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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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敲诈勒索案质证意见与辩护词

王某敲诈勒索案质证意见与辩护词

王某敲诈勒索案质证意见与辩护词【案情简介】L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初至2014年底,被告人王某伙同徐某多次以拦截河间市长江运输有限公司车队、石庆华等人途径L 县运送砂石料的大货车,并威胁向当地交警、路政举报车辆超载等手段,迫使给他们交保护费,多次收取威胁敲诈来的保护费,其中敲诈勒索长江公司现金九十多万。

2014年底至2015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伙同鲁某多次拦截河间市长江公司车队的大货车,并威胁向当地交警、路政举报车辆超载为手段,多次收取威胁敲诈来的保护费,其中鲁某帮助王某收取长江公司交来的保护费二万余元。

【质证意见】本部分是庭前准备的质证意见,非庭审中发表的质证意见。

具体质证意见证据名称页码主要证据内容(略)受案登记表举报信真实性有异议:举报信里内容不具有真实性。

1.三人身份不明,本案《破案经过》描述是我队接特情举报,三名举报人是公安机关的特情?2.举报时间均在时隔案发时两年后才写的举报信,而且是在同一天写的,这明显不符合常理;3.三人的举报信都是交给长江公司的丁永州,由丁永州在10月10日交给侦查机关,而且三人都是长江公司的员工,这有串谋的嫌疑。

因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皆存在明显瑕疵;4.本案报案人匿名报警,时间是9月24日,而举报信上交是10月10日,时间不一致;5.这些证据也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存疑。

王某讯问笔录第一次2—8 真实性无异议王某讯问笔录第二次10—15一、合法性有异议:讯问时间在凌晨,23时40分至2时15分,存在刑讯逼供,口供不具有合法性(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二、真实性有异议:庭前9份笔录,仅这一份笔录供述涉县的犯罪事实,恰恰这份笔录是在刑讯逼供之下作出的,不具有真实性王某讯问笔录第三次16—17王某讯问笔录第四次18—20王某讯问笔录第五次21—23王某讯问笔录第六次24—28王某讯问笔录第七次29—30王某讯问笔录31—33王某讯问笔录第八次34—37徐某讯问笔录40—46徐某讯问笔录 47—50真实性有异议:1.长江公司车从2012年前后就开始对王某交保护费,而王某说是2013年才开始帮忙看道,因此徐某说的无法得到王某的佐证,不具有真实性; 2.徐某说长江公司不交保护费,王某就会安排人把它们的车队拦住不让走,扬言要路政查扣他们车辆,如果此话为真,徐某仅拦过两次,在这两次拦车中并没有扬言路政查扣车和其他威胁行为,其次,王某的笔录并没有指使徐某拦车,徐某说的不能得到王某的验证,不具有真实性; 3.徐某说超载的车一般超载四十吨左右,超载每吨100元,可能被罚款大约4000元,敲诈仅每辆车100至200,收取领车保护费可能性更大; 4.徐某说关系户也收100元标准收费,帮着带车,这说明带车是要付出劳动,收取劳务费在正常不过了; 徐某讯问笔录2015年10月23日51—531.开始收取保护费时间真实性有异议:徐某说我应该是在2012年上半年就开始跟着王某收钱,与王某说的不一致;2.徐某说拦截两次货车,说是王某让其拦截,而王某在2015年11月18日讯问笔录说没有拦过大货车,不知道徐某是否拦过,因此徐某说王某让其拦截,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属于孤证,无法定案;3.徐某说的两次拦车,但不存在任何威胁的行为; 徐某讯问笔录 54—55徐某说长江公司的小丁和小谦在路上看道,这说明长江公司的大货车需要有人帮助看道,不是可有可无的,对他们通行起到重要作用,“保驾护航”。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大家好,我是上海律师,今天我代表被告,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就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为被告进行辩护。

我要明确指出被告并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财产安全,强迫对方交付财物或者为其提供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然而,本案中的被告并不存在这样的行为。

我们需要仔细审视本案的证据链。

在法律程序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检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

我们需要一份完整、可靠的证据链来支持指控,而目前,这样的证据链并不存在。

第三,我们还需审视被告的动机和人品。

被告是一个无辜的人,他并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过敲诈勒索的行为记录。

他在社会上是一个受人尊敬的人,每天忙于工作和家庭生活,根本没有时间和动机去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我要提到的是,我们不能单纯从表面行为来判断一个人的罪行。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可能只是个别误会或者是被他人的陷害。

