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角度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
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探析——从比较法律文化的角度思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性 。在 法治 现 代化 的过 程 中 , 由于 中 国具 有 自身 的文 化价 值传 统 , 仅仅 是移 植 西 方 的 法治 思 想 和 法 律制 度 。 然影 响法 治建 设 的实 践效 果 。笔 者 必 试 图从 比较 法 律文 化 的角 度 。 析 我 国公 民传 统 分 诉 讼 观念 的形 成原 因 , 剖析 我 国公 民现有诉 讼 来 观 念 的深层 心理 因素 ,了解 中国传统 的诉 讼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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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氏兄弟 为争 家 财 而相讼 ,陆 陇 在 断案 之 前 , 令
兄 弟 两人互 呼 ,此 唤弟弟 ,彼 唤 哥 哥 ” “ “ , 未及 五 十声 , 已各泪 下沾襟 , 自愿 息讼 ” [ 些 官吏 甚至 。2 ] 有 认 为 诉讼 是 教化 不 足和 政绩 不 良之 表现 , 以 为 引 耻 。如鲁 恭拜 中牟令 , 以德化 为 理 , 任 刑 罚 。 专 不
的价 值取 向 自然表 现 为“ 无讼 ” 。 随 着 中 国古 代 法律 的儒 家 化 , 家 对人 性 的 儒 设 定 为 “ 本 善 ” 不 假 外求 , 在 于 内省 , 性 , 而 通过 道 德教 化使 人 心 向善 , 既无恶 的动 机 , 罪 也不 可 能 犯 发生 , 罚便无 存 在之 必要 , 刑 最后 达 到 “ 讼 ” 无 之归
天. 天法道 , 道法 自然 。” 出“ 之道 , 提 天 利而 不害 。 圣 人之 道 ,为 而 不 争 ” ,即有 利 于 万 物 而无 所 迫
种 途径 输 入 中 国 , 遇到 强烈 的传 统 文化 和 价 值 但 观 念 的 抵抗 ,百年 来 的 宪 政 与 法 治 建 设 已经 证
中国人不“健讼”之探究

中国人不“健讼”之探究关键词:人/诉讼/不健讼/贱讼/厌讼提要:中国人的诉讼态度一直是一个比较有趣的话题,如若和西方人比起来,就往往被称为不“健讼”。
在学界多将其归于厌讼、贱讼。
本文试图通过中国传统文化、权利观念、利益角度出发重新探究中国对于诉讼之观念,以对以往观点有所更正,认为在二者之外还在于诉讼对于中国人之不利益,以及中国传统的扶弱抑强政策的弭讼效用。
从而对这一现象展开思考,由于认识有限,也难免有偏颇之处。
一、引言在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往往基于各种原因而发生关系,由此而交往相处,而有交往也就难免有磕磕碰碰。
于是就时常会发生口角、矛盾和冲突,小则可能不了了之,大则大动干戈,对于此我们常称之为纠纷。
一旦这种事件出现就必然需要想办法来解决纠纷,息事宁人,以恢复社群里的安定,安稳社会秩序。
解决是多样的,诉讼则是在法制社会中比较正规的途径。
因此,在社会里,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解决途径。
然而事实上,我们在看电视读报纸的时候,会发现到这么一个有趣的:一个美国人有了权益受损的问题,首先会想到这是对方侵犯“我”的权利或者利益,那么他会很快的找律师,考虑该如何打赢官司,动不动就想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若是一个中国人呢,它多半会考虑再三,总想有没有一个法外的途径可以解决,可不可以找人私下处理,也或许会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中国人也有采取诉讼手段的,但更多的是通过法外途径来处理,很少会把诉讼作为解决这类问题的首选方式。
这相对于西方人来说就应该称作不“健讼”了。
对于这一问题的探究,因此就着重于中国人为什么会这样?是什么使得我们这样做?本文希望通过自己的思考去尽量阐明综合其做出这种行为的所有因素,下文将做以阐述,但难免会有偏颇之处。
上面的现象,学界早有人注意到了,而且有不少的文章、著作全部或者部分的提到并论述了这一现象。
总体来说大多数的观点是中国人传统以来“厌讼”和“贱讼”。
对于起理由大致存在下述几点:第一,中国社会等级森严,诉讼制度受其影响,表现为下不得诉上。
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探析

、
地理 自然环境 的特殊性 限制诉讼观念 的形成
孟德斯鸠在《 论法的精神》 中提到, 地理 自然环境影 响地域文化 , 而影响法律制度。地理 自然环境 的 进 不同直接影响了诉讼观念能否得 以正常形成。中国特殊的地理 自然环境在给民众带来物质利益和灾害的同
时 , 限制 了诉讼 观 念 的形成 。 也
2 1 年 9月 01
陕西 教育 学 院学报
J unlo h a x nt ueo d e t n o ra fS a n iIsi t fE u ai t o
Sp 0 1 e .2 1 V0. 7 No 3 12 .
