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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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一、目的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原则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三、范围处方权授予、处方开具与管理、处方审核与调剂管理。

四、定义处方是指由注册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 (以下简称医师) 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五、处方权的管理(一)处方权授予。

1、普通处方权。

(1)具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荆州市卫生计生委注册、被本院聘用者具有普通处方权。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或者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2)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

中草药处方权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专门提出申请。

(3)试用期或者进修、实习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后方有效。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知识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4、计算机管理中心按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在 HIS 系统中将医师相应处方权与其工号进行捆绑,开通相应电子处方权。

(二)处方权取销医师在本院行使处方权时浮现以下情况,医院可酌情取销其处方权:1、处方书写时常不规范,或者时常浮现严重的使用错误,医务部可报请医院取销其处方权。

2、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业,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本办法对处方的开具、审核、发放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医生、药师和患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以下将详细介绍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要点。

一、处方开具要求1. 医师资质:开具处方的医师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执业证书,并接受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2. 病例记录:医师在开具处方之前,必须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进行详细的病历记录,包括病史、体征、实验室检查等内容。

3. 标准用药: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适宜的药物,并遵循国家、地方或专业学会发布的标准用药指南。

4. 处方格式:处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包括医院名称、医师姓名、患者基本信息、药物名称、用量、频次、用药期限等内容。

同时,处方上应有医师的亲笔签名和执业医师印章。

二、处方审核与发放1. 药师审核:医院药师在收到处方后,应仔细审核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开具处方的医师沟通并提出修改建议。

2. 电子处方:鼓励医院推行电子处方,在达到安全要求的情况下,可逐步取代传统纸质处方。

电子处方应具备防篡改和保密性能,并可与药房和患者之间进行实时传输。

3. 发放药物:药师在审核通过后,可根据处方提供给患者所需药物。

药物发放应严格按照处方上的规定进行,药房应保证药物的真实性和质量。

三、处方存档与监管1. 处方存档: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处方存档系统,将每一份处方进行编号和归档,并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查阅。

2. 日常监管: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院处方管理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医院遵守相关规定。

3. 处方数据统计:医院应定期汇总处方数据,对医师的开方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患者权益保障1. 用药知情权:医师应详细告知患者有关处方药物的用途、用量、副作用等信息,确保患者知情并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

医院处方药管理办法(标准版)

医院处方药管理办法(标准版)

《医院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处方药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医院的处方药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处方药:指根据医生诊断和治疗需要,在患者就诊后开具并使用的药物。

2.药房:指医院内负责处方药配药、发药和药品管理的部门。

3.药师:指在医院从事药品管理工作的执业药师。

4.医生:指在医院从事诊断和治疗工作的执业医师。

第二章处方开具和审查第四条处方开具要求1.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当确保以下要求:a.处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b.处方应当包括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明确的信息;c.处方应当注明医生姓名、执业医师证书编号、开具日期等信息。

2.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选用药品,并遵循药物治疗指南和相关规范。

第五条处方审查要求1.医院药师应当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查,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处方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药物的适应症和禁忌症;b.药物的剂量和使用方法是否正确;c.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不良反应;d.是否存在重复用药或过量用药的情况。

3.药师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医生沟通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三章药品配药和发药第六条药品配药要求1.医院药房应当建立科学的药品配药制度,确保药品的准确配比。

2.药房药师在配药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要求:a.严格按照处方要求进行配药;b.配药过程中应当注意药品的规格、批号等信息;c.配药过程中应当保持环境卫生和药品的安全。

第七条药品发药要求1.药房药师应当根据合法有效的处方,准确发放药品。

2.药品发药应当包括以下要求:a.核对患者的基本信息和处方的准确性;b.配备合适的药品包装和标签,标明药品的名称、剂量、使用方法等信息;c.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和相关注意事项。

第四章药品管理和监测第八条药品管理要求1.医院应当建立药品管理制度,明确药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责任和流程。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处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处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医师为患者开具的药物治疗、检查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行为的书面记录。

第三条处方管理的目标在于合理使用药物,以达到安全有效、节约用药的目的。

第四条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第二章处方的书写第五条处方应由主治医师或经其授权的医师书写,并应详细、准确、清晰、合法。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门诊号、医院名称、医师姓名、处方日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处方应注明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疗程、频次等具体信息,并明确指示是否可替换药物。

