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实用版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实施细则(3篇)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实施细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奖励措施1. 安全奖金: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积极参与安全培训、提出合理化建议等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安全奖金,具体金额根据员工的贡献程度和工作绩效来确定。
2. 表彰奖励:对在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包括先进个人、先进团队、先进单位等。
3. 晋升机会:在评定职务晋升时,将安全生产工作的表现作为重要的评定标准,对安全工作出色的员工给予优先考虑和晋升机会。
三、惩罚措施1. 记过处分: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记录在档案中,影响晋升和奖惩的评定。
2. 停工整顿: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部门或工作单位,给予停工整顿的处罚措施,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3. 解聘处理:对经过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员工,给予解聘处理。
四、实施机制和流程1. 奖惩评定委员会:成立奖惩评定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负责评定奖惩措施的颁发。
2. 奖惩申请和审核流程:员工可根据自己的表现向所在部门提出奖惩申请,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并提交给奖惩评定委员会审批。
3. 奖罚公示:对获得奖罚的员工进行公示,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五、监督和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确保奖惩措施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六、奖罚制度的通知和宣传企业应及时向所有员工通知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并通过内部宣传和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以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七、奖罚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奖罚制度,确保其能够有效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实施细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煤矿专项奖励实施细则

寸草塔二矿专项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神东煤炭集团2013年专项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矿“五型企业”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实现提质增效的目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罚分月度、年度考核二种方式。
月度考核以本安体系考核、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其他专项检查为主要内容进行奖罚,年度考核以本安管理规划目标达标情况进行奖罚。
第三条各单位助理级以上人员可以参与专项活动奖励,其奖励金额不能超过受奖普通员工人均水平的2倍,矿领导及机关管理人员分配额不能超出总额的40%。
(如专项奖只涉及机关和矿领导的,矿领导占总额的40%)第二章质量标准化奖罚及分配比例第四条月度动态达标专项奖,每月进行一次综、掘进安全动态达标考核,对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对排名倒数第一、二名的单位分别罚款5万元、3万元。
1.动态达标专项奖罚执行月考核、月兑现。
由质检组根据公司考核结果进行兑现。
2.考核对象:综采队、掘进队。
3.奖罚办法:根据公司月度动态达标考核排名情况兑现公司相应的奖罚金额。
4.奖罚对象及标准:矿长系数为2.0,副处级1.8,助理级1.6。
主管单位:质检组正职系数2.0,副职系数为1.8,科员系数为1.6。
协助单位:生产办采掘组、机电办、安管办、生产指挥中心正职系数1.5,副职系数为1.3,科员系数为1.0。
党政办、经营办正职系数1.3,副职系数为1.0,科员系数为0.8。
安检员系数为1,检身员系数为0.8。
综采队、连采队正职系数为1.5,副职、技术员系数为1.3,班组长系数为1.2,其他相关人员1.0。
第三章安全活动专项罚奖及分配比例第五条月度专项活动奖,每月安排开展一项如安全培训、消防安全、职业健康、夏季“三防”及应急演练等专项检查,对得分排名前三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对排名倒数第一、二名的单位分别罚款1万元、0.5万元。
1.专项活动奖罚执行月考核、月兑现。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范文(4篇)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依法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进行奖励和惩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煤矿安全奖惩的原则是:安全第一,责任明确,奖惩相结合,激励切实。
第三条煤矿安全奖励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和激励优秀煤矿企业或个人,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的不断改善和发展。
第四条煤矿安全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惩处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煤矿企业或个人,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的严肃性和纪律性。
第五条煤矿安全奖惩的内容包括: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措施、惩罚对象、惩罚条件、惩罚措施等。
第六条煤矿安全奖惩的管理机构为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
第七条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具体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企业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奖励内容第八条煤矿安全奖励的对象包括煤矿企业和个人。
第九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奖励的条件包括:无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得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职责明确;安全培训及时有力,员工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设施设备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履行安全监管及应急演练等。
第十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奖励的措施包括:表彰奖品、资金奖励、荣誉称号、宣传报道等。
第十一条煤矿个人安全生产奖励的条件包括:严守安全生产纪律,积极参与安全培训,且合格参加考试;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危及生命安全的行为;参与事故救援或抢险工作;积极主动提出安全改进建议,有一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等。
第十二条煤矿个人安全生产奖励的措施包括:个人奖品、资金奖励、荣誉称号等。
第三章惩罚内容第十三条煤矿安全惩罚的对象包括煤矿企业和个人。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惩罚的条件包括: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或环境污染等;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组织救援和处理事故;组织的安全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或未按照规定使用维护等。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惩罚的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企业资质等。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实施细则范本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奖罚实施。
第三条奖励原则1.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激励其继续努力;2.奖励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倾向或滥用权力;3.奖励应当及时发放,对于单位应当依法要求公示。
第四条处罚原则1.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促使其改正;2.处罚应当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滥用权力或逾越权限;3.处罚应当及时、快捷、实施到位,有必要的可以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奖罚制度的优化和完善人们常说,“奖罚分明,是治理之基。
”为了让奖罚制度更加科学合理,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
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奖励1.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按照责任清楚、责任到位、责任落实的原则进行评定和奖励,具体奖励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表扬、奖金;(2)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给予奖励;(3)对于在安全生产检查、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等工作中表现杰出的,给予奖励;(4)对于接受过安全培训并表现出色的员工,给予奖励;(5)对于参与危险作业并且没有发生任何事故的员工,给予奖励;(6)对于在安全工作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并得到采纳的,给予奖励。
2.奖励方式可以是表彰、扩大影响、聘请名师、给予荣誉、给予奖金等。
第二条安全生产个人的奖励1.对于安全生产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内容包括:(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杰出的,给予表彰和奖金;(2)参与专业培训并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3)对于在作业中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给予奖励;(4)对于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援的,给予奖励;(5)对于在安全求知识测试中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是矿井安全的关键,对矿工生命和矿山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本文将重点阐述这些细则的内容,内容约____字。