我们
不能因为被告的行为看起来像是敲诈勒索而就断定他有罪。

我们需要更全面地审视案件的细节和背景,才能做出公正的判断。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相信您们是公正的,您们会在审理本案时客观地看待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请求您们撤销对被告的指控,释放他回归社会,恢复他的名誉和尊严。

以上是我作为上海律师代表被告在此提出的辩护词。

我希望您们能够全面客观地审视本案,做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大家。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尊称、律师的委派、事实的陈述(从主观方面、从客观方面、从证据方面、从认罪方面、从经济纠纷赔偿方面)、建议从轻处罚、落款、年月日。

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受被告人王***的委托,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人,在开庭之前本辩护人详细的看了整个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

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更深的了解,本辩护人认被告人王松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王**在主观并非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为被告人王***收取管理费后为非法运营司机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务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这种非法强索他人财物是无偿的,不求对价的索要和占有。

而在本案中,王**收取管理费是要付出一定代价,要为车队提供服务。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挂靠在**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见:证据卷一刘***笔录74页、96页,2.如果在非法运营司机在长沙被运政抓了,罚款归被告人出,如果三个工作内没有拿出来,每台车赔150元每天;见:证据卷一王***笔录第17页、刘**笔录76页,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3.装了三台业务电话,分别是以王**、田**、朱**的名义办理的,号码为88853999,88850222、88826333,同时印制了大量业务名片,拓展客源;见: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刘**笔录第9页4.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委托朱**在火车站附近的日出东方租了704、705、706三个房间;见: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刘**笔录第9页。

5.专门请了一个姓余的工作人员负责接电话,负责做饭,分配客源。

6.安排田**平时到市区走走看看,了解哪里有运政部门搞行动,及时为车队提供情况。

上海敲诈勒索罪从犯无罪辩护词

上海敲诈勒索罪从犯无罪辩护词

上海敲诈勒索罪从犯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尊敬的陪审员,大家好!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在这里向大家提出一项辩护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被控犯有敲诈勒索罪从犯罪名,但我认为被告人不应该被定罪。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
一、案件事实不清
本案中,检方指控被告人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向受害人索要财物,属于敲诈勒索罪。

但是,我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漏洞,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另外,检方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因此,本案中的事实应该被认为是不清楚的。

二、被告人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没有实施任何敲诈勒索行为。

被告人只是在受害人的面前说了一些话,但并没有实际上采取任何行动。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从犯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从犯。

虽然被告人在受害人的面前说了一些话,但是被告人并没有实际上采取任何行动。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未遂犯,而不是从犯。

根据我国刑法,未遂犯不应该被定罪。

四、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虽然被告人在受
害人的面前说了一些话,但是被告人并没有实际上采取任何行动,也没有得到任何财物。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受害人的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从犯,也不应该被定罪。

希望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大家!。

上海敲诈勒索辩护罪二审辩护词

上海敲诈勒索辩护罪二审辩护词

上海敲诈勒索辩护罪二审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我获知自己被控上海市的敲诈勒索罪是非常震惊的。

作为一个现代社会中的普通人,我一直以诚实守信为自己的座右铭,绝对没有任何敲诈勒索的行为。

在第一审庭审中,我已经对自己的清白进行了辩护。

但遗憾的是,在法院的判决中,被认定了我有关涉嫌敲诈勒索罪,据此我决定上诉。

首先,这个案件的起因是因为我与被害人因一桩商业合同发生了分歧。

然而在合同中,我已经遵守了合约内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因此,我并没有理由赔偿任何金额。

但被害人却不断地向我施压,试图要我松口。

他试图利用感情和人际关系威胁我,以迫使我付款。

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恶意的敲诈勒索,我没有任何法律、道德和人格上的理由对其屈服。

其次,被害人提出了一些所谓的证据来反驳我的辩护。

但是这些证据却不可信。

首先,仅仅是文字记录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他们是真实的,目前互联网上非常容易操作和制造这些类似证据。

其次,这些证据明显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提出。

尽管法院未能在第一审庭审中接受我的辩护,但是我相信这个地方在二审中将会得到认真的考虑。

因为我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和公正性,我认为法院一定能够撤销一审判决,并恢复我的声誉。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诚实守信、勤劳朴素的品德。

我从来没有敲诈勒索的行为,也从来没有去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为我恢复公正的裁决。

