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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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维持厂内道路交通秩序,预防与减少厂内交通事故与本单位财产遭受损失,保证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各有车单位务必遵照落实。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单位车管部、安全监察部承担贯彻、实施及落实情况的监管与督查检查。

第二章驾驶员安全管理第四条驾驶车辆时,务必持有并随身携带《中华人民共与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所驾车型务必与驾驶证相符),行驶证及相关部门核发的厂内操作证,不经过年度审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驾驶人,一律不可驾驶车辆。

第五条驾驶道路营运客货车、面包车、通勤车的驾驶员,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的道路运输客、货运上岗证。

第六条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人,须同时具备国家颁发的危险品道路运输上岗资格证。

第七条驾驶人在厂内道路行驶,务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有关部门关于车辆限行的规定。

第八条驾驶天然气自卸车的驾驶人,应加强学习气体机的构造、原理、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及高压气瓶管路的检查、维持、加气、起动等方面的注意事项,以免因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车辆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

随时观察有关电器仪表,及时检查、巡视车辆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运转。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十条厂内牌照应按要求悬挂在前后正确位置,不得私自串号牌、转借他人、伪造或丢失,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与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厂内机动车,只限在生产作业区域内行驶,不得擅自驶离作业区域或进入镇区(东侧不允许跨过三十八家路栏,西侧不可过江,南侧不可进入方正矿区,北侧不允许进入松江村或驶离化工运煤公路,燃气车进入加气站加气务必走运煤公路专线,不得进入镇区行驶),一经发现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属厂内道路上通行的各类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厂内道路,是指所属的厂区或居民区的道路通道。

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辆,是指由内燃机或蓄电池驱动并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汽车、电瓶车、工程车、吊车、叉车、拖拉机等各式专用机械。

第二章驾驶员必须遵守的规定第四条各种车辆在厂内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员必须保证车辆完好运行,必须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在厂内道路上行驶;2.凡进入厂区道路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厂内专用机械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其它车辆不得超过10公司/小时。

3.遇雨雪天或路面有水、冰、雪道路,汽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厂内专用机械车辆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4.厂内道路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安全距离。

5.机动车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加油站、上、下地磅秤、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并加强了望,谨慎行驶。

6.通过厂内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行人稠密地段、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装运危险物品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厂内专用机械车辆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7.厂内道路因需挖开,必须设有明显标志,机动车须绕道行驶不得强行通过。

8.机动车在厂内道路上倒车,驾驶员须先察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

在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位置一侧指挥。

第五条机动车行驶到厂内交叉道口、加油(气)站路口、医院门口、办公区门口时,必须做到提前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六条禁止机动车在厂内人员稠密交道口和危险地段倒车或调头,不得紧急制动或突然停车,不得做“之”字型行驶。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保障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内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用于运输、装载和搬运等工作的车辆。

第三条本厂要建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交通安全技能。

第四条本厂要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五条职工需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的机动车驾驶才能上岗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辆的管理第六条所有厂内机动车辆必须经过年检合格才能上道。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停放,禁止在工作区域以外停放,以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八条机动车辆必须经过日常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轮胎、灯光、刹车等部件和系统,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严禁在机动车辆上饮酒、吸烟或使用手机等与驾驶无关的行为,保证专心驾驶,杜绝驾驶违规行为。

第十条使用厂内机动车辆必须验明身份和驾驶证,确保驾驶人具备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驾驶稳定性,严禁超载、超速和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等违规行为。

第三章机动车辆事故处理第十二条发生机动车辆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并根据事故情况采取适当的紧急救援措施,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由厂内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和调查。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要及时报告厂内领导,由厂内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相关事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驾驶员将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罚款、扣分、暂停驾驶资格等。

第十六条对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和单位,本厂将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金、晋升等。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遵守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内所有机动车辆驾驶员、乘车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遵守本规定,并接受相应培训。

