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型案例探讨档案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
档案违法案例

档案违法案例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数字化档案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记录方式,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但是,随着数字档案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档案违法案例不断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以下将分析一些典型的档案违法案例,并探讨根本原因和防范措施。
一、个人信息泄露案例2018年,某知名企业的客户信息遭受泄露,重要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手机号、地址等流出,甚至有些用户的银行卡号都被盗用了。
此事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和舆论哗然,企业也因此而受到了严重的惩罚,不仅损失了巨额资金,更重要的是失去了用户的信任。
个人信息泄露案例屡见不鲜,导致此类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者存在数据泄露的漏洞,例如网络安全问题、不合规的数据使用。
防范措施包括从源头上加强数据收集、存储、传输过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发布数据公告,及时发现和处置数据安全问题,以确保数据安全。
二、档案篡改案例2015年,在某区县文化馆的文物档案中,出现了篡改文物藏品数量及其他重要信息的事件,在相关政府部门的调查中发现,相关人员通过修改档案信息,私自将文物藏品数量进行虚报,以谋取不当利益。
该事件不仅削弱了档案记录的可信性和公信力,而且还对历史保护和文化传承造成了不良影响。
防范档案篡改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与规范,规范档案管理流程,制止并惩罚任何有意或无意的篡改行为。
此外,档案应及时进行备份和归档,以便快速撤销篡改或删除行为。
三、档案直接销毁案例2016年,在某大学历史资料库,授权的工作人员直接将大量的古书、法律档案及人物传记等珍贵资料进行销毁处理,此举在历史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遭受了损失的不仅是这些文物,更是人类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由此可见,档案的妥善处理是我们应该重视的一个问题。
对于此类案例,个体对档案信息的思想认识是必不可少的。
更好地保护档案,从培养公民意识和知识普及方面下手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机构层面,控制档案流通范围以及设立标准档案销毁标准是保证档案无法随意销毁的重要手段。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的隐私保护问题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的隐私保护问题干部人事档案是对干部个人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能力素质等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的重要工作。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干部人事档案的数字化建设和数据共享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施数字化档案管理的同时,我们也必须保护干部人事档案中的隐私信息,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一、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干部人事档案涉及个人的隐私信息,如姓名、年龄、籍贯、婚姻状况等。
这些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可能会给个人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引发个人隐私权纠纷。
因此,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的隐私保护,对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隐私保护的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隐私信息,不得越权操作或滥用个人隐私信息。
2.最小必要原则:只能收集和使用与档案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不得过度收集、保留或使用与档案管理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3.目的明确原则:收集个人隐私信息应明确告知被收集方,明确信息收集的目的和使用范围,确保个人知情权的实现。
4.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外界公开档案管理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定,让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能够了解和参与其中。
5.安全保护原则: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手段加密、备份和存储个人隐私信息,防止信息泄露、损坏或丢失。
6.自主控制原则:被收集的个人隐私信息应由本人授权管理和使用,个人具有决定权和控制权,可以随时查询、修改或删除个人隐私信息。
三、隐私保护的措施1.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的物理和电子安全措施,制定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查看和修改档案信息。
