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桩将被撤销的婚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

其次,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如果一方在结婚后才发现对方有重大疾病,那 么他(她)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提出撤销申请。否则,即使对方隐瞒了重 大疾病,也无法撤销婚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最后,现有的法律制度缺乏对隐瞒重大疾病行为的惩罚措施。这使得一些人 可能会选择冒险隐瞒疾病以获取婚姻利益。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可撤销婚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中。当满足一定条件 时,这种婚姻可以被依法撤销,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 可撤销婚姻制度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挑战。本次演示将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 心,探讨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
一、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
可撤销婚姻在实践中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和挑战:
1、认定标准不清晰。在《民法典》中,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条件和认定标准 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导致在实践中很难判断一个婚姻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也 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2、举证困难。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需要 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往往难以获取 和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这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难以 有效运作。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 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
中心展开
基本内容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民法典》第1053条视角
可撤销婚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因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 情形结婚,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致使婚姻关系
不能完全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婚姻。本次演示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 心,探讨可撤销婚姻在实践中的困境及制度完善。
在实践过程中,可撤销婚姻面临着诸多困境。首先,对于当事人而言,撤销 婚姻的程序规定不明确,导致他们在申请撤销时面临诸多困难。此外,由于撤销 婚姻的效力问题尚不明确,可能存在撤销后仍被视为有效婚姻的情况。这些实践 困境给当事人带
撤销结婚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夫妻可能会选择撤销结婚证。
那么,撤销结婚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撤销结婚证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
二、撤销结婚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后,发给离婚证。
夫妻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恢复夫妻关系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持离婚协议、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后,发给离婚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婚姻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撤销结婚证的条件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
2.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3.撤销离婚登记的请求应当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撤销结婚证的程序1.申请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等材料。
2.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撤销结婚证的条件。
3.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夫妻关系,发给结婚证。
五、撤销结婚证的期限撤销结婚证的请求应当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超过一年期限,当事人不得再请求撤销离婚登记。
六、撤销结婚证的效力1.撤销离婚登记后,夫妻关系恢复,享有与未离婚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展开全文来源:江苏高院婚内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案情】赵某(女)与孙某某(男)于1994年相识并同居。
1997年生育一女,1999年又生育一子。
双方于2005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
因孙某某存在家庭暴力,2012年7月赵某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孙某某当庭承诺,并写下保证书:“我保证从今以后要好好对待赵某,我保证不论发生什么事再也不会动手打赵某,不许打孩子,不许威胁赵某及同事、还有孩子”,双方调解和好。
事后,孙某某并未信守承诺,反而限制赵某人身自由,予以威胁,赵某自2012年11月离家,远走北京打工,双方分居至今,一双儿女跟随孙某某生活。
2014年8月12日,赵某以孙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孙某某离婚,由孙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子女由赵某抚养。
诉讼过程中,赵某和孙某某的子女均出庭作证,证明孙某某长期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姐弟二人也经常遭受孙某某的殴打,希望赵某与孙某某离婚,姐弟二人随赵某生活。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对赵某实施限制自由、精神压迫等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赵某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已经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赵某要求与孙某某离婚,予以准许。
孙某某存在家暴行为,事实确凿,应支付赵某离婚损害赔偿金。
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家长提供生活必须的吃、住,还需要感情的付出和正确思想理念的灌输。
孙某某抚养子女的方式过于简单、粗暴,随意打骂子女行为不当,长此以往,将滋长子女负面情绪,不利于健康成长,故子女跟随赵某共同生活为宜。
遂判决准予赵某与孙某某离婚,子女随赵某共同生活,孙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半负担,孙某某支付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点评】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其中妇女、儿童是家庭暴力主要受害群体。
婚姻离婚纠纷案例

婚姻离婚纠纷案例案例:婚姻离婚纠纷事件时间:2008年4月一、背景小李和小王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00年结婚,并有一子小明。
他们婚后一直相敬如宾,直到2008年4月发生一起事件,导致两人关系破裂。
二、事件经过2008年4月5日,小王突然离家出走,且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
小李尝试多次联系小王,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
几天后,小王的亲戚告知小李,小王已经与另外一位女性朱丽丽在外地同居,并表示他们已决定分手,准备离婚。
小李对于这一突如其来的消息感到震惊和难以接受,她无法理解为什么小王会对她和孩子如此不负责任。
她愤怒地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得到一定的抚养费和赡养费。
2008年5月,小王收到法院寄出的离婚诉讼材料,但他没有任何反应。
小李选择了出庭,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小王在婚后存在多次出轨行为。
法庭召开并要求小王提供辩解。
然而,依然没有任何回应。
法庭考虑到小明的利益,于2009年1月判决小王支付小明的赡养费,并撤销了小王的抚养权。
此外,法庭还判决小王支付小李一定的分居费用。
三、律师点评根据我对这个案例的分析,小李是一个受害者。
小王未经婚内协商直接与其他女性同居,导致婚姻破裂。
小李是合法的妻子,她有权要求小王支付赡养费和分居费用,以及面临一个人抚养孩子的压力。
作为婚姻离婚纠纷的律师,我建议小李继续通过法律程序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她也可以考虑与小王进行和解谈判,以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
无论如何,在法律程序中,她应该坚持追求合理的经济补偿,并保护小明的权益。
四、结论婚姻离婚纠纷案件中,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非常重要。
对于受到伤害的一方来说,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合理且必要的。
同时,通过和解谈判也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带来的精神及经济负担。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通过法律程序获得了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保障。
