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工计价办法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附件3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管理,加快新建昌赣客专工程的建设,正确反映工程进度和准确计算产值,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工程款,搞好工程成本控制和核算,执行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评估、成本管理、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验工计价包括对上(建设单位)办理的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对下(各分部)办理的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对劳务队进行的劳务实物工程量计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验工计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项目经理部计划部负责对业主(对上)验工计价表的编制和报送,对分部(对下)验工计价的审核及批复工作。
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分部对劳务队的验工计价.各分部计划人员负责本分部对项目经理部(对下)验工计价表的编制和报送,负责各分部对劳务队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编制和具体实施。
并负责验工计价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签证工作。
第三章对上验工计价管理第四条对上验工计价的依据1、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及招标文件(含补遗书)、投标书;2、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及施工图现场核对资料;3、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5、业主签发的施工设计图和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6、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变更设计、费用调整等资料;7、合同约定的已完工程数量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8、其他与验工计价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五条对上验工计价的原则1、认真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有关法规,执行业主有关验工计价管理的规定、办法。
2、实事求是、数据真实、计算准确。
3、合同外发生的费用和索赔补差费用,在发生后的当期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全额报批。
在建设单位未批复之前,各单位只做为统计报表上报,不做验工计价依据。
第六条对上验工计价的周期及流程1、对上验工计价分“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工程竣工完成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并据此结清全部工程费用。
2、对上验工计价流程。
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程验⼯计价管理办法验⼯计价及付款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强化施⼯管理,规范⼯程验⼯计价⼯作,维护项⽬部及施⼯队利益,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项⽬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对业主(或局指挥部)、对施⼯队验⼯计价,不适⽤于对劳务分包队的验⼯计价。
第三条所谓验⼯计价是指项⽬部对业主或施⼯队按设计要求施⼯,并经验收确认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已完⼯程给予计价拨款的全过程。
⼯程验⼯计价可分为对上和对下两部分,对业主(局指挥部)的称对上验⼯计价,对施⼯队的称对下验⼯计价。
项⽬部为此项⼯作的管理主体,施⼯队为此项⼯作的实施主体。
第⼆章⼯程验⼯计价的依据第三条⼯程验⼯计价的依据:1、业主批准的施⼯预算或中标⼯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
2、项⽬部与业主签订的⼯程承包合同、项⽬部与施⼯队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
3、经批准的合同外增加的项⽬及款项的补充协议。
4、已完⼯程的各种质量检查证,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出⼚合格证、试验报告单等。
5、业主要求施⼯的其它项⽬。
第三章验⼯计价办法第四条对上验⼯计价办法1、对上验⼯计价原则上按业主及局指挥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2、对上验⼯计价,在每⽉22⽇前各施⼯队计划部门牵头编制当期验⼯计价报表,上报项⽬部各相关部门签认,由项⽬部计划合同部汇总计价,经监理签认后上报业主(局指挥部)批复。
3、对上验⼯计价要及时准确,字迹清楚,格式正规,基础资料齐全,⼿续完备,并附有形象进度⽂字说明及必要的照⽚。
第五条对下验⼯计价1、对下验⼯计价实⾏⽉份、季、末次验⼯计价。
2、⽉份验⼯计价原则上按照业主(局指挥部)批复及各施⼯队上报的验⼯计价进⾏分劈,付款按批准的⽉份验⼯计价扣除供料款和扣留额后,根据内部承包合同⽀付。
预算验⼯分劈的扣留额:内部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上交⽐例款+⼯程税⾦3、季度验⼯计价:按批准的季度验⼯计价额扣除⽉份的验⼯计价款。
付款同⽉份付款规定。
根据对上与业主的计价频率,及时对施⼯队进⾏计价拨款。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禁止虚假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七条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1.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理等合同(含补充合同);2.经批准的开工报告;3.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建设单位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5.建设单位招标文件及施工单位投标文件;6.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设计变更;7.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8.经审核合格的施工资料。
第八条工程承包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提议方,应在工程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提交验工计价申请,并对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确认计价工程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条质量监督站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工程质量及质量检验资料的审核,对确认计价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监管单位负责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审核确认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对确认计价工程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审核意见负责。
生产技术部作为验工计价的受理方,应及时对工程承包单位的验工计价申请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认。
准能公司造价中心是验工计价的批准部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施工图并经监理、质监、监管、生产技术部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价。
