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体格检查标准鉴定标准
空姐体检标准范文

空姐体检标准范文1.身高要求:通常空姐的身高标准要求在160-175厘米之间,能够轻松接触到机舱上方的行李架,并且可以站立在飞机舱内。
2.视力要求:空姐的视力要求相对较高,通常需要达到0.8或以上的视力,能够清楚地看到远方的对象,并且没有色盲和眼科疾病。
3.皮肤状况:空姐的皮肤应该健康无疾,没有严重的色素沉着、红斑、疤痕或其他皮肤疾病,如痤疮。
4.耳鼻喉状况:空姐的耳鼻喉系统应该正常,没有感染、炎症或其他疾病。
耳朵应该没有听力问题,鼻子应该正常通气,喉咙应该没有咳嗽或声音嘶哑的问题。
5.牙齿状况:空姐的牙齿应该整齐且洁白无缺,正常咬合,没有牙齿缺失或出血的问题。
6.心脏和肺部状况:空姐应该没有心脏疾病或呼吸系统疾病。
心脏和肺部功能要正常,没有异常心跳、呼吸困难或其他相关症状。
7.骨骼和肌肉状况:空姐的骨骼和肌肉应该健康无损,能够适应长时间站立和执行急救动作的工作要求。
8.神经系统状况:空姐应该没有神经系统疾病或疾病症状,身体的反应灵敏且协调。
9.妇科状况:空姐需要通过妇科检查,确保生殖系统健康,没有严重的妇科疾病或患有遗传性疾病。
10.其他状况:空姐还需要检查肝功能、肾功能和血液指标等方面,确保身体健康,没有严重的内部器官疾病。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航空公司可能会有稍微不同的体检标准,以上只是一般性的要求。
在进行面试之前,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包括相关体检报告和医生的意见。
总的来说,空姐需要身体健康、体格合适、面容姣好、形象良好,并能够适应长时间的工作和飞行的要求。
这些体检标准的目的是确保空姐在飞行过程中能够保持良好的体力和精神状态,为乘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中国民航空乘体检标准

中国民航空乘体检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乘务员体检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年龄原则上不能超过20周岁(199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2. 女性身高163-175厘米,男性身高175-185厘米。
3. 无斜眼、无色盲,如视力经过屈光性角膜手术矫正,还需携带手术病历(并非诊断证明)。
4. 体重标准(kg):身高(厘米数)减110的正负10%之内。
5. 五官端正、身体匀称、肤色健康。
6. 无口吃,无晕车、晕船史。
7. 无慢性病史、无精神病家族史、遗传病史、癫痫病史。
8. 无明显的“O”型和“X”型腿。
9. 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10. 无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
11. 无肾炎、血尿、蛋白尿。
12. 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中规定的体检要求。
总的来说,中国民用航空乘务员体检标准相对严格,但上述标准仅供参考,具体应以航空公司的实际要求为准。
空乘体检标准

空乘体检标准空乘体检是航空公司对空乘人员进行的一项重要程序,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空乘人员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空中工作。
空乘人员在体检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以保障航空安全和乘客的舒适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空乘体检的标准内容。
首先,空乘体检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两部分。
一般体格检查主要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等指标的检查。
身高和体重的标准是根据不同航空公司的要求而定,一般来说,身高要求在160-185厘米之间,体重要求在正常范围内。
血压的标准是收缩压在90-140毫米汞柱之间,舒张压在60-90毫米汞柱之间。
视力要求达到5.0以上,无色盲,听力要求能够听清楚正常对话声音。
其次,特殊项目检查主要包括心电图、肺功能、血常规、尿常规等项目的检查。
心电图是为了检查空乘人员的心脏功能是否正常,肺功能是为了检查呼吸系统是否正常,血常规和尿常规是为了检查血液和尿液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这些项目的检查结果将直接影响空乘人员是否能够取得体检合格证。
此外,空乘体检还包括一些特殊疾病的筛查,比如乙肝、艾滋病、结核病等。
这些疾病的筛查是为了防止传染病在飞行过程中对乘客造成危害,也是为了保障空乘人员自身的健康。
一旦发现患有这些疾病,将会被视为不符合体检标准,不能胜任空中工作。
最后,空乘体检的标准还包括一些心理测试,以确保空乘人员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这些心理测试一般包括性格测试、应变能力测试、危机处理能力测试等,以评估空乘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总的来说,空乘体检标准是非常严格的,要求空乘人员在身体和心理上都达到一定的标准。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才能取得体检合格证,成为一名合格的空乘人员。
这也是航空公司为了确保飞行安全和乘客舒适度而进行的一项重要程序。
希望广大空乘人员能够重视自身健康,做好体检准备,为航空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
中国民航乘务体检标准(提供参考)