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矿山安全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奖励和处罚进行规范。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原则:奖励先行、预防为主、从严治罚。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的目的: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奖罚的实施部门为煤矿安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其他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评定和管理。
细则第二章奖励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励的类型和条件:(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
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煤矿企业,通过评比、考核和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二)个人安全生产先进奖。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个人安全生产先进奖。
(三)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奖。
对在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方面做出重要创新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奖。
(四)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奖励。
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责任落实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奖的评定和发放:(一)煤矿安监局按照一定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进行评定。
(二)评定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通过国家级、省级或行业组织举办的安全生产管理评比活动,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表彰和奖励。
(四)奖励形式多样化,可以是荣誉称号、奖金、奖品等。
细则第三章处罚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的类型和条件:(一)警告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没有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处罚。
(二)罚款处罚。
对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
是指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对煤矿单位和个人采取奖励和惩罚措施的制度。
煤矿安全奖励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安全生产奖励:对没有发生事故或产生事故但事故等级较低的煤矿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例如荣誉称号、奖金、奖牌等。
2. 安全生产成果奖励:对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他们做出更多的努力。
3. 安全技术改造奖励:对采取技术改造措施,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事故隐患的煤矿单位给予奖励,例如财政补贴、贷款优惠等。
煤矿安全惩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煤矿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或暂扣相关许可证等。
2. 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追责,包括责令停产整顿、降低安全等级、刑事立案追究等。
3. 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对煤矿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记录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限制经营活动等。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引导和约束煤矿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从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三篇)

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以下为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一、奖励措施:1.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对在一定时期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并且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金等形式的奖励。
2.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对在一定时期内无违规行为,并始终保持高度的安全警惕和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金等形式的奖励。
3. 安全生产创新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并实施了具有创新性的工作方法、技术或设备,有效提高了安全生产水平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金等形式的奖励。
4. 安全生产培训奖:对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并在实际工作中充分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以及对其他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金等形式的奖励。
二、处罚措施:1. 警告:对存在一般安全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进行记录。
2. 罚款:对存在较严重安全违规行为,或者由于违规行为导致轻微安全事故发生的个人或单位,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罚款。
3. 停产整顿:对存在严重安全违规行为,或者由于违规行为导致较重安全事故发生的个人或单位,责令停产整顿一段时间,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4. 取缔或吊销许可证:对存在极其严重安全违规行为,或者由于违规行为导致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个人或单位,责令取缔该单位或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三、奖罚依据: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2. 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3. 安全行为的认定标准;4. 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与责任归属。
以上是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实施需要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的特点进行具体规定和制定。
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和管理中,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奖罚是对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的一种奖励和处罚措施,目的是激励单位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煤矿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是为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工作环境的安全性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激励机制。
这个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奖励制度:为那些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表现出色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
例如,对于发现重大隐患并及时上报的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直保持良好的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惩罚制度:对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者事故发生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惩罚。
例如,对于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人员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单位可以进行罚款或者停产整顿。
3. 监督制度:建立相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同时,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煤矿内部员工和外部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保证安全生产的公正性。
4. 教育培训制度: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应对各种安全风险。
煤矿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目的是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持续推进煤矿行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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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9942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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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1、各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动,并在平衡会前书面报矿安全科,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
矿组织的每月两次安全检查及每月的安全评比(不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3、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