第2 7卷第 3期
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探析
赵 亮
( 西安思源学 院 , 陕西西安 703 ) 1 8 0 摘 要: 传统诉讼 观念 已经严重阻滞 中国现代法治进程 , 重塑社会主义新 型诉 讼念成 为当务之 急 , 分析传 统
阂或矛盾都无法完成工作 。即使人们之间存在矛盾 , 以生命为代价的互助早 已将矛盾溶人其 中。人们更倾 向于消除矛盾本身 , 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矛盾。
( )自然 因素 二
中国内陆是典型的温带季风气候 , 旱季 、 雨季分明。这种气候稳定性较差 , 各年之间变化极大 , 旱涝之灾 交替出现。古代气象记载有“ 六岁穰 , 六岁旱 , 十二岁必有大饥 。 在 11 年前的 2 l ” 91 l7年内, 有官方记 载 的水 灾 有 12 次 , 6 1 旱灾 有 19 32次 , 即无 间断 的平 均每年 有灾 荒 132次 。5因此 , 亦 .9 【 农业 收 成发 生丰 歉 的周 期性变化。不同年时丰歉的地域和农作物不 同, 人们在情感的作用和支撑下产生了相互接济行 为。纠纷 与
试论中国法律传统与观念对公民权利意识的影响

众 的权利是很难保障的。 中国的泛刑和重刑 主义与古代 的专制 主义有
密切关 系。中国过分的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把个 人 的生命和 自由视为渺小 , 了集体利益 , 为 就可 以 要求牺牲个人 的生命 和 自由,泛刑和重刑主义还 与 中国传统的轻视人权 、 的生命有关 , 人 不把人的
律 程序保 护 自身权 利 的观念 。缺 少独立 的 司法机 构 。 民的权利 难 以得 到 真 正的 维护 。 公
[ 关键 词]法律 传 统; 民权 利 意识; 公 法律 观 念
【 作者简 介】 飞 , 西 医科 大学人 文 管理 学 院 , 士 , 陈 广 博 副教授 , 士 生导 师 , 西 南 宁 5 0 2 硕 广 301
【 中图分 类号】 2 D9 [ 献标识 码 】 A 文 [ 文章编 号】 0 4 4 42 1)0— 0 5 0 10 —4 3 (0 11 03— 4
权利 意 识 是社 会 成 员 对 自我利 益 和 自由的认
知, 以及对他人主张 、 要求和维护权利 的行为及其 观点的社会评价。公 民权利意识是现代公民应具 有的素质 , 但长期以来 , 中国公 民的权利意识 比较 单薄 , 民对权利的诉求非常微 弱 , 中固然有许 公 其 多因素 ,但 中国法律传统与观念无疑是一个重要 的原 因 。
讼 ”该地的官吏则 被认为治理有方 , 常会受到 , 通
5 3
奖赏 。如某地 讼案不 息 , 地 的官吏则 会被认 为不 该
劝告百 姓“ 戒讼 ” 。清 代官员 欲谦作 “ 戒讼说 ”列举 , 了诉讼 “ 心地 ” “ 天伦 ”“ 怨 毒 ”e “ 坏 、伤 、结 (p一场 官
善 教化 ,往往 受 到上 司 的批 评 ,为 了追求 无讼 的
民事诉讼中诉权理论

诉讼代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诉讼代理制度,为当事 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充分行使 诉权。
举证责任分配
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保当事 人能够充分展示证据和主张。
保障制度
上诉制度
建立上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对 一审判决不服时的上诉渠道。
再审制度
建立再审制度,对确有错误的判 决进行纠正,确保当事人获得公
正的审判结果。
原告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法 规作为起诉的依据,为法 院提供裁判的法律依据。
诉讼证据
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 意见等。
证据效力
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 的证明效力,法院会根据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关联性进行认定。
举证责任
原告和被告应当分别承担 各自的举证责任,证明案 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查并作出裁定。
申请执行人代位申请执行权
03
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申请执行人可以
代位申请执行,以保障自身权益。
06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
01
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
诉权理论在实践中逐渐从注重程序公正的形式正义向强调结果公正的实
质正义转变,即关注如何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而不仅仅是程序的正当
诉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 障。
02
诉权的行使
起诉条件
原告适格
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被告明确
被告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身 份明确,能够被送达和传唤。
诉讼请求具体
