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审核要点及案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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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IPO关于股份支付的审核要点

公司IPO关于股份支付的审核要点

公司IPO关于股份支付的审核要点目录情形一、不认定为股份支付.................................................................. ......................................... 4 300098 高新兴.................................................................. ........................................................ 4 002642 荣之联...................................................................... ................................................... 4情形二、股份支付(公允价相近时间增资的股权价格) ........................................................ 5 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被否】 ..................................... 5 002632 道明光学.................................................................. ................................................... 5 002630 华西能源...................................................................... ............................................... 6情形三、股份支付(公允价相近时间股权转让的价格) ........................................................ 7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被否】 ..................................... 7 002615 哈尔斯.................................................................. ....................................................... 7 002665 首航节能...................................................................... ............................................... 8情形四、股份支付(公允价股改时评估报告的价值) (9)002652 扬子新材.................................................................. ................................................... 9 601100 恒立油缸 ..................................................................... (9)002649 博彦科技.................................................................. ................................................... 9情形五、股份支付(公允价相近年度每股对应的净资产) .................................................. 11 002656 卡奴迪路...................................................................... .............................................11 002666 德联集团.................................................................. ................................................. 11情形六、股份支付(公允价通过合理计算得出) .................................................................. 12 002633 申科股份...................................................................... .............................................12政策指导 ................................................................. .......................................................................13 3情形一、不认定为股份支付300098 高新兴发行人会计师认为:《激励协议》显示,刘双广实际上是将其所持有的网维通信共计39.88的股权(对应370.88万元出资)无偿转让给李顺成等5 名营销骨干,是刘双广的个人行为,刘双广的转让行为及转让标的均与高新兴没直接关系。

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案例计算

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案例计算

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案例计算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份支付是一种常见的激励手段。

通过给予员工一定比例的股份,公司可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同时也能与员工的利益紧密相连,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在股份支付中,公司会根据员工的表现或者特定的绩效指标,给予相应的股份奖励。

那么,如何计算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案例呢?假设某上市公司决定以股份支付方式激励其员工,设置了以下条件: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股,决定向员工A发放500,000股,向员工B发放800,000股。

公司的当前股价为10元/股。

根据这些信息,我们可以计算出员工A和员工B的股份支付金额。

首先,计算员工A的股份支付金额。

公司决定向员工A发放500,000股,所以员工A的股份支付金额为:500,000股 * 10元/股 = 5,000,000元。

接下来,计算员工B的股份支付金额。

公司决定向员工B发放800,000股,所以员工B的股份支付金额为:800,000股 * 10元/股 = 8,000,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我们可以得出员工A和员工B的股份支付金额分别为5,000,000元和8,000,000元。

这就是他们在上市公司股份支付计划中所能获得的相应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计算方法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政策有所不同。

本例只是简单地介绍了一种常见的计算方法,实际情况可能会更加复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准确的计算和执行。

总之,上市公司的股份支付是一种常见的激励方式,通过给予员工一定比例的股份作为激励,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在计算股份支付的金额时,公司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进行准确的计算和执行,以确保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之三:股份支付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之三:股份支付

上市公司执⾏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之三:股份⽀付股份⽀付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时间:2012-10-01股权激励带来的双赢结果使得越来越多的公司将股权激励作为激励员⼯的⼀种⽅式。

这种双赢体现在,从员⼯的⾓度,员⼯可以分享公司成长的成果;从企业的⾓度,公司既激励了员⼯,⼜节约了公司的现⾦资源。

在股份⽀付相关准则出台之前,是否将股权激励的成本确认在利润表中⼀度是个有争的话题。

有⼈认为股东转让给职⼯股份是股东之间的⾏为,不应当在报告主体中反映;有⼈为公司没有成本,因此不应当确认股权激励费⽤或成本。

但是,随着股份⽀付交易的越来越多和⽇益普遍,⼈们发现不确认股权激励成本不能反映交易的实质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股份⽀付交易的实质是企业以股份或者期权作为代价,接受了职⼯的服务。

