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财产权的物权属性
浅析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对策

浅析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对策虚拟财产是指由计算机程序生成的数字化资产,包括虚拟货币、虚拟物品、以及在虚拟世界中拥有的各类权益。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虚拟财产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于其特殊的属性,其权利与保护对策也变得异常重要。
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对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1.1 完全数字化虚拟财产是通过计算机程序生成的数字化资产,其所有权和交易记录均存储在区块链等数据技术中,因此具有完全数字化的属性。
这一特点使得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变得更加虚拟化,往往只能通过密码或者数字私钥来确认。
1.2 可复制性虚拟财产相较于传统财产具有更强的可复制性,因为其存储形式是数据,可以轻易地进行复制和传播。
这也导致了虚拟财产的盗版和侵权问题相对更为严重。
虚拟财产的交易和使用并不受地域的限制,因为其存在于互联网之上,可以轻松地跨国进行交易和使用。
这也为其权利保护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因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
二、虚拟财产的保护对策2.1 加强技术安全保障针对虚拟财产可复制和数字化的特点,加强技术安全保障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是加密技术的应用,通过密码学技术对虚拟财产信息进行加密存储,提高其安全性;其次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通过分布式账本的方式实现虚拟财产交易的不可篡改性,提高其透明度和安全性。
2.2 设立专门的虚拟财产权利保护机构针对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建立专门的虚拟财产权利保护机构是非常必要的。
这样的机构可以负责监督和管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和交易记录,同时也可以负责解决虚拟财产的侵权纠纷,保障虚拟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虚拟财产的不断发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保护虚拟财产权益的必要手段。
这包括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确认、交易记录的有效性确认以及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追究等方面,为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4 强化国际合作由于虚拟财产的可跨界性,其保护对策也需要依托国际合作来进行。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定性6000字》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定性目录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定性 (1)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争议 (1)(一)现存学说观点 (1)(四)观点辨析 (2)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物权性理论证成 (3)(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 (3)(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客观实在性 (3)(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支配权属性 (4)(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排他性 (4)(五)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特定性 (5)(六)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权利人是特定,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5)从上文论证的网络游戏财产的排他性和特定性中,可以得知网络游戏虚拟财 (5)三、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属性认定 (6)(一)具有无形财产的属性 (6)(二)具有物的传统的属性 (6)四、结语 (7)摘要: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至今仍有诸多争议,存在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物权说等学说。
网络虚拟财产物权说比其他学说更能论证。
本文从网络游戏视角分别论证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客观实在性、支配性、排他性、特定性等物权属性。
而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属于网络用户,这样可以更好地平衡玩家与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利益,既对网络用户公平,也对网络服务运营商有利。
关键词:虚拟财产;属性;网络游戏;物权性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争议(一)现存学说观点第一,新型财产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其本质特征是它的客体即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不能离开网络而存在。
[1]第二,债权客体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债权,虚拟财产权法律是债权法律关系。
该观点认为游戏运营商与玩家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
玩家支付的价格是服务行为的价格,而不是所谓“物”的价格。
[2]第三,知识产权客体说自身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应属于开发商的智力成果,应列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
另一种观点认为,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可以把玩家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看作知识产权。
[3]第四,物权客体说认为:“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者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一、网络游戏中“武器装备”侵权纠纷引发的思考(一)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对于本案,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是财产,因为这些“武器装备”是用货币买来的,包括从网络运营商处直接购买和通过购买卡在游戏中积累而间接购买;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就是一堆数据,不是财产。
其次,关于虚拟财产的属性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动产,属于物权客体的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类型。
再次,关于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也有很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游戏中的“武器装备”不具有独立性,作为网络游戏的一部分,网络游戏运营商拥有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是游戏玩家通过付出真金白银而得到的,游戏玩家应当拥有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
(二)网络虚拟财产性质对民法提出的挑战本案的争论无不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这就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根本属性问题,而这就是直接对传统民法构成了挑战。