第八条处方中涉及的其他检查、手术等治疗措施应有必要的说明,包括具体名称、目的、操作方法等。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归档第九条处方应经医务人员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处方归档制度,对每一份处方进行归档,并保存一定的时限。

第十一条对于处方中涉及的特殊药物或限制使用药物,医院应加强审核和监督,确保合理使用。

第四章药品和医疗器械配备管理第十二条医院应按照相关法规,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配备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药房和医疗器械库房,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和配备。

第五章处方外流管理第十四条医院应积极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药店的合作,建立处方外流管理机制,确保处方外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处方外流管理措施,确保患者用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罚则第十七条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处方管理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引发刑事责任。

修正版《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修正版《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修正版《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管理办法》修正版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处方管理,促进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二、处方开具1. 医生在诊断并确定病症后,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开具处方药品。

2. 处方应当清晰、准确,包含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

3. 医生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处方药品,不得开具不适合该病情的药物。

三、处方审核1. 医院药剂科应当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理、规范。

2. 药剂科人员应当对处方药品的品种、剂量、配伍、重复使用等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交流并告知开具处方的医生。

四、处方调配1. 药房应当根据审核通过的处方要求,准确配送药品。

2. 药师在调配药品时应当准确无误,防止药品配错、氧化等情况。

五、处方存档1.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存档管理制度,将患者的处方和用药记录进行归档保存。

2. 处方存档资料应当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

六、处方核查1. 医院应当定期对处方进行核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 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药剂科审核、药房发药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七、处方追溯1. 医院应当建立处方追溯制度,对患者用药情况、处方审核记录等进行清晰记录,以备可能的追溯需要。

2. 对患者用药情况不良反应、药品质量问题等,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并追溯处方责任人。

八、处方管理考核1. 医院应当建立处方管理考核制度,对医生、药师的开具、审核、调配、存档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激励遵守规定的医务人员,惩处违规人员。

2. 处方管理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医务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以上为《医院处方管理办法》修正版的内容,希望全体医务人员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利益。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范本一:1. 文档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处方管理的流程和要求,保障患者用药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等。

3. 定义3.1 处方:医务人员开具的患者用药指示单。

3.2 医务人员:指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个人。

3.3 患者:指接受医务人员诊断和治疗的个人。

4. 处方管理要求4.1 准确记录:医务人员应对每个患者的处方进行准确记录,包括患者个人信息、药品名称、用药剂量、频次等。

4.2 合理选药: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要,选择符合规范的合理药品。

4.3 严格执行:医务人员应按照处方详细的药品使用要求,确保患者按时、按量使用药物。

4.4 药物监测:医务人员应对患者用药过程进行监测,及时调整药品剂量和频次。

4.5 处方备案:医务人员应将处方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患者用药记录。

5. 监管措施5.1 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将定期进行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纠正和处理。

5.2 违法追责:对于涉嫌违法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严惩不贷。

6. 附件本文档附带的附件包括:- 处方备案表格- 监督检查记录表7. 法律名词及注释7.1 处方: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需要和治疗要求开具的用药指示单。

7.2 合理选药:医务人员根据病情和药品特性选择适合患者的药物。

7.3 药物监测: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用药过程进行监测和调整药物剂量。

7.4 备案:将处方进行备案,记录患者的用药历史和药物信息。

范本二:1. 文档目的本文档的目的在于明确和规范医务人员开具处方的管理办法,以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等,并适用于所有医务人员。

3. 定义3.1 处方:指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需要开具的用药指示单。

3.2 医务人员:指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个人,包括医生、药师等。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法律效力,并由专业医务人员签字盖章。

第三条患者取药时应当凭借医院开具的有效处方,按规定购买药品。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包括处方审核、处方复核等环节,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五条医院处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器械法规和医疗伦理规范执行,禁止处方买卖、泄露患者隐私等行为。

第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事项如有变更,以医院颁布的规定为准。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法律效力,并由专业医务人员签字盖章。

第三条患者取药时应当凭借医院开具的有效处方,按规定购买药品。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包括处方审核、处方复核等环节,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五条医院处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器械法规和医疗伦理规范执行,禁止处方买卖、泄露患者隐私等行为。

第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事项如有变更,以医院颁布的规定为准。

1.医院处方审核流程图2.处方复核人员名单3.患者取药须知法律名词解释:1.处方:医生根据诊疗情况开具的药品使用指示单。

2.法律效力:指符合法律规定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效果。

3.专业医务人员:具备相关医学专业背景和资格的医务人员。

违约行为及认定:1.违反医院处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开具处方标准、患者购药要求等行为,视为违约行为。

