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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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大家好,我是上海律师,今天我代表被告,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就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为被告进行辩护。

我要明确指出被告并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财产安全,强迫对方交付财物或者为其提供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然而,本案中的被告并不存在这样的行为。

我们需要仔细审视本案的证据链。

在法律程序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检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

我们需要一份完整、可靠的证据链来支持指控,而目前,这样的证据链并不存在。

第三,我们还需审视被告的动机和人品。

被告是一个无辜的人,他并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过敲诈勒索的行为记录。

他在社会上是一个受人尊敬的人,每天忙于工作和家庭生活,根本没有时间和动机去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我要提到的是,我们不能单纯从表面行为来判断一个人的罪行。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可能只是个别误会或者是被他人的陷害。

我们
不能因为被告的行为看起来像是敲诈勒索而就断定他有罪。

我们需要更全面地审视案件的细节和背景,才能做出公正的判断。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相信您们是公正的,您们会在审理本案时客观地看待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请求您们撤销对被告的指控,释放他回归社会,恢复他的名誉和尊严。

以上是我作为上海律师代表被告在此提出的辩护词。

我希望您们能够全面客观地审视本案,做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大家。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尊称、律师的委派、事实的陈述(从主观方面、从客观方面、从证据方面、从认罪方面、从经济纠纷赔偿方面)、建议从轻处罚、落款、年月日。

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受被告人王***的委托,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人,在开庭之前本辩护人详细的看了整个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

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更深的了解,本辩护人认被告人王松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王**在主观并非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为被告人王***收取管理费后为非法运营司机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务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这种非法强索他人财物是无偿的,不求对价的索要和占有。

而在本案中,王**收取管理费是要付出一定代价,要为车队提供服务。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挂靠在**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见:证据卷一刘***笔录74页、96页,2.如果在非法运营司机在长沙被运政抓了,罚款归被告人出,如果三个工作内没有拿出来,每台车赔150元每天;见:证据卷一王***笔录第17页、刘**笔录76页,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3.装了三台业务电话,分别是以王**、田**、朱**的名义办理的,号码为88853999,88850222、88826333,同时印制了大量业务名片,拓展客源;见: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刘**笔录第9页4.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委托朱**在火车站附近的日出东方租了704、705、706三个房间;见: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刘**笔录第9页。

5.专门请了一个姓余的工作人员负责接电话,负责做饭,分配客源。

6.安排田**平时到市区走走看看,了解哪里有运政部门搞行动,及时为车队提供情况。

涉嫌敲诈勒索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涉嫌敲诈勒索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涉嫌敲诈勒索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一、案件背景和涉嫌罪名解释根据我们对案件的了解,我被委托为被告的辩护律师。

本案中,被告被控涉嫌敲诈勒索罪。

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或其他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作案的行为。

二、辩护观点和理由在本案中,我们将以以下几个观点为基础进行辩护:1. 事实不清:在目前的证据和调查材料下,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敲诈勒索的行为。

我们将要求检察院提供更充分和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

事实不清:在目前的证据和调查材料下,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敲诈勒索的行为。

我们将要求检察院提供更充分和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

2. 认定错误: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应是凭借具体的证据和事实,而非基于猜测和推断。

我们将质疑检察院在认定罪名时是否存在错误和不当。

认定错误: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应是凭借具体的证据和事实,而非基于猜测和推断。

我们将质疑检察院在认定罪名时是否存在错误和不当。

3. 合理阐释:我们将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合理的阐释,并指出他的行为并非出于敲诈勒索的目的。

通过合理解释被告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我们将试图削弱敲诈勒索罪的指控。

合理阐释:我们将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合理的阐释,并指出他的行为并非出于敲诈勒索的目的。

通过合理解释被告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我们将试图削弱敲诈勒索罪的指控。

三、辩护策略和建议为了达到上述辩护观点,我们建议采取以下策略:1. 深入调查证据:我们将积极深入调查证据,寻找证明被告无罪或事实不清的线索。

同时,积极争取相关证人的证言,以进一步证明被告的无罪或减轻其罪责。

深入调查证据:我们将积极深入调查证据,寻找证明被告无罪或事实不清的线索。

同时,积极争取相关证人的证言,以进一步证明被告的无罪或减轻其罪责。

2. 法律解释和法条参照:我们将深入研究相关的法律解释和法条,以寻找有利于被告的法律依据,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合理解释。