2.敏感信息脱敏处理:对于一些特殊敏感信息,如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可以采用脱敏处理或部分隐藏的方式存储,以减少信息泄露的风险。
3.加强培训教育:加强对档案管理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隐私保护培训,提高其隐私保护意识和专业水平,确保他们按照规定操作档案信息。
4.建立隐私保护监督机制:建立起有效的档案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档案管理系统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隐私泄露问题。
关于隐私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隐私权的经典案例隐私权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存在了几百年。
虽然现在在数字化时代的新形式下发展出许多挑战,但是这一基本权利的核心概念仍然存在于人们的价值观中。
下面,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几个经典的关于隐私权的案例。
一、欧盟对谷歌的罚款2014年,欧盟对谷歌进行了7500万欧元的罚款,原因是谷歌在试图完成网络爬虫工作的时候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谷歌启用了一个程序,扫描用户的无线网络,收集数据进行分析。
欧盟指责谷歌没有足够的透明度,没有清楚地说明他们会对用户收集的数据进行哪些处理或者用途。
二、阿玛托雅事件2009年,一名HP公司前雇员因为将公司总裁的电话号码公布在互联网上,而被称为阿玛托雅事件。
原本这个号码是公司内部的机密,但是这位员工将其泄露出去,而被认为构成了对总裁隐私权的侵犯。
三、美国棱镜门事件2013年,美国一家名为棱镜的机构被曝光,他们负责监视美国国内和外部通讯,并且收集这些数据。
这一行为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批评,因为它既侵犯了美国公民的隐私权,也涉及到了其他国家的国家主权问题。
四、隐私泄露事件现今,关于隐私泄露事件的案例越来越多。
最近的Daraz隐私泄露事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在该事件中,一些高管的私人电话号码被公开,引发了很多争议。
这样的隐私泄露行为不仅仅涉及到一个人的隐私权,还可能对他们的安全造成威胁。
总之,这些案例提示我们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得到很好的保护。
我们应该认真对待,同时企业、组织和个人也应该在获取个人信息的时候给予更多的透明度和尊重。
只有这样才能在数字化时代最大程度地保障人们的隐私权。
试论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

177作者简介:纪宝辉(1973— ),男,汉族,黑龙江肇东人。
主要研究方向:档案信息资源整合。
新时代的来临给各行业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就档案管理工作而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使得档案信息得以在通过网络环境进行传播,资源获取渠道越来越广泛,获取方法越来越便利,资源共享程度也越来越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好处。
但是与此同时,信息的泛滥也衍生出一些安全问题,比如隐私档案信息的泄露等,所以采取有效措施管控网络信息环境,对档案隐私权进行保护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含义及法律特征隐私权众所周知,就是每个人对于与自己有关的个人信息的传播控制权,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或使用其个人信息,就属于侵犯隐私权。
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同样是具有法律特征的,其一,公民的隐私定义是有明确定义的,只要是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公民个人的生活信息,比如公民的姓名、职业、年龄、居所以及身体状况和生活活动等,都属于公民的隐私。
其二,公民的个人信息和私生活情况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有权利选择不公开和解释自己的个人隐私,他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收集、公开或利用自然人信息,否则将构成隐私侵犯。
其三,公民对自己的档案隐私有足够的处置权利,也就是说,公民可以按照自身意愿披露自己的隐私信息,甚至可以放弃隐私的享有,或者同意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只要不违背法律,这些都是被允许的。
隐私权保护并非是浅显的对隐私信息进行保密保护,其主要的含义是对公民处置个人隐私信息的权利的保护。
二、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内容(1)保密权。
我国相关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这就是对个人生活情报的保护法规。
公民对自身生活情报有权隐瞒,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自己生活、财产等不受到外界影响。
(2)利用权。
在个人隐私的利用权中,公民有权利用自己的隐私从事商业活动,而在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时,任何人不得利用他人隐私进行商业活动。
试论档案开放中的隐私权保护

电子文档 和纸质文件两份 。随着 计算机技术 、 信息技术 和网络技 提供必需 的软硬件设施 , 保证管理的有效 性和安全性。 , 了便 于 4为 术 的广 泛应用 , 档案材料 生成环境 、 已经发 生天 翻地覆 的变 查找利用,高校教师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要编制一些常用 检索工 条件 化, 完全具备档案材料从形成 、 使用 、 收集 、 整理到利用的全过程电 具。如:教师业务档案名册》 《 《 、教师业务档案 目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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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观和方 法论 , 正确认识和把握档案材料 中的 自 与他评 、 评 定量与 办公 自 动化接轨 , 简洁 、 、 。 更加 方便 快捷
