2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160)

◆7.4土地使用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 (161)

7.4.1 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 (161)

7.4.2 未履行占补平衡规定 (161)

◆7.5临时用地到期不归还 (162)

7.5.1 临时用地到期不归还 (162)

◆7.6拆迁实施中违反相关规定 (163)

7.6.1 先搬迁、后补偿 (163)

7.6.2 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实施拆迁 (163)

◆7.7未按规定缴纳土地相关费用 (164)

7.7.1 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64)

7.7.2 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等税费 (164)

7.7.3 未按规定复垦或交纳复垦费 (165)

◆7.8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 (165)

7.8.1 未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征地补偿 (165)

7.8.2 拆迁补偿款被侵占、截留、挪用、滞留 (165)

7.8.3 补偿费不到位或拖欠补偿费 (165)

7.8.4 虚报冒领征地补偿金 (165)

7.8.5 违规降低补偿标准 (165)

◆7.9移民安置规划等编制、上报、审批违反相关规定 (168)

7.9.1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时弄虚作假 (168)

7.9.2 在实物量调查或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 (168)

–14–

7.9.3 未按规定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168)

7.9.4 违反规定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168)

7.9.5 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168)

◆7.10批准或者核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违反相关规定 (171)

7.10.1 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71)

7.10.2 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171)

◆7.11未经批准调整或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172)

7.11.1 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未经批准调整或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 (172)

7.11.2 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未经批准调整或修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172)

7.11.3 项目法人未经批准调整或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 (173)

◆7.12侵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174)

7.12.1 侵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174)

八、违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

◆8.1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175)

8.1.1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 (175)

8.1.2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超出其资格证书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75)

8.1.3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 (175)

◆8.2未按规定处理城市建筑垃圾 (177)

8.2.1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 (177)

8.2.2 施工单位违规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177)

8.2.3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177)

◆8.3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177)

8.3.1 在饮用水水源区内设置排污口 (178)

8.3.2 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 (178)

◆8.4一、二级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建设项目 (179)

8.4.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建设水源保护无关项目及从事网箱养殖等项目 (180)

8.4.2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建设排放污染物项目 (180)

8.4.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180)

◆8.5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中违反相关规定 (182)

8.5.1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擅自拆除、闲置 (182)

8.5.2 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中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182)

◆8.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185)

–15–

8.6.1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185)

8.6.2 水土保持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85)

8.6.3 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85)

8.6.4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85)

8.6.5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185)

◆8.7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项目导致环境污染、资源和景观破坏 (188)

8.7.1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 (188)

8.7.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违规建设项目 (188)

8.7.3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建设项目影响保护区内环境质量 (188)

◆8.8在风景名胜区违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190)

8.8.1 在风景名胜区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 (190)

8.8.2 在风景名胜区违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190)

◆8.9在风景名胜区未经批准从事建设活动、施工过程中对景物等造成破坏 (191)

8.9.1 未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建设活动 (191)

8.9.2 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191)

8.9.3 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景物等造成破坏 (191)

◆8.10草原征用、使用中违反相关规定 (191)

8.10.1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 (193)

8.10.2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 (193)

8.10.3 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 (193)

8.10.4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193)

8.10.5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 (193)

8.10.6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 (193)

◆8.1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修改、实施违反相关规定 (196)

8.11.1 未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项目 (196)

8.11.2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项目 (196)

8.11.3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196)

8.11.4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 (196)

◆8.1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违反相关规定 (199)

–16–

8.12.1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产使用 (199)

◆8.13建设单位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倾倒砂、土、废渣等 (199)

8.13.1 建设单位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倾倒砂、土、废渣等 (200)

◆8.14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 (200)

8.14.1 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 (200)

8.14.2 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01)

◆8.15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02)

8.15.1 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02)

◆8.16在文物单位的建设控制带内建设项目违反相关规定 (203)

8.16.1 在文物单位的建设控制带内建设工程破坏文物历史风貌 (203)

8.16.2 在文物单位的建设控制带内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03)

