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异议相关法律及解释

合集下载

案外人执行异议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案外人执行异议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案外⼈执⾏异议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案外⼈执⾏异议相关法律规定是若是在案件执⾏的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异议的,那执⾏机构就应该从收到异议之⽇开始,15⽇之内进⾏审,若是理由不成⽴的裁定就会驳回。

关于案外⼈执⾏异议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案外⼈执⾏异议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1、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执⾏2、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四条⼆、执⾏异议申请书相关法律规定1、为了规范⼈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利害关系⼈和案外⼈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法院执⾏⼯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异议⼈提出执⾏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申请复议,应当向⼈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1)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的⾝份证明;(2)相关证据材料;(3)送达地址和联系⽅式。

3、执⾏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或者第⼆百⼆⼗七条规定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在三⽇内⽴案,并在⽴案后三⽇内通知异议⼈和相关当事⼈。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民法院应当⼀次性告知异议⼈在三⽇内补⾜,逾期未补⾜的,不予受理。

4、异议⼈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级⼈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法院⽴案或者对执⾏异议进⾏审查。

综上所述,执⾏异议申请书保证⾦在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提交执⾏异议申请书应附上相关的证据等材料。

案外人保全异议法律规定(3篇)

案外人保全异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保全异议是指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对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行为。

这种异议可能涉及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多种形式。

案外人保全异议法律规定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外人保全异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至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保全措施的实施程序、保全的范围、保全的条件等。

其中,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保全财产时,应当通知被保全人;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保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对保全措施的实施、异议的处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异议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四条规定:“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三、案外人保全异议的提起条件1. 主体条件案外人保全异议的提起主体包括被执行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其中,被执行人是指被保全财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案外人是指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2. 客体条件案外人保全异议的客体是保全裁定。

保全裁定包括财产保全裁定和行为保全裁定。

3. 事实条件案外人保全异议的事实条件包括:(1)保全措施违反法律规定;(2)保全措施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3)保全措施与案件无关。

四、案外人保全异议的处理程序1. 异议的提出案外人保全异议的提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

异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异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2)被保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3)保全措施的内容;(4)异议理由及证据;(5)提出异议的时间。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2017-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征程已经出发,我们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7-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7-2018年司考金榜题名。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书面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当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期间不应超过15日。

在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淆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共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经过审查,会有下列两种处理情况:(1)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异议,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2)如果异议理由成立的,由执行机构报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

如果申请执行人没有及时提起诉讼解决实体权利归属,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或撤销执行措施;如果申请执行人提出了确认执行标的是否适当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等待诉讼的结果,并根据该结果裁定是否解除执行措施。

法律教育网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处理裁定是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法院的初步审查作出,并非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因而不能构成确认实体权利的最终依据。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案外人、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希望通过诉讼对相关标的的权利重新确认的,有两种可能:第一,原判决、裁定对执行标的的处分结果本身有误,则案外人或当事人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原判决、裁定并未直接涉及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则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也即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

执行异议书(案外人提出异议用)

执行异议书(案外人提出异议用)

执行异议书(案外人提出异议用)执行异议书是指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异议书被广泛运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执行异议书的定义、适用条件、程序要求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执行异议书的意义与实践。

首先,执行异议书是指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执行异议书的提出主体可以是被执行人或其他与执行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执行异议书的提出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执行异议书的提出可以针对执行行为的法律依据、执行程序的违法行为以及执行结果的不公正等方面进行异议。

其次,执行异议书的适用条件是指提出异议的案外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执行异议书法》的规定,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案外人必须与执行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案外人提出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三是案外人提出异议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案外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书,法院才会对其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三,执行异议书的程序要求是指案外人在提出异议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进行操作。

首先,案外人必须书面提出执行异议书,并明确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其次,案外人必须将执行异议书送达给执行法院,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最后,案外人必须积极参与异议的审查和处理过程,配合法院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只有按照这些程序要求进行操作,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书才能得到有效的审查和处理。

最后,通过对一些执行异议书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执行异议书的意义与实践。

例如,某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法官对其财产进行了错误的查封,导致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严重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书,要求法院对执行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执行异议书的提出和审查,案外人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执行行为得到了纠正,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案外人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案外人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异议是指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就案件涉及的具体事项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请求的行为。

案外人异议的存在,涉及到司法公正、程序正义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因此,我国法律对案外人异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以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案外人异议的定义、法律规定、程序流程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外人异议的定义案外人异议,是指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就案件涉及的具体事项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请求的行为。

这里的“第三人”,是指与案件当事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与案件涉及的具体事项存在某种关联的个体或者组织。

案外人异议可以是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异议。

三、案外人异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复议的事项;(三)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四)申请复议的证据;(五)申请复议的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复议的事项;(三)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四)申请复议的证据;(五)申请复议的请求。