网络中的“武器装备”决不就是简单的一堆数字,它确实包含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包含着价值和使用价值,那么它就具有物的属性。
同样,网络本身也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也必然地具有物的属性。
那么,究竟应当怎样界定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性质,无疑是一个新的挑战。
如果说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具有物的属性,那么盗窃这些武器装备就应当构成侵害财产权。
那么,盗窃网络货币,是不是也构成侵害财产权?还有黑客攻击网站,是不是就应当认定为侵害财产或者侵入他人财产,承担侵权责任?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这就是如何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属性。
不解决这个根本性的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就无法解决。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物的属性(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比较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世界各国和地区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判例上都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即使在同一国家内,法律也有不同的认定。
浅析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对策

浅析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对策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经济的发展,虚拟财产的概念日益受到关注。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且可以转让的资产,如虚拟货币、游戏道具、数字版权等。
虚拟财产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衍生出了一系列的权利纠纷和保护难题。
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和保护对策两个方面对虚拟财产进行浅析。
一、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属性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通过交易获取或转让。
游戏玩家可以花费一定的金额购买游戏内的虚拟道具,然后可以出售给其他玩家获取收益。
又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也可以进行交易和投资,具有一定的投机和保值功能。
2.知识产权属性虚拟财产中的数字版权、虚拟游戏角色造型、游戏中的音乐作品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这些作品的创作者应当享有知识产权,对其作品的使用和转让应当获得相应的授权和报酬。
在虚拟财产的交易和使用过程中,需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3.使用属性购买虚拟财产的用户有权在相应的平台或环境下使用和转让虚拟财产。
在游戏中获得的虚拟道具可以用于提升角色实力或者美化角色形象,这是游戏玩家的使用权利。
二、虚拟财产的保护对策针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有必要采取一些保护对策,维护购买者的权益,保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利。
1.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针对虚拟财产的交易和知识产权问题,国家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交易规则。
这样可以有效遏制虚拟财产领域的侵权行为,维护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
2.加强平台管理对于虚拟财产交易平台,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用户的交易安全和权益。
平台应当加强对虚拟财产的版权保护,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3.完善用户协议对于虚拟财产的使用和交易,平台应当制定明确的用户协议,包括对虚拟财产的规定、交易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
用户在使用虚拟财产时,应当遵守相关的用户协议,否则将可能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性质

关于虚拟财产是否属 于有 价值 的财 产范 围, 曾经 还 有否定 观点 , 认为虚拟财产就 仅为计算 机传输记载 的数 据而已。但相信现在应该 已经对 虚拟财产 的财产性 质达 成 了一致认识。首先虚拟财产有价值 。虚拟装备 、 币、 货
作者简介: 李倩 , 四川井研县人 , 就读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络 的虚 拟 财 产 , 包括 OC 号码 、 子 信 箱 及 其 他 网 络 虚 IQ 电
拟财产等 , 第三类是 一个包容性 的、 兜底类 型 , 只要非 虚 拟 网络本身 , 也不属于上述 两种形式 的虚拟财产 以外 的 网络虚拟财产 , 以归属第三类 。 杨立新教授还指出 均可 “ 虚拟的网络本身就是一种虚拟财产 , 如黑客对 网站的攻 击造成网站的访问障碍 , 就是对权利人虚 拟财产权 的一 种侵害” _ 但本文讨论的虚拟财产不包括虚拟 网络本身 。2 层次意义上的, 仅指在虚拟网络中存在、 的虚拟财产。 运用 除 了最基本 的属性——虚拟性 以外 , 虚拟财产还普 遍具有支配性 、 可转让性 、 限制性 、 价值性等特点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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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 产的范畴之 中, 包括信 息流 及数字媒体等 , 外延 极为广泛 。广义 的网络虚拟财产 应 包含凡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能够被人们控制和支配并具 有一定价值的虚拟物品, 大概可 以概括 出三种类型 : 第一 种为网络游戏 中的网络虚拟财 产, 包括 网络游戏 中的账 号(I )及积累的“ 币” “ D 货 、 装备” “ 、 宠物” 等财产 ; 第二 种为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 产 , 包括 网络虚拟社 区中 的账号 、 币、 货 积分 、 用户级别 等; 第三种为其他存 在于网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世界中以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形式存在的财产。
然而,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在法律层面上尚未明确规定。
本文将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并提出其基本规则。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包括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和担保权。
首先是使用权,即对虚拟财产进行使用、支配和享受的权利。
使用权是虚拟财产的基本属性,用户通过网络平台获得的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在游戏中的使用即是一种使用权。
其次是收益权,即获取虚拟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虚拟财产可以通过网络交易或其他方式换取真实货币,这种变现行为就是收益权的体现。
再次是转让权,即将虚拟财产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购买、交易等形式转移所有权,实现转让权。
最后是担保权,即虚拟财产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担保的权利。
举个例子,用户在游戏中购买虚拟货币,此时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担保权对游戏平台进行了借贷。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规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有偿原则。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网络虚拟财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在一些国家,网络赌博是非法的,虚拟财产因此产生的收益就是非法的。
网络虚拟财产应当遵守法律的约束和规定。
