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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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调查与思考

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调查与思考

“立足‘两个率先’新起点、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是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提出的战略目标。

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而言,立足“两个率先”,开启新征程,必须围绕执法这个中心,通过公正高效的行政执法手段,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职能作用,为“两个率先”提供有力保障。

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十多年,但由于《条例》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细化,加之各地对建立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视度比“五险”低,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行政执法难度加大,城镇职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为此,我们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了应对措施。

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04年2月28日正式揭牌成立以来,严格按照“住房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尽心尽力做好住房公积金的扩面增量和个人住房贷款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

2012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亿元,完成年度计划117%,在2008年归集额突破10亿元的基础上,突破20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65亿元,在2008年突破30亿元的基础上,突破60亿元;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113亿元,在2009年初突破50亿元的基础上,突破100亿元大关。

当年全市新增开户缴存40501人,期末缴存职工32万人,覆盖率86%,全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亿元,期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亿元,占全市住房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个贷比80%,贷款连续第二年实现零逾期。

这些成绩的取得一定程度改变了缴存职工的居住环境,提升缴存职工生活质量,推动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应建未建情况严重。

目前,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已基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非公企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应及时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是滞缴、欠缴问题依然存在。

三是一些党政机关的临聘人员、部分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和乡镇中、小学教师、卫生院医务工作人员未纳入住房公积金缴交范围,这是行政执法较为困难的对象。

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调查与思考

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调查与思考
场的健康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
公积金制度是为了解决职工的住 房问题而设立的,通过公积金行 政执法,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和
谐,增强社会的稳定性。
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的目标与原则
目标
通过加强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职工的合法权 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原则
VS
详细描述
该县在公积金行政执法中面临的问题主要 包括执法依据不足、执法程序不规范、执 法力量薄弱等。针对这些问题,该县采取 了多项改进措施,如加强执法依据建设、 完善执法程序和流程、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等。同时,该县还积极探索与相关部门合 作执法的模式,提高了执法的协同性和效 率。
案例三
要点一
总结词
公积金行政执法现状分析
公积金行政执法体系基本建立
01
我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公积金行政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等。
公积金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强
02
各级政府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越来越重视
,执法力度不断加强。
公积金行政执法效果显著
03
公积金行政执法在保障职工权益、规范公积金管理等方面发挥
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调 查与思考
汇报人:文小库 2023-12-28
目录
• 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概述 • 公积金行政执法现状调查 • 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实践
与探索 • 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思
考与建议 • 案例分析
01
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概述
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定义与特点
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定义
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成效与经验
执法效果显著
通过有效的行政执法,有效维护了公积金缴 存者的合法权益。

浅谈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

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加快了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缓解了住房资金的压力和矛盾,促进住房改革的稳妥推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的征缴与放贷呈现逐年增长的良好局面。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对策一、目前在公积金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公积金管理决策制度不健全,决策主体不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流于形式。

1.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监管归口不统一。

目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的是住房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行使着住房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这种名义上多头监管的制度,而实际上住房公积金处于监管缺失、责任不明的状态。

2.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不力,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事实上,财政部门或暗渡陈仓或明目张胆揶用公积金的事情屡屡发生。

银行以吸储为中心的考核机制,监管不力甚至不管、主客观上都为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留下了缺口。

3、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管理。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单位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认识不足,公积金筹集率和贷款发放低的问题同时存在。

1.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单位的义务,目前部分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意识淡薄,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工作不够重视。

2、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不规范,手续繁琐、限制条件多。

按有关规定职工购房.装修、翻新等一般情况都可以申请支取公积金,但发生此种情况,住房资金中心对装修、翻新费用的标准.资金中心管理部门没有技术力量核实,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作出硬性的限制性条件,在现行住房制度下,许多购房人由于拿不到相关管理部门的房屋鉴定资料而被拒绝,即使放贷,贷款余额及规模受到极大限制。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摘要】与新加坡等国家相比,我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环境还不够完善。

强化住房公积金执法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重要任务,是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得以贯彻与实施的重要保证,本文基于此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具体肩负着编制、执行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等多项任务。

在各项业务的开展中,公积金的归集无疑是其他各项管理工作的源头,增加归集额、扩大覆盖面是新的历史时期对公积金中心提出的新的要求。

因此,强化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住房公积金管理至关重要的环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和维护职工权益的需要。