⼈们很容易理解公司对于⽀付现⾦⽽获取职⼯服务的交易(例如:以现⾦⽀付⼯资、奖⾦)确认相应的薪酬费⽤,其实同样的道理,通过发⾏股份或期权⽽获取的职⼯服务也应当确认相应的费⽤。

从公司⽀付的对价来看,如果公司发⾏股份或期权,也可以收取相应的现⾦,因此公司让渡的现⾦部分可能就是公司因接受职⼯服务⽽放弃的经济资源。

简⾔之,如果将股权激励交易分为两个步骤来看——⼀是发⾏股份或期权并收取现⾦,⼆是以现⾦⽀付⾃职⼯取得的服务,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相应的薪酬费⽤和权益⼯具的增加就不难理解了。

上述股份⽀付的处理理念正在逐渐被国内的上市公司所理解和运⽤,在这个过程中,也因理解不够充分产⽣了⼀些问题。

第⼀节⼀次授予、分期⾏权的股份⽀付计划⼀、背景情况现阶段,⼤多数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是⼀次授予,按⽐例分期⾏权。

在这种情况下,⼀些上市公司直观地理解为相关的费⽤也应该按照上述⽐例在整个计划期内分摊,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等待期”的定义及股权⽀付费⽤分摊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够充分。

⼆、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股份⽀付费⽤的分摊,《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付》第六条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权的换取职⼯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应当以对可⾏权权益⼯具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具授予⽇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相关成本或费⽤和资本公积”。

上交所 股份支付 案例

上交所 股份支付 案例

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知识文章】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深度解析导语:股份支付是上市公司用于激励员工、吸引人才以及绩效奖励的重要手段之一。

作为中国主要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在股份支付领域有着丰富的案例经验。

本文将针对上交所的股份支付案例进行深度评估,并结合个人观点,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股份支付的全面认知。

一、股份支付的定义与意义股份支付是指公司以股票等股权形态作为激励或奖励对象,通过授予员工或管理层一定数量的股份的方式来提高其工作表现,激发其积极性和责任心。

股份支付不仅可以为公司保留人才、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士气,还可以推动其持续发展和创新能力。

二、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评估1. 案例一:XX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探究在该案例中,XX公司通过向员工提供股票期权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该方案要求员工在一定条件下,购买公司股票,并在未来的特定时间内行权。

这种方式既能够提高员工的努力程度和工作积极性,也能够实现公司经营目标与员工个人目标的紧密结合。

个人观点:这种股权激励方案能够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合理确定行权条件和期限,以避免不利影响公司治理和市场信心。

2. 案例二:XXX银行股份支付计划解析XXX银行在股权激励方面采取了多元化的措施,包括向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发放限制性股票奖励、股票期权和股票单位等。

这样的综合性方案能够全面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个人观点:这一案例表明,银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极高,股份支付作为一种有力的激励手段,能够吸引并留住优秀的银行从业人员。

然而,对于银行来说,还应该在提高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方面付出更多的努力。

三、股份支付案例回顾与总结通过对上交所的股份支付案例进行评估,我们可以看到股份支付在企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不仅能够有效激励员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还能够为员工提供成长和发展的机会。

然而,在实施股份支付时,企业需要注意合理设定方案,合理设定行权条件和期限,以及完善的治理架构和风险控制体系。

拟IPO公司的股份支付问题

拟IPO公司的股份支付问题

拟IPO 公司的股份支付问题胡新荣股份支付在拟IPO 公司中目前较为常见,主要是高管、核心人员、主要业务伙伴在上市前通过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对IPO 公司进行持股。

拟IPO 公司在上市之前的股份转让形式较为复杂,股份的获取方式来源比较多,部分转让条件也不明确,因此实务中带来一些突出问题,本文对上述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分析如下:一、问题分析1.股份支付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第二种方式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2.股份支付的范围综上,判断是否构成股份支付需要有两个必要条件:(1)是否以换取服务为目的(2)是否存在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股份支付适用范围不仅包含股权激励的情形(如引入董秘、高管并低价给予股份),也包含与客户、供应商、技术团队、外部投资者等之间的购买行为,如发行人对第三方低价发行股份,以取得对共同专利技术的独家所有权、获得更为低价的产品以及业务承接等多种方式。