定性 、 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做到 以人为本 , 专” 以“ 为主 。
四、 标准与规范
高校 教师业 务档案的规范应该 明确 以下几点 :.高校教师业 1
和廉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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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格权 , 只是 简单地规定 了与公 民的隐私权有关的权利 ( 肖 而 如
2 . 隐私权客体 的多样性 。随着社会文 明的进步 和入际关 像权 、 档案 名誉权等 )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没有形成 一个完 整 系的复杂 化 、 生活的多样 化 , 能够成为隐私权客体的信息 、 、 事务 空 的体系, 其依据仅是《 宪法》 所确立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基本原则 间越来越广。 档案隐私权保 护的范围包括档案 中记载 的私人活动 、 和《 民法通则》 中所规定的个别条款。 在实践 中 , 我国通常是把隐私
档案信息服务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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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西春
( 泽 市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 菏 山东 菏 泽 24 0 ) 7 0 0
档 案 信 息 服 务 中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问 题 浅 析
摘 要 :作 为 历 史 的 记 录 . 案 中的 许 多 内容 涉及 个 人 档 隐私 。在 档 案 信 息普 遍 数 字化 、 网络 化 的 今 天 , 案 信 息的 获 档 取 更加 方便 、 快捷 , 却 使 隐私 权 保 护 问题 愈 加 凸 显 . 临 严 但 面 峻考 验 。 护 档 案 信 息 服务 中 的 隐私 权 , 不 为 每 个公 民所 了 保 并 解, 即使 对 于 档案 工作 者 来 说 , 档 案信 息服 务 中 注重 开放 利 在 用 而 忽视 隐私 权 保 护 的现 象也 较 为 普遍 。 关 键 词 : 案 信 息 服 务 隐 私权 网络 化 档
பைடு நூலகம்
档 案 信 息 是 一 种 重要 的原 始 信 息 ,也 是 记 录 隐私 的重 要 载 体 , 时 , 为 历 史 的记 录 , 案 中 的 许 多 内容 涉 及 个 人 隐 同 作 档 私, 因此 , 案 工 作 和 隐私 权 保 护 有 着 必 然 的联 系 。蓬 勃 发 展 档 起 来 的 网 络 环境 在 改 变 档 案 信 息 收 集 、 理 、 存 、 递 、 用 整 贮 传 利 的传 统 模 式 的 同 时 , 使 隐 私权 保 护 呈 现 出 新 的特 点 。 也 网络 本 身 的安 全 性 并 不 十 分 可靠 ,这 是档 案信 息 网络 化 服 务 进 程 中 个 极 为 重要 的 问 题 , 于 技 术 的 不 完 善 , 三 方 ( “ 客 ” 由 第 如 黑 等 )对 当 事 人 隐 私权 的侵 犯 既 可 以发 生 在 档 案 馆 与 用 户 通 过 网络 传 送 个 人 资 料 或 不 同 的档 案 网站 之 间共 享 个 人 资 料 的 某 个 环 节 , 可 以发 生 在 档 案 网站 贮 存 个 人 资 料 的过 程 中 。 就 又 这 从 客 观 上 推 动 了 我们 对档 案信 息 ( 络 化 ) 务 中 的隐 私 权 保 网 服 护 问题 的 探 讨 。 档案 信 息 服 务 中 涉 及 的 隐私 权 问 题 分析 在 档 案 信 息 服 务 中 保 护 隐 私权 的 意 义不 仅 在 于维 护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益 ,而 且 在 于 为 档 案 事业 的 发展 营造 良好 的社 会 氛 围 . 动档 案 信 息 化 进 程 , 进 档 案社 会 价 值 的 实 现 。 推 促 ( ) 一 个人 资 料 收 集 中 的 隐私 权 问题 档 案 是 一 种 重 要 的 原 始信 息 , 有 保 密 性 , 括 公 民 的一 具 包 些重 要 的个 人 信 息 . 多 数 鲜 为 人知 。 大 虽然 档 案 法 对 保 密档 案 的管 理 和 利 用 、 级 的变 更 和解 密 都 做 了严 格 的规 定 , 时制 密 同 定 了 档 案 的开 放 期 限 , 其 法 律 相 对 方 主 要 是 机 关 、 但 团体 、 企 事业 单 位 , 于个 人 重 要 档 案信 息没 有 给 予 明 确 的说 明 。 实 对 事 上 , 档 案 所 有 人 向档 案 馆 移 交 、 赠 、 存 或 档 案 馆 自行 收 在 捐 寄 集关 于公 民 的档 案 之 初 , 应 妥 善处 理 好 隐私 权 问题 。 就 隐私 权 保 护 问 题 在 传 统 的 个 人 资 料 收 集 过 程 中并 不太 引 人 注 目. 在 网 络 化 的今 天 , 案 馆 通 过 网 络 收集 个人 资料 变 但 档 得快 捷化 、 自动 化 、 细 化 , 详 隐私 权 问题 相 对 更 加 突 出 。 比如 , 档 案 网站 在 接 受 访 问 时 往 往 要 求 用 户 提 供 若 干 个 人 资 料 , 包 括年龄 、 别 、 份证号 、 性 身 职业 、 入 、 作 单 位 、 究 方 向 、 收 工 研 联 系 电 话 、 真 、 子 信 箱 等 ; 案 网 站 可 以利 用 一 些 追 踪 软 件 传 电 档 来 持 续掌 握 用 户 的 网上 行 为 , 断他 们 的档 案 信 息 消 费特 点 。 判 档 案 网 站采 用 先 进 的技 术 手 段 收 集 个 人 资 料 并 非 出 于 恶 意. 目的是 通 过 对 个 人 资 料 的 分 析 与 挖 掘 , 出可 能 连 用 户 自 找
侵犯隐私权案例分析