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辩护词---律所整理

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辩护词---律所整理

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辩护词---律所整

概述
本案涉及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

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我们整理了以下辩护词,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被告人被控犯有敲诈勒索罪,但根据以下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1.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我们要求检察官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针对受害人敲诈勒索的故意和行为。

2. 受害人的证词缺乏可信性。

受害人的证词存在矛盾之处,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我们要求法庭对受害人的证词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评估。

3. 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争议可能源自其他纠纷。

我们认为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其他纠纷,导致了此次指控。

我们要求法庭对相关纠纷进行综合审查。

诈骗罪辩护词
被告人被控犯有诈骗罪,但根据以下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1.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我们要求检察官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欺骗、骗取财物的故意和行为。

2. 无法证明被告人从中获得了非法利益。

诈骗罪需要证明被告人通过欺骗行为获得了非法的财物或利益。

目前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此项指控。

3.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存在其他合法解释。

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存在其他合法解释,不应当被单纯归咎于诈骗行为。

我们要求法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结论
根据上述理由,我们坚信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我们将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

请法庭慎重考虑以上辩护词,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我作为上海律师为被告辩护,就涉嫌敲诈勒索罪提出以下辩护词。

我想强调被告并非敲诈勒索的主体,其行为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的定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使用任何威胁、恐吓或强迫的手段来获取财物。

被告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合理的经济交易,而非敲诈勒索。

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份合同,该合同规定被告向被害人提供某项服务,并且被害人同意支付相应的费用。

被告并未对被害人进行任何威胁或恐吓,而是通过正常的商业交流与被害人达成了协议。

被告在与被害人交涉过程中并未使用任何不当手段。

被告并没有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人格侮辱。

被告只是以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双方自愿的合作达成了交易,并没有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我想提请法庭注意到被告的经济困境。

被告在进行与被害人的交涉时,并非出于恶意或非法目的,而是为了解决自己的经济困境。

被告在此过程中并未追求不当的利益,而是希望通过正常的交易方式获取合理的报酬。

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定义。

被告的行为并非敲诈勒索罪。

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双方自愿的合同关系,被告并未使用任何威胁、恐吓或强迫的手段来获取财物。

被告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合理的经济交易,而非敲诈勒索。

被告在交涉过程中并未使用任何不当手段,并且并未追求不当的利益。

因此,我请求法庭判被告无罪。

在此,我代表被告向法庭保证,被告将遵守法律的裁决结果,并且将改正自己的错误,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感谢法庭的审理。

2班1号李栋,周雨孙琪敲诈勒索案辩护词

2班1号李栋,周雨孙琪敲诈勒索案辩护词

关于周雨、孙琪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一款的规定,接受周雨、孙琪敲诈勒索罪一案的被告人周雨、孙琪的委托,担任周雨孙琪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清,定罪不当,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本案中,“周雨、孙琪以言语威胁胡信,使得胡信由于害怕将自家钥匙给孙琪”与后来的“周雨、孙琪窜至胡家,搜得现金5000元和价值1500元的手机”是两个不同法律行为。

两者之间有前后时间关系,却无必然地因果联系。

周雨、孙琪通过勒索得来的财物只有一把钥匙,与起诉书中认定的“现金5000元和价值1500元的手机”的事实不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敲诈勒索罪。

又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而本案中,控方无法举证证明周雨、孙琪通过勒索得来的钥匙价值达到一千元,自然也就达不到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

据此,周雨、孙琪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周雨孙琪犯敲诈勒索罪与事实严重不符。

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

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周雨孙琪无罪。

辩护人:李栋××年××月××日。

敲诈勒索罪 辩护词

敲诈勒索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受被告人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河北大深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本律师作为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涉嫌罪名,辩护人认为应当是敲诈勒索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辩护人没有不同意见,但是,辩护人认为其构成的犯罪应当是敲诈勒索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应当说,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容易混淆的,本案就是容易混淆的一个案例,但是,辩护人经过认真比较后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

第一、分析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前提和条件抢劫罪索要钱财是没有条件和前提的,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而敲诈勒索罪往往具有一定的条件和前提。

在本案中,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是以被害人与韩小红曾经发生关系,并且韩小红为此堕胎,被告人为韩小红的表哥,韩小红向被告人求助后,被告人先行垫付堕胎医疗费用,术后治疗费用以及营养费等为前提条件的,而且被害人一开始就承认了与韩小红的关系,并且对使韩小红怀孕的事实不予否认,被害人的这种承认,使被告人对被害人不再怀疑,被告人因此开始以赔偿因堕胎所需费用、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为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并且以向派出所报案并通知其妻子相要挟,这些都是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的,而与抢劫罪特征不符,抢劫罪不会有这些前提条件。

