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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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1976年—2003年3月20日),是2003年孙志刚事件当事人。

2003年孙志刚被广州市政府执法机关以“三无”人员的理由收押,拘禁期间被收容所员工殴打致身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6月5日至6月6日公开审理孙志刚事件,并于于6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死刑;判处被告人钟辽国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有期徒刑15年;判处被告人李龙生有期徒刑12年;判处被告人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有期徒刑3年至1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错误收容。

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呼叫,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不满。

乔遂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

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使孙志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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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事件

(2)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影响公共政策内容合法性 的主导性因素之一就是社会利益的正义分配,即利 益分配要凸显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机会均等 等价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想要 解决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治理中所出现的问题, 直接受惠的就是拥有中国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也 就是说中国8亿左右只拥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就被排 斥在这个政策的受惠范围之外,甚至是处在这项政 策的管制之下,更甚至有可能成为该政策的受害者。
第二,孙志刚事件在结构上有清晰的发展脉络,既 有开头:孙志刚之死;又有发展:社会反应;还有 结局:政策变更政策。
第三,孙志刚事件从发生开始,经历过几个月时间, 全国范围内的人几乎都知晓了。这件事情有很强的 开放性,所以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后 来的政策制定作铺垫。
第四,这一事件具有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是上面说 的政策过程关联性。 第五:资料的全面性。关联性使它成为一个政策过 程案例,动态性与结构性使这一案例增加了典型性, 开放性使这一典型的案例能够作为资料被完整的收 集。由此形成了一个包括政策问题、政策目标、政 策方案、政策决策等在内的政策全过程的理想材料。
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常常是在前面发现问题,为正 义与公正呼喊,而司法机构紧随其后,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 后一道防线。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在孙志刚案中, 新闻媒介一直实践着社会守望者的使命,发现问题、冷观公 审、及时报道评论,因此有较好的监督效果。
4.促“收容”变“救济”,媒体助案后反思
6月12日,新华社发表时评《孙志刚案反思:“收 容站”应当成为“救济站”》,指出收容遣送制度 的模糊性和陈旧规定与中央政策和我国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认为“以‘自愿出入’为 原则,把‘收容遣送站’变为对城市困难群体包括 外来困难者的‘救济站’,让需要救济、应当救济 的人享受政府的救济服务,应该是改革现行收容遣 送制度的基本思路”。

关于孙志刚事件的调查分析

关于孙志刚事件的调查分析

关于孙志刚事件的调查分析案例:孙志刚,男,1976 年生,湖北黄冈人,2001 年武汉科技学院(原武汉纺织工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2003 年春节后来到广州,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

3 月 17 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

3 月 18 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

3 月 18 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3 月 19-20 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

3 月 20 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死亡。

4 月 18 日: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 72 小时曾遭毒打。

后来广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法字 4 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一.孙志刚事件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1、社会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社会状况。

不过只有当社会的大部分成员和一部分有影响的任务认为某种社会状况是社会问题时,它才是社会问题。

孙志刚事件是属于结构性社会问题。

所谓结构性社会问题是指由社会不合理所导致的一些社会现象。

在整起孙志刚事件中,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媒体是舆论的主体,公众是决策的参与者,政府是政策权力的主体。

只有社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政府才会引起足够重视。

孙志刚事件是我国关于流动游乞人员管理政策(制度)变迁的触发机制,直接导致了我国在流浪游乞人员管理上的政策变迁,导致了我国流浪游乞管理上的进步。

2、孙志刚事件在结构上有清晰的发展脉络,既有开头:孙志刚之死;又有发展:社会反应;还有结局:政策变更政策。

3、孙志刚事件从发生开始,经历过几个月时间,全国范围内的人几乎都知晓了。

这件事情有很强的开放性,所以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后来的政策制定作铺垫。

4、这一事件具有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是上面说的政策过程关联性。

由于这四个原因造成了它作为一个典型的政策过程案例的第五个特征:资料的全面性。

从舆论流变过程再探“孙志刚事件”