8.16.3 在文物单位的建设控制带内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03)

8.16.4 在文物单位的建设控制带内建设工程,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或者建设活动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 (203)

◆8.17文物修缮、迁移、重建违反相关规定 (205)

8.17.1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205)

8.17.2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205)

8.17.3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205)

8.17.4 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 (205)

◆8.18投入正式生产前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206)

8.18.1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试生产 (207)

8.18.2 试生产未及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 (207)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

◆1.1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

【常见表现形式】:

1.1.1 项目建设未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征地、环评、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

1.1.2 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等文件

1.1.3 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关规定

1.1.4 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报批手续

1.1.5 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17–

【定性依据】:

(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九)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3)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

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

–18–

文件。”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6)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二十三)……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处理处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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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结算管理作业指引

1目标 提高工程预结算工作的效率,合理地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 2适用范围 所有工程的预算及结算的编制、审核工作;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审核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测算:项目从“方案设计—规划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成本逐级细化,最终 形成目标成本。成本测算的核心:并不是测算工具,而是记录成本测算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测算结果。 3.2预算:指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地下管线资料、现场工程概况、预算 范围、材料设备选型清单(施工图版)、现行预算定额及有关文件编制的单位工程建设费用文件等,是成本控制的依据。 3.3结算:指工程、采购完工后,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招投标资料、合同、竣工图纸、会 议纪要、变更签证等所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编制的最终工程造价。 4关键活动描述 4.1预结算编审及复核应遵循的原则 4.1.1有效凭据原则:每一项(或)每一份预结算结果都要符合公司审批要求的有效凭据; 除特殊情况外,脱离以上编审依据的预结算结果是不能成立的,预结算编审、复核人员均应严把凭据关,做到有凭有据,严格杜绝无凭据或凭据不充分的预结算。 4.1.2廉洁奉公原则:工程预结算工作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主动索要 或被动接受财物,如出现损公肥私性质的不正当计价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1.3多级审核原则:工程预结算在编审人员之间、部门之间编制及审核控制体系中,皆须 经过两级或两级以上审核,各级在审核过程中应认真仔细核对;有关资料的签字、盖章等务必齐全。 4.1.4准确高效原则:工程预结算中的各项计算应准确、清晰、符合规定,具有很高的准确 度,同时也应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做到及时帐清。 4.1.5可复查性原则:工程预结算工作的全过程应有详细、真实的记录及完善的资料,初审 结果要有清晰、准确的工程量、价格统计表和汇总表,量价计算过程、审批记录等文件、资料应具备完全的可复查性。

最新 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实施方案-精品

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服务“三大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和《市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国债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区发统局、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立项和方式 第四条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任务的各建设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将下年度政府性投资审计项目(项目概算100万元以上的)计划报区审计局备案。区发统局将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情况及时抄送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对报送的项目予以计划立项。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委托审计制,招标选择协审单位,建立协审单位项目库。对零星工程,区审计局可聘请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直接审计。区审计局对相关协审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负有监管职责,并对审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协审单位进行定期考评,协审单位项目库每两年更新一次,不断加强协审队伍建设。 第七条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算审计复核机制。全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安排复核审计,区审计局负责组织第三方协审单位或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复核,拟定具体复核审计工作要求,明确各协审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细化协审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三章一般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 第八条一般政府性投资项目指政府性投资综合概算1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工程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此类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跟踪审计(区委、区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程序规范投资行为。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汇编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基本法律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1)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3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5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66)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81)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93) 二、相关司法解释及江苏高院审判意见. 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10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 1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1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11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 118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11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11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20)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的复函 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 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 122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汇编 1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1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132)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13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13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141)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 (144) 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 (152)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投资司

实用标准 文档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 法规向导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试行) 审计署法规司 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 2013年3月 编纂及使用说明 固定资产投资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调整产业结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

