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灞桥区洪庆街道田王村以西600多亩的土地被征四年,却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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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王七一房屋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

西安市灞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王七一房屋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

西安市灞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王七一房屋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4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柴苗衡飞玲陈泉池【审理法官】柴苗衡飞玲陈泉池【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西安市灞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七一【当事人】西安市灞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七一【当事人-个人】王七一【当事人-公司】西安市灞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薛莉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莉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莉【代理律所】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西安市灞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王七一【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为系因国家征收引起的强制拆除行为,是被征收人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引发的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违法共同被告第三人证明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1-26 23:33:07西安市灞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王七一房屋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陕71行终1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杜永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航,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薛莉,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七一。

委托代理人李广顺,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灞桥区住建局)因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0)陕7102行初3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灞桥区住建局上诉称,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并未查明王七一房屋何时被何主体以何原因拆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提供相应的事实根据。

备战高考 高中语文新教材 试卷习题 练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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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案23群文通练延迟技巧(用时:40分钟分值:36分)[主题导语]所谓“延迟”,顾名思义,即在小说创作中,作者故意延迟故事发展的进程,竭力给故事、人物心理的进展设置障碍,拖延读者到达故事结尾的时间。

为达到“延迟”的效果,作家常常使用重复的手法——这种手法在民间故事中运用较多。

20世纪形式主义学派理论家什克洛夫斯基在研究了大量民谣、童谣、神话、民间故事之后发现,它们运用的一系列手法,如反复、心理对照、延缓、重复叙事等,目的都在于尽量拉开读者与故事终点的距离,拖延到达结局的时间。

因此,“延迟”技法的使用,常常使原本激烈紧张的情节发展节奏舒缓下来。

中国古典小说中许多脍炙人口的故事都使用了“延迟”法,例如“刘备三顾茅庐”“孙悟空三打白骨精”“诸葛亮七擒七纵孟获”等,这些故事都没有让主人公直接到达情节发展的终点,而是通过“三顾”“三打”“七擒七纵”来推动故事前进并且延缓故事的节奏。

不同的文章,使用“延迟”技法的次数不同,“延迟”在文中出现的时间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不尽相同。

一般而言,“延迟”的效果可以从小说的情节、人物、环境、主旨和读者的阅读心理等几个方面来考虑。

“延迟”技巧有以下作用:①使原本激烈紧张的情节发展节奏舒缓下来;②使情节产生波澜,跌宕起伏,曲折动人;③丰富人物形象;④揭示小说主题,丰富小说主题的内涵;⑤制造悬念,吸引读者的注意力。

一、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文后题目。

(18分)立碑朱顺社王家滩的王圣老汉骑着自行车,在县城跑了三道街,问了五次路,拐了八道弯,傍晚时分,才找到县自然资源局周英汉局长的家门。

王老汉想批一块地。

他批地不是自己用,而是想为死去的村支书吴亮亮立一座碑。

吴亮亮是县里的下派干部,任王家滩村支书三年多,在一次防风治沙的会战中,突然倒在工地上……走时不到四十岁。

王老汉敲敲门,里面没人应。

他原地转一圈,在门前的台阶上坐下来。

他知道当局长工作忙,下班晚很正常,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嘞!要说批地,本该是村干部们办的事儿,可这些年轻人没耐性,到自然资源局找两趟,被建设用地股长一番道理顶回家,从此打了退堂鼓。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市政办发[2010]113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西安市开展违规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查纠整改和违法用地专项执法监察活动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0〕65号),对全市土地违法违规整改工作进行了部署。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我市进行督察后提出的整改意见,完成整改目标,维护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良好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此次整改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纠正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做好此次整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积极整改、规范管理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坚决完成市政府的整改目标上来。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主动查纠、积极整改,切实做好整改工作。

二、精心组织,坚决整改违规违法问题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坚决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坚决整改擅调规划、非法批地、违规征收、未批先用、未报即用等违法违规问题。

特别是被督察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针对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逐项研究,强化措施,确保违法违规纠正到位、责任人查处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规章制度完善到位。

荆新明等与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新合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上诉案

荆新明等与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新合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上诉案

