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车辆买卖纠纷案件谈过户登记对车辆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机动车买卖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机动车买卖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从一起车辆买卖纠纷案解读机动车买卖法律规定作者:贺轶材发布时间:2014-12-19 11:12:10【案情简介】2014年8月1日,宋某在交运公司中介下与张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宋某将挂户在交运公司名下的半挂货运车出卖给张某某,车辆价款为150000元。
由于宋某承揽的业务尚未终结,在合同中约定该货车由宋某无偿使用至同年8月30日。
协议签订后,张某某预交车款30000元,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同年8月20日,宋某得知搞建筑的陈某某急需一辆货车,即以18万元价格将货车及证件、牌照等一并转让给陈某某,也未办理登记过户。
2008年8月30日张某某得知此事,要求宋某交付货车,宋某表示自己无能为力。
张某某遂将陈某某、宋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返还货车。
审理中,张某某表示根据买卖合同,自己是货车所有权人,陈某某应向其返还货车。
陈某某表示自己购买时并不知道此事,而且自己已经向宋某支付了车款,故不同意返还货车。
本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本案审理中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1、张某某是否根据买卖合同取得了该货车的所有权?2、张某某取得所有权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两个问题直接涉及到我国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定。
我国《物权法》出台后,对于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确立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体,意思主义、混合主义为补充的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般动产和不动产的买卖,我国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当事人之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必须以交付和登记的法定方式进行公示后,才能完成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并同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而我国《物权法》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买卖,却采用是混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以交付作为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而将登记作为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公示要件。
买卖转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转让,即指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通过签订合同,将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另一方。
在我国,买卖转让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
然而,买卖转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导致法律后果的产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买卖转让的法律后果。
二、买卖转让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当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无效合同: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双方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 产权转移(1)所有权转移:在有效合同的基础上,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买方在取得所有权后,有权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使用权转移:若买卖双方约定的是财产的使用权,则卖方应将财产的使用权转移给买方。
买方在取得使用权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财产,但不得损害卖方的合法权益。
3. 交易风险(1)违约责任: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不可抗力:在买卖转让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4. 产权争议(1)产权归属:若买卖双方对财产的产权归属产生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产权归属。
(2)侵权责任:若一方当事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5. 交易税费(1)税费缴纳:买卖转让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均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税费争议:若买方和卖方对税费缴纳产生争议,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买卖二手车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二手车市场也随之蓬勃发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购车选择。
然而,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买卖二手车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二手车买卖法律规定1.二手车交易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买卖二手车,卖方应当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买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不得购买二手车。
2.二手车交易程序(1)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车辆型号、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车辆过户:买卖双方应携带相关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所需材料包括: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买卖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
(3)车辆年审:买卖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车辆年审手续。
(4)车辆保险:买卖双方可协商购买车辆保险,保障双方权益。
3.二手车交易税费(1)购置税:二手车购置税的征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购置税税率一般为车辆价格的10%。
(2)车辆购置附加税:根据《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购置税为车辆购置价的10%,其中7%归中央财政,3%归地方财政。