中国民航乘务体检标准(提供參考)根据民航总局第101号令CCAR-67FS《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规定: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F分部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401〔适用性〕Ⅳ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至67.415(a)(b)、67.417至67.435(a)的规定,方可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
Ⅳ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至415(a)(c)、417至433和435(b)的规定,方可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403〔一般条件〕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1)心理品质不良;(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405〔精神科〕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1)精神病;(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3)人格障碍;(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407〔神经系统〕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1)癫痫;(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循环系统〕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1)心肌梗塞;(2)心绞痛;(3)冠心病;(4)严重的心律失常;(5)心脏瓣膜置换;(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7)心脏移植;(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一、身体状况1. 身高:男性不低于165厘米,女性不低于160厘米。
2. 体重:以千克为单位,体重应大于等于50千克,且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
3. 视力和听力:裸眼视力不应低于0.3,矫正视力不应低于0.8;听力应正常,无色盲、色弱、耳聋等情况。
4. 无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或精神疾病,无传染性疾病。
二、心理素质1. 应具备正常的智力、记忆和判断能力,能够正常完成工作任务。
2. 应具备积极的心态和良好的情绪控制能力,能够在高压环境下保持冷静、沉着应对。
3. 应具备适应飞行职业要求的能力和素质,如应对紧急情况、适应长时间工作和倒班等。
三、生理适应性1. 应适应高空环境,无恐高症、晕机等高空适应障碍。
2. 应适应时差和不同气候条件下的工作,无因时差和气候变化引起的适应障碍。
3. 应适应长时间工作和倒班的生活规律,无因生活规律变化引起的适应障碍。
四、体检合格证1. 飞行员应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体检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2. 体检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心电图、X光、超声波、血液化验等项目。
3. 体检合格证应按照规定进行更新和补办。
五、健康档案1. 飞行员应建立健康档案,记录身体状况、心理健康状况、生理适应性等方面的检查结果和诊疗记录。
2. 健康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更新和保管,以便追踪和管理飞行员健康状况。
3. 如发现飞行员存在健康问题,应按照规定进行及时处理和治疗。
六、职业病防治1. 飞行员应了解和遵守职业病防治规定,注意保护自身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 如发现职业病疑似症状或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治疗。
3. 航空公司应按照规定为飞行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健康检查服务。
七、医疗保障1. 飞行员应享受必要的医疗保障服务,包括定期检查、治疗和康复等。
2. 如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应及时就医并按照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3. 航空公司应为飞行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确保飞行员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民航空乘人员体检标准

民航空乘人员体检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乘务员体检标准:
1、五官端正,体格健康;
2、身高:男:175CM—185CM;女:163CM-175CM
3、体重:
[身高(cm)-110(cm)](kg)(1-10%)---[身高(cm)-110(cm)](kg)(1+10%).
一、空乘专业现场报到时出示外语等级证书原件,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科毕业生须取得英语四级证书且口语流利;
2、专科毕业生须通过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相当于大学英语三级水平)或取得大学英语三级以上水平的英语证书,口语流利;
3、日语专业毕业生须取得《日语能力测试3级》以上证书。
二、空乘专业基本要求
1、诚实,正派,品德高尚,热爱民航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有较强的安全保密意识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无不良嗜好;
2、做事认真严谨,思维敏捷,遇事灵活应变,有较好的团队意识和服务意识.
3、年龄要求1: 18-25周岁,未婚未育,性别不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空中乘务员体检标准

空中乘务员体检标准
空中乘务员是飞机上的重要工作人员,他们需要经过严格的体检才能胜任这一职位。
空中乘务员的体检标准对于保障飞行安全和乘客健康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空中乘务员体检的相关标准。
首先,空中乘务员需要进行身体基本情况的检查。
这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等方面的检查。
身高和体重需要符合一定的比例,以确保空中乘务员在飞行中能够自如地进行工作。
血压、视力和听力的检查则是为了确保空中乘务员在飞行中能够应对突发情况,保障飞行安全。
其次,空中乘务员需要进行心理素质的测试。
空中乘务员在飞行中需要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需要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
因此,他们需要接受心理测试,以确保其在飞行中能够保持冷静、应对突发情况,并且能够与乘客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应对能力。
另外,空中乘务员还需要接受一定的医学知识培训。
他们需要了解基本的急救知识,以便在飞行中能够及时处理突发状况。
因此,空中乘务员的体检标准还包括一定程度的医学知识考核,以确保他们在飞行中能够胜任急救工作。
此外,空中乘务员还需要接受一定的体能训练。
在飞行中,空中乘务员需要长时间站立和走动,因此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体能。
体能训练包括体能测试和体能训练课程,以确保空中乘务员在飞行中能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综上所述,空中乘务员体检标准涵盖了身体基本情况、心理素质、医学知识和体能训练等多个方面。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飞行安全和乘客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的体检,空中乘务员才能够在飞行中胜任工作,确保飞行安全和乘客舒适。
中国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