一、正确看待行政执法难这一问题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经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实践和积极努力,通过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互相交流、借鉴兄弟单位的成功经验等,每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各项业务无论是在内部管理还是在归集规模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逐步走向规范化的轨道。

不过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行政执法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需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范围给予了界定,明确了缴存的单位权利和义务。

然而实际上,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及部分国有企业缴存情况较好外,其他单位的缴存情况都不尽人意。

这就必然要求公积金中心要积极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大催收力度,而行使《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是较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不过,在现实工作中,开展公积金的归集执法工作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其主要原因,首先,在客观方面,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产生的时间较短,特别是企业对其的认识和认知还需要一个过程,对制度产生的深度和广度的意义理解不够深刻,直接导致管理相对人缴存意识不强和“恶意抗缴”等问题的产生。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难点及对策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难点及对策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难点及对策一、高投诉量与资源短缺的矛盾。

近年来,随着公积金制度的普及和完善,公积金管理部门面对的投诉量逐年增加。

然而,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执法资源有限,往往难以应对大量的投诉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难以界定准确的执法标准。

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缴存比例、提取条件等,而这些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执法人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来确定执法标准,这就给行政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部分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隐蔽性。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公积金缴存的责任,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违法违规行为,如虚报工资、超缴保险费等。

这些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使得执法人员难以发现和取证,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针对以上难点,可采取以下对策:一、加强执法力量建设。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行政执法力量的投入,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并提高执法人员的培训质量,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同时,也可以通过与其他执法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形成震慑效应,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公积金制度。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借助信息化技术,建立和完善公积金信息库和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

同时,可以通过加强与税务、社保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提高执法效率和精确度。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面临一些难点,但通过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制定明确的执法标准、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以及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对策,可以有效应对这些难点,提高执法效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为提高职工商品房购买能力而实行的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深化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住房金融服务业体系、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督促市政府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公平、公正的公积金管理服务体系,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3月19日,在常委会领导俞志平、贾宝中、姜洪鲁的带领下,我委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一行现场察看了住房公积金中心新北办事处、天宁办事处、武进分中心和青韵雅苑保障房建设项目现场,分别听取了武进分中心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积金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也对如何进一步扩大宣传、加强监管、提高制度覆盖面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汇报如下:一、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总体评价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以来,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贴近民生,认真履职,管理上讲科学,服务上有特色,对全市的住房保障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市宜居城市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建立健全了规范的管理体制和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定位是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作为金融工具,安全性是首位的。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运行管理,市政府成立了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管理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监督机构并行,统一决策、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的运行体制。

在制度建设上,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归集、提取、贷款三个实施细则为基础,制订了较为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在标准化建设上,继全国第一个贯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后,又在全国第一个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省标创建,使我市的住房公积金标准化管理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

在风险防控上,除了坚持严格的监督机制和规范化的运行体制外,对管理和业务中的风险点认真梳理排查,针对风险点强化制度约束和内控管理,同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行线上审批和在线监测,实现了人防、技防、制度防三者结合,确保了资金和队伍的安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闫晓红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管好、用好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关系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初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推进住房商品化创造了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原有的公积金制度已施行近二十年,改革的步伐却过于迟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已不能满足现在的民众需求,加上其运行机制的天然不足,凸显问题也越来越多。

其一,管理体制监管不到位,机构性质定位不清,缺乏公众监督(一)监管不到位按照现行体制,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虽然《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由管委会负责管理,并按照利益各方制定了严密的管委会人员构成。

但管委会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负责公积金的日常事务和决议,具体事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当地房改办承担。

管委会与其常设机构之间的联系很松散,缺乏有效组织。

而且,在管委会人员构成中,也往往缺乏熟知公积金运作流程和精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专业人士。

结果,很多公积金中心逐渐就脱离了管委会的实际控制,只流于形式,每年递交一次年度报告和预算。

巨额的资金在一个封闭的运行空间里,内控机制如果失控,很容易出问题。

地方财政审计部门每年一次的例行检查往往滞后,发现问题时往往都已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机构性质定位不清公积金中心是事业单位,行使的却是金融机构的职能,在定位上而言应该是一个金融管理机构,当前公积金中心角色与职能的不相符是导致当前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根源所在。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非常严格,而管理中心却长期置于金融监管机构之外。