侵犯隐私权案例分析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人们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给个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侵犯隐私权案例,探讨现行侵权法对于隐私权保护的适用性和不足之处。
一、案例一:网络偷拍事件2018年,某高校女生小明在更衣室内被一名男生偷拍并将照片发布到网络上。
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小明在此案中主张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并要求法院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然而,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由于该事件发生在更衣室内,存在一定的隐私暴露风险,小明在此场所难以期待完全的隐私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者赔偿小明一定经济损失,并对其行为进行了谴责。
这一案例中,法院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限制。
虽然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在特定场所,如更衣室等,人们的期待隐私保护的程度可能会有所降低。
因此,现行侵权法在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上需要更加明确和细化,以适应不同场景下的隐私保护需求。
二、案例二:社交媒体信息泄露2019年,某知名社交媒体平台被曝出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大量用户的个人资料被非法获取并用于商业目的,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担忧。
一些用户因此对该社交媒体平台提起了侵权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一案例中,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传统的侵权法往往难以适应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规范。
然而,由于该法尚未正式实施,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案例三:监控摄像头侵犯隐私权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公共场所的监控摄像头越来越多。
然而,一些监控摄像头的使用被指控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某商场的监控摄像头被用于偷窥顾客的隐私,引发了一系列的侵权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需要更加具体和明确。
监控摄像头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能随意侵犯个人的隐私。
个人数据隐私泄露案例分析与启示

个人数据隐私泄露案例分析与启示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数据隐私泄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析一些个人数据隐私泄露的实际案例,探讨其造成的影响,并提出一些防范和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启示。
一、案例分析1. 社交媒体平台数据泄露事件在过去几年中,许多社交媒体平台都曝出了用户个人数据被泄露的事件。
其中最著名的是Facebook Cambridge Analytica事件。
根据报道,Facebook的个人数据被滥用,影响了数百万用户。
这引发了对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广泛讨论,并对社交媒体平台的数据管理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启示:用户需要谨慎对待自己在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个人信息,定期检查隐私设置,并选择可信赖的平台。
2. 医疗机构个人健康档案泄露事件医疗机构持有大量患者的个人健康档案,这些档案包含了敏感的医疗信息。
近年来,一些医疗机构的数据库被黑客入侵,导致患者个人健康档案的泄露。
这样的泄露事件不仅使患者的隐私受到侵犯,还可能导致身份盗窃以及个人健康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启示:医疗机构应加强安全措施,确保患者个人健康档案的隐私安全,并及时报告任何可能的数据泄露事件。
3. 电商平台个人支付信息泄露事件随着电商行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在网上购物,并使用个人支付信息完成交易。
然而,一些电商平台也曝出了个人支付信息泄露的事件,使用户的财务安全受到威胁。
这样的泄露事件可能导致金融欺诈和身份盗窃等问题。
启示:用户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应选择有良好信誉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电商平台,并定期检查个人支付信息的安全性。
二、防范和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启示1. 加强个人数据保护意识个人数据隐私泄露的风险在互联网时代变得更加突出。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个人数据保护意识,了解个人数据的价值和保护方法。
这包括教育人们如何设置隐私设置,避免过度共享个人信息,以及如何应对可疑的电子邮件和电话等。
