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现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展与挑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展与挑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过去几十年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
以下是其进展和挑战的主要方面:进展:1. 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完善法律体系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基本法律,覆盖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2. 加强依法治国意识:在法治建设方面,中国加强了依法治国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公民对法律的意识和遵法意识,加强了法治社会建设。
3. 设立专门法院和法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设立了专门的法院和法学院,提高了司法水平和人才培养,增强了法律保障和司法公正。
4.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通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了司法独立、公正和透明,提高了司法效能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挑战:1. 法律实施和执行不平衡:在一些地区和领域,法律的实施和执行仍然存在不平衡的问题。
有时法律执行依旧受到人情主义、权力干预等因素的影响。
2. 公众对法律的知晓和参与度有待提高:公众对法律的知晓度和法律参与度有待提高,一些人对法律的意识还不够,法律与现实的脱节仍然存在。
3. 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度仍然有改进空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仍然是一个重要的挑战,并且需要进一步加强。
4. 法治观念和制度创新仍需要深化:法治观念和制度创新需要不断深化,包括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监督和问责制度等。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执行和实施效果,加强司法公正和透明度,推动法治观念和制度创新。
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向。
我国西部民族区域法治现状

我国西部民族区域法治现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成就。
然而,在这一进程中,西部民族区域的法治建设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难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西部民族区域法治现状,并分析其中的问题和原因,同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一、西部民族区域法治的进展近年来,我国政府大力推动和加强西部地区的法治建设,西部民族区域的法治程度逐渐提高。
一方面,政府加大了法治宣传力度,提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另一方面,各级政府积极推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不断加强对法律的执行力度。
西部地区也积极参与全国的法治体系建设,加强与中央政府间的合作与沟通。
二、西部民族区域法治存在的问题尽管西部地区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首先,西部民族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法治程度也存在差异。
一些地区由于经济基础薄弱,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法规的执行也相对滞后。
其次,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意识和素质相对较低,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执行存在困难。
此外,由于西部地区的地理环境和民族多样性,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实施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西部民族区域法治存在问题的原因西部民族区域法治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了法治水平的差异,一些经济相对薄弱的地区难以为高水平的法治建设提供充足的资源和支持。
其次,文化差异和传统观念也是影响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
一些地区的传统习惯和文化观念可能与现代法治理念相矛盾,造成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执行困难。
此外,由于地理环境的限制和基础设施的不完善,西部地区的人员流动性较大,这也给法治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提升西部民族区域法治的建议和措施为了提升西部民族区域的法治水平,应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举措。
首先,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其次,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力度和效率。
要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意识和素质,加强对民众的法律教育和培训。
法治建设的历程与成就

法治建设的历程与成就一、现状分析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中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程,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
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法治社会建设成效显著。
中国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建国初期的法律体系相对简单,法律数量较少,内容也较为单一。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
特别是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修订,为中国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此后,中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涵盖了经济、社会、政治等各个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法治意识逐渐增强。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治意识的增强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
一方面,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逐渐增强。
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作用,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公职人员和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也在提高。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法律专业,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不断增加,使得整个社会对法治的认知有了质的提升。
第三,法治社会建设成效显著。
法治社会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以法治为准绳,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最终实现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最大化。
中国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就。
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中国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治安环境的改善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得到了全社会的赞誉。
在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方面,法治建设的成绩也是显著的。
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逐渐完善,依法引导市场,打击市场违法行为,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
在环境保护、教育、卫生健康等领域,法治建设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这些领域实现了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稳定。
二、存在问题尽管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实施和执行存在不足。
尽管中国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但在法律实施和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
至此,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年的人治之后,终于抛转航舵,朝着法治的目标迈进。
然而,回顾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仅仅只是个良好的开端,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治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在中国,现代法治思想是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各国法治化道路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法制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逐渐确立、发展起来的,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史进程。
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制初建时期(1949.10—1956.9)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首先表现在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制定和颁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根据宪法,国家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的五个组织法等基本法律。
在法制原则和制度建设上,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上诉、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等法律制度。
总之,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主要特点是:方向正确,步子快,成效显著。
第二阶段:法制停顿时期(1956.10—1960.5)这一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特点是:立法停顿,现有的法律制度得不到执行和遵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近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成为学界和社会热议的话题。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建设在中国国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这篇文章将重点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的现状、挑战以及对国家发展的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的现状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取得了重要进展。
学者们致力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积极研究和解决国家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
在各级政府和智库的支持下,大量卓越的学术成果涌现出来。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框架的建立是重要的里程碑。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构想,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素和路径,引导和推动了法治研究的深入。
这促使研究者关注和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提出相关理论和方法。
其次,学者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们通过对实践问题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和建议。
比如,对于司法改革和行政法规的研究,学者们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并积极提供政策咨询。
此外,一些学者还参与了重要法律法规和样板法的制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面临的挑战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法治研究的学科交叉性和复杂性对学者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需要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层面进行综合研究,这对于学者的学科背景和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需要从国际视野来进行更深入的对比和借鉴。
中国的法治研究不应仅仅关注国内实践,而应该积极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治比较研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和优势将更加明确,也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的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对于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社会认同。
建设法治中国维护社会稳定