第五条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应与相关制度、规程相衔接,保持一致性。

第七条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技术防范和监管执法的综合应用。

第二章机动车行驶管理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具有相应的驾驶证,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应熟悉机动车行驶规则,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良好驾驶习惯。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应经常检查和维护车辆,确保车况良好,不得驾驶机动车出现故障。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应严禁酒后驾驶,禁止违章行驶,不得私拉乘客,不得擅自改变路线。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应保持车距,遵守限速规定,提前减速,注意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应严禁疲劳驾驶,每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至少15分钟。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停车,报警,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不拨打电话、不影响视线的操作车载电子设备。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在机动车维修期间应使用标识,确保安全。

第三章机动车乘车管理第十七条机动车乘车人员应按规定坐在指定座位上,并系好安全带。

第十八条机动车乘车人员应遵守乘车秩序,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闯车辆。

第十九条机动车乘车人员应听从驾驶员指挥,确保车辆平稳行驶。

第二十条机动车乘车人员不得吸烟,不得饮食,不得影响驾驶员驾驶安全。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乘车人员不得干涉驾驶员操作车载电子设备。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乘车人员在乘车时应保管好个人财物,避免遗失损坏。

第四章机动车管理第二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安全。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5篇)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5篇)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四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4.车辆事故记录。

第七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2)一、总则为了确保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厂内机动车辆,包括停放、行驶、维护和保养等全部环节。

三、车辆管理责任1. 公司领导层应当高度重视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车辆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责任,确保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 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负责车辆的规范管理和日常运营监控。

3. 车辆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负责车辆的调度、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车辆的选用与购置1. 公司购置新车时,应当确保车辆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例如安全带、防爆装置、防火系统等。

厂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篇)

厂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篇)

厂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3管理职能____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营销公司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内容和要求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4.1.1 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____年专职驾驶经验,且____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4.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

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

严禁人、货混装。

4.1.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00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内机动车交通秩序,保障员工和设备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区内机动车辆的行车安全管理。

第三条厂区内机动车辆的行车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公平公正。

第四条所有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机动车辆管理第五条所有厂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具备合法注册、行驶证、汽车保险和年检等相关合法手续,并接受厂区内的机动车辆排放检测。

第六条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培训和考试合格。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不得有故障、漏油、磨损严重等影响安全的问题。

第八条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不得在禁止通行的区域内行驶。

第九条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不得闯红灯、逆行或违反其他交通信号。

第三章行车安全管理第十条机动车辆行驶时必须保持适当的车距,保证安全行车。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保持正常的车速,不得超速行驶或酒后驾驶。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行驶时必须主动给行人等其他非机动车让行,并按照规定的路权优先顺序行驶。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行驶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并确保乘坐人员也正确佩戴安全带。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行驶时必须注意观察前方和两侧的交通情况,保持警觉,避免突发状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行驶时必须注意安全,不得擅自停车、倒车或变更车道,避免发生事故。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对于厂区内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将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其他第十八条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由厂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

第十九条厂区内机动车辆行车安全管理工作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密切配合。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厂区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补充或修改,将另行发布。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4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4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确保车辆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应以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兼顾效率和便利。

第五条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应做到科学合理,依法操作。

第二章机动车辆的配备和管理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机动车辆。

第七条机动车辆的配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具备合法持证驾驶员。

第八条机动车辆资料应在公司内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的性能良好。

第十条对于无法正常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及时报废或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三章机动车辆的使用第十一条机动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则操作,不得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使用机动车辆前应检查车辆的状况,如刹车、灯光、轮胎等,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经过培训并及时更新技能。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的使用人员应保持车身清洁,并妥善保管车辆。

第四章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各个环节的职责。

第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应安装车载GPS系统,以便实时了解车辆的行驶轨迹和位置。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了解安全知识和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机动车辆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辆进入厂区需经过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进入。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或机动车辆使用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罚款、停用车辆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认真履行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或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可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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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
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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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2282-78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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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维护厂内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厂内交通事故和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各有车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由公司车管部、安全监察部负责贯彻、实施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四条驾驶车辆时,必须持有并随身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所驾车型必须与驾驶证相符),行驶证及相关部门核发的厂内操作证,未经年度审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驾驶人,一律不准驾驶
车辆。