第十七条验工计价程序监理单位于每月20日至25日组织施工单位、质监站、生产技术部、监管单位组成检查计量小组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质量及数量进行现场检查和计量,核实已完工程数量和质量,并在验工计量检查表的相应责任栏内分别签字确认。
生技部按已完工程计量检查表及验工计价表后审核签认后,交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报准能公司造价中心核准。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验工计价管理办法为确保项目部建设及明确内、外部施工工班管理方式,理顺项目部与各施工工班之间的经济关系,促使工程正常、有序进展。
进一步落实责任成本管理的“纵向到底”的管理思路,从而依照施工合同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验工计价,特制定本办法。
验工计价是对已经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量验收并核定其各项费用的程序。
根据合同要求,对各工班所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的验收和计价,是办理工程拨款、结算的依据,是将工程实物转换成经济价值的具体体现。
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要严把验工计价关,把验工计价作为控制目标责任成本,堵塞效益流失黑洞的重要关隘。
一、验工计价组织机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XXX,XXX二、对下验工计价:1、验工计价的原则。
(1)单价:项目部合理确定项目责任预算单价与工班签署施工合同进行计价。
项目部下发的批准单价作为项目部与工班签合同进行计价的上限。
合同外工程施工前,项目部提前制定合理预算价及指导价下发各工班指导施工,作为计价的唯一依据。
(2)工程数量A、合同内工程,以施工图或现场实际施工为准,由现场技术员出具实际工程量,经施工技术部、安质环保部、计划合同部联审后报总工批复,给予计价。
B、合同外工程,以项目部施工技术部下发的通知单为依据,由现场技术员出具实际工程量,经施工技术部、安质环保部、计划合同部、生产副经理联审后报总工批复,给予计价。
计价时应提供相应的影像、图片等资料。
C、零星用工和零星机械台班。
按《零星用工、零星台班管理办法》办理,项目部应严格控制内外部工班使用零用工天、零用机械台班。
对明显超量使用零用工天、零用机械台班的追究相关签认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D、拌合站计价:每月20号将使用方签字确认的混凝土数量原件及电脑打印“拌合站砼生产记录”汇总至物资设备部,经审核后送至计划合同部,计划合同部根据已核定的混凝土数量及价格进行计价。
E、变更增加工程量:对于工地发生的变更增加工程,在业主未批复前,按原设计图纸工程量进行计量,等批复后再进行补差。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有效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推行的“两严三控”管理机制和“双目标”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公司的成本管理制度,规范项目验工计价和拨款程序,及时确认各队所完成的产值,准确反映和有效控制工程施工直接成本,真正做到“计价跟进度走,拨款跟计价走”,根据公司下发的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公司计划[2008]190号),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的依据1、项目部与各施工队、拌合站签订的合同或协议;2、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3、施工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评定标准;4、项目部批准有效现场签证资料;5、有关会议纪要、项目部下发的各项考核办法;6、其他与验工计价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
第三条验工计价的原则1、必须是对签订了合同和经中间检验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计价;2、必须在业主相应项目计价批复后同步进行;3、必须一个月计价一次,先计价后拨款;4、现场签证手续齐全、计价资料完整、填表形式符合要求;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验工计价(1)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未经现场主管工程师批准施工和进行技术交底的项目;(2)验工计价项目及数量未经现场工程师及质检工程师签认;(3)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处理的工程;(4)隐蔽工程未经检查签证工程;(5)因施工错误增加的工程量;(6)没有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报批手续,擅自变更设计的项目;(7)计价资料签字手续不齐全,或报表形式不符合要求;(8)不按规定时间报送计价报表,超过截止日期。
第四条验工计价程序及计价要求(一)计价流程:验工计价严格按程序进行,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环节负责人作为审核主要责任人,应准确掌握各队现场施工生产情况,熟悉合同条款,了解变更设计,分割预算、主材统供、资金到位等情况,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完成计价结算手续。
项目部计价结算程序详见附件1:项目部对下验工计价流程图。
(二)计价审核程序要求:各施工队按期上报计价资料后,各部门及相关分管领导应严格按合同和本办法规定时间和流程,完成计价审核手续,本级部门在完善本级计价手续后,应立即转交给下一审核部门,下一审核部门收到后应在《验工计价传递单》上签字。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的验工计价工作,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严格控制项目成本,防止管理疏漏和效益流失,根据《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并结合项目的实际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
第二节验工计价组织机构第三条验工计价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它集工程技术、安全质量、完成任务指标、材料消耗水平、机械设备使用等为一体,是对工程成果的综合性反映,是财务核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为了真实、准确、及时地做好这项工作,项目经理部成立验工计价领导小组。
验工计价小组各成员应及时参加此项工作,对此项工作应负有全部责任和义务。
验工计价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各部室负责人第三节验工计价各部门的职责第五条工程部:根据实测工程量,复核、签认所属单位当月上报完成工程量,对于重复工作内容一律不予认可;工程量不得超出实测工程数量,超出设计图纸数量的,在审核工程量时必须说明原因,写出计算式,画出计算简图,并以正规文件或填报《变更设计通知单》,做到工程量真实、准确、无误,然后交由项目验工计价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并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经研究后再决定是否进行计价。
工程部还应向物资设备部提交项目经理部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中应消耗材料(钢材、水泥、地材、火工品及混凝土等)数量。
第六条物资设备部: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在工程成本中占比例最大,物资设备部在验工计价中的职责如下:1.认真盘点项目经理部所属单位本月物资消耗数量,同工程部提交的应耗数量进行对比,由项目经理部所属单位签认当月物资消耗量,超出部分严格按合同内容进行处罚,并及时送财税部在本月计价款中扣除。
2.加强对材料的采购、管理和发放工作,努力降低材料消耗量,减少材料成本,杜绝因受潮、生锈、流失、失窃而造成材料的浪费、报废而增加工程成本。
每月计量支付时,应对本月现场材料管理进行总结分析,按照物资管理办法规定,当月进行奖罚,并报计划合同部在计价时兑现。
