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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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

辽宁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来源: 时间:2009-06-29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9]9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货运车辆实行收费优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31号)规定,从2009年4月10日零时起(以车辆出口时间为准),统一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对货运和客货两用车辆按计重计征车辆通行费,当计重系统发生故障时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车型收费标准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如下:三、计重收费标准(一)合法装载(不超限)车辆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两轴货车小于等于17吨,三轴货车小于等于27吨,四轴货车小于等于35吨,五轴货车小于等于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小于等于49吨。

(二)计重收费标准1、合法装载(不超限)车辆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

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的(不足5吨的按5吨计),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的,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86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的,按0.0486元/吨公里非线性递减至0.O346元/吨公里计收。

其中,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17吨的两轴和三轴货车,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66元/吨公里计收。

2、超限车辆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0—30%(含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对超限30%—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三)对部分货运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计费办法1、绿色通道车辆对整车合法装载(未超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的75%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普通车辆合法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辽宁高速收费标准

辽宁高速收费标准

辽宁高速收费标准辽宁省高速公路是连接各地的重要交通枢纽,其收费标准是广大车主关注的重要问题。

根据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最新规定,辽宁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如下:一、车辆分类。

根据车辆类型的不同,辽宁省高速公路对车辆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小型车、大型车和特种车辆。

其中,小型车包括客车、轿车等,大型车包括货车、挂车等,特种车辆包括工程车、军车等。

二、收费标准。

1. 小型车。

小型车的收费标准主要根据车辆行驶里程和通过的收费站数量来确定。

在辽宁省高速公路上,小型车的收费标准按照每公里0.5元的价格计算,同时根据不同的收费站数量进行累加计费。

2. 大型车。

大型车的收费标准相对于小型车来说会有所不同,主要是因为大型车的车辆尺寸和载重量较大。

在辽宁省高速公路上,大型车的收费标准会根据车辆的尺寸和载重量进行综合计算,通常是按照每公里1元至2元不等的价格计费。

3. 特种车辆。

特种车辆是指一些特殊用途的车辆,如工程车、军车等。

这类车辆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通常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三、支付方式。

辽宁省高速公路的收费方式主要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和ETC支付。

其中,电子支付和ETC支付是较为便捷和快速的支付方式,可以有效减少车辆在收费站的等待时间。

四、注意事项。

在行驶辽宁省高速公路时,车主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了解相关收费标准,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产生额外费用;2. 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安全驾驶;3. 注意避让施工车辆,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通行;4. 保持车辆通行证件的齐全和有效,以免因为证件不全而产生纠纷。

综上所述,辽宁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车主出行必须了解的重要内容。

只有了解了相关规定,车主才能更好地规划行程,并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希望广大车主能够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共同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56号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56号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56号2003年3月30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交通厅: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得到快速发展,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证路产路权不受侵害,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在各市制定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基础上,统一制定了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省内所有国、省、县、乡级公路,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另文规定。

三、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各级路政管理机构为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执收单位,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四、任何损坏、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行为,都要按本收费标准规定缴纳赔(补)偿费。

逾期交费按日加收3‰滞纳金。

五、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执行本收费标准前,有关路政管理部门应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支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收费标准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根据执行情况重新核定。

各市制定的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说明:1、本标准所列项目如发生部分损害且可进行部分修复的,按实际修复造价计算,但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

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

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
附表:
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
项目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一、损坏、挖掘
(一)路面
1.水泥混凝土路面
平方米
290
腐蚀路面按
20-50%计收
2.沥青混凝土路面
平方米
170
3.普通沥青路面
平方米
100
4.砂石路面
平方米
50
5.路面基层(不含砂石路)
平方米
100
6.污染(无腐蚀性)
平方米
20
散落砂石、垃圾等
(二)路基、路肩、防护
1.路基、边坡
平方米
60
2.土路肩
平方米
60
3.土边沟

60
4.石砌边沟
立方米
400
5.石砌边沟盖板
平方米
80
6.平交道口圆管涵
节(2米)
800
直径75CM以下
7、平交道口圆管涵
节(2米)
1200
直径75CM以上
8.平交道口圆管涵缘石

