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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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一、工资、薪金支出我们了解一下企业准则中的职工薪酬概念及核算范围,以便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五险一金”,税法中的这些扣除支出是建立在企业按会计准则基础之上的,如果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在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中列支,那也就不会在企业的所得税扣除项目中。

职工薪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主要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本条的规定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对尚未支付的资薪金支出,不得在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二)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三)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

(四)工资薪金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

(五)工资薪金的范围。

实际上企业职工薪酬的(一)狭义的工资,(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扣除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

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明细表

1 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2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暂行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3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暂行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4 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税前扣除《暂行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5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暂行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6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笔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国税发[2003]45号7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3]45号8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暂行条例》第七条9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实施细则》第十二条10 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11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暂行条例》第七条12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财税字[1995]81号13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财税字[1996]79号14 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15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及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函[1997]472号16 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实施细则.》第十七条17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准予税前扣除国税发[1994]132号18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3]804号19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国税函[2000]579号20 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21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明细表序号内容依据22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23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24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扣除国税发[2000]84号25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的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国税发[2000]84号26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国税函[1999]486号27 企业超过规定标准缴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1]39号28 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4]329号29 关于纳税人支付给雇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或外单位人员的工伤事故医疗费用、赔偿款的处理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伤事故,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属于医疗费用,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不得在税前扣除穗地税发[2004]220号30 纳税人按照国家国资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规定缴纳的资产占用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穗地税发[2004]220号31 纳税人根据财政部门的文件规定,将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作核销所有者权益处理的,该部分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即不得在税前扣除穗地税发[2004]220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明细表
职工工会经费
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业务招待费
(60%,5‰)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经营租赁租入
分期扣除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
劳动保护支出
据实
合理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不得扣除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
不得扣除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性投资收益
不得扣除
所得税税款
不得扣除
未经核定准备金
不得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预提不得在税前扣除
交易所会员年费
据实
票据
同业公会会费
据实
票据
信息披露费
据实
公告费
据实
其他
视情况而定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额,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关联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其他业2倍内
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利息支出
(向自然人借款)
不得扣除
住房公积金
据实
规定范围内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任职或受雇,合理政策依据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置惩罚问题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当年度实践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职工人为据实扣除加计100%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人为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手艺先进型效劳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职工福利费14% 职工教育经费2.5%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8%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职工工会经费2%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条》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告白费和业务宣扬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注:该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履行)雇用季节工、临时工、据实扣除练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辨别为人为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人为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人为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贩卖或业务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当年贩卖(业务)收入;化装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大全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大全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大全1、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劳动保护支出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职工福利费14%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4、职工工会经费2%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职工教育经费8%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点击查看“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指南”】6、职工教育经费部分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据实扣除①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动漫企业):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②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据实扣除。

③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作员培训费用,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并单独核算的,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据实扣除。

7、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五险一金)据实扣除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8、补充养老保险5%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5%,准予扣除。

9、业务招待费60%,5‰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明细表最全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明细表最全

1.薪资福利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福利和附加福
利等支出。

2.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支出。

3.投资回报:企业投资的股权和债权等所取得的投资回报。

4.研发费用: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费用支出。

5.技术改造费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费用支出。

6.环保设施购置费用:企业购置环保设施的费用支出。

7.捐赠支出: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支出。

8.学历继续教育费用:企业为员工提供学历继续教育的费用支出。

9.科研机构支持费用:企业向科研机构提供的支持费用。

10.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费用:企业员工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费用支出。

11.培训费用:企业进行员工培训的费用支出。

12.周转费用:企业购买、销售和运输产品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13.保险费用:企业购买保险的费用支出。

14.仓储费用:企业进行仓储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15.接待费用:企业进行接待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16.业务招待费用:企业进行业务招待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17.广告费用:企业进行广告宣传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19.律师费用:企业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20.会计师费用:企业请会计师提供会计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列项目只是常见的税前扣除项目,具体的税前扣除标准以税法规定和税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此外,不同企业的扣除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应的扣除项目。

总结:。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企业所得税常见费用税前扣除比例梳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企业所得税常见费用税前扣除比例梳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企业所得税常见费用税前扣除比例梳理此外,财小加还整理了近期出台的优惠政策:1.新购置的设备、器具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200%加计扣除;注意:1)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2)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投入基础研究1)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2)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应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

以上资料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3.研发费用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注意: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是指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2)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常见问题:1)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清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清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清单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可扣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具体标准依据相关税法和政策规定: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6.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特殊行业如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8.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一般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9.研发费用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0.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企业责任保险支出: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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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按比例扣除——
关注类贷款2%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注: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次级类贷款25%
(同上)
——可疑类贷款50%
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2008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电子设备转运费
据实
修理费
据实
安全防卫费
据实
董事会费
据实
绿化费
据实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5%(一般企业)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15%(财产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额
(同上)
10%(人身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额
(同上)
不得扣除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同上)
投资者保护基金
0.5%~5%
营业收入的0.5%~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注: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同上)
—损失类贷款100%
(同上)
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
25%
本年保费收入的25%,适用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
(注: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关联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其他业2倍内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劳动保护支出
据实
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补充医疗保险
5%
工资总额
(同上)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
不得扣除
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据实
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无关联关系)
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6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所得税税款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未经核定准备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
据实
票据
交易席位费摊销
按10年分摊
同业公会会费
据实
票据
信息披露费
据实
公告费
据实
其他
视情况而定
据实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同上)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
部分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低值易耗品摊销
据实
审计及公证费
据实
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
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税金
可以扣除
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得扣除
咨询、诉讼费
据实
差旅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
(注:以上文件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60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额,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
开办费
可以扣除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不得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同上)
捐赠支出
12%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据实
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补充养老保险
5%
工资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全额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职工工会经费
2%
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业务招待费
(60%,5‰)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不可扣除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长期待摊费用
限额内可扣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企பைடு நூலகம்所得税法》第13条
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2-64条
无形资产摊销
不低于10年分摊
一般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5-67条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不可扣除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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