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监察办法

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监察办法第一条为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省属矿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市、县(市区)矿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安全责任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责任人员应当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煤矿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布文件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监察,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安全责任人员向其任免机关提出政纪、党纪或组织处理意见,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责任监察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相当的原则。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执法发现煤矿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查明安全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整改且情节较重的,进行约谈,提出警告;情节严重,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务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或组织处理的建议;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处理:(一)发布的指示、命令、作业规程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二)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四)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六)违反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准、行业标准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八)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09.21•【文号】煤安监监察〔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煤矿安监局2018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9月21日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是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煤矿安全工作机制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编制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原则(一)坚持依法编制。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法定职责要求,编制执法计划。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总队、支队、大队、分队(中队)等执法队伍(以下简称煤矿专门执法机构)执法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执法计划统一编制。
(二)坚持分类编制。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监管。
(三)坚持分级编制。
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计划。
各省、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监管重复或缺位。
(四)坚持突出重点。
强化对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能力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执法。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忻政办发〔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原平市、五台县、宁武县、静乐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市煤监局:《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20〕2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确保全市煤矿安全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的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第二章分级监管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分级监管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函〔2017〕13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44座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函〔2018〕138号)文件规定,实施煤矿市县两级分级监管。
全市现有68座煤矿,其中13座为市级监管煤矿,55座为县级监管煤矿。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所监管煤矿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条依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持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20〕23号)文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对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含市级监管煤矿)进行同谋划、同执法、同检查、同考核,将市级监管煤矿纳入监督检查和执法计划范围,依法依规查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阜康市行使煤矿安全监管和其他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属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煤矿安全监管的组织机构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地方监管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
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负责.煤监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州、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片区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会组成煤矿联合检查组,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联合检查组每季度对全市煤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负责对煤矿停产后的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章对煤矿检查验收的内容第五条市经贸委负责检查以下内容:(一)煤矿持证情况:1、煤炭生产许可证。
无证、证件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2、矿长资格证。
无证、人证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证的必须停产整顿.(二)矿井图纸及技术资料1、矿井11张基本图纸的绘制、填图、交换情况。
图纸不全、未及时填图、交换的,限期整改。
2、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停产整顿。
3、采区设计、作业规程、通风设计等技术资料的编制、审批、学习、考核、执行情况。
资料不齐全或未严格执行审批、学习、考核程序的,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停产整顿。
(三)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煤矿法人、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职责分工情况。
上述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履行职责情况。
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立即停产整顿。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立即停产整顿。
(五)煤矿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定和预演情况。
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

未建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 风系统和主副井等一期工程,开始进行 二期工程施工的煤矿建设项目;未建成 供电、通风、运输、排水、安全监控等 永久系统,开始进行三期工程施工的煤 矿建设项目。
C类煤矿条件
主要装备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 备及工艺;矿井主要提升、通风、 排水等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安全 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停止生产建设。
02 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不全。
03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年度分类
审核公布
动态管理
A
煤矿分类每年进行 一次,由各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组织在每 年 11 月底前完成 下年度煤矿分类工 作,将分类情况报送 省应急管理厅(省地 方煤矿安全监督管 理局)。
A类煤矿条件
安全管理
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 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 要求;5 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 事故。
开拓和生产布局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规定,通风、 排水等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单水平开采, 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 式,采(盘)区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 工作面之比不超过 1暶2 ;年产量不超过 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10% ,最大月度 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 1.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 的安全监管工作,并2.直接 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 企业所属煤矿、省属五大 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由市级 直接监管煤矿(依据晋政办 函〔2018〕138 号和晋煤 办明电〔 2018 〕 3 号文 件规定)及3.市级自行确定 直接监管的其他煤矿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除市级直 接监管煤矿以外的其 他煤矿的安全监管工 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22.04.08
•【文号】矿安〔2022〕69号
•【施行日期】2022.04.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2022年版)》的通
知
矿安〔2022〕6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防灭火细则》等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进行了修订,并同步更新到“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
现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0年印发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煤安监监察〔2020〕44号)同时废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4月8日。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维护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经济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基本情况、管理原则、监督机制等内容。
一、基本情况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管理。