原告应当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以便法院明确审理和判决。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一、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要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在民事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如何,不论当事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他们在诉讼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不允许一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或特权,也不允许一方只享有诉讼权利而不承担诉讼义务。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是“公民在租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必然体现。
诉讼权利平等,同时也反映了民事纠纷一特点。
民事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完全平等,这就要求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必须具有平等地位,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法中表现为当事人同等或对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并不等于诉讼权利义务完全相同。
例如:原、被告都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和再审等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同等的。
总之,诉讼权利平等,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获得均等的攻防手段,均衡地进行对抗。
二、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但这只是当事人切实享有平等诉讼权利的前提。
实现这些权利,必须有人民法院的保障。
因此,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有责任给予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均等机会和便利条件,主动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对于不了解法律规定,不懂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应给予具体帮助,这样才能使平等原则在诉讼中真正得到落实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审判权和诉权是民事诉讼构造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元素。
诉权在民事诉讼进行中表现为各种具体形式的诉讼权利。
如果只是法律上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而在具体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没有切实的保障,法律规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
传统诉讼文化解读

传统诉讼文化解读传统诉讼文化作为法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国家拥有悠久而丰富的历史。
它承载着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精神以及法律价值观,为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提供了重要的线索。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核心价值观以及现代发展等方面对传统诉讼文化进行解读。
一、历史背景传统诉讼文化的形成与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我国古代的封建制度和官僚主义文化为传统诉讼文化的形成提供了土壤。
在这种封建社会的背景下,人们对司法的渴求和对公正的追求成为了我们传统诉讼文化的核心。
古代传统诉讼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以德为先。
因此,在古代社会中,法官会采取严谨公正的态度,充分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公正裁决案件。
此外,古代传统诉讼文化还重视和谐解决纠纷,尊重每一个当事人的权益,追求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核心价值观1. 公正公正是传统诉讼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在传统诉讼文化中,公正被视为司法的灵魂。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公正都是法律实施的基础和保障。
在传统诉讼文化中,法官被要求绝对公正地行使权力,做到理性、客观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和谐是传统诉讼文化的另一个核心价值观。
