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所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法所称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
第五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第六条国家鼓励发展保险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机结合。
第七条保监会是国务院负责保险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强制购买等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要素,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代价,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效力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撤销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按照本法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解除后十五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有效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继续投保。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保险合同

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 险合同也不生效。
(2)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
保护的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保险标的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 否承保及影响保险费率的事实。我国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 (2)交付保险费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4)危险增加通知 (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 (6)财产保险的出险施救 (7)提供索赔单证 (8)协助追偿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 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 相应的保险金。”
• (二)扩展责任条款
• 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可附加盗窃险条款,投保海洋 运输货物保险的水渍险时,可加保战争险,投保企财险可 附加露堆财产特约条款。
• (三)限制责任条款
• (四)保证条款
• 例如,投保仓储险时,附加“不准堆存特别危险品条款”
• (五)特别说明条款
• 例如,在承保银行的抵押品时,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指定某 银行优先受益,须附加特别说明条款“兹经通知,本保险 单所承保之财产过户给某银行,如遇损失时,赔偿权利应 优先由过户人享有。”这就保护了受押人的权益。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人用拟好的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签定合 同. 原因: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一些专业术语和 国际惯例并不了解,所以需要这种附和性合 同. 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附和性合同,有 些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二章

2.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
我国《保险法》的立法采用的是保险业法与 保险合同法合二为一的立法方式。《保险法 》作为我国保险的基本法,融上述单项法 规为一体,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的 特点,形成一种颇具特色的体系结构。
第二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2、不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 比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低。这种情况 又称为部分保险。
对于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 (1)若为全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 (2)若为部分损失,则保险人采取比例责任方式 赔偿。按比例赔偿,即按保险金额与实际保险价值 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 保险价值 ×损失额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一)含义 (二)特征
(一)含义
合同也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 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商品 经济发展的产物,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 断完善,是现代民事、商业活动的基础。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保险权利与义务 关系”主要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与 保险人协商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保障期间双方 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保险合同一经 成立,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法律保护,是一 种民事合同。 。
3、超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 的保险合同。 产生超额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投保时,投保人出于各种原因,以 超过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金额投保而形成 ;二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因市价的跌 落造成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下跌,从 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法合同法保险

