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分析_孙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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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一、背景案例(一)孙志刚案孙志刚,男,汉族,27岁,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

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3月17日晚10时许,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

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孙志刚案首报于2003年4月25日的《南方都市报》,事件披露之后迅速引起全国范围内的关注,网络上更是一片渲染大哗。

强大压力之下,5月12日散布于6个省的18名涉案者被全部抓获归案;5月20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6月5日,18名被告在广州市的三个法庭同时受审;6月9日,18名被告中一人被判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其余15人的刑期加起来超过100年。

(二)案例评析法律有善恶之分。

如果公民的权利被歪曲、剥夺,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那么这样不公正、违反社会普遍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

孙志刚案件的发生,公民竟以生命为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

这不能不说是法治道路上的一大挫折。

因此,面对恶法,我们需要更加强有力的法律“公器”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否则“恶法”的存在会从根本上摧毁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并最终摧毁法治的大厦。

孙志刚案件最终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这一胜利可以被看作是启动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先河。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

所谓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审查并裁决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的制度。

孙志刚案例分析

孙志刚案例分析

孙志刚案例分析孙志刚,男,1978年出生,是一位来自中国的成功企业家。

他在商业领域取得了不俗的成就,成为了许多年轻人学习的榜样。

本文将对孙志刚的成功之路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他成功的原因以及对我们的启示。

首先,孙志刚具有敏锐的商业洞察力。

在他年轻时就对市场变化有着独特的洞察力,能够准确把握商机,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他认为,市场是变化的,只有不断学习和改变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正是因为这种敏锐的洞察力,孙志刚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取得了不俗的成就。

其次,孙志刚具有坚韧不拔的精神。

在创业初期,他经历了种种困难和挫折,但他从未放弃。

相反,他总是能够在面对困难时保持乐观的心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他相信,只要坚持不懈,最终就能够迎来成功的曙光。

正是这种坚韧不拔的精神,让孙志刚能够克服一个又一个的困难,最终实现了自己的梦想。

此外,孙志刚还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

他善于与人沟通,善于团队合作,能够有效地调动团队的积极性,使团队成员们都能够为共同的目标努力。

他认为,一个成功的企业家不仅需要有过人的智慧,更需要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因为只有团结一致,才能够共同面对挑战,共同取得成功。

最后,孙志刚还非常重视自我提升和学习。

他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不断学习新的管理理论和市场动态,以保持自己的竞争力。

他认为,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够与时俱进,才能够立于不败之地。

正是因为他对知识的渴求和对学习的不懈追求,才使他成为了一个优秀的企业家。

综上所述,孙志刚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除了他敏锐的商业洞察力、坚韧不拔的精神、良好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外,更重要的是他对自我提升和学习的重视。

这些都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要想取得成功,就需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坚韧不拔的精神,良好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以及对自我提升和学习的不懈追求。

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取得成功。

案例讨论孙志刚事件.

案例讨论孙志刚事件.

(四)政策终结阶段
1.政策终结的特征 ●强制性 ●更替性 ●灵活性 2.政策终结的类型 ●功能的终结 ●机构的终结 ●政策本身的终结 ●项目的终结
3.公共政策终结的方式 ●政策废止 ●政策替代 ●政策合并 ●政策分解 ●政策缩减 ●政策的法律化
l 思想诱导手段
3.公共政策执行的模式——互动理论模式
(三)政策评估与监控阶段 1、公共政策评估的效果: l 直接效果 l 附带效果 l 意外效果 l 潜在效果 l 象征性效果
2、公共政策评估的过程与步骤 ●.准备阶段 a 确定评估对象 b 制定评估方案 c 挑选和培训人员 ●实施阶段 ●.结束阶段 结束阶段是处理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 的阶段。
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 穗中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就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 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 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 犯胡金艳、乔志军、李文星、何家红、韦 延良、李龙生、吕二朋、张明君、周利伟、 钟辽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 刑。
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 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 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6月 22日:新华社受权播发《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文。
6月9日: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 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 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 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 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 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 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 年至3年。

