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

论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
论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

收稿日期:2001201218

作者简介:梁国良(1961-),男,河南商丘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教师,主要从事犯罪学和犯罪社会学的研究。

论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

梁国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在刑事政策实践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是过分强调刑事政策的功利性目的,功利目标湮没了道德目标;一是片面地理解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的内容,只强调对犯罪人的人权保护,也就是只关注犯罪人处遇问题,忽视对犯罪被害人和社会一般公众的权利保护和道义安慰。文章讨论了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和功利目标之间的辩证关系,阐明全面完整地把握刑事政策的目标的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事政策;道德目标;功利目标;犯罪人处遇

中图分类号:D 90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3889(2001)0320044204

The M ora l Standard of Cr i m i na l Pol icy

L I AN G Guo 2liang

(Colleg e of P olice ,Z hong nan U n iversity of F inance &E cono m ics and P olitica l S cience &L aw ,W uhan 430074,Ch ina )

Abstract :T here are tw o aspects to be no ticed in the i m p lem en tati on of the cri m inal po licy ,one

being the over -em phasis on the m aterial gain of the cri m inal po licy and neglecting the m o ral standard ,the o ther being overlook ing the in terest of the victi m s and the general m ass by m isunderstanding the cri m inal po licy ,em p hasizing on the p ro tecti on of hum an righ ts on ly .T he p resen t p ap er discu sses the relati on sh i p betw een m o ral standard and m aterial gain and states the p ractical i m p licati on of grasp ing the pu rpo se of the cri m inal po licy .

Key words :cri m inal po licy ;m o ral standard ;m aterial gain ;situati on of cri m inal

讨论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不能不讨论刑事政策的最高目的。法国刑法学家戴尔马斯-马蒂指出:“刑事政策的首要的长期的使命是通过满足人身和财产安全需要以保障社会整体的和谐和延

续。”[1](27)

日本著名的法学家大谷实教授认为,“刑事政策的终极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也即强调构成社会的个人和集团之间的调和,安定并促进社会的

发展。”[2](4)

两位学者表述的侧重点虽然有所不同,但是我们不难看出刑事政策的终极目的或者叫首要的使命是维护社会秩序,追求社会的和谐和发展。这是刑事政策的终极目的。进一步分解这种终极目的,刑事政策第二层的目标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功利目标(就是强调犯罪预防,惩治和抑制犯罪);一是道德目标(道德责任)。本文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

一、刑事政策道德目标的内容

刑事政策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法学教授克兰斯洛德与费尔巴哈的著作中。克兰斯洛德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的预防犯罪、保护公民自然权利的措施;费尔巴哈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20世纪初,冯?李斯特给刑事政策赋予了更新的内涵。他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与社会据以组织反犯罪斗争的原则的总和。法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安塞尔将刑事政策视为观察的科学与组织反犯罪斗争的艺术或战略。法国著名的刑事政策学家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将费尔巴哈的定义加以扩展,认为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总和,因而是不同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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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第15卷第3期V o l .15,N o.3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 ST ?Social Science Editi on 2001年8月A ug .,2001

形式的理论和实践。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的刑事法律科学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倾向于认为刑事政策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政策或策略,或等同于我们党和国家在处理犯罪问题、对待罪犯时的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

日本著名刑罚学家大谷实教授,在他的《刑事政策学》一书中给刑事政策下了一个这样的定义: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对策。[2](3)他不仅强调了刑事政策的功利目标,而且清晰地强调了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功利目标和道德目标都寓于刑事政策的内在规定性之中。究竟应如何来理解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呢?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应当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呢?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表述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第一,保护社会公正和社会一般公民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二,保护犯罪被害人的权力;第三,抚慰社会公众因犯罪所受到的创伤,缓和社会一般公众对犯罪行为的愤慨;第四,对犯罪人和犯罪嫌疑人给予公正处遇,保护其基本的人权。只有从这四个方面,我们才能更完整全面地把握刑事政策的目标。然而在刑事政策发展的历史上,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过程中,我们都没有能够完整和科学的设定刑事政策的目标,特别是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这有两种倾向,第一,没有完整全面地设定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的全部内涵,只是一味地强调和突出了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中的一个方面,即对犯罪人处遇的关注,而忽视了其他方面;第二,刑事政策的功利目标湮没和侵害了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这两种倾向,都没有能完整准确地把握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

二、只强调犯罪人的处遇不能包括

刑事政策道德目标的全部内涵

遏制犯罪对社会共同生活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对付犯罪的手段在人类社会生活的早期便已存在。但是,把对付犯罪的手段作为国家系统性的政策--刑事政策而加以推进的自发性认识,则是在欧洲启蒙运动以后才出现的。中世纪的欧洲封建社会,过于强调和依赖以死刑为中心的暴刑手段对社会进行威慑来达到防止犯罪的目的,这是一种残酷的和非人道的做法,例如,1532年,查理五世制定的加罗林纳刑罚典给这种暴刑赋予了正当性和合理性。文艺复兴以后,欧洲社会实现了从封建专制向近代国家的过渡,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确立,导致了国家刑事政策的变化。我们看到,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是残酷的,它使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流落城市街头,从流浪汉沦为财产犯的惯犯,贫困和失业导致了大量犯罪现象。对于这种新的犯罪现象,严刑峻法的犯罪防止对策已显得无能为力。文艺复兴以后,启蒙思想深入人心,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旗帜高高张扬。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思想对刑事政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促进了刑法的理性化(合理化)和人性化。人们对传统的严峻刑罚提出了质疑和批判,贝卡利亚指出:“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法。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因为支配立法者双手的残暴精神,恰恰也操纵着杀人者和刺客们的双手。在王廷上,这种精神为恭顺的奴隶的凶残心灵制定了铁的法律,在阴暗的角落里,它却煽动人们绞杀这些暴君,并以新暴君取而代之。”[3](43)人们呼唤刑法的人道和人道的刑罚,以死刑为中心的残酷的恐吓主义的刑事政策逐渐淡化,以改造为目的的自由刑占据了刑罚体系的中心地位,肉体刑及流放刑也随之被废除。作为这种新刑事政策的萌芽而引人注目的是英国的布莱德威尔劳役场,它本来是以救济平民和发展生产为目的的,由于收容人员中贫困犯罪人的不断增加,使布莱德威尔劳役场作为刑事设施的特征被得到强化,由此便诞生了通过劳动使罪犯改过自新的设施。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劳役场比较自觉地追求促使犯人改过自新的刑事政策,该劳役场注重培养犯人的劳动意识,加强其精神及其他方面的教育。这种刑罚不仅体现了人道主义,而且对于犯罪人的重返社会也有明显效果。阿姆斯特丹劳役场的设立,意味着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政策的萌芽。