100
9.混凝土泄水槽

400
10.路缘石

200
(四)绿化
1.珍贵路树

130+20×树龄
雪松、龙柏、银杏等
2.一般路树

40+15×树龄
杨、柳、槐树等
3.灌木

20+10×树龄
水腊、忍冬、红瑞木等
4.损坏树头、树枝

整树20%—50%
5.绿篱

150
黄杨、榆树、水腊等
项目
单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辽政发[2005]1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辽政发[2005]1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5]1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4月10日起,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为简化计费手续,方便通行,车辆通行费计费实行5元递增,按“三七作五、二去八进”取整计算。

三、从本文印发之日起,省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3]33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辽宁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四月一日附件:辽宁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类别│客车│货车(装载质量)│货车(轴数)│收费标准┃┃││││(元/公里)┃┠───┼─────┼────────┼────────┼──────┨┃第1类│≤7座│≤2t │2轴货车│0.35 ┃┠───┼─────┼────────┼────────┼──────┨┃第2类│8座-19 │2t-5t(含5t)│2轴货车│0.60 ┃┠───┼─────┼────────┼────────┼──────┨┃第3类│20座-39座│5t-10t(含10t)│2轴货车3轴普通货│1.00 ┃┃│││车20英尺集装箱货│┃┃│││车│┃┠───┼─────┼────────┼────────┼──────┨┃第4类│≥40座│10t-15t(含15t)│3轴半挂列车40英│1.02 ┃┃│││尺或装载两个20英│┃┃│││尺集装箱货车│┃┠───┼─────┼────────┼────────┼──────┨┃第5类│- │15t以上│4轴以上的货车或4│1.40 ┃┃│││轴以上的半挂列车│┃┗━━━┷━━━━━┷━━━━━━━━┷━━━━━━━━┷━━━━━━┛备注:表中货车装载质量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中核实的货车载质量。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辽价函[2006]160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6]160号)省交通厅: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确保受损路产得到及时、有效的养护维修,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公路法》、《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2号)的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测算,现将我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费收费标准做如下调整,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费标准包括:1、挖掘、占用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标准2、损坏高速公路构造物赔偿标准3、损坏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赔偿标准4、损坏高速公路收费设施赔偿标准5、损坏高速公路花、草、树木赔偿标准二、收费范围和对象:1、因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任人;2、经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需要必须挖掘、占用、利用高速公路路产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三、对故意损坏或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占用、利用高速公路路产的当事人,除按规定处以罚款及追究相关责任外,还应按本规定收取路产赔偿费。

四、辽宁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是收取路产赔偿费的执行主体。

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费主要用于修复损坏的路产和购置与路政管理有关的设备、工具等。

五、在实际执行中,本文所列项目如发生部分损坏且可修复的,收费标准按实际修复造价计算,但不得超过规定的全额收费标准;本文未列的高速公路设施如发生损坏,按相关规定和作价办法据实核算赔偿标准。

当事人与路政管理部门因赔偿费额发生争议时,可申请有资质的价格认证部门进行造价认证,当事人可按认证价格进行赔偿。

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使用管理规定铜川公路管理局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的使用管理,确保受损公路设施能够及时得到修复,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08]80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段、超限检测站收取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路路政赔(补)偿费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损害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侵占公路路产等行为,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赔(补)偿费专用票据,依法收取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路产赔偿、路产补偿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三项。

第四条公路路政罚没收入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侵占公路路产等行为,处罚收缴的有关款项。

第五条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区(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段、超限检测站收取的公路路政、治超赔(补)偿费,应全额按月上缴公路局财政科,由局财政科上缴市财政局。

各区(县)交通局的罚没款应按时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公路管理段、超限检测站的罚没款应按时上缴公路局财务科。

二、票据及赔(补)偿费、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六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赔(补)偿费专用票据》、《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的领取实行“统一领取,分级管理”的原则。