孙志刚案件宪法学视角的思考

孙志刚案件宪法学视角的思考

孙志刚案件宪法学视角的思考孙志刚案件是一件引起广泛讨论的宪法案件,该案件中的宪法学问题十分突出。

本文将从宪法学的角度出发,对该案件进行思考,并分步骤加以阐述。

一、案情简介孙志刚案件是一起纠纷案件,原告为孙志刚,被告为中国某地政府。

孙志刚因追讨工程款而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赔偿孙志刚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被告不服,随后提出上诉,上诉庭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随后,被告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了该案的复议请求。

二、宪法学问题孙志刚案件中的宪法学问题主要包括宪法的针对对象、主体性和实施途径三个方面。

1.宪法的针对对象在该案件中,被告即为中国的地方政府。

在宪法学的角度出发,宪法规定的针对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事实上享有公共权力的组织。

而地方政府并不属于国家机关,所以在这一点上存在争议。

在该案件中,由于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孙志刚选择将之告到法庭,而法庭判决给孙志刚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这也引起了被告的不满。

因此,在宪法的针对对象方面,该案件存在一定的争议。

2.主体性宪法规定的主体权利即为公民权利。

该案件中的孙志刚,为拥有公民权利的自然人,他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依法依规增加了他的维权的手段和渠道。

而地方政府则可能具有行政主体,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因此其与孙志刚的维权方式并不相同。

3.实施途径宪法规定了两种方式来实施宪法的规定,即行为和程序。

其中程序是一种重要的宪法原则,其保障了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得以有效实施。

该案件中,孙志刚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是一种程序性的维权方式,其所体现的就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保障机制。

而地方政府则可能因为其具有行政主体的特征,在法律诉讼方面无法完全执行程序性,一方面需要保证行使行政责任,另一方面也需要保护好市民的合法权益。

三、结论孙志刚案件中的宪法学问题主要涉及了宪法的针对对象、主体性和实施途径三个方面,其宪法学问题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较高的含金量。

政策议程案例

政策议程案例

政策议程案例
下面为你提供一个政策议程案例: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湖北人,2003年3月17日晚,在其去网吧的路上偶遇民警,因为没有暂住证,被警察送到广州市收容所。

当晚,孙志刚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其死因是钝器击打背部,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导致休克。

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被人发帖到西祠胡同中,后被南方都市报的记者陈峰发现。

记者私下联系其家人,对事件的起因经过进行了全盘了解,之后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了《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一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时,孙志刚事件已经从一个普通地方案件升级为一个全国性关注的社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社会法制条款中关于收容方面的漏洞、警务人员的暴力执法问题,甚至还反映出当今社会的官民矛盾等一系列问题,触发了舆论机制,也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注意和重视。

相关部门派遣指导工作组来督察此案。

同时,要求纪检、监督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加快案件调查进程。

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媒体的议程设置在促进公共政策的最终结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南方都市报记者通过网络了解到这一消息,
并通过媒体形成了媒体议程,并得到其他媒体的呼应。

在此之后,媒体议程被推到公众面前,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并形成了舆论。

当公共议程和媒体议程联合起来向国家政治部门施加压力以最终推进政策议程时,这种舆论代表了公共议程。

最终,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等部门出台了公共政策,制定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关心的法律案件(3篇)

关心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人民对法治的信心和满意度不断提高。

然而,在一些领域,法律案件仍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聚焦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件,探讨法治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启示。

二、案例一:孙志刚案2003年,孙志刚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

在羁押期间,孙志刚被殴打致死。

此案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质疑。

经过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然而,此案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审判程序不规范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开始加强刑事司法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刘燕文案2016年,山东女子刘燕文因丈夫出轨而将其杀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燕文以“激情杀人”为由请求从轻处罚。

然而,法院审理认为,刘燕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此案引发了人们对“激情杀人”的讨论。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激情杀人”的认定标准,成为司法工作者面临的一大难题。

为此,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中明确了“激情杀人”的认定条件,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江歌案2016年,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室友陈世峰杀害。

此案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在留学生权益保护、跨国司法协助等方面的不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国司法机关积极与日本司法机关沟通,推动案件进展。

