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说不!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母婴健康,维护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
第三条保健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坚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四条保健院应当加强母婴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认识和支持。
第二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第五条保健院应当建立健全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胎儿性别鉴定工作。
第六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专业的胎儿性别鉴定人员;(三)具有先进的胎儿性别鉴定设备和技术;(四)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监测体系。
第七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开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二)必要性原则:仅限于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得用于非医学目的;(三)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不得泄露胎儿性别信息。
第八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经过孕妇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九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应当使用国家批准的检测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及时向孕妇反馈鉴定结果,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保健院应当对胎儿性别鉴定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以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禁止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第十二条保健院应当建立健全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十三条保健院开展人工终止妊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专业的人工终止妊娠人员;(三)具有先进的人工终止妊娠设备和技术;(四)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监测体系。
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有关管理的具体规定依据《中华人民XX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现就加强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等管理作出以下具体规定:一、加强对胎儿性别检查的监控,进一步完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的管理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将现有超声诊断仪和操作人员、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填写《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管理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一),分别报所在地同级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情况汇总分别上报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管理制度和群众监督有奖举报制度。
要加强对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敦促其遵守有关禁止胎儿性别检查规定和工作要求;在有关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醒目警示标志,公布向当地人口计生委、卫生局举报的。
3、对孕妇进行超声检查、染色体检测要建立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两名实施检查者或其他医务人员在《孕妇孕情超声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二)签名。
登记表必须妥善保存备查。
4、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终止妊娠责任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关于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精神,做好本院打击“两非”工作,特签订如下责任状:
一、医院对B超操作,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打击“两非”的举报投诉。
二、B超室门前应有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三、B超室、妇产科要有B超使用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并上墙。
四、严格登记制度,孕产妇B超检查,统一使用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本,检查时需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五、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医院审批,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药物流产所使用的药物(米菲、米索等)实行严格管理。
七、实施终止妊娠(14周以上)引产手术必须凭计生部门统一印发的批准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术者身份证完善
相关登记,方可施行引产手术。
八、凡发现(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不按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历查处。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责任人和单位各执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科室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胎儿性别平等权益,维护人口性别比例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在胎儿出生前,非因医学原因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在胎儿出生前,因非医学原因,故意终止妊娠,以达到选择性别的目的。
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三)组织查处违反本制度的重大案件;(四)定期公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三)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案件;(四)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卫生部部务会议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卫生部部长张文康药品监管局局长郑莜莫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对没有伴性遗传疾病的胎儿,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性别鉴定。