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一、引言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工程项目计价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是企业在完成工程项目后对工程质量和工程量进行审核、评估和计价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企业提高工程质量、控制项目成本、增强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针对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二、验工计价的基本概念2.1 验工验工是指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对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包括验收工程质量、核实工程量等。
2.2 计价计价是指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工程项目的成本和价值,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重要性3.1 规范管理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建立可以规范工程验收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量评估的准确性。
3.2 降低成本通过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可以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精准控制,避免资源浪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3.3 提升竞争力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赢得客户信任。
四、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内容和步骤4.1 验工环节1.工程项目完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包括结构安全、施工工艺、材料使用等方面的检查。
2.进行工程量核实,确保设计要求和实际完成情况一致。
4.2 计价环节1.根据验工结果,结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工程项目的成本和价值。
2.对工程项目的各项费用进行详细核算,包括人工成本、材料费用、设备费用等。
4.3 记录和归档将验工和计价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便于后续查询和审计。
五、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优化和改进5.1 制度优化定期对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保持制度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5.2 技术支持引入信息化技术,建立验工和计价数据的自动化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5.3 人员培训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和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组织建设项目的验工计价。
本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工计价。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征地及拆迁、其他工程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作的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应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
第四条验工计价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进行。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如合同约定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工期计价方式,验工计价应与合同约定的计价节点相对应。
第五条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
(一)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二)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三)铁路总公司批准的设计概算;(四)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咨询、设计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五)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及施工图现场核对资料;(六)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七)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八)公司签发的施工设计图和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九)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变更设计、费用调整等资料;(十)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十一)其他与验工计价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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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中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及相关费用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验工计价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合理组织建设,及时验工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所有价款结算均应在验工计价后进行。
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坚持据实验工计价。
第二章验工计价依据与程序
第七条验工计价的依据:
1.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协议;
2. 批准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3.建设单位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4.建设单位下达的投资及实物工作量计划;
5.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
6.质量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
7.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八条工程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实无误后开展计价工作。
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含补充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确定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进行计价。
工程承包单位实际完成的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图)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相比,超出规定工程量变化幅度范围的计量项目价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工程,属于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以及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其他新增费用,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在批准费用项下计费;其他工程由双方协商单价,按验工数量进行计价,与清单内验工计价的合计总额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价。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可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式计价方式;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程类别和工点设置,根据工点和工程类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具体节点设定和相应费用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和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及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其他新增费用,应签订补充合同,在批准费用项下计费。
