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第一章教育法概述

第二章教育法的体系

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第四章高等教育法律关系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第六章高校教师与法律责任

第七章学校教育赔偿

第八章高校教师、学生与法律救济

【】内的非课件内容。

考试题型:一、填空题

二、名词解释

三、简答题

四、案例分析

整理人:船政交通学院林铖、陈雯

第一章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概念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调整对象

教育法所调整的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权利与义务关系,要紧包含两部分:一是教育的内部关系。二是教育的外部关系。

【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要紧涉及: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根据其特征的不一致能够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里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与具有横向平等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

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即使有教育机关、学校或者教育者参加,但也非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三、教育法的产生(不考)

教育作为人类传递与学习知识技能的一种社会现象,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

近代教育立法始于义务教育立法。义务教育立法源自于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及其倡导的普及教育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各国政府纷纷抛出普及义务教育的方案与法律。

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德国。1717年,《普鲁士义务教育法》出台,其中规定:凡为父母者须送其4-12岁子女入学,学习宗教、阅读、计算等。国家从教会手中获得了教育管理权,促使义务教育进一步世俗化。

法国教育在18世纪中叶往常几乎完全被教会操纵。1789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1791年《法国宪法》与1793年《法国宪法》都强调了受教育权。英国从1833年通过向初等教育拨款的教育补助金法案起,直到1870年、1876年、1880年与1900年《初等教育法》,基本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美国自1852年马萨诸塞州公布教育法令后,各地纷纷效仿,至1900年前后,北部与西部各州都相继颁布了强迫就学的法令。日本于1886年颁布《小学校令》,从而基本实现了车等义务教育的法制化。

我国教育立法的沿革与展望(教材P35-43)

四、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原则

2.遵循教育进展规律的原则

(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进展相互制约的规律

(2)教育与社会进展相互制约的规律

(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4)坚持宗教与教育分离的规律】

3.奖惩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

五、教育法的地位(性质)(教材P52-62)

(一)教育法通常被视为公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二)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尽管是以教育行政关系为主,但实际上也调整一些具有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综合起来属于社会法比较妥当。【2006年9月成立社会法】

六、教育法的作用(明白即可)

1.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与战略地位

2.保障与促进依法治教

3.保障与促进教育事业的进展,提高教育工作的效率。

第二章教育法的体系

第一节教育法的渊源(教材P64-71)

一、宪法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首先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与立法根据。其次,宪法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法律

《教育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基本法律。《学位条例》、《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与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与公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都属于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与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地区有效。

五、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六、规章

一是指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其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与命令等,但其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是教育法不可缺少的渊源。

二是指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教育法的效力

一、教育法的时间效力

教育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教育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与有无溯及力。

生效时间要紧有两种情况:(1)公布生效,即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执行;(2)定时生效,即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时间。

教育法的失效时间即终止时间要紧有四种情况:(1)新法生效后,与之相同或者相应的旧法即失去其效力;(2)新法对某个旧法明令废止;(3)法律明确规定终止生效的时间,届时自行终止生效;(4)因法律完成特定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往常的行为是否同样有效的问题。

二、教育法的空间效力

教育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教育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

性教育法规,只能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效。

三、教育法对人或者组织的效力

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中国公民与组织全部或者部分有效,除法律特殊规定外。

第三节教育法的体系

一、教育基本法的体系:

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师法、考试法、经费投入法,(教育行政处罚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

二、教育基本法的性质:(重点掌握)

教育基本法是我国教育的第一个层次。1995《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是制定其他教育法的根据。它以我国宪法为根据制定的,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等。

宪法是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三、教育的基本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与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

第四节教育基本法

一、基础教育法:

基础教育法是对基础教育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教育法,包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义务教育及未成年人教育等方面的教育法。1986年《义务教育法》是基础教育法中的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

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

二、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是指调整各类职业教育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教育法。它包含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与各类形式的职业培训。调整职业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1996《职业教育法》已颁布施行。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进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与劳动法,制定本法。

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与各类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三、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指对高等教育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教育法。它通常包含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教育法。1998《高等教育法》、1980《学位条例》都是其重要的构成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颁布实施。(填空题基本在法规之中)

【成人教育法:是调整成人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的单行法。】

四、民办教育法

民办教育法是指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教育法。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颁布施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4月分别颁布施行。

五、教师法

教师法是指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教育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颁布施行。

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试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从事与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统一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七、教育行政处罚法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务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或者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中等学校或者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者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实施初级中等下列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处罚种类与要紧违法情形见《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章

八、经费投入法

经费投入法是指对调整教育经费的投入、分配与使用关系的教育法。教育经费投入法是保证教育正常运转的有力手段。我国目前亟需制定教育经费投入法,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教育经费投入体制。

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重点)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与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校(名解/填空),是指国家或者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法所指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章教育权概述

一、教育权概述

1、教育权的含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1) 狭义的教育权是指对受教育者享有的施加教育的权利,这个权利的主体是教育者,包含国家、学校、教师与家长等。

(2) 广义的懂得则不限于在教育者的教育权方面,而且包含受教育者的权利或者教育请求权。

2、教育权的性质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人性质的不一致,教育权通常可分为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与家庭教育权。教育权的性质因主体不一致而具有不一致的性质。施教的主体为政府(国家的代表)的教育权属于公权利(力),适用公法;施教的主体为社会(包含社会团体与个人)的教育权属于私权利,适用民法;施教的主体为家庭成员的家庭教育权也属于私权利的范畴,但通常法律介入家庭教育权利的情况较少,更多的时候,家庭教育权是一种伦理上的权利,而非法律权利。

二、教育权的要紧类型

1.国家教育权

是教育权利的一种,由政府行使,是由各国法律所普遍规定、确认与保护的教育权利与依法行使的国家权利。由于其行政权的性质,能够借助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因此这种权利表现为一种权力。

国家教育权通常适用公法,要紧是行政法。其权利义务是基于行政权力的运作而产生的,在权力主体与相对方的关系上具有不对等性。

2.社会教育权

由社会力量作为权利(权力)主体所直接行使的社会教育权力,并形成与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相对应的,由法律所确认与保障的第三种教育权形态。