(3)交易手续费:二手车交易手续费一般为交易额的1%左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制定。
4.二手车交易合同解除(1)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
三、买卖二手车注意事项1.核实车辆信息在购买二手车前,应详细了解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型号、购置时间、行驶里程、维修记录等。
可通过以下途径核实:(1)查询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明文件。
(2)咨询原车主,了解车辆使用情况。
车辆过户纠纷案例

车辆过户纠纷案例案例一邓先生告诉南都记者,去年他收购了一辆特斯拉Model X,由于交易时没有与原车主就其特斯拉账号解绑问题进行沟通,该车被一名新车主购买回去之后,在一些功能使用上被限制,事后与他产生了不少纠纷。
特斯拉官方表示,新车主可以通过解绑方式重新注册新的账号,从而享受到相关功能及服务。
根据新车主反映,在使用特斯拉免费超充时,由于超过了规定使用的时间,产生了超时占用资源的费用,特斯拉需要在旧车主注册的账号里面扣费。
但由于原车主将车卖出后,绑定了账户后没有变更,并拒绝提供账号相关信息。
在帮其缴交了该次“免费超充”超时产生的费用后,就基本上处于失联状态。
结果,导致新车主在接下来的日子里面,因为无法进入特斯拉账号,涉及到特斯拉官方app里面的远程遥控功能(例如远程开启空调)均无法使有业内人士称,如果原车主一直都不解绑,新车主就只能凭新的证件去特斯拉售后服务中心更改车主信息,才可以重新绑定车辆,恢复使用官方app功能,但这样做,也会被迫放弃原车享受到的免费超充服务。
如果不愿放弃该功能,就只能在每次充电时,提心吊胆地盯着充电进度,以免又因超时产生费用。
该人士指出,车主并不是不愿支付超时的费用,而是根本无法缴费。
南都记者从特斯拉中国了解到,这种情况主要见于早期进口的Model X和Model S。
如果购买了一辆二手特斯拉,在原车主不配合解绑原账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官方渠道解决。
具体做法是致电特斯拉官方客服人员,将情况告知对方,由特斯拉联系原车主,在确认车辆已经过户后,由官方进行原账号解绑。
然而,在“免费超充”一旦因超时涉及费用产生时,即使新任车主想缴费,也只能通过特斯拉注册账号支付划扣。
因此,当产生此类费用时,要么让没有解绑特斯拉账号的原车主为自己买单;要么,只有重新绑定新账号一种方法。
不过,特斯拉中国一名内部人士告诉南都记者,"免费超充服务"也分两种,一种是仅限于首任车主可享受该服务,如果车辆过户了,新任车主即使绑定新账号,也享受不到;另一种是所有车主都可以享受,即使车辆过户,新任车主仍然可以使用该服务。
买卖车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车辆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交通工具,其买卖活动日益频繁。
为了规范车辆买卖市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车辆买卖的基本原则、合同签订、过户登记、税费缴纳等方面,详细介绍买卖车辆的法律规定。
二、车辆买卖的基本原则1. 合法原则:车辆买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买卖非法车辆。
2. 公平原则:交易双方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对方签订合同。
3. 诚信原则:交易双方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隐瞒车辆真实情况。
4. 公序良俗原则:车辆买卖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三、合同签订1. 合同形式:车辆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书面合同为准。
2. 合同内容:(1)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
(2)车辆所有权:明确车辆所有权归买方所有。
(3)车辆状况:卖方应如实告知车辆的实际状况,包括车辆性能、维修记录等。
(4)车辆过户:明确车辆过户时间、过户费用等。
(5)税费缴纳:明确双方应缴纳的税费及缴纳时间。
(6)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
(7)争议解决方式: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3. 合同签订程序:(1)双方协商确定车辆买卖事宜。
(2)签订书面合同。
(3)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四、过户登记1. 过户条件:车辆过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车辆所有权明确。
(2)车辆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3)车辆购置税、养路费等费用已缴纳。
2. 过户程序:(1)卖方将车辆及相关证件交给买方。
(2)买方携带车辆及相关证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
(3)车辆管理所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办理过户手续。
(4)买方领取新的行驶证、车牌等。
五、税费缴纳1. 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是指对购买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根据车辆类型、排量等因素确定。
2. 增值税:车辆销售方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根据车辆类型、销售价格等因素确定。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XX年12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讨论通过)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欺诈家用汽车参阅要点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款系20XX年10月25日修改,修改前为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张莉被告(上诉人):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基本案情20XX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
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
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
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
同日,张莉为所购车辆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
20XX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XX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XX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
人民法院对车辆买卖质押融资中最新裁判规则及案例

人民法院对车辆买卖质押融资中最新裁判规则及案例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人不具有物权效力,只是行政部门对车辆的管理手段。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不仅作为买卖标的,而且已经具备融资功能,导致法律纠纷不断。
现整理法院有关机动车裁判规则如下,以飨读者。
目录一、车辆被法院裁定查封后,所有权人再质押行为有效。
二、转让后已交付但未过户车辆可以对抗法院执行。
三、在车辆限购政策下,实际出资人与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购车指标但主张车辆所有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机动车一车二卖,实际占有人取得车辆所有权。