保险法合同法保险保险法与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概述:保险法和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分支。
保险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是专门规范保险行为和保险合同的一门法律。
而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适用于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解决。
本文将以保险法和合同法为主线,探讨在保险合同中这两个法律的应用。
一、保险法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互利原则、最大诚意原则和公平原则。
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2. 保险合同的成立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满足合同的基本要件,如主体的资格、目的的合法性等。
此外,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上承担一定的风险,并以保险费为对价,许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时向被保险人赔偿。
只有在这些条件下,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3.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法所规定的,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等。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这些内容,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4. 投保合同的解释和效力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投保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保险人对合同解释的合理诠释以及被保险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
而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满足法定的形式和要件保护。
二、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1. 合同的自由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包括保险合同。
因此,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约定合同的条款,确保各自的权益得到保证。
2. 合同的平等原则合同法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在保险合同中同样适用。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和合法,以维护各方的利益。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将构成违约,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保保保保 保保保保保 保保保保保 保保保保保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保险代理 . 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 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 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 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 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对保险代理人 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的含义可理解为: 的含义可理解为:①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②要有保险人的 委托授权, 委托授权,其授权形式一般采用书面授权 即委托授权书的形式,有明示权利, 即委托授权书的形式,有明示权利,默示 权利,追认权利. 权利,追认权利.③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 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 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 ④向保 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⑤代理行为所产生 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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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客 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 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关系人, 关系人,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 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2.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 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受益权 具有以下特点:
(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 得被保险人同意。
(3)受益人享受的收益权是一种 期得利益,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 才能享受,所以在国外又称等待权。 (4)收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 以放弃收益权但不能行使出售、转 让等任何处分的权利。这是由受益 权的不确定性决定的。(5)被保 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但投 保人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 意而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只要通 知保险人即可。
二、我国保险法的立法过程与宗旨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与历法过程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我国商业保 险活动中保险关系动法律关系的总 称。它由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构 成,包括调整两方面的内容:一是 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 险人及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是国家与保险业之间的法律 关系。具体由总则、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 险业的经营管理、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 章152条构成。
案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 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往别处。后 王某投保管道 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 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前半月 病故。现王某妻儿与王妹的儿子都 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 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 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 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 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 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 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 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支付保险 费义务
支付保险费
一次支付 分期支付
缴清保费前发生事故是否赔偿,取决于是否有合同 约束(例:是否约定保费缴纳方式,是否允许欠缴)
退费问题:特殊的是人身保险,是否缴足两年保费。
三、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义务
提供保险保障,承担风险
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林书童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性质 三、案例分析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第一:投保人义务:支付保费;
保险人义务:危险保障
第二:投保人权利:索赔;
保险人权利:赔偿和给付保险金。
补充案例(三)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某人寿保险公司代 理人黄女士对“[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 种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协助下,填写 了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主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100 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0万元。10月6日, 保险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印章的投保建议 书;同日,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 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11944元。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 一份临时收款凭证。 10月17日,保险公司安排谢先生参加体检。10月18日 凌晨1时左右,谢在意外事故中遇害身亡。 11月8日,谢先生的母亲以受益人身份向代理人黄女 士告知保险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补充案例(二)
1995年10月8日,某夜总会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财 险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该夜总会没有续保。 保险公司多次找到经理曾某洽谈续保事宜,仍无结 果。直至1996年11月15日晚,保险业务员杨某再次 拜访曾某,终于说服曾某填了投保单,但因夜总会 手头无现金暂不能交纳10万保费。在未实际收到保 费的情况下,杨某当场开了10万元的收据并盖章签 字,以表示信任。16号清晨,夜总会因电路走火引 发火灾,但保险公司没有人员前来勘查。曾某闻悉 后,迅速到银行将10万元划拨到保险公司账上,然 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基础知识 (2)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概念一、保险的概念保险特指商业保险。
一般从经济与法律两个方面来解释保险的定义。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投保人通过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将他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固定的小额支出。
而保险人由于集中了大量同质风险,所以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未来损失的发生额,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
投保人通过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赔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正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保险的定义表述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1.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此外,保险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等价交换关系。
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
2.互助性。
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
它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
互助性是保险的基本特性。
3.契约性。
保险的经济保障活动是根据合同来进行的。
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
4.科学性。
保险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的。
保险经营具有科学的数理基础。
保险的科学性是现代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保险的要素保险关系的确立必须具备五大要素:(一)可保风险的存在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内容:(一)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二)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三.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一)保险法的一般体系结构:制定单行保险法规、列入商法典、纳入民法典。
(二)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融合而成)。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2.保险合同产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 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1.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3.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三)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四)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
(五)按照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六)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
第五章保险法
(1)保险公司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或在保险合同中规定 的事项发生后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约定的金额予以赔偿, 或向受益人支付约定的保险金;
(2)保险人须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 损失而付出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和理赔费用;
(3)检查保险标的安全状况,以及灾害预防的费用支 出。
(三)保险公司的清算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 中央银行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经营有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破产的,其持 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 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 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 受。
第五单元 保险法
本单元主要内容提示: 保险概述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公司
一、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 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 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案例分析: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 合同的权利?
A.吴某曾在5年前患过癌症,近2年来已如常人般工作、生活, 吴某自认为已经治愈,在投保人身险时,未向保险公司说 明该情况
B.甲公司投保财产险后,发现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有所增中, 及时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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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保险法与保险合同学习目的和重点[学习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使学员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所理解,并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及要素。
熟悉并了解保险合同的特征、种类、形式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及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
[学习重点]1.保险法的定义及主要内容2.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3.保险合同的特征4.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5.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凡调整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保险企业组织及活动的法律均属保险法。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
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其内容通常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我们所说的保险法是指狭义的保险法,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保险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一)保险业法,也称为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内容有:1.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
2.保险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3.保险企业的变更、解散与清算。
4.保险企业的业务范围。
5.保险经营的财务安排。
6.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二)保险合同法,也称为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其主要内容有:1.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及其分类。
2.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及内容)。
3.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4.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终止。
5.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三)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三、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一)从立法技术来看,通常有三种形式:1.单行的保险法规,如英国、美国、德国、瑞士等。
2.保险法列入商法典,使之成为商法的内容之一,如法国、日本。
3.保险法纳入民法典,使之成为民法的内容之一,如前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二)从立法的内容来看,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保险业法。
2.保险合同法。
3.保险特别法。
(三)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我国《保险法》的立法采用的是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二为一的立法方式。
《保险法》作为我国保险的基本法,融单项法规为一体,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的特点,形成一种颇具特色的体系结构。
第二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一)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收取他方保险费,并对于约定的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保险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保险标的的风险都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就个别的保险合同而言,保险标的发生灾害是偶然的,该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是相对的,但就全部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全部保险标的而言,其遭受保险事故的损失又是必然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讲,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又是绝对的。
2.合同是是射幸合同:合同的后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称为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即机会性)这一特征,是由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所决定的。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也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
3.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合合同也称为依附合同、附和合同、附意合同、格式合同或定式合同。
附合合同是与议商合同相对应的一种合同。
议商合同是由缔约双方经过充分的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议商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事先印制好标准合同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斟酌是否接受而订的合同。
4.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与单务合同相对应的一种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而对他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即单方承担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与他们享有的权利,是相互关联和互为因果的。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是附有条件的,即只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才承担义务,所以并非每个保险合同保险人都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这也是保险的射幸性所决定的。
5.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转移是否有代价,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其中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付任何代价。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转移是有代价的。
被保险人要取得保险人对其标的给予保障的转移,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以对保险标的给予保险保障为条件的。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与其他经济合同的有偿性有所不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只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对应的关系,并不强求双方所承担的给付义务平衡一致。
6.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经济合同都必须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保险合同对诚信要求更高,要求是最大诚信。
如果被保险人不主动提供保险标的危险情况,或提供了不实资料,或者用欺诈手段诱签合同等,都会使保险人受损。
如果保险人作言过其实的宣传或借故推卸应负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也会受到损失。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照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1.补偿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按照保障的风险责任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和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
2.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这种保险合同必须把承保的风险责任一一列举,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保险人就负责赔偿。
3.一切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约定范围内所有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但这种保险合同并不是对一切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都负责赔偿,只是说它的责任范围最大。
(三)按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
1.特定式保险合同。
特定式保险合同,又叫分项式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均逐项分别列明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对各项财产在各自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2.总括式保险合同。
总括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不分损失财产类别,只要在总保险金额限度以内,都可获得赔偿的保险合同。
(四)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并将二者都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管实际价值发生变化与否,保险人均以保险金额作赔偿的依据。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核定实际损失价值,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按照保障程度计赔。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金额是在订立合同时确定的,而核定保险价值则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因此,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照,会有三种情况:保险金额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谓之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谓之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谓之超额保险。
发生全损理赔时,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保障程度赔偿;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
(五)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将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另一保险人或为接受另一保险人转移来的保险责任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保险人。
(六)按照保险标的不同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其标的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以及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2.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被保险人、保单持有人、受益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我国只允许公司法人经营保险业务。
(我国《保险法》第10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
投保人又叫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
(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它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并对投保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人。
(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的限制,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只有自然人而且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此对被保险人的行为能力一般并无特别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