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和地方融资平台相关法律法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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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专门规定 (2)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治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2010年6月) (2)

2.(四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公

司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7月) 5

3.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点政府投融资

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1月)8

4.(发改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

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2011年2月) (11)

5.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

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1月) (12)

6.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

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4)

7........... 国家发改委关于企业债信用建设的最新通知

16

8.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

9.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23)

10.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23)

11.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26)

12.... 四部门关于制止地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

30

1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治理的指导意见(2010年12月) (32)

14.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 (35)

15.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2012年3月) (45)

一、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专门规定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治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2010年6月)

(国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点经济和社会进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要紧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治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治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进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地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治理、区不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要紧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要紧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打算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依照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地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操纵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地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要紧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接着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

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爱护政策、信贷审慎治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接着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地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打算,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在本通知下发前差不多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要紧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

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要紧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

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地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治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治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

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治理,切实加强风险识不和风险治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操纵,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进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治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四、坚决制止地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要紧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动身,牢固树立科学进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财政部、进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治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治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要研究建立地点政府债务规模治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治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治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抄

送财政部、进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

2.(四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7月)

财政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

督治理委员会

(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进展改

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治理部、省会(首府)都市中心支行、副省级都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治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治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

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进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治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

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

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要紧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要紧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

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差不多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要

紧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依照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

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

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幸免损失白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要紧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接着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

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治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能够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都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接着执行既定融资打算。

《通知》中“信贷审慎治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公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治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治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淌资金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点政府要尽快进

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点政府应依照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爱护政策、信贷审慎治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关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假如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

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不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

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治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

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觉的风险和问题,

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治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关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治理;关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治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关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

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治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治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要紧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

等其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

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治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治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

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关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

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治理,切实加强风险识不

和风险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治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爱护政策、信贷审慎治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

限承担有限责任。假如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淌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进展改革部门、人

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进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

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专门事项及讲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治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治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专门事项及讲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3.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点政府投融资平

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1月)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打算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

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进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接着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

地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托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点经济进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进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治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接着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治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

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点政

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

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经营

收入要紧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

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假如该类投融资平台公司所在地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规范融资担保行为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的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市银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投融资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会主席等(以下统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二)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三)依法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对企业发展目标执着追求; (二)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思路清晰、决策科学、求真务实,善于经营管理,业绩突出; (三)具有民主、法律意识,依法经营,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依靠职工,办好企业; (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品格修养,善于学习,勤于思考; (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资质条件; (六)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七)特别优秀的人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任职; (八)属市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第五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规定不适宜在企业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的选拔可采取组织提名、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履行规定的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评审报告-政府融资平台授信汇总

初审报告(政府类授信业务) 第一章送审业务概况 一、送审简况: 二、授信方案简况: 第二章授信方案 一、业务概况: 1、明确本笔业务性质(首贷、增贷、增量续贷、缩量续贷、原额度续贷、展期、重组、调整、调整、复议等)。若是增量授信,明确增量额度及敞口,以及增量后总授信额度和总敞口额度。 1首贷/增贷/增量续贷/缩量续贷/原额度续借/展期/重组/调整/复议

