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 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 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 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有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普通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每一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 至少配备2 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 相对应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 万元以上。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为主要目标的教育培训机构。
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民办培训机构在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一些民办培训机构存在着乱收费、低水平教学、虚假宣传等问题,给学员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因此,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对于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学资质。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包括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许可证等证照。
办学资质是民办培训机构合法办学的基本保障,也是保障学员权益的重要依据。
没有合法的办学资质,民办培训机构就无法对外招生,也无法保证其开设的培训课程的合法性和质量。
二、教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包括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等。
教学场所应当符合教学要求,保证学员的学习环境;教学设备应当完善,满足教学需求;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能力,能够保证教学质量。
只有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民办培训机构才能够保证培训课程的有效开展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三、培训课程。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开设符合市场需求和学员实际需要的培训课程。
培训课程设置应当合理科学,能够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和职业发展需求。
培训课程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培训质量。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对培训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学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课程,确保培训课程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四、收费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行为。
培训费用应当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质量相匹配,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低价吸引学员等违规行为。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公开培训费用构成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五、学员权益保障。
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

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制定依据)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基本原则) (1)第四条(部门职责) (2)第二章设立 (2)第五条(设立条件) (2)第六条(设立方式) (2)第七条(设立流程) (3)第三章组织管理 (5)第九条(证照管理) (5)第十条(内部治理) (5)第十一条(培训点和临时活动点) (5)第十二条(培训管理) (6)第十三条(文化学科培训安排) (6)第十四条(招生管理) (7)第十五条(人员管理) (8)第十六条(资金资产管理) (8)第十七条(收退费管理) (8)第十八条(安全管理) (9)第四章变更与终止 (9)第十九条(分立、合并) (9)第二十条(举办者变更) (9)第二十一条(住所变更) (10)第二十二条(培训内容变更) (10)第二十三条(名称变更) (10)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员变更) (11)第二十五条(章程修订) (11)第二十六条(业务终止) (12)第二十七条(清算终止) (12)第五章法律责任 (12)第二十八条(机构责任) (12)第二十九条(政府责任) (13)第六章附则 (13)第三十条(实施日期)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实施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中小学生语言培训、自学考试助学、职业技能培训(含职业资格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指导、语言能力辅导(除中小学生语言培训外)、非学历文化知识辅导(除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外)、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该类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介绍如下: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正在不断发展壮大,成为逐渐增多家长选择孩子学习的途径。
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一些校外培训机构长期以来存在着课时乱收费、师资不规范、设施不足等问题。
为此,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内蒙古自治区于2021年3月1日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1.机构设置条件:一个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教学场所,通常包括教学区、管
理区、活动区、休息区、日常用房等。
同时,机构应具备必要的师资力量,包括注册教师、教育咨询师、教育管理人员等。
2.课程设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
选定符合学生需求和能力水平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3.师资力量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拥有至少一名注册教师和一名教育咨询师,并保
持其从业资质的有效性。
4.设施设备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机构场所应当满足相应的消防、环境卫生、交通等
基本要求,同时应当配置适当的教学设施,如教学用具、教学多媒体等。
5.经济管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生档案管理和档案保护制度,并制
定合理的学费收费方案,提供合规、透明、公正的收费服务。
总之,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遵守标准的校外培训机构能够提供符合市场和社会要求的培训服务,同时也能建立健全自身的制度和管理体系,提升机构的整体竞争力。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增加,民办培训机构在教育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主体多样化,管理标准和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以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学,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教育培训活动。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政策,不得开设违法违规的课程,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变相收费等违法行为。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职业素养。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制度,对教师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岗位培训,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意识。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拥有适合教育教学活动的场地和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设施等。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保障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规范透明。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学员和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总之,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对于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引导民办培训机构依法合规办学,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自身也应当不断提升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为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流程。
一、名称申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到所在旗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申报名称。
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
二、设立申请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根据培训内容向属地旗县(市、区)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
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
2.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4.办学投入的验资证明。
5.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填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3)。
6.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7.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8.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9.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0.《设置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1.受理。
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主管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4)。
2.审核。
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社会信用情况核查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
3.公示。
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主管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4.审批。
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
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21年)-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21年)正文:---------------------------------------------------------------------------------------------------------------------------------------------------- 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9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民办学校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和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呼政办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呼政办发〔2010〕11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47号)精神,设立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工作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民族教育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和高中招生考试评价制度改革。
强化教育督导职责,加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建立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调整优化学校和专业布局结构,努力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
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切实加强民族学校的基础条件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民族教育质量。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组织、思想建设和稳定工作,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