在古代社会中,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传统诉讼文化强调诉讼双方的和解与和睦,提倡通过对话与沟通解决纠纷。
和谐的解决方式不仅可以化解矛盾,还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减少社会矛盾。
3. 尊重与保护权利传统诉讼文化注重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诉讼程序都应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传统诉讼文化要求法官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三、现代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传统诉讼文化也在不断进化和更新。
传统诉讼文化与现代法治社会相结合,形成了新的司法文化。
一方面,现代诉讼文化强调透明度和公开性。
通过互联网和传媒的发展,人们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保障司法公正和透明。
另一方面,现代诉讼文化注重调解与解决纠纷,倡导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纠纷。
略论中国人的权利意识问题

jI 与 谣 霹 呶 澹权利意识问题
蒋冬梅
( 华东政法学院 研 究生教育 院, 上海 2 04 ) 0 0 2
[ 要 ] 利 意 识 是 否 浓 厚 , 系 到 法 治 国 家建 设 的成 败 。但 总体 上 看 , 国人 的权 利 意 识 仍很 淡 薄 , 摘 权 关 中 民众 与 官 员都 不 怎 么 把 权 利 当回事 , 不论 是 自 己的权 利 还 是 别 人 的权 利 。 就 使 权 利 难 以保 障 , 这 因为 权 利 的 性 质决 定 了 , 利 不 主张 即是 放 弃 , 利 需 要 积 极 去 主 张和 维 护 。 人 们 对权 利 的消 极 态度 究其 根 源 , 疑 与 权 权 无 悠长 文化 传 统 的 负 面 影 响相 关 , 即传 统 的人 治 、 治 文 化 与权 利 意 识 是 相抵 触 的。 因此 , 实现 法 治 国 家 礼 要 的建 设 目标 , 要 警 惕 传 统 文 化 的 负 面影 响 , 变观 念 , 西 方著 名 法 学 家 所 主 张 的那 样 : 真 对 待 权 利 , 就 转 象 认
至于无故 ( 与职责无关 ) 去替别人维护或主张权利 , 这 不仅 稀罕 ,而且难 于为一些 人所理解 ,以为这种人 太憨 ( 傻), 或有什么不 良居心 , 所以还可 能不买帐 。 这类报道也 时有所见 。 这类情况充分说明, 权利意识淡薄是社会上 的普 遍现象 , 多数人对权利没 感觉 , 或无所 谓 , 以致于个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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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角度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从权利角度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从权利角度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从权利角度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从权利角度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内容提要]本文以中国人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作为出发点,对在不同历史时期出现在中国社会的不同的诉讼观念进行分析:在传统的中国社会由于出现的种种压抑个人权利的因素、导致了中国社会几千年以来“无讼”现象的产生;而近几十年来,中国人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但中国社会却又出现了法律信仰的危机。
希望通过对上述两个方面的分析,能使传统的诉讼观认识有一个新的发展,能对当前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的澄清起……权利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制度。
当我们说某个人享有权力时,是说他拥有某种资格、利益、力量或主张(1)。
------夏勇1,为什么我国古代会产生“无讼”现象经历了漫长的五千年的发展,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其他文化一起构筑了源远流长的东方文明。
同时作为世界法律文化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世界法律史上也留下了自己独特的印象,而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无讼”的法律传统了。
历来,诸多学者对中国人诉讼观这一独特的现象进行了探讨,提出不少看法、观点。
这里,我将从权利的角度对其进行简要的分析,谈谈自己肤浅的认识。
从初民社会到当代社会,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经历了一个渐进的、漫长的演变过程(2)。
可以断言,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个人并非像一些人认为的那样没有任何权利意识、权益观念、而是收到了诸多因素的压抑而显得淡薄、不那么突出罢了。