2、客户类型:明确申请人的平台定性结果(“仍按平台管理类”、“退出为一般公司类”或“类平台”),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情况(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 3、平台层级:明确受信人的平台层级(省市级、区县级等)。 4、其他:若为银监名单内平台类客户的新增贷款,需明确是否满足银监要求的“六个条件”;对于“仍按平台管理类”客户,还需符合银监要求的“五个投向”。若为土储类贷款,明确受信人是否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内,并说明融资规模卡获取情况。 提示: ①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如以BT 方式操作的,应符合财预[2012]463号文件要求。 ②融资平台业务应符合银监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我行关于融资平台的授信政策要求等。各地政府或银监已出台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要求的,还需明确当地细化管理要求及本笔合规情况。 二、授信方案: 1、授信业务(融资)品种:房地产开发贷款 2、金额: 3、期限:贷款期,其中提款期、宽限期、还款期。 4、利率/费率:若利率/费率需要上报审批,应明示审批情况。 5、担保方式:如分阶段采取不同担保方式,需列明担保方式和对应授信金额,还款期内是否要按照还款进度撤销相应的担保。 6、与前次授信方案比较 如有存量授信,需明确与原授信条件的差异,并阐述形成差异的原因。 三、授信条件: 1、参与方式: ①如是银团贷款,应列明银团贷款总金额;银团组成各方的地位及各自份额。 ②如非银团贷款,是否有其他银行贷款参与,参与金额及主要贷款条件。 2、提款安排: ①首次提款的条件;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几点建议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几点建议 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为此,一些地方政府借鉴外地成功的经验,对原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改革,开始建设新模式的投融资平台,在运作过程中拓展了巨大融资空间。 一、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作 (一)新平台建设的出发点。地方政府搭建新型融资平台,其目的就是要抢抓此次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发挥国有资本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激活政府资源的资本属性,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渠道多样化、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管理规范化、经营运作市场化,建立制度完善、运作规范的投融资体系和融资、投资、建设、管理、偿债一体化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投融资由部门各自负责向政府集中主导转变、由行政决策向市场选择转变、由政府举债向资本运作转变、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由无偿投入向有偿回报转变。 (二)新平台的主要职能。一是统一化的政府融资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通过整合政府优质资源,利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多种渠道为政府募集资金,以落实重大项目的配套资金、补充基础

设施建设资金,实现政府的投资引导意图。二是市场化的国资管理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国有公司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对下属公司以及划入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进退,推进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向价值链的高端集中、向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延伸,实现国有资产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的目标。三是政策性的产业投资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的产业投资平台,代表政府出资,根据地方产业政策进行产业投资,一方面可以开拓投资资金来源,顺利实现政策意图;另一方面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管理,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率。四是先导性的创业引导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先导性的创业引导平台,将发挥政府资金的种子资本作用,以国有资本先期投入引导战略投资者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更好地利用股权、基金等市场化手段与其他机构进行资金合作,通过资本经营服务、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成长,发展一批与区域核心产业关联度高、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的新项目、新企业。 二、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效应评估 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平台,对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投融资所具有的政策性效应和诱导效应,促进经济增长及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这些平台公司自成立时

西咸金控集团企业债融资方案

西咸金控企业债融资方案 西咸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公开资料了解的情况,我们对贵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设计了初步方案,详情如下: 一、债券要素 1、融资规模 国家发改委规定,企业债发行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预计公司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因此,公司最低可发行8亿元企业债券。若公司拟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可以整合资源、进一步充实净资产。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发改委审核企业债的考察重点。当前,国家发改委重点支持节能减排、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保障房等民生改善项目,以及创投公司募集资金用于中小企业股权投资项目、集团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小微企业放贷项目等等。另外,公司也可以筛选其他已开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作为发债资金用途。 3、融资期限 企业债融资期限要综合投资项目回收期、公司财务结构、债券市场形势等各方面因素考虑。一般而言,从项目因素上看,企业债融资期限不宜低于5年。从债券市场形势来看,当前市场上债券以5-7年

为主,该期限品种也更易于为投资者所接受。综上所述,本期企业债融资期限设定在5-7年较为合适。 4、增信措施 国家发改委政策要求,企业债按照“加快审核类”、“从严控制类”和“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实行分类分批审核制度,按照规定,有担保的AA+企业债或资产负债率低于30%的无担保AA+企业债可以进入加快审核通道。若贵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30%,我们将协调评级机构,争取贵公司信用级别达到AA+,届时在无需提供担保的情形下,贵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可以达到“加快审核类”标准,从而简化了审核程序,能有力保证融资效率和融资规模。 二、实施要点 1、操作步骤 企业债运作周期总长一般约一年,大致分为申报准备、申报审核和发行销售三个阶段。 申报准备阶段耗时约3—5个月,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工作步骤。第一步,确定中介机构,包括主承销商、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其中主承销商是工作的总牵头人;第二步,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进入公司收集基础材料;第三步,会计师出具三年连审报告;主承销商与公司协商确定债券要素,包括债券规模、期限、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增信措施等;第四步,公司取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批文,包括环评、国土、规划、发改委等相关单位书面批复;在需要增信情况下,公司取得第三方担保函或完成资产抵质押手续;第五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 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如果该类投融资平台公司所在地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规范融资担保行为 根据《担保法》和国发[2010]19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担保行为,有效隔离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等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或增信。以资产抵(质)押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提供增信的,其抵(质)押资产必须是可依法合规变