从舆论流变过程再探“孙志刚事件”
果。 例如报道 的分标题 分别 是 “ 孙志 刚死 了”、 “ 孙志 刚是被打死 的”、 “ 孙 志刚该
被 收容吗 ? ”、 “ 孙 志刚是 被谁 打死 的 ? ”
贯很好 , 完全不 符合 救助站的说 法。 然而 过去 了整整 近一 个月 ,到 4月
当时 的南 方都 市报 刚刚成立 深度 报
心 脏 病 突 发 ”而 猝 死 , 这 样 的 结 果 让 孙 志
本文立 足于主流媒体 的报道 , 将舆 论
流 变 分 为 四个 阶 段 :
第 一阶段 : 4月 2 5日, 以《 被 收容 者
孙 志刚之死——2 7岁 大 学生 广 州 街 头 被
这 篇调 查性报道 经过 了近一 个月 的
为题 的新 闻报道 与 《 谁 为~个公 民的非 正常死亡负 责 》 的评论 第一次出现在 《 南
方都市 报 》 头版上 。 同时 A 0 6 . —_ 0 7版深 度报 道这个 事件 的具体 真相 。该报道 一 出, 引起社会巨大反响。 1 、 背景及特点
时评论 。 由于该事件本身对 时效性并 没有
相大 白。该鉴定 书中明确指 出 : “ 孙志 刚
符合 大面积 软组 织损伤致 创 伤性休 克死 亡”, 且 “ 未见致死 性病理改 变”。 换 句话 说, 孙志 刚是被 打死 的 , 而不是 死于心 脏 病。
中同学是大学 同学 。 第一, 线索来 源 。 之前 有说法 是记 者 从 网上论坛 等挖出的线索 , 而根据记者本
采 访 ,全 文 共 5 1 5 7字 并 配 有 8 8 0字 的实
抓三 天后猝死 , 尸检表 明死 前 曾遭暴 打 》
刚的家属如 五雷轰顶 ,万万不能接受 。 他
们质 疑 : 孙 志刚 身份证 、 工作单 位和 固定 住所一应俱全 , 凭什 么 “ 收容遣送 ”? 曾经

政策议程案例

政策议程案例

政策议程案例
下面为你提供一个政策议程案例: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湖北人,2003年3月17日晚,在其去网吧的路上偶遇民警,因为没有暂住证,被警察送到广州市收容所。

当晚,孙志刚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其死因是钝器击打背部,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导致休克。

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被人发帖到西祠胡同中,后被南方都市报的记者陈峰发现。

记者私下联系其家人,对事件的起因经过进行了全盘了解,之后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了《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一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时,孙志刚事件已经从一个普通地方案件升级为一个全国性关注的社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社会法制条款中关于收容方面的漏洞、警务人员的暴力执法问题,甚至还反映出当今社会的官民矛盾等一系列问题,触发了舆论机制,也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注意和重视。

相关部门派遣指导工作组来督察此案。

同时,要求纪检、监督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加快案件调查进程。

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媒体的议程设置在促进公共政策的最终结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南方都市报记者通过网络了解到这一消息,
并通过媒体形成了媒体议程,并得到其他媒体的呼应。

在此之后,媒体议程被推到公众面前,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并形成了舆论。

当公共议程和媒体议程联合起来向国家政治部门施加压力以最终推进政策议程时,这种舆论代表了公共议程。

最终,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等部门出台了公共政策,制定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网络民意和孙志刚事件

网络民意和孙志刚事件

网络民意和孙志刚事件(孙志刚事件、虐猫事件、钉子户、华南虎事件、周久耕、70码)网络民意已经不再是一团无形弥漫的空气,而成了一种能够对突发事件做出强有力反应的有形存在。

这说明网络民意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渐趋于成熟与理智。

网络民意不可忽视。

2003年是一个多事之秋,而“孙志刚案”则是众事件的发端。

湖北来穗务工青年孙志刚死的时候才27岁,2003年3月17日,他因为没有暂住证而被带至黄村街派出所,后被送至广州市收容站,但在收容期间却遭到无辜毒打,最终致其惨死。