2. 政府监管和法律法规政府应出台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个人数据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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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5-9652(2006)02-0042-02 中图分类号:G270 文献标识码:B 关键词:典型案例;档案利用;隐私权;保护E xpl ore Conse rvati on of Right to P ri vacy in Uti lizati on of Archival Doc uments From Typi cal Ca se(X UE Li)Keyw ords:typical ca se;uti lizati on of archi val docume nt s;ri ght t o privac y;conservati on 收稿日期:2006-02-26从典型案例探讨档案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薛 丽(临沂师范学院法学院,山东临沂276005)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或公开,公民享有不公开自己的隐私,以及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档案开放利用中的隐私则是指档案机构所保管的档案中有关个人情报资讯并与特定个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以及私人信息。
侵害隐私权指未经本人同意,非法获取、公开或使用他人私生活资料,或侵犯他人隐私知悉权,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档案开放利用过程中,侵权人既可能是国家档案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者,又可能是社会档案利用者。
档案人员或利用者由于过失或故意公布、披露、非法利用涉及公民隐私内容的档案,对公民造成精神创伤甚或物质损失的即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行为。
案例1:高级工程师庄某因不满单位负责人的飞扬跋扈愤而辞职,因庄某技术水平很高,该单位不想让其走。
在经过艰难的谈判和交了高额的违约金后庄某终于离开了单位。
但此后庄某找工作屡屡碰壁,用人单位开始都很欣赏庄某的技术,但看过档案后最后以种种借口拒绝了他。
庄某问档案上到底写了什么,那些用人单位都以有纪律要求而不告知,个人看档案更被视为无礼要求。
一晃十五年过去了,庄某始终未找到工作,生活很潦倒。
原单位一位从事档案工作的李某实在看不下去,退休后悄悄地告诉庄某,原来原单位负责人命其在庄某离职之前的档案上竟写下如此的话语:庄某倚仗自己技术水平高,为人傲慢,并利用单位的资源私自接活,另立门户,还盗窃了单位大量电缆,因已赔偿,不再交给公安处理,特此开除,永不录用。
!庄某听后,号啕大哭,他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但根据∀档案法#等法律规定个人只能查看纯属个人信息的内容,不得查看涉及个人处分、他人检举、没有定性的材料、组织部门考察的结论性材料。
庄某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
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庄某必须拿出被原单位在档案上诬陷侵权的证据。
虽然最后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庄某恢复了名声,获得一定的赔偿,但庄某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了。
庄某曾经在法庭上悲愤地问:我为什么不能看自己的人事档案?!!这是一个既普遍困扰人们思想又难以找到充分法律依据的现实问题。
理论上讲,公民享有对自己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实践中看,公民利用自己人事档案的要求常常被拒之门外,个人无权主张修改自己的人事档案,故庄某的悲剧无法避免地发生了。
也许,由于对人事档案中的评语、鉴定缺乏公开的监督机制,有些当事人对档案中的评语、鉴定一生一无所知,影响了个人一生的发展,实属悲哀。
这些问题的出现,实际上反映了我国人事档案管理缺乏透明度,不仅如此,人事档案的形成背景、内容、人事档案的所有权及其所发挥的作用决定了人事档案虽然记录着个人的成长发展历程,个人却无法取得对它的支配权,而作为人事档案的保管部门,对人事档案中隐私的占有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如果制度不能保证隐私权主体对自己隐私的最终控制权,那么操纵其隐私者就有可能滥用其手中的权力。
现实中滥用权力的不合理现象也大量存在,如有的商家出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获取不当利益,个别档案馆未经个人同意公开甚至出卖个人信息以获利。
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有关自己多方面信息的权利,公民享有个人信息知情权是当今社会公民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民事主体所具备的必要条件,也是一个社会民主政治的必然趋势。
隐私权人有权知道有关单位档案机构所保管的档案中记录的其个人信息,这是隐私权重要内容之一。
档案中个人隐私知悉权要求除非该信息依法不得对其公开以外,档案管理机关不能拒绝个人查阅的请求。
为了人格的完满,许多国家在其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应有知道自己的相关信息权利,即隐私知悉权。
如∀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5章第552条第4款第1项规定:根据任何人提出的使用档案或档案系统中与其有关之材料的要求,允许其查阅42∀山西档案#2006年第2期∃法制建设∃该档案并获得以其能理解之形式制作的该档案材料的全部或部分的副本,!同时该项还规定允许在有陪同人在场时讨论其档案内容。
日本∀关于保护行政机构与电子计算机处理有关的个人信息法律#第13条也规定:任何人都有请求阅览行政机构所保存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并要求得到复制品。
当然,档案中个人隐私知悉权的实现,应按档案管理机关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隐私权人在发现有关部门所记载的有关本人的信息有错误时,有权要求进行修改。
但是档案是历史的真迹,必须保持其原始性,人们不能为迎合某种潮流或按照自己的观点和需要去篡改档案。