企业债和地方融资平台相关法律法规整理

目录 一、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专门规定 (2)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治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2010年6月) (2) 2.(四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公 司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7月) 5 3.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点政府投融资 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1月)8 4.(发改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 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2011年2月) (11) 5.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 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1月) (12) 6.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 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4) 7........... 国家发改委关于企业债信用建设的最新通知 16

8.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 9.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23) 10.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23) 11.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26) 12.... 四部门关于制止地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 30 1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治理的指导意见(2010年12月) (32) 14.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 (35) 15.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2012年3月) (45)

中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评级省级级、县级排名一览表

中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展省级、市级、县级排名一览表11派精英社群2018-12-30 表1:中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省级排名一览表 排名公司名称得分 评 级 所属省(直辖市/自治区) 1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40.45 AA A 北京 2 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39.74 AA A 甘肃省 3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39.36 AA A 安徽省 4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 司38.6 AA A 浙江省 5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8.59 AA A 上海 6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38.53 AA A 云南省 7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8.42 AA A 天津 8 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37.92 AA A 云南省 9 青海交通投资有限公司37.91 AA + 青海省 1 0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37.86 AA + 浙江省 1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37.79 AA山东省

1 2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37.77 AA A 上海 1 3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 公司 37.29 AA A 湖南省 1 4 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37.18 AA A 河北省 1 5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 37.01 AA + 甘肃省 1 6 上海世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36.97 AA A 上海 1 7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6.73 AA A 广东省 1 8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6.72 AA A 四川省 1 9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 限公司 36.68 AA + 广西壮族自治区 2 0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36.64 AA + 湖南省 2 1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 36.58 AA A 山东省 2 2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36.57 AA A 甘肃省 2 3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6.4 AA + 上海 2 4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36.35 AA A 北京 2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36.22 AA江苏省

关于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的实施方案

关于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进项目建设,有效解决项目建设资金不足和融资难的瓶颈,通过市场化运作,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做大做强做实投融资平台,建立融资、投资、建设、管理、偿债一体化的良性循环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政府资源,进一步完善、充实投融资平台,建立职责明晰、功能齐全、制度完善、运作规范、高效统一的投融资体系,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明确政府对各投融资平台的管理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融资平台具有监管职能。各投融资平台要充分利用政府资源的资本属性,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向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要求,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投融资管理水平。 2、优化配置、提高效率原则。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同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按各公司的职能定位,对可利用的政府存量资产资源和无形资产等整合充实

到各投融资平台,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高效率、低成本筹集建设资金。 3、土地资源、统一管理原则。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支持各投融资平台通过投资获取储备土地作为偿还债务的重要资金来源。同时,为确保政府对土地资源的一级垄断,各平台储备土地的处置必须统一归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4、稳健经营、风险防范原则。坚持“三不”“三平衡”原则:即县财政不直接给投融资平台提供融资担保;各投融资平台对国、省、市专项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交叉使用或挪作他用;各投融资平台之间不得互相担保,更不得对外担保。即按照市场化经营原则,各投融资平台在净资产与负债、投入与产出、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三方面保持相对平衡,防止投资过度膨胀带来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主要任务 1、履行县政府融资职能。按照县委、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握紧拳头保重点”的项目建设总体要求,负责筹措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 2、履行县政府投资职能。按照县政府投融资业务范围,参与县本级政府项目建设的投资。 3、履行县属国有资产经营和财政专项资金市场化运作职能。按县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