补充合同验工计价纳入节点计价范围。
第十二条需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后凭发票和安装合格证明文件办理验工计价;不需要安装的设备,根据发票及固定资产验收记录按规定办理验工计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拨付征地拆迁款的,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被征地拆迁人、设计、监理单位等五方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相关资料报建设单位确认计价。
地方政府拨付征地拆迁款的,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上述五方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由建设单位确认征地拆迁已完成工作量和支出的费用总额。
工程承包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代办征(租)地拆迁的,
根据工程进度,与其他工程一并计价。
工程承包单位整理相关审批单、协议、付款凭证,分类别按概算章节编制“代征迁费用清算表”与建设单位清算。
发生代办手续费的,按施工合同约定计价。
(按照铁建设函[2009]644号补充)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管理其他费和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等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按发生的金额计价,与相应季度的工程验工计价同步办理。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以及咨询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的计价周期和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与相应季度的工程验工计价同步办理,计价金额应与完成的工作量相一致。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费计价周期和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原则上按建安工程的进度或时间节点计价,与相应季度的工程验工计价同步办理。
总承包风险费采用据实验工、按比例控制、最终总额包干的计价方式。
第十六条验工计价采用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方式,工期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纳入工程合同。
第十七条季度验工计价应在次季度首月十日前完成,节点验工计价应在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后十日内完成;末次验工计价应在初验后、正式验收前完成。
末次开累验工计价总额应与合同价款总额一致。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建设单位要在合同中明确付款结算及开具合规票据等方面的具体方式。
第十九条验工计价报表应包括本期、本年、开累验工数量和计价金额。
末次开累验工计价总额应与合同价款(含合同价格调整)总额一致。
验工计价报表应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并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验工计价工作应纳入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建设单位根据施工组织、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和季度验工计价计划,提前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输入预验工程量、合同单价(包括协商新增项目单价和调整单价)等基础资料,在现场核实准确的基础上进行验工计价。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单项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
2.已完工程未按质量验收标准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3.超出施工图或超出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
4.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
5.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整改的工程;
6.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
7.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
8.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
9.合同约定不予验工计价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承包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提议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和支付周期提交验工计价申请,并对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确认计价工程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受理方,应及时对工程承包单位的验工计价申请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认,并办理其他费用的验工计价和汇总工作。
建设单位对验工计价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工程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确认的验工计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建设单位复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承包单位提出的异议组织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下一计价期内书面通知工程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监理、工程承包等单位应妥善保管验工计价资料,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
验工计价资料保管期限执行财务票据保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加强验工计价工作的管理,制订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落实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和要求。
建设单位违规验工计价,或建设项目发生虚假验工计价的,按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发现工程承包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虚报工程数量、多报计价金额的,或监理单位现场审核不严或与其他单位串通进行虚假验工的,应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纳入信用评价。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按规定纳入建设单位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X月X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44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