2.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构疾病诊断开具处方、泄露患者隐私、私自销售处方等行为。

3.对违约行为的认定,由医院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审查,若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将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以上为《医院处方管理办法》的主体文档示例,附件列表列示了与办法相关的具体文件,法律名词解释对部分法律术语进行了解释,违约行为及认定对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进行了说明。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加强药物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内部处方管理,包括处方开具、处方审核、处方核实、处方交付等环节。

第三条医院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安全的原则,确保医务人员依法科学地开具和使用处方。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四条在开具处方前,医务人员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史采集和体格检查,了解患者的病情、过敏史及药物使用情况,并综合考虑患者身体状况、病情和药物特点,科学地确定药物治疗方案。

第五条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1.患者姓名、性别、年龄;2.医院名称、医生姓名;3.病情诊断、治疗目标;4.药物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及用量;5.栏;6.医生签名和日期。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处方药的规定,合理开具处方。

禁止开具无科学依据、过度药物或不合理药物的处方。

第三章处方审核第七条医院应设立处方审核专门机构,由一定数量的临床药师组成,负责审核医生开具的处方。

第八条处方审核应从处方的完整性、合理性、规范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对不合理的处方,应及时向开具医生提出意见,要求其做出修改。

第九条处方审核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建立相应的电子处方审核系统,方便医务人员查阅和管理。

第四章处方核实第十条药房应设立处方核实岗位,由具有专业知识和职业资格的药师负责核实处方。

第十一条处方核实主要包括对处方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

核实结果应记录并签名,方便药房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药师在核实处方时,应与开具处方的医生进行沟通,确保药物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处方交付第十三条药房应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准备好相应的药物,并确保药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提取药物时,药师应与患者核对身份,并向患者解释用药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

第十五条提供处方药时,应要求患者签字确认,并记录患者基本信息和取药时间。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处方开具模板;2.处方审核记录表;3.处方核实记录表;4.处方交付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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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一、目的
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原则
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三、范围
处方权授予、处方开具与管理、处方审核与调剂管理。

四、定义
处方是指由注册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五、处方权的管理
(一)处方权授予。

1、普通处方权。

(1)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荆州市卫生计生委注册、被本院聘用者具有普通处方权。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或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2)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能够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

中草药处方权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专门提出
申请。

(3)试用期或进修、实习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后方有效。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抗菌药物处方权
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知识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4、计算机管理中心按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在HIS系统中将医师相应处方权与其工号进行捆绑,开通相应电子处方权。

(二)处方权取消
医师在本院行使处方权时出现以下情况,医院可酌情取消其处方权:
1、处方书写经常不规范,或经常出现严重的使用错误,医务部可报请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2、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经查证有开具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医师,医务部将
向医院伦理委员会报告和建议取消其处方权,经伦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4、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医务部可报请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5、调离、辞职及退休后未被我院返聘的医师,处方权自行取消。

6、被取消处方权医师的电子处方权,由计算机管理中心按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在HIS中予以取消。

六、处方/医嘱的开具与管理
1、处方/医嘱作为实施药品诊疗工作和进行药品收费的重要依据,要准确正规,内容清楚,层次分明,按时下达,及时执行。

2、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为患者开具处方/医嘱。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本院原则上实行电子处方管理,取得相应处方权的医师获得相应电子处方开具权,医师须凭个人工号和密码,登录和开具电子处方/医嘱,严禁将个人登录信息泄漏给她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4、电子处方的“前记”部分由医院挂号室经过HIS门诊挂号系统录入,要求录入人员如实、详细、完整地录入患者个人信
息,并建立医院的就诊卡。

5、医师凭挂号单、就诊卡为患者开具电子处方,开方前须认真核对患者信息,如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婴幼儿应核实到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询问体重。

若患者信息有出入时,接诊医师应在系统更正患者相应信息。

6、医师开具处方前,应根据诊疗规范认真细致地为患者诊疗,根据诊断结果(除特殊情况外,应注明临床诊断)为患者开具处方/医嘱。

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尽量避免使用“st”(确须使用的除外)。

7、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8、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电子处方或医嘱时,应加开纸质专用处方,以便药房登记、收存查备。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见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见量;其它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见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见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见量;其它剂型,每张处方不超过7日常见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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