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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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享人生两全保险(4)

安享人生两全保险(4)

王先生,40岁,购买《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5万元,约定领取年龄为65周岁,约定领取比例为90%,缴费期20年,每年缴费2350元。
· 王先生所拥有的利益及保障:
生存保险金:
在王先生65周岁时,可按保险金额的90%领取生存保险金4.5万元+红利,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若王先生在65周岁前不幸身故,受益人将获得身故保险金5万元+红利,本合同终止。
若王先生在65周岁后不幸身故,受益人将获得身故保险金5000元+红利,本合同终止。
泰康附加安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此附加合同仅可附加于《泰康安享金的提前给付功能。
□ 保障利益
·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90天或复效90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27项重大疾病中任何一项或几项,可提前领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27种重大疾病包含:
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瘫痪、慢性肾衰竭、中风、严重烧伤、爆发性肝炎、帕金森氏病、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绕道手术、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阿耳茨海默氏病、严重脑损伤、昏迷、脑部良性肿瘤、多发性硬化、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慢性肝病、失明、听力丧失、丧失语言能力、终末期肺病、脑炎、颅脑手术、断肢。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介绍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介绍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介绍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是一种分红型的保险,它可以帮助保险人获得保障和投资的双重效益。

本文将为您介绍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优势,条款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优势1.高额保障: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提供多种不同的基本保额选择,最高可达500万元,确保您的生命和财产得到充分保障。

2.投资增值: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采用分红型投资方式,将固定收益、股票、债券等不同的投资渠道相结合,提高保单的综合收益率。

3.多重保障: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除了提供死亡、重大疾病等基本保障外,还可以选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等附加保障,让您的保障更加全面。

二、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条款内容1.保单期限: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保单期限一般为10年、15年、20年、30年等,根据个人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期限。

2.缴费方式: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缴费方式多样,包括年缴、月缴、季缴等,可以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

3.保费金额: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保费金额根据保额大小、保险期限、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多种因素确定,保费越高,保障和投资收益也越丰厚。

4.保障范围: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主要提供死亡、重大疾病、全残、轻症等基本保障,也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意外险、医疗险等附加保障。

5.兑现方式: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分红可以按照现金领取、购买防癌保障计划、购买新单等几种方式兑现。

三、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需要注意的事项1.保单申请:申请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需要填写详细信息和健康状况,如果有重大疾病或者高风险职业,需要进行额外的体检和评估。

2.缴费责任:购买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需要承担一定的缴费责任,如果按期缴纳保费可以享受全部保障和投资收益,如果逾期未缴会影响保障和分红收益。

3.风险提示:即使是分红型保险如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也存在投资风险,受市场和经济环境影响,保险公司也无法保证分红利率始终不变或者不降。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业管规则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业管规则

九、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请遵循《个人寿险投保规则( 其他事项,请遵循《个人寿险投保规则( 2001年12版)》及泰康管发 及泰康管发<2002>第 年 版 第 010号文件《关于对个人寿险投保规则( 号文件《 号文件 关于对个人寿险投保规则( 2001年12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年 版 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业管规则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课程回顾
投保条件 缴费规则 投保额度 风险保额 体检规则 附加规则 生存领取 保单填写 其他事项
业管规则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业管规则
业管规则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内容纲要
投保条件 缴费规则 投保额度 风险保额 体检规则 附加规则 保单使用 其他事项
业管规则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业管规则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六、附加规则 本险种可以附加: 本险种可以附加: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特约; 住院医疗保险特约; 免缴保费特约; 免缴保费特约;生命关怀提前给付 附加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费用型) 附加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费用型)保险 注意: 周岁以下被保险人不得附加前四种附险 注意:16周岁以下被保险人不得附加前四种附险 各附加险应附和其相应的投保规定
业管规则

泰康各险种佣金计提比例(2007.12)

泰康各险种佣金计提比例(2007.12)