《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一个多月却无人过问的前前后后。

文章当天被各大网站转载,立即引起了网民的强烈反响。

有网友撰悼文“天堂里没有暂住证”来表达愤怒,中山大学教授艾晓明以一个母亲的名义能够发问:“是什么样的体制一直在纵容这些虐待狂?”如果把媒体最初的介入看作是一朵浪花的话,那么最后网络发出的声音则如海啸般风卷残云。

当人民网以《谁为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负责》为题转载了《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后,几个小时内的跟帖就达到了上万条。

不久在goodle简体中文网站上就可以检索出4万多条与“孙志刚”相关的信息。

当天,纪念孙志刚的网站建立,几天之内就有25万人次浏览。

而网络上的火暴也促使了大众媒体的又一次跟进,广东本地媒体、中央和地方的官方媒体都竞相报道,一时间,公民维权行动风起云涌。

在媒体和部分法学界人士的推动下,仅仅事隔两个月,国务院宣布废除实行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同时公布惠及千百万人口的《城市无着者流浪乞讨人员救济管理办法》。

就这样,一部旧法就此废止,一部新法就此催生,这其中网络民意居功至伟。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孙志刚案是中国最高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一起有着重大意义的宪法相关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从宪政的角度来思考这一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宪政原则是维护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基础。

在孙志刚案中,孙志刚因为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他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被迫背负犯罪责任,对其自由和人格权利的侵害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宪政原则强调的是法治的平等原则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在孙志刚案中,一些法律程序并不符合法治的原则,违背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因此,这一案件引发了对宪法解释和司法独立的讨论,呼吁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宪政原则在诉讼过程中的适用。

其次,宪政要求政府行使权力时要遵循法治原则。

在孙志刚案中,涉及的非法集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牵涉到多个层面的责任。

政府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合法权益,同时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执法。

然而,这一案件暴露了监管不力、执法不公等问题。

从宪政的角度来看,政府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和执法公正,遵循宪法的要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宪政原则要求司法独立和法治的适用。

在孙志刚案中,一些人认为审判过程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讯过程中对孙志刚的强迫、威胁和排挤等行为,这一案件的处理引发了人们对司法独立的关注。

宪政原则要求司法机构在审判过程中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力,而在这一案件中,一些负责审理的司法人员可能受到了政治因素的干扰,使得案件的处理令人不满。

因此,从宪政的角度来看,需要更加重视司法独立,进一步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确保法治的适用。

最后,宪政原则要求政府响应和回应公民的诉求。

在孙志刚案中,孙志刚的亲友通过一系列的上访和舆论压力,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表明,公民对于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工作提出了质疑和批评,并希望得到公正的处理和回应。

宪政要求政府对于公民的诉求进行积极回应,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因此,这一案件也提醒政府要倾听和回应公民的诉求,加强与公民的对话和沟通,保持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

孙志刚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孙志刚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案例:孙志刚,男,1976年生,湖北黄冈人,2001年武汉科技学院(原武汉纺织工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 2003年春节后来到广州,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 3月17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20 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死亡"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 孙志刚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后来广州市公安局 [2003]穗公刑法字4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一、孙志刚事件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孙志刚事件具有明显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这可以从四个方面论述:首先,它是一个政策过程研究的理想案例,原因在于;前面回放的孙志刚事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包括了至少几个月的时间跨度!在不同的时间内有不同的主体登场!不同的主体承担了不同的活动;其次,这一过程在结构上具有明晰性,既有开头:孙志刚之死,又有发展:社会反应,还有结局:政府变更政策;第三,孙志刚事件的性质具有比较大的开放性,这一事件的主人是一个弱势群体分子,又是一个地方事件,直接的责任人没有高官,无关国家机密,等等,这些性质保证了它的信息的扩散性;第四,这一事件具有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是上面说的政策过程关联性,由于这四个原因决定了它作为一个典型的政策过程案例的第五个特征:资料的全面性、关联性使它成为一个政策过程案例,动态性与结构性使这一案例增加了典型性,开放性使这一典型的案例能够作为资料被完整地收集,由此形成了一个包括政策问题!政策目标!政策方案!政策决策等在内的政策全过程的理想材料。