《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 会计问题审核提示》中指出,下面情形可以解释为不以换取服务为目的,不属于股份支付的范畴:(1)公司实施虚拟股权计划,在申报前落定的,或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的;(2)取消境外上市,将相关股权转回的;(3)继承、分割、赠与、亲属之间转让(即使亲属也在公司任职的);(4)资产重组(如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等)或资产整合过程中的补偿;(5)全体股东的配股等情形。

3.公允价值的确定《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 会计问题审核提示》中指出,对公允价值的确定应参考金融工具会计准则,(1)有活跃市场的,参考活跃市场价格;(2)无活跃市利润和成本中心的盈利分析方式,新的方法将协助企业把分析工作与战略决策统一起来。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付》案例分析2019-10-20财政部的新准则对股份⽀付有了明确的规范,体现在新增《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付》⽂件上,新准则的内容和实际操作中的财税差异值得上市公司关注。

我国现⾏会计准则和制度均未对股份⽀付有明确的规范,只是对股权激励的范围在2005年11⽉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旧制度”)等⼀些相关规定中有零星分散的说明,⽽2006年财政部的新准则弥补了这⼀缺陷,新增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付》(以下简称“新准则”)。

1.计量属性不同旧制度:按实际成本计量。

新准则:以授予的权益⼯具或承担债务性⼯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2.计量范围不同旧制度:企业以各种形式对⾼管⼈员实施的奖励。

新准则:企业为获取职⼯和其他⽅提供服务⽽授予权益⼯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3.会计处理不同旧制度:只是对⾼管层激励⽅⾯做了⼀些粗略的规定。

新准则:股份⽀付分为权益结算⽀付、现⾦结算⽀付两种;核算过程包括了授予⽇、等待⽇、⾏权⽇的处理。

详见表1:财税差异1.从范围分析新准则明确规定,股份⽀付属于职⼯薪酬的内容,是企业为获得职⼯提供的服务⽽给予的报酬。

新《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四条规定:⼯资薪⾦是指企业每⼀纳税年度⽀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的所有现⾦形式或者⾮现⾦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资、奖⾦、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资以及与员⼯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出。

即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权益结算和现⾦结算等股份⽀付作为职⼯薪酬的具体内容。

2.从确认时间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条规定,由于企业实际发⽣的与取得收⼊有关的、合理的⽀出,包括成本、费⽤、税⾦、损失和其他⽀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准则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论权益结算或者现⾦结算股份⽀付,都依据权责发⽣制原则按公允价值计提了成本和费⽤,但这并未实际⽀付,不得在税前扣除,需作纳税调增处理,⽽实际⾏权时,则视同发放⼯资薪⾦,应据实扣除,作纳税调减处理。

上交所 股份支付 案例

上交所 股份支付 案例

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一、案例背景上交所是中国的一家股票交易所,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交易所之一。

在进行股份支付方面,上交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股份支付是指以公司股票的方式来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它通常发生在收购、兼并、重组等交易过程中。

二、案例描述某上市公司A计划收购B公司,双方达成协议后,决定采取股份支付的方式完成交易,并向上交所提交相关申请。

上交所根据相关规定对交易进行审核,涉及交易方的持股情况、资金来源、交易价格等方面,并最终批准了这项股份支付交易。

三、案例分析1. 相关规定上交所的股份支付规定主要包括股份支付的适用范围、审核条件、申报程序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合法。

2. 审核流程在进行股份支付交易时,上交所将对相关方的资质、资金状况、持股情况等进行审核,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3. 影响要素上交所审批股份支付交易时,会考虑交易对公司治理结构、市场稳定性、投资者保护等的影响,尤其是对原有股东权益的影响。

4. 交易结果最终,上交所对该股份支付交易进行了审批,该交易成功完成,实现了A公司对B公司的收购,也促进了市场资本的流动和企业并购重组。

四、案例启示上交所在股份支付交易中的审核和监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企业在进行股份支付交易时,应遵守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加强内部控制,以获得监管机构的认可和支持。