当治者滥用权利、践踏民众权利到极端程度时、民众敢于揭竿而起诛灭暴君;当民众对社会的分配强烈不满时,他们会喊出“均贫富”的口号;当王权极度膨胀、社会极端不平衡时,他们会有“等贵贱”、“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思想的出现。
可见,在我国古代社会,个人的权利意识是被层层压迫的,当忍无可忍时,它将似火山一样爆发。
归根结蒂,中国人权利意识的淡薄是由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种种因素造成的。
内涵不同的文化作用于不同的个人将对这个人的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而传统文化对权利意识的压抑可以说直接导致了中国人诉讼观念特殊性的形成。
下面,我将通过对我国传统社会中权力受压抑的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其对中国人诉讼观念的影响。
(一)社会结构根据现今西方的一般学说,导致文明社会产生的原因有四:最常提到的是生产工具、生产手段的变化所引起的质变。
这主要指金属器的出现、金属与生产手段的结合……第二种因素是地缘的团体取代亲缘的团体。
即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亲属关系愈加不重要,最后导致国家的产生。
第三种因素是文字的产生。
产生文字的主要动机据说是技术和商业上的需要……第四种因素是城乡分离。
城市成为交换和手工业的中心。
……(3)而当我们把目光投向中国社会后会发现,由于中国特殊的地理、自然、民族情况,我们的先民未经历上述文明产生的历程,在金石并用时代就进入了文明社会,而在此时,个人的独立性未能充分发展,个人的存在必须依赖于全体。
因此,当中国人从原始社会进入国家时,个体家庭和私有制并没有充分的发展起来,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依然是社会的基本构成。
当这种宗族制度和等级制度结合在一起时,就演变成贯穿中国古代社会、影响至今的宗法等级制度。
这个制度和政治权利紧密结合后,就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
在这个特殊的社会结构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一个家的成员,其次才是其他,而在家这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就此而言,家庭中无论尊卑长幼,大家都处在同样的的地位上面。
虽然父的地位是尊贵的,但身为一家之长,他不但要对家内成员承担种种义务,还要作为家的代表向社会和国家负责。
他尽可以对子女行使权威,但他实在不比他们更有资格被看作是个人;他从来不能如真正的个人那样思考和行动。
他实际只是家的一部分,要履行社会分与它的那部分职能,遵循礼法所规定的种种义务(4)。
处于家----国这个特殊的社会环境之中,人是作为整体之一部分而存在的,根本无独立可言,更别说主张自己的独立的权利了。
在这种社会结构下,权利在国、族、家的重重压迫,变得日益淡薄,渐渐被隐藏于中国人人格的最深处。
(二)文化价值取向数千年来,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儒家文化始终站着主导地位,儒家文化深深影响着上至天子下至平民的每一个中国人,也决定了中国文化的价值取向。
儒家学说是以义务为导向的价值体系,在这个体系的设计中,历代儒家学者从规定个义务出发勾划了每个人的社会角色,并制定了社会的行为规则。
“天人合一”,“义利相对”,“尊卑贵贱”,“知足忍让”,这一系列的价值取向规则决定了儒家将无讼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历代儒吏更是将“无讼”作为自己的重要业绩之一。
某地“十年无讼”,该地的官吏则要被认为教化有方,受到奖赏;而狱讼繁多则被视为不祥之兆,因此而自责。
为了追求“无讼”的治境,历代儒吏都向人们灌输贱讼的价值取向,把敢于诉讼的人说是“刁民”,把帮助人们打官司的人斥为“诉棍”(5)。
在儒学占绝对统治地位的社会里,统治者压制诉讼,而百姓则从意识中鄙视诉讼,认为诉讼是对社会秩序的极大的破坏,而不是对自己切身权利的保护。
这样一来,从上到下都将诉讼视为洪水猛兽,避而远之,“无讼”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司法制度因素中国古代,除中央以外,历来就没有出现过独立的司法机构。
法官是由派往各地行政官兼任。
司法是他们工作的一部分。
法官作为民众的父母官,高高在上,民众十分惧怕衙门。
在司法中,法官往往受到权势影响,难以公正断案,从而使民众形成一种不愿打官司的心理(6)。
且看一则宋人判词写到:“打官司有甚得便宜处,使了盘缠,废了本业,公人面前赔了下情,着了钱财,官人厅下受了惊吓,吃了打捆,而或输或嬴,又在官员笔下,何可必也”(7)。
一方面这反映了在我国司法制度及其不健全的情况下出现的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也说明由于司法制度的缺憾,个人的权利通过官府很难得到真正的维护,与其诉讼还不如“私了”,这也造成中国古代的“无讼”现象的产生。
综上所述,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家国社会结构的存在,再融入儒家无讼的价值取向,从统治阶级到一般百姓,权利意识是无法发展壮大的,即使有一点萌芽,也会因种种因素而夭折。
二、为什么当代我国出现法律的信仰危机自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社会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人的权利意识也随着发生一些变化。
但在改革开放之前,总体来看,人们的权利意识虽有增强,但增幅不大。