五、行驶证登记的车主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时,应依法确认实际所有人对车辆的权益。
六、机动车买卖后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
七、未办理质押登记的机动车,其后虽被人民法院查封,但查封的优先受偿效力不能及于先前设立的质权。
八、案外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能查封。
一、车辆被法院裁定查封后,所有权人再质押行为有效。
案情:张某诉黄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依据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登记在黄某名下的轿车一辆,并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但因黄某下落不明,法院未能实际控制轿车,法院向黄某公告送达了应诉材料、查封车辆的裁定,并在审理后缺席判决黄某偿还借款。
判决生效后,黄某未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在张某诉黄某借款案的审理过程中,因黄某欠李某借款20万元未还,黄某与李某签订书面协议:黄某将其所有的轿车暂交给李某,如十日内还清借款,李某归还轿车;愈期未还清,则轿车归李某,黄某另补偿李某现金5万元。
签订协议当日,黄某将轿车、行驶证、车钥匙交于李某。
因黄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黄某偿还借款,并请求用轿车优先受偿。
法院裁判:因人民法院未能对查封车辆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黄某仍实际占有、使用车辆,持有车辆的有效证件,查封车辆未足以公示。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某市的张先生和李先生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向李先生购买一辆品牌为XX的二手汽车,售价为XX万元,并约定双方承担各自的过户费用。
然而,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合同纠纷。
案例一:车辆隐瞒事故记录张先生购买的车辆在购买之后不久出现了一系列的故障,经过检查发现该车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但是卖家李先生并未向张先生如实披露车辆的事故记录。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卖方应当向买方如实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已发生过的事故情况,而李先生的隐瞒行为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面对此情况,张先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还购车款项,并索要因车辆损坏而产生的修理费用和相关经济损失。
案例二:车辆质量问题在购买车辆后不久,张先生发现该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行驶。
合同中约定了车辆质量问题的保证期限为三个月,在保证期限内出现的问题应由卖方负责修理。
然而,当张先生向李先生提出维修要求时,李先生却拒绝给予任何帮助。
基于合同的保证期限,张先生可以要求李先生承担维修费用,并要求违约赔偿。
若李先生仍无法满足维修要求,张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购车款及其他损失的赔偿。
案例三:过户费用分担争议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约定各承担50%的过户费用。
然而,当张先生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发现李先生并未提供必要的材料,导致过户无法进行。
在咨询过合同专家后,张先生得知卖方应承担过户所需的必要手续和费用,而李先生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可以书面通知李先生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若李先生仍不履行合同约定,张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合同的约定,包括要求李先生承担全部的过户费用。
综上所述,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方在合同纠纷中有权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款、索要修理费用和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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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车辆买卖纠纷案件谈过户登记对车辆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李爱群王海蓉提要:这是对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分析。
该案中,被告罗某承认其未经授权,私自将其子曹某的车出售,此后车辆虽经三次转卖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
对此行为,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买卖该车辆的行为合法有效。
原因在于该案中罗某与曹某的关系是表见代理关系,代理行为合法有效。
罗某与第三人甲、甲与乙、乙与丙的车辆买卖关系均不能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无效。
一、案由
原告曹某是案件争议客车的登记车主。
被告罗某系原告的母亲。
1999年8月至2000年7月原告回原籍生活。
在离开本地时原告曹某将客车交由其母亲被告罗某经营管理。
在原告回原籍生活期间及一审法院依原告的申请对该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该客车一直在东营——利津线路正常运营。
1999年9月15曰,被告罗某因无力经营,即将曹某交其经营管理的客车以65000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甲。
2000年5月4日,第三人甲又以86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第三人乙。
第三人乙又于同年8月5日与第三人丙签订协议书,约定以13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丙。
丙实际支付乙购车款129000元后接收该车并进行营运。
因该客车登记的车主原告曹某在车辆买卖期间不在当地居住,该车虽经三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原告曹某在返回东营后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母亲罗某退还车辆。
第三人甲、乙、丙知悉后认为该车辆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并申请参加诉讼。
二、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罗某承认其未经授权,系私自出售车辆,且车辆虽经三次转卖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关系无效,遂判决:1、第三人丙返还原告曹某争议的客车;2、被告罗某退还第三人甲车款65000元;3、第三人甲返还第三人乙车款86000元;4、第三人乙退还第三人丙车款129000元。
第三人丙不服上述判决,认为适用侵权条款审理该案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使原、被告串通索回已明显升值的车辆及线路的不正当利益得到支持,背离了法律公正原则。