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最高法司法解释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适用

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最高法司法解释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适用

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最高法司法解释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适用一、被上诉人主张的“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的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买卖备案登记”的事实,并不因此产生任何物权及债权优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作为借款债权的担保,其性质是“让与担保”,不论是从买卖合同的角度还是抵押担保的角度,都是无效的。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这种登记不属于物权行为。

从债权的角度讲,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这种登记的债权可以产生优先权。

因此,被上诉人李庆刚主张的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事实对解决本案争议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

二、被上诉人认为,其对争议标的物的执行权利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观点错误对让与担保的房屋可以申请拍卖的规定,事实上是隐含着一个前提的的,即“被执行人对该房屋仍然享有事实上的权利”。

如果借款人将其开发的房屋做让与担保,在执行阶段时,债务人对该房屋已经不享有事实上的权利(如出卖后并交付),这时再拍卖该房屋,就不是在卖被执行人的房屋,而是在卖他人的房屋了。

因此,法律才规定房屋确权、异议之诉等诉讼制度,以排除执行措施,保障事实上权利人的权益。

据此,申请执行人是否能够拍卖让与担保的房屋,将取决于确权、异议之诉的结果。

因此,被上诉人李庆刚认为可以在异议之诉结果之前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二款的规定拍卖诉争房屋的观点是错误的。

三、上诉人在执行程序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全额交款,已实际占有诉争房屋多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是因为房屋没有验收,不具备办理登记的法定条件的事实,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争议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不是事实争议的问题,而是适用法律的争议。

从本案的执行异议程序、异议之诉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看,上诉人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的条件,对此,各方当事人都没有任何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

执行异议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1)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必须是案外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的不是案外人异议。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它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利。

实践中,案外人所主张的能够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

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

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案外人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又称执行标的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主张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诉讼。

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的私法功能不同,该类诉讼主要解决涉案执行标的物能否依法执行处置的涉公法问题,从而对不当或违法的执行措施予以纠正,对案外人真实合法的权利予以救济。

由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时间的审查执行法院在执行王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某名下的涉案房屋。

案外人郑某以其在查封前已购买涉案房屋为由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郑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并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审理中,被执行人周某对郑某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

经审查,涉案房屋在郑某提出案外人异议前已通过司法拍卖裁定过户给竞买人陈某。

案例二:涉及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因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B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A公司名下的多套房屋。

案外人刘某对其中一套涉案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为A公司的工程承包人,在法院查封前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工程款折抵购房款向A公司购买该套商品房。

因此,刘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为由,请求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

案例三:涉及基于物权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张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屋强制执行。

涉案房屋评估、拍卖过程中,案外人李某以其在法院查封前已与张某签订房屋代持协议,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执行法院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八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八条释义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执行异议竞合时的处理。

【条文理解】当事人以外的人同时提出案外人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的,有的学者称之为“异议竞合”。

也有的学者认为,案外人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无论是异议目的、依据的基础权利、指向的对象均不相同,根本不存在竞合问题。

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对案外人提出的实体权利异议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区分。

出于“审执分立”的原则要求和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民事诉讼法》建立了案外人实体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两类不同性质的异议,并适用不同的程序,实践中也就有了对这两类异议标的进行识别的必要。

两类异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依据的基础权利不同。

案外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依据是其程序权利受到了侵害。

例如,另案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法院未对主债务人穷尽执行即先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剥夺了其对一般保证人财产受偿的机会。

对某人财产的受偿机会即是程序上的分配权。

而案外人提出实体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其实体权利受到了侵害。

这种实体权利不是一般的权利,能够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

一般表现为所有权、地役权等物权性质的权力,但也可能是特殊的债权,例如依照《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7条所规定的无过错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即是。

当然,是否具有排除执行的效力,要结合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来确定。

2.异议指向的对象和目的不同。

案外人实体异议指向的是法院正在执行的标的物,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某一执行标的物的执行,保护其私法上的实体权利不受侵害。

案外人异议之诉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这种诉讼形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司法公正。

本文旨在探讨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分析其立法背景、法律依据、程序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立法背景与法律依据1. 立法背景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设立,源于对司法实践中执行过程中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反思。

在传统的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如执行行为侵害了案外人的物权、债权等合法权益,但案外人却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进行救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设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员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异议之诉,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员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异议之诉,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规定1. 异议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起,应满足以下条件:(1)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2)案外人未参加原执行程序;(3)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 异议审查执行员在接到案外人异议后,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异议是否成立;(2)异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3)异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 异议处理根据审查结果,执行员可作出以下裁定:(1)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2)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3)异议部分成立,裁定部分中止执行。

四、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1. 问题(1)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起与受理存在困难;(2)执行员对异议的审查不严格,导致异议处理不公正;(3)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不畅,影响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外人异议相关法律及解释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四百二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四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

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二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

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