在我国,社会教育权指社会各主体依法关心、支持、参与、监督各项各项教育事业的权利、义务。它要紧包含社会主体依法享有的举办教育事业、进行教育活动的权利,与关心支持与参与对国家的教育事务进行管理与监督的法定权利。

3.家庭教育权

由家庭成员(特别是监护人)行使的,代表家庭利益或者家族利益的教育权利。

家庭教育权更多的是基于伦理与再生产的需要进行的,具有亲权的通常特点,属于私人领域范畴,其服务业更具有个人化的特点,服从习惯法,受法律约束较小。但家庭教育权不得与国家教育权产生冲突。

案例:在家教育是否未尽监护职责案。见课件照片

二、受教育权

(一)概念:受教育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与机会,以获得平等的生存与进展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个人对其所在社会特别是国家提出的要求。受教育权首次在国际法中直接、具体的表述是在1948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1款。《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宣称:“本公约缔约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1)受教育权的主体是公民;

(2)受教育权的根本属性是学习权(包含考试权);

(3)受教育权的义务相对人是国家。

侵权行为:(1)有的学校停课让学生卖彩票,或者擅自让小学生停课去厂里参加庆祝活动,这些都是打乱教学计划、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侵犯了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2)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时,却被学校告知因没有缴清学费不能补考。

(二)受教育权的

1.权利义务说

2.自由权与社会权说

3.生存权与进展权说

4.通常权利基本权利

5.学习权利说

6.政治权利说

7.多元载体说

(三)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

1.受教育机会平等权

(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如高考录用率)

2.享有教育资源权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同意教育、享有实质性教育权的前提与基础,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表达。

(比如:本科教学评估,确定改善的教学条件)

3.获得公正评价权

4.获得物质帮助权

《教育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这就是获得物质帮助权。

一些高校为了方便追踪毕业生并督促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扣留毕业证或者学位证。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学校2千毕业生欠学费700万称宁办假证也不交费华中科大规定没缴清学费不许答辩引发争议。

5.获得学位证书、学业证书权

《教育法》第42条第3项规定,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这就确立了学生的获得学位证书学业证书权。

案例:北大学生状告北大

6.教育申诉与诉讼权

是指学生受到学校处分或者者认为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时,向学校或者主管部门申诉,请求处理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方式与权利。当学生所受侵权严重时还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四)常见的学校、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类型

1.侵犯学生的入学权

2.侵犯学生受教育的平等权(青岛三名高考生状告教育部)

3.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4.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张明诉实验中学案)

5.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6.侵犯学生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7.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8.强制分流学生

9.迟送入学通知书

10.开除学生(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案例5:罗彩霞事件

【三、退学

退学、开除学生学籍的行为是其内部的一种纪律处分行为,还是一种针对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处罚?

1、退学的定义:“退学处理”或者称“退学”,关于这一概念,存在制度意义上与行为意义上的两种懂得。所谓制度意义上的“退学处理”,是指学校关于已经取得入学资格,并正常注册的学生,因发生某些特定的情形而取消或者终止其学籍的一种管理方法,它能够分为自愿退学与非自愿退学两种情况。其法律根据是教育部于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的第27条列举了6种应予以退学的法定情形,其中第1至5项属于非自愿退学,第6项属于自愿退学。

2、“退学处理“在实际的应用中具有三个特征:

(1)略带惩戒性。退学处理的本质要义在于取消或者终止学生的学籍,在本人档案中不记原因退加原籍或者原单位,学生还能够再次参加学校的入学考试。尽管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退学制度是规定在“学籍管理”一章,而非“奖励与处分”一章,但从退学的法律后果来看,被予以退学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从而丧失了在学校继续学习的权利,同时将不能获得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2)潜在强制性。不管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应予以退学”,还是某些高校校规中的“按退学处理”都没有使用带有强制性的文字描述,这也是退学制度与纪律处分中的“勒令退学”[过去]与开除制度的明显差别。但假如认真分析,能够发现,在是否应该给予退学处理上学生并没有多大的发言权(除了学生自愿申请退学)。

(3)广泛适用性。指“退学处理”的决定在适用的范围上并没有明确的范围界限。尽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列举了6种适用“退学处理”的法定情形,但在实际中,这一适用范围已被大大突破,可谓林林总总、五花八门。如考试作弊、在读期间生育、出国陪读等凡是校方认为不适宜使用纪律处分的情形,都可按退学处理。

四、“退学处理”与有关概念的比较

各高校的校规中,除了“退学处理”的概念外,还存在着诸如“按退学处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概念,它们之间既有区别,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1、“退学处理”与“按退学处理”、“勒令退学”

“按退学处理”与“勒令退学”是规定在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两种制度。随着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两种制度。随着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废止,这两种制度已经推动了其存在的合法根据。

但是,我国的《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者处分。“某些高校基于《教育法》给予的学籍管理权力,又自行以“按退学处理”的方式规定了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比如《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申请因私出国(境)的规定(修订)》第11条规定:在校学生申请出国陪读,按退学处理。

可见,“按退学处理”是高校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制度的适用范围自行加以扩张的产物。

2、“退学处理”与“开除学籍”的异同点

(1)不一致之处:

①在性质上“开除学籍”属于纪律处分,而“退学处理”属于学籍管理中的一项具体制度,其本身并不带有“纪律处分”的含义在内;

②在适用范围上,“开除学籍”要紧适用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而“退学处理”的适用通常是由于某些事实原因,通常与学生参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或者者学习能力有关,如患有疾病致使无法在校学习;通常的违规行为,如超过学校老人家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此外自愿申请也可导致学生退学。

③二者在程序上“开除学籍”要严于“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者其代理人的陈述与申辩。但对“退学处理”的适用并未如此规定。

④在结果上二者也有区别。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肆业证书,学生档案中不记录原因退回原籍。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同时学校应当将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与本人档案。

(2)相同之处:

①对学生来说被“予以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其学籍都被取消,失去了在校继续学习的权利,同时将不能获得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②从学校的适用来看,关于“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学校通常并不能够区分二者的不一致,往往是把“退学处理”作为“开除学籍”降低一等级的处分来适用。从学校作为管理手段加以适用的角度来看,二者并无本质的不一致。