最终,陈世峰被日本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此案提醒我们,在全球化背景下,加强跨国司法协助,保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五、案例四:张玉环案2018年,江西男子张玉环被冤枉入狱二十七年。

在案件再审过程中,新证据证明张玉环无罪。

经审理,法院撤销原判,宣告张玉环无罪。

此案再次凸显了冤假错案的危害。

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加强了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完善了错案追究制度,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政治学案例分析

政治学案例分析

《政治学原理》案例分析一、从孙志刚案看政治参与的功能27岁大学生毕业生孙志刚,2003年受聘到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工作。

3月18日,孙因未带身份证外出,被广州警方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其后在站内遭毒打致死。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

次日,全国各大媒体和网站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网络上更是掀起一股追究案件根源的热潮,在网民的强烈议论和关注下,此案引起全国民众的极大关切,并得到了中央和相关政府机构的高度重视,案件得以迅速侦破,相关罪责人员都受到相应惩处。

不仅如此,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又顺应民意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并颁布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改变了长期以来对待城市外来人员的不公正政策。

请运用政治参与功能的相关理论对此事件发表评论。

(不少于300字。

共10分)二、从“阿拉伯之春”看政治参与的方式与功能“阿拉伯之春”(The Arab Spring),是指自2010年年底在北非和西亚的阿拉伯国家和其它地区的一些国家发生的一系列以“民主”和“经济”等为主题的反政府运动,这些运动多采取公开示威游行和网络串连的方式,冲突最激烈的利比亚和叙利亚则爆发了全面内战。

这场运动从突尼斯开始,浪潮波及埃及、利比亚、也门、叙利亚等国,阿尔及利亚、约旦、沙特、阿曼、巴林、摩洛哥、科威特、黎巴嫩、卡塔尔等其他阿拉伯国家乃至部分非阿拉伯国家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截至2012年12月,阿拉伯革命已经推翻了突尼斯、埃及、也门、利比亚等4个国家的政权,这些国家稳坐江山数十年之久的政治强人和独裁者如多米诺骨牌般接二连三地倒下。

其他大部分国家只发生了抗议示威活动,且大都因政府的让步或示威规模不大而逐渐平息。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次运动中,现代移动通讯技术和互联网社交媒体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请分析:1、“阿拉伯之春”中,民众采用了什么类型的利益表达方式?2、“阿拉伯之春”体现了政治参与的哪些功能?请运用政治参与的相关理论对此事件发表评论。

孙志刚案例分析

孙志刚案例分析

孙志刚案例分析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孙志刚案件实质反映了国家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对公民个人迁徙流动权利的一种侵害,以及行政法规违反宪法。

该案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较强的现实意义,揭示了当前社会改革发展过程中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冲突。

1《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是制定的法律。

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而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收容遣送办法》作为1982年制订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立法法》相抵触。

《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自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收容遣送办法》到2003年废除,该办法已经存在了二十一年。

实行收容遣送制度基于中国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结构,在当时具有社会福利和综合治理的性质,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

当时的收容遣送对象限于:“(一)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三)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但是,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展开,迁徙自由的呼声日益高涨,户籍制度逐渐松动,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变得不合时宜,在实行过程中,部分收容所员工不但不是救助弱者,反而对被收容者进行敲诈勒索甚至辱骂殴打的违法行为。

发展为一定意义上强制人身,侵害公民权利甚至某些利益集团生财的手段,在实际执行中又扩展到城市里的民工和流浪人员,一些地方甚至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加强城市刚性管理,驱赶外来民工的工具。

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人身自由极易受到侵犯,有违法治正义价值,与我国宪法“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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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孙志刚事件后的相关政策变迁说明了什么?孙志刚事件后的相关政策变迁说明了之前的政策在现今社会情况下是不适合的。

首先从政策主体的合法性来看,公众与社会团体也是公共政策的参与主体,但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之时,政府没有广泛的征集社会的民意,也没有采取应有的途径或程序,更没有开听证会,将广大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意见考虑在内。

我相信,这些流乞人员还没有听说要制定一个办法来管制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命运就已经被决定了,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

政策制定主体在广泛性与代表性上的缺失,决定了这项政策是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剥夺,以合法的名义的剥夺;接着是政策内容的合法性。