整合国有资产 构建投融资平台

整合国有资产构建投融资平台 国有资产是社会公共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权建设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是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各项职能、进行社会管理、创造物质财富、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物质保证。笔者就进一步推进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构建我县发展投融资平台,实现“加快”和“率先”发展,谈点个人看法。 一、我县国有资产现状 1、管理模式。我县对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即县财政局作为国有资产“一级管理单位”,负责管政策、管制度,管资产、管收益;对1998年以来改制规范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本着改制一户规范一户股权管理的原则,分别将其国有股权授予“二级管理单位”——垫江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渝垫国资公司持股管理,同时,根据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需要实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由财政局派出董事、监事,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管;对至今还没有改制或“政资不分,产权关系不明”的企业,仍然由政府各主管部门管理;其他独立法人的企业为国有资产的“三级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保值增值。乡镇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由其自行负责监管;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部由县财政统一调剂作渝垫国资公司的经营资本金。 2、资产存量。截止2007年底,我县国有资产总额达27.2亿元(不包括资源性国有资产),其中: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196000万元,涉及国有独资企业14户(国有资产总额114000万元)、国有控股企业6户(国有资产总额82000万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76000万元。

3、融资情况。截止2007年底,我县有融资平台企业共4户,其中:渝垫公司注册资金8000万元,是我县对外唯一政府性融资平台,积极争取各类建设贷款,融资余额7000万元;土地经营公司注册资金7636万元,承担全县的土地收购、储备、整治、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余额3700万元;宏厚实业公司注册资金3500万元,主要从事园区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副产品加工和基地建设,融资余额10000万元;交通开发公司资产注册资本11000万元,主要承担境内县、乡道路建设,融资余额3300万元。这些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来自行政机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的议事规则。普遍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执行一体化现象;未设监事会,导致内部制衡机制、外部监督机制弱化。 二、我县国有资产运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但从近几年的运作情况看,也暴露出了管理和改革中的一些弊端和缺陷,有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正在凸现。 1、政企不分,管理缺位。国有资产散落部门或企业,多头管理。没有完全按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三统一”的管理体制,出资人职责有缺位和越位情况,“管家”与“东家”的身份混为一体,仍然按照原来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即主管部门管经营、管考核,财政部管资产、管收益的多头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一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重钱轻物”的理财观念,导致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严重分离脱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过程中由于部门单位家底不清,导致对部门编制的资产购臵计划无法准确审核把关;二是有的单位资产产权模糊,存量失真,核算不实,使部分闲臵资产及其处臵收益长期游离账外失去监管;三是资产转让虽然实行了审批制度,统一纳入了国有产权交易

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治理

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治理 自2010年以来,中央政府及监管部门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与治理力度不断加大,通过近年来多管齐下的规范与治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负债规模迅猛膨胀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之前所积聚的巨量风险正在得到逐步缓释,总体可控已成为官方描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普遍观点。从表面上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有所缓解,但从深层次看,催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及地方债务恶性膨胀的体制性因素仍未根本根除,推高平台负债的影响因素依然有增无减,削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还款来源的各类问题依然存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偿债高峰期也还将持续。在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下行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防控之堤正不断受到冲击。特别是在2011年以来,宏观经济下行趋势明显,实体经济复苏缓慢,部分地区由于地价、房价涨幅回落,地方政府十分依赖的土地财政也正日益枯竭,地方财政收入增速下滑趋势难以抑制。 从区域结构来看,部分中西部地区平台、低层级平台面临较大偿债压力,即便在东部沿海等传统发达地区,县级及以下财政靠负债运转的现象也不在少数。从整体来看,不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压力有增无减,其所面临的风险也正向金融系统传导,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负债规模的持续增加,风险结构的日趋复杂,其对银行业的挑战也将日益显现。2014年8月,《预算法》修订案的四审稿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1月起实行。尽管在该次修订中,中央可赋予地方政府一定限度内的地方发债权限,但发债主体的准入门槛高,发债程序尤为严格,同时也有用途限制。 可见,中央对地方政府发债的态度依然谨慎。而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短期内,要使地方政府发债取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也并不现实,对目前数量巨大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存量债务的化解也更需时日。同时也应看到,《预算法》第四稿修订案对于地方政府发债仍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关于如何通过完善地方政府发债体系来治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依然需要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可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依然复杂;对于其治理,依然任重而道远。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融资平台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对其进行相应治理?围绕这些问题,本文展开了研究与讨论。在研究的过程中,本文以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一理论基点出发,以“政府—市场-社会中间层”的三

