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科尸体解剖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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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解剖制度

尸体解剖制度

尸体解剖制度
尸体解剖是研究死因、明确诊断、检查医疗效果、提高医疗质量,发展医学科学的重要方法之一;
1、住院或急诊病人死亡后,为明确死因需作尸解时,必须事先征得家属家属代表或能
负全部责任者的同意,并签署“尸体解剖同意书”;在未征得家属同意前,不得在尸体上进行违规操作;
2、尸体解剖不能早于死亡后二小时内进行;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在死亡后二小时内解剖
者,应由二名主治或以上医师诊断死亡,并负责签字证明;
3、决定进行尸体解剖时,原床位住院医师,应详细填写“尸体解剖申请单”,经主治医
师及死者家属签字后调换“尸体解剖通知单”,最后把“尸体解剖通知单”送病理科;
4、尸体解剖时,主要负责诊治的医师必须参加;必要时可请有关领导参加,其他一切与
医疗、教学无关人员,一律不准参观;
5、凡有医疗纠纷需作尸体解剖者,应及时告知家属应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并由医务
处报分管领导,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尸体解剖申请书;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按卫生局规定送指定医学院校进行尸解;
6﹑尸体解剖后,如发现为烈性传染病、中毒、自杀、他杀时应于病理诊断确定后,12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防疫站或公安机关;。

解剖遗体管理制度

解剖遗体管理制度

解剖遗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解剖遗体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院解剖遗体管理工作,确保遗体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尊严性。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解剖遗体的管理工作,包含遗体接收、登记、保管、利用和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原则遵从以下原则: 1. 敬重生命和遗体,确保解剖遗体管理工作合乎道德伦理要求; 2. 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障遗体的合法权益;3. 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确保遗体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安全;4. 提高科学研究和教学质量,发挥遗体资源的最大价值;第二章遗体接收和登记第四条遗体来源医院仅接收经过合法渠道取得的遗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 逝世的临床患者,经家属同意捐献的遗体; 2. 未被认领的无名尸体,可通过警方等有关部门转交给医院; 3. 具备合法死亡证明的遗体,符合捐献要求; 4. 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的遗体,经相关部门批准;5. 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遗体。

第五条遗体登记和身份确认1.医院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遗体登记,认真记录和登记遗体信息,包含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2.遗体一经接收,应立刻进行身份确认,核对相关证件,确保遗体信息准确无误;3.对于无名尸体,应当及时报警并将相关信息供应给警方,搭配办理身份确认手续。

第六条遗体保管和处理1.遗体应依据解剖需要进行保管,确保遗体不腐败和变形;2.遗体保管应符合卫生要求,采取冷藏等合适的方式进行;3.遗体完成解剖后,应按规定进行敬重处理,如火化、土葬等。

第三章遗体利用第七条合法利用1.遗体可以用于医学教学、科学研究等合法用途,必需经过医院相关部门批准;2.遗体利用应严格遵守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确保遗体利用的合法性和道品性;3.遗体利用应最大程度保护遗体的尊严和隐私,禁止任何羞辱、辱骂、嘲讽遗体的行为;4.遗体利用过程中需做好相关记录,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八条教学利用1.医学教学需要使用遗体进行解剖试验等教学活动,需经过相关教学部门批准;2.教学利用遗体时,应确保教学环境乾净、安全,遵守相关操作规程;3.学生参加遗体教学需经过特定道德伦理教育,保证对遗体的敬重和严谨态度。

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

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

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一、中华学会尸检受理规则1、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2、受理尸检范围包括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3、受理尸检部门应是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

4、主持尸检(主检)人员应是接受过尸检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学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要时,邀请法医参与尸检。

5、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包括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⑤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6、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必须向受理尸检方递交有关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

(2)有申请或委托主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尸检申请书委托书。

(3)逐项认真填写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互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说明尸检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由受理尸检方制定),并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传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不参与尸检后遗体的其它安置事项。

(4)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尸检后的尸体处理方法。

(5)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做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理描述性尸检报告。