尽管婚姻破裂给小李带来了伤痛和困扰,但通过法律的支持她能够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并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2349徐某与黄某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349徐某与黄某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7【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23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利娜孙宏吴晓东【审理法官】蔡利娜孙宏吴晓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黄某;梅某【当事人】徐某黄某梅某【当事人-个人】徐某黄某梅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重婚情形下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共同共有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自诉人黄某以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于××××年××月××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控诉,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理作出了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自诉人黄某控告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自诉人一直对其进行威逼,自诉人也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虽然认罪,但并无悔罪表现,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其他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
婚姻无效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无效纠纷案例分析法律案例:婚姻无效纠纷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婚姻无效纠纷,当事人包括甲方李某和乙方赵某。
本案中,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宣告与赵某的婚姻无效。
本案的具体事件发生于2008年至2010年之间。
事件经过:2008年7月,李某与赵某在北京市某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合法婚姻状态。
然而,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李某发现赵某曾通过伪造材料取得了高等教育学历,并在结婚登记时隐瞒了此事实。
2009年5月,李某意识到赵某的家族财政状况存在问题,并且其在家族企业中的法律身份不明确。
李某多次向赵某了解相关情况,但赵某对此回避。
同时,李某还发现赵某曾与一位前任男友有不正当关系,这进一步加深了他对于婚姻关系的怀疑。
经过一番查证和调查取证,李某于2010年1月提出了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
赵某对此案表示异议,辩称李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来支持其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法庭审理:该案件在2010年3月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法庭首先审查了李某提供的证据,包括赵某伪造的学历证书以及在家族企业中法律身份不明的证据。
同时,赵某也提供了一些对于婚姻关系的证据,试图证明其在婚姻中的忠诚和真诚。
经过多次庭审,法庭认为,李某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赵某在结婚登记时隐瞒自己的学历问题,并且家族企业中的法律身份不明确。
此外,赵某与前任男友的不正当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婚姻的纯洁性。
法庭判决:最终,法庭裁定宣告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婚姻无效。
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李某对于婚姻的信任和期望。
因此,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该婚姻应当被宣告无效。
律师点评:这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在法律上给了我们一些启示。
首先,婚姻登记过程中双方必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否则可能面临司法追究。
其次,配偶间的隐瞒行为和不正当行为都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判决。
因此,在婚姻关系建立和维护过程中,诚实、信任和忠诚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最后,对于发现婚姻存在问题的当事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
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1.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11-20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目录1.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 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 陆某诉陈某离婚案6.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7. 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8.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9. 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10. 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重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已婚,有子女。
李某,女,32岁,未婚。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相识,两人迅速陷入热恋。
在李某的强烈要求下,张某于2020年与其妻子离婚,并与李某登记结婚。
然而,张某的妻子发现丈夫的重婚行为后,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重婚无效,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一、案件背景张某与妻子赵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张某与赵某的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
2019年,张某在一次聚会上结识了李某。
李某长相出众,性格开朗,两人很快成为好朋友。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对李某产生了感情,并提出与其交往。
李某对此表示同意,并逐渐向张某表达了自己的爱意。
二、张某与李某的婚姻登记在李某的强烈要求下,张某于2020年与其妻子赵某离婚。
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承诺,离婚后不再与赵某有任何联系,并将全力以赴与李某建立新的家庭。
离婚后不久,张某与李某在未通知赵某的情况下,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李某的家人对这段婚姻表示反对,但李某坚持己见,认为张某是真心爱她的。
三、赵某的起诉张某的妻子赵某在得知丈夫张某与李某结婚的消息后,感到震惊和愤怒。
她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收集了相关证据,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重婚无效,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四、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赵某的起诉,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与赵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相识,两人迅速陷入热恋;3. 张某于2020年与赵某离婚,并与李某登记结婚;4. 李某的家人对这段婚姻表示反对,但李某坚持己见。
法院认为,张某在未解除与赵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李某登记结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2. 张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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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桩将被撤销的婚姻
时代和经济的发展,导致人们婚姻和家庭出现了越来越多前所未有的新现象和新问题。
民法典是怎样有效的解决这些复杂的新问题?又会对百姓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呢?32岁的青年男子万先生在2018年末与同龄女友小玲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万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原来小林的抑郁症在认识万先生之前就很严重,已经治疗了三年的时间。
小林父母嫁女心切,加之从认识到结婚的两个多月时间里,小林病情基本稳定,两人婚前没有同居过,相处中万先生感觉到小林有些郁郁寡欢,但对新生活的憧憬忽视了对未婚妻的观察和问询,婚后不久万先生发现端倪,小林才说出真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王冬青:“那么我们法官认为就是说这种情况属于隐瞒一种严重的疾病,并且这种疾病影响到了婚后的共同生活。
但是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民法典出来以后,这种实际上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女方父母提出来的治疗费问题,因根子上就由于女方隐瞒疾病造成的,那么治疗费因为他俩如果撤销婚姻的以后,不属于夫妻关系,那么不属于夫妻关系,就不存在抚养义务的问题,那么治疗费也就成了无源之水了。
所以男方他权衡了利弊,最终告诉我们人民调解员他就暂不起诉离婚了。
然后等新规出来以后,可能要另行起诉撤销婚姻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