二、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政策过程的范式是从问题开始的,问题指的是包含要求达到的状态与观察到的状态之间的矛盾,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政策变更来看,表面上它也是从问题出发的,首先是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暴露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存个从需要出发的系统过程,按照系统理论,系统的存在总是以执行一定的功能为基础的,所以这里接着考察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的功能,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一方面是这儿讲的系统的逻辑,另一方面是因为主流的政策理论认可的政策系统的自我维持功能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成了众矢之的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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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孙志刚事件说明了现行的收容制度存在哪 些缺陷?
中国的收容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上访收容,还有一 种就是“三无”人员的收容。孙志刚类型的案例近 十年来不乏其例,为什么这个严重的问题屡屡发生 并且恶化,这是一个问题。一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权, 如果时时刻刻被笼罩着这样的阴影,那真的是人人 自危了。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完全保护普通公民 的时候,最终任何人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生命都 是没有保证的。
(3)最后从政策的长期适用来看。公共政策的合 法性,也还源自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长远发 展需要,也就是政策的延续性。《城市流浪乞讨人 员收容遣送办法》出台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旨在解决 的当下中国城市化中出现的城市治安的问题。但是 却没有妥当地考虑到人文关怀、社会和谐健康和国 民精神文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办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的替代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转变。
二、事件影响及结果
(1)由于此次受害者身亡,并且其身份不是流浪汉 而是大学生,因而产生极大影响。许多媒体详细报 道了此一事件,并暴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 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8 名学者上书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 宪审查。
(2) 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 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就孙志刚被故 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 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 行;其余十名罪犯胡金艳、乔志军、李文星、何 家红、韦延良、李龙生、吕二朋、张明君、周利 伟、钟辽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
(3)同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 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6月22日,经国务院第12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03年8月1日起 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 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2)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影响公共政策内容合法性 的主导性因素之一就是社会利益的正义分配,即利 益分配要凸显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机会均等 等价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想要 解决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治理中所出现的问题, 直接受惠的就是拥有中国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也 就是说中国8亿左右只拥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就被排 斥在这个政策的受惠范围之外,甚至是处在这项政 策的管制之下,更甚至有可能成为该政策的受害者。
一、孙志刚事件概述
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 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 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 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 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这 一新闻事件被称为“孙志刚事件”。
2.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中央级媒体介入报道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经媒体报道和网友激烈评 论后,引起了中央和相关部门的重视。舆论监督的 直接效果是引起广大群众和有关部门的关注。 5月16日和23日,分别有三位青年法学博士和五位 法学专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 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 动特别调查程序,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违宪审 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层面。
第二,孙志刚事件在结构上有清晰的发展脉络,既 有开头:孙志刚之死;又有发展:社会反应;还有 结局:政策变更政策。