(7)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尸检方。

(8)下列情况的尸检可不受理。

(1)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则交纳尸检费用者)。

(2)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议,从而影响尸检实施和尸检结论形成者》。

(3)委托尸检方与受理尸检方就涉及尸检的某些重要问题未能达到协议者。

医院急诊科关于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制度

医院急诊科关于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制度

医院急诊科关于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制度
一、在急诊科救治的患者,死亡原因不清楚,诊断不明确者,要主动动员其进行尸体解剖,以便明确诊断,为医学发展作贡献。

二、在急诊科诊治死亡的患者,家属对其死亡有疑议,应动员其家属签字尸体解剖,以解除疑议。

三、在急诊科诊治死亡的患者,涉及他伤或意外伤害者要动员其家属签字尸体解剖。

四、尸体解剖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填写尸体解剖申请单并上报医务处,通知病理科尸体解剖。

五、家属对本院尸体解剖持怀疑态度者,应建议其联系外院病理科做尸体解剖,同时报告医务处。

六、死者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者,也应签字明确表示不做尸体解剖,此签字应妥善保管,勿遗失。

七、尸体解剖签字应在24小时以内履行,否则病理检查将不准确,。

尸体病理解剖的规定

尸体病理解剖的规定

尸体病理解剖的规定
一、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天。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如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也应签字。

二、在死者近亲属签字同意进行尸检后,所在科室应立即报告医教科。

后者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具有进行尸检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

三、注释:
1、尸体冻存条件是指能够保持温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尸体冷冻保存:
(1)死者生前患有胰腺炎、肠炎等感染性疾病。

(2)死者生前做了开颅、开胸和剖腹探查手术的。

1。

尸体解剖管理制度

尸体解剖管理制度

尸体解剖管理制度尸体解剖是指对死亡的人体进行解剖,以了解死因或进行医学研究。

由于尸体解剖的操作具有一定风险,同时也关系到死者的家属感情,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尸体解剖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医学研究的合法性、人体尊严的尊重以及对遗属的关怀都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一、尸体解剖的适用范围1.非自然死亡或有争议的死因:例如突然死亡、意外事故等需确定其死因者;2.人体器官移植等:互相达成弃权协议,决定通过捐献自己或亲人的器官解救他人的生命;3.研究用途:科学研究,如对疾病的病程和治疗效果进行系统化的观察和分析,发现它的规律性、科学性。

二、尸体解剖管理的程序1.依据死者生前遗愿或家属同意确认方案、选定解剖手术专家;2.选定解剖时间和场所,策划解剖方案;3.严格遵循合理的解剖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解剖操作安全和效果;4.谨慎处理解剖后病理标本与尸体残余部位,安排尸体下葬、火化等后续事宜。

三、尸体解剖管理的管理要求1.遵循法律法规:尸体解剖作为特殊的医疗行为,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2.主张道德质量:为了专业精神和医德,应该在尽一切努力进行有效治疗、抢救工作失败时,才将尸体用于医学研究或有益用途;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循文明解剖制度的运作规程和医德、医风等方面规范和道德标准的管理上。

3.尊重死者权益:尊重死者遗体的权益,遵循遗体处理的相关规定,充分尊重死者家属的意愿。

对死者遗体,应该严格控制尸体解剖的范围和规模,不动用尸体进行简单化的解剖、称重、测量等琐碎工作。

四、尸体解剖管理的监督制度为确保尸体解剖以及后续过程的合规性,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具有以下要求:1.监督职责:要成立专门的尸体解剖监督组,实行领导带班制度,负责监测尸体解剖的各项环节,并及时消除和预防存在的障碍和问题。

2.监督依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制定尸体解剖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3.监督检查:要严格监督尸体解剖的操作流程,对配合公司体检的患者进行解剖时,要对解剖专家的证件进行审查,对解剖记录和切片等病理资料要进行审查。

尸体病理解剖规定

尸体病理解剖规定

尸体病理解剖规定
第一条尸体病理解剖由临床科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医务科报业务院长批准,病理科收到手续完备的申请单后具体实施。