五、案例总结本案例展示了上交所在股份支付交易中的监管作用,也反映了中国资本市场积极探索并实践国际化、规范化的发展路径。

在今后的发展中,上交所将继续发挥其监管作用,促进股份支付交易的顺利进行,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股份支付案例及分析

股份支付案例及分析

【案例情况】一、瑞和装饰:根据准则做出会计处理(中小板,2011年6月13日过会)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瑞和装饰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

2009年7月26日,瑞展实业与前述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7月28日,深圳市公证处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

招股书称“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

”而2009年度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只有1461万元,又据非经常损益表,1600万元股权支付费用是经常性费用,扣非后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是1400万元;很明显,该宗股权激励费用确认依据是同期PE入股价格和股权激励价格差:2000/10%*20%-2400=1600(万元)。

这导致2009年度盈利水平较2008年出现大幅下滑。

二、新筑股份:公允价值并非PE入股价格(中小板,2010年8月过会)2008年10月,公司部分非国有股东向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48人合计转让1,959,705股股份。

如此计算,新筑股份每股股份支付确认费用为5.23元,该公司在股权激励之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0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7,000万元,然后再以每股1元转让方式向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据招股书披露:2007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

2007年9月,德润投资出资2,000万元,兴瑞投资出资4,000万元,自然人夏晓辉出资4,000万元,谢超出资3,000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以预期公司2007年的业绩乘以10倍市盈率定价,增资价格为10元/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300万元,增至6,800万元,溢价11,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一年前PE入股价格就达到10元/股,尽管之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0万股行为,但即使考虑摊薄效应,PE入股价也有9.7元/股,故该公司5.23元/股股份支付价格显然不是根据PE入股价格,但招股书也没有披露定价过程,且将股份支付费用1026万元列入非经常性费用,该公司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8512万元,股份支付费用又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故对其业绩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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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份支付审核要点及案例详解(推荐收藏)转载2015-08-03 17:32:02一、根据股转公司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其审核原则如下:1.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在股票发行业务中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情形的,均应适用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并相应进行账务处理。

2.在股票发行中,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一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就本次股票发行是否适用股份支付进行说明:1、向公司高管、核心员工、员工持股平台或者其他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公司股票公允价值的;2、股票发行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3、发行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4、全国股转系统认为需要进行股份支付说明的其他情形。

3.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就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发表意见时,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说明:1、发行对象说明本次股票发行的对象,例如公司高管、核心员工、员工持股平台、做市商或者其他外部投资者等。

2、发行目的说明本次股票发行的目的,并说明是否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或者以激励为目的。

3、股票的公允价值说明挂牌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并说明公允价值的判断方法。

公允价值的论述应当充分、合理,可参考如下情形:A.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并考虑波动性;B.无活跃交易市场的,可以参考如下价格:(1)采用估值技术。

估值方法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并根据股份支付协议的条款的条件进行调整。

可以使用的估值方法包括现金流折现法、相对价值法以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也可聘请估值机构出具估值报告。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恰当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2)参考同期引入外部机构投资者过程中相对公允的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价格不公允的除外,例如,由于换取外部投资者为企业带来的资源或其他利益而确定了不合理的发行价格应当被排除掉。

挂牌公司需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确定公允价格,对公允价格的论述应当合理、充分并可量化,而非只有定性的说明。

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第五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第七条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第九条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三、详细案例分析为方便大家更感性理解股份支付,下附详细案例分析,仅供参考:(一)已实施完毕优森软件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具体内容或相关合同条款如下:(1)2014年10月2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国栋为激励管理层及部分优秀员工,鼓励管理层与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将实际控制人张国栋持有公司9.23%的出资额(人民币66万元)以人民币6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竹森洪、袁一鑫、叶斌、严波燕、徐幼玉、谢位利、王师军、屠蛟浪、胡莲芳和陈昊等10人作为公司的股权激励之用。

该股权转让过程主要系实际控制人张国栋与内部职工股东协商的结果,股权转让过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由于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未对激励机制进行明确,故未设置明确的股权激励政策,亦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相关条款、或在转让协议中约定服务。