台湾学者张甘妹在论及刑事政策发展史的时候,把刑事政策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人道主义阶段,第二个阶段是科学主义阶段。[4]我们发现,刑事政策无论是在人道主义阶段还是在科学主义阶段,对它所设定的道德目标都是不全面的,关于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的设定,从人道主义原则出发,集中地、片面地强调改善犯罪人的处遇问题。到了后来现代意义上的、科学主义的刑事政策阶段,不同的研究者在关于对待犯罪人处遇上的研究更加深入和具体,比如说对待犯罪人的司法处遇、设施内处遇和社会处遇都有比较深刻的论述和研究。另外,关于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也扩展到了对犯罪被害人的关怀和保护,还有使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免受犯罪行为(未然的)的侵害。但是我们发现,在如何从道义上抚慰社会公众受到创伤和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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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一般公众对犯罪行为(已然的)的愤慨这个问题上,一直没有真正列入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的范围内。

是的,我们不能否认对犯罪行为惩罚本身,是可以不同程度地缓解犯罪被害人和社会一般公众对犯罪行为的愤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刑事政策所设定的目标,其出发点并不是首先根植于使社会一般公众对犯罪行为的愤慨情绪得以缓解,才去惩罚犯罪的。传统意义上刑罚和相关刑事政策有两个目的:一个是满足了人的本性中的一种报复本能,另一个是对犯罪行为人和社会一般人的一种震慑,以阻止这类行为的重复发生。而抚慰社会公众受到创伤和缓解公民对犯罪行为的愤慨是刑事政策的主体(国家包括社会其他组织)对犯罪行为的一种理性应对行为,是对正义的伸张,是对公理的确认。抚慰社会公众受到创伤和缓解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的愤慨,也是刑事政策道德目标的应有之义,只有这样的我们才能准确和完整地把握刑事政策道德目标。

三、刑事政策的功利目标

不应淹没其道德目标

刑事政策诞生的理论前提,是启蒙思想时期的人道主义和理性主义,这就给刑事政策设定了两个目标,一个是道德目标(人性化),一个是功利目标(合理化)。上文关于刑事政策道德目标的内涵以及对这种内涵理解上的偏差已经做了一些论述,现在我们来看一看历史上关于刑事政策的功利目标扩大化,以致淹没刑事政策道德目标的情况。

刑事政策的功利目标,在刑事政策中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犯罪预防,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刑事政策的功利目标与犯罪预防之间的内在联系。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指出:“刑罚并不是对过去的报复,因为已经做了的事是不可能再勾销的,它的实施是为了将来的缘故,它保证受惩罚的个人和那些看到他受惩罚的人既可以学会彻底憎恶犯罪,还至少可以大大减少他们的旧习。”[5](141)贝卡利亚也有类似的论述:“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复辙”。[3](42)戈尔丁曾经对刑事政策的功利目标和犯罪预防之间的关系作过如下深刻的论述:犯罪预防论者是以功利主义哲学为其基础的,威慑论之正当性的最热忱的支持者曾是享乐主义的功利论者。认为(只有)快乐才是真正的好事,而(只有)痛苦才是真正的坏事。一个特定行为的正确与否——或者按照某种说法——一种行为类型的正确与否,取决于它倾向于维持或者增加该社会中快乐对痛苦的有利平衡。遭受痛苦的唯一正当的理由是,若非如此就会有更多的痛苦或更少的快乐。刑罚本身虽然是不愉快的,但只要它通过遏阻有害的(产生痛苦的)行为而维持和增加了快乐对痛苦的有利平衡,它就可以是正当的。……简而言之,个人受惩罚是为了社会利益(普遍幸福)。预防论立足于向前看的目标,认为刑罚的存在根据不应再已然之罪中寻找,即刑罚不应为报应而报应,而应有其遏制未然之罪的功利意义。于是,功利性刑罚改变了报应论的因果机械性,强调惩罚的目的性,从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去理解刑罚的正当根据,使刑罚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5](141)萌芽时期的刑事政策,高举着人道主义和理性主义旗帜,彻底背叛传统意义上的以死刑和肉体刑为中心的残酷刑罚,与非人道的恐吓主义刑罚观实行彻底决裂,人性化和合理化都在刑事政策的目标中得以体现,功利目标和道德目标作为刑事政策总目标的两翼,是相辅相承的,二者具有同样的重要性。然而,在刑事政策的发展过程中,其功利目标日益扩张,功利目标和道德目标的均衡性被破坏,功利目标的夸大损害了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在一定意义上甚至淹没了道德目标,这种状况在人道主义刑事政策阶段就已有所表现,到了19世纪后半叶的科学主义刑事政策时期,这种状况越发明显,刑法学领域的实证学派的学者们,主张建立科学的犯罪防止对策,一味地追求刑事政策的实用价值——犯罪预防,过分地迎合现实社会的实用需要。当然这种理论倾向,是有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的,这一时期的欧洲,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激化,贫困的劳动者、失业者急剧增加,成为深刻的社会问题。同社会急剧的工业化、城市化相对应,犯罪尤其是累犯、常习犯迅速增加,为使社会免受犯罪的侵害,对具有实施犯罪之虞者,应当通过改造来消除其危险性。社会统治者从维护社会秩序的立场出发,关注如何预防犯罪、打击犯罪和减少犯罪,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那么突出的强调刑事政策的功利目标,而漠视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仿佛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对于犯罪预防理论的一般预防论,其发挥作用的机制在于刑罚的威慑性。“刑罚的执行给公众以恐怖,使之目击犯罪所应得到的惩罚而生戒心,进而防止一般人犯罪。”[6]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这种通过刑罚的适用来威慑无辜的一般民众,它的伦理基础是什么?受锻炼的一般民众的人格又何在呢?刑罚的目的服务于国家的权力和秩序,为保证社会秩序不受侵害,其结果是制订严刑峻法,同时,将一般市民作为威慑的对象,它直接侵害了社会公民的自由和尊严。对此黑格尔提出批评:“法和正义必然在自由和意志中,而不是在威吓所指向的不自由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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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它们的根据。如果以威吓为刑罚的根据,就好像对着狗举起杖来,这不是对人的尊严和自由予以应有的重视,而是像狗一样对待他。威吓固然终于会激发人们,表明他们的自由以对抗威吓,然而威吓毕竟把正义摔在一旁。”[7]戈尔丁也提出了否定意见:“功利主义威慑论似乎以威慑之名‘锻炼’无辜者。而且,尽管它可能承认刑罚最初就是为了以刑法相威胁来制止潜在犯罪人而制定的……根据功利主义威慑论观点,看到野蛮的父亲对无辜的儿子施加暴虐这种现象,似乎并没有什么错处。”[5](37)功利主义对社会一般公众的要求很高,它可能要求一个人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和幸福而牺牲自己的权利,可是功利主义为基础的刑罚符合社会伦理吗?过分强调刑事政策的功利目标,而忽视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是合理的吗?