建设法治中国维护社会稳定在当今社会,法治建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责任。
本文将从法治的意义、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与问题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治的意义法治,是指以法律为依据,通过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维护,保障公民的权益,调整社会矛盾,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制度和文明形态。
法治的实现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治为社会提供了公平、公正和公正的法律环境。
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人们才能享有平等的权利,遵纪守法。
法律作为公共规则的集中体现,能够实现公民的平等、自由、公正等基本权益。
其次,法治建设有助于改善社会秩序。
法律的存在和执行,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治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有序的社会环境,有效地遏制了犯罪行为、纠正了不法行为,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最后,法治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治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使市场秩序更加公平、透明,促进了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法治也为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发展的创新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二、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与问题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大力推进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四大环节的改革。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立法和执法的落实不够到位。
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现实问题存在脱节,法规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同时,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和不公正的现象,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检察官以及执法人员存在贪污受贿、腐败以及违法操作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最后,公众法治意识的培养任重道远。
尽管近年来,法治教育得到了广泛开展,但公众对法治的认知和理解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一些人对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重视程度不足。
对中国法治环境的认识

对中国法治环境的认识一、引言法治环境是一个国家社会的基础,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标志。
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重视法治建设,并通过不断的努力在法治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本文将对中国法治环境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法治环境的内涵法治环境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完善、法律适用是否公正、法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等方面的情况。
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 法律体系完善: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应该是完善的,即法律的制定、修订和废止都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律应该具有相对稳定性和连贯性,以保证公民和组织的权益得到保护。
2. 法律适用公正:法律适用的公正性是法治环境的重要体现。
法律适用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所有公民和组织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3. 法律有效执行:法律的有效执行是法治环境的关键。
只有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法治环境的现状1. 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在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完善后已经基本形成。
中国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围绕宪法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2. 法律适用公正:中国的法律适用公正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虽然中国的法律规定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法律适用的主观偏见、程序不公等。
3. 法律有效执行:中国的法律有效执行水平在不断提高。
中国加大了对法律执行的力度,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执行机构,加强了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提高了法律执行的效率和质量。
四、中国法治环境的优势和不足1. 优势:中国法治环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高度重视:中国的法治建设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治建设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
(2)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对完备,为社会管理和公民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代中国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的思考