这是因为,在1949年以前,由于内忧外患,所有民权运动和思想解放运动不是被中途阻断就是半途而废,对中国人权利的增强并没有产生明显的作用而在解放以后,由于过分强调集体性,个人权力根本得不到重视,再加上以后错误路线的干扰,无视和践踏公民权利的事情不断发生,到了文化大革命,这种情况更是发展到了极端。
直到1978年以后,随着经济政治改革的深化、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快,人们的价值观念的更新,公民的权利意识才发生了重要的变更。
1法律制度本身亚里士多德曾经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明确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好的法律,要使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9)。
党的十五大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实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那我认为,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就是需要有一批良好的法律以供执行。
但是我认为,现今我国已经颁布或将要颁布的法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谈不到“良好”的。
当然,“良好”应当有一个标准,良好的体例、完善的结构、清晰的脉络、优美的词汇,但是我认为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最需要的,是有一个灵魂,一个令其有活力的灵魂。
这个灵魂是孕育在民众的生活实践当中的,法律只有建立在中国的社会实践之上,在中国这个传统的国度才是有生命力的,才是能最有效的维护中国人权利的,才能被广大国人所认同的。
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是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民情是一个民族的唯一的坚强持久的力量。
”(10)2权利主体自身以上我们对我国制定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信仰危机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下面,我们从公民主体角度进行阐述。
所谓法律信仰危机,是如下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二是主体在法律规则严格支配下活动。
可见,它既是一个主观范畴的概念,也是一个可见之于主体行为的客观化概念(12)。
当我们站在权利主体的角度看待我国出现的信仰危机时,我们会发现法制不完善固然是一个重要方面;但另一方面,这是公民在面对自己权利需要维护时作出的理性反应。
正如苏力先生所言:“假定每一个人的选择都是理性的话,那么这就意味着他(她)们接受这种民间法或习惯法为他(她)们的最佳法律保护。
(13)”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增强,但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许多地区,法律并不是对公民权利维护的最佳手段。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描述20世纪30年代后期中国的农村社会,认为当时仍是“礼治社会”,人们仍习惯于一种“无诉”的社会生活,因而把去打官司的人视为“败类”,而把司法机构视为纵容破坏既定和谐的不祥之物,是“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
当然费先生的描述已不在使用当今的中国,近几十年来中国农民的权利意识已产生了质的飞跃,但是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我国广大的农村、有纠纷自己解决,村内调节的情况还是广泛存在的。
因为在广大农民看来,政府提供的法律是不足以或对维护社区秩序是不对路的,真正能让他们处于和谐状态之中,最佳、最有效维护他们切身利益的是他们遵循了世世代代的村规、民俗。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少数民族,在我国这个多民族的国家里,每个少数民族都拥有本民族灿烂源远的文化,在千百年的劳动生活中,在他们特定的生活中,在他们特定的生活范围内早已形成了约定俗成的习惯,用来维护他们生活秩序的民族习惯,在他们心中才是至高无上的,当政府制定的法律凌驾于他们民族习惯之上,并以强力的姿态进入他们的生活时,他们从心理、行为上对法律产生抵触,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情绪,法律在他们那里只是一纸空文,没有实际效力的。
三、透过权利看待以上两个问题在前文中,我们分别分析了在中国古代社会出现的“无讼”、“厌讼”现象以及在现代法治建设过程中人们普遍产生的法律信仰危机,虽然它们产生的原因有很大的不同,但权利则是这两种现象产生的共同原因;在古代社会的特殊背景下,个人虽然权利意识显得十分淡薄,但那是与当时特殊的社会状况相适应的,因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个人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个人,他的思维、行动会受到传统礼教、家族、社会的层层束缚。
只有在这种束缚中安于现状,才是对他们自身利益的最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