第二条解剖尸体须经主管医师重新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尸体解剖。

第三条填写尸解申请单,必须认真负责,逐项填写,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住院号、死亡时间、病史摘要和临床经过等,以供解剖、分析死因和书写病理报告时参考。

第四条尸解一般在死后3~24小时内进行,不宜过迟,否则会因死后自溶和腐败而造成检查、诊断上的困难。

第五条尸检时要态度严肃,对死者尊重,严禁嘻笑、哄闹。

应尽量保持尸体的外形完整和清洁。

未经病理科允许,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参观。

对剖验过程及结果不得外传,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条在施行病理解剖时,如涉及医疗事故问题,应请院长派人到场;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应报请公安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

第七条尸体病理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

如发现死亡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诊后12小时内报告业务院长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第八条凡尸体病理解剖均按规定标准收费,对参加尸解的人员给予相应劳务保健补助。

第九条尸体病理解剖的具体实施步骤按"尸解常规要求"执行。

医院尸体解剖检查工作制度

医院尸体解剖检查工作制度

医院尸体解剖检查工作制度1. 凡临床死亡病例均应争取做尸检。

对死因不明、涉及医疗事故或纠纷者,更应做好死者家属的工作,争取尸检。

2. 临床科室需要做尸体剖检者,由主治医师填写《尸体剖检委托申请单》、《尸体剖检同意书》及《尸检知情同意书》,并由科主任及病人亲属同意并签字,医务处盖章后送至病理科。

传染病尸检,原则上不得进行。

遇有自杀、他杀以及其他涉及刑事案件者,应同时报告法律部门。

3. 尸检前,经治医师应主动与病理科医师联系,介绍病情,并提出要求。

经治医师、主治医师必须到场。

尸检现场应当庄重严肃、严禁死者家属和其他无关人员参加。

4. 进入解剖室必须穿隔离衣。

解剖前核对尸体姓名、性别、有无家属签字。

5. 尸检前,技术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器械、隔离衣、手套、固定器皿及固定液等。

6. 尸检医师按解剖程序进行,技术员协助完成部分解剖工作。

7. 医师及技术员妥善保留固定的大体标本,编号,打包放入容器内长期保留。

8. 尸检后技术员认真清洗消毒解剖器械及解剖台,室。

消毒房屋、器械、台面、换隔离衣及处理废弃物。

9. 尸检结束后应三天内完成详细的解剖记录,写出初步诊断。

10. 标本固定7~14天后取材。

技术组应在两周内完成切片制片工作。

11. 初检医师于解剖后一月内完成组织标本检查及诊断,交上级医师复诊。

12. 尸检结果以病理报告为准,尸检报告必须经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审签,并归病案中保存。

病理科不准向死者家属提供病理检查结果。

确需了解情况的,需经医务处同意后,由临床科室负责介绍。

13. 尸检结果一般在2个月内发出诊断报告,疑难病例3个月发出。

14. 普通尸检标本于签发病理诊断报告书之日起保存3个月,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按照尸检前有关各方签署的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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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科尸体解剖有关制度
1.尸体病理解剖由临床科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医务科报业务院长批准,病理科收到手续完备的申请单后具体实施。

2.解剖尸体须经主管医师重新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尸体解剖。

3.填写尸解申请单,必须认真负责,逐项填写,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住院号、死亡时间、病史摘要和临床经过等,以供解剖、分析死因和书写病理报告时参考。

4.尸解一般在死后3~24小时内进行,不宜过迟,否则会因死后自溶和腐败而造成检查、诊断上的困难。

5.尸检时要态度严肃,对死者尊重,严禁嘻笑、哄闹。

应尽量保持尸体的外形完整和清洁。

未经病理科允许,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参观。

对剖验过程及结果不得外传,必须严守秘密。

6.在施行病理解剖时,如涉及医疗事故问题,应请院长派人到场∶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应报请公安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

7.尸体病理解剖一般应在1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

如发现死亡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诊后12小时内报告业务院长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8.凡尸体病理解剖均按规定标准收费,对参加尸解的人员给予相应劳务保健补助。

9.尸体病理解剖的具体实施步骤按"尸解常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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