菲利对功利主义刑事政策失望了,他认为,“在犯罪领域,因为经验使我们确信刑罚几乎完全失去了威慑作用……我们必须求助于最有效的替代手段。”[8]按照犯罪一般预防理论的思路,他们将刑罚视为促进善的目的手段,以目的正当证明手段的合理,会走向完全以“目的证明手段”的非道德主义,功利与利益相关联常常只能使法律充满了政治的和常常是观念形态的内容;正像列宁所指出的那样,惩罚的警戒作用不是看惩罚的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的罪案都真相大白,使正义得以伸张。[13]刑事政策如果忽略了人类感情,忽略了对社会一般公众受到犯罪伤害的情感的抚慰,如果不注重去缓和社会一般公众对犯罪的愤慨,去伸张社会公正和道义,那么这种刑事政策就是无能为力的,在实践中将会遇到重重阻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犯罪这种社会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日趋严重。美国犯罪学家路易斯?谢利指出:大量的证据表明,现代化进程对犯罪率和犯罪方式都有着明显的和普遍一致的影响。他由此得出结论:社会发展进程把犯罪从一个孤立的主要是影响城市中心的社会问题提高到现代社会的主要问题。由于社会日益城市化,曾经是一度影响城市居民生活的局部问题变成影响现代生存的性质和阻碍许多国家未来发展进程的问题。犯罪已成为现代化方面最明显和最重要的代价之一。[9]犯罪现象的日趋严重,使得对付犯罪的刑罚随之不断加大打击的力度,刑罚投入巨资而犯罪控制效果却并不明显。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和决策机构要求继续加大刑罚力度的要求日趋高涨,然而国家所能支付的各种投入的余地已经极为有限,刑罚几近极限。面对这种情况,刑事政策如果再不进行合理调整,则必将为此付出沉重代价。为适应社会现代化发展的进程,对刑事政策进行合理的调整,是一项紧迫而现实的工作,调整刑事政策,当然包括许多内容,但是首要的工作应当科学地确立刑事政策的目标,既要关注刑事政策功利目标,也要关注刑事政策的道德目标。不应有偏颇和片面。

戴尔马斯?马蒂指出:“刑事政策,与所有其他政策一样,是以权力配置为基础的社会生活的组织形式,以决定财产的分配、保障各类组织(广义上包括家族、学校、教会等)的运行,并确立基本价值,刑事政策同时也是具有一定目的的行动战略和运动。”[1](26)卡尔?J?弗雷德里奇在《人和政府》一书中把政策看作是:“在某一特定的环境下,个人、团体和政府有计划的活动过程。提出政策的用意就是利用时机、克服障碍,以实现某个既定的目标,或达到某一既定的目的。”[10]弗雷德里奇指出政策是朝着某一既定的目的或目标前进的。科学地确定刑事政策的目标,是实际工作中采取合理行动的前提。它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影响到国家的实际工作,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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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邱兴隆,许章润.刑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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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刁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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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一)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辩证关系/司法实践 内容提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之上的刑事政策,它是根据当前我国的犯罪态势和犯罪规律而制定的与犯罪作斗争的基本方针和策略,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和严打方针的一种传承与超越,是现代法治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有力回应。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衡平原则、统一原则和全面原则正确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充分发挥刑法(罚)正面功效,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不断增加社会和谐程度。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上的刑事政策,“宽与严”的辩证关系既是报应与功利、惩罚与预防刑法哲学合乎逻辑的展开,也是理性主义、谦抑主义刑法思想在反犯罪斗争方略中的具体表现。本文侧重从哲学的角度,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及司法实践中的有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哲学基础 刑事政策并非只是单纯的刑法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公共政策的问题。对刑事政策的研究,也不能局限在法规范的视域内,而是应当进行超法规的考察。①政策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这些活动是由一个或一批行动者,为处理某一问题或有关事务而采取的。②任何政策的制定必然要以一定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作为哲学基础。笔者认为,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哲学基础。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哲学基础之一:唯物论——存在决定意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与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方略,是“立法国家的智慧”,③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换言之,物质决定意识。物质是世界的本质和基础,意识是对物质的能动反映,世界统一于物质;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事物是复杂多样的,但它们都有一定的本质和规律,这就要求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把握事物发展规律,按照规律办事。 在刑事政策的视野里,犯罪是研究的对象,一切刑事政策都围绕犯罪现象展开,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决定刑事政策的内容。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例如,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可以将犯罪分为轻微犯罪、一般犯罪和严重犯罪;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同,可以将犯罪人分为初犯、偶犯、累犯、惯犯等。犯罪与刑罚总是联系在一起的。正如有学者指出:“虽然犯罪的形式有所不同,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也不是到处都一样,但是,不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代,总有一些人因其行为使自身受到刑罚的镇压。”④刑罚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但是不加区别地适用重刑从严打击犯罪,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生,也不能真正减少犯罪,相反却可能导致更多更严重的恶性犯罪发生。理性地对待犯罪,就不能只考虑运用刑法惩罚犯罪这一个方面,不能只追求刑罚的合理性,而必须把惩罚与预防结合起来,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认真思考如何有效地预