年缴 年缴 上缴
1
4%
6%
8%
10% 20% 30% 35% 2.5%
2
1%
2%
3%
4%
6%
9%
15% ——
3
—— 1%
2%
2%
3%
4%
5%
——
4
—— —— 1%
2%
3%
4%
5%
——
5
—— —— —— 2%
3%
4%
5%
——
6.《泰康附加世纪长乐重大疾病保险》: 佣金比例同《泰康世纪长乐 2003 终身寿险(分红型)》
10%
——
保单年度
1
2
3
4
5
基本保险费
20%
6%
3%
3%
3%
追加保险费:3%
29、《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
保单年度 趸缴 5 年缴
10 年缴 15 年缴 20 年缴
1 2.5% 10% 20% 30% 35%
2 —— 3% 4% 5.5% 9%
3 —— 2% 3% 4% 5%
4 —— 2% 3% 4% 5%
2%
3%
——
15 年缴 25% 7% 4% 4% 4%
20 年缴 30% 10% 4% 4% 4%
19、《泰康永利两全保险 A 款(分红型)》、《泰康永利两全保险 B 款(分红型)》
缴费年期 1Yr 2Yr 3Yr 4Yr 5Yr
缴费年期 1Yr 2Yr 3Yr 4Yr 5Yr
趸缴 2.5%
保险期间 10 年 3 年缴 6% 2% 1%
10-14 年 20% 6% 3% 3% 3%

安享人生

安享人生
8
营 销 学 院 新人衔接训练
BUSINESS BUSINESS UNIVERSITY
案例 30周岁,男士,10万保额, 30周岁,男士,10万保额, 周岁 万保额 10年交费 60周岁时按90%领取养老金 年交费; 周岁时按90% 10年交费;60周岁时按90%领取养老金
保单红利,复利累积, 保单红利,复利累积, 水涨船高、 水涨船高、抵御通涨 60周岁时 60周岁时 一次性领取 90%保额及 90%保额及 保单红利共 156533元 计156533元
11
营 销 学 院 新人衔接训练
BUSINESS BUSINESS UNIVERSITY
12
BUSINESS BUSINESS UNIVERSITY
营 销 学 院
新人衔衔接训练
BUSINESS BUSINESS UNIVERSITY
4、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后) 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后) 周岁开始 继续享受: 继续享受: 10000元保障 含身故/重疾两大类, 元保障( a、10000元保障(含身故/重疾两大类, 并且可随时兑现); 并且可随时兑现); 保单浮动红利(仍以复利计息); b、保单浮动红利(仍以复利计息); 100%的特别服务 的特别服务: c、100%的特别服务: 保单贷款-激活休眠的保险费; ①保单贷款-激活休眠的保险费; 减额交清-随时调整保单内容; ②减额交清-随时调整保单内容; 浮动红利-可以灵活安排: ③浮动红利-可以灵活安排:现金 领取、抵交保费、累积生息。 领取、抵交保费、累积生息。
3
分红型两全保险 交费期限:趸 交、10年交、15年交、 10年交 15年交 年交、 年交、 交费期限: 20年交 25年交 30年交 年交、 年交、 年交; 20年交、25年交、30年交; 交至50周岁、交至55周岁、 50周岁 55周岁 交至50周岁、交至55周岁、 交至60周岁、交至65周岁。 60周岁 65周岁 交至60周岁、交至65周岁。 投保年龄: 周岁-----65周岁 投保年龄:0周岁-----65周岁 -----65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是一款非常有用的保险产品,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和投资收益。

本文将介绍这款保险产品的详情、优点和注意事项。

一、产品详情1. 产品分类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是一款终身寿险产品,具有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的双重优势。

客户在购买此款保险产品时,需要确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和保险期限,以及参考当前市场利率和个人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保底利率和投资比例。

2. 产品优势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的主要优势在于全面的保障和投资收益。

在客户购买此保险产品后,若未发生不幸事件,则客户可以在保险期满时获得保险金或者继续保险。

如果保险期满时客户身体状况良好,则可以考虑获得投资收益。

3. 产品费率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根据客户年龄、性别、保费和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和保险费用。

客户在购买此保险产品前,可以咨询专业的保险顾问,了解详细的费用和保障情况,以帮助客户做出正确的决策。

二、产品优点1. 安全性高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是一款以安全性为首要考虑的产品,客户在购买此保险产品时,可以享受到保证保底利率和风险管控等措施,不会因市场波动或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

2. 投资收益稳定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采用的是分红方式,客户在保险期结束时,可以获得保险金和投资收益。

客户的投资收益与公司整体业绩息息相关,如果公司收益率高,则客户的收益也会高。

此外,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的投资收益稳定,符合大多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3. 税收优惠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国家税收政策中享受到较好的优惠待遇。

客户在购买此保险产品时,可以享受到免税或缴税减免的优惠政策,有效降低客户的财务成本。

三、购买注意事项1. 产品选购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适合有一定经济实力和长期投资计划的客户。