③从法律后果来看,二者都构成了对学生受教育权的限制与剥夺。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学生一旦通过高等学校入学考试而被高校所录用,即享有在该学校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一旦作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的决定,都会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可见,二者并无本质不一致。

五、“退学处理”的法律性质

1、“退学处理”与内部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法理论,以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为划分标准,能够将行政行为划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3)所称“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为内部行政行为的一个部分。作为内部行政行为的行政处分,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受司法审查。有人认为学校所作的“退学处理”决定,也属于学校内部行政行为,因而同样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

内部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

行为的内容通常是设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如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或者上下级、通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

行为的对象限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或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其他主体不能成为内部行政行为的对象。反观学校所作的“退学处理”规定,其适用的对象即在校大学生,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更无“编制”可言。因此,学校所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非内部行政行为。

2、“退学处理”的法律定性

它就是一种具有外部处理特征的行政处理行为,也就是《行政诉讼法》上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定性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可行的。

在“退学”制度中,学生一旦被学校予以退学处理,不但要丧失学籍,同时将无法取得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学校与学生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学校行使的是一种教育管理权,同时基于该权利的行使,也对相对一方,即受退学处理的学生的利益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因此,学校行使的这种教育管理权力应为一种公权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行政法律关系。

关于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只规定了非司法的救济途径,即: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由异议的,能够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能够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关于被学校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该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同意被退学处理的学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保护其受教育权不受非法侵害,监督与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是具有重要意义。

六、处分、处罚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处分、处罚的分界点是以是否涉及到剥夺公民的外部权利即基本权利为标准的。处分时不能涉及到剥夺被处分者基本权利的,涉及到剥夺处分者基本权利则只能以行政处罚的形式方可实施。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属于处分,是学校对受处分者的内部否定,并未涉及到被处分者的基本权利,为节约司法资源,对学校的处分可规定为不可诉行为。而“非自愿退学、开除学籍“则属于处罚。

目前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者吊许可证、暂扣或者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剥夺受教育权,已经超过了处分的行政所决定的应有限度,理应属于行政处罚。而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这种在《性质处罚法》中没有列明的行政处罚种类,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这种处罚规定,更没有将这种“处罚”权明确授权给学校。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学校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是一种越权行为,是名为“处分”实为“处罚”。

即便有权利,假如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由异议,可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有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不但能够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直接提起诉讼,同时起诉不应以申诉的提出为前提条件。】

第四章高等教育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强调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一)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高等教育法律关系就是高等教育法所调整的高等教育活动中结成的各类的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

在高等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能够结成各类关系,如高校教师与学生、高校与社会等主体之间形成一定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

(二)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1.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与平等性的双重属性。

【隶属型法律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即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平权法律关系是对等的法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的关系:高校与作为其职工的教师之间的聘用法律关系,既具有隶属性,又是一种平权关系;

(2)高校与学生关系:高校与学生关系随着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改革与教育功能的拓展而变得更为复杂,其中包含隶属型法律关系,也包含平权型法律关系。

(3)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学生与教师并没有什么直接的法律关系,属于一种事实行为。而教师之因此到考生所在班任教,是基于教师与学校所签订聘任的合同二产生的履行义务行为。】

2.高等教育法律关系复杂性与多样性

高等教育法律调整的要紧学校社会关系有:

(1)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2)学校与社会关系

(3)学校内部管理的权责关系

(4)学校领导与教师、学生关系等等

三、高校与教师的关系

1.高校教师在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1)《教师法》关于教师地位的规定突出表现为行业性与人事管理性两方面的特点。(2)高校教师有别于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

具体的管理上却往往是参照了公务员的做法。比如关于教师资格的认定、职务的晋升、教师申诉权的规定上,高校关于教师的奖惩与处分上,仍采取一种行政的运作方式。(3)高校教师又有别于通常的劳动者

高校教师的劳动光荣而神圣。但现行的法规与实践往往排斥教师于《劳动法》、《劳动

合同法》之外,尽管其立法本意可能并非如此立法者制订专门的《教师法》与《高等教育法》的初衷往往出于对教师权益的一种优越的考虑。但实际上由于立法技术的瑕疵,与其他法规缺乏呼应及对现状的维持与妥协导致了教师的法律地位模糊。

2.高校与教师关系

(1)隶属性与平等性

(2)人身性与财产性

四、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1、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与平等性的双重属性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特别权力关系发生的前提是法律法规给予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能。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平权型法律关系,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规范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结构复杂的法律关系。总体上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的活动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同时,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中浓厚的道德关系色彩也影响着双方的法律关系。因此,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是具有多重属性的复合性法律关系。因而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与平等性的双重属性。

2. 高等教育法律关系复杂性与多样性

有人认为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混合的关系。既包含行政关系又包含着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

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学生缴学费的事实,使高等教育中传统的资金、知识与其他资源的施予——同意关系性质发生了很大变化,学生不仅仅是同意者,同时还是施予者,由于他(她)缴纳了特定数额的学费,缴费事实使学生与高校之间除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外又多了一层新关系——民事契约关系,学生是知识教育这一公共产品的消费者,高校则为此公共产品的提供者。

例:北京大学学生杀人事件

问题:什么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大纲p17 第九条

学校能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有什么?(大纲P26 第五十四条)

【将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界定为混合关系的先进性在于:

1.把高校与学生从传统的单纯的管理关系中解脱出来,还教育与受教育关系的本来面目,况且随着我国民办高校的不断进展壮大,如再单纯地使用行政关系来界定学生与高校关系也不习惯我国的国情;

2.在某些方面确认为行政关系,能够利用法律操纵高校的任意,让高校承担更多的程序性义务,保护弱势群体——学生的权利;

3.除法律在确定为行政关系之外其他关系应是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这有利于保护学生的权利,学生不再是高校管理的附属品,而是一个独立的同意服务的主体。】

第五章高等教育基本法律制度

【补充:教育基本制度包含的内容。教材P141(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与教育评估制度等)】

一、高等学校的学制教材P252

(一)学制:又称学校教育制度,是教育制度的要紧构成部分,学制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与他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等。(名解)P252,P142【学历:指学习的经历、历程,通常指曾在什么学校毕业或者肄业。