住房公积金的委托银行与管理中心的关系就是银行与储户的关系一样,管理中心是银行的大客户,完全掌握着资金调度的主动权,成为管理大笔款项的特权机构。

(三)缺乏公众监督虽有文件规定,管委会需要吸纳公众代表参与,但实际上这样的规定很难实行,在很多地方,公众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上没有发言权,即便有公众代表,通常也因为这样的代表不具代表性而沦为摆设。

浅议住房公积金执法中遇到的问题

浅议住房公积金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作者:祝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8期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十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行政执法业务中由于客观情况的限制,遇到了一些问题。

问题的出现对普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列举了一些存在的问题,旨在为同行业者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作者简介:祝琳,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山办事处。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70-01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惩罚措施较弱、手段较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不缴、少缴、欠缴的企业,中心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手段还是显得少了一些。

同时也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和赋予中心对单位的检查权,有些时候无法取证和匡算单位应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真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就会造成麻烦,使中心的行政执法和处罚十分困难。

中心尽管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但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像行政机关执法那样具有权威性,相比司法机关,差距就更大了。

目前从全国来看,各地管理中心行政处罚的积极性都不高,鲜有进行行政处罚的实践,更多的是通过政策宣传和引导的方式让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力度自然比较弱。

缴交住房公积金与各级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和降低劳动力成本的目标存在一定的矛盾,政府本身的重视程度不够,有时还会遭遇行政干预,执法环境不利。

二、普法工作不到位公积金制度对于职工来说是一件好事,单位为职工缴纳的部分,相当于变相为职工涨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税前扣除,缴存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免征利息税,连续缴纳半年或者一年以后就可以享受到政策性的低利率贷款,购房后可以提取出过去存储的余额等等。

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调查与思考

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调查与思考公积金是一种由国家设立的强制性储蓄制度,在保障职工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行业、地区与企业违规操作,导致公积金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虚报、偷漏、挪用等不法行为。

为了加强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确保公积金制度的健康运行,有必要进行调查与思考。

首先,调查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的现状。

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主要包括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机构的建设以及执法手段的完善等方面。

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公积金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执法能力和工作态度,以及执法机构的组织架构和执法工作流程等情况。

同时,还可通过收集案例和相关数据,分析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实际效果,如查处率、处罚力度和追缴情况等,来评估现状。

其次,思考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存在的问题可能包括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机构建设滞后、执法手段不够完善等。

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执法人员培训不足、执法机构职责不明确、执法手段不适应新形势等。

通过对问题和原因的深入分析,可以找出症结所在,明确解决问题的方向和思路。

然后,制定加强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和措施,如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机构的组织效能,完善执法手段和技术手段等。

同时,也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形成合力,提高执法效果。

最后,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坚持一以贯之,持续推进。

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包括完善公积金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加强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执法机构的运行机制等。

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保障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行和职工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需要进行调查与思考,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已有近20 年的历史,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对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了职工的居住条件、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不可否认的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做为新生的事物,在各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笔者在此谈一些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1、缴存覆盖率低,保障范围小。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应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事实上各地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外, 很大一部分企业尤其是大部分小型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未能进入到住房公积金体系,许多职工不能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实惠。

另外,由于住房公积金是基于工作就业的,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加公积金,很多低收入的成员因为承受能力的制约而无法使用其公积金。

因此,实际从中受益的群体是城镇人口的一小部分。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效益好的缴存可达上千元或几百元,并且这些职工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住房消费,改善住房条件。

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许多企业职工不但享受不到单位补贴住房公积金部分,更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改善住房条件。

这与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有背离的,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加大。

无怪乎2006 年世界银行评价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劫贫济富”。

2、资金量大,金融监管方面尚显簿弱。

截止2010 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逾3 万亿元,而这3 万多亿资金足以对金融体系尤其是房地产金融体系产生根本性影响。

做为住房公积金的监管部门,建设部在金融监管能力方面还有待提高,在对促进房地产开发与安全合理投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缺乏联动性规范机制,当地政府可以直接影响和控制公积金信贷办法,可通过金融手段来刺激住房需求,监管理部门很难形成住房公积金的集中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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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调查与思考
“立足‘两个率先’新起点、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是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提出的战略目标。

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而言,立足“两个率先”,开启新征程,必须围绕执法这个中心,通过公正高效的行政执法手段,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职能作用,为“两个率先”提供有力保障。

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十多年,但由于《条例》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细化,加之各地对建立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视度比“五险”低,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行政执法难度加大,城镇职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为此,我们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了应对措施。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04年2月28日正式揭牌成立以来,严格按照“住房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尽心尽力做好住房公积金的扩面增量和个人住房贷款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