影响公共政策内容合法性的主导性因素之一就是社会利益的正义分配,即利益分配要凸显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机会均等等价值。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想要解决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治理中所出现的问题,直接受惠的就是拥有中国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

也就是说中国8亿左右只拥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就被排斥在这个政策的受惠范围之外,甚至是处在这项政策的管制之下,更甚至有可能成为该政策的受害者。

“孙志刚事件”不是唯一的惨剧,当一个弱势的公民无可奈何地在异乡成为一个很不尊严的流浪乞讨人员时,他或她得到的不是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最基本的帮助,而是强制与遣送,这样的公共政策,其合法性在哪里呢?如果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照顾了除流浪乞讨人员之外绝大部分中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它就可以忽视乃至剥夺那些少数流浪乞讨人员的利益吗?这样的政策也不符合劣势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最后从政策的长期适用来看。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也还源自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需要,也就是政策的延续性。

一个公共政策,是经过社会各方面的协商讨论,经过各种程序方法才建立起来的。

如果只注重当前的利益而忽略未来的成本,即便是遵循多数人的同意也不意味着多数人的正确,更不意味着符合社会的长远利益,在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是损害社会的长远利益。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出台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旨在解决的当下中国城市化中出现的城市治安的问题。

但是却没有妥当地考虑到人文关怀、社会和谐健康和国民精神文明。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替代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转变。

所以,它说明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不适合我国社会情况,在当今的社会情况下合法性不足。

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和遣送改为救助,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法的政策。

2.新闻媒介在这一政策变迁过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孙志刚案”无疑是媒体监督与社会互动结合作用的结果。

在这一事件中,媒体、法律工作者、公众、政府形成了一个良性的互动,正是这种“互动”终结了一部恶法,也使“孙志刚案”成为我国媒体监督与社会互动的经典案例。

媒体的介入和参与无疑起着关键作用。

孙志刚案最初得以呈现在世人面前并引起世人关注,完全是基于媒体对这一案件新闻价值的判断。

没有媒体独立的议程设置,就不会有孙志刚案的深远影响。

《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采写者陈峰描述自己的写作动机:“那是一个很偶然的机会,我常去一个名叫‘西祠胡同’的BBS,这个大BBS里,有一个小的讨论区‘桃花坞’,里面有很多来自全国各地媒体的朋友。

孙志刚死在广州的消息,最早就是被一位北京学传媒的研究生——一个非常善良的姑娘在这里公布的。

她说一个同学的同学,莫名其妙地死在了广州,家人正在四处奔波想弄明白原因。

不知道这则消息为什么没有别人追问,但是出于一个记者的习惯,我还是打电话与那位研究生联系。

”(陈峰,2005)就这样,陈峰后来做出了那篇影响深远的深度报道《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这篇深度报道堪称当代新闻史上的经典。

回顾孙志刚案,可以说,如果没有媒体的引导,没有借助于媒体形成的理性的公共讨论,就不会有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

但我们也该看到孙志刚案也绝非媒体或社会对于国家的完胜,因为媒体所呼吁的违宪审查机制被回避了,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程序也似乎不了了之。

正如论者所言,在这一事件中,“国家在公众舆论面前是有策略有限度的退让回应,背后依然隐含着其更为强大的一面。

公众舆论在展示其巨大力量的同时,也展示了它的力量的限度。

”4月25日,《南方日报》的子报《南方都市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封面新闻,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一个多月却无人过问的前前后后。

这是新闻媒介对孙志刚案进行舆论监督的第一步,是此案成为焦点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没有详尽的调查性报道首先进行披露,就没有广大受众的关注,没有相关部门的迅速调查审判,也没有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

而《南方都市报》和采写此案的记者是促成此次舆论监督成效显著的英雄。

说。

5月16日和23日,分别有三位青年法学博士和五位法学专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层面。

说明新闻媒介对此案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他们纷纷参与进来,为更好实现舆论监督的目的出力。

至此,全国各级新闻媒体已经全面介入对孙志刚案的报道,传媒舆论监督的效果逐步深化。

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常常是在前面发现问题,为正义与公正呼喊,而司法机构紧随其后,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