目前我国∀档案法#还没有明确规定档案中个人信息修改权,但隐私权人认为有关自己档案的记载不正确、不完全,可以请求制作记录的机关修改,已为许多国家法律所认可。
如:∀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5章第552条第4款第2项规定:允许该个人要求修改与其有关的档案内容,并且在受到这种要求之后的10日内,档案中该个人认为不准确、不相关、不适时、不完全的部分进行修改!。
德国在1976年颁布的∀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个人有权查阅和更正有关本人的资料,在资料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时候,还有权阻止资料的储存。
日本的∀关于保护行政机构与电子计算机处理有关的个人信息法律#第17条也规定,个人可以要求管理部门对保管的信息做出更正。
而我国目前个人要做到对档案的修改还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令人担忧的是,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对个人档案信息的保护还仅限于本部门的内部规定,缺乏必要的法律手段。
案例2:某高校把所有的毕业生及授课教师信息都挂到网上,以便用人单位核对是否是该校的毕业生以及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相互联络,但保密性做得不好。
毕业两年的某系同学突然不约而同地收到学校的E-mail,说他们敬爱的某老师,因得了尿毒症急需换肾,希望他们能奉献一点爱心。
如要捐献,账号%% %。
于是有近二百名同学汇了款,总金额十万之多。
可是不久他们得知,这位老师正健康地耕耘在三尺讲台上。
当今社会,电脑、移动电话、信用卡、储值卡、闭路电视、摄像机等各种高科技产品的出现和各种软件的发明使用,意味着人们如果想知道的话,几乎就可以知道关于任何人的任何事情,无论我们去哪里,无论我们做什么,都会留下一条电子踪迹,而我们本人不可能抹去或控制这条踪迹。
如在医疗、学习、应聘、储蓄、社会保障、人口统计等方面填写的个人信息,都可能被他人非法利用。
个人数据一旦通过一定的方式流入社会,个人对自己的隐私几乎失去控制,既无法防止他人对个人资料的收集,也无法保证被收集资料的真实性,更不能控制他人对那些资料的非法利用,案例2就给了我们这样一个教训。
计算机的广泛使用和对个人数据搜集的泛滥对个人隐私造成的影响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对个人数据的搜集可以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当事人无法知晓并对此行为及时提出异议;第二,个人对已被搜集的个人数据以及这些数据的使用无法控制,即使使用,目的与最初对个人数据搜集的初衷相左,甚至非法使用;第三,个人无法保证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一贯正确,由于信息过时或变更而需要更改的权利受到限制。
总之,这些影响使个人信息的拥有者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是对个人隐私的极大威胁。
如何规范个人数据的搜集行为,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必须从立法的角度加以解决。
目前,我国尚未有个人数据方面的专门立法,对计算机网络管理的个人数据仍主要是靠行业自律,∀档案法#以及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干部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无法对个人数据做出全面完整的规范,特别是网络环境个人数据的管理和使用,依赖今后∀档案法#的修改补充,相对于快速发展的计算机网络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且只能是亡羊补牢,无法解决现实的迫切需要。
因此,应制订专门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保证个人数据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笔者对∀个人数据保护法#作一简单构想。
其内容应当包括个人数据收集的行为依据、收集的途径、范围、办法、个人数据收集方对个人数据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个人对个人数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权救济及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一、个人数据收集的行为依据是国家法律的授权。
政府对个人数据收集的依据是国家宪法和∀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私人组织对个人数据的收集行为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个人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征得当事人许可同意后方可进行收集。
二、对个人数据的收集程序、途径、范围、办法、要求等必须做出全面详细规定,因个人数据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应确保所收集的个人数据取得当事人同意且真实准确,但当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应采用国家利益至上原则。
此外,个人数据收集方有责任保护数据的安全。
任何个人数据除在法定例外情况下,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个人对已被收集的数据有使用、修改、清除的权利,个人对数据收集方有对抗的权利,个人有权拒绝将其个人数据提供给第三方,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的收集、公布等行为除外。
三、对个人资料的滥用或错误地收集个人数据导致对当事人权利的损害,若发生此种情形,属于国家管理的个人数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属于私人机构管理的个人数据,私人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3∀山西档案#2006年第2期∃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