中国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不适用于其他国家,不适用于港澳台地区)新标准对视力的要求为,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达到1.0或以上。
如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0.7,则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矫正视力不低于1.0;屈光度不超过正负3.00D(球镜当量)。
新标准还明确规定,做了角膜屈光手术的一律当作视力不合格。
1 男生身高不足170厘米或超过187厘米;2 体重不足50公斤;3 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4 明显的“O”型或“X”型腿;5 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6 慢性肠胃道疾病;7 肝炎或肝脾肿大,HbsAg阳性;8 肾炎或血尿,蛋白尿;9 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10 颜面五官明显不对称;11 晕车、晕船;12 口吃;13 耳朵流过浓,听力差,经常耳鸣;14 视力低于0.7(C字表);15 肺结核;16 较重的砂眼或倒睫;17 直系亲属(三代内)有被关、管、杀或参加邪教组织者中国民航飞行员身体条件(不适用于其他国家,不适用于港澳台地区)1.基本条件:报考者身高须在165-185厘米之间;体重在50公斤以上;平静血压不超过18.4/11.7千帕(138/88毫米汞柱);按空军"C"字型视力表,申请者双裸眼视力分别要在1.0以上,无色盲和色弱;身体上没有文身和刺字。
2.凡有下列病史或体征者不宜上站报名体检:四肢残缺或身体有明显畸形;有开颅、开胸手术以及头部外伤昏迷史者;经常腰腿痛或一年内有骨折史者;有慢性肠胃病或7岁后患过传染性肝炎者;食物、药物过敏史;严重偏食及猪、牛、羊肉均不吃者;患过脑膜炎、脑炎、肾炎、结核病或有哮喘及经常咳嗽者;经常头痛、头昏、失眠者;家庭及本人有精神病、癫痫或本人有晕劂史者;口吃结巴者;有梦游症或13岁后仍有尿床现象者;耳聋、经常耳鸣或耳内流脓者;乘车船恶心、呕吐者;牙齿脱落3个以上或明显咬合不良者;明显斜视者;平时戴眼镜学习者及夜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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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体格检查标准鉴定标准Appraisal standard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for civil aviation flightattendants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主要规定了空中乘务员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与空中乘务员。
2 引用标准GB 16408.3—199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3体检鉴定结论体检鉴定结论分为:a. 合格;b. 暂时不合格;c. 不合格。
4 一般条件4.1 应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身体状况可以满足空中服务工作的需要。
不具有:a. 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b. 活动的、潜在的、急性或慢性的疾病;c. 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4.2 建议美学条件。
五官端正、肤色好;身材匀称;性格开朗、举止端正。
4.3 建议身高女性:160~172cm。
下身长应超过上身2cm以上。
男性:170~182cm..4.4 建议体重30岁以下体重/kg=[身高/cm—110]±[身高/cm—110]×10%30岁以上体重/kg=[身高/cm—105]±[身高/cm—105]×10%4.5恶性肿瘤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肿瘤临床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精神、神经系统5.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5.2 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5.3 神经症不合格。
5.4 睡眠障碍不合格。
5.5 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5.6 言语障碍不合格。
5.7 癫痫不合格。
5.8 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5.9 中枢神经系统血管性、变性性、代谢障碍性疾病或损伤不合格。
5.10 颅脑外伤治愈后,遗有后遗症不合格。
5.11 反复发作的头痛不合格。
5.12 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3 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4 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6心理学心理品质不良不合格7呼吸系统7.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肺结核临床治愈后,经一年地面观察全身情况良好合格。
7.2自发性气胸反复发作不合格。
8循环系统8.1 严重心血管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8.2 严重的心电图异常不合格。
8.3 高血压病不合格8.4 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9 消化系统9.1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9.1.1 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临床治愈后,全身情况良好合格。
9.1.2 消化道手术后,经三至六个月地面观察,无后遗症合格。
9.1.3 腹外疝修补术及阑尾切除术后,经一至三个月地方观察,无后遗症合格。
9.1.4 慢性胆囊炎治疗后,症状基本消失合格。
9.1.5 无症状性胆囊结石合格。