当代中国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的思考
1.法律执行不彻底:尽管中国有许多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问题。
一些法律被认为缺乏执行力度,或者被执行的不够严格。
例如,一些环境保护法规不能得到充分执行,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2. 法律适用不公:在中国,法律适用不同的群体可能存在差异。
即使同样的法律,在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人身上得到的适用也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3. 司法独立不足:中国的司法独立仍有待提高,一些司法机构可能会受到政治干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
这可能导致司法结果受到影响,或者使人们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降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需要加强法治建设。
具体来说,中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提高法律执行力度:政府应该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法律得到充分执行。
此外,要提高法官、检察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让他们更加积极地执行法律。
2. 加强司法独立:政府应该加强对司法机构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司法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职能。
此外,要完善法官任命和晋升制度,确保合适的人才能够进入司法系统,提高司法质量。
3. 促进法律适用公正:政府应该加强对法律适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法律适用公正。
此外,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提高法律的普及度。
通过这些措施,中国可以加强法治建设,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环境,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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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
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
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
但是。
法治优于人治。
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
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
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
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
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
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
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
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
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
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下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截然相反,对平等意识的树立构成极大威胁,也成为了构建现代法治的一大阻力。
法律实用主义歪曲了法治理性精神。
现代法治,是人类理性的集中反映,是一种与人治根本对立的全新的治国理论原则,实现现代法治,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
但在中国,法治理性精神很大程度上被法律实用主义所曲解和代替。
中国古代就有法制,而且法家思想还有较大影响,法家主张“法治”。
但从本质上讲,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都不代表绝大多数社会民众的根本利益,都是为维护专制主义服务的工具1978年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的理论指导为邓小平理论。
邓小平坚持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理论,赋予了民主以极高的地位和价值,鲜明地指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并有效解决和恢复了民主应有的价值和地位,“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5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16的民主法治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
此后,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并出台了大量刑事、民事、经济的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政府机构不断进行机构调整,司法机关不断加强法律的监督工作,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得以觉醒,对权力的制约、制衡得到初步的加强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
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
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最大特征就是“礼”,①几千年来“礼”支配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它不仅被制度化,而且还被法典化,支配着人们的思维形式。
如周“六礼”,②至今在一些偏僻山区还支配着男女青年的婚姻大事,具体表现在:人们重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重视订亲、拜堂的形式,而忽视婚姻登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制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也有了较大改观,现代法律意识的特征已开始形成。
如主体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责任义务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监督举报意识等等都有所提高。
但,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产生有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
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公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公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
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我国居于统治地位,因此,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的态度总体上还是积极的。
在对现行法律的要求上,他们通过生活实践和普法教育的开展,逐步明确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目的和作用,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现行法律评价上,尽管多数人的评价是感性的,但他们一般都能肯定法律的价值,而且也能够应用相关法律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与上述积极态度相反,由于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又对现行法律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消极态度,表现在他们对相当一部分法律规范和司法机关持不信任态度,宁愿依赖政策或某些行政职能部门,因而往往把自己置身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法也不愿主动去了解、咨询法律,从而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法律赋予给他们的检举、控告权利,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明哲保身,不引火烧身,更有甚者,即使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违法之举,他们也不去检举、控告,有的采取“私了”办法解决,有的用自己的“息事忍耐”之举,求得“消除”后顾之忧,一些见诸于报端的“众人围观街头暴力”、“见死不救”之例多得令人心寒,自己的亲人被流氓分子非礼,而躲在一边不敢吱声的事例也屡见不鲜。
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础,从这方面讲,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才刚刚起步。
建国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权利意识才刚刚苏醒。
首先人们对权利的认识上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热情,人们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自己应享有的各种权利,越来越多的人们主动参加了普法宣传教育,关注广播、电视、报刊的法制节目,主动接受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
其次,人们对权利的主张要求日益强烈,权利的主张范围在不断扩大。
近年来诉诸于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这表明人们已习惯于寻求法律援助的救济方式。
近年来,关于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案件的数量增长也表明了权利的范围在不断扩大。
但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权利意识还存在较多问题,比如: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意识、民法和经济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然而,当代中国正处于改革时期,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变革性之间的矛盾表现十分突出。
由于我国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同时起步,缺少足够的法律资源,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改革一开始就是政策调控型改革,而不是法律调控型改革。
从总体上看,改革是一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社会行为,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首先是以突破法律的方式进行的。
安徽小岗村十八个村民分田到户,正是冒着违反法律承担法律责任被法律制裁甚至杀头的风险;邓小平南方谈话,党的十四大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些标志中国改革关键性的事件反映着改革的特点——“合理不合法”在改革中是个普遍的现象。
“改革就意味着变法”,为了推进改革,我们不得不在一定范围内牺牲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当代中国社会的进步依赖于政策的好坏,经济的发展取决于改革的步伐。
在改革中建设法治,在违法中树立法的权威,在政策的巨大作用中形成法律信仰,这在短期内是难以协调的。
究竟该遵守法律以维持现状,还是该违反法律以改革进取?!中国法治化道路面临着“两难”境地。
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正确处理这一矛盾,逐步将改革方式由政策调控型向法律调控型转变,实现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与立法结合。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但这一转变在短期内是很难实现的两千年封建集权的专制统治使中国民众对法的印象历来不佳。
“法就是刑,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令人生畏的暴力”,这一观念深入人心。
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法学理论又深受前苏联维新斯基的影响,片面强调法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专政作用,忽视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的社会作用,使法律处于辅助地位和附庸角色,法律在社会关系的调整中不起主要作用。
在这种背景下,法律的地位是低下的。
在某些时期,法律是被批判的对象,公检法机关是被砸烂的对象,人们远法不及,崇法敬法的心理自然难以形成。
在这种背景下,人们是不可能信仰法律的,法律的权威也极难树立。
“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持,而是靠宗法、靠纲常、靠下层对上层的绝对服从来维持”①,礼这一类“习惯法”、“民间法”、“民众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远大于法,天理和人情高于国法。
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着“忌诉”思想正是对这一现象很好的注解。
因此,贯彻法治原则,在全社会树立法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使法的权威由外在的、强制的转变为内在的、自愿的,成为人们心中的信仰,真的还有很长路要走。
克服法治阻力的对策(一)大力倡导现代法治文明现代法治、是世界发展的潮流,是中国展的方向,由于中国传统理念中缺乏对代法治文明的认知,所以必须大力倡导代法治文明。
大力倡导民主思想,摒弃专制思想。
民主”是由西方人创设的,“民主”一词,意“人民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
首先,主是一定国家制度、社会成员的权利自,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民主作风、社会普的民主意识的总结。
其次,民主是对经济主、文化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等的总括。
再次,民主以法定民主为基内容,以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和监督民主为主要支柱。
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就必须大力倡导民主思想,摒弃封建的专制思想。
二.大力倡导自由思想,摒弃宗法思想。
法的自由,是指一定社会中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
其基本内容包括:第一,法的自由是人的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
第二,法的自由受到法的认可或得到法的保障。
第三,法的自由是人按照自己的意识进行活动的权力。
第四,法的自由是一定社会中的法的自由,具有特定的代性。
总之,自由是人权的体现,现代法治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
因此,封建的宗法思想必须摒弃。
大力倡导平等思想,摒弃法律实用主义。
现代法治的本质在于,通过依法规范和约束权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主、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秩序、文明等人类崇高理性价值的实现,而不是维护个人功利或维护小集团利益。
在理论和实践中,应彻底抛弃法律实用主义的思想趋向和错误做法,大力倡导法治理性精神(三)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