学历教育:学习过程结束后即可获得相应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等学历证明的教育,非学历教育则不能获得此类学历证明。】

(二)高等学历教育的学业标准 P356 十六条

《高等教育法》将这些学业标准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

(1)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与初步能力。

(2)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与有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与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3)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与有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与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与方法,具有从事本学科制造性科学研究工作与实际工作的能力。

(三)高等学历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 P357 十七条

(四)高等学历教育的入学条件P357 十九条

《高等教育法》还特别规定:“同意特定学科与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在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高等教育法》有关内容P356-357

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各层次的学业标准:

第十七条,高等学历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专科2-3年、本科4-5年、硕士2-3年、博士3-4年。

第十九条,高等学历教育的入学条件同意特定学科与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在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二、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教材P255-256 (案例7 刘燕文学位授予)

我国实行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同意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者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者其他学业证书。”“同意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与学业内容。

我国实行学位制度,《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同意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能够向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合法获得的学位具有终身性,不可剥夺性,是行政确认行为。目前,撤销学位仅是行政撤销或者行政撤回。

授予学位的程序:教材P256。有权授予学位的只能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经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应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务必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并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学业证书: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说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的知识水平与能力的凭证,通常与国家学制系统相联系。教材P150

学业证书,包含学历证书与非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与肄业证书。非学历证书有成人高等教育试行的《专业证书》及其他各类培训、学习计划完成后颁发的写实性学业证书。

学位: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说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者专业学历水平。教材P151】

授予学位的条件:教材P378《学位条例》第四条

案例:3门重修未获学位学生状告深圳大学败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学生诉深圳大学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傅先生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结果,目前已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首先,分析授予学位的条件;然后根据有关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论证学校能够制定颁发学位的细则;根据学位条例与学校的细则,来认定学生是否具有获得学士学位的能力要求;最后得出结论:尊重被告的认定,某大学生败诉,不予授予学位。】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教材P257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我国自己创建的一种高等教育制度。

特征:1.以学历考试为主 2.属于国家教育考试 3.个人自学、社会助学与国家考试相结合。

四、高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行政许可行为】教材P269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根据《高等教育法》第46条(P361)规定,包含下列方面:

(1)遵守宪法与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具备研究生或者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6条的规定,教育教学能力,包含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行政许可行为。

【(3)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能够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不具备研究生或者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能够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教师职务制度【职称评定案件,被驳回】;教材P270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四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填空)他们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的任务的需要而设置的。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这是最为基本的任职条件。

(2)系统的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这是对教师知识基础、理论水平的要求。

(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与科学研究能力;这是对教师能力,包含教学与科学两方面能力的要求。职务级别越高,对其能力要求就越高。

(4)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与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1)职务评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还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①行政确认是一种“证明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力或者资格,要紧是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则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与认可,要紧指身份、能力与事实的确认等等。

②行为的法律效果不一致。行政许但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能够为某种(对通常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的性质,不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

我国高校的职称评审有省市统一评审与高校自主评审两种。

(2)职称评定的官式被驳回?

根据教育部所作《行政复议不予以受理决定书》的理由说明可知,关键在于教育部认为它是“内部管理行为”,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关于此处的“内部”,我们认为合力的解释不外乎两种:

一是认为职称评定是特别权利管理(内部行政关系)范畴,因而排除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二是认为职称评定是高校自治权范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宜干涉。

(3)对职称评定的官式被驳回的质疑

①从主题要素看,有一些高等院校,基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能够直接由本校设立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者评审组织进行评审。各校的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不是教师职称评审行为的主体。此类教师职称评审行为的真正主体应该是学校,即经国家教育部的合法授权,且能够一自己名义实施教师职称评定及授权行为,并承担有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效果的学校,这类学校在行政法学上被称之授权行政主体。

②职称评审权不是学校内部管理权。任何学校都具有对自己内部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权力,但只有部分高等学校才有对本校教师的(部分)职称的评审、授予权;部分学

校的教师职称评审权是根据《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规而取得的,而学校内部管理权则是学校固有的一种权力。职称的评审权本市专属于教育部门的行政权力,为方便评审工作,教育部将本属于自己的行政权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授权方式给予部分高校,而那些未获批准的学校,其职称评审仍然职能由学校上报材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委审批;可见,职称评审并非学校固有的自主管理权,而是被授予的行政职权。

③教师评审行为具有行政法律意义。教师职称评审行为的实施,能够直接为特定教师设定某种利益;职称资格证书具有确定力、拘束力等普遍的法律效力;教师职称评审行为在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学校与特定教师之间产生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教师职称评审行为则是依教师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的学校单方面实施的法律行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基于此,高校的职称评审行为是行政行为。】

3、教师聘任制

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就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小小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与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高等教育法》第48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与任期聘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订立教师聘任合同务必遵守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平等自愿原则

教师聘任合同分为下列几类:

(1)有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定期聘任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有效的起始与终止日期的聘任合同。

通常适用于聘任刚从高等学校毕业的教师。聘任合同期限届满,聘任合同即告终止。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期限届满能够续订聘任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无定期聘任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不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聘任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能够解除、终止聘任合同的条件,聘任合同就不能解除、终止。这种类型的聘任合同通常适用于在一所高等学校已经工作较长时间的教师或者者一些资深的教授、副教授。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任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者任务作为合同终止日期的聘任合同。

五、教育督导制度与教育评估制度

(一)教育督导制度 P152

教育督导是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政府依法治教,对教育工作实行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与教育目标的实现。

(二) 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进行的综合或者单项考核与评价,是政府对教育机构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的类型要紧包含合格评估、水平评估与选优评估。在评估的内容方面有可分为综合评估与单项评估。在实施评估的方法上又能够分为政府机构组织的评估、社会评估与教育机构的自我评估。

合格评估是国家与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与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通常在批准建校招生五年后,或者有第一届毕业生时进行。目前要紧对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鉴定以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设置标准、教育质量标准为根据。鉴定结论分合格、暂缓通过、不合格三种。

办学水平评估是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评估,它分为整个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与学校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

选优评估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的评比选拔活动。

第六章高校教师与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 P290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或者违约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是指实施了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行为。这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