由局财务科按期到市财政部门领取、缴销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凡不使用统一票据的,一经查出,没收全部收入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收取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或罚没收入后,连同存根三日内(节假日顺延)交本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每月5号前将上月收到款项上缴局财务科。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更新日期2006-03-16 09:46:33.67 浏览次数2549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辽价发[1992]197号 1992年11月1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建委: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经省政府治理“三乱”办公室同意的我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规定,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收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附件一)和《辽宁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一)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统一收费票据和年审制度。

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簿》,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亮证、凭票收费。

对无证收费和收费凭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者,一律视为乱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三、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证书费属于规费,要纳入财政预算,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属财政预算外资金,全额存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专户的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准,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对省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允许项目缩减、标准下浮并报省备案。

五、从建设项目取费的收费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测定费、招投标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开发管理费等)及标准另行发布。

六、根据中发[1996]16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我省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省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0]1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省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2000]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步伐,加速修建高速公路所用贷款的偿还进度,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3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调整车型分类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每车公里0.35元,中型车每车公里0.60元,大型车每车公里1.00元,特一型车每车公里1.30元,特二型车每车公里2.60元,特三型车每车公里
5.20元。

二、调整后的车型分类标准为:小型车,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10座以下客车;中型车,2.5吨以上至7吨(含7吨)货车,11座至28座客车;大型车,7吨以上至14吨(含14吨)货车,29座以上客车;特一型车,14吨以上至39吨(含39吨)货车;特二型车,39吨以上至79吨(含79吨)货车;特三型车,79吨以上货车。

三、为方便通行,简化计费手续,车辆通行费收费实行5元递增,按“三七作五、二去八进”取整计算。

四、沈抚路抚顺站至东陵站大型车收费标准按每车次15元收取;沈本路沈桃段,对桃仙机场的中型车、大型车,实行月票优惠;对常年定线运输的大型客货车辆实行月票优惠。

二000年二月二十五日
——结束——。

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路权 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8 号)有关规定,制定全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 目及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所称公路路产是指西藏自治区管养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公路用 地及其附属设施。 三、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费的执收单位。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自 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路产损 坏赔(补)偿费全额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或维护,公路路产占用费全额用于修复路产、路政办案及装 备、路产损坏价格鉴定以及爱路护路协作奖励。主动接受价格、财政、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 2009 年 10 月 15 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核定。原 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藏交发[2002]90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⑴取土
⑵采石
8、挖掘、损坏公路、公路构造物、
防护设施
⑴混凝土路肩墙、挡墙
⑵浆砌片石挡墙
⑶浆砌条石挡墙
⑷浆砌块石挡墙
⑸浆砌护坡、边坡
10 厘米的,按所列标准加收
50﹪。
(1)落叶树取下限,常绿树取
上限,珍贵树、古树按标准 10-
100-150 20 倍计算;(2)胸径 5-20 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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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路产赔
(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辽价函[2015]09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26
【实施日期】2015.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15]091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函》(辽交财[2014]33号)收悉。

经研究,并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成本和费用变化情况,参照省外收费标准,现将我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适用于因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的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赔偿;因工程施工等特殊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补偿。

二、调整后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包括:损坏高速公
路构造物、交通安全设施、机电设备设施、隧道内外设施和花、草、树木赔偿标准,以及挖掘、占用高速公路路产补偿标准。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在实际执行中,文件所列项目,如发生部分损坏且可修复的,收费标准应按实际修复造价计算,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和运输等相关费用,但修复造价不得超过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如发生损毁无法修复的,可按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赔偿,也可由损坏方按原标准重置。

文件未列的高速公路其他设施如发生损坏,应按不低于该设备原技术标准修复费用据实核算赔偿标准。

四、新农村建设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占、利用高速公路,按不超过规定标准50%收取补偿费。

五、当事人与路政管理部门因赔(补)偿费额发生争议时,可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由委托方承担。

六、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执收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按现行管理权限向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和收支情况,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七、本文件自2015年12月10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9日止,有效期2年。

届时如需调整或继续执行以上收费标准,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辽价发[2010]79号文件有效期延至2015年12月9日。

附件:辽宁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6日
附件:
辽宁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一)损坏高速公路构造物赔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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