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试行)
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制度

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促进水利工程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树立优质工程标杆,提高水利工程质量,规范水利工程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评选活动,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维护工程和改造工程。
水利工程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工程、水文水资源勘察评价工程、水土保持工程、防洪工程等。
第三条水利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单位的作用,促进水利建设领域的技术创新和经验交流。
第四条水利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的组织机构为国家水利部门,具体实施单位由相关水利管理部门指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五条水利优质工程评选范围包括: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科研等各个环节。
第六条水利优质工程评选的奖项设置为:优质水利工程设计奖、优质水利工程施工奖、优质水利工程监理奖、优质水利工程勘察奖、优质水利工程科研奖等。
第七条水利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的评选标准包括:技术质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友好、安全稳定等方面。
第八条水利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的评选方法包括:现场实地考察、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评审、公众评审等。
第三章评选流程第九条水利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的流程包括:报名、初审、复审、评审、公示、颁奖等步骤。
第十条报名阶段,参评单位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工程概况、技术方案、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等。
第十一条初审阶段,评委会对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项目。
第十二条复审阶段,评委会对候选项目进行深入审查,对项目的技术质量、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对复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终审,评选出优质水利工程奖项。
第十四条公示阶段,公开公示评选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确保评选活动的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颁奖阶段,颁发奖项证书、奖杯等奖励,表彰获奖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审核制度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评选标准、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将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管理行为,加强水利工程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的目标是评价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业绩和能力,确定评价结果并采取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措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质量:评估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进度:评估工程的施工周期是否按照计划完成,是否存在延期等问题。
(三)工程造价:评估工程的投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支、虚报等问题。
(四)安全管理:评估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环境保护:评估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六)社会效益:评估工程建设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贡献。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方式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一)定性评价:根据工程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予评价等级。
(二)定量评价:根据一定的指标和权重进行评估,给予具体分数。
第六条考核指标由浙江省水利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七条考核过程中可以采取抽查、检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处理第八条考核结果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根据考核标准和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
第九条奖励措施包括表彰、奖金、提名优秀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奖励等级。
第十条惩罚措施包括扣款、处罚、限制参与下一期工程建设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惩罚等级。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进度计划等。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程建设单位: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单位。
2.施工周期:指工程的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之间的时间长度。
3.环境保护措施: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水利优质工程评选方案

水利优质工程评选方案一、背景水利工程是指利用水力资源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工程,是人类利用水资源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评选优质水利工程对于推动水利工程质量的提升和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水利工程质量的提升已成为水利行业的重要任务之一。
评选水利优质工程,既可以肯定业绩,也能够促使水利工程建设企业重视工程质量,提高管理水平,推动水利工程质量的提升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评选目的本评选方案的目的是为了树立优秀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榜样,促进水利工程建设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倡导并推广高质量、高效率的水利工程,为行业快速发展贡献力量。
三、评选范围主要侧重于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闸、水电站、治理工程、堤防等。
评选的范围从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水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效益、社会效益等多方面进行评估。
四、评选指标1.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的质量管理工作;2. 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现场监督、事故预防措施等;3. 工程的环境保护情况: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4. 工程的经济效益:包括投资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5. 工程的社会效益:包括项目对当地经济的带动作用、对农田灌溉、供水供电等对当地居民的实际效益。
五、评选流程1. 提名推荐:水利工程建设企业可自荐,相关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专家学者也可以提名推荐;2. 申报评审:经过初审、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程序,评选出候选工程;3. 公示投票:将候选工程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评价和表决;4. 评选结果公布:经评委会审核,通过审查,最终评选出水利优质工程,并进行公布。
六、评选程序评选程序设置初审、评审、公示、评委会最终决策等环节,具体如下:1. 初审:由评委会依据评选指标对提名工程进行初步评定,排除不符合条件的工程,确定候选工程名单。
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质工程)考核认定办法(2021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质工程)考核认定办法一、总则(一)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钱江杯)代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水平,考核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优中选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限制排斥外地企业承接的项目参与钱江杯考核认定。
(二)钱江杯考核认定工作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组织实施,每年考核认定一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钱江杯考核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竣(交、完)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能源、园林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组织管理(一)省建设厅负责钱江杯的认定工作,主要职责:1.建立钱江杯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统筹钱江杯品牌建设工作;2.制定发布年度钱江杯考核认定细则,建立钱江杯认定专家库;3.组织认定工作,确定钱江杯考核推荐指标数量,指导和监督考核推荐工作的开展;4.汇总审议考核推荐项目名单,并提出认定意见;5.研究解决认定工作出现的问题,调查处理认定期间的投诉举报;6.宣传、推广企业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二)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能源等省级相关厅局(以下简称推荐单位)负责钱江杯考核推荐工作,主要职责:1.对拟参与钱江杯考核认定项目实施挂牌公示和动态考核管理;2.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发布钱江杯考核推荐实施细则;3.组织考核推荐工作,择优确定钱江杯考核推荐项目;4.调查处理钱江杯考核推荐期间的投诉举报;5.宣传、推广企业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树立质量标杆,弘扬创优精神。
三、考核认定条件(一)钱江杯考核认定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规定;2.工程规模达到规定要求;3.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工程设计、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工程施工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并获得设区市最高质量奖;4.工程项目已完成竣(交、完)工验收,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经过使用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5.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正确、完整;6.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扬尘控制具有省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被评定为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农房工程除外);7.无建筑市场违法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8.住宅工程装饰装修全部施工到位(含建筑设备),且入住率达到40%以上。
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工程(大禹奖)评审管理办法