2、过错。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法教育法的有意或者过失的心理。

3、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侵害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务必是已经发生的与客观存在的事实,损害的权益务必是受教育法律保护的权益。损害事实是确定责任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直接根据,是教育法律责任构成的基本条件。

4、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定的联系。

以上务必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缺一不可。

【法律责任的分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P282-284

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责任的法定性;责任的国家强制性;责任主体的确定性。

教育领域的五大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社会。】

二、高校教师与行政法律责任

1、教师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高校教师弄虚作假的行为,要紧反映在科学研究与申报职称、奖项上。另外,也有少量反映在申请教师资格上。(录像-学术造假)

2、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有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教师法》第37条第3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有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者解聘。

3、教师考试作弊的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9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4、在招生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77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有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缺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37条第1规定:教师有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算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第一章教育法概述 第二章教育法的体系 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第四章高等教育法律关系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第六章高校教师与法律责任 第七章学校教育赔偿 第八章高校教师、学生与法律救济 【】内的非课件内容。 考试题型:一、填空题 二、名词解释 三、简答题 四、案例分析 整理人:船政交通学院林铖、陈雯

第一章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概念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调整对象 教育法所调整的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权利与义务关系,要紧包含两部分:一是教育的内部关系。二是教育的外部关系。 【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要紧涉及: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根据其特征的不一致能够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里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与具有横向平等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 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即使有教育机关、学校或者教育者参加,但也非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三、教育法的产生(不考) 教育作为人类传递与学习知识技能的一种社会现象,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 近代教育立法始于义务教育立法。义务教育立法源自于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及其倡导的普及教育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各国政府纷纷抛出普及义务教育的方案与法律。 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德国。1717年,《普鲁士义务教育法》出台,其中规定:凡为父母者须送其4-12岁子女入学,学习宗教、阅读、计算等。国家从教会手中获得了教育管理权,促使义务教育进一步世俗化。 法国教育在18世纪中叶往常几乎完全被教会操纵。1789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1791年《法国宪法》与1793年《法国宪法》都强调了受教育权。英国从1833年通过向初等教育拨款的教育补助金法案起,直到1870年、1876年、1880年与1900年《初等教育法》,基本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美国自1852年马萨诸塞州公布教育法令后,各地纷纷效仿,至1900年前后,北部与西部各州都相继颁布了强迫就学的法令。日本于1886年颁布《小学校令》,从而基本实现了车等义务教育的法制化。 我国教育立法的沿革与展望(教材P35-43) 四、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原则 2.遵循教育进展规律的原则 (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进展相互制约的规律 (2)教育与社会进展相互制约的规律 (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4)坚持宗教与教育分离的规律】 3.奖惩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重点

第一讲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公私法划分理论 教育行政法——教育法 二、教育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政府规章1、宪法 (1)规定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2)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法律 《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十章84条) 《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八章69条) 《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九章43条) 《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1日施行,五章40条) 未来五年,中国将进一步推进教育立法,计划制定的五部法律包括《学位法》、《考试法》、《学校法》、《终身学习法》、《教育投入法》。 3、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施行,七章23条) 4、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1986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6年3月29 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的决 定修正,1986年7月1日起 施行 5、政府规章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发布, 2005年9月1日施行,六章69 条) 第二讲高等教育法概述 一、高等教育立法的背景分析 二、高校法律关系分析 三、分化政府角色 四、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法人制度 一、高等教育立法的背景分析 (一)国际背景 世界高等教育的趋势: 1、数量上的增长 2、结构和形式多样化 3、资金与资源的短缺 4、国际化程度提 (二)国内背景 1、经济体制改革使高等学校的 外部关系发生变化(政府、高校、 社会) 2、经济体制改革要求转变政府 职能 (附庸——主体,直接——间 接) 3、经济体制改革使高等学校主 体意识增强 (自主办学、自我管理、自我发 展、自我约束) 二、高校法律关系分析 (一)高校法律关系的特征 1、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管 理—监督) 2、高等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独 立民事法人) 3、高等学校与教师的关系(雇 用、聘任) 4、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教、 管——被教、管) (二)高等学校法律关系性质 1、教育行政关系 2、教育民事关系 三、分化政府角色 (一)分化政府角色的涵义 管理者与举办者的角色分离 (二)政府的权力与责任 1、政府作为举办者的职责 (1)政府作为举办者的权力(制 定章程;人事任免) (2)政府作为举办者的责任(提 供经费) 2、政府作为管理者的职责 (1)政府作为管理者的权力(规 划;审批新校;制定标准;评估 和监督) (2)政府作为管理者的责任(依 法治教;教育服务) 四、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法人制度 (一)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及 性质 1、公法人和私法人 2、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3、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法人 (二)高等学校法人的权利 1、在民事方面的权利(财产权、 知识产权;中介、合同、基金) 2、在公法上的权利(办学自主 权:招生权、专业设置权、科学 研究权、教学权、校内人事权、 资产权、对外交往权) 第三讲高校教师和学生的权 利和义务 一、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 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 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 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 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 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 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 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 方式的培训。 《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 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 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 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 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 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 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 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 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 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 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 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 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 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 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 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 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 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 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 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 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 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 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 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 诉讼;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 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 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 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义务。