第二、分析被告人对被害人暴力的原因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往往都是伴随暴力和威胁的,抢劫罪采取暴力的原因是为了当场索要钱财,而敲诈勒索罪往往是进行暴力威胁事后获取钱财。

本案当中部分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应当说是暴力行为,但是,这个暴力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当场获取钱财,而是因为对被害人的始乱终弃,不负责任的行为感到气愤,所以,才进行了殴打,殴打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钱财,而是气愤于被害人的不负责任的态度,这也是本案区别于抢劫罪暴力是为了获取钱财这一目的的一个主要的特征。

一起敲诈勒索罪的成功辩护词

一起敲诈勒索罪的成功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四川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的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人。

庭前,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有关卷宗材料,认真研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依法会见了被告人XXX。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更清楚的了解。

本律师对XXX犯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现就事实及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对起诉书中事实的意见(一)所谓“共谋”,被告人等共谋的并非指获取非法利益,而是指工程承包、侵害赔偿、物资销售等所获得的正当收益,只是后来超出了一定限度。

因此,其主观恶性并不大。

(二)XXX未参与20XX年XX月XX日XXX事件的处理,也未分到钱。

从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可知,XXX与XXX的证词前后矛盾且相互矛盾,而其他证言仅为猜测,且值得注意的是XXX与XXX 曾因XXX要求他们把XXX钱拿出来分而耿耿于怀,其猜测更不可采信。

因此,既无法证明XXX参与该事件,也无法证明其分到了钱。

(三)XXX未指使XXX做XXX。

根据X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XXX指使其做XXX的(卷二PXXX)。

另据XXX证实:“XXX、XXX对XXX 说,这个事情必须解决好,XXX这个人头脑有点儿问题,处理不好他会去XXX的,然后XXX听到XXX、XXX说的话后就XXX……”(卷三PXXX)。

与其他被告人仅为推测的供述相比,前述二人的证言更为可信,这是显而易见的。

(四)XXX在XXX与XXX之间充当协调角色的过程中的确也曾发挥了很大作用,无奈在《起诉书》指控的后两件事情中事与愿违,以致于有失偏颇,然而主观上并无多大恶意。

二、本案系事出有因,且系合法之因+不特定权利行为人面对特定权力受到侵害时行使自救互救的行为是能被普遍理解的,是一种互助与和谐的表现,尤其在乡里乡亲中较为常见。

当然,如果行为人索要的金钱数额大大超过了正当的权利数额,才能对“溢出”的部分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认定为涉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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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
本案的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字,在此之后的两年内,从被害人处陆续取得共计350万元的“利润”。

根据本案来说,应该认定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不管是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都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都可以使用暴力的方法,虽然刑法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包含暴力,但因为该罪的实质在于引起被害人的恐惧心理进而使其转移财产占有,而暴力同样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因此在本案中,并不能单纯以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且在之后取得了财物就将其定为抢劫罪。

再说,被告人的暴力行为所导致的是被害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非当场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股权转让合同并非是抢劫罪所保护的行为对象,因为合同的签订并不能直接导致财产的转移,合同只有在实际履行阶段才能发挥其原有效力。

被害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只是一种承诺,承诺是否真的被践行具有不确定性。

由此可见,用抢劫罪评价该案被告人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其实,认定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是行为人是否是在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情形下取得财物,如果被害人只是出于恐惧的心理交付财物,那么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要强调的是,本案的被告人取得财物是在从用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后的两年,而在暴力胁迫后的两年内,被告人并未再实施任何行为使被害人陷入不得不交付财物的紧急状态,被害人在遭受实际财产损失的时候,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寻求救济避免自己财产受损。

然而被害人却乖乖交钱,一方面可能是被害人自己缺乏法律意识,误认为强迫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从而交付财产,另一方面可能是被害人为避免东窗事发而自主处分财产,不管是哪一方面,被害人都不是在无法反抗的状态下完全违背自己的意志转让自己的财产,而是在遭受暴力后基于恐惧的心理处分的财产。

因此,用敲诈勒索罪评价被告人的行为更具合理性。

最后,被害人尚未完全丧失意思决定与行动自由,还有从容选择的机会,既保财又保命,则行为的法益侵害与盗窃罪、诈骗罪等纯粹的财产犯相当,不值得以抢劫罪科以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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