第五条驾驶道路营运客货车、面包车、通勤车的驾驶员,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的道路运输客、货运上岗证。

第六条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人,须同时具备国家颁发的危险品道路运输上岗资格证。

第七条驾驶人在厂内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有关部门关于车辆限行的规定。

第八条驾驶天然气自卸车的驾驶人,应加强学习气体机的构造、原理、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及高压气瓶管路的检查、维护、加气、起动等方面的注意事项,避免因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车辆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

随时观察各种电器仪表,及时检查、巡视车辆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运行。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厂内牌照应按要求悬挂在前后正确位置,
不得私自串号牌、转借他人、伪造或丢失,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厂内机动车,只限在生产作业区域内行驶,不得擅自驶离作业区域或进入镇区(东侧不许跨过三十八家路栏,西侧不准过江,南侧不准进入方正矿区,北侧不许进入松江村或驶离化工运煤公路,燃气车进入加气站加气必须走运煤公路专线,不得进入镇区行驶),一经发现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如须进入镇区的车辆,必须请示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及车管部,同意后方准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章驾驶。

第十二条进入生产作业区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必须安装警示灯具,主动避让生产作业车,不得争道抢行、严禁超车、骑跨高压电缆、不得超速行驶、违章停车。

执行空车让重车、所有生产车辆避让通勤车的规定。

故障车辆应及时、正确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人员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矿区内限速规定:江山路30公里/小时;运煤公路50公里/小时;通江路40公里/小时;露天采区主干线道路30公里/小时;移动线路、交差路口、辅助道路、陡坡及转弯处限速15公里/小时;进出库房、铲位限速5公里/小时;雨、雪、雾天气或能见度较低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十四条严禁客货混载,严禁危险品混载,严禁偷拉私运,严禁私自变更行驶路线,严禁超员行驶和搭载生产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各露天采区入口处,严禁外来车辆或在职人员私家车进入露天采区作业道路,入坑检查或其他上级公司的外来车辆需有相关部门引领。

进入采区禁行区域的所有车辆应持有公司核发的通行证及工作证,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出坑车辆要停车接受检查。

看守单位人员应严格把关,如有违犯,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任何车辆不得带病行驶(制动、转向、灯光、喇叭等必须齐全有效)危及行车安全,并服从调度指挥,出现事故马上上报,隐瞒事故不报的加重
处罚。

第十七条各生产、运输单位应抓好洒水降尘及道路、排水沟维护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露天采区所有运输道路主干线、移动干线,排土场等,必须及时设置标准的安全挡土墙、警示标志牌、指示、指路标志等,确保运输车辆安全。

第十九条公司通江路段设置的限高钢架、信号灯等交通设施,不得任何超高、超载车辆强行通过,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对现安装的车辆GPS(卡调)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载通讯设施,保证GPS系统经常处于开启受控状态,(焊修车辆时可临时关闭以保护电脑、电器系统完好)并加强看管,不得人为故意损坏,一经发现,按原值及维护安装费用包赔。

第二十一条生产作业区内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并组织抢救伤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通知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解决或处理,并做好事故教训总结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违章肇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厂内机动车号牌不得丢失、转借、涂改或伪造,一经发现给予本车驾驶人处罚5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本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厂内机动车不得擅自驶离厂区,变更调度行驶路线,一经发现给予驾驶人调离岗位,并处罚金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作业区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由公司安监部、车管部按公司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隐瞒不报的处罚金500元。

第二十六条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之规定的驾驶人,处罚金2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第四、五条之规定的驾驶人,处罚金2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厂内机动车辆进入矿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违反规定给予驾驶人处罚金200元。

第二十八条严谨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有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驾驶人处罚金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中煤龙化矿业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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