的物质文化需求的主要实现途径,随着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越来越大。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对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宏观经济管理,揭露和查处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节约投资和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由此,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查出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尤为重要,在适用法律法规时需要严 谨细致,以确保审计质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建设行业和专业的不同,在项目前期、建设期、竣工期的审计重点及发现的问题有所不同,但基本都是围绕产业政策和规划落实、基本建设程序、财务收支、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质量与建设管理、征地拆迁、环境保护、运营效益等方面展开。因此,我们总结了以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的常见问题,依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有关分类,进行了分析和归纳汇总,确定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法规进行了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本《法规向导》由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和设备物资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等8个类别组成,每个类别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说明: 一、本《法规向导》所列内容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 –1–

《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法 律法规,我国修正后的审计法仅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现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等六部委1996年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计署2001年颁布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实际上多数内容已过时或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而审计署2006年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又仅是旨在规范审计机关内部审计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其形式、内容还是法律效力都无法有效地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审计署2011年重新修订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14日在全国审计机关执行。 近几年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财政投入大,耗用资源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决定着经济能否又好又快发展。这些投资是否合规、高效使用,建设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

反腐倡廉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整合审计资源,确保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管理,提高投资审计成效,江西审计厅制定出台了《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三大亮点 《办法》的出台,强化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了投资行为,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化,切实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跟踪”、“移交”、“明确”六个字是《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三大亮点。 1.强调跟踪审计。《办法》第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除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十一项重点审计内容作了规定外,还将注重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工程预结算作业指引2014

工程预结算作业指引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1 流程目的 规范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结算工作, 明确预结算工作的职责及流程,提高预结算工作质量及效率,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收益。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预结算工作。 3 流程责任人 城市公司财务部成本负责人。 4 术语和定义 4.1 预算:指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招投标资料、合同、现行预算定额及有关文件编 制的单位工程建设费用文件,是成本控制的依据。 4.2 结算:指在工程完工后,根据竣工图纸、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所有与工程造价相关 的资料编制的最终工程造价。 5 工作程序 5.1 工程预算编制 1) 编制计划 a) 城市公司财务部成本人员根据总体控制计划和施工图出图计划制定项目预算编制计划, 提交综合管理部审核,城市公司总经理审批,报提交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b) 若预算由城市公司自行编制,则由城市公司财务部成本人员编制预算,集团财务管理中 心成本管理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指导。 c) 若预算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则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成本管理部负责对编制预算的咨 询单位进行考察、筛选。 2) 委托造价咨询公司 a)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成本管理部组织,集团生产管理中心采购管理部参与对编制预结算的 咨询单位进行考察、筛选,确定委托对象。 b)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成本管理部组织与被委托方签订详细的预结算编审的造价咨询委托合 同。 c) 城市公司财务部成本人员负责跟踪、了解造价咨询机构的编制或审核情况,督促咨询机 构履行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审查咨询机构的编制结果。

3) 编制工程预算 a) 项目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时,城市公司财务部成本人员组织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 制价。 b) 项目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时,城市公司财务部成本人员组织编制招标标底。 c) 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城市公司财务部成本人员或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成本管理部复核, 复核完成后填写《工程预算审批表》,按权限报城市公司总经理、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副总 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总监、集团总裁审批。 d) 预算编制注意事项: ①城市公司财务部成本人员向承包商明确施工图预算的编制要求; ②城市公司项目部要组织城市公司财务部成本人员参加工程的图纸会审工作,对施工图 中标注不清、前后矛盾、缺项、漏项等问题提出建议; ③施工图预算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详细的施工图、已确定的施工方案并结合现场实 际情况计算工程量; ④预算审核中暂估的事项应编制审核备忘进行说明。 5.2 结算工作的一般规定 1) 结算工作必须以合同为基础。 2) 结算工作由城市公司财务部成本人员组织实施,并负责工程类结算审核;城市公司项目部负 责收集和整理工程结算经济资料。 3) 结算全过程要形成书面记录,结算成果应具有可追溯性。 4) 结算工作要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时限要求完成。 5) 完整的结算资料是结算的重要依据,是整个工程进展的真实反映,也是项目成本的原始数据。 结算资料通常包括: 6)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般应由承发包双方、设计、监理签字盖章,工期或者质量未达到合同 要求的项目应提供相应的明确责任的说明); a) 竣工图(如合同约定应提交竣工图); b)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 c) 设计变更、洽商变更及相应的预算书、计算草稿(变更洽商应有完整的签字手续,城市 公司财务部成本人员应自有一套完整的变更洽商资料,乙方报结算时应附一套); d) 结算明细表和汇总表;限价材料、甲指材料明细表及确认单; e) 工程会议纪要、工程师签证、来往函件、通知等; f) 其他发包人认为必要的资料,如监理日志、材料设备进出场证明;有关气象记录、开复 工记录、各种工程资料移交记录、施工现场情况记录、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照片及录像等、