荣幸的是,上海法院体现了高度的公正和正义,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公正的优势。

感谢法庭对我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公正、合理的调查和研究,并撤销了一审判决。

让我再次肯定了法院的公正和司法公正的优势,这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的重要保障。

非常感谢法庭的耐心倾听和负责任的判决。

我将永远记得这件事情,并以此为动力,继续做一个法律和社会秩序的守卫者。

最后,我想告诉你,我不会因这次的审判而失去对法律和公正的信心。

我会继续坚定不移地支持您的工作,支持维护社会公正、法律权益和社会正义。

我相信,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社会将会变得更加美好和和谐。

涉嫌敲诈勒索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涉嫌敲诈勒索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涉嫌敲诈勒索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一、案件背景和涉嫌罪名解释根据我们对案件的了解,我被委托为被告的辩护律师。

本案中,被告被控涉嫌敲诈勒索罪。

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或其他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作案的行为。

二、辩护观点和理由在本案中,我们将以以下几个观点为基础进行辩护:1. 事实不清:在目前的证据和调查材料下,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敲诈勒索的行为。

我们将要求检察院提供更充分和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

事实不清:在目前的证据和调查材料下,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敲诈勒索的行为。

我们将要求检察院提供更充分和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

2. 认定错误: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应是凭借具体的证据和事实,而非基于猜测和推断。

我们将质疑检察院在认定罪名时是否存在错误和不当。

认定错误: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应是凭借具体的证据和事实,而非基于猜测和推断。

我们将质疑检察院在认定罪名时是否存在错误和不当。

3. 合理阐释:我们将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合理的阐释,并指出他的行为并非出于敲诈勒索的目的。

通过合理解释被告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我们将试图削弱敲诈勒索罪的指控。

合理阐释:我们将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合理的阐释,并指出他的行为并非出于敲诈勒索的目的。

通过合理解释被告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我们将试图削弱敲诈勒索罪的指控。

三、辩护策略和建议为了达到上述辩护观点,我们建议采取以下策略:1. 深入调查证据:我们将积极深入调查证据,寻找证明被告无罪或事实不清的线索。

同时,积极争取相关证人的证言,以进一步证明被告的无罪或减轻其罪责。

深入调查证据:我们将积极深入调查证据,寻找证明被告无罪或事实不清的线索。

同时,积极争取相关证人的证言,以进一步证明被告的无罪或减轻其罪责。

2. 法律解释和法条参照:我们将深入研究相关的法律解释和法条,以寻找有利于被告的法律依据,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合理解释。

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辩护词---律所整理

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辩护词---律所整理

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辩护词---律所整

概述
本案涉及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

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我们整理了以下辩护词,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被告人被控犯有敲诈勒索罪,但根据以下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1.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我们要求检察官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针对受害人敲诈勒索的故意和行为。

2. 受害人的证词缺乏可信性。

受害人的证词存在矛盾之处,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我们要求法庭对受害人的证词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评估。

3. 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争议可能源自其他纠纷。

我们认为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其他纠纷,导致了此次指控。

我们要求法庭对相关纠纷进行综合审查。

诈骗罪辩护词
被告人被控犯有诈骗罪,但根据以下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1.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我们要求检察官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欺骗、骗取财物的故意和行为。

2. 无法证明被告人从中获得了非法利益。

诈骗罪需要证明被告人通过欺骗行为获得了非法的财物或利益。

目前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此项指控。

3.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存在其他合法解释。

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存在其他合法解释,不应当被单纯归咎于诈骗行为。

我们要求法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结论
根据上述理由,我们坚信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我们将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

请法庭慎重考虑以上辩护词,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我作为上海律师为被告辩护,就涉嫌敲诈勒索罪提出以下辩护词。

我想强调被告并非敲诈勒索的主体,其行为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的定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使用任何威胁、恐吓或强迫的手段来获取财物。

被告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合理的经济交易,而非敲诈勒索。

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份合同,该合同规定被告向被害人提供某项服务,并且被害人同意支付相应的费用。

被告并未对被害人进行任何威胁或恐吓,而是通过正常的商业交流与被害人达成了协议。

被告在与被害人交涉过程中并未使用任何不当手段。

被告并没有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人格侮辱。

被告只是以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双方自愿的合作达成了交易,并没有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我想提请法庭注意到被告的经济困境。

被告在进行与被害人的交涉时,并非出于恶意或非法目的,而是为了解决自己的经济困境。

被告在此过程中并未追求不当的利益,而是希望通过正常的交易方式获取合理的报酬。

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定义。

被告的行为并非敲诈勒索罪。

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双方自愿的合同关系,被告并未使用任何威胁、恐吓或强迫的手段来获取财物。