论道德功能的实现条件

论道德功能的实现条件 王官成 (涪陵师范学院,重庆涪陵 408003) 摘要:一种社会道德体系自身所具有的功用或能力要产生现实的社会作用,亦即该社会道德体系内在价值的外化或道德价值取向的对象化,需要一定的条件并通过一定的过程才能实现。我们认为:科学的社会道德体系是实现道德功能的前提,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实现道德功能的重要保证,个人的主观努力是实现道德功能的根本途径,道德功能实现静态条件的动态化调控是道德功能实现的最优化途径。 关键词:道德社会功能;道德价值;道德场境;道德效应;道德亏率 中图分类号:D 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3926(2005)07 0282 05 收稿日期:2005-04-10 作者简介:王官成(1962-),男,涪陵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教授,主要从事伦理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道德是调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自身的功能并根据一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过程,作用于自然、社会和人,从而产生相应的道德效应,而道德功能得以实现并产生相应道德效应的关键,还在于道德功能实现的条件。伦理学界曾对道德的功能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极少触及道德功能的实现条件这个重要问题,本文想就此问题谈点看法,并以此就教于同行。道德功能就是道德自身所具有的一种功用或能力,从道德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来看,它主要包括道德的调节功能、认识功能和教育功能。从价值的角度来考察,道德功能又是道德的固有价值和价值取向的有机统一。一方面,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的道德,它是应社会、时代和人们的需要而产生的,无论是作为理论形态的道德,还是作为具体行为规范的道德,它一经产生和形成,历史和时代就赋予了它应有的价值。这种价值形态是道德所固有的,是静态的;另一方面,这种道德,它本身又具有三个方面的动态价值取向,即自然道德价值取向、社会道德价值取向和人自身的道德价值取向。 道德功能的实现就是指道德的功用或能力依据一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过程所产生的道德效应,亦即道德内在价值的外化或道德价值取向的对象化。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生存环境的道德化。一方面表现在人对生存环境的认识道德化,即人们根据保护生存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矿、物产资源的道德认识来对待生存环境,另一方面表现在生存环境通过一定道德规范的约束而趋于自然、合理,从而使生存环境通过人的自觉的道德活动而打上道德的烙印。 二是社会生活的道德化,主要表现在该社会倡导的 道德体系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使整个社会生活被纳入了道德化过程。三是个体自身的道德化,也就是指该社会所推行和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已经内化为个人的道德品质,使其自身成为了道德化的人,并促进了个体自身的道德完善。这三个方面的道德化,是道德自身固有价值的外化,是道德功能实现的具体体现。 道德功能的实现,即道德价值的对象化,需要一定的条件并通过一定的过程才能完成。条件从广义上讲,就是指制约事物存在和发展变化的诸因素,我们这里所讲的道德功能的实现条件,就是指的道德价值得以对象化的前提和基础。这些前提和基础它在自然 人 社会这个整体系统中,既是具体的,又是多元的,更是复杂的。我们认为,从整体或一般的角度来考察,道德功能得以实现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的社会道德体系是实现道德功能的前提 社会道德体系主要是指该社会统治阶级根据一定的社会利益和阶级利益所制定、确定下来并力图把它对象化的道德理论、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总和。这一社会道德体系一旦产生和形成,便拥有了价值或功能,这种价值或功能从它所产生的社会效应来看,可以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可能是正价值的外化,也可能是负价值的外化。如欧洲中世纪的宗教伦理道德体系,由于它服务的对象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它所依靠的力量是虚幻的、具有超

从道德自律到道德自然_吕耀怀

【伦理学基础理论研究】 从道德自律到道德自然 吕耀怀* 〔摘要〕 道德需要自律,自律无疑优于他律。但自律仍然带有强制性,只不过是用内在强制取代了他律的外在强制。因此,道德不能以自律为极限,而应当超越自律,即由道德自律走向道德自然。道德自然通过对道德自律的扬弃,否定了道德自律中的内在强制因素,但将道德的本质属性予以存留,且将其自由升华至极致,这就造就了没有任何强制的道德以及道德选择中充分的、完全的个体自由。与道德自律相比较,道德自然具有非强制、无意识、不造作等特征。道德自然是一种最高的道德境界,这种道德境界是在人的原初心理基础上,经过实践、反思与情感升华的长期过程而逐渐生成的。 〔关键词〕 道德自律 道德自然 康德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0)04-0016-05 一、以内在强制取代外在强制的自律 自律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一般认为,“自律”一词源自希腊语,其原始含义为“法则由自己制定”。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康德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了道德的自律概念,并把它确立为伦理学的基础。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分别以肯定式和否定式描述他所推崇的道德法则: Ⅰ.肯定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1] Ⅱ.否定式:“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为普遍规律,我不应行动。”[1](51) 在道德法则面前,人只有服从的义务。但若人只是消极、被动地服从道德法则,人又似乎没有多少道德主体性可言。为了消解服从道德法则的义务与人的道德主体性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康德引入了“意志自律”概念。 康德指出:“每个有理性东西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1](83)这就是著名的“意志自律”原则。康德自己解释说,按照这一原则,“一切和意志自身普遍立法不一致的准则都要被抛弃,从而,意志并不去简单地服从规律或法律,他之所以服从,由于他自身也是个立法者,正由于这规律,法律是他自己制订的,所以他才必须服从”[1](83-84)。按照这种解释,人所服从的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正是出自人自己的意志。人自身就是立法者,人的意志为自己确立道德法则,正是人的尊严、人的主体地位的体现。相反,若道德法则由异己的意志所制定,人又被迫服从异己意志所立之“法”,人才会成为异己意志的工具。正是由于不仅把人当作道德法则的服从者,同时还把人当作道德法则的制定者,才避免了因盲目服从道德法则而可能导致人的主体性被贬低的困境。 根据康德的理解,自律实质上就是道德主体自主地为意志“立法”———设定道德法则,而这种自主的设定排除了任何外在因素的影响。康德将外在因素对于道德主体意志的影响称为“他律”。康德 *  作者简介:吕耀怀,苏州科技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江苏苏州 215009)。