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药品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1、销售假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假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所得;(3)、处以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销售劣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1)、没收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所得;(3)、处以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经营药品。”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3)、没收所得;(4)、处以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销售的药品和所得,并处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销售的药品和所得,并处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

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_张强

财经纵横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张 强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房屋物业管理中心 摘要:针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的复杂性,提出基于J2EE技术的审计管理系统建设方案。通过设计和开发,初步实现了审计流程的网 络化。同时,利用管理系统扩展的自动汇总、统计等功能,自动生成相关报表,并通过图形化的界面实现审计过程的实时监控,有效促进 审计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审计;管理系统;J2EE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2-000255-01 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整体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推进,审计信息化已成为审计事业发展的必然。为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审计署做出了建设审计信息化工程的战略决 策,于1999年开始编制审计信息化发展规划,于2001年正式启动了“金审工程”。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新时期,审计机关办公自动化日益普及,网络远程审计范围逐步扩大,一线审计工作环境日趋复杂。目前,为全面掌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和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审计效率,形成及时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在组织审计实践基础之上,针对造价审计送审项目多,审计力量较为单薄的现状,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开发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管理系统。 一、系统结构 审计管理系统提出的目的是为了建设一个标准、合理、安全、开放、可扩展的,以项目过程管理为核心的, 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系 统,解决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信息系统存在“信息孤岛”现象,将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的部分工作纳入到系统中来,同时在各个职能部门及审计局之间形成一个有效的信息共享链,使系统成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公共信息平台,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的优势,实现实时的数据申报、传输、分析,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全面升级。 系统采用B/S结构的应用模式,以提高系统的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保证系统能够长期稳定地运行;支持统一身份认证,提供基于目录服务(LDAP)技术的组。织机构、岗位分工、职权匹配、用户权限等管理。为使系统具备良好的扩展性能、开放性和易维护性等,系统的结构采用先进的J2EE三层体系结构。 1.J2EE体系结构 J2E E体系结构提供中 间层集成框架来满足无需太 多费用而又需要高可用性、 高可靠性以及可扩展性的应 用的需求。通过提供统一 的开发平台J2E E降低了开 发多层应用的费用和复杂 性,同时提供对现有应用 程序集成强有力支持,完全支持Enterprise JavaBeans,有良好的向导支持打包和部署应用,添加目录支持,增强了安全机制,提高了性能。J2EE方案的实施可显著地提高系统的可移植性、安全性、可伸缩性和可重用性。考虑到系统的扩展性和集成性,本文以J2EE三层结构来搭建整个应用系统,如图1所示。 2.基于Web Services技术的XML结构化数据交换接口 数据交换采用XML技术已经成为公认的方式。“基于XML的数据交换格式”必将成为信息化发展发展过程中的4要环节。 二、软件模块设计 根据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的流程将管理系统划分为项目信息录人、协审管理、审计费用考核、统计分析展示等4个主要模块。在项目审计的全过程实行预警机制,按照项目审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如果系统中每个过程的执行超出了规定工作日,应给予预警处理,并在藤之前给予短信通知办理人。 1.项目立项模块 该模块全过程管理所有投资项目信息资源,包含项目各种信息的录入、查询以及结果汇总统计分析;由建设单位上报审计相关的基础资料,同时审计局将各类项目有针对性的分配给各中介协审单位,由协审单位上报各类协审过程资料。 2.协审管理模块 该模块是系统的主要模块。建设单位上报审计项目的基础信息,并由审计局审核;由审计局在网上安排任务给相应中介协审单位,协审单位可以在网上实时将协审资料或审计任务完成情况表提交给审计局进行审批管理,由此审计局可以加强对建设单位和协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协审效率和质量。 3.费用考核模块 审计局审核协审单位结果后,填写每份协审结果报告审定造价得出审计费用;同时对项目中未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期限内申报或未进行及时处理的协审单位以及审计局工作人员,对其预警并记录预警信息,得出相关考核指标。 4.项目统计模块 该模块主要完成对审计的结果进行分析,并且系统针对审计局管理人员开设特殊窗口,窗口展示内容着重反映审计的成果,如工程施工进度、项目投资进 度、待审项目、再审项目、审结项目等。 三、审计管理系统数据库设计 政府性投资涉及的项目多,资料经常更新,设计一个安全可靠稳定的数据库是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而表是数据库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它用于储存数据库里的信息M。分析审计管理系统主要模块,将系统数据库设计为项目资料、协审单位资料和系统管理3个主表。四、数据备份 备份只是一种手段,备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数据灾难,缩短停机时间,尽量保证系统的稳定性,保证数据安全,服务器硬件升级;备份的最终目的:恢复有效的备份尽量保证系统的稳定可靠,保证数据的相对安全。 五、结束语 审计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审计工作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通过审计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与试用,理顺了审计工作中的复杂关系,提升了管理水平,通过全过程的预警提示,规避了审计风险同时管理系统中数据和公文的格式化也对进一步探讨政府审计工作中的规范化、标准化问题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盛碧荷.信息化条件下政府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信息,2010(29):24-25. [2]Russ Basiura.ASP. NET Web服务高级编程[M].杨浩译. [3]刘泽轩,江春华.基于J2EE架构的科研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工程与设计, 2007,28(21): 5218-5220. 图1 系统采用的J2EE三层体系结构