客户在购买此保险产品前,需要认真分析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保费计划和保障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底利率和投资比例。

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险利益演示表
投保年龄:34岁 性别:女 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间:20年 保险期间:终身 保费:4,000元 单位:元
*红利水平,采用低、中、高档进行描述,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
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累积红利是周年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复利计算,实际累积利率由本公司每年确定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利益演示表。

"
投保人(签名):
年: 月: 日:。

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

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

泰康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类型:主险所属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费方式:趸缴、10/15/20/25/30年缴或年缴至55/60/65周岁险种类别:分红险投保年龄:0岁(出院且出生满30天)~64周岁产品特色灵活交费定期领取保障风险储备养老多种交费方式和领取年龄供您选择,在拥有风险保障的同时,提前储备养老金。

红利分配复利增值保单贷款应急周转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留存在公司的红利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具有保单贷款和保费自动垫交功能,以备不时之需,保单设计更具人性化。

专家理财分享成果提前规划人生无忧我们拥有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运作,稳健的投资理念和专业化的投资技术,为追求投资资金运作安全创造了条件,让您安心分享我们的经营成果,从容规划安享美好人生。

投保示例投保险别: 泰康安享人生B两全保险(分红型)(65岁领取90%)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张先生性别:男投保时年龄: 30岁交费期间: 20年保险金额: 10万元红利领取方式: 累积生息保险费:年交3800 元保险利益:一、生存保险金:65岁可以一次性领取90000元生存保险金。

(可以在65周岁时将生存金做年金转换,月领或年领养老)二、身故保险金:1、如果张先生在一年内非因意外身故,我们将向其身故受益人给付3800元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如果张先生在65周岁前身故,我们将向其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1)保险金额;即10万(2)张先生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张先生累计所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3、如果张先生在65周岁前身故,我们将向其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1)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即1万元;(2)张先生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张先生累计所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扣除已给付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按保险金额乘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后的数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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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养老保险)详细条款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红利及责任免除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给付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前,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1. 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3. 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在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后,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1. 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3. 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生存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后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第三条红利在每一保险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缴纳,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将红利分配给投保人。

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

三、抵缴保险费:红利可用来抵缴到期应缴保险费。

若红利的金额不足以抵缴到期保险费,不足部分必须一并缴付。

红利的金额超过到期保险费的余额以及缴费期满后的红利,本公司以累积生息方式进行给付。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以后年度的红利分派。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犯罪、斗殴或醉酒行为;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三章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费及保险合同贷款第五条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投保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缴付保险费。

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按约定的缴费期间、缴费方式、缴费日期缴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缴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自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保险费自动垫缴在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缴,本公司将以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缴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减额缴清保险投保人可在宽限期满前提出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

变更减额缴清保险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投保人申请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申请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本合同将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缴清时,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第九条保险合同贷款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保证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

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2%”。

如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或因其他变动无法以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本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适用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

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条欠缴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本合同有欠缴保险费、未还贷款或其他欠款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四章保险责任开始、复效、合同解除第十一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且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贷款本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分配,且本公司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且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合同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扣除保单制作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经本公司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除第二项规定外,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数额按本公司接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计算。

第五章保险金的申领第十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及承担由于无法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而导致的后果,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申领一、申领各项保险金时,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1. 保险合同;2.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4.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保险金申领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生存保险金的申领:1. 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保险金申领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在领取生存保险金时,本公司提供一次性领取和分期领取两种领取方式。

在分期领取方式下: 1.被保险人可选择从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开始,以固定期间年金方式分期领取“生存保险金分期领取金额”。

若在此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则将剩余未领期间的“生存保险金分期领取金额”分期派发给被保险人所指定的身故后年金受领人。

2.被保险人也可选择从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开始,以含固定领取期间的生存年金方式分期领取“生存保险金分期领取金额”。

若被保险人未领满固定领取期间而身故,本公司则将固定领取期间内剩余未领期间的“生存保险金分期领取金额”分期派发给被保险人所指定的身故后年金受领人,固定领取期间结束,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满固定领取期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以下两个时间的较早者为止:(1)被保险人身故之时;(2)被保险人年满本合同约定的领取终止年龄。

“生存保险金分期领取金额”是本公司根据保险单上所载明的“生存保险金”金额,使用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当时由本公司确定且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分期领取金额表”计算得到。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仅可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方式。

二、如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授权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索赔时效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能够行使索赔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六章其它第十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若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之内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若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则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若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份额。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注明后方能生效。

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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