论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关系

论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关系 伍松2009111134 应本09级一班 摘要:本文先救共同犯罪和单位分别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其进行分别介绍,再依次就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事实,自首,刑事处罚四个大的方面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且针对其中的一些规定,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犯罪认定刑事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但是有一个特例,在交通肇事罪中,某自然人指使行为人逃逸或者其他行为共同参与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这也是唯一一个过失犯罪可以作为共同犯罪的特例。《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之间的关系。 共同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的自然人,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认定其是否犯罪采用“部分共同说”,即“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具体要点是:①如果犯罪性质完全相同,成立共犯;②如果犯罪性质部分相同,就共同部分承担责任;③在犯罪性质不共同部分不成立共犯。单位犯罪的主体为单位、主管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但有些特殊情况例外:①为犯罪而成立的单位,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②个人独资企

业犯罪,且犯罪为个人所得,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③盗用单位名义,非法所得为个人私分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④法律未规定的其他行为。确定单位犯罪“责任人员”(应对单位犯罪负责的自然人)应依据如下四条原则:①法定性原则;②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原则;③犯罪行为与犯罪意志的关联性原则;④特定性原则。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各自之间的关系具体如下: (一)法定性,都需依据《刑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确定。(二)主体为二人以上,一个自然人成立的犯罪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如甲,18岁,乙,13岁,共同故意杀害丙,其中乙不符合刑事责任年龄,不以犯罪论处,甲、乙就不能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一个人成立只有一个人的单位,也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原因上文已阐述。(三)主体都包括自然人,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的自然人范围大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范围。 二、共同犯罪的法律事实和单位犯罪的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 犯罪事实是指法律事实中有关犯罪人具体实行犯罪行为的部分,是犯罪认定的关键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整个部分,只要参与了其中的一个部分就可以构成共犯,其中有几个关键词可作为我们判断的标准;共谋(有意思联络)、共同(无意思联络)、组织(行为的组织者)、实行、帮助、教唆。对于单位犯罪事实,主观上,其行为满足了单位的利益(或单位的全体成员的利益,或者单位的绝大多数的利益);客观上,犯罪结果为,非法利益为单位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例如,刑法第三百九

中国传统文化之儒家文化论文

中国传统文化之儒家文化 【摘要】文化是中华民族精神的载体,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国文化的主体部分,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和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历代统治者和知识分子所推崇。儒家的价值理念、伦理道德观、仁爱观等影响着中国和世界,我们要继承和弘扬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迎接未来的竞争与挑战。 【关键词】儒学传统文化精神价值选择价值观念“以儒治世” 儒学未来 一、儒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作用 儒家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和重要组成部分,或曰中华主流文化,是凝成中国民族精神的主流,是东亚文明的精神内核。“察业识某如佛,观事变莫若道,而知性尽性,开价值之源,树价值之主体莫若儒。” 儒学的这种地位是历史形成的,在两千五百多年前,孔子创立儒家学说,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在社会的大动乱中通过对三代流传下来的中国传统文化遗产进行反思,认真清理和重新加以诠释而形成的思想学说体系。孔子提倡“信而好古”和“好古敏以求之”,使儒学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成为中国原典的保存者和当时中国传统文化的集大成者。孔子非常注重实地考察,坚持“察知征信”与“因革损益”的原则,使儒学又具备审慎的因时制变的品格,在中国处在第一次社会形态大变革的时代,儒学应运而生,突出了中华传统文化需要保存、延续和发展的历史必然。 儒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文化,只能在超越了单一民族观念和思想体系时才能存在。他一方面提倡“夷夏之防”,十分注重激励民族精神与爱国主义,同时又以“近者悦,远者来”和“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博大胸怀,倡导民族和睦,友好相处,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与巩固起了凝聚作用,因此儒学长期以来是中华民族共同的精神支柱。“儒学不是宗教却能取代宗教”,坚持的是一种对儒学的信仰和依赖。儒学提倡德化社会、德化人生的思想对中国人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成为华人世界共同的文化心理基础。直至今日,儒家文化仍具有一种积存深厚的民族文化认同的凝聚力,起着中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重大作用。正是由于儒学避免了狭隘民族性的特点,为它走向世界,形成东亚儒家文化圈奠定了基础。

试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试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刑事政策在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关注如何以最小的社会资源耗费达到最大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预定效用[3]”。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法的先导和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在犯罪控制系统中,刑事政策指导着刑事法律,共同担负着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的功能。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刑事政策。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是最早使用“刑事政策”一词的学者,他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 和”,“刑事政策是立法国家的智慧[4]”。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被认为是刑事政策学的奠基人,他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与社会据以组织反犯罪斗争的原则的总和[5]”。法国刑法学家米海依尔·戴尔玛斯一马蒂认为:“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总和,因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和实践[6]”。日本刑法学家大谷实则认为,“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国家和地方公共

团体)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7]”。我国刑法学家赵秉志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本国犯罪态势制定的,依靠其权威推行的,通过指导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对犯罪人和有犯罪危险者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实现预防犯罪目的的方针、策略和行动准则[8]”。宽严相济的基本含义是: “宽”,在汉语中有:(l)“不严,宽大对待”(如《史记·大宛列传》:“居匈奴中,益宽,赛因与其之乡月氏,西走数十日至大宛。”;(2)“减轻”(如《史记·威将军缥骑列传》:“减陇西、北地、上郡戌卒之半,以宽天下之睬。”)等含义[9]。在古代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子产第一个提出了“宽”、“猛”两手的问题。子产在执政期间,很强调“宽”,认为“为政必以德[10]”;但是到了晚年,其思想发生了变化:“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闽钾而玩之,故多死焉,故宽难[11]”。在这里,子产虽然也说“以宽服民”是“有德者的统治方法”,但实际上他认为“猛”是统治人民最切实有效的方法。子产提出的“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的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儒家和法家分别继承和发展了他的“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的思想,说明宽严相济的思想是有历史渊源的。由于刑事政策是对犯罪采取的各种刑事措施和对策的总和,所以刑事政策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是刑事对策中的一种,它主要体现的是对犯罪的惩治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科学判断犯罪态势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所作的新思考、所提的新理念。有学