我国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常常需要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发展情况通过股权融资,债务融资用以经营发展。该试行规定重点强调了与监事会的沟通那么企业融资所需要知道的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呢,下面我们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了解一下。 企业常常需要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发展情况通过股权融资,债务融资用以经营发展。该试行规定重点强调了与监事会的沟通那么企业融资所需要知道的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呢,下面我们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了解一下。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二、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20060120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废止)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投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

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项目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118362]

项目工程结算审核作业指引[118362] 项目工程结算及审核作业指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管理,合法、合理及科学地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的管理。 3.术语与定义 3.1结算:指工程或采购项目完工后,根据合同、竣工图纸、会议纪要、变更签证等所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进行最终工程或采购造价结算审核。 4.职责 4.1造价部 4.1.1造价部是工程预结算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审核结算的质量负责,责任人是项目结算人。 4.2项目部 4.2.1对作为结算重要依据的竣工图与工程实际竣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签证有无重复、签证的工程量准确性负责,责任人是项目负责人。 4.3监理单位 4.3.1对作为结算重要依据的竣工图与工程实际竣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签证有无重复、签证的工程量准确性负责,责任人是项目负责人。 5.工作程序 5.1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一般包括: 5.1.1合同及补充协议; 5.1.2招投标文件; 5.1.3有效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施工过程中的文字资料; 5.1.4工程竣工图及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5.1.5工程实际完成状态等。 5.2工程结算审核内容,一般包括: 5.2.1建设工程总包土建和一般水电安装工程结算; 5.2.2各项分包工程结算; 5.2.3甲供材料、设备结算。 5.3工程结算审核方式及适用范围 5.3.1专业机构审核结算:专业机构审核结算方式适用于总包工程。为有效控制结算审核质量,采用先内部初审后送外部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结算审核方式。 5.3.2内部审核结算:内部审核结算方式适用于分包工程及甲供材料、设备结算审核。 5.4竣工结算审核程序 5.4.1专业机构审核结算程序 5.4.1.1承包商或供货商将结算资料提供给监理单位进行确认和初步审核; 5.4.1.2监理单位初审结算资料,认真审核竣工图的真实性、完整性,签证内容有无重复,签署对结算内容的具体意见后,填写《工程结算审批表》报项目部审核; 5.4.1.3技术部审核结算资料,对竣工图和签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查实,签署具体意见后,报造价审核; 5.4.1.4造价全面审核结算资料,进一步查实竣工图和签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初审工程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的行为,加强项目结算审计流程内部控制的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协审单位接受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报送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对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审计中心负责人一份。(表一)第二条项目联系人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参与项目的现场踏勘,对现场踏勘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总结材料(附现场记录签证单)报送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一份给分管局长。(表二) 第三条送审资料中如存在变更情况,建设单位需在送审时填写变更事项的理由和原因,协审单位在项目《审计事项说明》中填写已查明的工程变更理由和原因。(表三、四、五) 第四条协审机构对项目初步审计完成后,初审结果必须经过协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初审报告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并在审批表情况说明中提出拟定的工程对账时间和待定的工程量造价核减内容。 第五条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根据初审报告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项目工程造价对账事宜。 第六条协审机构在具体的项目对账过程中,认真做好