其次是契约自由原则,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使用和转让需要个人或通过网络平台达成协议。
个人可以通过与游戏平台签订用户协议等形式,明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
最后是有偿原则,获得网络虚拟财产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虚拟财产的购买、交易、服务等行为都需要通过一定的货币或其他形式的支付来实现。
尽管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在法律层面上尚未得到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相关争议和案例仍然存在。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可以参考现有的知识产权或财产权规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规定和适用。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规则,应当根据网络平台、用户的实际需求和公平性原则进行综合考虑,确保权益得到保护和平衡。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作者:李彦卓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个新型概念,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但是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仍然存在着各种学说,理论界争议不断。
本文在介绍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各种学说的基础上,分析了相关的典型案例,并最后指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支配性;财产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学说随着现代社会计算机的普及与应用,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渐渐形成并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
网络虚拟财产,通俗的说就是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英文为“item”,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段计算机字符串,而在网络游戏的环境中,体现为具有某些游戏功能的物品,故我们形象地称之为“虚拟财产”。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看法各有千秋,出现许多学说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问题。
主要有以下学说:(一)物权说持物权说的学者认为,某一个物只要具有物权上的排他性、支配性或管理的可能性以及经济上的独立性,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并且,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属性与民法上的物之间是相同的,所以,在理论上认识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物,适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有关规定[1]。
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应该享有物权。
[2](二)准物权说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自身有其特殊性,与物权有着明显的区别,如在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上和权利的占有上等方面都不能完全适用于民法上的物权规则,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权应是一种类似于物权的准物权。
[3](三)债权说持债权说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权具有债权的性质,是一种债权,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是债权法律关系。
在这个债权法律关系中,玩家与服务商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玩家通过向网络游戏服务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网络游戏服务商在接受了玩家支付的对价后在一定范围内向玩家提供其欲取得的虚拟财产。
[4]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典型案例介绍在实践中,我国曾出现过因网络虚拟财产受侵犯引发纠纷的案例,该案例是中国首例游戏玩家因虚拟装备丢失向游戏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的案件。
浅析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对策

浅析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对策虚拟财产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能够在网络空间中流通和存储的财产,如虚拟货币、虚拟商品、游戏道具等。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和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和保护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是指虚拟财产所具有的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
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 使用权虚拟财产的使用权是指用户对虚拟财产进行使用和享有相应权益的权利。
在游戏中购买的道具、装备等虚拟物品,用户享有使用权,并通过使用权获得相应的游戏体验和乐趣。
2. 转让权虚拟财产的转让权是指用户可以通过交易等行为将虚拟财产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这种转让权的存在使得虚拟财产成为一种具有交易属性的资产,用户可以通过在虚拟世界中进行交易获得收益。
3. 处分权虚拟财产的处分权是指用户可以对自己拥有的虚拟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行为。
这种处分权使得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对虚拟财产进行自由处置。
4. 收益权虚拟财产的收益权是指用户可以通过拥有虚拟财产而获得相应的收益和利益的权利。
用户可以通过在游戏中拥有稀有道具或装备而获得其他玩家的认可和赞赏。
二、虚拟财产的保护对策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需要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以确保用户的权益不受侵犯。
针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对策主要包括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技术手段保护和用户教育等方面。
1. 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针对虚拟财产的特殊性,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首先是要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进行明确规定,明确用户对虚拟财产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是要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确保用户在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及时得到维护和赔偿。
还需要建立起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机制,规范和管理虚拟财产交易市场。
2. 技术手段保护为了保护虚拟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性,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加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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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
法制与社会
论虚拟财产权的物权属性