道德在实际社会中的作用

论思想道德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 摘要: 如今的社会,随着社会的不断的进步,百姓的而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人们反而出现了思想道德退步的趋势,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等的中华优良传统美德的行为正在日益减少。为了能更好的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应将传统的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资源,不妨以“拿来主义”的眼光,将传统道德思想与当代群众思想道德教育有机结合,有利于充实和丰富人们德育教育内容。 关键词:思想道德,传统美德,教育 社会主义的发展,道德成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很多时候跟“良心”一起谈及,指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一个社会一般有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只涉及个人、个人之间、家庭等的私人关系的道德,称私德;涉及社会公共部分的道德,称为社会公德。 社会主义道德是在无产阶级自发形成的朴素的道德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由无产阶级自觉培养起来的道德;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社会主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要内容,以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先进道德体系。 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要随着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 何为思想道?孔子曰:“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思想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他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的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这么简单的一句话不难看出思想道德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老子在道德经中讲到:道是个体修行也即修道的方法,德是修道者所应必备的特殊的世界观、方法论以及为人处世之方法。由个体自我意识为起始,引申到群体当中,形成的精神,语言,行为,宏观性的统一,即为道德。 如今的社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人们反而出现了思想道德倒退趋势。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等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的行为正在日益减少。为了更好的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应将传统文化中蕴藏的丰富资源予以开发,将传统的思想道德盒当今现代人们的思想道德经行有机结合,这样才能有利于人们充实德育教育。 如今的社会,中国现代建设还未成熟和完善,各方面制度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而且一个国家的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是相辅相成的,是一个整体。社会要进步,经济要发展,人们的思想道德要提高。经济的飞速发展也要求人们的思想素质与之提高。法制建设要求增强人们的道德观念,而法制观念与人们的道德素质息息相关。 思想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在两个方面,其一,道德对个人发展的影响,既能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其二,道德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表现为道德对社会关系,经济发展的影响。道德以其特有的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道德又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精神力量,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今年来,社会中,新闻中不断出现热心人搀扶摔倒老人,反而被老人指成事故的制造者,有的年轻人为此坐牢,让现在很多遇到困难的人都陷入了恶性循环中,很多人看着也不赶上去帮忙,害怕自己的好心变成了肇事者,俗话说,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公民道德问

注重道德修养 增强自律意识

注重道德修养增强自律意识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心得体会 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党中央要求,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集中解决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 “四风”问题是违背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四风”问题折射反映出党员个人道德修养缺失,道德行为失范。抵制“四风”问题,需要每一名共产党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注重道德修养,增强自律意识,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锻炼、自我实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 其一,应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教育强化自身的思想政治基础。共产党员要始终保持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优秀品质和人格情操,必须不断加强学习。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学习,有助于正确认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基本观点,真正认识到“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认识到保持清正廉洁的优秀品质与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内在本质联系,从而

真正在思想深处看透、看淡个人的名誉、地位和利益等问题,自觉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而不懈奋斗。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开展工作。使每一位党员在思想认识上搞清楚道德理论的宣传,让共产主义道德深入人心。弘扬道德规范的先进典型,剖析警示反面典型,发挥典型引导和舆论扬善抑恶的作用,营造党员道德修养的强大舆论氛围。 其二,应在为人民服务的实践中强化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强化道德修养需要从书本中吸取知识,更需要积极投身到实践中去锻炼。只有亲自投入到伟大的社会实践,才能真正懂得共产主义道德的原则、规范和品德要求,才能培养与时代相适应的道德语言、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形成道德行为和道德习惯,才能不断发现和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更好地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是选择做对人民有益的事,还是选择做无益于人民甚至有损于人民的事,这是衡量一名领导干部和党员有无道德修养或道德修养程度高低的最直接、最准确的检验标准。树立了这条标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一辈子尽可能去做好事而不做坏事,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真正成为道德高尚的人、有益于人民的人。 其三,应在不断强化自身素质过程中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关键在于在各种环境下能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重,就是尊重自己的人格,注意自己的言行,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 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此统称为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因此,严厉打击单位犯罪已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怎样区分罪与非罪将成为客观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笔者认为,刑法这一规定只是界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揭示出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实践中很难把握。对此,笔者就有关单位犯罪的认定谈谈自己的看法。 ;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 何为单位犯罪,理论界有很多阐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1、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① ; 2、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② ; 3、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③ ; 4、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

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其法律义务,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④ 上述单位犯罪的概念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一定属性,但都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方面: 1、概念中未将单位犯罪的特有属性——单位整体意志体现出来。如第1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构成单位犯罪,而不论是否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都将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作为单位犯罪来处理。显然这太宽泛了,假如单位成员个人以单位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实施了犯罪,难道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来处理吗?那无疑是混淆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2、概念中没有把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显示出来。如第1、2、3种观点均存在这方面的不足,这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谋利性和整体意志具有故意性质,追求利益的目的只能是故意形式而不可能是过失形式,将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仅局限于故意犯罪,否定单位有过失犯罪。按照这种观点,即使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行为也不能受到追究。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主观罪过中虽包含着为本单位谋利益的目的,含有故意成份,但其实施的行为结果有故意也有过失。如有的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明知行为的实施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单位决策机构或者单位负责人仍决定实施,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单位故意犯罪。而有的则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决定实施某行为

辜鸿铭的春秋大义

辜鸿铭的“春秋大义” 辜鸿铭手书 据说孔子当年修订《春秋》一书,竭力维护周代礼制,字里行间褒善贬恶,拨乱反正,体现出明确的政治意图和鲜明的政治色彩,这就是后儒所称道的“微言大义”,或曰“春秋大义”。《孟子》有云:“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两千五百年后,20世纪初叶的中国和世界,也正是“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的年代。有一位谙熟欧洲文明而服膺儒家传统文化的中国人,再次举起“春秋大义”的旗帜,在国内外发表了大量的英文著述,极力维护中国传统文化的尊严,鼓吹儒家文明的普世价值,在东、西方文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人就是辜鸿铭。 辜鸿铭(1857-1928)出身于华侨世家,十三岁即赴欧洲求学,十余年中游学于英法德意诸国,归国后长期担任张之洞幕府的洋文案,曾官至清廷外务部左丞。他精通英、德、法等近十国文字,尤其擅长英文写作,被孙中山、林语堂推为中国第一。1915年,辜鸿铭在北京出版了《中国人的精神》(Spirit of Chinese People)一书,汉语题名“春秋大义”。不久即被译成德、法、日等多种文字出版,一时轰动东西洋,在德国甚至掀起了持续十几年的“辜鸿铭热”。 《中国人的精神》是辜鸿铭最有影响的英文代表作品,全书系由作者1914年发表于英文报纸《中国评论》、以“中国人的精神”为核心的系