4、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1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50元。
8、下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50元。
9、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⑴脱岗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取上限)。
⑷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⑸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
⑹酒后上岗者。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要害工种取上限)。
⑻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100--200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工作。
并罚款1000-5000元。
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2、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监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头(面)整改一次,罚款100--10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1000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二、掘进施工1、凡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使用点柱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护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2、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3、巷道开门及巷道贯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
并停止作业。
4、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负责人50元、生产矿长3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辅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30元/m 罚款,每根锚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
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工作籍。
6、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50元。
7、使用扒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1)扒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30元/次,罚负责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装机钢丝绳打结而继续使用时,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扒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30元,对该区负责人罚款50元/天。
(4)扒装机运行过程中,扒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
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150元。
(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8、锚杆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9、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货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瓦检员监督停止施工。
三、放炮及火工品管理(一) 采掘工作面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米。
(二) 无爆破证人员不准从事爆破工作,否则对无证上岗人员及安排其上岗的值班干部各罚款200元。
(三) 放炮员不使用专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药、雷管混装的,罚放炮员50元/次,对无专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员发放炸药的药库发放员,每查出一次罚款50元。
(四) 采掘工作面无专用的炸药、雷管箱或毁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的,罚负责人100元;两箱齐全完好而放炮员没有上盖加锁或将炸药雷管混装入同一箱内,罚放炮员100元。
(五) 未经允许从井下携带炸药出井者,除按治安管理规定处罚外,对偷盗者按所盗火工品原值的20倍罚款,罚被盗单位主要领导200元/次。
造成严重后果的另外追究刑事责任。
(六) 出现下列违章放炮情况之一者,均处以罚款:1、未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均要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瓦斯及进风情况)•的,罚瓦检员、班组长及放炮员各50元/次。
放明炮、糊炮者,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由矿研究处理意见。
2、放炮不实行正向装药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罚放炮员50元/次;炮泥装填结构不合理的(未按从眼底往外:底药→引药→黄泥→水炮泥→黄泥填满眼),罚放炮员20元/次。
3、掘进头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罚放炮员50元/次。
4、放炮母线不挂在腰线位置或母线之间出现明接头、母线与雷管脚线之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罚放炮员50元/次;母线明接头罚放炮员50元/个。
5、放炮前未按规定发出警号或采掘工作面所有人员未达到指定地点就响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并追究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责任,同时追究放炮员的责任。
6、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面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工作籍。
7、短母线放炮者,每少1m罚放炮员5元。
8、毫秒雷管煤巷头按串联之外的其他方式联接的,罚责任者30元/次。
9、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非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罚责任者30元/次。
10、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罚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50元/次。
11、炸药箱放置位置不当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的,罚班组长、放炮员各30元/次。
12、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罚打眼工、放炮员50元/人次。
13、在井下擅自拆装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检查母线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罚责任者50元/次,并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14、使用非专用木、竹质炮棍或用力冲击捣实药卷的,罚装药者10元/孔。
15、当班放炮完毕,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退还药库消帐或转交下一班放炮员并记录清楚者,罚当班放炮员50元/次;炸药库保管员不认真清点消帐的,罚保管员30元/次,拒绝回收的罚药库保管员100元/次,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6、炸药雷管及其他设备未移至安全地点就放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
17、工作面停风或风量不足时放炮的,罚瓦检员、班长及放炮员各100元/次。
18、炮未放响,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必须待足30分钟后同时巡视工作面进行检查,•否则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50元。
(七) 处理瞎炮时,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处以罚款:1、无专人(班组长)指挥处理瞎炮的,罚班组长30元/次,罚擅自处理者20元/次。
2、用手镐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脚线的,罚班组长及操作者各50元/次。
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药卷或雷管的,罚责任者50元/次。
4、用高压风力吹瞎眼或残眼内的炸药雷管的,罚责任者40元/次。
5、瞎炮未处理完毕,在有瞎炮的地点附近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工作或围观的,罚违章者20元/人次。
6、当班处理瞎炮未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的班长和放炮员交待清楚的,罚责任者50元。
(八)销毁失效的炸药雷管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落实的,罚责任者50元/次。
(九)地面、井下用车辆运输炸药雷管无专人押送者,罚物资供应部负责人或队长50元/次。
四、“一通三防(一) 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联通风,罚技术科主要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采取措施,尽量杜绝串联通风。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责令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调整,做到以风定产。
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总工程师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4、未经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300元,对主要责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一条执行。
5、掘进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无局部通风设计者,罚编制和审批人员各50元。
6、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消音器和过渡铁风筒的,罚安装单位负责人各100元;通风科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7、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50元,当班施工人员20元/人,并包赔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