被告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合理的经济交易,而非敲诈勒索。

被告在交涉过程中并未使用任何不当手段,并且并未追求不当的利益。

因此,我请求法庭判被告无罪。

在此,我代表被告向法庭保证,被告将遵守法律的裁决结果,并且将改正自己的错误,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感谢法庭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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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焕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他的一审辩护人,今天出庭参加诉讼。

经过会见被告人、阅读案卷材料、分析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本律师对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现就对被告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张焕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从犯
从起因来看,该案件是由许壮提出要从被害人胡建国敲诈钱财,而被告人郭恩远积极响应,沈亚斌才让被告人张焕试一试。

因为被告张焕由于其职业的特殊,再加上沈亚斌毕竟是自己名义上的男朋友,因此才被动的同意试一试。

从主观来讲,沈亚斌毕竟使其名义的男朋友,也就默认了其男朋友等人的想法,并没有积极主动的预谋敲诈被害人胡建国,能骗到钱就骗,骗不到钱也无所谓,反正把被害人胡建国骗出来就行,其余的也不用被告人管,而且她也管不了。

因此,被告人在主观上也就是一种放任的态度。

从客观上来看,因为被告人张焕能接触到被害人胡建国,而能为其他案犯作案提供便利条件,在整个案件中被告人张焕的分工就是把被害人引诱出来,她的任务就结束。

整个过程被害人均听从沈亚斌等人的安排,自己并没有自主权。

因为被害人是外地人,在慈溪市又人生地不熟的且自己又是个女孩,加之对男朋友
沈亚及其朋友斌心存惧怕的心里,因此,作为弱势的被告人张焕就被动听从他人,参与案件实施的一部分,听从了沈亚斌等人的领导和指挥。

从分工的角色和地位上看,沈亚斌和其朋友仅仅将被告人张焕当成一个赚钱的工具而已,对张焕并没有真感情,仅仅是逢场作戏,互相安慰罢了。

并被告人张焕也没有尊重意思,只是为其提供钱财的工具而已。

不管是案件实施过程对其打骂,还是案后的分赃行为,被告人张焕均没有发言权,仅仅是挺从别人的安排。

从案后分赃及收益来看,被告人张焕没有分到钱,钱被其他同案犯及其男朋友沈亚斌等四人分的,分赃的人是被告人许三猛,并且事后也是被告人许三猛和沈亚斌起决定作用。

尽管沈亚斌和被告人张焕算作一份,但沈亚斌并没有分钱给被告人张焕,从被告人张焕和沈亚斌算作一份更可以看出被告人张焕在整个案件中也仅仅是一个配角,根本没有自主权,听从其他人的领导和指挥而已。

从证据上来讲,根据同案犯郭恩远等供述可知:其实是被告人张焕男朋友沈亚斌和被告人郭恩远、被告人许三猛、李强、许壮等五人先行商量想上被告人张焕去吊人,然后捉奸,管对方要钱。

本案的是由他们先行预谋,后来被告人才参与的案件的实施,被告人张焕仅仅是听从安排而已。

案件的得手后他们也没有将赃款单独给被告人张焕一份,可知被告人张焕仅仅依附其男朋友沈亚斌,在分赃过程中根本没有主导权,并且还依附于沈亚斌。


不能分到钱还要看沈亚斌是否给他钱。

因为其他四人先分赃款,然后在取决沈亚斌是否给她分钱。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被告人在本案中构成从犯,《刑法》规定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依法具有酌定量刑情节
1、被告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表示后悔并希望政府宽大处理。

2、被告人有坦白情节。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均承认了其参与敲诈勒索行为认罪,态度端正、积极,属于坦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
3、被告人案发后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3、被告人系初犯和偶犯。

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被告有一定文化素养,对父亲一直以孝顺,而且其一直遵纪守法,为人不错,性格温和。

因家庭困难无生活来源而外出打工,挣钱供弟弟上学。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焕作为作为刚满的18少女其本身
就是社会弱势群体,对社会的复杂性认知比较浅,容易受到诱惑,并且外出打工赚钱养家,因为其年龄小,容易对他人产生依赖或依附,因此听从他人安排的放任行为而触犯法律。

但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张焕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

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又有利于挽救被告人。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采纳。

辩护人:王福平
20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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