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审管理办法时间:2010-08-30 10:27: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为提高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在行业内开展创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简称大禹工程奖)是水利工程行业优质工程的最高奖项,是以工程质量为主,兼顾工程建设管理、工程效益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的优秀工程,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简称中水协)组织评选。
第三条大禹工程奖评选对象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水利工程,原则上以批准的初步设计作为一个项目评选。
获奖单位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主要参建单位。
第四条大禹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
评选工作按申报、初审、复查与现场抽查、评审和奖励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具备申报条件的都可以参加评选。
第六条评选范围包括: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工程量较大,具有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除险加固工程。
第三章工程申报第七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已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等级;(二)主要单位工程和主要分部工程的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三)水利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和引水工程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原则上应达到或接近设计标准(不低于80%)的运行考验,且未发生质量问题;(四)具有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关于推荐评选的签署意见和加盖的公章。
第八条下列工程不得申报:(一)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在生产安全、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二)已经申报过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九条申报单位、申报资料及其要求:(一)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申报;(二)申报资料内容:1.申报资料总目录一份;2.《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申报表》一式两份;3.《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申报表》电子版一份;4.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5.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份;6.反映工程情况有解说词的多媒体光盘两件。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一、《办法》制定背景我省水利工程始终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把抓好水利工程质量作为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建立、健全了“项目法人负责,企业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在抓工程质量中,特别注重于组织保证和措施保证,工作方法上抓好现场检查监督、质量指标检控、验收评定三个环节,先后出台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实施《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规程(试行)》办法>、《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试验室资质标准细则》等有关规定。
按照这些规定,同时着重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对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分五类制定了评定标准,对外观质量检验项目、数量、评定标准及标准分值的取定均作了详细规定;二是实施监理单位必须通过检测手段平行抽检被验工程原材料及工程施工质量指标,复核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基础资料及质量等级评定结果;三是对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派驻工地质量监督员;这些规定和措施进一步强化了质量管理和控制,极大地提高了我省水利工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使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上了一个新台阶,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我国加入WTO和我省水利面貌发生的显著改变,我省水利施工企业已被推向市场以及检测机构正在推向市场,我省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市场意识较强,建筑及检测市场已初步形成,但还不完善,个别施工企业经营思想不够端正,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放松对质量自检的要求;有的测试单位为抢占检验市场出现了忽视检测质量的现象,随意降低标准,甚至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监理平行抽检,自身尚不具备测试条件,抽检的质量指标可靠性不高。
这些都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十分不利,已经与当前的水利形势和发展趋势不相适应。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8年11月3日水利厅浙水政[1998]712号通知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两级设置:(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和市(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由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其人员由省、市(地)站选派、委聘。
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制度

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制度
(实用版3篇)
《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制度》篇1
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制度是指水利部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水利优质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上水平、上台阶而制定的。
水利部于1990年12月12日发布了《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于199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规定,水利优质工程奖分为三个等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工程由水利部授予,一等奖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授予,二等奖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
《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制度》篇2
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制度是我国为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和民生中的作用,从1986年开始实施的制度。
其评选标准由
水利部统一制定,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施工作业条件、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质量等五个方面。
《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制度》篇3
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制度是中国水利部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
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规定,凡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工程奖的水利工程,均可参加水利优质工程评选。
评选工作由水利部组织进行,评选结果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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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参照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是省级水利工程质量奖,由省水利水电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布。
获奖工程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的项目数不超过5项。
第四条省水利厅每次评审的优质工程中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或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凡在浙江省境内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水利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均可参加申报。
申报项目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
评选范围主要包括:1.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及小(一)型水库工程项目;
2.新建装机总容量5000千瓦以上水电工程项目;
3.新建1万亩以上围垦工程;
4.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第六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项目,应获得过省水利“优秀设计”奖或取得设计审批单位开具的证明设计先进合理的审查意见。
2.申报项目,必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规程进行质量评定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等级。
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凡是1993年以后(含1993年)开工的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应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为基础。
3.申报项目,必须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经过达到或接近设计标准(不低于80%)的蓄水,通水、发电等运行考验。
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大型和新建项目不超过五年,其它工程项目不超过三年。
4.严格按基建程序建设并在建设中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第四章申报办法
第七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完成工作量不少于该项目建安工作量的30%)联合申报。
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联合直接上报;其他项目,由省市(地)水利(水电)局审查后推荐上报。
第八条申报单位要填写《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申请表》一式十五份;并附项目简介、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材料、竣工验收鉴定书、优秀设计证书的复印件或设计先进合理的证明原件以及反映主体工程质量的录相带(不超过15分钟)或照片(10张左右)等有关资料,各一份,一般于申报年度的1月10日前报省水利厅。
第九条被推荐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奖或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有关
规定另行认真填写有关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由省水利水电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转报。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由省水利水电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建设处,负责受理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格初审、汇总有关材料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申报工程情况,评审委员会可对有关工程进行现场复查。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填写《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申报表》。
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
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取消其申报资格、撤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三条各市(地)水利(水电)局对推荐的工程项目,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推荐过程中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省水利水电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
第七章奖励
第十五条获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的项目由省水利水电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向全省水利系统公布表彰;并对建设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授予奖状,并对设计、监理单位发给荣誉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