第68期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考点总结(新)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法律的概念:广义狭义。广义上法与法律相同,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上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教育活动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教育法的体系结构:纵向五个层次,横向六个体系。 我国现行的基本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 教育法制的概念: 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合。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教育法制的特征: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能保障学校自主办学;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可以从联系和区别两方面讨论。二者联系: ①一致的目的。两者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目的都是为了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规范和调整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教育事业保驾护航,以使教育有效地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②共同的意志。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是相同的,都是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并不是针对某个个人而制定的,而是针对公共教育问题而制定的。只有当社会上大多数人或相当一部分人遇到了共同的教育问题,且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时,政 府才会制定相应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我国作为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教育政策 和教育法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③相互依存。两者相互支持和补充,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教育政策 市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得到实施的保证,成熟的教育政策可以转化为教育法规。二者区别: ①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 国家的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而教育政策既可以由国家机关制定,也可以由政党制定。一般性法律以及教育法律是由特定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我国的立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如《教育法》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而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政党在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处在执政地位的政党。在我国,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中央教育部到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直接参与了教育政策的制定。如《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制定和发布的,这些政策文献成为指导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所以,教育法规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国家机关,而教育政策除了国家机关,还有其他有关组织。 教育法规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国家强制性,对全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必须向全社会公布;而教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国家机关制定完职业教育: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促进教育事业的法制化、制度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教育法(狭义)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广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义)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民办教育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广义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的教育法有下列基本含义: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和规教育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范教育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教育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关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3、教育法是有权制定教育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为。特征:特殊性、多样性、双重性、综合性。和严肃性。 4、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强制性。程度的学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特征:强制性、全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面性、权利性——是适龄儿童的权力,是社会和家长的义务、公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许占权 ?法距离我们有多远? ?劳凯声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 .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 法律专业委员会理事 长、教育部政策研究与 法制建设司咨询专家、 北京市政府教育顾问等 职务。 我国首例博土证书索还案 ?1988年,殷德奎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分配到航空工业总公司O一四中心工作。1994年,殷征得单位同意,在西北工业大学攻读定向博士研究生课程。到1997年5月,中心支付殷就读费用76543.6元,殷在校所学课目全部达到优良成绩,课题研究成果及论文按合同约定交校方和单位享有。毕业时O一四中心以单位有规定为由将殷德奎的博士学位证书领走。后殷为返还学位证书和要求分配工作多次找单位交涉未果。当年7月,殷向法院起诉,诉求O一四中心归还博士证书并赔偿精神损失。O一四中心反诉殷违反了“五年方可流动”的定向培养合同,并提出索要殷攻读博土费用及人才损失费8万元。 我国首例博土证书索还案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学位证书只能是学者个人享有和持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扣留或“保存”殷德奎请求博士学位证书属个人享有的理由成立,O一四中心应当返还;O一四中心反诉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学生因病死亡,学校是否担责? ?吉水县南方少林武术学校是一所实行军事化封闭式管理的学校。2003年11月20日晚,杨朝晖向查房的班主任谭老师反映头痛,但校方对其病情未加过问。11月22日,杨朝晖到校医处诊治,但校医诊断不出病情。当晚,杨朝晖的班主任查房时见杨身体不适,仍未采取任何措施。11月23日,杨出现呼吸困难,校方才派人将杨送去医院救治。第二天晚上,杨朝晖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原告将校方告上了法庭。 ?吉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吉水县南方少林武术学校延误了杨朝晖的救治时机,在杨病情极为严重时才将杨送往医院救治,导致杨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被告校方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该校赔偿死亡学生亲属各种费用合计42175.80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大学生实习擦烟囱摔残校企同担责 ?2004 年9月,北京某大学学生杨光(化名)被学校安排到一家制药公司实习,没想到这家公司派给他的实习任务却是去屋顶清洗烟囱。在工作前,公司没有对杨光进行任何安全教育,也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 (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第三节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成了教育法中最高层次的渊源。 1、宪法规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制度; 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 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4、宪法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二)教育法律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df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df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法规的制定与推广也成 为了当前重要的任务。而《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df》则成为了高等教育法规方面的重要参考书。下面,我们将分步骤对该书进行阐述。 一、《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df》的概述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df》是由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出版社等 单位共同编写的高等教育法规方面的参考书。该书从大学法规的体制、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介绍了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框架体 系等重要内容。该书全面深入地介绍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法规政策体系,是高等教育法规方面的参考书之一。 二、《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df》的重要作用 1. 为高校管理者提供参考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df》是高等教育法规方面的重要参考书, 对于高校管理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该书详细介绍了我国高等教育的 法规政策体系,对于高校的管理者了解和掌握高等教育法规具有重要 的意义。 2. 为教育工作者提供参考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df》对于教育工作者来说同样具有重要参 考价值。该书将高等教育的法规政策体系体现的淋漓尽致,对于教育 工作者在教学工作中遵从我国高等教育的相关法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df》内容的亮点 1. 针对高等教育法规政策体系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介绍,内容丰富、体系化 2. 参考图表等配合阅读,更直观易懂 3. 具有指向性,能够为读者掌握高等教育法规提供更多支持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法规的制定 与推广也成为了当前重要的任务。《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df》则成为了

高等教育法规方面的重要参考书。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不断深入研究高等教育法规的相关政策,不断完善高等教育的法规体系,以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教育法规概论》课件转出整理-胡明

第一章、绪论 1. 教育法规的内涵(判断):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2. 教育法规的特点三个/简答:?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3. 教育法规的功能与作用四点/选择简答:①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②具有评价作用、③具有教育作用、④具有保障作用。 4. 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五个措施/简答判断:?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加强教育立法成果的宣传工作; 6. 教育法规的五种形式渊源/选择简答判断①宪法;②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③教育行政法规;④教育行政规章(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⑤地方性教育法规; 我国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即教育单项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规定的具体问题的规范 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 法和教育基本法;地方 政府教育规章,其效力 低于宪法、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 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 区内有效。 7. 教育法规体系的概 念:是指按照一定的原 则,将不同部类的教育 法规有机地组合成为一 个具有内在协调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8.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 向结构:是指教育法规 按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 系的特点或教育关系构 成要素主、客体内容的 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 同一层次的部门教育 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 向覆盖面。同一层次, 彼此不会相互制约。(选 择判断 )①义务教育法: 我国于1986.4颁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教育单项法律,非 基本法律),并于当年 7.1起施行。2006.6.29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修订,并自 2006.9.1日起施行。 ②职业技术教育法:我 国于1996.5.15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教育法》,并于当年9.1 起开始实施。③高等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于1998.8.29通过,自 1999.1.1日起施行。④ 教师法:我国于 1993.10.31第八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并于次年 1.1开始实施。 横向结构还包括:⑤社会 教育法、⑥成人教育法、 ⑦特殊教育法、⑧教育经 费法 11.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 构/多选:教育法律规范 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 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 成部分及相互关系。从 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 律规范通常由①法定条 件、②行为准则、③法律 后果三要素组成。 12. 教育法律规范的三 种分类/选择判断: (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 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 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 授权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 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 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 范; (3)按照法律规范的法 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 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13. 教育法律关系:是 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 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 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 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由①教育 法律关系的主体、②教 育法律关系的客体、③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 个要素组成。(选择判 断) ①主体:自然人,即公民。 凡参与到教育法律关系 中享有教育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本国公民都是教 育法律关系主体。 ②客体:指关系主体之 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法 律关系内容客观化的表 现形式。如物、行为, 精神财富。 第二章教育法制 1. 教育立法的内涵:是 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 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 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 的活动。广义的教育立 法,泛指国家权力机关 和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其 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 序制定有关教育方面法 规的活动;狭义的教育 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 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 序制定、讨论和通过有 关教育方面法律的活 动。 2. 我国教育立法的现 状/简答 ?教育法规很不健全、 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 个体系; ?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 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 的单项法规,而由国家 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 教育法律却很少; ?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 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 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 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 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 的作用。 3. 教育立法的程序四 个阶段/简答多选:①法 律议案的提出、②法律草 案的审议、③法律的表决 和通过、④法律的公布。 4. 教育立法的五点原 则/简答判断:①必须坚 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 则;②必须反映法律规范 的基本特征;③必须同党 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 一致;④必须从我国的国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 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高等教育法概论必背知识点