国有投融资平台合规风险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合规风险管理,促进公司规范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和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财政投资有限公司本级及下属各单位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公司及其员工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公司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准则

第六条公司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七条合规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合规风险管理要通过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合规风险管理要努力实现以下总体目标:(一)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保障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法合规; (二)制定和执行覆盖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合规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适应公司客观情况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和基本制度,明确合规管理职责和工作机制,落实合规责任评价和考核机制; (四)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实现公司内部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八条合规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覆盖:合规管理应涵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下属单位、全体员工,并贯穿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全流程; (二)客观独立:合规风险管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准则对公司经营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的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其部门、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作为中国特殊的财政和政府融资体制下的产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伴随中国经济特别是基础建设事业的发展,经历了2000年前的蹒跚起步阶段、2009年前的缓慢上升阶段、2009年开始的迅猛增长阶段、2013年进入的调整发展阶段,最终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后不可避免的迎来了淡出转型阶段。 编者梳理了近年来相关的政策文件,供读者参考。 说明:1、汇编文件截止于2014年12月10日;2、限于水平,疏漏难免,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3、编者力求但无法保证汇编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此本汇编仅供参考,请读者甄别使用;4、本汇编欢迎转发,请保留作者署名,谢谢! 一、国务院发布: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及答记者问、解读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4、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二、部委联合行文: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融资平台企业债发展历程、现状与趋势分析

融资平台企业债发展历程、现状与趋势分析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债券(以下简称“融资平台企业债”),相对于产业债而言主要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的投资目的而发行的债券。融资平台企业债一般由各地政府辖下的融资平台企业发行,直接挂钩地方政府信用,因此也被称为“准市政债”。在近年来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受到限制的背景下,为满足城市化建设的大量资金需求,债券市场已成为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 一、融资平台企业债券融资历程 由于国情特殊,我国融资平台企业债”不完全等同于西方国家的市政债。我国地方融资平台企业债从其诞生起,一直在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尝试,并且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从1997年开始,我国融资平台企业债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一)起步探索阶段(1997~2004年) 2000年以前,我国的融资平台企业债基本处于起步阶段,发债主体集中于直辖市和省级融资平台。无论从发债规模、发债期限,还是从信用级别及发行利率来看,都凸显出融资平台企业债市场保守、不成熟的特点。在这个阶段,更多的融资平台仅仅采用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手段。地方政府对于利用平台公司进行债券融资仍处在探索阶段。 (二)快速发展阶段(2005~2008年) 2005年后,伴随着《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颁布,融资平台企业债全部被纳入地方企业债范畴。企业债发行政策的调整降低了债券发行门槛,推动了融资平台企业债发行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和扩大。在这四年的时间里,更多的省会城市及地级市加入到发行融资平台企业债的行列,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累计发行66只债券,平均每年以43%的速度增加。 (三)爆发式发展阶段(2009年) 进入2009年,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投资规模,地方政府也加大了基础设施投资。2009 年3 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

国家高新区关于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

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 甬高新[2010]40号 为加快宁波国家高新区投融资平台建设,推动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以及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创建全国一流创新型科技园区的建设目标,加快宁波投资广场建设,进一步完善投融资体系,引导和利用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私募资金支持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推动资本与技术的有效衔接,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宁波投资广场为载体,通过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大力引进一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通过3-5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为辅助的,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资本需求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二、引进和扶持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信用担保机构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三)对新办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实收资本(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以银行到账单为准)达到3000万元的,补贴20