荆新明等与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新合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1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柴苗衡飞玲陈泉池【审理法官】柴苗衡飞玲陈泉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荆新明;轩晓莉;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新合街道办事处【当事人】荆新明轩晓莉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新合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荆新明轩晓莉【当事人-公司】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新合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陈郁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李晓燕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郁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李晓燕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郁李晓燕【代理律所】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荆新明;轩晓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新合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荆新明、轩晓莉向被上诉人新合街办提交申请,要求被上诉人对其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因被上诉人未回复并做出补偿安置决定,上诉人提起本案履职之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基本原则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7年10月25日,浐灞渭综合改造一期项目征地搬迁安置指挥部发布《西安国际港务区XX村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第二章“搬迁安置补偿"2.2规定了滋合周村的安置基本原则:(1)农户按人安置。

即以搬迁安置通告载明的截止日为准,并在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户口登记在册,集体分配的农业人口。

(2)祖遗户按户安置。

(3)所有被安置人员实行一次性安置。

上诉人荆新明、轩晓莉一审起诉时自述于2017年9月18日将户口户口从延安市黄龙县台乡良湾行政村目渠村某某迁到西安市灞桥区XX村某某。

王西京与西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西京与西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西京与西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6【案件字号】(2021)陕行终1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炯杨宗信赵婧【审理法官】徐炯杨宗信赵婧【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西京;西安市人民政府;请求西安市政府裁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按照祖某某政策对其安置补偿;在上诉状中提出要求西安市政府给其按照祖某某进行安置补偿;收到该《申请书》后未予答复【当事人】王西京西安市人民政府请求西安市政府裁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按照祖某某政策对其安置补偿在上诉状中提出要求西安市政府给其按照祖某某进行安置补偿收到该《申请书》后未予答复【当事人-个人】王西京【当事人-公司】西安市人民政府请求西安市政府裁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按照祖某某政策对其安置补偿在上诉状中提出要求西安市政府给其按照祖某某进行安置补偿收到该《申请书》后未予答复【代理律师/律所】王祖泽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祖泽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祖泽【代理律所】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西京【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收到该《申请书》后未予答复【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王西京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2日,上诉人王西京与其妹王淑娥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按照法律及政策规定给其二人按照祖某某安置房屋及补偿等,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被上诉人西安市政府邮寄《申请书》,请求西安市XX村同政策安置房屋及享受过渡费、拆迁补偿费等待遇。

被上诉人收到该《申请书》后未予答复,上诉人遂于2020年8月11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西安市政府裁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拆了旧村换“新城”

拆了旧村换“新城”

拆了旧村换“新城”作者:吕玮来源:《西部大开发》2008年第03期提到刘南村,知道的人也许并不多,但提到浐灞生态区和“欧亚经济论坛”永久性会址却是知者甚众,浐灞半岛,西临浐河,东接灞河,毗邻2万亩国家级湿地公园,被誉为西安市的“绿肺”。

刘南村北靠浐灞生态区,南居中储现代物流中心,与欧亚经济论坛的永久性会址接壤。

仅从刘南村所处地理位置来看,就足见其未来的发展前景。

据悉,西安城中村改造顺利完成之后,将有一个个极具现代城市功能和人文精神的新社区矗立在古城西安,其中,刘南村也将被打造成一个以“颐园新城”为主导的商住一体的现代化城市区。

多方论证稳步进行2008年1月14日,记者来到刘南村,刚进入街道,映入眼帘的是一排排已被拆迁的房屋,而在拆迁工地的另一侧则是正在修建的“颐园新城”的前期工程。

记者了解到,目前已经有5栋楼房完成封顶,而首批被拆迁村民也将于2008年6月拿到钥匙,得到妥善的安置,为下一批拆迁做好了准备。

谈起刘南村及改造,村宣传办公室负责人胡新安告诉记者,刘南村隶属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是典型的城郊型农村,目前有村民326户、864人,其中劳动力500余人,土地340亩。

2004年,西安市将刘南村列为城中村改造示范村,市城改办和区政府也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以及大力支持,对刘南村大胆开展城中村改造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胡新安介绍,刘南村改造规划项目由西安市设计院设计,改造方案则定为整村拆除重建。

目前,该村城改规划综合用地295亩,建筑面积60.3万平方米,其中安置村民10余万平方米。

从块地规划到项目承建,从政策宣传引导到抚慰村民,村委会主任何富民起到了“领头羊”的作用,他带领班子抢抓机遇,创新思维,积极招商引资,办理各项相关手续,多次开会讨论,研究拆迁方案、安置赔偿工作,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为刘南村的村民办实事、办好事,确保村民利益的最大化、长期化,使村民们拥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过上富裕的生活。