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是指没有伴性遗传疾病,仅因对胎儿性别的喜好,用人工方法(手术或应用药物)终止妊娠。
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目的是不生女孩或少生女孩,其后果是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
出生婴儿性别比是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一个具有相当出生规模的人口中活产男婴与活产女婴之比,常用每100名出生女婴相对的男婴数表示。
一般来说,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应是每出生100名女婴,相应有102-107个男婴。
否则,就被视为异常。
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自80年代以来出现升高的趋势,如1981年为108.47,到1989年上升为111.92。
特别是9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程度明显增加,而且居高不下。
据统计,我国近几年来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13,二孩出生性别比连续高达140。
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后流产女胎和有女无儿家庭再育的比重偏高,深层次的原因是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我国的人口结构中,农村人口比重大,农村劳动生产力落后,许多地区的农业生产还主要靠人力、畜力,男性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无法替代,加上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养儿防老有现实的社会需求,因此,生男孩的意愿非常强烈。
一些地方性法规也不得不规定第一胎为女婴的,允许生第二胎。
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影响未来的社会稳定和发展。
这一问题已引起国家的重视。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近年来,我国医学技术的发展对胎儿性别的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然而,这种便利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有必要明确规定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首先,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存在着严重的伦理和道德困境。
胎儿性别的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背了生命平等原则,剥夺了胎儿的生存权利。
这种行为无论从伦理还是从道德的角度来看都是不应该被容忍的。
其次,这种行为也会引发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由于一些家庭对子女性别的偏好,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男女乖孩子”的差别对待,造成了社会不公平。
另外,在性别比例失衡的情况下,人口结构将发生严重扭曲,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
这种行为的产生势必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再者,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还可能导致一系列的医学问题。
无论是胎儿性别鉴定还是人工终止妊娠过程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从而给女性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
这对于母亲的身心健康以及整个家庭的稳定都是不利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医院应该建立管理制度,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首先,医院应该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严重性。
同时,医院还应该加强对妇女的教育,提升她们对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认识。
此外,医院还应该建立良好的法规制度,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生和患者,应该严格追究责任,以起到警示作用。
此外,还可以加大对这方面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违规医院和个人的处罚力度。
最后,医院还应该加强对传统观念的引导和教育。
在一些地区,人们对子女性别的偏好是由于传统文化和观念的影响所致。
因此,医院可以借助各种途径,如宣传和教育活动等,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观念,尊重生命,摒弃对子女性别的偏好。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止妊娠管理制度
1.我院严格禁止胎儿性别鉴定,B超室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提供胎儿性别鉴定服务。
2.我院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手术者身份证,以及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如发现有怀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孕妇接受终止妊娠手术,要求其出示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手术通知书》。
3.妇产科负责定期将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斗门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
4.妇产科和B超室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5.业务院长分管此项工作,妇产科主任和B超室负责人负责
日常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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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男生女都一样”的口号喊了很多年,男女平等的观念也逐渐被更多人接受。
然而,男性与女性之间毕竟有着不可忽视的差异。
这种差异在部分人的眼中被过度放大,进而形成对某种性别的偏爱,甚至演变成孩子还没出生,家人就急切希望通过各种手段获知胎儿的性别。
日前,市卫计局官方网站上挂出公告,《惠州市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是2015年6月8日。
惠州目前的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现象如何,医院又如何处理,市民又有怎样的看法?记者为此走访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了解情况。
●南方日报记者王彪通讯员苏秉成
“两非”行为难绝迹去年查处15宗今年发现4宗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又被简称为“两非”行为。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方案,于今年4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创造条件,以确保完成“十二五”期末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至115以下的目标任务。