办法总共分为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煤矿基本安全生产要求、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煤矿职业卫生、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二、管理原则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强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其中,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安全第一的原则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煤矿企业要加强事前预防,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设备、防火、防尘等工作,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从源头上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多措并举,综合管理,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三、监督机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职责明确、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等方面。
首先,职责明确。
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煤矿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改正存在的安全问题。
同时,地方政府也要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对煤矿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其次,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监察局可以随时对煤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煤矿企业进行整改。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煤矿,监察局可以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最后,事故处理。
办法明确了煤矿发生事故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对煤矿事故的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于事故责任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存在问题与建议虽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煤矿的安全生产,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多部门监管重复。
煤矿安全生产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但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不够明确,存在一些监管重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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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结合本公司各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下属各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安全
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煤矿生产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生产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和推诿。
第四条各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各项技术标准。
各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
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各煤矿必须按规定对职工(从业人员)进
行岗前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各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遵章守纪,
严禁“三违”。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严禁违章指挥。
职工要遵章守纪,不断提高操作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职工在工作中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
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到安全地带,险情未排除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各煤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加强瓦斯、煤尘、顶板、水、火、防突等各种灾害
的预防治理;建立健全各类图纸、技术资料档案;按规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
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严格按照一工程一措施的要求,以及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格式编写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认真贯彻学习。
合理安排工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结合上级部门的培训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并实施。
井下采掘工程编写及时填图,掌握生产动态,及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中填注各种建筑物、地质构造带、采空区、老窑与采掘工作面的位置关系,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及时上报各种资料,包括上级部门及公司要求的各种资料、报表。
第九条入井人员必须穿戴符合煤矿安全要求的工作服、矿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火及易燃物品入井;严禁酒后和穿化纤衣服入井。
检身工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检身工作,并认真做好入井出井人员登记。
第十条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出入井清点人数制度、班前会议制度、矿领导现场跟班制度、安全例会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煤矿瓦斯治理、防突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分析追究制度、调度汇报制度、防治水等所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井下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公司及有关部门。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 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禁“三违”现象发生;矿井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三条加强对矿井瓦斯检查人员的管理,瓦检员必须按照瓦斯员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矿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风巷、机运巷、总回、联络巷、水仓、硐室、变电室等地点进行瓦斯检查;填写好瓦斯记录及日报表,填写瓦斯牌版数据要清晰、准确、严禁涂改;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井下现场交接班,填写交接班记录,升井后要认真填写瓦斯报表及其他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撤出
所有受瓦斯超限影响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处理不了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技术负责人,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按照要求对瓦斯超限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十五条发现瓦斯超限、顶板来压、煤与瓦斯突
出预兆、透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切断电源,同时报告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制定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煤与瓦斯突出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组织施工,并且措施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顶板淋水加大等)时必须停止工作, 撤出所有的受威胁地点的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可靠,合理分配各用风地点风量,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进行一次测风,测风结果必
须记录在案,采掘工作面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分配合理,严禁微风、无风、循环风作业。
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构筑各种通风构筑物,并挂牌管理。
第十九条必须做好采、掘工作面的水害分析,坚
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矿井探放水工程必须编制有专门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用红色填注积水线、警戒线和探水线。
第二十条每个掘进工作面的岔口处必须设置备用
栅栏,临时停工地点,必须立即打好栅栏,并挂好“严禁入内”的警示牌,
并不得停风。
对废巷、盲巷应及时封闭,防止人员误进入。
第二十一条采、掘工作面严禁无风、微风、循环
风作业,局扇风筒口距工作面不得超过5m风筒必须按规定悬挂,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在全风压通风的巷道内入风侧,并距离岔口不得小于10 米的不影响运输、行人的地点,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必须挂牌管理,明确责任
第二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系统,采、掘工作面及机运巷、回风巷必须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措施,并定期冲洗巷道。
第二十三条电缆线、放炮线、监控线必须分挂巷道两侧,按规定悬挂,严禁混挂,并挂牌管理。
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挂牌管理,严禁失爆。
第二十四条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
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前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必须清点好人员,撤出到安全放炮距离外,并指派专人站岗截人,以上工作完成后,方可放炮。
第二十五条连线时,放炮母线必须形成短路,雷管脚线必须同放炮母线拧紧,包扎好,必须一次装药,一次起爆。
严禁打眼装药平行
作业和一次装药多次起爆。
第二十六条矿井放炮时,起爆地点必须在进风流
中指定地点(硐室内)放炮,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直巷大于100m转
弯巷必须大于70m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放炮母线或一条放炮母线两个工作面共用进行放炮。
在掘进、翻修或清理煤炭时,必须采取防止煤层片帮、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及防煤尘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并加锁,严禁混装或存放在危岩下、机电设备、电缆旁。
第二十八条雷管、炸药必须实行审批领退签字制度,严禁把剩余的雷管、炸药存放在井下、拿回家或者放在宿舍内。
第二十九条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处理瞎炮的有关规定处理瞎炮。
第三十条装药时,必须使用水泡泥,封泥长度必
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采掘作业时,支护质量和强度(密度)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对伞檐及时处理掉,敲邦问顶、戗柱、临时柱必须支护齐全,采面上下安全出口20m 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支柱间排距(特别
是切顶排支柱)、支架、喷浆、砌碹质量符合规程规定。
第三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在掘进上下山时,必须
注意迎山角,每6〜7°迎1°。
第三十三条采煤工作面的安全检查管理:
1 、必须严格执行《采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违章作业、偷工减料。
2、打柱时,每根支柱必须迎山有力。
工作面做到
“三平一直两畅通”。
打柱时,三用阀必须与煤壁平行,注液口的方向必须
保持一致。
3、注液枪注液时,必须锁好枪口后,方可注液,避
免压力反冲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