高等教育法概论必背知识点 高等教育法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和保障高等教 育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发展。在面对复杂的教育环境和快速变 化的社会需求时,了解高等教育法的基本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重点介绍高等教育法概论的必背知识点,以便读者对该领 域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一、高等教育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高等教育法是指以高等教育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它包括了 各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司法实践等,以保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发展。与其他教育法相比,高等教育法有其独特的 特点,如高等教育的高度专业性、自主性和学术自由等。 二、高等教育法的法律框架 高等教育法的法律框架是指系统化的法律规范和机制,旨在保 护和规范高等教育的各个方面。这个框架通常包括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法律文件和学校章程等。其中,宪法是高等教育法的

基础,法律和法规是具体的实施规范,而学校章程则是学校内部的规定。 三、高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高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的目标、任务和原则,学校组织和管理,学生权益保护,教师权益保护等。其中,教育的目标是指高等教育的整体目标和个别学科目标;任务是指高等教育对于培养人才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任务;原则则是高等教育制度和实践中的基本原则。 四、高等教育法的实施机制 高等教育法的实施机制是指一套有序的管理程序和机构设置。在中国,高等教育法的实施机制主要包括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行政组织和教师、学生代表组织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管理制度,学校行政组织负责具体的管理和运营,教师、学生代表组织则参与决策和监督。 五、高等教育法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和教育的不断变化,高等教育法也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来的高等教育法将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更加注重学生权益、教师权益和学术自由的保护,以满足社会需 求和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 六、高等教育法在教育改革中的作用 高等教育法在教育改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引导高等 教育的改革方向,完善高等教育的制度和机制,推动高等教育的 优质发展。同时,高等教育法也可以为教育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 监督机制,以保证改革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在高等教育领域,了解高等教育法的基本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通过学习高等教育法,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高等教育的制度 和运作方式,为高等教育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因此,在今后的 学习和研究中,我们应该进一步深入探讨高等教育法的内容和实践,为我们的学习和工作提供更好的指导。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要点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要点 近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政府介入教育的方式必须以法律设定的权限为前提 三个领域:(1)政府管理权限(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3)大学公共责任 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2)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3)单向、双向和多向法律关系(4)第一性、第二性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三个领域,(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下列两种情况行政主体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高等学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恰当履行行政机关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义务性的法律条款 (2)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侵害了高等学校的权利 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1)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获得的行政权,其法律责任均由高校法人独立承担 (2)高等学校作为事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也具有赔偿能力,因此一般高等学校法人行使行政权力不当对相对人造成的行政侵权赔偿需要由法人自己承担。 高校活动的特殊民事责任:(1)高校法人与教师是雇佣关系,教师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负连带责任 (2)学校法人与学生,其关系为特殊权力关系(3)教育合同 (4)学校法人与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损害,应当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学业证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血液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其他学业证书(专业证书、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写实性学业证书) 学位: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这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学术称号。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和医学。 学历是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办学资格的高等院校颁发;学位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院校授予。 国家教育考试: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违规处理办法》特点:(1)对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违规处理办法的统一(2)对当前形式所需违规处理条款的增加(3)对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的加强(4)对违规处理力度加大(5)对违规处理程序的规范 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得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是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具有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终身性和多证制的特征。 我国现行职业教育体系: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类;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三个层次。办学体制:(1)各级人民政府举办职业教育(2)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3)企业举办职业教育(4)各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 成人教育: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任务: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提高全体社会公民的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督导的性质: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 任务: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范围: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 内容:(1)所辖区域内教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2)对地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进行督导(4)对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国祚进行督导和评估验收。 本科教学评估体系主要内容:7个一级指标: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主业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 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1)事业单位法人—高校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高校设立原则:(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5)其他特殊条件 程序:需经过举办者的申请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高校的权利:高等学校从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高等教育法概论知识点

高等教育法概论知识点 高等教育法是指对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进行研究和总结的学科。它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和保护高等教育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一、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 自主性原则:高等教育机构应当保持独立自主,拥有自主管理、自主决策和自主发展的权利。 2. 公平公正原则:高等教育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生、录取和评价,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3. 质量导向原则:高等教育应该以质量为导向,提高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为社会培养优秀人才。 4. 服务社会原则:高等教育机构应该为社会服务,满足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发展。

5. 政府监管原则:政府应当加强对高等教育的监管,保障高等教育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高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1. 高等教育管理制度:包括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2. 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包括高等教育评估、认证、监督和学位授权等方面的内容。 3. 高等教育的招生与录取:包括高等教育招生政策、录取标准与程序以及公平竞争的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4. 高等教育的资助与保障:包括高等教育经费的安排、学费与奖学金制度、学生资助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5. 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包括教育教学大纲的制定、课程设置、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内容。