在孙志刚案中,新闻媒介一直实践着社会守望者的使命,发现问题、冷观公审、及时报道评论,因此有较好的监督效果。

6月12日,新华社发表时评《孙志刚案反思:“收容站”应当成为“救济站”》,指出收容遣送制度的模糊性和陈旧规定与中央政策和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认为“以‘自愿出入’为原则,把‘收容遣送站’变为对城市困难群体包括外来困难者的‘救济站’,让需要救济、应当救济的人享受政府的救济服务,应该是改革现行收容遣送制度的基本思路”。

6月14日,《南方日报》刊出报道《吸取孙志刚事件教训,广东政法委研究执法教育》。

随后,一些媒体又报道了其他一些省市整顿收容站及其相关管理的情况。

这是新闻舆论监督的进一步深化,将孙志刚案由地方推广到全国,由特殊案例推广到一般情况,反思的是整个国家的收容制度。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收容制度即将成为历史。

紧接着,全国各地的收容所纷纷摘牌,旧的收容遣送制度逐渐被救助管理制度所代替。

网络上关于孙志刚案的相关讨论才渐渐减少。

提示:1.汇报请以论文的形式,而不是回答问题的形式提交,因此需自拟题目。

汇报的内容需要包涵上述两个问题,并通过ppt展示出来。

2.政策变迁意味着原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不足,不足的原因资料里面有一定的提示,可从政策主体、政策内容以及政策工具的角度来分析,也可从政策过程的角度来分析。

这里只做提示,并不指定分析的视角。

3.汇报内容不能少于2000字,希望同学们能在资料收集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讨论,因此,再次强调进行案例分析的目的是为了能激发同学们思考问题的主动性。

因此,在大众传媒尤其是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正渗透到公众生活的各个领域。

在政府行政领域,大众传媒正凭借其开放性、平等性和便捷性等成为政府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的桥梁,并影响着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

同时,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也需要大众传媒参与到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中来发挥一定的作用。

大众传媒尤其是互联网公共论坛的应用,不仅有利于推动政府政策制定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进程;而且使全民参与决策成为可能,有利于提高政府制定政策的透明度;也改变了信息占有的不对称,使部分公共事务决策权回归社会成为可能。

可以说,在整个政府政策制定过程中,包括政策问题的确立、政策议程的设定、政策方案的规划和政策的合法化各环节,大众传媒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在政策问题阶段,大众传媒通过关注并报道有公益价值的诉讼行为和上书行为从而成为建构政策问题的重要公共设施;在政策议程阶段,大众传媒通过聚焦焦点事件能够影响政策议程的设定;在政策规划阶段,大众传媒通过全程报道政策规划过程让公众对其进行论辩从而可以达到优化政策方案的作用;在政策合法化阶段,大众传媒可以对政策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进行政策宣传和解读。

同时,我国国情对我国大众传媒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作用的发挥存在问题,如对政治权威的依附性、传媒话语权分配不均、易受经济利益冲击及对政府政策制定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挑战等。

在我国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已经慢慢凸显,成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广大网民知情与参与权力通过网络舆论监督来实现,政府通过网络舆论来发现政策问题了解和知晓广大网民的政策意见、吸收民间智慧等,无论是从广大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要求还是政府决策科学化及政策实施的现实要求,对网络舆论监督的研究日益显得重要。

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网络舆论监督自身反监督的缺失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网络舆论监督不能全面监督公共政策的制定;网络舆论监督主体伦理的缺失导致对公共政策制定的伪监督等问题。

通过对我国公共政策制定视角下网络舆论监督发挥作用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找出有利于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对公共政策发挥正面作用的启示。

最后提出完善网络舆论监督对公共政策制定发挥作用的对策与建议:一、加强对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培养;二、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制定信息公开制度;三、建立并完善网络舆论监督政府管制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四、建立“网络警察”和“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五、积极探索促进网络舆论监督对公共政策制定全面性监督的新举措;六、保障舆论监督权的独立性同时探索构建政府与网络新闻媒体的合作同盟;七、制定科学的公共政策要求升级技术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反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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