9.1.6 胆囊手术后,经三至六个月地面观察无后遗症合格。
9.2 消化道传染病及其病原体携带者不合格。
9.2.1 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经六个月地面观察无异常合格。
9.2.2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经治疗六个月内转阴合格。
9.2.3 痢疾治愈后合格。
10 泌尿生殖系统10.1 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10.1.1 肾结核临床治愈后,经一年地面观察,肾功能正常合格。
10.1.2 急性肾炎临床治愈后,经三至六个月地面观察,肾功能正常合格。
10.1.3 急性肾盂肾炎治愈后,经三个月地面观察无复发合格。
10.1.4 无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合格。
11 造血系统严重造血系统疾病不合格。
12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严重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13 运动系统13.1 运动系统疾病、损伤遗有功能障碍不合格。
13.2 影响出勤的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14 皮肤及其附属器14.1 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14.2 腋臭不合格。
14.3 性病不合格。
15 眼及其附属器15.1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1,矫正视力不低于0.5,屈光不正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合格。
在行使职责时必须戴矫正眼镜。
15.2 色盲不合格。
15.3 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影响机上服务工作不合格。
16 耳鼻咽喉及口腔16.1 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cm,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35dB或3000Hz频率听力损失50dB不合格。
16.2 耳气压功能不良不合格。
16.3 前庭功能障碍不合格。
16.4 难以治愈的外耳、中耳疾病或畸形不合格。
16.5 鼓膜穿孔、重度病变个别评定。
16.6 眩晕及反复发作的内耳疾病不合格。
16.7 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疾病不合格。
16.8 嗅觉丧失不合格。
16.9 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不合格。
16.10 影响功能或外观的口腔、颞下颌关节疾病或畸形不合格。
16.11 明显口臭不合格。
附录A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常规体格检查项目、方法及鉴定原则(参考件)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方法和一些疾病鉴定原则,凡与临床检查方法一致的项目,体检时按临床方法进行。
必要时可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查。
A1 精神、神经科A1.1 常规检查项目A1.1.1 病史搜索。
A1.1.2 精神检查。
A1.1.3 脑神经检查。
A1.1.4 运动检查。
A1.1.5 感觉检查。
A1.1.6 反射检查。
A1.1.7 植物神经检查。
A1.2 检查方法和鉴定原则A2 外科A2.1 常规检查项目A2.1.1 病史搜索。
A2.1.2 人体测量:身高、上身长、下身长、体重。
A2.1.3 一般检查。
A2.1.3.1 皮肤检查。
A2.1.3.2 淋巴结检查。
A2.1.3.3 头颈部检查。
A2.1.3.4 胸、腹部检查。
A2.1.3.5 脊柱检查。
A2.1.3.6 生殖器检查。
A2.1.3.7 肛门检查。
A2.2 检查方法及鉴定原则参见附录AA2.2.1 上身长测量:第七颈椎棘突至臀大肌皱折处。
A2.2.2 下身长测量:臀大肌皱折处至足底。
A3 内科A3.1 常规检查项目A3.1.1 病史搜集。
A3.1.2 脉搏、血压检查。
A3.1.3 营养状态检查。
A3.1.4. 头颈部检查。
A3.1.5 胸、腹不检查。
A3.2 检查方法参见附录AA4 眼及其附属器A4.1 常规检查项目A4.1.1 病史搜集。
A4.1.2 一般检查项目。
A4.1.2.1 眼睑、结膜、泪器。
A4.1.2.2 角膜、巩膜。
A4.1.2.3 前房、虹膜、瞳孔。
A4.1.2.4 晶状体、玻璃体。
A4.1.2.5 眼底。
A4.1.3 视功能检查。
A4.1.3.1 远视力。
A4.1.3.2 色觉(首次体检)A4.2 检查方法参见附录AA5 耳鼻咽喉及口腔A5.1 常规检查项目A5.1.1 病史搜集A5.1.2 一般检查项目A5.1.2.1 外耳、鼓膜。
A5.1.2.2 外鼻、鼻腔。
A5.1.2.3 口咽、鼻咽部。
A5.1.2.4 喉部。
A5.1.2.5 颞下颌关节。
A5.1.2.6 口腔。
A5.1.3 功能检查。
A5.1.3.1 听力功能。
a 耳语b 纯音听阈测定。
A5.1.3.2 耳气压功能。
A5.1.3.3 前庭功能(首次体检)。
A5.1.3.4 鼻呼吸功能。
A5.1.3.5 嗅觉。
A5.2 病史搜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和病症鉴定。
参见附录A附录B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体格检查鉴定常规辅助检查项目(参考件)B1 血常规(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分类)。
B2 尿常规(尿蛋白、尿血糖、尿沉渣镜检)。
B3 粪便细菌培养。
B4 胸部X线检查。
B5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肝功。
B6 血糖(40岁以上及尿糖异常者)。
B7 血脂(40岁以上及肥胖者)。
B8 心电图(首次体检和35岁以上)。
B9 B型超声检查。
B10 宫颈脱落细胞刮片检查(35岁以上的已婚者,两年一次)。
B11 乳房红外线热像检查(35岁以上两年一次)。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归口。
本标准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