2012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21.12亿元,完成年度计划117%,在2008年归集额突破10亿元的基础上,突破20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65亿元,在2008年突破30亿元的基础上,突破60亿元;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113亿元,在2009年初突破50亿元的基础上,突破100亿元大关。

当年全市新增开户缴存40501人,期末缴存职工32万人,覆盖率86%,全市发
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5.95亿元,期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51.77亿元,占全市住房贷款余额19.55%,住房公积金个贷比80%,贷款连续第二年实现零逾期。

这些成绩的取得一定程度改变了缴存职工的居住环境,提升缴存职工生活质量,推动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应建未建情况严重。

目前,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已基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非公企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应及时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是滞缴、欠缴问题依然存在。

三是一些党政机关的临聘人员、部分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和乡镇中、小学教师、卫生院医务工作人员未纳入住房公积金缴交范围,这是行政执法较为困难的对象。

针对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以下执法难题:
一是所赋权力有限,执法难以到位。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管理中心对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设立账户的单位可以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罚款。

但《条例》第十一条又界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而公众对中心的认知度远远低于行政机关,其执法行为也受到较大限制,执法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我们在执行市本级某企业时,由于《条例》所赋权力的限制,中心无法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企业低报数据的行为不能提供翔实而具体的反驳理由,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掌握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公积金缴存标准后,企业又申请行政复议,因数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导致行政执法失败;中心在公积金执行未果后,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由于缺乏明确标的和可执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起初未预受理;法院后来受理后,由于执行标的没有明确,被强制执行企业仅仅象征性地缴存了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法院只能以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而中止执行。

二是处理主体重复设定,执法深、广度难以突破。

《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因其具有强制性,与职工工资有本质区别,如果产生纠纷,执法主体应该是中心。

但现实并非如此,我们在某企业行政执法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时,遇到了同一经济纠纷由两个部门处理、两种结果的现象。

由于住房公积金属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职工与所在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交事宜而发生的经济纠纷,应属于劳资纠纷的范畴,其行为的调解处理权限归属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出现了两个管理部门处理住房公积金纠纷。

中心不仅仅是解决举报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个人问题,而且要求单位全额补足欠缴资金,以维护单位所有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劳动部门仅仅解决举报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个人劳资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平息事端,使中心根本无所作为。

三是拖欠情况特殊,执法难以实施。

调研中我们发现,凡拖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多半属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

财政拨款单位一般不会欠缴职工个人部分,而财政补贴部分因单
位领导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财力有限、盈余资金不足,容易出现拖缴、欠缴现象,行政执法往往难以实施。

对困难企业和改制企业行政执法时,也经常遇到阻力,使中心对企业的欠缴问题只能停留在政策宣传与引导层面。

四是《条例》存在法条空白,个贷执法难以开展。

随着城镇居民对居住环境改变愿望的不断增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模也逐年增加,2012年,全市全年向6146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5.95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99%,潜在的风险也相应出现。

《条例》对逾期、恶意不还、套现、无偿还能力、抵押长期不能落实、转嫁保证金等各种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的惩处规定,中心除了网上通报、上门催收外,均难以开展正常的行政执法。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措施
强化法规宣传。

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强力宣传,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基层单位,开展《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有针对性地开办专题培训班,使有关政策深入到千家万户,使广大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同自身的密切关系,自发地要求单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缴存住房公积金。

制订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积极争取人大、政府的支持和法制部门的帮助,依据《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合理、合法、操作性强的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促使行政执法顺利开展。

大力开展联合执法。

加强与税务、工商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
实施联合执法,做好行政处罚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客观、真实的反映单位违法违规的具体行为,使不确定的行为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为,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供法律基础保障。

借鉴工会经费收取与管理办法加强公积金管理。

财政拨款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代扣代缴,企业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扣代缴。

彻底消除财政补贴部分和企业应交部分被单位长期截留或拖欠,损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不稳定因素等现象的发生。

努力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部门在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上的支持,妥善协调处理好“改革与发展、和谐与稳定”和“依法行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争取新闻媒体的舆论支持,加大宣传力度,为住房公积金管理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空间和社会氛围。

努力创建“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诚信体系。

有能力缴交而故意不缴、欠缴的企业,由于减少了经营成本,在同行业的具体生产经营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除按《条例》要求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外,建议应按工商管理条例,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从社会监督的角度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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