第三,孙志刚事件从发生开始,经历过几个月时间, 全国范围内的人几乎都知晓了。这件事情有很强的 开放性,所以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后 来的政策制定作铺垫。
第四,这一事件具有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是上面说 的政策过程关联性。 第五:资料的全面性。关联性使它成为一个政策过 程案例,动态性与结构性使这一案例增加了典型性, 开放性使这一典型的案例能够作为资料被完整的收 集。由此形成了一个包括政策问题、政策目标、政 策方案、政策决策等在内的政策全过程的理想材料。
3.公审引起广泛关注,记者联名炮轰“公开”虚名
6月5日,新华网、中国新闻网等媒体报道,广州市纪委、市 监察局和有关单位已对孙志刚案涉及的20余名有关责任人员 分别做出了党纪、政纪处分。同日,孙志刚案在广州公审, 引起广泛关注。中国新闻网、《中国日报》等媒体对公审进 行了报道,传媒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在一定程 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
四、“孙志刚事件”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了《城市流浪 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说明了什么?
(1)首先从政策主体的合法性来看,公众与社会 团体也是公共政策的参与主体,但是《城市流浪乞 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之时,政府没有广泛的 征集社会的民意,也没有采取应有的途径或程序, 更没有开听证会,将广大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的意见考虑在内。政策制定主体在广泛性与代表性 上的缺失,决定了这项政策是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 利益的剥夺,以合法的名义的剥夺;
我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总是寄希望于立法,实际 上办好一个案件,胜过立一部法律。一个典型案件 对法制的推动,可能远远大于立一部法律。收容审 查制度谁是受害者?不仅孙志刚是受害者,打人的 人也是受害者,被判刑的警察也是受害者,最大的 受害者是我们的国家。因为国家这个制度的本意是 好的,它就是为那些无家可归的人提供住宿提供吃 饭的地方,但是这个好的制度被某些人变成了牟取 私利的手段。
孙志刚案件是我们社会的耻辱,也是我们每个公 民的耻辱。假如人人自危,人人都有可能被收容, 人人都有可能丧失人身自由,人人都有可能对人 身权利没有安全感。所以我们首要的是树立人权 保障意识,健全人权保障机制。孙志刚事件应成 为促使政府、社会上下思考如何加强人权教育, 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人权教育的一个契机。 要从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方面,真正 把尊重人权这个意识在全社会牢牢地树立起来。
五、 孙志刚事件对于政策制定有何研究价值?
第一,社会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社会状况。 不过只有当社会的大部分成员和一部分有影响的任 务认为某种社会状况是社会问题时,它才是社会问 题。在整起孙志刚事件中,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媒 体是舆论的主体,公众是决策的参与者,政府是政 策权力的主体。孙志刚事件是我国关于流动游乞人 员管理政策变迁的触发机制,直接导致了我国在流 浪游乞人员管理上的政策变迁。
6月14日,《南方日报》刊出报道《吸取孙志刚事件教训, 广东政法委研究执法教育》。随后,一些媒体又报道了其他 一些省市整顿收容站及其相关管理的情况。
这是新闻舆论监督的进一步深化,将孙志刚案由地方推广到 全国,由特殊案例推广到一般情况,反思的是整个国家的收 容制度。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收 容制度即将成为历史。紧接着,全国各地的收容所纷纷摘牌, 旧的收容遣送制度逐渐被救助管理制度所代替。
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常常是在前面发现问题,为正 义与公正呼喊,而司法机构紧随其后,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 后一道防线。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在孙志刚案中, 新闻媒介一直实践着社会守望者的使命,发现问题、冷观公 审、及时报道评论,因此有较好的监督效果。
4.促“收容”变“救济”,媒体助案后反思
6月12日,新华社发表时评《孙志刚案反思:“收 容站”应当成为“救济站”》,指出收容遣送制度 的模糊性和陈旧规定与中央政策和我国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认为“以‘自愿出入’为 原则,把‘收容遣送站’变为对城市困难群体包括 外来困难者的‘救济站’,让需要救济、应当救济 的人享受政府的救济服务,应该是改革现行收容遣 送制度的基本思路”。
“孙志刚事件”不是唯一的惨剧,当一个弱势的公 民无可奈何地在异乡成为一个很不尊严的流浪乞讨 人员时,他或她得到的不是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最 基本的帮助,而是强制与遣送,这样的公共政策, 其合法性在哪里呢?如果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 容遣送办法》照顾了除流浪乞讨人员之外绝大部分 中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它就可以忽视乃至剥夺那些 少数流浪乞讨人员的利益吗?这样的政策也不符合 劣势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六、新闻媒介是如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这一案件中发挥作用的 呢?
1.地方媒体首先披露,互联网鸣响登闻鼓
4月25日,《南方日报》的子报《南方都市报》刊 登了一篇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封面新闻, 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一个多月却无人过问的前前 后后。
《南方都市报》关于此案的稿件刊出当天上午就被 新浪网等网站转载,“孙志刚案”由地方媒体报道 的地方新闻升级为全国新闻,一时间成了全社会关 注的焦点。网友纷纷发表评论,为孙志刚之死鸣不 平,置疑收容制度,敦促政府和相关部门尽快通过 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反应十分激烈,社会舆论迅速 形成。 随后,《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也跟 进了此案的报道,《南方都市报》继续推出后续报 道,追踪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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