灞桥区高桥村未来规划

灞桥区高桥村未来规划

灞桥区高桥村未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前提下(在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相关规定和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前提下),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研究决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西安市溺桥区红旗街道高桥村拟征收土地面积12.8015公顷(具体范围详见《红旗水库溢洪道及下游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图》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该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溺桥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

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溺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雷平让,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雷平让,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雷平让,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3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勇张慧颖张安品【审理法官】王勇张慧颖张安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雷平让;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雷平让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雷平让【当事人-公司】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曹亦军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王起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刘美锋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党旭新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唐玉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周怡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亦军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王起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刘美锋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党旭新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唐玉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周怡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亦军王起刘美锋党旭新唐玉华周怡【代理律所】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雷平让;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雷平让提交的上述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结合各方主张及本院查明事实,本案应当审查的焦点问题是:1.本案原告是否适格;2.被诉拆除行为是否是同一行政行为;3.灞桥街办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关联性新证据证据不足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雷平让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决灞桥区政府、灞桥街办、浐灞管委会于2017年12月31日强拆毁坏其住房、土地、花卉苗木、物品等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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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灞桥区洪庆街道田王村600亩地被征四年,一直处于闲置
数百亩土地撂荒数年遭村民质疑
2012年11月27日,记者赶到灞桥区田王村闲置地现场,据记者观察,田王村以西、湿地公园以东确实有一块用围墙围挡,几百亩闲置土地荒草丛生。

在多方打听下,记者从当地一位姓王的村民口中得知了几百亩闲置土地的来龙去脉。

采访中,该村民告诉记者,眼前的这块地大约有600多亩,是田王村大概200户人的地。

这片地是2008年征的,但是一直撂荒到现在,已经快四年了。

当时是田王村村上干部和洪庆街道办一起出面征地的,就连快成熟的果树也被迫拔除。

当记者问及四年前被撂荒地的土地性质时,该村民对记者说道:“这都是农耕地,以前都是种樱桃,现在被征了,我们农民啥都没有了!”当记者问及当时征地,是否对村民说明征地的用途时,田王村张姓村民对记者说道:“当时没对村民说啥,说那边要做滨河公园,这边要做污水处理厂,但是那都是借口!现在征地,给农民就没有说法。

政府要征,我们没办法!现在征了这么久,给省上和市上都反映了闲置的问题,但是根本就没人管!”该村民随后又告诉记者,这里大部分地都被村上征走了,征的时间都不一样,有征了三年的,还有征了四年的,包括今年征的在内,下来有一千多亩。

征了那么多的地一直没人管,村民想种也种不成,大多都没有收入了。

(据录音)
村委会遭闲置村主任住别墅
随后,记者来到田王村村委会,却发现村委会里空无一人,办公室内桌椅都布满灰尘。

后来记者从村民口中得知,村长就没来这儿办公,要找就到他的别墅去。

几经周折之后,记者来到洪庆街道办土地所,在向所里工作人员说明来意之后,王姓工作人员说:“田王村这事儿我们管不了,我们只负责调解。

再说2008年征地时我并不在,我两年前才来的。

”随后记者来到了灞桥区国土局,办公室寇姓工作人员记录下记者反映的问题,并要求记者两日之内主动联系局里,到时会给回复。

相关部门推诿土地手续扑朔迷离
2012年11月29日,记者和灞桥区国土局办公室取得联系,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记者反映的情况已经上报至土地储备中心,并告知负责人联系方式,要求记者自己联系土地储备中心寇主任(音)。

记者曾多次联系寇主任,对方均称自己在开会,拒绝记者采访。

翌日,记者再次电话联系寇主任,该主任又给了另一个联系方式,要记者自己联系询问结果。

记者拨通电话之后,对方表示这是纺织城综合法制办的电话(音),对于灞桥区洪庆街办田王村撂荒土地一事一概不知,要求记者联系灞桥区国土局进行咨询。

国家在保护耕地问题上,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在土地问题上,中国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一定要守住全国耕
地不少于十八亿亩这条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那么,西安灞桥如此大片土地撂荒数年究竟是何原因,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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