惠州目前并无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的具体数字,但市卫计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工作人员向记者坦承:“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多年来,惠州长期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整治,但“两非”行为依旧未能绝迹。
2014年,全市立案处理“两非”行为15宗,并按照相关的卫生、计生法规给予处罚。
今年至今已发现4宗,正在处理当中。
让这一现象持续存在的原因有很多。
怀孕七八周之后,就可以通过采血鉴定胎儿性别,在技术上难度不大,很多私人诊所,特别是非法行医的人员,违规门槛和成本均不高。
然而,鉴定性别之后的人工终止妊娠,将在长时期内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并带来诸多社会和经济问题。
首当其冲的,就是对婚姻性别造成挤压,配对困难,甚至可能间接使得性犯罪增多。
其次,将给人口再生产带来严重障碍,造成人口萎缩。
最后,男性劳动力过剩,造成就业性别挤压加大。
低门槛实施,长时间影响,高难度整治,大概可以被视为“两非”行为的三个主要特点。
据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非法选择性别的代孕或人工辅助生育技术,跨境从事“两非”违法行为等新现象、新问题开始在惠州出现。
与政府打击相应的,相关违法方法越来越多样,行动越来越隐蔽,呈现出单线联系、暗语交流、跨地进行、频繁换点等新情况,查处难度日益加大。
公立医院明确说“不”非法行医为“两非”提供土壤
记者走访市区几家公立医院,医生们对“两非”行为都能严格说“不”,市第一妇幼保健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其计划生育门诊等妇科门诊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孕妇或其家人提出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都会予以拒绝,并劝解其放弃类似念头。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还发现,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一定是“想要生男孩”的落后观念导致的。
家住惠城区江北的刘先生,就曾试图对妻子怀孕的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原因一方面是出于好奇,并希望为迎接孩子出生做更好的准备;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家中老人的要求,在被医院医生劝阻后,便放弃了这一念头,还反过来劝说家中老人放弃偏见。
惠东县卫计局工作人员刘小姐表示,虽然在县区,但包括公立医院和绝大多数个体诊所在内的正规医疗机构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拒绝“两非”。
然而,该县区的“非法行医”问题屡禁不止,近年来反复整治,效果显著,但短时间内还很难杜绝。
针对“两非”行为,早在此次市卫计局征求举报奖励方案之前,就实行对举报予以奖励的制度。
然而,现线索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就在近期,还接到非法行医人员进行“两非”行为的举报,“不时接到对私人诊所举报,这些私人诊所警惕性很高,隐蔽性很强,一被举报就关门,查处困难。
特
别是要确认对方开展性别鉴定,需要有实质性证据。
”刘小姐告诉记者。
正是为了进一步发动群众举报“两非”,市卫计局拟定《奖励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奖励办法》规定,举报符合条件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人民币奖励。
本报发起网络调查七成网友赞同男女平等
市民对性别鉴定的看法如何,是“生男生女都一样”还是“生男生女大不同”,对举报“两非”又如何看待?日前,《南方日报·惠州观察》联合本地论坛发布网络调查发现,这些问题的答案并非可以简单地以“支持”或者“反对”作答。
参与网络调查的网友中,八成以上处于20到40岁的年龄段,70%是“已婚已孕”的过来人。
在参与调查的172人中,赞同“男女平等”的达到77%,占了绝大多数——相对应的,不少网友回帖表示要“顺其自然”。
但是,对“两非”行为持坚决抵制态度的只有35%,认为其属于“个人自由”的占到一半以上。
令人担忧的是,87%的网友表示,日常接触的亲朋好友中有人准备对胎儿进行“两非”行为,更有23%的人表示很多人有此想法。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发现的“两非”行为,仅有1%的人会选择直接举报,26%的人会选择尽力劝阻,“不作为”和“看情况”分别占参与调查网友的三分之一。
有些出乎意料的是,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原因中,四成以上的网友认为是迫于家庭成员压力,略高于自身重男轻女观念的比例。
网友“芽虫”表示:“我们是不在意,但是公公婆婆在意,他们给的压力才恐怖。
”
“两非”举报要满足的N个条件
■知多D
《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对象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类非法行医机构或个人。
举报的方式有来访、来函、电话、传真等。
《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有: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采血或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实施手术或使用药物为孕妇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无紧急情况及医学需要,对未取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妊娠14周以上且年满20周岁以上的妇女(境外人士除外)终止妊娠。
《奖励办法》规定,对举报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人民币奖励的举报,需符合条件有:举报的“两非”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事项和举报对象;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未事先被主管部门掌握;举报人实名举报,并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举报情节经查证属实。
此外,该《奖励办法》目前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实际举报方式等以正式发布后的版本为准。
重金奖励举报不如营造性别公平环境
惠东等县区已经进行的有奖举报,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除了调查取证难之外,从网络调查中不难窥见,就实际情况来看,本身就有着重男轻女偏见,认为性别鉴定属于家庭事务的“个人自由”,碍于传统中式人情不肯撕破脸“举报”等诸种观念上的问题,或许才是“两非”行为整治查处困难的更重要原因。
在房价高涨的时期,由于一般习俗偏向于男方提供住房,沉重的经济压力让不少人戏称“男孩是建设银行,女孩是招商银行”。
姑且不论其中蕴含的对男女不同经济地位的偏见,社会、经济环境对思想观念的影响却是显而易见的。
当男厕门口“门可罗雀”,女厕门口大摆“长蛇阵”,当还有老人由于陈腐观念要求婚后女性为了照顾家庭必须放弃个人事业,当这个社会在工作机会、升职空间、公共福利等诸多方面还依旧存在着事实上的性别不平等时,男女平等就是一张难以兑现的空头支票。
计生工作开展困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社会整体还存在很多难题亟待破解的时候,对生活其中的普通人在生育后代这一重大问题上提出较高的标准。
单纯将这一难题归于一个
管理部门是不公平的,片面将市民的不合作归咎于思想观念的落后也是不恰当的。
只有在“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共识基础上,通过社会各方面合力,营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实现有差异、有偏重,充分满足每个人发展自我、实现自我、完成自我的权利,性别鉴定才会与人工终止妊娠割断本就不该存在的联系,“两非”行为也才能最终得以终结。