列论文结集而成。面对当时西方列强对中华民族的欺凌和对中国文化的歧视,辜鸿铭论述的主旨就是揭示中国人的精神生活,阐发中国传统文化的永恒价值。辜鸿铭认为,要估价一种文明,必须看它“能够生产什么样子的人,什么样的男人和女人”。他批评那些“被称作中国文明研究权威”的传教士和汉学家们“实际上并不真正懂得中国人和中国语言”。他独到地指出:“要懂得真正的中国人和中国文明,那个人必须是深沉的、博大的和纯朴的”,因为“中国人的性格和中国文明的三大特征,正是深沉、博大和纯朴(deep,broad and simple)”,此外还有“灵敏(delicacy)”。 辜鸿铭从这一独特的视角出发,把中国人和美国人、英国人、德国人、法国人进行了对比,凸显出中国人的特征之所在:美国人博大、纯朴,但不深沉;英国人深沉、纯朴,却不博大;德国人博大、深沉,而不纯朴;法国人没有德国人天然的深沉,不如美国人心胸博大和英国人心地纯朴,却拥有这三个民族所缺乏的灵敏;只有中国人全面具备了这四种优秀的精神特质。也正因如此,辜鸿铭说,中国人给人留下的总体印象是“温良”(gentle,温文尔雅),“那种难以言表的温良”。 在中国人温良的形象背后,隐藏着他们“纯真的赤子之心”和“成年人的智慧”。辜鸿铭写道,中国人“过着孩子般的生活——一种心灵的生活”,因此,“与其说中国人的发展受到了阻碍,不如说它是一个永不衰老的民族”,一个“拥有了永葆青春的秘密”的民族。这个“像孩童一

道德、职业道德的含义和作用

道德、职业道德的含义和作用 道德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从目前所承认的人性来说,道德即对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 道德的作用:道德功能的发挥和实现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实际效果,就是道德的社会作用。道德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道德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在阶级社会中,道德是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 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 职业道德人格与从业者的道德行为、道德品质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品质是从业者道德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了解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品质的内涵和结构,有助于我们把握职业道德人格的结构。 所谓职业道德行为,就是从业者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表现出来的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伦理学称作伦理行为,它包括道德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07750938.html,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作者:郭振宇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19期 摘要:单位犯罪一直是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源也一直是众多专家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从单位犯罪背后的归责问题入手,通过比较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的主要学说,得出组织体刑事责任理论应是当下研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主要学说,并从单位犯罪的认定,单位与其内部成员的关系,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确定以及单位处罚模式的完善四个方面具体阐述了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同时依据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对单位处罚的归责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键词: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双罚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https://www.360docs.net/doc/107750938.html,ki.1672-3198.2020.19.067 1 问题的提出 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历来是刑法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而单位犯罪核心的问题便是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问题,同自然人犯罪一样,没有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也就无从谈起,可以说刑事责任是犯罪论与刑罚论的中间桥梁。所以理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对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也就能更好的处理司法实践中的单位犯罪问题。自单位犯罪概念出现后,理论界一直对单位犯罪应该存在与否进行了较为激烈的争论,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单位犯罪作为一种法定形式被确定下来,单位犯罪的肯定说也逐渐成为主流观点,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再次成为理论界争议的焦点,那就是单位犯罪的追责根源,也可以说是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问题,近些年来,以自然人犯罪为单位犯罪归责根源的学说逐渐受到质疑,单位作为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究竟有没有自己独立的可归责模式?同时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目前有观点认为存在单罚制和双罚制,这里特别要说明的就是单罚制,该观点所认为的单罚制是不处罚单位,仅处罚单位自然人的制度。当然也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的单位处罚模式只有双罚制。无论是双罚制也好,单罚制也罢,不能不提的就是这背后刑事责任的规则根源,从处罚模式上我们会问,为什么单位犯罪要处罚单位的内部责任人员,又为什么在某些单位犯罪情况下不处罚单位却处罚单位内部的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下单位和其内部责任人员究竟是何种关系?这些问题究其根源其实就是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问题。 2 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争议

浅谈儒家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学院:信息工程学院 专业:自动化 班级:09自动化 姓名: 学号: 2011 6 25

浅谈儒家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摘要】 儒家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是探讨传统思想文化与现代思想和经济发展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现代社会思想的变化,经济的高速发展与儒家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儒家思想在文化、伦理道德层面上给予现代社会的启发具有深刻的影响。对于身处现代社会的我们,儒家的内涵更应该是我们生活中的一大标准,是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和谐的一大道德基准。对于构建现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儒家大同社会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儒家思想作用现代社会价值 【正文】 儒家思想的内涵 儒家思想讲求“孝、弟、忠、信、礼、义、廉、耻”,其基本核心是“仁”,以“仁”为基础和精髓的儒家思想具有丰富的内涵。儒家思想影响中国两千多年,从古至今长盛不衰,对中国文化的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国文化的伦理和观念中,无不打着儒家思想的烙印。儒家思想发展到今天与原来的“孔孟之道”在内容和实质上已经有很大不同。儒家的“仁治”“礼治”“德治”“孝道”“大一统”“天人合一”“民贵君轻”“有教无类”等思想主张依然光芒四射。对儒家思想的发掘和借鉴,对儒家思想中的精华发展和弘扬,可以更加丰富儒家思想的内涵,这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作用。 儒家思想对中国现代社会的作用 1、儒家的仁政思想及道德观念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仁政”学说是贯穿于儒家思想的核心,其“敬得保民”“仁政爱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等仁政理念的变革和发展对社会的安定、和谐的构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儒家思想

