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1年“2+2”选拔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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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023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公告,或于2010年12月 28日起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组织工作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浙江人事考试网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浙江人才网 浙江继续教育网
招考范围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省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 (1)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1年1月4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和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1年9月30日前取得)。 2.在第1条所列范围和对象基础上,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 (1)参加我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简称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 考核合格的人员; (2)参加我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简称“两项计划”)服 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上述(1)、(2)人员中目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自2011年度起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
市及市以下各级机关参加体检、考察人员的比例见各地公告。
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 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 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发〔2011〕7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人事考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我省人事考务工作管理水平,现将《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确保人事考试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人事考试,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

第三条人事考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负责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各级考试机构负责考试考务管理和组织实施。

本规程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考试机构是指经授权负责实施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人事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市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人事考试工作实际,建立人事考试工作考核制度,对本地区的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考前管理第八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工作计划,制发考务文件,制定考试实施方案,明确各环节任务、程序、责任和要求。

第九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考试的报名时间、报考条件、考试科目、报名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报名工作规则,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的组织工作。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在“325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基础上,组织实施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简称“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即在五年内全省分批培养50名领军人才、500名创新人才、1000名医坛新秀。

到2025年,实现卫生行业高层次人才数量倍增、质量明显提升、结构全面优化、发展平台有效构建的目标。

为确保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1.能力与业绩导向。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价值。

2.学术与临床并进。

探索建立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对科研学术、临床医疗、技术研发等不同类型人才采用不同指标体系,建立协同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3.重点与均衡协调。

按照重点与普惠兼顾的要求,统筹开展全省各类人才培养,分类安排、分层实施,充分挖掘人才、高效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4.质量与效果共赢。

把质量优先贯穿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全过程,注重产出效益,实行更加务实、开放的人才政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资金绩效水平。

第三条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成立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和组织人事处。

二、选拔程序第四条 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每年组织选拔一次,每次选拔领军人才培养对象10名,创新人才培养对象100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200名。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的对象须为我省卫生健康系统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较强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一)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具有正高级职称(含特聘),年龄在55周岁以下,长期在本专业领域潜心实践和研究,学术造诣深厚,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受到同行广泛认可。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技工院校督导员候选人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技工院校督导员候选人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技工院校督导员候选人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浙人社发[2011]260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技工院校督导员候选人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60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技工院校: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的教学管理和评估、评审工作,根据原劳动保障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和国家技工学校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职司〔2011〕21号)关于“评估、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省级或国家级技工院校督导员资质”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省级技工院校督导员选拔聘任制度。

现就选拔推荐省级技工院校督导员候选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条件省级技工院校督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技工院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原劳动部令第9号)对督导评估人员的条件要求。

(二)熟悉《浙江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浙江省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修订)》、《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及其《评估细则》、《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及其《评审细则》、《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质量管理标准(试行)》以及浙江省技师学院评审相关标准,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热爱技工教育事业,熟悉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具备一定的教学管理和德育工作经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较强,全面了解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实习和实验设备设施要求。

(四)熟悉企业岗位人才的规格要求,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等方面有一定的研究。

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一体化课程体系建设和一体化教学。

具有创新精神,在技工教育理论研究或实践上有新的突破,在全省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价格协会,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浙人社发[2011]240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4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招录机关应当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任培训,确因工作需要等原因自行组织培训的,要把初任培训的主要内容纳入培训范围,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新录用公务员未参加初任培训者不能任职定级,并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新录用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招录机关应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安排下一批次的培训。

若试用期满尚未参加培训的,试用期顺延,待培训合格后再进行考核,任职定级时间相应顺延。

在报到后一年半内仍未参加培训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二)新录用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原因,不能在试用期内参加培训的,需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暂缓试用期满考核。

招录机关应及时安排其参加培训后再进行考核,任职定级时间可以从一年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招录机关要参照《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有关规定,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做好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工作。

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把握考核等次,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合格等次情形外,《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规定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相关情形,也应作为判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标准依据。

浙人社发【2011】222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22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人社发〔2011〕222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的意见》(浙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执行)。

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本通知下发时,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按其原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具体办法同上。

(三)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原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在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和下乡劳动的时间计算(不满1年按1 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浙人发[2008]170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发〔2008〕17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八年十月十五日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基本素质,保障公民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可采取按职位招考或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和面试;(四)体检与考察;(五)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其他招录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报考者的职位。

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实施细则》和《关于党政机关中层以下非领导职位推行双向选择的意见》的通知浙组〔2000〕19号各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浙江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实施细则》和《关于党政机关中层以下非领导职位推行双向选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是干部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必然结果,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党的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原则的具体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积极运用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方式做好机关工作人员选配定岗工作,进一步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