万元;实收资本3000 -8000万元(含)的,补贴30万元;实收资本8000万元以上的,补贴50万元。 (四)对新办的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按其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70%予以奖励;对于合伙制企业的经营所得,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享受本款政策。 (五)对新办的上述机构副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最多不超过5人)的工资性收入,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六)对新办的上述机构在高新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从企业入驻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予以补贴,单位租金不超过高新区办公楼租赁市场价格;购买高新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按高新区办公楼租赁市场价格,三年内每年给予相当于租金30%的补贴。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高新区内企业的,对其当年新增投资部分,给予实际投资额3%的风险补助,同一投资机构投资同一企业的,累计补助的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八)信用担保机构扶持政策按照《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高新[2008]141号)执行。 (九)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信用担保机构及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国家、地方人才引进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上海模式分析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上海模式: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并举 ——赛迪投资顾问发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展战略与资本运作研究(2012)》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立足于服务区域经济的建设与发展,其基本职能在于为当地经济提供投融资支持。上海市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依托区域经济资源,以平台自身发展为主体,以制度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市场机制两种作用,完成为区域经济提供投融资支持的基本使命。一方面夯实自身基础,提高多种运营模式的熟练程度,另一方面又要寻求外部支持,通过资本运作吸收外部资源,完成公司资本的整合优化。内外兼修,寻求自身做大做强,同时与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上海模式: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运营模式:政府引导,实行公司化运作模式,走产业化发展道路。主体定位明晰,确立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投资主体地位,建立城市建设基金会,实施城建资金统一管理和市场运作。投资项目多元化,除承担政府的公益性项目之外,还有自己专长的实业投资,因而在政府的补贴收入之外还能获取其他的稳定收益。 项目管理:采取“政府—城投公司—工程管理公司”三级管理模式,权责分明。政府通过授权城投公司组建相应的项目法人公司,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工程管理公司。项目法人与工程管理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工程管理公司承担自前期准备至工程竣工期间的项目管理工作,上海城投公司负责实施的政府工程采取代建制和总承包建设模式。

使命成绩:完善城市硬件升级,保障城市运营。上海城投,是政府性的投融资主体、重大项目建设主体和城市安全运营主体。自成立以来,已为上海城市建设累计筹措资金3000多亿元,并承担着全市约1700万市民的饮水安全保障,70%以上生活垃圾、近50%工业危险废物处置以及310公里的公路桥隧运营。既体现公益性质,承担了大量政府公益性设施的建设运营任务,服务和改善民生;又按照市场规律,对接资本市场,并将市场经营的盈利部分反哺公益性项目获得良性发展,形成了独特的上海“城投模式”。 资本运作:创新投融资体制,为上海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持续“造血”和“输血”。努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成本,在全国城投公司中率先发行了企业债券,率先引用保险债权计划。2008年,上海城投实施了上市公司“城投控股”的重组,通过经营性资产分阶段整体上市,实现了上海城投经营性业务和公益性业务的分开管理、分开核算。重组后的城投控股以环保、地产和创投业务为核心,稳步开创市场之路。经过重组后的城投控股不但每年为城投总公司节约了2.8亿元补贴资金,大幅减少了关联交易,还通过市场化经营,年均提供6亿元以上的利润,在提升城投总公司融资能力的同时,也为反哺公益项目提供了支撑。 图1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并购重组流程图 资料来源:赛迪投资顾问整理,2012.10 典型案例:城投控股——适时重组,通过企业间置换优化资本结构

地方政府合规筹资25条路

地方政府合规筹资25条路 1、争取额度,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项目自求平衡债券。合规要求参见我们此前发布的《债券大年,我们梳理了以下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政策》 2、平台转型,做大做强城投,发挥城投的作用,发挥城投互相引流的作用(这句要仔细读) 3、发行企业债和项目收益债,运用好发改系统各类债券和融资工具。 4、合理规划专项债项目,充分挖掘项目经营性,合理利用“专项债+市场化融资”模式。 5、合规运用PPP模式。不适合PPP 模式的项目主动退库,腾出额度用于合适的项目。2015年我们就是这个意见。 6、运用好特许经营模式。几年的实践下来,我们认为应全面理解投融资改革,实事求是运用狭义PPP及特许经营等多种模式。 7、有限、合适的范围内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和采购工程模式。2016年初,我们首先发现了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提出了9大风险及12项风控措施。87号文之后,政府购买服务基本叫停;棚改也在住建55号文后叫停。但部分真实的购买服务以及土地征迁安置补偿以及3年期内的政府采购工程仍有操作空间。 8、以改进型ABO模式,结合政府有限支持,实现企业市场化融资。ABO是授权建设运营,坊间多有对ABO望文生义的理解和使用,其合规性难以保证。ABO有其适用局限,改进型更能满足合规要求。 9、综合企业融资、项目融资、政府间接支持等理念,实现合规F+EPC模式。合规的F+EPC不是施工企业为政府投资项目垫资。10、其他符合以财政性资金支持《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链接)的模式。政府可合规给给企业资金支持。11、合理确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的价格,适当延长运营期限,增加项目的可融资性,以及对于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12、政府与社会投

