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培训机构是学生课余学习的重要场所,对于学生的学业提升和个人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培训机构行业发展迅猛,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培训机构为了赢得竞争优势,采取了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给学生、家长和社会带来了一些不良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行业,加强教育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教育部决定开展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治理。
二、目标和任务1. 目标:(1)促进培训机构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教育服务质量。
(2)保护学生权益,构建公平竞争的教育市场环境。
2. 任务:(1)开展培训机构行业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2)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培训机构行业规范和标准。
(3)加强监管和评估,提高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诚信经营意识。
三、治理措施1. 建立培训机构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进行公开曝光。
2. 严格审批新设培训机构的资质,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办学行为合规。
3. 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培训机构需及时公开招生计划、师资情况、教学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确保家长和学生能够全面了解培训机构的情况。
4. 加强对培训机构师资队伍的管理,要求培训机构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的教师。
5. 加大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培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6. 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收费标准,禁止强制消费和不明码标价等不规范行为。
7. 加强对培训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培训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监管机构可以实时掌握培训机构的运营情况。
四、总结通过实施上述治理措施,可以有效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培训机构的教育服务质量,构建公平竞争的教育市场环境。
教育部将加大力度进行监管和巡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依法严惩,以警示其他培训机构。
同时,鼓励行业自律,加强与培训机构协会的合作,共同推动培训机构行业的规范发展。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7•【字号】汉区政办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各直属机构:《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7日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汉中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指民办非学历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以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规范的名称,统一命名格式为:汉台区xxx培训学校。
(三)有依法设立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京教民〔2020〕10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京教民〔2020〕10号各区教委,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作为终身学习体系的组成部分,多年来利用体制机制优势,在自考助学、职业技能教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称“学校”)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发展质量和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办学思想,找准办学定位(一)树立正确办学思想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性,尊重教育规律,守正守法守信办学。
反对和纠正过度逐利、违背道德甚至违法违规的行为,始终保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切实加强党建工作学校党组织要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确保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
党的建设有关内容要写入学校章程。
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重点从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严把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参与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东教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8]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一)严格民办学校设置审批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符合当地相关政策要求和教育发展规划,合理布局。
设置民办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当地教育发展状况与社会发展相协调,致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的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等应符合当地教育规划和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符合相应的办学条件,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应当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Ⅰ基本标准要求(附件1)。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相关要求(附件2)。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Ⅱ较高标准要求(附件3)。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相关要求(附件4)。
(二)明确民办学校审批及管理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幼儿园、义务教育段学校和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按相关程序由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邯教〔2019〕26号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邯教〔2019〕26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民办教育机构:近期,教育部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在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数据动态更新不及时、备案和公示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举报机制不健全、平台信息录入进度慢等问题进行了通报。
部署了全国26个省份交叉核对整改情况工作,同时派出工作组赴河北、山西、江西、山东、四川、贵州等6省份实地走访,详实了解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并以“双随机”(从名单中随机抽取、通过暗访随机抽取)抽查方式核对各省校外培训机构整改数据。
河北省教育厅也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通知》,对假期培训机构的治理和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更充分的做好迎检准备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市教育局决定立即在全市组织开展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活动安排第一阶段(1月10日—2月28日):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及早谋划部署寒假校外培训监管工作,抓紧对辖区内的培训机构再次进行“大排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要重点查处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办学场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
二是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教政法〔2017〕641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教政法〔2017〕64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要求,结合当前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办学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获得快速发展。
截至2016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17718所,在校生566.27万人,分别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30.98%和21.77%。
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加快人才培养,推动教育体制的创新与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民办教育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对民办学校管理松弛、服务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个别民办学校法治观念淡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发,乱办学、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学生的合法利益,也败坏了民办教育的声誉,影响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民办教育吸引力,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梅河口、公主岭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吉林省教育厅2014年4月22日附件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加强师德建设,治理和纠正教育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以下简称教育“三乱”)等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 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树立良好教育形象和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学行为为重点,坚决治理和纠正教育“三乱”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净化育人环境,积极构建教育行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程度,努力为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适用范围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含中直学校)和在职教师。
三、主要任务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学校教学、招生、收费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吉林省教育厅重申六条严禁》规定,切实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规范办学、规范收费、规范从教。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河东政办函〔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河东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年8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4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84号)文件精神,促进河东区民办教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中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具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机构监管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河东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教育、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应急、卫健、政务服务、网信、街道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一)依法审批登记。
审批机关要严格依法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审批。
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应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应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进行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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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镇(区)中心学校,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
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鄂教规〔2011〕8号)、《襄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修订)》(襄教〔2014〕3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规范民办培训机构例行检查
(一)检查对象:有机构招牌、有固定场所、有稳定师资和生源的全县所有民办培训机构。
(二)检查要求:检查组深入实地,依据附件一内容进行检查。
(三)结果运用:对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年度审验
(一)年审对象:获得“南漳县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
(二)年审要求:依据附件二要求提供年审资料。
(三)结果运用:年度审验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
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县教育局对年度审验“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机构(学校),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结论戳记,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年审合格以上等次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名单。
三、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评估办证行为
(一)评估对象:提交评估申请,经县教育局初评基本符合评估标准的民办培训机构。
(二)评估要求:依据《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评估标准》(附件)三实施评估。
(三)评估程序:1、自查申报。
向举办地所在镇(区)中心学校提交评估申请及自评报告(附件四)。
2、材料审查。
县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对申请材料及自查报告进行初审。
3、实地评估。
教育局组织专班对初审合格的培训机构(学校)进行实地量化考核。
(四)结果运用:经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学校),县教育局颁发“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管理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必须在举办地所在的中心学校进行申报,以镇(区)为单位统一建档管理。
有多地分设机构(分校)的,在总部所在地申报。
(二)坚持动态管理原则。
凡是存在突出安全隐患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不服从教育行政部门
管理或者管理混乱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予以取缔;凡是未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年审不合格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将注销办学许可证。
(三)坚持示范引领原则。
县教育局依据年审和评估结果设置“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民办教育先进工作者”,表彰在提升环境创设、校务管理、培训水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附件: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
2、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年审目录
3、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评估标准
4、申请办学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南漳县教育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