项目对账记录,项目对账结果经过技术负责人复核无误后,将项目对账结果(附项目对账记录)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将项目对账结果(附件项目对账记录)向审计中心负责人抄送一份,并对协审机构下达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通知。(表六)第七条在工程造价对账过程中,遇到需要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项目联系人应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提交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申请,申请获得通过后,由分管局长或审计中心负责人委派审计员负责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协调完毕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整理会议纪要,并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各抄送一份。(表七) 第八条协审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资料不齐全且影响审计报告结果的情况,协审机构应先向审计中心提出补充资料的申请,申请由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其补全项目资料。(表八) 第九条协审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漏报工程量且需核增工程造价的情况,应及时向审计中心提交工程量核增申请,申请经项目联系人复核确认后,报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分管局长审批。(表九)第十条协审机构提交的《审计情况说明》必须通过协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复核,再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确认。如果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发现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在《审计情况说明》中详细阐述,应予以退回。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近年来,随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也逐步深入,同时围绕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中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监督方式、处理处罚措施以及相关方救济途径等问题也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概括而言,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中主要存在以下四个焦点法律问题:一是审计机关是否能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方等相关方进行审计;二是审计机关能否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判定;三是审计机关是否能够通过审计决定的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算价款进行核减;四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等相关方的救济途径问题。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解决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中存在的焦点法律问题: 一方面要着眼于对政府投资项目焦点法律问题的根本解决,即抓住对政府投资项目及其合同的本质属性认识不清这一问题的根源,彻底纠正关于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及相关的合同是政府作为普通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行为的错误观点,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以及相关的合同是政府为了履行其公共管理职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法律事实。同时,要探索建立以《行政合同法》为核心的完善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对行政合同的范围进行准确地界定,对行政合同订立、履行的程序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对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予以规定,改变我国目前法律上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混为一谈的局面,从而将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从民事合同中剥离出来,确立其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把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纳入到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要着眼于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焦点法律问题的阶段性解决。虽然寻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相关问题的根本解决是我们的终极目的,但是这将是一个相对漫长,而且充满博弈的过程。由于对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争论越来越激烈以及由其引起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使我们不得不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权宜之计。笔者认为,虽然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关键是合理界定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手段及处理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边界,既要确立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及其审计结论的性,确保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又要将审计机关的行政行为控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切实保障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达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双赢。具体来说,笔者有以下四个建议: 一、完善现有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推动国务院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我国修正后的审计法仅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目前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等六部委1996年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计署2001年颁布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实际上多数内容已过时或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而审计署2006年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又仅是旨在规范审计机关内部审计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其形式、内容还是法律效力都无法有效地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就是以修正后的审计法为基础,广泛借鉴近年来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启动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职责权限、监督方式、法定程序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从而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区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投资、债券、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使用、工程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不 足3000万元,但属于区政府指定或社会特别关注的政府重