对通过竞争和双向选择上岗的人员,要放手使用,加强管理。

对竞争中发现的德才素质较好、但因职数限制等原因未能上岗的人员,可作为后备干部人选积极加以培养。

对竞争和双向选择后不能担任原来职务的落岗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000年四月六日浙江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省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竞争上岗主要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竞争来确定某一职位的任职人选,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任命的一种干部选拔方式。

第三条竞争上岗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竞争上岗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

第五条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主要用于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位人员的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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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浙江省2011年“2+2”选拔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省教育厅浙教高教…2004‟83号文件的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选拔招生计划
2011年“2+2”选拔计划共520名,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附件6。

二、报名
1.报考条件:
浙江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所有专业二年级在校优秀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报考:(1)具有较高思想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上进心强,品行端正。

无考试作弊记录、无违纪处分。

(2)CET-4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含)以上或第三学期英语成绩在专业前30%。

(3)截至报名时无不合格课程(无重修、无补考)。

(4)符合招生院校根据专业学习要求制定的相应报考条件。

2.报名办法
实行网上远程报名。

分报名信息输入和报名信息现场确认与资格审核两个阶段进行。

(1)符合条件的学生于3月20日至24日登陆浙江教育考试网(),进入报名系统,按照报名系统界面提示如实录入报名信息,并取得注册号。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以真实身份上网登记注册,真实、准确填写提交各项报名信息。

(2)现场确认与资格审核
完成报名信息网上输入的考生,于3月26日至28日到现所在学校,凭注册号办理报名信息现场确认手续。

考生在核对报名信息无误后,须在《浙江省2011年“2+2”选拔考试考生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现场确认时,考生需提交以下材料:大学期间所有课程成绩单(需所在学校教务处审核盖章),考生身份证复印件,并现场拍摄考生电子照片,缴纳报考费(110元/人)。

考生所在学校负责报名条件资格审查,打印《浙江省2011年“2+2”选拔考试考生登记表》,经考生核对、签字确认后,签署学校审查结论、加盖公章,并在浙江教育考试网网上报名系统中完成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确认。

3、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所学校。

三、考试
1.考试科目为基础课和综合课两门。

各科满分均为150分。

2.基础课中的《高等数学》实行联考,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依据考试大纲要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其余课程分别由招生院校根据专业特点单独命题,单独考试。

3.考试时间统一安排在4月17日,具体时间详见下表:
艺术类综合课考试时间可规定为3小时,具体由招生院校确定。

4.准考证号码由12位数字组成,前2位为招生年份,第3—6位为招生院校代号,第7—8位为招生专业代码,后4位为顺序号。

5.考试地点设在各招生院校内。

考生于4月16日到所报考院校领取准考证和熟悉考场。

6.考试管理工作参照《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务管理规程》执行。

7.各招生院校于4月27日在本校网站公布成绩,供考生
本人查询。

考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凭准考证向报考学校申请查卷。

查卷只查漏评、误评,积分及统分差误,不查评卷的宽严。

四、录取
1.录取工作贯彻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由招生院校负责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招生院校根据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和考生成绩划定录取分数线,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招生院校须事先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录取规则,按规则择优录取。

3.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大学生科技竞赛二等奖以上者,可酌情加分,所加分数累计不能超过10分,具体办法由招生院校制定,并在报名前招生章程中公布。

4.生源不足的专业录取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报考人数的70%以内。

招生院校如愿意接收报考其它院校相同专业考生,可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统一调剂。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计划和考生成绩确定并公布调剂要求,网上征求考生志愿。

由招生院校按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5.招生院校确定录取名单后,须于本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

录取结果须于6月底前在招生院校网站上公布。

五、教学组织与管理
1.招生院校与考生原所在学校根据录取名单按转学程序统一为学生办理相关转学手续,9月学生转入招生院校学习。

2、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资格,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不按期报到者取消资格。

3.招生院校将转入学生编入同一专业三年级学习,列入普通本科生管理。

学生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后,颁发招生院校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4.招生院校对转入学生执行本校同级普通公办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5.学生转学后不允许再转专业。

六、其它
1.报名考试费由考生所在学校收齐交省教育考试院,考点学校考试费由省教育考试院按比例拨付。

2.《浙江省2011年“2+2”选拔考试考生登记表》、《浙江省2011年“2+2”选拔考试考生花名册》由考生所在学校整理后于3月31日前送交招生院校。

3.联考科目考试大纲可在浙江教育考试院网站下载。


余科目考试大纲及指导用书请到各招生院校网站下载或咨询。

浙江省2011年“2+2”选拔分专业计划表
浙江省2011年“2+2”选拔考试考生登记表
注:考生号为考生高考时的原14位准考证号码。

附件8
浙江省2011年“2+2”选拔考试考生花名册
考生所在学校(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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