三、高等教育法的发展与挑战: 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和变革,高等教育法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重点关注。 首先,教育创新与政策调整的矛盾。高等教育需要不断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但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与调整需要相应跟进,以适应教育发展的需求。 其次,市场化与公益性的平衡问题。高等教育在市场化的背景下,需要兼顾市场竞争与公益性使命的平衡,确保公正的招生和质量保障。 再次,高等教育的国际化与本土特色的协调。随着全球教育交流的加深,高等教育法需要在国际化的框架下,兼顾本土教育特色和文化传统。 最后,教育法治与自主发展的协调。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在法律框架下保持自主权,但与此同时,也需要接受法律监管和规范,维护教育法治的稳定。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考试大纲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考试大纲 摘要: 一、引言 二、高等教育法规的定义和作用 1.定义 2.作用 三、我国高等教育法规体系 1.法律层次 2.法规层次 3.规章层次 四、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 1.学位法规 2.招生法规 3.教学与课程设置法规 4.学籍管理法规 5.教职工管理法规 6.财务管理法规 7.安全管理法规 五、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实施与监管 1.实施主体 2.监管机制

3.违规处理 六、国际高等教育法规比较与借鉴 1.发达国家法规特点 2.我国借鉴与改进的方向 七、结论 正文: 一、引言 高等教育法规是规范和保障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法律依据。了解高等教育法规的基本概念、内容和实施方式,对于高等教育工作者、管理者以及在校师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对我国高等教育法规进行概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把握相关法规的要求。 二、高等教育法规的定义和作用 1.定义 高等教育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为规范和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 2.作用 高等教育法规的主要作用有:保障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人才培养;保障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教育活动;为解决教育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三、我国高等教育法规体系 1.法律层次

我国高等教育法律层次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 2.法规层次 法规层次主要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 3.规章层次 规章层次主要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办法》等。 四、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 1.学位法规 学位法规主要包括学位授权、学位评定、学位证书等方面的规定。 2.招生法规 招生法规主要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录取等方面的规定。 3.教学与课程设置法规 教学与课程设置法规主要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成果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4.学籍管理法规 学籍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学生入学、注册、转专业、休学、复学、毕业等方面的规定。 5.教职工管理法规 教职工管理法规主要包括教职工招聘、职务晋升、考核评价、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一、名词解释 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2、初等教育:又称小学教育。其任务:对6-12岁得 少年儿童进行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教育 3、教育法制:是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的调控 组织形势,是伴随着教育的普及发展而形成和发 展起来的一个法律调节领域。 4、义务教育: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和少 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的、普及的、免费的 学校教育。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小学6岁。 条件不足地区可推迟到7岁。 5、教育制度:广义指根据国家的性质所去人力的教 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包括 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各类教育机构)的体系和运 行规则的总和。狭义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机构 体系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6、法律责任: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结 果。 7、教育民事关系: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为 行政机关(包括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 团体及个人之间)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 系。 8、教育法体系:以一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为基础 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有机统一体。 9、法律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 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 得到实现。 10、法律体裁: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 主题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是法律责任承担的主 要方式。 11、法律救济:依据法律对权力冲突的解决。 12、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 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 民族素质的使命。 二、问答题、论述 1、现行宪法对教育的规定是什么 答:(1)对教育事业的管理方面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举办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职责以及各级行政管理机构(2)关于教育制度的规定(3)阐明了国家对科学、文化事业的政策和价值取向(4)充分肯定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5)详细阐明了教育事业的任务(6)规定了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7)对残疾人、妇女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受教育权作了特别规定(8)对学校的教育目标作了明确规定(9)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的义务(10)规定了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 2、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律、法规,我国各项教育行政机关 的主要职责 答:(1)贯彻、制定、规划党的教育,政策和相关教育或 地方行政部门的规率(2)制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指导 监督和检查各项各类学校的是政治和教学业务,并提供现 代教育手段(3)组织和领导高等学校学生的招考和调配 工作(4)负责来华会出国留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方面的外 事工作(5)根据国家财政计划、分配教育经费、检查使 用情况 3、国外教育法的功能 答:(1)保证决策过程有序化(2)保持集中和分散的合 理张力(3)保证教学机构的自治(4)保证对教育管理的 程序性控制(5)保持对课程的适度控制(6)对教师职业 进行规范(7)对教育财政进行法律控制 4、我国教育制度的特点 答:(1)我国教育基本制度是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发展形 成的,是民族传统和国际经验相结合的产物(2)我国教 育基本制度又是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及生产发展水 平相适应(3)我国的教育多元化体制是我国经济发展水 平与社会需求相适应(4)我国教育基本制度为我国公民 个性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现实的保障 5、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 肯定性的特点。其规范由三个要素构成:假定、处理、奖 惩。 (1)假定是指法律规范的条件和范围,只有合乎特定 的条件,出现特定的情况,才能使用特定的法律规范。 (2)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他是法 律规范的基本部分,因为他具体固定了人们的行为,即允 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要求做什么。 (3)奖惩是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 规定的行为是,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6.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的基本结构 (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他是 以我国宪法为基础判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 基本性质,任务,基本法律准则和基本制度。 (2)部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二个层次。 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包括七个单行法 律:义务教育、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教育法、 教育经费法、教育民办法。 (3)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 主要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教育行政规 章制度是教育法体系第四个层次。 7.立法权限的划分: (1)立法权限划分的概述: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 照法律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 范性文件的活动。 (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3)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行政法规 和规章的权限。 (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5)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权限。 8.法律适用: a. 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国家机关行使法律规定权力,义 务专门取得权限专指的情况下,由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 来适用法律。 b. 发生纠纷 c.各种违法行为。 d.法律的适用是一种特殊的国家管理活动。 9. 为了使教育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必须创造必要条件。 应加强对公民进行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受教育权力意 识的教育,使公民懂得受教育权力的保障,仅有法律还是 不够的,还有赖于社会对教育法的遵守才能实现。其次, 法律能不能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时效性。再次,法 律能不能得到遵守还在于执法是否有严肃性。宗旨,只有 加强守法教育,加强法律的时效性和执法的严肃性,教育 法规才能真正发生法律效力,才能真正得到普遍的遵守。 10.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权力: ①.按章程自主管理 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③招收学生或其他教育者 ④对手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⑤对受教育者办法相应的学业证书 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⑦管理,适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精粉 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1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履行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 ②贯彻国家的教育发工资,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 教育质量 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④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 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⑥依法接受监督 12.教师的权力有如下内容: ①教师有教育教学权,即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 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