辜鸿铭归化英译《论语》探究

第38卷第6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1月 Vol.38 No.6 Journal of Tangshan Normal University Nov. 2016 ────────── 基金项目:上海电力学院课程建设项目(20163169) 收稿日期:2016-10-08 作者简介:么孝颖(1966-),女,河北丰南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语言学。 -52- 辜鸿铭归化英译《论语》探究 么孝颖 (上海电力学院 外语学院,上海 200090) 摘 要:辜鸿铭论语英译本自问世以来,受到广泛关注,该译作也因归化翻译策略的运用受到或褒或贬的评价,本文无意对相差悬殊的评价进行立场选择或者评判,而是意欲循着译者的翻译动机、译者的意向读者、以及意向读者的价值取向和认知思维模式等方面剖析辜鸿铭之所以呈献如此译作背后的深层缘由。 关键词:归化;翻译动机;意向读者;价值取向;认知模式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6)06-0052-04 DOI :10.3969/j.issn.1009-9115.2016.06.012 On Gu Hongming’s Domesticating Translation of The Analects YAO Xiao-ying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Shanghai University of Electric Power, Shanghai 200090, China) Abstract: Gu Hongming’s English version of The Analects has received much attention since its publication, and is also valued either positively or negatively due to its domesticating strategy. This paper is not intended to make any judgment on those different views, but instead to explore the reason why Gu presented such an English version by considering his translation motivation, his intended readers, his intended readers’ value orientation and their cognitive model. Key Words: domestication; translation motivation; intended readers; value orientation; cognitive model 归化和异化是1813年由德国思想家施莱尔马赫提出的两种翻译方法。所谓归化是对原作中的“异质成分”进行处理,尽可能不去打扰读者,让原作向读者靠拢。归化派以奈达[1]为典型代表。所谓异化是尽可能不去打扰原作,让读者向原作靠拢,使原作中的“异质成分”得以保存,实现文化传真的目的。异化派以韦努蒂[2]为典型代表。笔者认为异化和归化各有所长,应该视译者翻译文本的动机、文体、目的语语境包括目标读者群以及该群体的认知思维模式、价值取向等来确定。《论语》作为儒家经典,对中华民族的思想和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自16世纪末以来,逐渐被广泛译为多种西方语言,其翻译方法无外乎归化和异化。1893年问世的辜鸿铭论语英译本是归化翻译的典型代表,且打破了在此之前由传教士和西方汉学家向西方翻译儒家经典的垄断局面,辜鸿铭也被认为是第一个把《论语》等儒家经典译为英文的中国人[3]。林语堂盛赞辜氏译文“英文文字超 越出众,二百年来,未见其右,选词、用字、皆属上乘”[4]。但以王国维和胡适为代表的一些评论家却对辜鸿铭的翻译持否定态度,认为辜氏的翻译是一大失败,还有很多学者批评辜鸿铭译本过度使用归化策略,影响了中华文化身份的确立[4]等等。本文无意对上述褒贬不一的评价进行立场选择或者评判,而是意在尝试从辜鸿铭翻译该文本的目的、他的意向读者群以及意向读者群的价值取向和认知思维模式等方面对其归化翻译《论语》的缘由进行溯源式探究。 一、弘扬中华文明使命感支配下的归化翻译 辜鸿铭深谙西方文化,深受西方浪漫主义思潮的影响,对西方社会的种种弊端有着深入的了解和思考,在他逐渐深入领悟中国传统文化之后,也逐渐加深了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笃爱,并逐渐认识到儒家文化是人类思想文化的精髓,是革除西方社会种种弊端的出路所在。他在另一本儒家经典《中庸》的译序中指出[5],“绝大多

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它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本文站在一个刑法学者的立场上,围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学理上的解读。 什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宽严相济的“宽”,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非犯罪化。非犯罪化是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非犯罪可以分为立法上的非犯罪化与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立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将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通过立法方式将其从犯罪范围中去除。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

指刑法虽然规定为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在司法过程中对这种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非犯罪化体现了刑法的轻缓化,因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 二是非监禁化。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这种非监禁刑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由于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因而是刑法轻缓化的体现。此外,缓刑是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而适用的一种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主要解决轻刑犯的非监禁化问题。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而适用的一种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主要解决重刑犯的非监禁化问题。缓刑和假释都是附条件地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以体现对犯罪分子的宽大处理。 三是非司法化。非司法化是就诉讼程序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凡是涉嫌犯罪的都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经过刑事和解,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案件便得以了结。非司法化,是对轻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得以结案的一种方式,体现了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在上述三种“严”的含义中,尤其应当注意的

道德的主要功能不包括

道德: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道德的功能: 凡是人的活动都是为了获得某种幸福,区别在于幸福的种类和完满的程度不同。道德的活动既然是一种活动,当然也不能例外,它也是为了追求某种幸福。人类的灵魂可以粗略的分成三个部分,即营养和繁殖的部分、感觉和欲望的部分、心灵和理性的部分。道德既然与实践和活动密切相关,所以它的目的就在于追求人类灵魂中感觉和欲望部分的幸福。 道德的准则: 既然道德是一种良好的选择习惯,像射箭一样有一个标靶,即人的幸福,所以也像射箭一样,需要在实践中根据感觉来调整和提高它的命中率。因此,说道德的准则是感觉当不为谬误。 有人说道德的准则是自由,而把自由又定义为既不压迫人,也不受人压迫。这话一半正确,一半不正确。因为相同人的幸福是相同的,不同人的幸福是不同的。对幸福一概而论,是智力不成熟的表现。人的性格是有多样性的,有的人爱好思考,有的人爱好运动。即便同一个人,小时候和长大了的性格也有可能不同。因此,幸福和快乐也具

有多样性。对待不同的人,幸福既然不可以一概而论,相应的道德也就不可以一概而论。如果对象全都是自由人,那么既不压迫人,也不受人压迫诚然是一种道德,但是如果对象一方是自由人,一方是奴隶,那么道德就是一方压迫另外一方。不可以强求相同的人遵循不同的道德,也不可以强求不同的人遵循相同的道德。 具体来说,不可以强求古人遵循今人的道德,也不可以强求小孩遵循成人的道德,也不可以强求女人遵循男人的道德,也不可以强求穷人遵循富人的道德,也不可以强求发展中国家遵循发达国家的道德。这种说法反过来也是正确的,不可以强求今人遵循古人的道德,也不可以强求成人遵循小孩的道德,也不可以强求男人遵循女人的道德,也不可以强求富人遵循穷人的道德,也不可以强求发达国家遵循发展中国家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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