点投 -2- 资项目,区审计局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一、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仲裁法 二、司法解释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亿法院关于愈期付款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愈期付款违约的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总是的批复》的批复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执行中查封、扣押、冻强财产的规定 三行政法规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四、政府规章类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 2.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4.工程建设项目堪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5.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管理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9.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工程管理策划作业指引

工程管理策划作业指引 编制审 核审核 批准 日期修订状态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

项目策划管理流程 工程管理中心产品设计中心及其它各职能部门建筑项目部 1协调解決坝目重大诉求事坝; 2、审定项目总体方案; 3提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和明确目 标 1、集团各职能部门对项 目 管理进行交底; 2、需要、协调沟通问题 1、提出管理要求和专业指 导; 2、反馈项目诉求; 3支持、协调项目所需的资源 和服务 提出需要集团协调解决的重大诉 求 项目总体设想 (提出书面报告、会议上简 述) 整改组织、主持工程管理策划会 议 项 目 总 体 协 调 噸 风 K 重 要 材 料 控 制 工 程 成 本 管 理 器 X 理 工 程 进 度 管 理 丄 项目程 管理概 指导况 思想及 及风 主要险 方案分 的设想析 项 目 组 织 机 构 配 备 王 要 施 工 队 伍 动 员 计 划 临项 时目 生管 产理 生主 活要 设应 施对 计措 划施 项目部负责现场管理 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 Y 工程移交物业

1 目的

报的形式在办公系统上发邮件向工程管理中心报告,当发现进度偏差情况应时,要求施工单 位分析造成偏差的原因,采取措施予以调整,必要时,工程管理中心会派人到现场督促解决。 5.2.2.1.2根据项目部上报的周计划,工程师每周四都要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将现场形象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原因、需集团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编制在工程周报内, 上报工程管理中心,再由工程中心转发集团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522.1.3每月月底工程管理中心检查小组,都会根据项目提交的月度施工计划,对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项目进度的实施情况,作为月度绩效的评分依据。 5.222进度的协调管理 5.2.2.2.1建筑项目需要集团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都存在有:项目管理班子缺少主要岗位人员,集团分包单位进场不及时、集团采购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对于这些问题,项目工程 师都应及时反馈,工程管理中心会协助项目部催促对口职能部门办理,并跟踪直到问题解决。 522.2.2在检查中发现工程进度出现偏差,造成进度滞后的情况,要组织进度会议,要求项目部说明原因,共同商量采取解决措施,必要时,工程管理中心派驻人员,现场蹲点协助项目管理。 5.2.2.2.3对不能按计划完成工程任务的项目,建议降低相关责任人的月工作绩效评分,对于进度管理不力的或不作为的管理人员建议处分。 5.3 技术管理 5.3.1图纸管理 5.3.1.1图纸的发放:图纸的发放由产品设计中心统一归口管理,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图纸 的发放。 5.3.1.2图纸会审:集团工程部组织设计单位(产品设计中心)、监理、建筑项目部、集团 另行分包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工程管理中心的技术主管、项目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筑项 目技术负责人及集团另行分包单位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图纸会审,设计负责人分专业先进 行设计交底后(即由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要求、技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建筑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提出预审时发现的问题,遇到有争议的问题时,与设计方沟通解决,并作好记录。图纸会审后,由建筑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整理会审意见,形成会审记录,会审记录应详细、准确,并注明参加会审的人员、时间和地点,图纸会审记录应由参加会审的各方代表签字确认。 5.3.2设计变更管理 5.3.2.1设计变更的提出 项目工程师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图纸矛盾、错漏、缺陷等设计问题,应及时的向产品设 计中心用0A反馈,并抄送工程管理中心,由部门技术主管跟进办理。 对产品设计中心下发的设计变更,部门技术主管、经理和工程总监都要进行审查,确认此工程指令是否会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并作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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