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1.doc

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1 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全省政府投融资体系,形成有效的投融资运作管理机制,加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管理,实行统借统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项目,主要包括:依靠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社会事业等非经营性公益类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府经营性投资项目;政府确定的其他准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融资是指在完善投融资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手段,规范投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财政风险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投融资平台实施的投融资行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信托产品、上市募集、转让经营权、资产证券化、股权质押、股权投资基金、BT、BOT等多种融资方式。政府投融资平台应按综合成本最低的原则选取融资方式。

第六条各级政府建立债务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分析评估自身偿债能力,按量力而行、规模适度的原则,把融资的数量、总体规模控制在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范围内,使政府投融资平台既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又能保持融资功能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推进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清理整合,提升融资能力。 (一)已设立多家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将现有投融资平台的债务分类清理规范后,进行有效整合。将投融资平台改造成为有现金流和净收益的经营性公司,将实力弱、资质差的公司整合为实力强、资质好的公司,将实力强、资质好的公司整合为上市公司。 (二)指导政府投融资平台加快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投融资决策机制、运营机制和内控机制,构建“借、用、管、还”相匹配、“决策、管理、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投融资管理机制,切实做到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上。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监管制度。省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省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机构,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设区市、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相应机构,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政府投融资平台由各级投融资平台建设管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发展建议

德州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1115189364.html, 关键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演进过程地方政府债务 内容摘要:近年来,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剧增、管理运作不规范、政企界限不清晰、债务规模迅速膨胀、融资渠道单一、法律失效、信息不透明等诸多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影响了投融资平台的健康发展。学术界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研究较多,但对于投融资平台的历史演进过程,及其与地方政府债务之间的关系讨论的较少。因此,论文从投融资平台的历史发展过程、投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债务之间的关系、投融资平台的现状与问题三方面的理论文献入手,系统梳理我国投融资平台的产生与发展近况,并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健康发展提出 建议。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极不匹配。在合法融资渠道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纷纷成立了地方投融资平台,以促进当地的经济和基础产业快速发展。然而,随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数量的快速膨胀,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问题。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一般是由地方政府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而发起设立的公司。本文采用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定义认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 体”。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演进过程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萌芽阶段、创建阶段、推广发展阶段、 加速发展阶段、规范发展阶段。 投融资平台萌芽阶段(20 世纪80年代初-1994年)。上世纪80 年代初,广东省以修建铁路融资方式为省内各地政府集资贷款,然后再利用所筹资金修建道路,偿还贷款来源于道路建成后通车收费的收入。这种政府筹集资金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模式,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的萌芽阶段。1992年,上海市为了完善筹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最早建立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即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投融资平台创建阶段(1994-1997年)。1994年分税制后,财权大部分上缴中央,事权大部分下归到地方,这给地方政府增加了巨大的财政压力,促使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大规模建立起来。1997 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投资体制近期改革方案》后,许多地方政府纷纷创建了国有独资的城投公司,实现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市场化。 投融资平台推广发展阶段(1997-2008年)。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我国政府大力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各地方政府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带动经济发展,但也给地方政府带来了资金压力。为了解决基建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地方政府充分发挥了投融资平台的项目融资功能,满足了建设资金的需求,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投融资平台加速发展阶段(2008-2010年)。投融资平台真正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是在2008年下半年,投融资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加,融资规模迅速膨胀。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中央政府出台4 万亿元投资计划,此项扩大内需的刺激计划方案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资金缺口,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这一时期发挥了相当重要的融资作用。2009年3月份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也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转载自论文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1115189364.html,,请保留此标记。)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肯定了地方政府的投融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地方政府举债的积极性,投融资 平台的数量与债务规模开始迅速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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