□何东旭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经济产业化的产物,具有自身一些特征,然而其仍未超出物权客体的基本范畴,虚拟财产权属于一种新型特殊的物权,具备物权的基本属性,将其纳入物权法调整是一种较为恰当的选择,在不破坏物权立法体系的前提下,能够实现对此种新型财产权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虚拟财产物物权属性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51-01
一、虚拟财产的含义和一般特征
虚拟财产也称虚拟物品,一般认为是指必须利用网络服务器的虚拟空间才能为网络使用者所支配、使用的电磁记录,其外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游戏装备、QQ号码、电子邮箱帐号等。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这样的虚拟财产形式会不断翻新。
①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相比,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虚拟性。
虚拟财产不能脱离网络服务器而存在并且虚拟财产还要依赖于游戏供应商的运营,即玩家必须购买了相应的游戏软件,下载客户终端,并依照游戏运营商的规定付费游戏后才会逐步生成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
2、无体性。
虚拟财产虽然依托于网络空间并外化为各种装备、武器、形象等,但这些形式均系以电磁记录的方式储存于网络服务器中,并不存在民法上普通物的客观外形。
3、易被修改性。
虚拟财产主要存在于游戏玩家所控制的帐号项下,该帐号所记载的虚拟物品等是可变的参数,因此随着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时间和投入的扩大,其帐号的相关参数也会变化的。
二、虚拟财产与物权客体的契合性
作为民法物权中的物,一般认为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②物的基本特点是它外化于人的身体而存在,能够为人所支配,具有独立性和稀缺性,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这是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具备的最基本条件。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上述物的属性呢,下面进行一些分析。
第一,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
正是因为稀缺性的存在,所以玩家获取装备、宠物等虚拟财产,得付出真实财物,如向游戏厂商购买点卡、买进装备。
也正因此,为保护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权利,目前国家将制作非法的外挂程序从游戏服务器里快速抢劫财产的行为作为盗版行为处理。
③
第二,人们能够在法律上对虚拟财产进行排他性支配和管理。
其一,网络运营商可以限定对象、限定时间地开放网络,可以对网络上的行为进行管理。
其二,网络用户可以通过对自己的账号设置密码以及密码保护来防止他人对自己的资料进行修改、增删,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具体操作网络虚拟财产,比如可以对QQ号码进行买卖、使用、消费等等。
第三,网络虚拟财产与物都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运营商通过金钱和劳动的付出取得的,因此从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方式上看,网络虚拟财产确实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使用价值就是物品的有用性或效用,即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使用价值只有在使用或消费中实现。
无论财富的社会形式怎样,使用价值都形成财富的物质内容。
④第四,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性。
首先,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虚拟和现实间的自由转换,从而具备了独立性的特征。
其次,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体现了人类劳动和金钱的付出,所以其价值也可以进行量化,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具有相当独立性。
网络游戏相关装备的价值可以量化,以常见的即使通讯工具QQ为例,一个刚开始使用的号码若要从0级达到一个太阳的级别,需要花费几百天的时间,其所支付的上网费和电费只怕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网络虚拟财产与民法上的物的基本属性是相同的,所以,应当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物,适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有关规定,同时综合采用其他保护方式,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
三、虚拟财产权是一类新型特殊的物权
我们认为,把网络虚拟财产权界定为一种新型特殊的物权是比较为准确的。
在法律上,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应当是一种物权,但与传统物权相比,它又具有一些自身独有的特征。
传统的物权理论认为物权的客体应占有一定的空间并有形的存在,应当具有有形性和独立性的特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范围早已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或管理的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物权客体。
如电力、磁场等已纳入物的范畴,属于民法上的物,还有空间权概念的诞生以及空间利用权制度的确立,即为物的概念扩张并导致物权类型现代化证明。
由此可见,物的概念的扩张是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是一个不断变动的过程,只要不危及物权体系的基本理念,对其中的个别部分的修补都是被允许而且是必要的。
所以,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
从虚拟财产权的存在形式、保护方式来看,其已经突破了传统物权概念的束缚,具备了自身的一些特征,但仍然没有脱离传统物权的基本范畴,无疑可以看作传统物权在现代科技革命中出现的特殊类型,是传统物权理论体系现代化的表现之一。
四、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意见分歧都很大,总结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用户所有,如QQ号码应当归用户所有,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应当归玩家(用户)所有。
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属于网络服务运营商,即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电子信箱、QQ号码等,都归网络服务运营商,用户仅仅享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
⑤
我们认为,游戏供应商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并通过合同让渡其部分权能,即在享有所有权的基础上对网络虚拟财产设定用益物权并将其有偿转让给网络用户。
对游戏供应商通过开发获得了整套完整的网络游戏程序并将其投入运营,理所当然地享有包括作为该网络游戏程序的一部分数据的网络虚拟财产在内的整套游戏产品和游戏空间的所有权。
然而,享有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并非游戏供应商的最终目的,为了获取利益,游戏供应商就要与用户订立服务消费合同,通过设定并转让虚拟财产用益物权,从而让渡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权能,用户可依据游戏需要使用网络虚拟财产参与网络游戏以及进行其它网络活动,从而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有效利用。
注释:
①钱颖萍、彭霞.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探讨.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②魏振瀛著.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
③高铭暄著.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00页.
④[德]卡尔马克思著,郭大力、王亚南译资本论人民出版社53年版第6页
⑤石杰、吴双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政法论丛5年第期
法制园地
...19..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