请求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与曹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1、原审被告罗某代理出售车辆的行为有效;2、驳回原审原告曹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3、第三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买卖该车辆的行为合法有效;4、第三人丙要求曹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请求应予支持;5、罗某超越代理权限出售车辆应赔偿曹某经济损失。
三、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原告曹某与被告罗某之间的代理关系;二是被告罗某与第三人及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
而上述两种关系的效力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代理是指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代理权为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代理权的有无原则上决定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须注意的是,无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当然无效。
代理行为只要具备了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仍将发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即使如本案中被告罗某实施的无权代理售车行为,作为本人的原告又不予追认,该代理行为亦非当然无效。
依民法代理制度,为保护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其撤销权,即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未予追认前,相对人可行使撤销权,消灭无权代理行为。
应当注意,相对人并非只能通过消灭无权代理行为来保护自身权益,还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制度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效果,而且相对人在基于表见代理主张代理行为有效时,被代理人不能以未授权而拒绝承担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即是对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实际未经授予代理权,但却存在使相对人在尽了善意注意后仍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使本人向相对人负授权人责任的无权代理。
法律赋予此种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成就表见代理的根据或者有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或者有外表授权的情形。
所谓外表授权,是指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而事实上并无实际授权。
法律承认外表授权为产生代理权的法律事实,其效力在于使表见代理人获得代理权,从而使代理效果归属于本人。
构成表见代理要件,一是须代理人无代理权。
二是须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
多数情形是无权代理人在实施该代理行为前曾被授予过代理权,但此时代理权已终止或被取消;或者是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亦有自始无代理权的情形存在。
三是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至于相对人的信赖是否有正当理由则应当依其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四是须相对人基于上述信赖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了民事法律行为。
只要具备了上述要件,相对人就可以依表见代理制度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效果。
本案中,罗某与曹某系母子,且在曹某回原籍生活期间,争议的客车一直由罗某经营管理,罗某出售时又表示对该车有处分权;因此基于罗某与曹某的特殊身份关系,及罗某出售车辆行为所具有的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应当认定第三人甲有理由信赖罗某有处分该车辆的权利。
而且第三人甲与罗某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故应认定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在确定了罗某的代理行为有效后,本案另一个问题即涉及合同的要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对合同的生效要件有明确规定,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标的确定和可能。
买卖合同在立法上原则为不要式,只要出卖方和买受方就买卖的标的物及其数量、价款等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生效。
对于不动产等特殊标的的买卖,依各国法律一般须经登记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我国对车辆买卖亦作了相同的规定。
是否可以据此认为车辆买卖合同属于特殊的要式买卖合同呢?笔者认为,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合同,其成立生效应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准,过户登记仅是物权行为的要件。
即过户登记是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当事人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更为明确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在多重买卖中此特点表现得更为突出。
如出卖人在多重买卖关系下,将标的物过户给最后一个买受人,并不影响前几个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
对此笔者理解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的往往与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非常之关系,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或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实际上是以公权力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
这从规定批准方能生效的几种合同中能够体现,如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我国大陆企业与华侨、港澳同胞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均规定须经上报审批;而对于仅要求对合同办理登记手续,但不强调是生效要件的,则可以理解为是便于行政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但对契约自由并不加约束。
根据上述观点,本案例中罗某与第三人甲、甲与乙、乙与丙的车辆买卖关系均不能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无效。
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该客车的所有权并未依法转归第三人丙,
因此本案的处理结果必须对争议客车所有权的变动予以确定。
而本人因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所受损失则应由代理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