公司已在重大事项提示补充披露如下:“六、股份支付对经营业绩重大影响2014年10月28日,公司股东为激励管理层及部分优秀员工,鼓励管理层与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将实际控制人张国栋所持公司9.23%的出资额(人民币66万元)以人民币6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竹森洪、袁一鑫、叶斌、严波燕、徐幼玉、谢位利、王师军、屠蛟浪、胡莲芳和陈昊等10人作为公司的股权激励之用。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股份支付264万元,约占公司当期管理费用的57.88%,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的净资产,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不具有持续性,不影响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申报会计师意见及核查过程详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优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

主办券商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国栋,并获得公司管理层关于股权转让事宜的情况说明,核查相关财务数据,具体如下:2014年10月2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国栋为激励管理层及部分优秀员工,鼓励管理层与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将实际控制人张国栋持有公司9.23%的出资额(人民币66万元)以人民币6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竹森洪、袁一鑫、叶斌、严波燕、徐幼玉、谢位利、王师军、屠蛟浪、胡莲芳和陈昊等10人作为公司的股权激励之用。

该股权转让过程主要系实际控制人张国栋与内部职工股东协商的结果,股权转让过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由于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未对激励机制进行明确,故未设置明确的股权激励政策,亦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相关条款、或在转让协议中约定服务条款。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的实施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要求以及实施要件;公司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合理,股权激励费用的核算合理且符合准则规定,对股权激励费用已在经常性损益或非经常性损益列示,符合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员工离职百胜软件2013年5月,为对引进的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飞将其所持公司180万出资(6%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自然人金卓君。

2013年11月金卓君因个人原因辞职,依据2013年11月15日双方签署的《百胜公司与金卓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金卓君于解约时在百胜有限工作满一年,按照约定可以获得2%的股权,因此将其余4%的股权退还给黄飞。

公司对于金卓君持有剩余的2%股权进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该项股权转让不涉及绩效目标,无分期行权条款,故于2013年度一次性确认为当期费用,只对2013年度业绩产生影响,对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业绩无影响。

上述股份支付当期确认使得公司2013年度当期净利润为794.42万元,若不考虑股份支付的影响,公司201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894.28万元。

2013年度的帐务处理: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998,592.48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998,592.48【披露情况】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如下:“(六)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的影响2013年5月,为对引进的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飞将其所持公司180万出资(6%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自然人金卓君。

2013年11月金卓君因个人原因辞职,依据2013年11月15日双方签署的《百胜公司与金卓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金卓君于解约时在百胜有限工作满一年,按照约定可以获得2%的股权,因此将其余4%的股权退还给黄飞。

对于剩余2%股权进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2%股权的公允价值根据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42,674,892.14元和市净率倍数1.17倍(参考2012年引进人才给予股份的市净率倍数)计算,2%股权的公允价值998,592.48元即股份支付金额,一次性确认2013年管理费用998,592.48元,相应增加资本公积998,592.48元。

上述股份支付当期确认使得公司当期净利润为7,944,194.19元,若不考虑股份支付的影响,公司2013年实现的净利润为8,942,786.67万元。

上述股份支付一次性确认为当期费用,并增加公司资本公积,对未来公司业绩不构成影响。

”【会计师回复】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飞,根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及《百胜公司与金卓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向金卓君无偿转让2%的股权,并于2013年度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符合准则规范的“企业授予职工期权、认股权证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权益工具,对职工进行激励或补偿,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的要求及实施要件,确认该项股份支付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所规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公司的股权激励在增资协议日生效日即行权,因此可按照股东增资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的公允价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中。

2013年3月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3]150342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审计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止,百胜有限账面净资产为42,674,892.14元,对应的每股净资产为1.4224964元。

根据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并参考公司2012年引进人才给予股份的市净率倍数 1.17倍计算本次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为998,592.48元,确认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公司在会计处理上一次性确认2013年度管理费用998,592.48元,相应增加资本公积998,592.48元。

上述交易实质是公司接受了股权激励对象金卓君提供的服务,以股权公允价值作为对价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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